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昌:法官思维的单向性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64 次 更新时间:2013-11-15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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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昌  

 

法律职业是逻辑思维的艺术。法律逻辑是形式逻辑,以三段论为主,呈现出单向和线性的特点,是典型的结果主义。法律程序一旦启动就要追求一个确定的结果,确定的结果一旦打破,法律的思维过程就会遭到破坏。这个结果是唯一的,它不可变通,不能“王顾左右而言他”。法律思维的逻辑与辩证法存在冲突,它不符合以创新和突破为主旨的经济规律,不符合中庸和谐的生活理念。

用这样的逻辑为人处世者有一个标准:凡是与法律相冲突的事情就不在通融之内;凡是与法律结果相违背的请求就不在请托之列。法官的思维只能朝着一个方向行进,而不能“旁逸斜出”,它无关乎政治,更排斥个人的情感。

在西方,大法官群体十分注意保持着自己的贵族身份。他们认为贵族不该使自己陷入争议之中,法官就该很好地适用法律,通过案例延续和发展普通法,这才是法官的本职工作,政治和社会管理的问题应当由议会通过立法解决。

曾有人提议英国应该学习美国的制度,在英国实现大法官由选举产生,且其资格由议会听证审查。但这个提议遭到了法官阶层的一致抵制,他们认为这会使大法官们不再具有应有的中立尊荣的地位,也会使法官们陷入政治化的危险之中,无法保证裁决的公正无私,法官们不该为了选票而忙碌,更不该在议会面前受到身份的盘查,这既不优雅也没有体现出对法官专业操守的信任。由此,大法官任命一直被法官群体所掌控,成为法官阶层自己的事务,法官群体显得相对封闭,但这保证了法官群体的独立性。因为,如果想走到最高尊荣的法官座席之上,他们所需要做的只是尊重议会通过的法律和向公众展示自己的司法技艺,并得到自己职业阶层的认可而无须迎合政府和议会。英国的做法向我们展示了从政治层面保证法官思维的单向性,这是一条重要的基础。

美国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性格各异,但他们“几乎都把法律当作宗教的感召”,他们坚守自己的良心,尽管他们之间也会有争斗,也会有分歧,有的人甚至以“异议”为自豪,但是在维护最高法院的尊严上,他们会坚定地站在一起。

华盛顿私人开业律师科科伦是9名法官之一布莱克三十年代的老朋友,而且科科伦的女儿曾是布莱克“僚属”之一。一天他来到布莱克办公室,告诉布莱克:最高法院做了一件非常不公道的事,针对世界最大管道煤气公司——帕索天然气公司的反托拉斯案件的裁决威胁了这家公司的生存。他为利益集团的游说让布莱克大吃一惊,因为从来没有人到最高法院来为申诉人进行过游说,即使“说句好话”也没有过。甚至在鸡尾酒会上提一下某个未决案件都是不允许的。因为布莱克坚信,和法官就案件进行庭外接触是违背法官道德标准的。布莱克不仅立即打断老朋友的谈话,而且毫不留情地把科科伦从他的办公室轰出去。在布莱克看来,科科伦触动了他作为法官的道德底线。但科科伦并没有死心,又到法官布伦南的办公室游说,刚刚提起帕索公司时,就被布伦南打断了。布伦南请科科伦马上出去,并将科科伦游说事件告诉了他的办事员,他甚至要取消自己参加此案复审申诉的资格——因为有人向他游说过此案。而这些决定是他自愿做出的,没有任何人知道科科伦对他的游说,也没有任何人可以强迫一名法官取消参加复审的资格。

在复审会上,布伦南向全体法官介绍了科科伦来访的情况。当然他个人还是倾向赞同帕索的申诉理由,但是当他说出自己的观点之后,道格拉斯法官打断了他的话:“现在问题的核心是科科比的游说,他会到处吹嘘,自己是如何进入法院游说,如何说服法官搞定申诉的。这将是最高法院的丑闻”。布伦南当即表示“不参加这个案件的讨论”。尽管首席大法官伯格倾向认可申诉,甚至想通过修改表决程序使申诉通过,但是遭到了其他大法官们的强烈抵制。1970年6月29日,最高法院宣布否决了对帕索的复审。

美国大法官们的做法也许让我们这个以人情为纽带的国度难以接受,但是它至少提出了一个思考:任何人不能干扰法官的“逻辑思维”。

不可否认,法官有自由裁量权。但是这个裁量权应当遵从法官的良知与法律的内在逻辑,而不是外在的影响,更不应当包括法官的徇私行为。法官的品质不容置疑,法官的洁身自好是法律生命蓬勃生长的坚实大地,没有对于法官品格的坚守,就没有法律的明天,这是法律的内在逻辑使然。

《孟子·离娄》有言:“夫人必自侮,然后人侮之;家必自毁,而后人毁之;国必自伐,而后人伐之。”诚哉斯言,在布伦南的心中,只有自己认定的法律结果,任何干扰、任何其中的“游说”都是对自己所从事事业的亵渎,他只想让自己认定的结果“唯一”化。以此为鉴,假如我们总是让法律玩于股掌之上,国人必定会对法律嗤之以鼻,法律的尊严无从建立,法律的规则无从遵守,法治的理想无从实现。

来源:《法制日报》2013年11月13日,第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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