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计划:香港少年司法制度要览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68 次 更新时间:2013-09-21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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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计划  

香港少年司法制度特色鲜明,制度完善,有较多值得内地学习借鉴之处。现对香港少年司法制度作一介绍。

一、警察在少年刑事司法中的角色

香港警务处对青少年犯罪问题实施的策略是,多机构合作,采取打击、预防、等级性惩教、康复跟进等多种措施。香港警察对犯罪的少年有一定的实体处置权,主要是通过警司警诫计划实现。

(一)警司警诫计划简介

当一名未满18岁的少年人因犯案而被拘捕及有足够证据被起诉时,警方可以按一般案件处理,将其起诉交由少年法庭处理。另一种做法就是警司警诫。所谓警司警诫,是根据律政司授权,由一名警司或以上职级的警务人员行使酌情权,向该名少年施行警诫,而非对其提出刑事检控,即不再交由少年法庭审理。该名接受警司警诫少年人须接受警方的监管,最长年期为两年或直至十八岁生日(两者中以较短的期限为准)。特别情况可以给予超过一次的警司警诫。警司警诫计划的目的是,免将少年犯带上法庭受审。因此,警司警诫计划为犯罪的少年提供了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二)警司警诫的适用条件

警司警诫适用的先决条件包括:(1)有足够证据检控;(2)自愿及明确认罪;(3)父母或监护人同意。警司警诫的酌情准则包括:(1)罪行的性质,严重性及猖撅性;(2)犯罪记录;(3)被捕人的态度;(4)犯案人家长或监护人的态度。附加酌情准则(有关毒品罪行)包括:(1)首次犯毒品罪行;(2)案件个别情况;(3)愿意寻求康复协助;(4)没有染上毒瘾。

(三)警司警诫的跟进服务

警司警诫的跟进服务包括青少年保护组、转介服务、家庭会议,采用多专业跨部门合作、跟进等方式。

1.青少年保护组的目的是确保该少年犯不再犯案及确保不再与不良分子为伍。其行动为监督及监管,即安排同性别便装警务人员探访,探访次数因应罪行和案情的严重性及再犯风险而定。

2.转介服务包括:社会福利署、教育局、社区支援服务计划的非政府机构,须取得家长或监护人同意。转介到社会福利署的条件为:有家庭或行为问题,需要社工的协助,没有父母或监护人照顾;家庭有经济困难,需要接受社会福利援助。转介到教育局的条件为:不足15岁,并已退学或未完成中三的课程;与在校的坏分子结交所致有学习问题;重新就学和适应学校生活。转介到社区支援服务计划的非政府机构的条件为:少年犯已退学;青少年已完成中三的课程及待业;少年或青年犯并未有参加其他青少年活动,如少年警讯、童军。目的是,改善人际关系;培养社会责任;重新融入主流教育;重新就业,从而减少再犯机会。

3.家庭会议的目的是,集合各专业人士及被警诫青少年的家人,共同评估该少年犯的福利需要;共同拟订跟进方案。召开家庭会议的准则是:该少年被评为需要接受三个或以上机构服务;或该少年正接受第二次或以上的警诫。出席人包括:案件主管;社会福利署(主席);医生、学校、青少年保护组、社会福利署(家庭服务部)、非政府机构社工、教育局辅导组督学。

二、法院在少年刑事司法中的角色

在香港,少年庭共有五个,分布于不同地区。九龙城裁判法院管辖九龙与将军坳地区,是全世界人口密度最大的地区。九龙城裁判法院少年庭是最繁忙的一个,每个星期有四天开庭,每天最少十个案件。另外四个少年庭每周开庭2至3天。

(一)少年庭的特色

少年庭有以下特色:

第一,为了令年轻的被告人情绪不会过度紧张,被告人的法律代表和案件主控官在少年法庭发言时是坐着的而不必站起来。此外,裁判官也不一定需要穿着法官袍出庭。

第二,少年法庭拥有闭门聆讯的权力,目的是保护少年被告人的隐私。一般来说,只有与刑事案件直接有关的人士以及被告人的直系亲属才可以进入或留在法庭之内。

第三,报社和新闻机构的代表也可以出席少年法庭的聆讯,但他们在书面报道或广播中不能披露任何年轻被告人或证人的姓名、地址或学校等资料。同时,任何可以令年轻被告人或证人身份被识别的资料及图片,都是不允许报道的。

