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法学者,你既然选择了这一使命,就应该为之坚守,为之付出,学会如何完成提炼、分解、传播法律知识和宣扬法律情怀的任务,引领民众找到开启法律之门的钥匙。
多数情况下,违法者属于知法犯法,比如某地嫖娼法官,岂有不懂法之理;犯罪者也明知故犯,所以才有了作案时的鬼祟与犯罪后的隐匿。但通过法制节目或者身边发生的事件,我们也经常听到、看到一些违法者甚至犯罪者在真诚地述说自己对法律的无知,他们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更不用说涉嫌犯罪了。这或许能够在一定层面上解释:为何临时夫妻、哄抢、闯红灯、遗弃婴孩、虐待老人等现象时有发生。每每及此,我都会有一种错觉:在他们面前法律是不是披上了隐身衣或者躲在门的背后。令人痛心的不仅仅是违法犯罪本身,因为我们知道犯罪现象本是社会机体中难以清除的病灶,而是民众对法律的无知,因为民众的不知法或者知之甚少是对法治化倡言的最大讽刺。
当然,法制越健全,我们越无法苛求普通民众熟知每一部法律甚至每一法律条文。因为,就数量而言,有人统计,我国仅有效的法律就有两百多部,勿论配套的司法解释了,一些新内容还在源源不断地添加进去,而且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密化,相关法律亦越来越专业化。如此,即便是专门研习法律的所谓法学者,也无法知悉每一部法律和条文的具体规定。当然,术业有专攻,我们无意指责学者只埋首于自己的“专业槽”里。问题在于学者们在挑食自己喜好的“食料”时,到底能够为法律的普及和民众法律信仰的养成带来点什么?
法律体系是专业的、博大精深的,没有人能独自消化掉,的确需要分而食之,但是学者的使命绝不是刻意去建构一方貌似庄严的法学知识堡垒,相反是要学会如何分解法律的知识体系,并使其转化为一种可以为大众吸收的法律养分。法律不同于大师的杂耍,要搞得玄而又玄,只有民众熟悉并理解了才能接受它。正如福柯所言,知识分子的角色并不是要告诉别人他们应该做什么,而是要通过自己专业领域的分析,一直不停地对设定为不言自明的公理提出疑问,促进公民参与政治意愿的达成。
依照这一要求,我国很多法学者(说明一下,法学者此处指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部分体制外的以法律研习者)并未意识到自己的使命感,或者没有找到一条切实的路径。中国法学界似乎不缺阳春白雪的高雅之作,也不缺洋洋数十万言的鸿篇巨制,但往往或堆放在自己书房一隅沦为垃圾,或滞留理论殿堂被束之高阁,或仅为学者引证之用,由于其理论的深奥而和者盖寡,甚至由于语言的艰涩连自己都不忍卒读。“越来越带技术性的特别形成”和“虚幻的理论和方法”几乎销蚀了法学者作为人文知识分子的立场,并混淆了法律之外的人文情怀。
不可否认,不少中国法学研究者埋首书斋、著书立说,为中国法学研究的表面繁荣皓首穷经,可谓没有功劳也有苦劳。但多年来,法律在民众间的形象到底因此有多大改观?一如学者所言,“法及法学给人留下的往往是枯燥无味的印象”。
大量的学术专著和学术论文显示,学者们正在忙于为搭建自话自说的逻辑体系痛并快乐着。
“八股式”、“板凳式”等干涩说教模式几乎成为一种流行病。正如学者指出:“英美法系的法律教科书信手拈来,浑然天成,虽然有时不免散漫之感。相比之下,中国的法律教科书之不足是极为明显的,以至于某些学者把教科书的这种文体称为陈腐材料的代名词,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
由法律教科书推及学术著作,又何尝不需要清新逼真的情感充溢其间。区区几万言的《论犯罪与刑罚》之所以成为千古绝唱,恐怕并非仅仅订立了几条刑法公理那么简单,我们认为,是其行文中流淌着的跃然纸上的生命激情在感染着一代代追索正义的人们。
可以说,法律的情怀就是人的情怀,是立法者和法学者情怀的生动体现;也几乎可以断言,没有流淌在血脉中的悲天悯人的激情,只有自诩为理性的逻辑起势,永远不会诞生真正的法律,也永远没有真正的法学家。但凡有责任感、使命感和时代感的法学者,都应当把握并诠释此法律精神,向往并设法释放此法律情怀。我们极力反对那种不切实际的矫情,更反对一味强调逻辑取胜的冰冷格调。作为法学者,应注意拓展自身的表述风格,或灿若春花、或朴实无华,赋予其生命的灵光,让充沛的情感见诸笔触。我们不仅仅倡导“进入法学的门槛,深入法条的殿堂”去“感受法的脉动与心律”、“领悟她的生命、感悟她的情操”,还要走出书斋,去民众那里体验生活的真实,寻找法律的真谪。
令人欣喜的是,一些法学者正在为此努力着,他们行走在城市和乡村的坚实土地上,将研究触角伸向社会的最底层,去查看纸面上的法律在社会上的实践样态,去探视民众的具体法律语言形式,从 田野村夫、市井小民、走夫小贩那里获取货真价实的资料,逐步将研究路径移向“发现”而非“认 为”上,将研究成果散播于“江湖”而非仅仅在“庙堂”,尝试采用形式多样的文风和语体阐释法律精义。
或许,我们不应该过分苛求法学者,因为,绝大多数的法学者游走在体制的罅隙中,为衣食住行奔波着,为世俗生活羁绊着。而且,在法制化的宏大图景中,法学者只是法律人共同体之一部分。立法者、司法者甚至法治国的每一个人都应当意识并且领受一份社会担当,为培植中华法律文化和民众法律信仰群策群力。不过,作为法学者,你既然选择了这一使命,就应该为之坚守,为之付出,学会如何完成提炼、分解、传播法律知识和宣扬法律情怀的任务,引领民众找到开启法律之门的钥匙。
出处:法制日报 201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