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理财 张良:乡村治理转型视域下的文化体制改革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91 次 更新时间:2013-10-31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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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理财 (进入专栏)   张良  


农村文化体制演变跟国家的乡村治理转型密切相关。新世纪以来,农村文化体制逐渐从原来的“国家本位”转向“农民本位”,即国家通过为农民提供实实在在的文化服务、保障其基本文化权益,来增强广大农民对现代国家的合法性认同。当前农村文化体制改革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凝聚力和向心力,同时尊重农村多元文化、包容差异性和多样性,以实现“核心价值引领”与“农民文化需求导向”的有机结合。进而言之,农村文化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形成富有活力的农村文化管理体制、卓有成效的农村文化服务机制和规范有序的民主参与机制,并为农村文化繁荣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并明确指出“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关系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关系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关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为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文化体制改革对于满足农民文化权益、增强乡村治理合法性具有举足轻重之作用。

现实由历史发展而来。我国农村文化体制改革必然受到其历史发展轨道的路径约束和惯性影响,采取历时研究方法,拉长研究对象的时间尺度,可以更好地把握农村文化体制的演变逻辑、发展方向以及当前改革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一、乡村治理转型与农村文化体制变迁

我国农村文化体制的演变跟国家的乡村治理转型密切相关。新中国成立之初,为了进一步巩固新生的国家政权和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加强国家对乡村社会的动员与整合,国家实行了一系列具有后革命色彩的政治、经济、文化政策,并以当时的农村文化体制及机制为依托,成功地将社会主义理想和目标通过各种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方式渗透到农民的潜意识之中,并通过开展各种公共文化活动和文艺宣传成功地论证了集体主义的合法性,建构起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的“非道德性”。国家通过农村公共文化的宣传和教化,激发起农民对社会主义事业的无限向往,使他们积极踊跃地投入到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乃至人民公社的集体合作化运动之中。一言蔽之,建国初期的农村文化体制呈现出泛政治化、意识形态化,文化整合等特征,具有强烈的“国家本位”色彩,具体表现为:政府运用政治斗争和文化批判的方式管理农村文化,阶级斗争话语和意识形态语言遍布农村文化各个领域;过于追求单而纯的社会主义文化,忽视了农民多元的、多层次的文化需要;一味强调对农民进行社会主义文化改造,把一些优秀的传统民间文化与封建主义糟粕不加区分地加以摒弃。

不可否认,新中国初期建构的农村文化体制,对于将广大农民动员并整合到国家政治体系中,实现国家政治一体化,促进社会主义建设,具有特殊的历史意义。但是,这种农村文化体制一旦建立起来,就具有较强的路径依赖作用。应该说直到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农村文化整体上都是被单一的政治性文化所笼罩,农村文化体制围绕着不同时期的阶级斗争和政治运动而运转。

中国的改革开放是一个现代化的过程,当代中国农村文化的现代化转型反映了中国农村社会现代化的总体要求。诚如俞可平所言,现代化是一个整体性的社会变迁过程,经济上它追求的是工业文明和市场经济,政治上它所要实现的是民主政治,文化上它所倡导的核心价值是自由、平等和人的主体性。中国农村文化的现代化,归根到底是中国农村现代化的需要,它是中国社会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随后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又进一步推动了当代中国农村文化的理性化和世俗化发展。建筑在相对自主的社会基础之上的当代中国农村文化,也日益与国家的意识形态相分离,成为一个独立发展的文化领域,较少受到政治力量的钳制或国家意识形态的强制干扰。随着农民阶层的分化,当代中国农村文化也呈现出多元化发展样态,这是社会自由进步的一种表现。

现代国家建构的合理性,不可能长期依赖政治宣传或意识形态的灌输;如果说在高度集中的政治体系中,能够通过政治宣传或意识形态的灌输维持某种治理形式的合法性,那么在一个日益开放和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社会里,乡村治理的合理性则主要通过维护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增加基于公民需求的公共服务来体现。因此,农村改革以后,农村文化体制逐渐从原来的“国家本位”向“农民本位”变迁和转型,即通过为农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与其物质生产生活进步相一致的精神文化服务、保障农民的文化权利,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现代国家的合法性认同。

