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天祥:善治之道:政府怎样与第三方组织合作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85 次 更新时间:2013-09-25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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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天祥  

摘要 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双失灵”决定了第三方组织存在的必要性,但同时也存在“非营利失灵”的可能,因此,需要建立政府与第三方的合作伙伴关系,其主要形式有合同承包、政府补贴和凭单。目前,我国第三方组织及其与政府关系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行政色彩严重、组织发育不良、社会信誉程度低、承接政府转移的公共服务职能少。政府必须在与第三方的合作关系中承担起培育与支持责任、监管责任和参与责任,而第三方则必须立足于草根,提高组织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赢得政府和社会的支持和信任。

关键词 政府 第三方 伙伴关系

政府与第三方合作伙伴关系的理论分析

第三方又称为第三部门,从范围上讲是指不属于第一部门(政府)和第二部门(市场)的其他所有组织的集合,它以非营利为宗旨,因此,也被称为非营利组织。第三方组织依靠会员缴纳的会费、民间捐赠或政府财政拨款(或资助)等非营利收入,从事第一部门和第二部门无法或不愿意作为的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社会公众,其业务范围包括环保、医疗、教育、慈善、治安、宗教等众多领域。

从理论上说,之所以需要第三方的存在,是为了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双失灵”的需要。一般认为,市场在提供私人物品方面具有优势,它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而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市场则往往因“搭便车”问题而失灵。这时,就需要政府这只“有形之手”来克服市场失灵,提供公共物品,因为“政府有强迫人们出资(通过税收)的权力”①,可以解决“搭便车”问题。但很快人们便发现,政府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也存在失灵的情况,原因在于其远离社会底层的官僚体制对社会需求的迟钝反应,以及标准化的供给公共物品难以满足不断变化和个性化的需要而导致供应不足或浪费,同时,还因其垄断性而使资源配置没有效率。在这种情况下,具有非营利性和自愿性特点的第三方就具有明显的优势,可以填补政府不能提供的物品和服务的缝隙②。第三方的民间性和草根性,使其更贴近服务对象,更了解服务对象的需求,能够更灵活地对服务的需求作出弹性反应,满足他们的多样化和个性化的需求③。

虽然政府是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最重要供给者,但这并不意味着由其包揽供给的全流程。公共物品和服务的供给过程包括决策和生产两个不同环节。20世纪末西方国家兴起的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倡导者认为,公共服务的决策属于“掌舵”,而公共服务的生产属于“划桨”,两个环节是可以分开的。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掌舵”而非“划桨”,即确定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水平并承担相关的成本,而公共物品和服务的生产则可以借助第三方或市场(企业)来完成,从而实现政府的政策职能与管理职能的分离。在此基础上引入竞争机制,实现公共服务供给的多元化。“掌舵”与“划桨”分开后,“政府基本上作为一个精明的买家来工作,以能够完成自己政策目标的方式利用各种生产厂商”。虽然政府部门仍然可以作为服务的提供者,但它们仅仅是其中之一,必须与其他非政府组织或工商企业展开竞争。决策者处于一个买者的位置,可以“货比三家地自由挑选最有能力和效率的服务提供者,使他们花同样的钱能够得到更大的效益,使他们充分利用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竞争,使他们保持最大限度的灵活性对变化中的情况作出反应,而且有助于他们坚持要求高质量工作表现的责任制。合同承包商知道一旦他们的质量下降就不再会要他们,而公务员则知道在他们身上不会发生那种事”④。一部分职能由第三方和市场承担,有助于实现政府机构精简和裁减人员的目的,有利于节约政府开支;而引入竞争机制,将使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提供更有效率。

但是,如果政府只看到第三方提供服务的优势而没有看到其劣势,放弃了对它的支持和监管,第三方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也同样会出现失灵的情况。萨拉蒙把它叫做“志愿失灵”⑤, 其最主要的表现是慈善供给不足,一是因为“搭便车”问题使社会能够供给的公共服务少于社会最优,二是因为受经济波动的影响,第三方获得的捐赠难以维持其正常的经营,⑥三是因为第三方有时可能会打着“非营利”的旗号从事营利性活动。为了改变第三方失灵的状况,政府应注重对第三方的财政资助,并通过税收减免等政策鼓励社会各界向第三方捐赠,同时通过绩效评估等方法加强对第三方的监管等。

