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家族制度史上,家与家庭,一字之差,其变革却跨越三个时代,历经千年。封建时代独具特色的家制度旨在保证家业的完整与延续,却充满了不平等;近代以后家制度不仅未被摈弃,反而被法制化,并成为全体国民家族生活的准则;直到日本战败,经历民主改革,家庭才得以彻底解放。回顾日本家庭关系的演变过程,有助于了解日本家庭关系乃至日本社会的特色,并认识日本近代化过程中社会改革的滞后性。
封建时代:非儒化的“家”制度
由于中国文化的影响,封建时代的日本在家族制度方面与中国呈现出一些共同的表象,但如果进行深入考察,就会发现在这些共同的表象背后,中日两国在家庭形态、家的秩序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封建时代的日本并没有家庭这一词汇和概念,只有“家”制度。日语中的“家”读作“Ie”,其古义是以竈(灶)为中心而生活的一个家庭。①家制度在日本有一个演变过程,至迟在10至11世纪之间,首先形成于贵族社会。到战国时代至德川幕府时期,成为在武家社会通行的家族制度。“家”是在家长统帅之下,以特定的家业为中心社会集团,具有如下特征:
家是以家业为中心共同体。在日本人的观念中,家业不是房屋土地、金银财宝之类物质上的东西,而主要是人们赖以谋生的职业与技能。虽然家业与家产有关联,但两者的意义并不完全一致,家业里面包含家产,家产却不是家业的全部。对于武士来说,家业一般是指武艺。拥有武艺的武士被纳入封建关系,与特定的主人结成主从关系,尽“奉公”义务,才能获得“御恩”—最初是领地与官职,后来变成赖以生存的俸禄,因而“奉公”就是武士的家业。对于商人来说,家业不仅包括祖先传下来的财产,还包括积累这笔财产的买卖及经验,甚至包括代表这些东西的商号。农民的家业是代代从事农业的技能和作为其基础的土地。进而可以说,家业的断绝并非是指自然意义的断子绝孙,而意味着一定社会关系的消亡。说到底,家并不等同于男女结合、生儿育女的具体家庭,家庭不过是家的存在形式而已。所以,家除了组成家的人员之外,还包括房屋、家产、维持家业的生产手段和埋葬祖先的墓地等。正因为家有如此重要的内涵,日本人才使用与英语中的“Family”或“Home”并不相同的“Ie”这一概念,“家”这一汉字表达不过是假借字而已。
重祭祀轻血缘。祖先崇拜是日本人家族生活的重要内容。以自己家的佛坛和神龛为中心举行的家庭祭祀是日本人经常和最主要的祭祀活动。通过朝夕礼拜来培养家族成员的敬祖之心,使日本人的祖先崇拜意识可谓深入骨髓。而日本人并没有中国的“神不歆非类,民不祀非族”的传统观念,参与祭祀的家的成员可以是非血缘关系者。因为日本的家是以家业为核心的经营体,故血缘关系并不是构成家的唯一纽带,由配偶关系和血缘关系结成的家仅仅是家业的载体而已。与中国的家在血缘传承方面的封闭性相比,日本的家相对开放。最突出的表现是家业继承人的选择,可以不受血缘关系的限制,以有能力的外人取代无能不才的亲生儿子,在有女无儿家庭,可以招婿上门,在其改成妻家的姓氏后,以婿养子的身份堂而皇之地继承家业。传统家庭中养子很多,多到什么程度?仅举一例:江户时代第一大藩金泽藩的藩士由养子继承家业的高达半数。②所以,有日本学者说“除了天皇家族之外,几乎所有日本人的家族都有与异姓混血的历史”,“即使再出色的家族,也不可能把血缘关系上溯到数代以前,因为家系和血系是很难一致的”。③也就是说,不论哪一家,如果没有养子继承的话,都无法持续长久。这里引出了“家系”和“血系”的概念,是日本独有的,“家系”指“家业延续的系统”,是社会性的;“血系”则是指“家族血统的系统”,是血缘性的。一个家族家系的延续往往与数个家族血系有关,故考察任何日本人的家都是既要考察其家系,也要考察其血系。
重纵向延续轻横向关系。在日本的家中,同胞兄弟之间存在明显的上下尊卑、甚至主从之别。这是因为,为了实现家业的长久延续,实行家督继承制,即在数个子女当中,只能由一个人继承家长权、家业与家产的大部或全部,还要继承牌位、墓地等等。虽说家督的本意是指长子,④但日本的“家督”却不惟长子,有可能是次子,也有可能是养子、婿养子。在这种制度下,通过牺牲兄弟姐妹的利益,建立起一种单一的、纵式延续的家族序列。在此序列中,亲子关系重于夫妇关系和兄弟姐妹关系,家业继承人与非继承人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家业继承人之外的人自出生之日起便被入了另册,日本的家不像中国的家那样具有凝聚力和亲和力,原因即在于此。
