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伴随着国家权威的建立,由国家赋予的法律和正规制度在农村已经确立了其地位。这是农村秩序与合法性的主要依据。但是对于农民的日常生活世界来说,法律和正规制度远离它们的生活,在农村的社会冲突中,它们更容易成为强势人群的武器,法律和政策并不能代表公正。处于社会弱者地位的农民往往得不到法律和正规制度的保护,农民在表达自己意愿的时候需要在社会公正与合法之间找到平衡点,夹缝中的表达既是他们的一种策略,也是他们位置使然。
关键词:非正规制度 冲突 农民利益 表达 合法化
20世纪的中国农村可以被概括为制度化建设的过程。这种制度化过程循三个路径发生,首先是国家建设,国家权力下沉到农村基层,对农民的日常生活构成越来越大的影响;法律下乡,国家公法代替农村地方性的制度和规范;从外界赋予了农村组织形式,农民被按照一定标准组织在一起。
伴随着制度化建设,来自于官方的法律和制度已经在农村取得了话语权,也就是说,国家的政策法律为农村提供了合法性的基础。但是合法性并不意味着完全的合理,合法的制度也不能应对农民日常生活中的所有问题。他们生活的逻辑是潜藏在官方话语之下的。我们如果借用斯科特的概念,可以将官方的话语称为公开的文本,而将农民日常生活的逻辑称为隐藏文本,尽管我们在使用这两个概念的时候与斯科特原有的意义有很大的差距。[i]在这篇论文中,我希望通过一些实地调查材料来说明农民如何在官方话语和日常生活的逻辑之间表达自己的意愿和意见。
提供合法性的官方话语
尽管完全远离国家的农民社会只存在于人们的想象中,[ii]但是在现代国家大规模进入乡村社会之前,农村社会是复杂多样的,不同的农村社会有不同的规范和乡土知识。对于国家来说,这些复杂的规范和乡土知识过于多样化,国家几乎没有办法对其进行管理,因此国家通过标准化和简单化来化简农村社会。[iii]国家深入农村的过程也就是取消农村社会的多样性,代之以统一标准农村的过程。这种标准化的制度往往被认为是正式制度。但是这个过程并非很成功,因为尽管从外界导入的标准成为了官方话语,但在很多时候这些官方话语与农民日常生活的逻辑却是相对立的。不管这些正式制度与农民的生活逻辑存在多少矛盾之处,但是在强大国家政权的作用下,它们已经成为官方的话语,为农村提供了公开合法性的基础。
在加强农村法制化过程中,法律取得了最高的话语权力,法律被认为是公平的,可以解决农村社会的所有问题。当法律与农民日常生活逻辑形成矛盾的时候,人们可能并不认可法律的解释是合理的,他们可能更认同于生活逻辑,但是法律却是“合法”的,法律成为第一位的。我们在内蒙调查说明了这样的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某村农民的部分土地被铁路部门征用作为装卸煤的货场以后,被占地两个自然村的妇女主要依靠到装卸场帮助运煤汽车装卸煤以获得额外收入。但是行政村和铁路主管方面也希望能从中获得利益,他们开始禁止妇女装卸煤,改为由村委会和铁路方面共同组织的装卸队统一装卸,统一装卸以后,妇女被排挤出来,代之以专职的装卸队,装卸队要支付村委会和铁路管理部门管理费。管理费用占去了农民收入很大一部分。当农村妇女反对村委会和铁路管理方面决定的时候,乡政府查阅了法律,发现劳动法不允许妇女从是繁重和危险工作,这作为他们的依据,她们召集妇女宣读了劳动法,从而证明禁止妇女参与装卸是合法的。在法律面前,妇女只好承认了这种结果。
因为法律提供了合法性的基础,所以当农村出现纠纷的时候,人们往往在法律的层面上寻找合法性。现在农村并非是如同费孝通当年所描述的那种无讼的农村,当农民认为法律可以起作用的时候,他们就会寻求法律作为支持赢得纠纷的手段。尽管农民对法律往往采取机会主义的态度,他们可能并不是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的准则,同时他们也知道法律并非解决一切问题的灵丹妙药,但是因为国家推动的法律下乡,法律取得很高的地位,所以农民希望获得法律的支持。在农村的社会冲突中,冲突双方的法律知识往往都很有限,但这并不影响他们以法律为依据证实自己行为的合法性。