第四,儿童或少年被告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必须在法律程序的各阶段出庭,法庭可强迫其父母或监护人出庭。此外,法庭也可以命令其父母或监护人替被告人缴纳罚款。

第五,少年法庭的裁判官有绝对的酌情权,可以撤销被告人所面对的控罪,因此可以帮助犯了轻微罪行的儿童或少年人,不会受到刑事犯罪记录的不良影响。

第六,每当少年法庭进行聆讯的时候,都会有一位拥有丰富经验的社会福利署感化主任长驻在法庭之内。他的职责是提供意见给裁判官,去选择社会上合适的资源,例如各类特殊学校和训练课程等,来帮助有需要的儿童或少年人。

(二)少年法庭的主要工作类别

少年法庭的主要工作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处理10岁以上16岁以下之儿童及青少年人所犯的刑事案件;二是考虑颁发和跟进“保护令”的工作。“保护令”的服务对象一般是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士。任何该类别的人士,如果他们受到其他人(包括其家人)的虐待或未能得到应有的照顾或保护,少年法庭就可以针对任何该类人士颁布一个为期不超过3年的“保护令”,从而保障这些人士的安全,及令他们身心两方面都可以得到充分的照顾。

(三)处理刑事案件的主要原则和方法

第一,未满10岁的儿童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介乎10岁到14岁的儿童会先被推定为不能辨别是非的人,但如果控方能证实该儿童是明知故犯,那么这种推定便可以被推翻,从而令该儿童负刑事责任。例如,控方可传召儿童被告人的学校老师作证,指出该被告人曾被安排参加警务人员举办的关于黑社会组织的常识课程,故被告人应该明白邀请他人加入黑社会是非法的行为,而法庭也应该裁定被告人应该为其该等行为负全部法律责任。而已满14岁的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须负全部刑事责任。

第二,少年法庭的审讯程序和成年人法庭的程序只有很微小的差别。例如,在少年法庭作证的14岁以下儿童证人并不需要宣誓,但法官会尽量确保这些儿童证人明了“讲真话”的重要性。

第三,在量刑方面,少年法庭所考虑的原则是侧重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及“重新做人”的机会,否则不需要考虑判处有“阻吓力”或“惩罚性”的量刑选择。此外,法律亦有明文规定,除非没有其他更合适的选择,少年法庭不应该判处被告人接受监禁式的惩罚。少年法庭的裁判官在量刑时一般都是首先考虑最宽松的选择,例如,“守行为令”、“罚款”或“保护令”等。

然而,对于犯罪情节较为严重,例如恶意伤人、贩运危险药物和涉及黑社会活动的年轻犯人,也必定会毫不犹豫采用果断的措施来作出有效的处理。当裁判官决定要判处较为严重的惩罚,例如,“感化令”、“社会服务令”或“劳教中心令”等,也必须把有关的被告人正式定罪,同时警告他们,如果不能尽快改变行为上的错误,又或者重新犯罪,必定会面对更严厉的刑罚,或甚至长时间丧失人身自由。

(四)处理和跟进“保护令”的主要原则

“保护令”的服务对象范围很广。任何18岁以下的人士,如果他们曾经或正在受到袭击、虐待、忽略或性侵犯,又或者他们的健康、成长或福利可能受到忽略或损害,又或者他们的行为不受家长或监护人的控制而达到危险的程度等情况下,少年法庭的裁判官都可以考虑颁发一个“保护令”给任何该等类别的人士。

每一个“保护令”的个案中,法庭需要委任一位合适的监护人或机构来负责照顾该位需要受到保护或照顾的人士;与此同时,每一个“保护令”的个案中也必定有一位专业社工被委派负责长期跟进有关人士的进展及最新情况。

一般来说,如果获颁布“保护令”的未成年人士的家长或监护人决定不再履行监管或照顾的责任(最常见的例子是小孩子天生有严重的残缺或弱智),裁判官便会委派社会福利署署长作为该孩子的合法监护人。之后,有关方面便会尽量安排小孩子接受本地或外国的善心人士的领养,目的是希望他可以再过上正常的家庭生活。