在家督继承制度之下,家不论从精神上,还是从形态上,都是指纯粹的从祖先到子孙的一脉的纵式延续,而不包含相同辈分中的横向关系。从家族社会学的角度来讲,这样的家族被称作“直系家族”或“纵式家族”。为了昭示家的纵式传承,通常使用与中国人的“辈分排行制”截然不同的命名方式:祖孙袭用同一个字,我们姑且将其称作“祖孙连名制”。例如,战前有名的财阀三井家族,在从17世纪创业起至战后被解散为止的三个世纪中,十一代家长的名字分别为:高利—高平—高房—高美—高清—高佑—高就—高福—高朗—高栋—高公。从这一世系中除了看出纵向延续性外,根本无法了解其中的辈分关系。
重集团轻个人。日本的家是以家业为中心、以家产为基础、以直系的纵式延续为原则的家族共同体,是具有法人性质的集团。因此,家的每个成员都被置于家的利益约束之下。如家长制被称作“家的父权家长制”,⑤即拥有极大权力的一家之长,要明确自己的角色是“祖先的手代”,⑥只不过是家业的一时的管理者,所以他也要自觉维护家的利益。在制约家长的措施中最实际、最有效的就是实施家长的“隐居”制度。所谓隐居是指在家长因病及身体老衰或品行不端,不堪家长之任时,将其承担的公、私职务让给身体健壮及有能力的继承人,使本来在死后发生的继承行为在生前发生,简言之就是家长生前让位,即家内“退休”。伴随隐居,家长过去曾经拥有的所有权利随之丧失。隐居制是对家长“终身制”的否定,使家长制成为“任期制”,能够促进老朽者退而新锐者进,使家长权的新陈代谢处于一种良性循环之中。
作为家的一员,是附属于家的存在。比如,青年男女结婚,不是“某某先生”与“某某小姐”结婚,而是“某某家”与“某某家”结婚。墓碑上刻的名字,不是“某某人之墓”,而是“某某家之墓”或“某某家先祖累代之墓”,这些传统一直保留到今天。最甚者是不能继承家业的人连家名(姓氏)也无权使用。例如,在日本茶道的三个“千”家(表千家、里千家、武者小路千家)都有不成文规定,即不管有几个儿子,只能由一个儿子继承“千”姓,其他人则要改姓。因此,在日本同族而不同姓,血缘相同而姓氏不同的现象毫不奇怪。
家庭关系是一个国家或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的作用、影响和约束最直接,也最具体。封建时代日本的家既是一个血缘亲属集团,更是从事特定家业的机能集团,其规范、原则都与儒家伦理格格不入。
近代社会:走向瓦解的家制度被法制化
明治维新后的一系列改革,带来社会结构的变化,使家制度受到强烈冲击。
武士阶级的覆灭从根本上动摇了家制度的基础。家制度本来盛行于武家社会,后对平民社会产生影响。明治政权建立后不到十年时间,武士的特权就被剥夺殆尽,成为居皇族、华族之后的“士族”,仅在户籍登录上保留了一些荣耀。
西方家庭观念对日本产生了影响。明治维新后,在知识分子的推动下,日本出现了传播自由民主思想的资产阶级启蒙运动。西方社会以一夫一妻为核心的家庭观传入日本。福泽谕吉等启蒙思想家批判家制度,主张“家的根本在夫妻,先有夫妻而后有亲子”。1875年2月6日,政府官员森有礼带头践行婚姻自主,在福泽谕吉见证下与士族女儿广濑常签订结婚协议,这桩“契约婚姻”在当时引起了轰动。
近代工业的发展带来家庭结构的变化。明治维新后,随着身份制度的废除,人们有了选择职业的自由和受教育的机会,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也为人口流动提供了条件,求职、求学带来都市人口的增加。随着产业的发展和城市的扩大,依靠工资收入维持生计的家庭比例逐年增加,在1888年只有11.2%,1909年增至33.5%,至1920年已达45.3%。⑦在社会变动面前,旧的家制度不得不面对这样的现实:家族成员离开祖先的墓地和过去赖以生存的家到外地就职、求学;亲子别居;次子、三子成家另过;以一对夫妇为核心的小家庭(日语称核家庭)的数量逐渐增多。根据1920年日本首次进行的人口普查的结果表明,小家庭在亲属家庭中已占59.1%。⑧这种小家庭从经济上摆脱了家的束缚,家长权与旧制度日已落后于时代发展潮流。
