中央决定修改宪法,并提出了有关修改的几点指导性意见,现就宪法修改问题谈几点个人意见:
第一, 关于宪法修改的指导原则。
宪法不宜修改频繁,现在似乎形成了一个规律,就是一届新的党代表大会开完就要修改宪法。这样就会形成每五年修改一次宪法。宪法修改是个严肃的问题,必须是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更强调对公民权益保护时,修改方有意义。否则仅把党纲党章修改的精神用之于宪法的修改,是不严肃的。
关于“三个代表”写进宪法需要慎重。“三个代表”是对共产党提出的,显然无法写进宪法具体条文中去,在序言中写进去未尝不可,但不能非常生硬,更不能不伦不类。把“三个代表”作为指导思想与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并列,要考虑宪法用语如何打引号,把“三个代表”全称用上又很难。我认为修改宪法应当把“三个代表”的精神考虑进去,而不是光写这四个字,例如有的同志提到宪法第一条的修改。其实三个代表恰恰体现了我们国家和社会在传统阶级斗争方面的转变,现在已经不是阶级斗争为中心的时代,也不是一个阶级专另一个阶级政的时代,而宪法仍然提“人民民主专政”,而且“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专政的含义绝不是对犯罪分子专政,否则全世界所有国家都可以说是专政的国家。专政是阶级对阶级的专政,显然它与“三个代表”的精神不一致。我们的宪法是在无产阶级专政时代下起草的,它必然体现了那个时代的精神,二十多年的变化,我们应该把过时的政治基础加以修改。当然这涉及到国体问题,不会这一次就修改,但当我们提“三个代表”时更应该考虑的是如何让全部宪法内容符合“三个代表”,而不仅仅是把这四个字写进序言。对老百姓说序言是宣示性的东西,而公民权利的保护是宪法条文中的东西。“三个代表”是全民性的,而专政不是全民性的,宪法应当是全民性的。
第二, 关于宪法修改的程序
宪法修改由执政党提出修改意见和方案不是不可以的,过去也是这样作的。这次也是这样,先由中共中央成立宪法修改领导小组,有办公室人员,现在又多方听取专家意见。在此基础上由执政党拿出一个宪法修改的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全体会议通过。这样的一种程序也有不足之处,显得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全体会议是被动的,它们在讨论宪法修正稿时往往变成被动式的通过,中共中央已经通过的宪法修改文本过去都是一字未动的予以通过。代表和委员们再提些意见,已经没什么意义了。党通过的宪法修正稿如再有变动还要再经党中央讨论,在有些人看来已经是“多此一举”了。似乎党提出的宪法修正案原封不动地通过才能体现党的领导及其正确。但这样一来,全国人大的作用就会流于形式。我认为最好的方式是执政党(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的建议,全国人大讨论认为需要修宪并成立修宪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由各方面人员组成。由全国人大的修宪机构在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后提出修改稿。这样作的好处在于树立宪法在全国人民中的地位,更表明宪法的修改也应是全国人民的事情。
第三, 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问题
这个问题各方面意见比较集中,宪法修改中给予更明确的表述应是没有什么问题,关键是如何改。老百姓对这个问题很关心,我认为他们关心的是三个问题
一是什么叫“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世界各国在对待私有财产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都有社会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但优先不能滥用,必须是真正的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我国滥用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是普遍存在的;
二是如何给予补偿?现有法律中对征收给以补偿的写法不一,有的是“相应补偿”,有的是“适当补偿”,而国际投资保护用“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我国民法典草案用“合理补偿”。我认为必须确立不能通过征收的办法或多或少地剥夺公民的财产,必须确立“公平合理补偿”原则。
三是各级政府制订的拆迁或征地的补偿办法老百姓认为不公平合理怎么办?依现行法律老百姓对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对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无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这就使行政决定的违法性和不合理性无法得到有效的纠正。我国在参加WTO时已经承诺境外投资者和交易者对我国各级政府做出的决定与我国加入WTO时的承诺相违背时,可以向法院提出司法审查,法院可以撤销这些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也做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我们就应该把司法审查写进宪法修改中去。
第四, 关于宪法监督机制
现在大家都承认有不少违宪的情况发生,大家也都认为宪法实施中最大的问题不在于宪法规定内容应该扩大多少,而是在于现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后,违宪的问题无法得到纠正。立法法规定,凡属于人身限制的问题均应以法律形式颁布,也就是说,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是无权规定的,而我们的劳动教养的条例在立法法生效几年仍然没有改变。这次孙志刚案件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法院甚至判了主犯死刑,但根本问题不是判死刑能解决的。三个博士的建议就涉及国务院1982年颁布的有关收容遣送的规定和各地方人大对收容遣送范围扩大的规定应属违宪的。但我们没有一个专门审查和监督违宪机构。这个问题已经是迫在眉睫的问题了。(6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已撤销了1982年的规定)
十年多前起草监督法时其中就有宪法委员会的规定,十年多后仍是无声无息。虽然现有法律明确对法律实施监督权限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并不是一个常设机构。必须有一个常设机构来实施这一职能。当前至少应在全国人大内设立宪法委员会,在将来条件具备时,从议会的监督改为法院的监督,即设立宪法法院。
第五, 关于扩大公民权利的范围问题
宪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公民的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和民事权利,也就是人权的问题。这部宪法是改革开放刚刚开始时制订的,当时的政治经济背景就是政治上的阶级斗争为纲,经济上的指令性计划为纲。这些年来宪法的修改在计划经济的问题上已经有了很大变化,但阶级斗争的痕迹在宪法上仍有表现,以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为例,现今全国信仰宗教的人越来越多,如何更好团结他们呢?宪法第51条本来就已经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但宪法在规定宗教信仰自由时又强调“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在今天的社会环境中这样的规定会使人感到宪法不是在保障信仰自由、而是在告诫人们宗教危险。
非典给我们带来一些血的教训,人们都认为要在宪法上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公民享有的知情权也就意味看政府有政务公开的义务。当然政务公开不意味着一切都必须公开,但这个原则必须确立。现在应制订政务公开法,在这个法中要把政府的哪些信息必须公开规定明确,同时规定政府及其负责官员对披露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他如公民有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以及无罪推定的权利保障都应当有所反映,以防止滥用司法权。
江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前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