从总体上而言,我国农村文化体制改革滞后于农村经济、政治体制改革,服务型农村文化体制尚未真正建立起来。尤其是在农村文化机制上,在许多地方至今仍然沿袭着传统的计划式、部门式的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方式。所谓的农村文化体制改革也只是在条块管理上“收收放放”、在机构上“分分合合”、人员上“加加减减”而已,始终没有突破原有农村文化体制的刚性束缚,而真正在提供更好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促进农村文化事业发展上做文章。旧的农村文化体制带有较浓的计划经济时代烙印,在这种体制下,农村基层文化组织更主要的是一种部门化的文化管理机构,而不是一种农村公益性文化服务组织。因此,管理多于服务,“送文化”多于“种文化”,“养人”多于“养事”,延续着控制、改造、管制的核心理念,是一种非农民本位的文化体制。随着我国农村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的长足进步、农民群众物质生活的日益富足,这种体制愈来愈不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越来越不符合农村基层政府从“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的需要。在这个时候,深化农村文化体制改革、大力创新农村文化服务机制,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

 

二、农村文化体制改革的方向性原则

从发展和繁荣我国农村社会主义文化的现实要求和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出发,新形势下农村文化体制改革创新应遵循的基本方向性原则是,既要保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对农村文化的统领地位,又要确保广大农民群众的多元文化需要和文化权利,力求在国家文化治理与农民文化权益保障之间保持协调平衡。

在当前中国政治经济体制转轨的大背景之下,农村社会阶层成员分化,农村社会经济成分、就业方式、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农村社会之中衍生出了多种多样的文化形态: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本土文化与外来文化、大众文化与精英文化,等等。农村文化多元化发展是农村社会进步的表现,反映了农民的文化需要和文化权利的不断发展,但是多元文化也容易造成人们精神信仰迷茫、主流意识形态淡化,难以形成统一的社会规范和道德伦理,而且各种不同的文化之间可能会相互制约、难以形成合力,甚至会影响到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农村文化体制改革必须认识好和处理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农村多元文化之间的关系,这一关系像一根红线贯穿于农村文化体制改革创新的整个过程。

首先,在多元化的农村文化环境之中必须要有一个主导的文化形态,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他作为农村文化的主流能够引导、整合非主流文化并统领多元文化,以使整个农村文化形成凝聚力和向心力,铸就农村文化和谐发展的有序状态,这是农村文化体制改革的基本前提。

其次,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统领农村多元文化的发展并非是要排斥和否定农村文化的多元性与差异性。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最大限度地形成社会思想共识是每一个文化核心价值体系所应有的基本品质。和谐不是单一,而是“和而不同”,差异不是对抗,而是求同存异,和谐文化以差异性为前提,差异以和谐为目的。实际上,农村社会经济社会深刻变动,利益结构深刻调整,必然衍生出农村多元文化,这也真实地反映了农民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需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农村文化的主流和主导,必须具有“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的兼收并蓄的包容精神,将多元的农村文化整合到自己体系之中来,并形成文化合力。因此,农村文化体制改革的根本原则应该坚持主导文化与多元文化的和谐统一,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农村多元文化之间的和谐关系:既悉心维护主流意识形态的权威地位,又要尊重和承认非主流意识形态的客观性与合理性,并实现主流意识形态引领整合非主流意识形态,以及社会核心价值体系引领整合非核心价值观念;既坚守农村意识形态的阵地,又能满足广大农民多元化、多层次的文化需要。

 

三、农村文化体制改革的路径分析

农村文化体制是一个环环相扣的庞大复杂的制度安排系统,这一系统至少包括管理体制、服务机制、农民文化参与机制三个基本的制度安排。因此,农村文化体制改革是其管理体制、服务机制和农民文化需求表达及参与机制改革的有机结合与良性互动。