从19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由于越来越多的家庭成员和小家庭与户主或父母分居异处,人们开始使用具有“Family”或“Household”意义的“家族”(日语中的家族及家庭)这个概念。⑨也是从这一时期开始,在家庭关系中,“主人”与“主妇”的称呼开始流行,即把妻子作为与丈夫对等的存在,被置于“家政的担当者”的地位,不仅反映出女性地位的提高,也凸显了小家庭的成长。同时,《家庭丛谈》(1876年)、《家庭杂志》(1892年)、《日本之家庭》(1895年)等家庭杂志先后创刊,各类报纸也纷纷开辟家庭专栏,批判旧的家族制度与陈旧的家观念,赞扬充满夫妻恩爱的家庭。这些变化表明,旧的家制度已经落后于现实,不适应新社会的发展,传统的家走向瓦解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明治维新是在西方殖民主义压力下,由一群不满幕藩统治的下级武士与朝廷公卿中的改革派联合发动的,他们在建立新政权后,根本不想进行彻底的社会变革,人们常说的明治维新改革的不彻底性,莫过于通过民法的制定,把封建时代家制度作为近代国民家族生活的准则。
制定户籍是曾经是律令时代模仿唐制实施的建立中央集权制度的措施之一,但仅在8世纪实施得比较正规。随着中央集权制的衰落和私有制庄园的兴起,从11世纪起,日本就进入了“阙户籍时代”,日本历史上也因此从未有过准确的家庭与人口记录。明治维新后,为了建立近代军队和得到稳定的财政收入,拥有完备而翔实的户籍是非常必要的。1872年(农历壬申年),日本有史以来第一次制定全国统一(北海道及琉球除外)的“壬申户籍”。户籍的记载以户为单位,以血缘关系者为基本成员,也包括非血缘关系成员。户籍的编制根据居住地原则,官私无别。“壬申户籍”的制定对近代家制度的产生具有重要意义,是近代社会家被均质化—将全体国民都纳入家制度之下的起点,其实质是“身份登录的制度”。⑩
日本在结束长期闭关锁国,实行维新改革后,通过建立近代户籍制度,实现了对国民基本情况的总体把握,使富国强兵政策有了基本的人口依据,但从“壬申户籍”到“明治三十一年式户籍”(后来还有大正四年式户籍),尽管登录样式发生了变化,但均以家制度贯穿始终,表现出维护家制度和家长制的意图。在战前的旧户籍用语中,“户主”、“隐居”、“家督继承”、“私生子”、“庶子”、“废家”、“绝家”等反映家制度的词汇大量存在。在许多家庭成员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产业工人的行列,一夫一妻的小家庭日益增多的情况下,以家为中心进行登记的户籍与现实相悖,且限制了个人的自由。这种现象直到战后民主改革后才彻底改变。
明治维新以后,以欧洲诸国法律为蓝本编纂近代法律,建立健全近代法制,是“文明开化”的重要内容,也事关收回外国人的治外法权,提高国际地位。但是有关家族制度的民法的编撰过程一波三折,从1870年就开始起草工作,其间几经推倒重来。1890年,以法国民法为蓝本的民法草案正式公布,并确定1893年1月1日开始施行。而这部迟来的民法却因为其中有关家族制度的规定稍有革新性质,被指责为无视日本“固有的醇风美俗”,破坏了家制度,有的法学家甚至提出措辞严厉的“民法出则忠孝亡”的口号,坚决反对民法的实施。其结局是对此部民法草案不予实施,参照德国民法重新起草民法,拖拉到1898年7月才开始正式实施。这一事实说明对封建时代的家制度不要说废除,即便是有所触动也是很难的。《明治民法》中有关家族的定义是:“户主的亲属且在其家者及其配偶,谓家族(第732条)”,包括六等亲内的血亲及配偶、三等亲内的姻亲(第725条),可见民法框架下的户并不是一夫一妻小家庭,而是若干小家庭组成的大家庭,从而反映出明治家族法的基本前提是维护以户主为中心的家制度,家制度下特有的家督继承制、隐居制等都被法制化,近代家族之内继续演绎着各种不平等,主要表现如下:
