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庚:公司:经济民主与民主政治的互动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14 次 更新时间:2023-02-04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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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庚 (进入专栏)  


[内容摘要]  经济民主与民主政治具有天然的联系,没有经济民主,就缺乏有效的民主政治。公司尤其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成为当今世界最重要的企业形态。公司的法人所有权奠定了公司作为社会化企业的基石,从而使公司尤其股份有限公司成为经济民主的原动力。公司的法人所有权、社会化经营、公司治理、股权结构、社会责任、价值观和公司权力等因素均对经济民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进而深刻地影响到民主政治建设,并因此产生良性互动。公司制度尤其股份有限公司的制度设计实际上为我国改革及其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新的路径视野。

[关键词]  公司;经济民主;民主政治;互动


自从公司制度产生以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成为当今世界最重要的企业形态,并且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成为西方发达国家占统治地位的公司形式。虽从企业数量来看,世界上股份有限公司并不占多数,绝大多数企业仍为中小企业,多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而且,绝大多数中小企业为家族化企业,比如在美国约有90%的企业为家族化企业;在英国约有70%的企业为家族化企业等。[①]但是,从产值、利润、就业以及其他对国家和社会贡献等方面因素来看,股份有限公司在国民经济中却占据绝对控制和主导地位。目前,在发达国家,无论是产值、利润和就业等方面,股份有限公司都占80%以上。据美国商务部统计,美国有注册企业2100多万家,股份有限公司只占企业总数的15%,但其资产却占全国企业总资产的85%,销售额占全国企业总销售额的88%,职工工资占全国职工总工资的70%。[②]德国的股份有限公司仅有2500多家,但其拥有的资本却占社会总资本的70%。[③]这在发达国家是一种普遍现象。我国也已经出现了这种企业发展趋势。由此可见,股份有限公司在许多情况下一般均为巨型企业,公司尤其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家和社会中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并正在和将继续对人类社会产生深远影响。马克思曾把股份有限公司的制度设计喻为绝不亚于蒸汽机和电力的发明,并对此作出了阐述。[④]其他许多学者也曾表达了类似观点。当然,包括马克思在内的更多人是从筹集资本、企业治理等方面展开论述公司的作用及其价值。然而,人们对公司的社会化企业特性、公司对所有制结构的影响以及公司对经济民主及其民主政治的影响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为此,笔者曾经提出公司的社会化企业命题,并对传统的私有制和公有制进行了反思。[⑤]在此基础上,笔者试图阐述公司尤其股份有限公司对经济民主及其民主政治的影响。


一、经济民主与民主政治的内涵及其关系


(一)经济民主简析

关于经济民主的提法,并不陌生,但专门给经济民主加以定义则并不多见。即使有些学者给经济民主下定义,也是从职工参与和公有经济等角度加以阐述,很显然是不全面的,甚至还存在某种传统公有制及其阶级观念。笔者以为,所谓经济民主,是指社会成员在市场经济中享有相对平等和公平的竞争机会以获取自己应得的利益和分享社会发展成果,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享有行使权利的自由以及为实现上述权利所具有的价值理念、程序、方法和制度。经济民主体现了竞争、权利的享有和利益主体的权力分工和相互制衡。

经济民主应当具有如下三个重要特征:(1)市场竞争是经济民主的前提。没有竞争无从谈起“民主”二字。经济人的特性决定了只有在市场竞争中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发挥潜能,解放生产力,从而为经济民主奠定物质基础。真正意义上的“竞争”存在于市场经济社会中。在计划经济社会,没有竞争就没有独立的利益主体,难以充分解放生产力,从而无法为经济民主奠定雄厚的物质基础。而且,即使有限的社会财富往往又以抽象的“国家”或“集体”所取代,而在某种特定情形下又容易被某些既得利益者借用“全民”或“集体”的幌子所蚕食。当财富不是通过竞争而是通过权力及其制度缺陷所造成的严重不均衡,这种社会无经济民主可言。同样,在自然经济社会,虽然存在个体利益,但这是一种缺乏竞争的自给自足的经济社会,生产力低下,表现为财富的简单化和经济的封闭性,具有明显的家族经济特征。不仅缺乏经济民主的物质基础,而且家族经济自身特征即无经济民主可言。在一个缺乏商品交易的社会中,身份和家族关系在企业关系中起主导作用,政权和社会恶势力的超经济压迫普遍存在,难以建立起人格平等和契约基础上的自由结社、投资经营管理及分配关系。[⑥]因此,我国长期以来是一个缺乏经济民主的社会。

