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皇权不下县,县下行自治”的“双轨政治”应作“理想型”的分析性概念与实然状态的描述性概念的区分。从实然状态来看,“双轨政治”在传统乡村的分布是不均衡的,其实质是上层士绅的“双轨政治”。晚清与民国政府的国家政权建设,促使乡村传统的“双轨政治”向“单轨政治”转变。而传统“双轨政治”向现代“双轨政治”转型步入正式轨道,则是在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与国家政权建设中开始的。建国后较长一段时间,乡村党群组织有较快发展,新型乡村“双轨政治”有所建树,但自上而下的轨道过于强势,抑制了自下而上轨道的发育。村民自治是乡村重建“双轨政治”的开始,组建“村建理事会”或许能成为完善乡村“双轨政治”的契机。
一、问题的提出:中国乡村“双轨政治”的转型
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费孝通提出并论述了中国传统社会的“双轨政治”。在费孝通看来,传统中国社会的治理是通过两条平行的轨道进行的:一条是自上而下的中央集权的专制体制的轨道,它以皇帝(君主)为中心建立一整套的官僚体系,由官员与知识分子来实施具体的治理,最后可以到达县这一层(“皇权不下县”);另一条是基层组织自治的轨道,它由乡绅等乡村精英进行治理,绅士阶层是乡村社会的实际“统治阶级”,而宗族是士绅进行乡村治理的组织基础。①费孝通的“双轨政治”概念一出,在当时就引起热烈的讨论。②时至今日,“皇(国)权不下县,县下行自治”依然是学界对于传统社会乡村治理方式的最流行的看法。③秦晖将这种学说概括为:“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④
对于传统社会“皇权不下县、县下行自治”之说,也有不少人提出了质疑。吉尔伯特·罗兹曼指出:“十九世纪以来某些西方观察家提出:中国的村社是‘地方自治主义式的民主’或者是一种‘自由的、自我管理的社团’。这种想法已绝对不可信。”⑤秦晖基于史料的考证,认为中央集权国家控制下的乡村社会是“编户齐民”社会,或者说是一种非宗族的“吏民社会”。⑥项继权认为,传统的乡村治理的常态既非“自治”,也非“专制”,而是实行“官督绅办”的体制。⑦瞿同祖则明确指出:“在清代中国,地方权力只在官吏与士绅之间进行分配。”⑧
其实,突出皇权对乡村的干预和控制以否定乡村绅治的自治色彩,与把传统中国乡村视为“皇权不下县、县下行自治”的理想世界一样,均有失偏颇。中国地域广大,具体的乡村治理模式非常多元,对乡村治理的普遍模式进行概括非常困难。⑨“在传统的社会里,高高在上的皇权并非完全像费孝通所说的那样处于一种无为的状态,特别是明代朱元璋以后,这种无为而治已经荡然无存了。”⑩那么该如何理解中国传统乡村的“双轨政治”?笔者认为:首先,作为一个分析性的概念,可以把它看作韦伯意义上的“理想型”(理念型),它是把研究对象的一些有关成分特别强调出来加以综合,而不是对事实完全真实的反映;(11)其次,用“双轨政治”来描述实然状态的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它只会在某些地方存在,或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因此,在使用“双轨政治”概念的时候,要区分它是一个分析性的“理想型”,还是指实然的乡村社会治理体制。下文讨论的是实然层面的“双轨政治”。