上述几点理由决定了政府必须与第三方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以发挥各自的优势,克服各自的劣势,形成社会多元共治的良好局面。合作伙伴关系的主要形式有:

合同承包。即政府与第三方组织签订合同,由后者承包某一方面的物品和服务。在这一合作形式中,政府是安排者,第三方是生产者或服务的提供者,由政府向它们支付费用。可实行合同承包的公共服务范围广泛,包括垃圾收集、地面维护、街道清洁、城市绿化等。它是一种常见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形式,为各国所普遍采用。如在美国最常见的64项市政服务中,平均23%以合同方式外包给私营部门和第三方。⑦近年来,我国很多地方政府在市政管理和服务、弱势群体关怀等方面也开始采用合同承包的形式,借助第三方提供公共服务。

政府补助。即政府给予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补贴。由于一些公共服务的盈利性不高,生产者提供服务的积极性不高,如果不给它们一定的补贴,公众很难得到满意的服务。补助的目的是为了降低特定物品对符合资格的消费者的价格,使消费者在市场上能够向接受了政府补助的机构购买物品。补助的形式可以是资金,也可以是税收优惠、低息货款、贷款担保等。在这种安排中,生产或服务的提供者是民营机构,即营利机构或非营利机构,政府和消费者都向它们支付费用。政府补助的例子很多,如政府对一些学校的补助,对医疗设施和医疗器械行业的补助,对一些房地产开发商的补助(使他们向低收入者提供廉价住房),对文化、表演艺术团体和艺术家的补助等。

凭单。它也是政府对公共服务项目所给予的一种补贴,与政府补助的不同之处是,它仅对特定消费者群体实施补贴,目的在于使他们有能够在市场上选择消费某一种服务的权利,政府向接受了凭单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机构支付费用。凭单的优点比补助明显,因为它把消费的选择权放在了消费者手中,从而引起生产或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竞争,有助于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美国的凭单制最具有典型意义。美国联邦层次凭单的运用范围包括四大领域,即食品与营养、教育、医疗和住房。美国退伍军人权利法案是美国历史上最成功的社会计划之一,政府没有直接提供资金去建立士兵大学,而是发放凭单,让军人选择一所自己认可的大学、学院或技校。医疗照顾项目也是实行凭单制度的一个重要领域,医疗照顾补助的接受者可以手持政府发放的一种身份证件作凭单,在任何一个政府指定的医疗组织中得到医疗服务。

上述对政府与第三方合作伙伴关系的论述主要涉及普惠性的公共物品的供给机制,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一些特殊的公共服务,如社区公共服务(社区绿化和道路、小区共有物业的保值增值、社区公共卫生和休闲物品等)等只由某一地域范围内的人群分享、某一特定人群所需要的特殊服务。面对这些特殊的需求,市场没有动力为之,由政府出面提供服务则会导致不公平问题,而由具有自治性的第三方组织承担供给责任则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