同样是在内蒙古自治区的农村,一片林地被一位农民承包,作为生产种子的基地。制种的农民因为村里大片林地承包与村民产生了很大的利益冲突,这些有意见的人采取了很简单的手段,他们在制种的土地上重新种植了树苗。林地的承包人认为自己育种的土地上被种植了树苗损坏了个人的利益,乡政府出面要求种树的农民拔掉树苗,但是被多数农民拒绝,于是土地的承包人向法院提出起诉。同时其他农民也以相关的法律为依据,指出林地是不能在没有批准的情况下转作农地的。并且指出,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国家的大政方针,肯定不允许任何人破坏。[iv]
在这个例子中我们看到,冲突双方都在寻找法律和政策根据。与法律具有同样重要话语意义的是中央政策。在农村,政策对农村事务做出了许多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因为来自中央政府,在农村社会具有与法律同样的话语地位。比如农村土地30年承包期的政策,尽管多数地方对承包地30年不变都作了或多或少的修正,但是在公开的话语中,这个政策是所有人都必须接受的。
在联产承包责任实施15年以后,许多村庄都面临着土地继续承包的问题,一些村庄开始率先进行土地调整,根据人口的变化,重新划分土地。但是中央30年土地不变的政策实施以后,村庄调整土地不具有合法性。在河北省某县的三个相邻村庄中实施了三种不同的土地调整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在30年不变的政策实施之前,作为土地制度的试点,全村的土地被打乱重新分配,这被称为大调;第二种是完全执行了政策,土地完全没有调整;第三个抽多补少,进行了微调。土地完全不调整引起了农民的反对,但是村干部理直气壮地说,中央政策不允许调整土地,如果要调整,除非全村人都同意。村中多数农民尽管对土地不调整有很大意见,但是鉴于中央的政策已经出台,农民毫不怀疑中央政策的合法性,但是认为干部执行政策中有问题。
上面的例子说明,政府的政策,特别是来自中央政府的政策在农村同样具有话语权。于建嵘的研究也表明,湖南农民在抗议负担过重,要求减轻农民负担的时候,也同样以中央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为依据。农民减负代表将中央减轻农民负担文件复印、宣读。法律和中央政策为他们的行为提供了合法性。[v]
法律和政策在农村成为公开的话语,并成为合法性的基础,这种合法性是以国家权力为基础的。如果我们在这里借用国家与社会的分析框架来讨论中国的农民社会可以发现,国家与农民社会处于完全不对等的关系中,国家的权力要远远比农民社会更强大。这种不对等可以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个不对等表现为国家的意识形态已经取得了主导地位。实际上除了国家的意识形态以外,其它的意识形态很难有公开表达的机会,因而也很难发展成为系统的思想。农民的意识形态或者被作为落后的小农而被排斥,或者被同化到国家的意识形态中。实际上农民经常被定义为自私自利、目光短浅和落后。农民的意见偶尔得到重视也并非农民的观念得到认可,而是因为上级政府或领导倾听了农民的呼声。
第二个不对等表现为农民社会已经被纳入到国家的行政体系中,农民只有在行政系统内才有争取权利和权益的机会。普遍的上访是一种表现。当产生社会冲突的时候,离开了国家的干预,农民社会缺少其它的解决途径,特别是对农民利益的侵犯很多来自于基层政府,因而农民不得不求助于上级政府来保护自己的利益。离开了国家,农民很少有可供依托的力量,所以农民在遭遇利益损失的时候,他们首先要在官方的话语中找到自己的根据,因为他们必须选择在国家的行政体系内解决问题。在一个自上而下的社会中,行政权力来自于上级政府,话语也同样来自上级政府,从而形成了上下一致的官方表达。
在农民社会中,话语并非是被动的,它同样在影响着乡村的日常生活。比如,当对集体企业的低效率有越来越多指责的时候,希望通过企业改制来提高农村集体企业就成为一种官方话语,在这种话语下,农村集体企业大量被拍卖转变为私营企业。尽管集体企业改制的具体目的不同,有些是集体企业的负责人主动改制,使自己可以直接拥有企业;也有一些是被迫改制,村庄干部本心不同意改制,但是受到政府的压力。但是毫无疑问,当改制被接受,成为流行话语以后,改制也就具有了合法性。因此,农民不仅仅依靠官方话语为自己的行为寻找合法性,官方话语也实际推动了各种行为的产生。