1.改革农村文化管理体制,建立科学有效的农村文化宏观管理体制

农村文化管理体制主要涉及党和政府对农村文化建设的领导管理、责任分摊、部门协调、资金投入、人才培养、绩效评估和考核等方面的制度安排。既有的农村文化管理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形成的,文化产品的生产和供给至今仍然保留着比较浓厚的“计划式”、“部门式”色彩。这种管理体制习惯于用计划经济的手段管文化、办文化,且管办不分,而且政府习惯于把官僚体制之中的行政命令运用于文化产品的生产和供给,严重违背了文化自身的发展规律和农民的文化需要。创新农村文化管理体制,包括加快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改革、推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索农村文化设施运行管理新机制等内容。其改革创新的核心内容是理顺党委、政府、市场、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公益性和经营性农村文化事业之间的关系、农村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之间的关系;其改革实质是重新配置政府、市场与社会之间的权责利,厘清农村文化管理各自主体的职能,使其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以建构和谐的建设主体关系;其改革着力点主要放在创新党的农村文化领导方式、转变政府农村文化管理职能上,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企事业单位依法运营”的文化管理体制。具体而言,农村文化管理体制创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创新党对农村文化的领导方式。由于文化产品和服务具有商品和意识形态的双重属性,所以党必须坚守和巩固自己在农村文化上的阵地。但是,以前党对农村文化的领导方式过于强调意识形态的灌输,忽视了农村主体文化需要的满足。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发展完善以及城乡流动的加快,农民们获取信息的渠道不断扩大,眼界日益开阔,思想和行为更加独立和自由,随之农民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和心理状态相应发生了巨大变化。最为重要的是农民的价值观和世界观日益理性化、世俗化和去意识形态化。党单靠意识形态动员式的文化领导方式已经无法坚守农村的文化阵地,维系其在农村的合法性基础,党和国家必须完善农村文化服务机制、为农民提供实实在在的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确保农民本位的文化发展权利,才能赢得农民对党和国家的认同。所以,党应该在意识形态教育和提供文化服务方面保持平衡和协调,将党的意识形态和国家意志“润物细无声”地通过为农民提供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渗透到农民的潜意识之中。

(2)转变政府对农村文化工作的管理方式。转变政府对农村文化工作的管理方式,主要是要解决政府到底管什么、怎么管、管到什么程度,哪些权力应该下放、下放给谁,以及各个层级的政府之间又应该如何分摊责任和权力的问题。其核心是要处理好政府与农村文化企事业单位、农村文化市场和农村社会之间的关系,做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具体而言就是,政府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的力量,积极探索政府部门在农村文化发展中管什么、怎么管,努力改进管理方式、创新管理手段、提高行政效率,由过去以行政管理手段为主逐步转变到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多种管理手段,并努力提升文化政策调节能力、市场监管能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从而实现政府文化管理部门由管治型向公共服务型转变、由全能型向有限型转变、由权力型向责任型转变。在此基础之上,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探索政府对农村文化管理职能转变的具体路径和方式,其大体的方向是明确的:即政府从农村经营性文化产业的微观运行领域“退出”,强化政府在宏观管理领域和公益性文化事业服务领域方面作用。

(3)厘清不同层级政府的责任与分摊机制。人们对政府在农村文化服务供给中的责任的认识存在着一个误区:把政府与文化服务都看成是一个均质的单一体,不仅忽视了政府的层级性,而且没有对文化服务进行必要的分类。应该厘清不同层级的政府在农村文化服务中的安排责任和生产责任,对农村文化服务采取分类安排和分级供给相结合的原则。不同层级的政府在不同种类的农村文化服务的供给中应当承担不同的责任,农村文化服务应当采取分类、分级供给的模式。中央、省、县、乡各个层级政府在农村文化建设之中,应该具体地完善资金投入分摊机制和责任分摊机制,以协调各级政府、形成合力。

(4)完善农村文化建设的考核评价机制。长期以来,地方政府一直是“重经济、轻文化”,农村基层呈现出很强的“选择性治理”。 所谓“选择性治理”,就是以农村基层政府为本位,对那些于己有利的事就去管、去做,对那些于己不利或者吃力不讨好的事就尽量不去管、不去做,有选择性地展开行政作为。经济发展指标是上级政府考核下级政府的核心内容,并与下级负责人的政绩、升迁、荣辱直接挂钩,因此农村基层政府对招商引资等方面的经济工作任务保持着超乎寻常的行动能力,而对于农村文化建设等农民本位的公共服务则仅仅停留在喊口号上,并未真正纳入政府的工作日程之中。为扭转这个局面,我们需要改变既有的以经济发展为导向、政府本位的“压力型”行政体制,并把地方政府的工作中心由“抓经济增长”转变为提供文化等公共服务,建构以农民公共需求为导向的公共服务型政府。这需要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将政府部门、相关负责人的政治前途、政绩与农村文化建设的绩效考核结合起来,以激励其建设农村文化的积极性。

2.创新农村文化服务机制,建立富有效率的农村文化服务微观运行机制

农村文化服务机制主要涉及农村公共文化体系的建设,农村公益性文化产品的投入、生产供给,以及农村文化服务项目的立项、决策、管理、监督及绩效考评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其中,农村文化服务的生产供给、农村文化建设的投资融资、农村文化服务的绩效考核是农村文化服务机制之中三个比较重要的环节。