首先是家长与家庭成员之间的不平等。家长制是家制度的突出特征之一,尽管《明治民法》用“户主权”取代了“家长权”这一字眼,以突显其法律的近代性,但户主权就是实际上的家长权。它包括指定家族成员的居住地点;家族成员不得违反户主之意而自己决定其住所;若不服指定,户主可免除对该成员的扶养义务,直至使其离籍(第749条)。在当时许多人离开父母和家乡,进入工商业各部门,造成大家族制度的解体的情况下,这样的规定无疑是逆潮流之举。户主权还包括家族成员的婚姻和有关实行收养等事宜,都要经户主允许(第750条);有关继承、分家事宜也要经户主同意(第743条)等。家族成员几乎没有独立的人格与权利。
其次是同胞兄弟之间的不平等。《明治民法》规定家督继承人继承前户主拥有的全部权利义务,家谱、祭具、坟墓的所有权是家督继承的特权(第986、987条),继承人的选择遵循男子本位、嫡子本位、长子本位原则。虽然规定同等顺位的继承人在继承财产时继承的份额相等,体现了平等精神,但同时规定被继承人财产的二分之一为法定家督继承人的“遗留分”(在法律上必须为一定的继承人保留的遗产),财产均分并不能真正实现。非继承人仍是家中多余的人,人格上受到歧视。
最后是男女之间的不平等。《明治民法》中将家族定义为“户主的亲属且在其家者及其配偶”,将配偶列在家族成员的最后,体现了近代法律对女性的定位。根据《明治民法》第746条“户主及家族称户主家之氏”和第788条“妻因婚姻而入夫家”的规定,女性结婚后就自动放弃了娘家的姓氏而改称夫家的姓氏,丧失了独立人格;对丈夫的遗产,妻子是次于直系亲属的第二位的继承人,实际上继承丈夫遗产的希望极其渺茫;作为母亲,只能在“父不明时、死亡时、离家时或不能行使亲权时”才能行使亲权(第877条),对子女毫无管辖、约束能力;单方面要求女性的贞操,法律规定可以认领私生子,区别在于丈夫认领的私生子称庶子,妻子认领的称私生子,庶子在家督继承的顺序中居私生子之前(第970条)。不仅表现了男女之间的不平等,也在事实上承认了婚外的性关系。
总之,《明治民法》中有关家族制度的法律徒具近代的外表,直到战败,日本人的家庭关系一直处在家长制、家督继承制、男尊女卑的制度约束之中。
战后至今:家庭从解放到弱化
确立以民主、平等为基础的家族法,否定家对个人的控制,树立与此相适应的家族道德,这本应是明治维新的任务之一。然而它却被人为地大大延误,并导致近代日本步入歧途,直到战败后在外力的强制下,这场社会改革的任务才痛苦而又艰难地完成。
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随之,在美国占领当局的直接干预下,进行了一系列民主改革,旧的家族制度亦得到清算。1946年11月,公布了《日本国宪法》,就家庭、婚姻等问题在第24条中专门规定:婚姻基于男女双方之合意即得成立,且须以夫妻享有同等权利为基础,以相互协力而维持之;配偶的选择、财产权、继承、居住之选定、离婚以及其他有关婚姻及家庭之事项,法律应以个人之尊严及两性平等为依据而判定之。根据新宪法的精神,新民法(194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就有关家族制度的内容(亲属编和继承编)进行了重大修改:首先,废除家制度,户主的权力、家督继承、隐居及有关家制度的内容亦随之被全部取消。其次,改革婚姻制度,保护成年男女婚姻自主的权利;姓氏由双方协议确定;夫妻互负同居的义务。再次,改革继承制度,继承仅因死亡而发生,仅涉及财产继承,而不再有家长权利、义务、地位的继承,并由子女平等继承遗产。最后,保障女性权益,配偶者有不贞行为时,即可提起离婚诉讼,不因其为夫或妻而不同;
离婚时当事人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要求分割财产;被继承人的配偶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母亲成为亲权人。战后家族制度的改革,使自幕府时代以来充满不平等的家制度归于瓦解,家庭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是小家庭获得了真正的独立。根据1947年12月颁布的户籍法,于1948年开始制定“昭和23年式户籍”,以基于婚姻关系的一对夫妻与其未婚子女为单位进行登录,实行一本户籍一对夫妇原则,子女一旦结婚,必须另立户籍。这样,以法律促进了大家庭的解体,一夫一妻的小家庭(也称核心家庭,包括一对夫妻家庭、一对夫妇与未婚子女家庭、单亲与未婚子女家庭)拥有了单独的户籍,从家制度下的大家族脱离出来。此后,随着大家族的分裂,人口向大城市的迁移、结婚等原因,小家庭在亲属家庭中的比例逐年提高,1955年为62%,1960年为63.4%,1975年为74.1%,1990年为77.6%,2000年为81.1%,2010年达到84.6%。