从河北省C村的改制过程中可以看出话语在村庄行动中的影响。这个村原本是集体企业发展比较好的村庄,但是以后因为各种原因,集体企业经济效益下滑,欠了大量债务。村庄决定通过竞标的方式将企业拍卖。村民们为什么会接受企业改制,主要是村干部所制造的舆论。村干部对村民反复强调的一点是,全村拖欠银行和信用社贷款接近3000万元,全村人口1000多口,人均债务3万元,如果不是赶上了改制,可以以资抵债,这笔债务就要由每一个村民偿还。最后,拍卖的决定是通过村中大喇叭喊出来的。K书记作为村总公司总经理,在村大喇叭里喊话:造纸厂要拍卖给个人,谁瞅着值谁买,谁出得多给谁。大喇叭是农村中公共性的重要标志,话语能否在大喇叭中喊出来是评价是否公正的重要尺度,也是公共舆论形成的重要渠道。
这个事例说明,村庄的行为要寻求合法性也需要官方话语的支持。恰恰是自上而下的推进企业改制过程使村庄拍卖企业的行为具有了合法性,这推进了村庄的改制过程。所以当企业改制触及村庄农民利益的时候,农民的反对也不会针对企业改制,而会转向改制过程中的具体行为。
在这种不对等的关系下,官方话语也并非是铁板一块,而是可以被再解释的。农村社会的各个不同利益群体都希望从法律和政策中寻找有利于自己的合法性。上层管理者所作的努力是使法律和政策更清晰和更具体。清晰是有明确的规定,不会引起岐意,具体是说规定得更详细,涵盖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不会有遗漏。因此法律和政策都越来越复杂。但是不管这些法律和政策如何详细和具体,因为它更注重普适性,也就是执行全国统一的标准,所以处理农村日常事务中都需要结合当地情况做出解释。这种解释为各种不同利益群体提供了机会,特别是出现利益冲突的时候,双方都会以自己的解释为其行为提供支持。尽管法律和政策是相同的,但在解释过程中往往会发生偏移。
此外,法律和政策越具体就越复杂,而复杂的法律和政策之间会存在许多不完善,甚至矛盾之处,而这些地方恰恰为不同的利益群体提供了不同的合法性依据。因此,不同利益群体不需要对法律或政策提出质疑,他们只要在法律和政策中寻找到为自己提供合法性的依据就可以了。不论是通过再解释或寻求有利于自己的政策法律细则,不同利益群体都可以在统一的话语下获得自己利益。
远离农民日常生活的官方话语
当法律和政策为农村提供官方话语以后,这些话语是来自于农民生活之外的,对于解决农民日常生活中的问题显得很隔膜。对于日常农民生活来说,统一的制度,包括法律和政策,都很难非常有针对性地解决他们日常生活中的问题,因为农民的日常生活是复杂的,而官方话语往往是简单化的。比如,尽管在农村建立了各级司法机构,法制宣传也在不断普及,但是处于官方话语地位的法律和制度却很难面对复杂的农村社会生活。
烂泥沟是贵州的一个边远农村山区,这里土地瘠薄,粮食产量很低。由于周围都是大石山区,人口稀少,村与村之间的距离很远。在村子之间有许多荒地,这些荒地几乎没有任何价值,因而也没有人很关注它们属于哪个村庄所有。但是1990年代以后,在这个地方发现了很大的金矿,据说储量居全国第一。一些小矿主纷纷进入开矿,本来没有任何价值的荒山一旦被租用就可以得到很高的补偿。各个村庄开始争夺荒山的所有权,村庄之间因此而产生纠纷。一些村庄因为荒山的纠纷而诉诸法律,但是他们双方都缺少具有有效的法律文件来证明其所有权。乡干部说,因为荒山没有用途,所以就没有清晰的边界。现在大家争来争去,都没有一致的意见。甚至农民习惯所说的分界线,比如东山,可能完全不确切,或者双方所说的东山所指完全不一样,甲村人说的东山是指东山的西面,而乙方所说的东山则是值得东面。没有证据就无法做出法律判决,现在能做的只是去调解。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需要清晰的证据,而农村社会约定俗成的东西却往往是不清晰的。因为发现金矿而导致的土地升值,并进而要求所有权更清晰,这可能是一个近年发生的社会现象。但是村寨之间争夺所有权不清晰资源的事件经常发生,并非是现代社会的产物。比如在牧区,因为草场纠纷经常发生村庄与村庄,乃至县与县之间的械斗。如果没有政府的介入,纠纷的双方可能通过武力解决问题。在武力解决问题的时候则可能出现两种结果,一种是冲突双方力量不平衡,这样就会以弱者的退却解决纠纷;另外也可能双方势均力敌,经过多年纠纷,最后协商解决。但是这种力量的平衡往往是短暂的,当力量再次出现不平衡的时候,就可能会出现新的纠纷。现在法律制度的引进可以被称为解决纠纷的第三种方式,但是在这种方式却不是万能的,面对农村不清晰的所有权,外来的制度设计往往显得力不从心。