此外,对于一些惯性离家出走的孩子,少年庭一般的做法是强制性地把他们送往男童院或女童院接受禁闭式的训练(每一次大约3至4个星期),从而希望达到以下几个主要目的:使他们有机会反省自己错误的行为;使他们可以暂时远离结识了的坏朋友;给他们一个良好的机会接受一些有益和有用的训练,例如,认识毒品的祸害,公民教育及亲子关系等课程。

“保护令”颁布之后,少年法庭的裁判官仍然会继续关注需要受保护人士的进展情况,并会在适当的时段要求负责个案的社工呈交“进度报告”。在“进度报告”的聆讯中,裁判官会根据实际情况及需要而改变,结束或延长保护令内的各种安排。

三、香港社会福利署、社工、感化官等在少年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参与

(一)社会服务令计划

社会服务令是一种法庭判刑,即要求违法者在12个月内完成不超过240小时无薪社会服务工作,并可代替或附加于其他判决(除了感化令之外)。适用对象是14岁以上违法人士,被裁定犯了可判监禁的罪行,违法者同意接受社会服务令。

根据《社会服务令条例》规定,凡14岁或以上的人被裁定犯了可判罚监禁的罪行,就该罪行判处该人的法庭可作出命令,规定该人在命令有效期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无薪工作,工作时数在命令中指明,但不超过240小时。法庭在判处社会服务令之前,社会福利署的感化主任须向法庭提交有关违法者的背景调查报告,以及评估违法者是否适合接受社会服务令的报告。这样可确保违法者适合进行社会服务工作,以及有合适工作可提供予违法者,并在得到该罪犯的同意下,才判处社会服务令。

法庭在作出社会服务令前,须以日常所用的语言向罪犯解释:该命令的目的及效力;如该罪犯不遵守任何该等条件及规定会产生的后果,或如该罪犯在社会服务令生效期间犯罪会产生的后果;如该罪犯或督导感化主任提出申请,法庭有权复核该命令。

所有被法庭判处社会服务令的案件,均会转介到社会福利署辖下的社会服务令办事处跟进。接受社会服务令的违法者,需要按社会福利署的指示,在署方监督下,进行若干的无薪社会服务工作,例如处理垃圾、植树等。署方也会在工作期间向违法者作出指导及提供技术支持。

判处社会服务令的考虑因素包括:公众利益、罪行性质、适合、违法者态度、社会背景、能力、得益。

适合社会服务令的条件包括:1.社区利益。社区利益应受保护,要求违法者并非暴力倾向、性变态或其他损害他人的行为。2.违法者的利益及康复。并非正在申请或处理工伤赔偿事宜;毋须接受院舍形式的治疗或训练;并不是有毒瘾的人;毋须接受密集式的家庭辅导服务或较长期的辅导服务,如心理辅导。3.其他实务上要求。每星期从事最少两次四个小时或最多依次连续八小时的社会服务令;每月定期的辅导(不计算在无酬的工作之内);懂中文或英文;在未来一年内必须留港;有固定地址作联络。

法庭判令后,社会服务令办事处执行法令。社会服务令办事处机构包括:感化主任,职责是负责工地以及联络、管理违法者;工地导师,负责联络、督导,为法庭撰写报告,报告进度;服令员,负责督导、辅导、安排工地。

被判处社会服务令的罪犯必须履行的责任包括:完成时数;遵守规则;工作表现满意;每月会见感化主任。无薪工作的安排方面:时间为每星期一至星期日;身份保密;临近地区;顾及宗教信仰;照顾其工作、上学、进修时间。

违反社会服务令的后果。被判处社会服务令的罪犯应当按规定履行无薪工作,并与感化主任保持联络,完成时数。违反社会服务令的,有关命令继续生效的原则下,法庭可判处不超过1000港币的罚款或撤销该命令,并就导致作出该命令的罪行重新判刑。