(2)赋予所有社会成员相对平等和公平的竞争机会。首先,在财富创造方面,赋予所有社会成员机会均等。经济民主并不追求结果平等,而是追求机会均等。绝对的平等往往意味着绝对的贫穷。竞争的结果必然存在着利益差别。经济民主并不苛求“乌托邦”式的利益单一化,而是追求利益的多元化。其次,在财富的管理和运作等方面,赋予所有社会成员相对平等的参与管理和运作的机会,实现不同利益主体的权力分工与相互制衡,包括公司治理等,赋予不同利益主体相对平等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和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的机会。再次,赋予不同利益主体在公平竞争过程中相互融通和转化的权利及其机制,实现不同利益主体和阶层之间的有序合理的流动。

(3)国家和各社会经济活动主体(包括公司)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市场竞争是一种优胜劣汰的过程,其结果必然存在利益差别。经济民主还要求国家和社会对因自然条件、生理条件等因素而造成的社会弱者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建立健全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从而保证社会弱者最基本的生存条件以及能够再次参与竞争的条件和机会。当然,社会责任的承担及其社会保障机制的建立健全是以维护市场竞争和不养“懒汉”为前提。否则,就无法建立真正的经济民主。

(二)民主政治简析

关于民主政治的定义,并不少见。然而,许多学者常以笼统的“多数人的统治”或“多数人的意志”等来表达民主政治的含义,这很容易陷入抽象的“全民政治”或“民粹暴政”的泥潭。中世纪的思想巨人阿奎那曾认为“不义的政治可以由许多人实施,那就叫做民主政治;当平民利用他们人数上的优势来压迫富人时,这种政治就是暴民政治。在这样的情况下,整个下等社会变成一种暴君。”[⑦]瓦尔特.威尔也认为,贫穷与无知是民主的天敌。穷人和文盲是绝望的,因此很容易被误导。他们会提出“宗教式的而不是政治性的政策”,他们梦想着“天堂中的国度,而不是现实的合作化的共同体。”因此,他们有可能转化为“暴政与革命的发动机”。[⑧]尽管笔者并不完全赞同上述观点,不能把“贫穷”、“文盲”、“贫民压迫富人”等现象简单化,但其中所折射出的哲理思想仍能深深地启发今人。我国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社会转型期,尤其需要警惕误入抽象而空洞的“民粹暴政”的陷阱。

笔者以为,所谓民主政治,是指全体社会成员能够在法律范围内自由表达意志,按照一定的选举程序和制衡方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以体现多数人意志,并据此进行国家及其社会治理的一种政治制度。现代民主政治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是以权力来源民选和国家或政权意义上的权力分工与制衡等为特征。

(三)经济民主与民主政治的关系

马克思曾经说过,经济基础决定政治上层建筑;政治上层建筑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经济民主与民主政治的关系也是如此。首先,经济民主决定并推动了民主政治建设。它主要包括如下几点:(1)经济的民主化有利于解放生产力,创造财富,从而为民主政治奠定物质基础;(2)经济的民主化形成了自由、民主、平等、法治、公开、透明度等思想及其价值观,从而为民主政治奠定了思想基础;(3)经济的民主化所形成的实践做法及其相应的制度,如公司治理等,从而为国家治理及其民主政治奠定了制度基础等。在现代社会,某种意义上说,没有经济的民主化,就缺乏有效的民主政治。但经济的民主化并不必然带来民主政治,还需要其他因素的引导与支撑。

其次,民主政治进程会影响到经济的民主化。具体而言,主要包括日下:(1)民主政治的发展与成熟,从而为经济民主提供了制度保障,巩固了经济民主的成果。(2)民主政治的价值观及其成功经验会给经济的民主化提供可供借鉴的思想和做法,从而进一步推动了经济的民主化。(3)民主政治的发展滞后会阻碍经济的民主化。当经济的民主化到一定阶段,民主政治建设必须趁势而上,否则会反过来限制经济的民主化,甚至扼杀经济发展的成果,对国家经济建设产生不利影响。

限于本文宗旨,笔者在此对经济民主和民主政治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略加陈述,并不展开论述。但讨论经济民主与民主政治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是必要的。只有准确把握经济民主与民主政治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才能真正把握公司对经济民主及其民主政治的深远影响。