除了普惠性和特殊性的公共服务外,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人群之间会面临不同的资源禀赋和差异化的心理期望,因而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需要特定的社会组织作为代言人与外部人群进行对话和交往。一来可以充当公共权力与私人领域之间的过渡带,防止公共权力对私人领域的不当侵入,并把私人领域形成的共识传递给公共权力,改进公共决策;二来可以通过组织化的力量阻止市场的过度扩张。事实证明,在社会治理结构中,如果政府承揽了过多的公共事务,势必会挤压社会自治的空间,使公权力过度侵害社会和公民的利益,进而使政府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人们会将各种问题的存在归因于政府,向政府发泄怨恨和愤怒,政府成为矛盾的一方,无法充当公平的“仲裁者”的角色。近年来,一些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就是缺乏社会自治(如缺乏村民自治,农民视村委会为“准政府”)惹的祸。更严重的是,缺乏社会自治会使民众像一盘散沙,无法有效整合他们的利益诉求,政府无法知晓他们的真实需要,造成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巨大鸿沟,进而导致治理盲点和无序,当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并发生群体性事件时,政府还不知道跟谁进行对话而无所适从,从而加大了治理的成本。因此,政府惟有给第三方让渡出适度的治理空间,从矛盾的漩涡中摆脱出来,让社会走上自治之道,才能使自己充当社会纠纷“仲裁者”的角色,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方还是监督和制衡政府的重要力量。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是由人(公务员)组成的,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带有人的各种弱点,比如逐利、谋私等,其表现形式就是寻租、权钱交易、贪污腐败、官僚主义、不讲效率。长期以来,我们倾向于采用自上而下的权力制衡和思想教育的方法进行反腐,但效果并不明显。一是因为内部监督力量是有限的,二是因为“官官相护”的潜规则使官员彼此之间对一些或明或暗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制度的行为或灰色行为视而不见或暗中相助,大家彼此心照不宣,共同维护官员群体的特殊和既得利益格局。现实呼唤来自第三方的横向监督和制衡。第三方监督的优势来自于其活动范围的广泛性和“人多势众”。官员是生活在社会之中的,所谓“没有不透风的墙”,其一举一动都存在蛛丝马迹,容易被民众发觉,“群众的眼晴是雪亮的”。在国外,很多民间组织专门从事监督政府的工作,其组织成员生活在社会的各个角度,他们经常出没于一些娱乐场所,跟踪官员的行为动向。世界上,没有一个廉洁的政府不是监督出来的,指望政府官员的自觉是没有希望的,这是迄今为止的一个普遍规律。近期以来,新的一届领导集体出台“八项规定”后,不少民众和媒体纷纷加入到监督的行列,很多公款吃喝和公车私用的现象被曝光,形成对“三公”的高压态势,就是一个有力的证明。

第三方在帮助政府监管市场方面也是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市场具有天然的扩张性和掠夺性,并具有强大的威力,单凭政府的力量难以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管,而且,政府有可能被市场力量所“俘获”而放弃其监管责任,近年来我国的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环境污染问题严重等就是一个最好的证明。这个时候,就需要第三方的力量(如民间消费者组织、环保组织等)来弥补政府力量的不足,防止市场对社会的过度侵害,维护社会的健康与和谐。

我国第三方组织及其与政府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部分第三方组织的行政色彩严重,不是真正意义上独立于政府的、能代表社会利益而发挥作用的自治组织。中国第三方的产生方式与西方国家不同,不是内生的,而是外生的,是在政府扶持甚至主导下诞生的,其目的是要贯彻政府的施政意图,缺乏独立性,对政府存在“体制依赖”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组织是由政府直接创立的,尽管后来它们与创办者脱钩,但后者仍是其主管单位。如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与团中央、中华慈善总会与民政部的关系。二是许多组织的领导职务由退下来的党政领导干部担任,他们从日常管理到行为方式都自觉或不自觉地与政府保持高度一致,甚至这些组织还有行政级别。三是部分组织的活动经费全由政府拨款,政府实际上掌握着其人事权和财政权,导致它们实际上成为政府的“代理人”⑨,日常运作高度行政化。四是一些社会组织虽然不是由政府操纵成立的,也不是由政府直接财政拨款维持运作,但为了获得政府的资助和承接政府的公共服务项目,往往主动使自身行政化,包括组织结构设置、规章制度建设和公共服务的标准化等莫不如是。行政化使第三方缺乏独立性,也就无法发挥自身的“草根”优势,发现和满足民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