实际上,在农村社会中,各种事件相互纠结在一起,任何问题都不可能简单地靠一种方式解决。单纯地依靠法律和政策,有很多时候不仅没有解决旧的问题,还会带出新的问题。在前文所引用的内蒙农民种树的故事中,那位承包林地的农民将植树的农民告上了法庭,法庭因为很难做出结论,所以迟迟没有判决,但是这位农民与其它村民的关系却已经大为紧张,很难调和了。湖南三个村庄关于水源的纠纷从一个方面可以说明这个问题。
湖南的三个村庄多少年来共同使用同一个水塘,水塘上游的村庄用水塘养鱼,下面的村民用水塘的水灌田。直到某一天,每个村都出了一位县里的干部,一位是教委副主任,另外一位是法院的院长,还有一位记不清做什么的了。三个村之间的平衡被打破了,他们要争夺水塘的所有权。我们到乡里访问的那一天恰恰是纠纷最激烈的时候,乡里的主要干部都赶赴了现场,但是他们的能力有限,很难调和村庄之间的矛盾,只好向县政府的“稳定办”求援。县稳定办到是不慌不忙,似乎成竹在胸,他们知道,只要让各个村在县机关工作的人员下乡平息事端,肯定奏效。于是教委主任和法院院长暂停手中的工作,回到自己家乡去制止可能出现的械斗。接待我们的县“稳定办”工作人员既有把握,也没有把握。有把握是因为只要通过县政府要求干部回到家乡村去解决问题,肯定会有效。没有把握是说这些问题没有办法从根本上解决,因为农村的事纠纷错综复杂,即使对水塘做出了判决,那么村庄之间还会找出别的问题继续纠缠,因为村庄之间在长期历史上形成的矛盾错综复杂,根本不是简单的法律判决所能解决的,当然更不可能寄希望于所有的事情都会有明确的判决。
对于复杂的农村问题来说,正式制度过于简单了,无法应对复杂的社会现实。为了维持法律和制度的清晰和统一,它们的复杂性和弹性就被简单和刚性所代替。政府希望通过简单的正式制度来规范农民的行为,农民也希望统一的制度和法律可以解决他们生活中的问题,而这些简单和刚性的制度往往无法达到这样的要求。
官方话语进入农村有一种潜在的含义,当所有人都纳入同一制度之下,每个人都不存在特权,这样的制度似乎是很公正的,应该可以化解很多矛盾。但是这种机械的公平与农民社会的生活逻辑可能会发生严重的冲突。
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前,农村的特产税曾经引起了农民的许多不满。在湖南,有两种不同的特产税的征收方式,不同的人对其有着完全不同的意见。一些地方因为特产种植较少而特产税比较重便将特产税平均分配到所有农户,不管是否种植了特产都要按规定缴纳特产税。对于基层管理者来说,这无疑更为简单,也可以保障特产税的征收。但是这引起了许多不种植特产农民的反对。他们认为,中央关于特产税的政策很清楚,只有种植特产的人才缴纳特产税。在湖南,不种植特产的多是因为家庭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了。可以明显地看出,这些人是以中央的政策为依据保护自己的利益。但是持反对意见的农民却认为,特产税平均分摊是有道理的,因为包产到户的时候,大家获得资源都是一样的,为什么种植了就要缴纳特产税,而将田土荒芜者却不需要交特产税,从资源使用的角度看,他们的意见无疑是有着自己道理的。如果说特产税带来了收入,那么那些打工人的收入比种植特产还要高一些,为什么收入高的人不交特产税?从收入分配的角度来看,平均分摊似乎也没有多少不合理的,只是后者的道理与制度规定有很大区别,因而不被重视。
如果说前者是以统一的政策来维护自己的利益,那么后者则诉诸农民社会的逻辑对特产税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在他们看来,如果只对某些作物(或牲畜)征税是不合理的,因为这种生产活动既没有增加资源的使用,也没有使自己的收入提高到比别人更高的水平。
另外的一个例子可能是关于农村妇女的土地使用权问题。从公开的表达上,没有任何农民否定男女平等。经过多年的宣传,男女平等已经成为一个被广泛接受的官方话语。但是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力却不能得到保障。