二、公司:经济民主与民主政治的互动


没有经济民主,就缺乏有效的民主政治。公司对民主政治的影响,取决于公司对经济民主的影响。公司在经济民主和民主政治互动中到底起何种作用?众所周知,公司是当今世界最重要的企业形态,也是最重要的经济活动主体。如前所述,当今世界,虽然从企业数量来看,股份有限公司并不占多数,但它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绝对控制和主导地位。因此,公司尤其股份有限公司对经济民主会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并进而影响到国家民主政治建设及其现代化进程。

(一)从公司的法人所有权来看

关于公司的财产到底属于公司股东还是属于公司本身?曾经引起激烈的讨论。[⑨]其实这个问题在私有制下是毋庸讨论的,但在我国引起激烈的争议则与公有制为主导的经济体制有关。[⑩]如果抛弃传统公有制的束缚,则这个问题便迎刃而解。目前学术界对此问题已经渐趋一致,即认为公司的财产关系和结构是股东的股权和公司的法人财产所有权的有机结合。[11]由此可见,在一个法人企业中,股东不是企业资产的实际占有者,资产在法律上是法人所有的。[12]公司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是一种股权,公司则对公司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从而实现了从个人占有向非个人占有的转变。美国企业发展的证据表明,大企业往往经历了从家族特征的个人占有向非个人占有的转变。

公司法人所有权的确立意味着公司已非传统的私有制和公有制所涵盖,公司具有了社会化企业和社会所有制特性。公司尤其股份有限公司打破了传统私有制和公有制的绝对分野;消除了两者之间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的简单对立。在公有制与私有制绝对对立的社会难以建立起真正的经济民主及其民主政治。因此,公司制度为经济民主与民主政治作出全新解释并赋予新的内涵提供了坚实的体制支撑,也进一步厘清了经济民主与民主政治在所有制结构上的困惑。这是其一。其二,公司尤其股份有限公司在很大程度上既克服了公有制产权模糊的缺陷,具有股东的产权激励机制,能够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同时又克服了传统私有制条件的私人生产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因此,公司尤其股份有限公司制度解放了生产力,创造了巨大的社会财富,也创造了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奇迹,从而为经济民主与民主政治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瓦尔特.威尔曾经说过,“贫穷与无知是民主的天敌”。[13]这一点往往是传统马克思主义理论基于某种特定情形所难以预料到的。理应值得反思。

(二)从公司的社会化经营来看

由于公司法人所有权的确立,实现了所有权与股权的分离以及股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从而使公司逐渐摆脱了家族化企业色彩,具有了社会化企业特性。公司作为社会化企业,实现了社会化经营,这是相对于家族化企业的家族化经营而言的。所谓社会化经营,是指公司的股东不再直接控制公司,而由职业经理人经营管理公司,以实现股东、利益相关者和社会的目标。维布伦认为,公司组织涉及到所有者“控制权的异化”。传统所有权的瓦解意味着这些为一个股份公司提供资本的人可以不是那些决定资本使用的人。[14]社会化经营最大的特点就是实现了股东之间的利益制衡、公司的权力分工与制衡、决策的民主与监督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社会化经营还说明,公司不仅作为经济人,而且是作为理性经济人参与市场竞争,能够适应并接受平等和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在利益制衡中更容易容纳机会均等。因此,公司的社会化经营有利于经济的民主化及其民主政治的建设。

相对于社会化经营而言,家族化经营是指企业直接由投资者通过裙带关系加以控制并经营,以追求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作为家族化企业具有典型的家族化经营特性。某些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在某种特定情形下被少数既得利益者利用“全民”或“集体”的幌子加以控制和蚕食时,也常常表现为家族化经营特性。家族化经营最大的特点就是缺乏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制衡、裙带关系式治理、权力高度集中和决策的非民主化,容易形成独裁与专制。而且家族化经营往往体现出家族化企业具有非理性经济人的一面,难以适应平等和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容易滋生非法经营现象。因此,家族化经营不利于经济的民主化,并对民主政治建设产生消极影响。凡是家族化企业为主导的社会均难以产生民主政治社会。古今中外历史足以验证。而公司尤其股份有限公司的社会化经营则很大程度上克服了家族化经营缺陷,能够适应经济民主的需要,并能够推动经济的民主化及其民主政治建设。