第三方组织发育不良,面临诸多发展困境。除了那些官办或官办色彩很浓的第三方组织外,其他第三方组织则面临诸多发育不良的状况。因受“双重管理体制”的制约,我国第三方组织的生长受到很大的限制。一个第三方组织要获得民政部门的注册登记,必须有主管部门,但很多时候主管部门不愿意承担风险和责任,一些第三方组织也不愿意有主管部门来干涉和支配自己,从而使大量第三方组织因无法登记注册而转入地下活动。据估算,没有合法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大约10倍于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而相关政府部门无法对它们实现监管,又加剧了社会组织的无序化。近年来,国家放松了对社会组织的管制,并在去年取消了工商经济类、社会福利类、公益慈善类和社会服务类组织需要具备主管部门才能注册登记的规定,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但总体来看,我国第三方组织还面临着如下的问题:一是人才缺乏,特别是缺乏从事社会工作的专职人才。按照《全国民政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到2020年,我国需要培养社会工作专业人才150万人,而目前我国的社工数量仅有20万人左右⑩,缺口巨大。二是资金缺乏,日常运转面临较大的困难。据调查,行业协会中有53.3%,学术性社团中有51.1%,民办非企业单位中有37.3%,基金会中有40.5%存在资金短缺问题。11 三是能力不足,包括社会需求发现能力、组织能力和服务能力等方面。四是获得的社会支持不足。第三方组织的一部分资金依赖于社会捐赠,但目前我国社会捐赠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10)》对比了包括中国、美国、英国、巴西、印度五个国家的个人捐赠规模,结果显示,从捐赠占各个国家GDP百分比来看,美国最高,比例为2.2%,中国最低,比例仅为0.01%;从捐赠结构来看,美国75%以上慈善捐赠来自个人,而中国来自个人的捐赠不到20%,大部分捐赠来自企事业单位。12 五是发展不平衡。在各类第三方组织中,慈善基金会组织偏少;东部地区第三方组织比较发达,中西部地区第三方组织比较弱小;城市的第三方组织比较发达,农村的第三方组织比较弱小。

第三方组织社会信誉程度低,“非营利失灵”现象比较严重。我国人均捐赠额低,这除了与经济发展水平有关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社会组织的公信力低,内部管理和政府的监管均不规范,进而导致了“非营利失灵”的现象。调查显示,几乎有一半组织的会员不能看到组织的财务报告,66.7%的组织不对外公布财务报告。此外,一些组织没有正规的财务管理。13 民政部下属的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发布的《2010年全国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现状报告》显示,全国有42%的慈善组织没有专门的信息披露办法,37%的慈善组织没有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90%的公众不接受目前的披露程度和方式,20%的组织没有机构网站,43%的机构的网站页面更新不及时或者信息很难查找。业内人士用“五个看不见”来描述慈善的不透明,即捐款人看不见、灾区群众看不见、灾区政府看不见、灾区慈善组织看不见、捐赠落实看不见。2011年的“郭美美事件”则是慈善组织公信力低和“非营利失灵”的一次大暴露。

第三方组织承担政府转移的公共服务职能少,还没有成为一支能与政府媲美的公共服务供给力量。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体制和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我国实行的是管控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权力边界不清,政府独自承担公共事务职能,挤占了社会的生存空间,导致第三方组织发展缓慢。虽然近年来国家逐渐放松了对第三方的管制,社会组织逐渐增多,但由于前述的原因,政府在向社会转移公共事务中比较谨慎,从而制约着第三方作用的发挥。此外,我国处于由计划到市场、由“单位人”到“社会人”、由“大政府、小社会”到“小政府、大社会”、由封闭到开放的转型期,再加上信息化社会的来临,民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大大增加,并且越来越个性化,使我们面临着公共服务供给中的双重困境,即政府和第三方都没有提供公共服务的经验,同时,政府也没有与第三方合作供给公共服务的经验。不像西方国家和其他一些地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国家干预主义的背景下,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政府承担了大量的公共服务事务,具有非常丰富的经验。而且,它们的公民社会发达,行业自律和社会信誉度高,市场机制也成熟,可能充分利用竞争性机制多方合作提供公共服务,有利于政府在合作伙伴关系中实现对第三方的监督,防止“非营利失灵”。而我国则要在政府缺乏公共服务供给经验,又没有成熟的市场机制和公民社会的情况下,推动政府与第三方和市场机制结成合作伙伴关系,这将使合作过程面临更多难以预期的不确定性,若考虑不周可能会造成政府失灵、市场失灵和非营利失灵“三重失灵”的困境。政府在考虑转移职能时就会变得更加慎重,容易导致合作的难产或夭折,这是造成我国一些地方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规模严重偏小的重要原因。例如,广州市政府2011年向社会购买的公共服务资金仅8000万元。14 而在香港,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的公共服务数量却非常庞大,以2003/2004年度为例,香港特区政府拨出的社会福利经费共327.64亿港元,其中69.22亿拨给志愿机构以提供各类服务。15 两者之差距有如天壤之别。政府转移的公共服务数量有限,限制了我国第三方活动的范围和进入机会,使其难以成长为一支与政府并驾齐驱的公共服务供给力量。