多数农村妇女在结婚以后仍然保持了从夫居,妇女的户口要迁移到丈夫所在村庄。在执行承包土地政策以后,许多妇女无法获得自己的承包田;一些离婚的农村妇女甚至不知道应该属于哪个村庄,是可以继续算作原来丈夫所在村庄的村民,或者应该搬回到娘家所在的村庄;在农村,除了独生女儿户以外,一般女子在结婚以后都要迁移到丈夫所在村庄,尽管现在有越来越多的人因为各种原因希望在自己出生的村庄落户。如果从妇女的权利和男女平等的角度来看这些问题,这种现象毫无疑问是很不合理的。但是因为现行的法律制度对村庄人口进出的平衡并没有做出合理的设计。一位村庄的干部说,对于我来说,不管是妇女嫁到婆家去或者男子招赘到女家去都是同样的,但是至少应有进有出,如果只进不出,那么村庄的资源就无法维持了。我们没有办法落实妇女土地问题,是因为如果不让妇女出去就无法保持现在的人口进出平衡。
在这里,如果我们抛开性别不平等的问题会发现,在农村,从夫居起到了保持人口平衡的作用。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找出解决村庄人口进出平衡的办法,因而在土地承包中的男女平等就很难被真正执行。如果不考虑村庄人口进出平衡,而是仅仅强调保护妇女的权益,农村妇女土地问题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村民的生活是复杂多样的,为了应对复杂的社会,农民社会中形成了许多具体的观念和规范,这些制度和规范是具体的,是针对农民的生活而产生的,他们可能并不系统,但在农民生活中却起着重要的作用,可以解决农民社会中的具体问题。随着农村各种社会力量的崛起,这些观念和规范因为具体和琐碎,难以应对不断变化的社会,其自身的作用在削弱。当国家的法律和制度进入农村社会以后,这些制度和规范都失去了其合法性,因此被进一步削弱。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逻辑上的循环,因为这些正式制度缺少强制力,被削弱了,所以它们很难发挥作用,从而需要外来的制度安排,而外来的制度安排又进一步削弱它们。但是官方话语与农民的日常生活在很多方面又是冲突的。
不公平的官方话语
作为正规的法律和制度,从外表看,它们是公正的,比如被经常引用的话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为它们是抽象的,所以是普遍的,所有的人都要都受到正式制度的制约;人们往往假设,非正式的制度充满了弹性,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而正式制度是没有弹性的,对所有的人都一视同仁,所以弱者可能从正式制度中得到更多的保护。但是我们看到的却并非如此。在这种一致和刚性下面,弱者经常得到的并非是保护,许多时候对他们利益的剥夺恰恰是在正式制度下完成的。
正式制度越来越成为专门的技能和学问。规定越来越多,一般人所能了解和掌握的仅是很少的一部分。由于对正规制度掌握的多少和熟练程度不一样,于是在正式制度面前产生了不同的强弱关系。这种强弱关系主要受到三种原因的影响,首先是专业化的影响,其次受到地位的影响,再其次还受到经济能力的影响。
所谓专业化的影响是指对正式制度的熟悉程度。在应用正式制度的时候,越熟悉就越具有权力。熟悉正式制度带来了两种权力,他们可以很容易地从错综复杂的制度中找到有利于自己的条文,同时也可以对条文做出更有利于自己的解释。我们在内蒙古妇女装卸煤的案例中可以清晰看出这种结果。当铁路方面开始禁止农村妇女从事煤炭装卸的时候并没有考虑到劳动保护法的问题。他们考虑的主要有两点,第一点是铁路方面的规定,据说铁路方面有规定,不允许妇女从事火车装卸工作;其次他们考虑到自己的收入,因为妇女只是自发地组织起来从事煤炭装卸,铁路方面无从收取管理费,村委会从中也不能得到任何收益。铁路方面和村委会为了整顿煤场秩序和增加收入开始禁止妇女从事自发的装卸工作。到了妇女纷纷提出意见,并找到镇政府要讨个说法的时候,他们才觉得应该找出一个说法,于是镇政府发现了劳动保护法可以被用来作为根据停止农村妇女的装卸工作。镇政府的官员比农村妇女有更高的文化知识,相对来说更容易从法律中找到有利于自己的根据。面对具有专业知识的对手,农民处于相对弱势地位。