其次是家庭规模缩小。战后家庭彻底告别了封建时代的大家族,1950年平均每个日本家庭的人口为5.02人,到1975年,已下降到3.48人,到1990年,进一步减少为3.01人,2010年,降至2.46人。导致规模缩小的原因,除了小家庭确立和人口流动的促进作用外,还由于年轻人独立性增强,既达成年就脱离家庭独身生活的日益增多。此外,出生率下降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从50年代开始,日本的出生率急速下降,每个家庭孩子的平均人数越来越少,1950年为3.60人,1960年3.20人,1970年为2.71人,1977年已降到1.89人。由于一般家庭至多只生两个孩子(一个男孩,一个女孩),故人们将此现象称作“长男长女时代”。
最后是女性在家庭中地位的变化。在以男子优先、父子关系为本位的家转变为以男女平等为前提、以夫妇关系为本位的家庭以后,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普遍提高。她们有了结婚、离婚的自由,有了财产继承权,就业比例也逐年提高,改变了过去忍气吞声、逆来顺受的形象。虽然传统的“男工作,女家庭”的社会分工并未彻底改变,但是男人应该参与家务劳动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在绝大多数的日本人家庭中,都是由主妇“拉着钱口袋绳子”,掌管家计,安排家庭的生活。
毫无疑问,战后日本的家庭已从传统家族转变为现代家庭,这不仅是战后民主改革的成果,也是战后日本经济发展带来的人们生活方式的巨大变化。但是随着日本经济发展带来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人们越来越追求个人享乐及独立,同时由于生活成本的提高、职场工作压力大等原因,家庭关系弱化的倾向也凸显出来。
不婚、不育的家庭增多。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单身贵族”生活,据统计,男性的终身不婚率从1975年的2.12%增至2000年的12.57%(女性为4.32%和5.82%)。在日本广播协会(NHK)每五年实施一次的舆论调查中,认为“人生中应该结婚”的,从1993年的45%降到2008年的35%,而认为“没必要结婚”的从51%增加到60%,其中在25~29岁年龄段的女性中竟高达90%,单身家庭的比例从1960年的4.7%,增加到2010的31%。还有不少人甘当“丁克”族,结婚却不生孩子,2008年,已婚但没有孩子的家庭已经占所有家庭比例的22.4%。不婚、不育不仅挑战了家庭伦理,也带来少子化和人口下降的严重后果。
离婚率提高。战后以来,日本一直保持比较低的离婚率。20世纪90年代中期起,离婚率明显上升,从1999年开始,连续十年年离婚总数超过25万件,其中2002年接近29万件,创造了2.3‰这一自1898年《明治民法》颁布以来离婚率最高纪录。人们惊呼,每三对夫妇中就有一对离婚的时代已经到来。值得注意的是,在离婚热中,婚龄在20年以上的中老年夫妇离婚成为仅次于10年以下婚龄的最大离婚群体。中老年离婚的特征一是多由女性提出,二是多伴随男性退休而发生。居高不下的离婚率对日本社会产生了较大震动与影响。尤其是中老年离婚后带来贫困、流浪者和自杀人数增加等社会问题,更引起社会对传统婚姻、家庭观念的思考。
传统家庭养老优势丧失。在传统的家制度下,尽管存在着各种不平等,但强调权利和义务的完全匹配,在赡养老人问题上责权分明,即家产与家业的继承者必须负担被继承者的老后生活,其他没有继承权的子女则没有赡养义务,他们无论表现得如何都不会受到社会的指责。战后,法律规定家庭子女都有平等的财产继承权,但实际上平均继承并未完全实现,而是按照父母的意愿优先分给长子,在父母年迈的时候,这个继承人自然而然地就应该赡养父母,实际上,抚养和照料父母的责任都落在长子身上。由于与老人同居,照料其生活并不轻松,所以当今许多女性不愿嫁给长子,使长子、尤其是农村家庭的长子处于结婚难的境地。另一方面,长子以外的人往往既不负赡养义务,却又主张继承财产的权利,最后只得诉诸法律,本来就不亲密的兄弟姐妹关系就更加淡漠了。