(1)农村文化服务的生产供给机制。传统的农村文化服务生产供给机制是由政府主导之下的一元化供给模式,这种模式有着严重的缺陷:首先,在政府一元化供给模式之下,政府为履行其文化服务职能,实行部门化、计划化的供给方式,为此需要用财政供养大量的文化服务人员,不但文化服务效率低下,而且形成了“养人”不“养事”的局面。其次,政府没有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传统的单一供给模式之下,政府既是“掌舵者”,又是“划桨者”,结果使得政府疏于文化服务宏观上的管理、监督以及规划和布局。第三,无法建立其以农民文化需求为导向的文化服务生产供给机制,造成文化服务的缺位和错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这种文化服务的生产供给机制日益无法满足农民的文化需求。为此,必须改革政府主导的文化服务单一供给机制,建立起多元化的生产供给机制。其改革的关键是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的力量,构建起由政府、市场、社会组成的多元化文化服务生产供给机制,并明确三者各自的分工和角色定位,相互协调、相互合作,以使文化服务的生产供给机制形成合力。

(2)农村文化建设的投资融资机制。政府公共财政对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要坚持存量适度调整、增量重点倾斜的原则,逐步加大政府用于农村公共文化建设的财政投入比重,形成财政支援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加快实现城乡公共文化服务的均等化。同时,现阶段发展农村基层文化必须拓宽资金筹集渠道,打破传统的政府统管一切的“单一”文化投资模式,完善投资融资机制吸引社会资金进入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领域,建立文化建设的“多元”投资机制,形成政府、集体、企业、民间社会组织和个人共同投资文化建设事业的局面。在这个过程之中,必须处理好政府主导和社会力量参与之间的关系,充分协调文化资源和资金配置,大力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激发民间资本的活力,形成各种资本互相竞争的局面,最终逐步形成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投资渠道多元化、运作市场化的发展态势。

(3)农村文化服务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我国现阶段农村的文化服务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存在着两大缺陷:一是重形式轻效果,也就是只注重的文化建设年度资金投入数量、文化设施建筑面积等等,而忽视了文化建设的成本效益分析,这种评价机制导致一些部门对农村文化建设只是做表面文章,并没有取得真正的成效;二是缺少自下而上的监督、问责机制。单一的自上而下考核机制具有反复性和间歇性,而且无法体现农民对文化服务的满意程度。为此,应该在农村文化建设之中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除了考核诸如投资等外在指标外,还应注重对投入产出效益、文化设施利用率以及农民群众对文化服务满意度的考核。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建立健全农民在文化服务方面的参与机制,形成自上而下的考核问责机制和自下而上的公众监督机制,将农民对文化服务的评价纳入到绩效考核之中。

3.建立健全农民文化参与机制,确保农民的文化发展权利

政府应均变化配置公共文化资源以实现公民基本文化权利。农民文化参与机制主要涉及农民精神文化需求的表达、民主参与、政府及时吸纳民意等方面的制度安排。从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实现和保障农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这个角度来看,农村文化建设必须建立有效的农民精神文化需求表达机制,进一步拓宽民主参与渠道,让农民群众的需求能够及时而充分地吸纳到政府决策中来。目前,农民参与环节还比较薄弱,农民群众无论是在农村文化建设中的主体性地位和作用,还是在农村文化服务中的民主参与程度都有待提高和加强。政府为农民提供文化服务,首先要了解农民需要什么样的文化服务,这是文化服务的前提和基础。但是在现阶段的农村文化服务机制之中,大部分地区的文化服务供给是自上而下的单向模式,农民在文化服务的需求方面很少有自己的话语权和表达权,结果导致文化服务供给与需求的不平衡、文化服务的缺位和错位,进而使得农民真正文化需要无法得到满足。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这种自上而下的、单边的文化服务决策及供给机制严重地限制着农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的满足。

为此,我们需要改革旧有的文化服务决策机制,构建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农民文化参与机制:一是完善自下而上的农民文化需求表达机制,以确保农民的真实文化需求及时纳入到政府的文化服务决策和供给议程之中来;二是建立健全农民在文化服务之中的监督机制,避免或减少文化服务运行过程中违背农民意愿或侵害农民文化权益现象的发生;三是将农民对文化建设或服务的满意程度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宏观农村文化管理体制和微观农村文化服务运行机制的绩效考核之中,建立起自下而上的考核问责机制。

总而言之,农村文化体制改革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农村文化的管理体制、服务机制、农民参与机制三者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统一体。此外,农村文化体制和机制的改革和创新不能脱离它的历史变迁过程,其改革与创新的实质是,在对传统的农村文化体制和机制批判性继承的基础上,形成富有活力的农村文化管理体制、卓有成效的农村文化服务机制和规范有序的民主参与机制,为促进农村文化繁荣和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来源:社会主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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