法官和律师是法律的专业人士,政府官员是政策的专业人士,但是我们这里并非专指这些专业人员。实际上,村庄中那些文化水平相对较高,对外接触较多的人对一般农民都构成了专业优势,是正式制度的受益者,而一般的农民却无从知道正式的制度规定,而他们所熟悉的习俗和日程生活逻辑,在强大的官方话语面前,往往是软弱无力的。
在于建嵘关于农民上访的研究中可以看到,一般农民要获得正式制度的专业知识是非常困难的。比如要得到中央的文件并非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尽管现在传媒越来越发达,电视村村通工程使农民比过去更容易接触大众传媒,但是要想看到权威的政府文件仍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许多农民要靠辗转抄写才能得到政府文件。农民在获得政府文件上所花费的努力也正是他们所处的弱势地位。政府和有关系的人可以方便地直接接触各种政策和文件,而农民只能间接地、经过许多努力才能看到有限的中央政府文件。
在受过法律教育的律师面前,那些没有接受过法律培训的一般人可能很难打赢官司;在受过教育,有多年行政经验或司法经验的专家面前,一般的农民也不可能讲出多少职业的法律语言。因此,专业知识造就了社会强者,也造就了社会的弱者。
如果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在专业知识面前已经大打折扣的话,权力和地位对正式制度的影响则更为明显。正式制度所追求的是“普适性”,也就是说正式制度对所有人都是一致的,但在实际的运作中却并非如此,因为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地位会对正式制度的运作产生重要的影响。在很多时候,权力与正式制度之间的结合非常紧密,因此农民反对权力的时候也就是在反对正式制度。从湖南黄丝桥的土地纠纷中可以看出权力如何通过正式制度压制农民的利益表达。
黄丝桥村早年有一块土地被地方政府借用,经过多年以后,土地已经荒芜。随着人口增长,村内的人口压力也在逐年增加,村民希望将土地收回来。在寻求法律和行政干预都没有明确结果的情况下,农民自发将土地收回。而地方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则是将所谓“闹事”的农民抓了起来。这引起了农民的上访和告状。但是一次次开庭的结果并没有使农民获得自己的土地,而在官场的上下公文旅行中,农民损失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而且还要冒着被地方干部打击报复的危险。经过上访,经过上级调查组的调查,也经历了拘留,越来越多的农民觉得面对地方政府,他们觉得很无望。
实际上,农民的行为所被纳入的正式制度,包括司法制度和上访制度以后,都是由权力部门设计的,这些制度设计本身就是在削弱农民的表达能力。比如,基层政府可以采取合法的程序拖延对问题的处理,甚至可以采取正式的手段阻止农民向高层政府表达自己的意见。在上面的例子中就出现了类似的现象。农民自动将土地收回以后,地方政府派出了行政干部和公安干警组成的工作组进驻该村。一些农民被强制办学习班,一些农民被拘留,而所有这些行为都是在正式制度的框架内完成的。正式制度强化了一部分人的权力,权力的持有者更容易利用正式制度来保护自己的行为。
财富对于正式制度的影响也很清楚。财富对正式制度的影响可以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制度的设计就有利于财富持有者。在经济增长的巨大诱惑下,许多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刺激地方经济增长的政策,而这些政策往往都是希望通过吸引投资者来实现经济的增长。其次是在制度的实施过程中,财富往往左右着制度的运行。
作为一种制度设计,企业改制明显是倾向于有钱人的。在许多地方,为了保障经济的增长,对农村集体企业往往通过的承包和拍卖的方式出售给私人。这种出售尽管可能是公开和透明的,但是在拍卖中只承认资本的作用,所以企业往往被有钱人买走,而没有钱的人只能无助的被解雇。