“皇权不下县、县下行自治”的治理模式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地方自治因时因地因人而异,但不能据此否定绅治的自治色彩,以及“双轨政治”对中国传统乡村治理的特殊意义。清末,西风东渐开启了中国政治制度的现代转型之旅。历经清末新政、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社会主义建设以及改革开放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时期,中国乡村的治理体制发生了什么变化?传统的乡村“双轨政治”如何向现代“双轨政治”转型?特别是税费改革之后,政府职能正从管理转向服务,乡村“双轨政治”有何新的发展动态?应如何改进、完善当下的“双轨政治”?这些问题对于中国乡村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传统乡村“四层权力结构”与无士绅村庄的治理
(一)士绅的分类及其在传统乡村治理中的作用
从周朝到隋唐,随着城乡分化的加深,国家权力机构及其官吏逐步退出了广大乡村,收缩到县治以上的府衙中。进入宋代,旧的世家贵族阶层瓦解了,在科举制度下新产生的乡绅阶层登上了历史舞台。(12)士绅主导的地方治理具有较强的自治色彩,这主要源于士绅特殊的政治、社会地位。而绅士的政治地位高低、社会影响力大小,主要由其功名、学品或学衔以及曾经担任的官职等决定。费孝通、张仲礼在论述士绅作用的时候,均首先讨论了士绅的分类问题。
何谓士绅?按照传统的观点,“士大夫居乡者为绅”。绅也就是缙绅,是专指那些有官职科第功名居乡而能得到乡里敬重的人士。(13)而在近代社会中,“士绅”概念的外延已大为扩展,无论是举贡生员还是乡居缙绅(职官),凡获得皇权社会法律所认可的身份、功名、顶戴,“无论出仕未仕”,一概属于绅士阶层。(14)费孝通则在更宽泛的意义上使用绅士的概念:“绅士可能是退休官员或者官员的亲属,或者受过简单教育的地主。”(15)
张仲礼把整个士绅阶层划分为上层和下层两个集团。许多通过初级考试的生员、捐监生以及其他一些有较低功名的人都属于下层集团。上层集团则由学衔较高的以及拥有官职——但不论其是否有较高的学衔——的绅士组成。(16)据张仲礼估计,在19世纪前半叶,只有11%的绅士是上层绅士。在19世纪后半叶,上层绅士人数剧增,在增加的绅士总数中占14%。(17)在费孝通看来,绅士的维持是靠经济上有地、政治上做官。(18)传统城镇是绅士的所在地。(19)而居住在村庄里受尊敬的长者是那些有土地和面子的人,他们与官方以及镇上绅士有联系。他们是下层绅士,还没富到足以离开村庄到镇里去生活的程度。(20)
传统的士绅阶层承担着“官民中介”的角色。(21)“官与民疏,士与民近。民之信官,不若信士……境有良士,所以辅官宣化也。”(22)“绅士信官,民信绅士,如此则上下通,而政令可行矣。”(23)由此形成“官—绅—民”的权力结构制衡关系。绅士之所以成为四民之首及官民连接的桥梁,在于其非庶民的身份与特权,在于由其学品、学衔等获得的政治地位,在于富足的经济基础,以及在乡村礼仪、公学、宗族、公益等方面的广泛的社会影响力等。地方官对士绅总是以礼相待。礼遇的程度依该绅士在士绅阶层中所处的地位而定。只有“官绅”和有高级功名者(进士和举人)才可以和州县官平起平坐;其中那些具有更高顶戴的士绅的地位甚至比州县官还高。“生员”通常被认为比州县官低一等。“官绅”或有高级功名者可以自由地造访州县官,生员则不能。(24)
上层士绅的地产往往跨乡域甚至跨县域,(25)其利益的触角以及“权力的文化网络”(26)也随这些土地的延伸而扩展。下层士绅的社会影响则主要在一村或几村之内,他们的文化资本尚不足以支持他直接访问行政长官。(27)由此可见,透视传统乡村权力结构,可能不止“县官—士绅—村民”三层,更可能是“县官—上层士绅—底层精英—村民”的四层权力结构。(28)其中,一县之内的上层士绅数量虽有限,他们却是左右县政与基层治理的力量。上层士绅与底层精英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同盟或庇护关系,使之在地方治理或对话官府的过程中合作行动。