结语
综上所述,家,在日本并不是一个温馨的字眼。家制度绵延存在千年以上时间,直到战后改革才被废除,家庭从此获得了真正的独立。从家到家庭的变革过程,艰辛而又漫长,体现了日本社会保守与固守传统的特点。此外,战后日本近70年经济的发展创造了发达的福利制度和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让人们减少了对家庭的依赖和养老的后顾之忧,西方文化与生活方式对传统的家庭关系造成强烈冲击,社会已进入“上不必养老,下不想养小”的状态。而一个国家中既不想承担家庭责任,也不愿承担人类再生产社会责任的人多了,谈何可持续发展?想来严重人口下降的现实已让日本人感到了深刻的家庭危机与社会危机。【南开大学日本研究院、世界近现代史研究中心 教授】
【注释】
①竹田旦:《「家」をめぐる民俗研究?》,弘文堂,1970年,第3页。
②服藤弘司:《相続法の特質:幕藩体制国家の法と権力 5》,創文社,1982年,第342页。
③太田亮:《家系系図の合理的研究法》,立命舘大学出版部,1930年,第5页。
④《史记》越王勾践世家:“家有长子曰家督”。
⑤ 川島武宜:《イデオロギーとしての家族制度》,岩波書店,1957年,第32页。
⑥伴篙蹊:《主従心得草》,吉田豊編:《商家の家訓》,徳間書店,1976年,第331页,“手代”即商家的管家。
⑦大橋隆憲:《日本の階級構成》,岩波新書,1971年,第26~27页。
⑧根据国立社会保障·人口問題研究所:《人口統計資料集(2013年)》所附图表计算,http://www.ipss.go.jp/syoushika/tohkei/Popular/Popular2013.asp?chap=7&title1=%87Z%81D%90%A2%81%40%91%D1。
⑨1872年美国传教士詹姆斯·柯蒂斯·赫本在出版辞书《和英语林集成》第二版时,把“household”译成“家内、家族”,在1886年出版该书第三版时,把“family”译成“家内之人”、“家族”等,広井多鶴子:《家族概念の形成—家族とFamily》,《実践女子大学人間社会学部紀要》,第7集,2011年。
⑩福岛正夫:《福岛正夫著作集》第二卷《家族》,劲草书房,1996年,第15页。
湯沢雍彦編:《日本婦人問題資料集成·第5卷·家族制度》,ドメス出版、1976年,240页,以下关于《明治民法》的内容均引自此书。
NHK广播舆论调查所:《图说·战后舆论史》,日本广播出版协会,1982年,第42页。
女性雇佣者占全体雇佣者的比例:1985年为35.4%,2005年为41.5%,2010年为42.9%。平成22年,《働く女性の実情》,http://www.mhlw.go.jp/stf/houdou/2r9852000001c7u6-att/2r9852000001c7vn.pdf。
根据NHK放送文化研究所的舆论调查,认为“男人应该做家务的”,1973年为53%,1988年为72%,1998年为84%,2003年为86%,NHK放送文化研究所:《日本人の意識変化の35年の軌跡—第8回「日本人の意識?2008」調査から》,http://www.nhk.or.jp/bunken/summary/yoron/social/030.html。
平成17年版《国民生活白書』「子育て世代の意識と生活》,http://www.cao.go.jp/seikatsu/whitepaper/h17/01_honpen/html/hm01010003.html。
厚生劳动省:《平成20年 国民生活基礎調査の概況》,http://www.mhlw.go.jp/toukei/saikin/hw/k-tyosa/k-tyosa08/1-1.html。
伊藤陽一等:《男女共同参画統計データブック 2009―日本の女性と男性》,行政出版社,2009年,第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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