在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同样可以看到财富的作用。法律的诉讼成本很高,寻求法律的支持往往是有钱人的专利。当没有权力、没有资金的一般农民试图使用正式制度的时候,他们所面对的可能是倾家荡产,甚至一生一世的风险,而对于权力和财富的持有者,他们几乎没有风险。
银村是温州的一个村庄,这个村庄原村主任也是村办企业的经理,在其长期的经营过程中积累了许多财产和关系资源,村办企业被转制的时候,以他自己为主导公布了一个企业的拍卖方案,在这个方案下,规定只有本村人才能购买企业。考虑到他经营企业多年,已经培植了关系资源和积累了资金,按照所设计的制度只有他自己可以购买这家企业。尽管在村庄的压力下不得不搞了股份制,村民可以入股,但是他自己仍然占了主要的股份。
这种事情在许多地方都发生,公开的制度设计大大方便了资本,而不是一般的农民。包括企业的改制、荒地和林地的拍卖,乃至土地的承包等等。因此我们看到,许多看起来似乎是公平的正式制度实际掩盖了内在的不公平。公开竞标的制度被认为是很公平的,因为竟标是公开的,任何人只要开出最高的价格就可以得到标的。但是在这表面的公平后面是实际的不平等,因为人们的能力是不同的,比如只有权势阶层才可以得到贷款支持,他们有更多的资源可以动用,他们在竞标中占据了稳定的优势。在农村社区,竞标往往流于形式是因为有能力参与公平竞标的人很少,地位悬殊往往导致没有竞争。如果说在现代商业社会中,竞标可以使资源被更有效的利用,但是在农村社会中却非如此,因为竞标的标的往往是与农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公共资产。多数的农民参与了集体资产的积累,但在分配的时候却被排除在外,这在农民的看来无疑是不公平的。许多集体企业转制过程中所引起的矛盾主要不是在企业转制过程中的不透明,而是这种表面上公正的转制程序导致了农村社会的不公正。
我们在这里的讨论并没有涉及权力和财富在暗箱操作中的作用。在正式制度设计本身就已经潜在地包含了对弱者的不公平。知识、权力和财富都依赖于正式制度,从正式制度中得到优惠。
夹缝中的表达
当正式制度提供了公开合法性,而这种制度又远离农民日常生活,甚至从其本身的意义上说也是不公正的时候,那么这就给农民造成了一种尴尬,他们以什么为理由表达其意见?在这里我希望用夹缝中的表达来概括这样的社会事实。正式制度已经成为一种官方的话语,它们提供了表达的合法性基础。但是指导农民日常生活的是农民社会的日常逻辑,因此提供农民行动合法性基础的是隐藏在表面合法性背后的逻辑,也可以被称为隐藏的文本。前面提到种树的故事可能为我们提供一个佐证。
农民在承包人的林地上种上了树,从而使他不能再在这块地上制种。每个人所谈论的是这30亩林地制种和种树的合法性,但是实际的问题并不在这里,因为农民之所以在这里种上树主要不是因为这30亩林地的问题,而是承包人与退下来村党支部书记共同承包了村中的200亩树林。承包树林是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进行的,具有合法性,而承包30亩林地制种被认为不具有合法性。但是30亩林地并没有亲戚农民的反对,对农民的公正观念没有构成挑战,而200亩林地的承包却引起了农民不满,因为公开竞标得出后,许多农民出不起钱而无法参与。但是公开的冲突却是发生在30亩林地的纠纷上。因为农民认为后者更容易找到合法性的基础。
在许多矛盾冲突中都表现了类似的结构。比如,农民可能并不同意转制,因为这会损害他们的就业和福利,但是他们很少直接反对企业转制,因为转制可以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已经成为官方话语,然而并非所有人在企业转制过程中都获得公平的对待。或者因为集体福利的减少、村内人员就业机会的减少,或者因为集体资产的流失,企业转制可能会损坏大多数人的利益,但是农民只能在合法化的话语内寻找表达的方式,最典型的是以经济问题来反对企业的购买者,这就将问题作了转换,从不满企业转制的政策转变为对具体行动的意见。
隐藏的文本提供行动的理由,但是这种理由往往只能私下表达,或者潜藏在农民的行为中,需要经过深入的研究才可能被发现。而展现在表面的只是他们从官方话语借用来的理由,以表现其合法性。这两者经常是不统一的,而在这两者之间建立联系是农民行动的基础。
当农民的生活逻辑与官方话语相一致的时候,农民的行为直接获得了来自农民社会和官方意识形态的共同支持,但是这种机会可能很少,官方意识形态经常与农民生活世界的逻辑并不一致。