尽管当今世界中小企业仍居多数,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存在家族化经营的特性。但如前所述,大公司尤其股份有限公司在国民经济中占据控制和主导地位。因此,公司的社会化经营的影响在国家和社会中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在相当程度上已经并正继续影响着国家的经济民主及其民主政治建设。

当然,公司存在大股东现象容易削弱公司的社会化经营,对经济民主及其民主政治建设会产生消极影响,虽然大股东控制已经截然不同于家族化经营。对此,学术界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已经认识到这个问题,但并没有更多地从经济民主和民主政治的角度加以分析。至于我国,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比较严重,从而并没有根本改变公司的国有企业性质,难以形成公司的社会化经营,存在缺乏利益制衡、权力过分集中、决策的非民主化和缺乏责任追究机制等问题,不利于经济的民主化和民主政治建设。由此可见,公司的社会化经营的关键在于公司股权结构的适度分散、降低国有股比重和完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等。我国的产权多元化和股权分置改革等正体现于此。

(三)从公司治理来看

关于公司的经营管理,从宏观角度来看是社会化经营,从微观角度来看就是公司治理。所以,公司治理是公司的社会化经营的具体体现之一。所谓公司治理,是指基于契约理论,协调公司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有关指挥、控制、激励和监督等方面的活动内容。[15]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治理机构一般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日本和我国台湾往往把监事会称为监察人)。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治理机构一般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层,至于公司监督机构则往往通过外部中介机构及其市场机制代为行使,如英国的独立审计人、美国的公共会计师和外部董事等。不管如何,公司治理机构体现了权力分工与相互制衡。这不是简单地体现公司的权力分工,而是充分体现了不同利益主体的权力分工与利益制衡的原理和机制,从而深深影响了经济的民主化。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督机构等的相互关系类似于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相互关系,国家治理又何尝不是如此呢?历史证明,西方国家的公司尤其股份有限公司权力制衡制度影响了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原则。愈是市场经济发达、公司制度成熟的国家,其权力分工与相互制衡的民主政治愈成熟。因此,公司治理对国家治理产生了深远影响,公司的经济民主化推动了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虽然有学者认为,是西方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三权分立”影响了公司治理的分权制衡原则。[16]但笔者以为,公司治理机构的分权制衡原则首先影响了西方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三权分立”原则。同时,西方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三权分立”原则的确立与完善又反过来进一步促进了公司治理的分权制衡原则的发展与完善。[17]公司治理与国家治理在权力分工与相互制衡方面形成了一种良性互动,从而体现了经济民主与民主政治的良性互动。

公司治理的源泉来自于股权结构的分散和代理制度的产生。公司股权结构的分散意味着原则上没有哪个股东能够直接控制公司。在股东多元化的情况下,寻求全体股东共同经营管理公司是不切实际的,这不仅会带来经营效率低下的问题,而且也容易产生“乌托邦”式的“全民政治”,从而更容易滋生“大股东现象”或“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当全体股东无法共同经营公司时,必然的选择就是委托代理制,即通过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聘任经理层。股东对董事的选举必须是直接选举,而不是间接选举,以尽可能减少中间代理环节,缩短委托代理链,降低代理成本,从而尽可能体现股东意志并受到股东制约。虽然委托代理制也可能产生“大股东现象”和“内部人控制”问题,但其产生概率要远低于“全民政治”下的股东管理;而且可以通过制度设计加以解决,如降低股权比重、加大产权多元化改革、完善中小股东保护机制等。而全体股东的共同治理本身就是制度缺陷,在此基础上是无法解决“全民政治”所带来的问题。其实,国家治理也是如此。对于国家治理而言,既要避免陷入“全民政治”的泥潭(容易导致“民粹暴政”,并最终沦落为独裁与专制);也要避免间接选举及其委托代理链过长的代议政治,以避免少数既得利益集团在“民主选举”的幌子下蚕食国家及其人民权益。

当然,我国公司治理还不成熟,存在着国有股“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以及监事会功能严重弱化等一系列问题。这不仅体现了经济的非民主化,而且也对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产生消极影响。民主政治建设的不足又反过来制约了公司治理的完善及其经济的民主化。因此,无论从企业管理还是从经济民主与民主政治的互动来看,都必须要解决上述问题,这关系到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我国的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降低国有股比重、完善监事会功能、设立独立董事和建立健全中小股东保护机制等均是解决公司治理问题的措施和对策,为此还必须进一步深化公司治理研究,以完善公司治理。