提供工作的机构包括:政府部门、医院、慈善机构、政府或资助中学、小学及幼儿园。

工作种类包括:1.间接服务,包括墙画、水泥、木工、油漆、园艺;2.直接服务,包括照顾老人、弱能人士、病人、筹办活动。

兼职工地导师对工程可行性提供专业意见,并负责直接督导、教授工作技巧及分派工作给一组社会服务令工作人员、协助感化主任协调工程的进度,撰写社会服务令工作员的表现评供感化主任参考。

(二)感化服务

感化令是法庭判刑的一种,是对违法者的康复服务。凡有人因犯某罪行而在法院受审,法院在考虑有关情况,包括该罪行的性质及罪犯的品性后,认为适宜作出感化令,可在定罪后作出感化令。被判令接受感化的罪犯不得被进一步判处刑罚。法官须向罪犯解释该命令的效力(包括任何额外规定)。如罪犯不少于14岁,则除非他表示愿意遵守该命令,否则法院不得作出该命令。

感化服务的精神是复康与惩罚,采用非囚禁式,以及小区层面的复康。感化服务的目标是,执行法庭的指令,以社会工作手法,引导违法者重归正途,使他们不但奉公守法,并能对社会作出贡献。

感化服务的对象是年满14岁或以上的违法者。服务年期为1至3年。

感化令的服务范围:1.为法庭撰写判刑前的报告,就违法者是否适合接受感化令向法庭作出建议。2.遵照法庭的指示,向受感化者提供感化督导。3.感化主任会与受感化者定期会面、进行家访及其他活动,以提供监管、个别及家庭指导。

感化主任的主要工作手法包括辅导与监管。所谓辅导,包括:协助受感化者在态度及行为上作出正面的改变;提高受感化者的适应生活技巧;在康复的过程中,加强家庭;对受感化者的支持。所谓监管,包括:定期约见/家访;宵禁令,从而关注生活模式;涉及毒品问题的,进行尿液化验;检查工作、上学纪录。

感化令结果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顺利完成;另一种是违反命令或触犯另一罪行的,由法庭更改或者延长感化令,或就其原有罪行判处刑罚。

感化事务义务工作计划包括:社区支援服务计划;心理治疗;感化院舍、住宿训练;戒毒服务;支援受感化者的服务。具体来说:

1.心理治疗/精神科治疗。由社会福利署的临床心理治疗师或医院管理局的医生/临床心理治疗师提供深入的辅导/药物治疗,处理例如成瘾的偷窃、性观念偏差行为。

2.社区支援服务计划。由社会福利署的社工提供有系统的日间训练,包括职业训练配套、辅导、治疗性小组、社区服务和社交小组等。改善处理问题的技巧,激发学习兴趣和工作动机。

3.感化事务义务工作计划。目标是鼓励受感化者与社区内的义工建立友谊,推动市民关心和接纳受感化者,为受感化者提供指导和服务。感化义工的条件包括:满21岁或以上;完成中五课程或以上;思想成熟的人士。感化事务义务工作计划是一对一的义工配对,与受感化者建立友谊,引导参与文娱康乐活动、补习,教导技术/知识,提供情绪支援。

4.感化院舍、住宿训练。包括:收容所:为8至18岁等候法庭作出保护和照顾安排的青少年提供短暂院舍服务;羁留院:为等候上庭及接受警方调查的10至16岁以下男女童提供羁留服务;拘留地方:为被裁定有罪的儿童或青少年提供不多于6个月的拘留;感化院舍:提供不超过12个月的感化住院训练;感化院:提供12至18个月的住院训练及为期18个月的善后辅导服务,训练内容侧重品格和纪律培训。2007年重置辖下感化/住宿院舍于新建成的屯门儿童及青少年院。

5.为药物滥用者提供的服务。香港采用多模式方法提供戒毒治疗和康复服务,以切合药物倚赖者的不同需要和问题。一是强制戒毒。为犯微罪行的滥药者而设;提供2-12个月的强制戒毒治疗;以药物治疗为主;提供强制跟随督导。二是门诊治疗。包括物质滥用诊所、美沙酮诊所。三是自愿住院戒毒治疗及康复服务:自愿入住;提供住院治疗及康复活动;戒毒期可分长期及短期;善后辅导。

注释:

本文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在刑事诉讼中的实施研究”(项目批准号:09YJC820111)和中国法学会专项研究项目“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的资助。

刘计划,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人民检察》2012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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