构建政府与第三方健康的合作伙伴关系的对策

建立政府与第三方之间的健康合作伙伴关系,可以从政府和第三方两个方面加以探讨。

政府失灵决定了政府需要借助第三方力量并与其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以便更有效地提供公共服务,同时,第三方作为独立的一个社会治理主体又是制衡政府和市场不可或缺的力量。但是,第三方也同样存在失灵的问题,为此,需要政府在合作伙伴关系中承担必要的责任,促成政府、市场和社会(第三方)多元合作共治的良好治理格局。

一是培育与支持责任。鉴于目前我国第三方力量比较薄弱的情况,政府的一个首要工作就是大力培育和鼓励第三方组织的生长和发展壮大。首先,继续放松对社会组织的管制。当前,不少地方正在逐步取消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一些社会组织无需主管部门的批准即可向民政部门注册登记,这一做法应继续下去,并不断加以完善,取消过多的登记限制,如取消注册资金数额、申请人数、住所地、业务范围等方面的限制。在一些领域可以尝试用备案制代替注册制。此外,政府应与原来的一些行政化的社会组织尽快脱钩,让他们真正成为政府与市场之外的第三方,而不是政府的“代理人”。其次,尽快出台和落实组织与个人捐赠非营利组织后的税收优惠政策,激发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捐助第三方组织的积极性,为第三方组织的发展和壮大提供肥沃的土壤和资源保证。再次,积极推广政府向第三方购买公共服务的模式。在诸如社区卫生、教育培训、弱势人群关怀和救助、市场行为监督、政策咨询、农民工关怀、特定秩序的维护、族群融合、文化娱乐活动等方面,都可以采用政府向第三方购买服务的方式,实现政府业务的“卸载”,扩大第三方的生存空间和发展机会。最后,加强公民教育,培育公民意识。社会组织的发展和壮大有赖于公民社会的成长,而公民社会的成长则有赖于具有良好的公民意识和人伦精神的普罗大众。为此,要改变“功利教育”和“竞技教育”为特征的应试教育模式,融公民意识教育和伦理教育于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之中,培育国民精神中的理性价值。

二是监管责任。为了保证公共服务的质量和价格,政府需要对第三方进行监管,包括市场准入、服务的价格、服务质量和确定退出机制等方面。前面讲到过,“非营利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政府监管的缺位。在欧美很多国家,政府会定期对一些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并划定信誉等级,或者借助其他中介组织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然后将评估结果公之于众,从而引导社会捐赠的流向,那些信誉等级高的组织会因此获得更多的捐赠,而那些信誉等级低的组织则相反。在香港,公众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非常高,捐赠也很踊跃,人们不会担心自己捐赠的钱不花在慈善事业上,因为政府对慈善组织有很好的监管。慈善组织上街募捐前需要获得政府的批准,包括募捐的时间、地点等,此外,募捐人员不能接触和处置募捐来的资金,而是由银行将这些资金存入到该组织的帐户上。政府对募捐得来的资金的用途也有规定,包括募捐款用于公益活动、日常行政开支、经费节余等都有占比规定,政府相关部门会组织专门机构对慈善组织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借鉴这些经验,笔者认为,今后我国应该着重做好以下几点:第一,尽快建立和完善对第三方组织的信誉评估机制,为保证评估的公信力,可以委托社会组织制定评估指标和实施具体的评估工作,政府则承担指导和监督责任;第二,政府向第三方购买公共服务时,要明确服务的具体数量、质量和服务价格标准等,并根据这些标准对公共服务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对达不到标准的组织进行相应的惩罚,建立第三方组织的退出机制;第三,从技术和程序上规范第三方组织的募捐行为,确保社会捐赠用于公益事业,提高社会组织的公信力。

三是参与责任。借助第三方力量提供公共服务,并不意味着政府放弃所有的公共服务责任;“掌舵”与“划桨”分开,并不意味着政府放弃所有的“划桨”职能。在一些公共服务领域,如教育、卫生、重要公共设施建设、重要公共服务技术等,政府需要保留一定的制衡手段,出现防止公共服务能力和技术完全由第三方或市场垄断的情况,以免政府被要挟和“敲竹杠”而导致公共责任的丧失。当然,这里并不是主张政府要回到过去“划桨”的老路上去包揽所有公共服务责任,而是认为政府应作为公共服务提供者的一支重要力量与第三方和市场一起公平竞争、互促互进、良性循环。