(四)从公司股权结构及其股东数量来看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和社会经济发展,公司股东人数急剧增加。从世界来看,二次大战以后,股东人数迅猛发展,个人股东的数量猛增,公司股权具有分散化趋势。20世纪60年代,美国就有股东超百万的大公司九家。1986年,通用汽车公司一家就有400万股东。这种情况普遍存在于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18]从我国来看,虽然“大股东”现象(尤其国有股“一股独大”现象)比重严重,但产权多元化改革、股东人数增加以及公司股权结构的适度分散已经成为发展趋势。

股东人数的急剧增加和公司股权结构的分散化会产生如下意义:(1)使公司的财富尽可能落实到具体私人身上,实现了财富的社会化,也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公有制在某种特定情形下有时可能存在的“美丽谎言”。财富的社会化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私人“话语权”问题,有利于经济民主与民主政治的互动。(2)股权的分散化和多元化,便于形成股东之间的利益制衡,避免“大股东”现象,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实现经济的民主化。国家治理也是如此。“乌托邦”式的利益单一化只能产生独裁与专制,惟有利益的多元化(形成若干不同的社会阶层)及其相互“狗咬狗”机制及其利益制衡,才能实现民主政治。(3)公司股权的分散和股东人数的增加,出现了大量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的权益常被忽视和受侵犯。因此,关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目前提出了诸如累积投票制、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临时召集股东大会制度、临时提案制度和关联交易制度等。从国家来看,市场竞争必然存在利益差别及其社会弱势群体问题。公司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价值理念及其制度设计同样适合于国家治理中关于社会弱者权益保护问题,以体现经济民主与民主政治的互动。(4)当股权分散时,原则上没有哪个股东能在公司事务上发表决定性的声音。众多的持股者不能再被看做是严格意义上的“资本家”,因为他们在他们是名义所有者的公司事务中仅仅具有获得好处但却不多的利益。[19]控制权开始脱离法定所有权,把公司看做是一种资本主义的东西不再是适合的。相反,它是一个经理的企业…….经理能够着眼于头脑中更一般的公共利益来经营企业。股份“民主化”意味着,如果经营体制仍可被叫做资本主义的话,那么它就应该被称为“人民资本主义”。[20]这说明公司制度在不断改变着资本主义社会,并使经济民主与民主政治不断趋向成熟。

阿尔钦(Alchicm,A.A)曾经分析到,“可以假定,一个民主社会的政府产权类似于股东分散的公司产权,它们应该能够产生类似的结果。如果每个参加投票的人民所具有的投票额等于共同体的财富份额,而且如果一个人能在政府间转移财富,正如在不同的公司间一样,这一类比是恰当的。”[21]尽管引文作者把它用来说明国有产权委托代理的层次性,但通过公司股权结构的分散化,把阿尔钦的话用来解释国家的利益多元化和政府存在不同利益主体对民主政治的影响未尝不可。

当然,如前所述,公司仍然存在“大股东”现象(我国尤其存在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利益的单一化和“大股东”过分集中不利于经济的民主化及其民主政治建设。但股东人数的增加及其股权结构的分散乃是大势所趋。我国也不例外。此外,还必须考虑到另外一个问题,对于公司而言,股权过分分散,缺乏一定数量的主要股东,由于“搭便车”心理,容易产生产权激励机制的失灵和“内部人控制”问题,从而对经济民主产生消极影响。因此,股权的分散还有一个“度”的问题,“大股东”问题也是相对于公司股东人数及其股权结构比例而言的。这应当引起重视。同理,国家治理也是如此。不同利益主体的过分分散,社会缺乏一定数量的重要利益主体(包括政党),也容易产生政党政治的无序竞争和社会动荡。古今中外历史也已验证这一点。

(五)从公司的社会责任来看

所谓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应当考虑到公司的债权人、职工、消费者、政府、社区和环境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平衡与协调公司股东与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系。[22]公司的社会责任就是经济民主的重要体现。我国有学者认为,“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实质是在微观经济基础上构建经济民主。”[23]同理,国家在保障市场平等和公平竞争的情况下,维护竞争者的合法利益,同时还要考虑到市场竞争产生的社会弱者问题,以在保障竞争机制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追求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此外,国家在追求当代人利益的同时,还应当考虑到后代人的利益,即为代际公平和可持续发展。此乃国家的社会责任,这是民主政治的体现。