当农民生活世界的逻辑与官方话语不一致的时候,因为缺少官方话语的支持,农民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他们只能转入斯科特所说的日常生活的反抗,也就是弱武器的反抗。农民尽管内心有着大量不满,但是因为缺少公开表达的渠道,所以他们暂时接受了正式制度的安排,但是他们用他们的牢骚和不合作表达他们的不满。
更多时候,农民通过转换话题来获得表达的合法性,如同前面例子中所说的,尽管多数农民认为将200亩林地承包给这个农户是不合理的,但是在官方的话语中却找不到他们表达的工具,所以他们转换话题,从其它方面表达自己的不满。
表达与实践的不一致可能是普遍存在的,如同黄宗智在其关于清朝刑法研究中所表现的。但是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农村,这种不一致有着自身的特点,首先,官方的话语也处于不断的变动中,这为处于夹缝中的农民提供了机会,因为官方话语的变动提供了多种可能,官方的话语具有了某种弹性;但同时这为增加了农民的不确定性。官方话语的不断变动增加了农民表达的风险,使农民更加不熟悉官方的话语。其次,作为近代中国发展的一条主线,国家强调法制和制度建设,官方话语对农民的日常生活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特别是在与外界发生关系的时候,农民日常生活中的逻辑有时不得不让位于官方话语,在农民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
处于夹缝中的农民必须要徘徊于两个不同的体系之间,他们的生活世界和所表达的话语中间有很大距离,这构成了当代农民表达的一个特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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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项研究基于我所主持的社科基金课题:“农村社会稳定与农民公正观念的表达”。除了特别注明出处之外,文中所引用的材料皆来自于这个课题的调查报告。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李国庆、李人庆,江西省的杨会清、王小军,北京大学的祁冬涛、章永乐和宋秋道、徐富海、张敏参加了调查。本文初稿曾在2004年7月北京大学社会学系《中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与农村社会可持续发展》国际讨论会上宣读。
[i] Scott, James C., 1990, Domination and the Arts of Resistance, Yale University Press, New Haven. 斯科特强调的是在权力关系中,被统治者的表达方式。而我们这里借用这个概念是表示一方面农民使用官方的话语以获得合法性,同时他们按照自己的生活逻辑处理日常生活中的事务。
[ii] 人类学关于农民社会的研究从一开始就希望将农民社会定义在与国家的互动中,农民社会是在外来力量,包括国家作用下的社会。参见Robert Redfield, 1965, Peasant Society and Culture,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iii] Scott, James C. 1998, Seeing like a State, Yale University Press, New Haven.
[iv] 这块地由村委会以老树更新为理由申请砍伐老树,补种新树,在补种的三年期间将土地承包给这位农民生产种子,但是在第四年,经村委会同意,这块地依然被用于育种而不是种树。农民之所以在这块地上种树是因为村内200亩林地承包引起了他们的利益冲突。
[v] 于建嵘:“农民有组织抗争及其政治风险”,《战略与管理》2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