对第三方而言,在与政府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中主要应立足于草根,提高组织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赢得政府和社会的支持和信任。社会是第三方组织赖于生存的基础,因此,第三方组织必须提高依靠社会资源开展公益活动的能力。从长远来看,第三方组织如果将自己与政府捆绑在一起,实际上无助于提升自己的社会地位,而应善于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以保持自己的独立性和自主性,16 形成一种有别于政府和市场、能够有效弥补两者之不足的第三种重要力量,获得应有的尊严和威信以立于不败之地。此外,第三方应规范组织管理水平,尤其是通过增加组织的透明度、公布捐款的去向和使用效果等,让公众了解其运作模式,从而增强社会对组织的信心。与此同时,第三方还应以自己的实力和特色积极承接政府转移的公共服务项目,并通过良好的服务质量获得政府的信任;利用自己的草根优势向政府传达民众的公共服务需求和利益诉求,引导政府的公共服务项目和公共决策更加符合实际,最终与政府之间形成既相互独立又合作互动的伙伴关系。

注释

1[美]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公共部门经济学》(第三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13页。

2 Weisbord, B. A. (1975), "Toward a Theory of the Voluntary Non-profit Sector in a Third-sector Economy", in Phelps, E. S.(ed.), Altruism, Morality and Economic Theory, New York: Russel Sage Fundation, pp.197-223.

3 党秀云:“公共治理的新策略:政府与第三部门的合作伙伴关系”,《中国行政管理》,2007年第10期,第34页。

4[美]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改革政府》,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年,第12页。

5 Salamom, L.M.(1981), "Rethinking Public Management: Third Party Government and the Changing Forms of Government Action", Public Policy, Vol.29(3).

6 孙辉:“公共物品供给中的政府与第三部门伙伴关系”,《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第27~28页。

7[美]E. S. 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29页。

8 吴锦良:《政府改革与第三部门发展》,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第342页。

9 陈天祥、杨婷:“城市社区治理:角色迷失及其根源”,《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第133页。

10 陈郁:“为何我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缺口130万人”,中国经济网,2012年2月21日。

11 王名:“中国NGO的发展现状及其政策分析”,《公共管理评论》,2007年第1期,第142页。

12 高鉴国:“美国慈善捐赠的外部监督机制对中国的启示”,《探索与争鸣》2010年第7期,第68页。

13 中国慈善大会秘书处:“中国慈善组织的现状和发展”,NGO发展交流网,http://blog.ngocn.net/viewnews.-1368。

14 田加刚:“公共服务的‘广州购买制’”,《民主与法制》,2011年6月8日。

15 汪永成、胡光校:“香港特区政府与第三部门在公共服务提供领域的关系分析”,《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第41页。

16 陈天祥、徐于琳:“游走于国家与社会之间:草根志愿组织的行动策略”,《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第155~168页。

The Way of Good Governance: The Partnership between Government and the Third-party Organizations

Chen Tianxiang

Abstract: The "double failure" of market failure and government failure justifies the need for the third-party organizations, though there is also a chance of "non-profit failure". Therefore, the government needs to establish a partnership with the third parties, which mainly takes the forms of contracting, government subsidies and vouchers. Currently in China, major problems affecting third-party organizations and their relationship with the government are: strong officialism, underdeveloped organization, low degree of social reputation and inadequate public-service functions transferred to them from the government. In their partnership, the government must undertake the responsibility of nurturing, supporting and regulating the third-party organizations, while the latter must be focused on people at the primary level, improve their own organization and management, become better able to provide public services, and obtain support and trust from the government and society.

Keywords: government, third parties, partnership

【作者简介】

陈天祥,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教授、博导,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公共管理学系主任。

研究方向:政府改革、基层治理、人力资源管理。

主要著作:《中国地方政府制度创新研究——政府、产权、市场三维互动的透视》、《新公共管理——政府再造的理论与实践》、《社会建设与政府绩效评估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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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3年9月上,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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