当然,在公司发展的不同阶段,公司的目标及其社会责任的程度要求是有差异的。在市场经济不成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情况下,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乃是公司首选目标,以此鼓励投资者投资。市场化程度愈高,公司制度愈成熟,公司的社会责任目标愈大。同样,国家的社会责任目标也因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而有差异。这实际上涉及到效率与公平在不同发展阶段的优先取舍的问题。

(六)从公司的价值观来看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置身于市场经济土壤,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经济活动主体。因此,公司制度对市场经济的价值观的形成与发展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市场经济的价值观与公司制度息息相关。

公司制度尤其股份有限公司的制度设计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有助于产生如下价值观:(1)市场竞争要求有独立的不同利益主体,公司作为最重要的市场竞争主体,其自身的制度设计及其利益驱动要求主体平等、利益独立、私益保护、契约自由、公平竞争和等价有偿等方面的价值观念。公司作为市场竞争的独立法人实体,天然地具有对权力不当干预的排斥,体现了对“重义务、轻权利”的奴性与中庸之道的否定。(2)公司治理的制度设计,一方面体现了委托代理关系的契约自由精神和主体平等意识;另一方面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督机构等的权力分工与相互制衡关系体现了分权制衡的价值观。[24](3)公司尤其上市公司所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及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告制度、招股说明书制度、年中(度)财务报表公开制度等等无不体现了经济民主的思想及其价值理念。等等。

思想是民主的先导。人们置身于以公司为主导的市场经济社会,时刻感受着分权制衡、平等、独立、自由、民主决策、权益保护、公开和透明度等思想及其价值观,从而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及其行为习惯,并在其历史长河中逐渐形成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民族文化传统及其价值理念。这种文化传统及其价值理念必定给经济的民主化及其民主政治建设产生深远影响。建立在以工业经济及其公司为主导的市场经济社会的西方国家即是明证。然而,在以农业经济及其家族化企业为主导的自然经济社会和计划经济社会,更容易滋生人格的非独立性、权力的服从、“官本位”以及“重义务、轻权利”的奴性与中庸之道,从而制约着经济的民主化及其民主政治的建设。对此,应当引以为戒。

(七)从公司在社会中的权力结构来看

公司在欧洲早期是作为政府的附属物而存在,以担当一定的殖民统治的功能,并具有相应的垄断权力。如17世纪初期的英属东印度公司和荷属东印度公司。当公司作为常态的经济活动主体存在时,公司更多的是以筹集资本、解放生产力和适应社会化大生产被人们所认识和运用,公司对经济民主及其民主政治的积极影响已经显现,但并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然而,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企业数量上并不占多数,但在国民经济中却占据绝对控制与主导地位,足以说明股份有限公司规模之大。大公司尤其巨型公司的出现,公司权力在社会中急剧膨胀,使公司权力与政治权力相互联合,出现了公司财阀操纵政治集团的现象,从而使公司对国家和地方的政治产生过度影响与控制。“大公司实际上享有私人政府的地位,与政府分享主权”,从而成为国家的竞争对手,“使人想起1000年前教会与国家的冲突”。[25]因此,他们在承认大公司的生产潜力的同时,政治活动家们高度警惕公司权力对民主政治所构成的威胁。[26]同样,跨国公司的出现,公司权力也对全球的经济民主及其民主政治带来了一定的冲击与挑战。

然而,人们对公司在经济民主与民主政治互动中的积极影响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但却对其消极影响具有高度的警惕。诚然,大公司的权力膨胀的确对经济民主及其民主政治建设带来了一定冲击波,但也不至于严重威胁到国家政治权力及其民主政治制度。姑且不论公司的筹集资本、解放生产力、适应社会化大生产以及促进经济民主与民主政治互动的功能与作用,即使从公司权力本身来看,公司权力的存在实际上使国家与私人之间形成一股重要的社会中间力量,以此拥有足够的“话语权”,展开与政府的对话,形成一种利益制衡。正如伯尔乐认为,“强大组织之间的一种平衡”,“多元化不仅分割了权力,而且分割了职能,使权力负担减少到可以承受的限度。”[27]历史已经证明,从某种意义上说,“教会与国家的冲突”并非完全是一件坏事,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西方国家分权制衡的传统。而在东方社会,却因缺乏如同教会般的中间组织的利益制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东方社会的集权与奴性的传统。

因此,正确的态度应该是:一方面,对于市场机制及其民主政治较为成熟的社会,我们不是要不要公司权力的问题,而是考虑公司权力的“度”的问题,即在什么条件下享有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受到限制。公司立法在考虑自由主义原则的同时,应当加强对公司的合理管控,以确保自由民主制度的活力。另一方面,对于市场机制及其民主政治尚未成熟的社会,应以培育和扶持公司发展为主导,避免或减少对公司的干预。公司立法仍以自由主义原则为主导,辅以国家对公司适度控制。其目的是解放生产力,建立健全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民主与民主政治的互动。


三、结语


当今世界,公司尤其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社会化企业,不仅使传统的私有制和公有制内涵和外延发生了变化,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发挥了巨大的生产潜能;而且对人类社会的经济民主及其民主政治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公司制度已经深深地影响了西方发达国家,并同时正在影响着后发性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凡是公司尤其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市场经济愈是成熟,经济的民主化和民主政治制度愈是成熟。对于公司尤其股份有限公司制度不是很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往往小农经济或家族化企业色彩比较浓厚,市场化程度不高,缺乏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即使建立了民主制度,也容易流于形式,或是不成熟,缺乏法治保障。这在许多经济较为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表现的非常明显。

对于中国而言,长期的小农经济、家族化企业和国有经济,往往更容易产生集权与中庸之道,而缺乏公司治理结构及其经济的民主化,从而容易导致非民主与法治的传统。因此,通过公司治理来寻求建立健全国家治理,不仅有利于解放生产力;而且有利于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推动我国的经济民主化及其民主政治建设。不仅为了寻求民主形式,更为了追求民主实质。公司尤其股份有限公司的制度设计实际上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其国家现代化进程提供了新的路径视野。


(说明:本文发表于《理论与现代化》2008第3期)

[①] 陈朝阳、林玉妹编著《《中国现代企业制度》,中国发展出版社2002年版,第411页。

[②] 美国商务部普查局:《国情摘要》,华盛顿1994年版,第41页。

[③] [德]赫尔穆特.马林:《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德国南德出版社1993年版,第51页。

[④]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88页。

[⑤] 参见李昌庚:《公司:社会化企业命题》,《河南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⑥] 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4页。

[⑦][意]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

[⑧][英]斯科特.R.鲍曼:《现代公司与美国的政治思想》,徐崇温主编,李存捧译,重庆出版社2002年版,第105页。

[⑨] 参见李昌庚:《公司:社会化企业命题》,《河南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⑩] 史际春、温烨、邓峰:《企业和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8页。

[11] 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6页。

[12][英]约翰.斯科特:《公司经营与资本家阶级》,徐崇温主编,张峰译,重庆出版社2002年版,第30页。

[13][英]斯科特.R.鲍曼:《现代公司与美国的政治思想》,徐崇温主编,李存捧译,重庆出版社2002年版,第105页。

[14][英]约翰.斯科特:《公司经营与资本家阶级》,徐崇温主编,张峰译,重庆出版社2002年版,第29页。

[15] 李昌庚:《国企改革的另类思考: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分析》,《前沿》2004年第6期。

[16] 漆多俊:《国有企业股份公司改组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281页。

[17] 李昌庚:《国企改革的另类思考: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分析》,《前沿》2004年第6期。

[18] 陈朝阳、林玉妹编著:《中国现代企业制度》,中国发展出版社2002年版,第26页。

[19][英]约翰.斯科特:《公司经营与资本家阶级》,徐崇温主编,张峰译,重庆出版社2002年版,第30页。

[20] [美]阿道夫. A. 伯利:《脱离财产的权力》,纽约1960年版。

[21] 陈朝阳、林玉妹编著:《中国现代企业制度》,中国发展出版社2002年版,第324页。

[22] 李昌庚:《公司:社会化企业命题》,《河南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23] 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1页。

[24] 李昌庚:《国企改革的另类思考---经济、法律和法治的深层分析》,《南京晓庄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25][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24--225页。

[26][英]斯科特.R.鲍曼:《现代公司与美国的政治思想》,徐崇温主编,李存捧译,重庆出版社2002年版,第35页。

[27] [英]斯科特.R.鲍曼:《现代公司与美国的政治思想》,徐崇温主编,李存捧译,重庆出版社2002年版,第2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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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理论与现代化》2008第3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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