(二)“无士绅”村庄(29)的治理
按照张仲礼的定义,只有拥有功名、学品、学衔与科第的人才可称之谓绅士,那些受过简单教育的村庄头面人物并不是绅士。张仲礼曾估算清代任一时期的绅士数量,“太平天国前任何一个时期的生员总数约为74万”,(30)监生总数约为35万多人,(31)两者合计在110万人左右。太平天国前各省生员在人口中的比例在江苏为0.14%,在山东为0.15%,(32)这意味着有相当数量的村庄没有士绅。黄宗智发现,华北村落多是以自耕农为主的社群,其中约32%纯粹由贫农、中农和富农组成,其余共约60%,有至少一个占地百亩以上的经营式农场主,却很少有租佃型地主。(33)黄宗智还研究了宝坻县的档案文献,从中发现有几百个村级牌头、甲长和首事(村庄领袖在当地的称谓),他们几乎全是庶民(中农、富农以及经营式农场主),只有4个持有功名。(34)由此,黄宗智得出这样的结论:“下层和在野的士绅在地方政权之下,的确发挥着重要的领导作用。但在自然村本身这一阶层之内,却有必要怀疑士绅的角色是否真的那么重要。”(35)可见,华北地区很多村庄没有士绅确是事实。
村庄可以没有士绅,但都有一些头面人物,他们虽是庶民,却常是与众不同的上层人物,(36)被称作长老。乡老或首事等等。他们多是该村公认的自生领袖,一般来自村中最有势力的家庭。(37)村首事组成村公会,村公会是非正式的村庄公共权力机构,负责交纳田赋并调停村民间的争端。在“无士绅”的村庄里是否存在“双轨政治”?从现有的文献中,我们更多看到村(庄)长履行催征钱粮职责的描述,很少看到村公会或村(庄)长为民请命,与官府抗衡的记载。而万一遇到必须向县府反映民意的时候,因为没有资格直接拜访县官,村庄长老可能会请求某位上层士绅拜访长官以进行协调。
通过对有士绅村庄与“无士绅”村庄治理情况的比较,可以发现,中国乡村传统“双轨政治”运行的基础是上层士绅的存在。但是,士绅能否成为当地人的合法代言人,(38)则有赖于士绅的实力以及他们是否愿意承担关心本地人疾苦的社会责任。“士绅既非地方百姓选举的代表,也不是政府任命的代表。他们只不过凭借自己的特权地位而被(习惯上)接纳为地方社群的代言人而已”。(39)“作为一个特权阶级,士绅主要关心的是其家庭和亲属的利益”,这种利益往往与百姓的利益相左。只有在不损及自己切身利益的情况下,士绅才会考虑社区的共同利益,并在州县官和地方百姓之间进行调停。(40)因此,即使在有士绅的地方,“双轨政治”的实际效果也不能完全令人放心。
由此,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1)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双轨政治”,是上层士绅的“双轨政治”,主要反映上层士绅的利益需求结构;(2)因为只有少数村庄有上层士绅,中国传统乡村“双轨政治”的分布是不平衡的;(3)在无士绅村庄,更多体现编户齐民的吏民社会性质。
三、国家政权建设与“双轨政治”转型
中国乡村“双轨政治”由传统型向现代型的转变与近代以来的国家政权建设紧密联系在一起。查尔斯·蒂利认为,在西欧民族国家形成的过程中,都经历了一个国家政权向乡村社会的侵入过程。通过政权的官僚化与合理化,政权向乡村渗透,以为军事和民政扩大财源。与此同时,乡村社会为反抗政权侵入和财政榨取而不断斗争,国家为了巩固其权力与新的“精英”结为联盟。(41)蒂利的理论应用到中国就成为学界熟悉的“国家政权建设理论”。(42)近代以来比较有影响的西方汉学家,特别是研究中国基层社会秩序和社会变迁的学者,大多接受使用国家政权建设理论解释基层秩序的变化。只是他们有不同的概念化方式,比如费孝通提出了农村社区的“社会腐蚀”;杜赞奇提出了“赢利型经纪”与“保护型经纪”的区分;黄宗智提出了“内卷化”概念;张仲礼提出了“绅士的官僚化”;斯考切波提出了国家强化自身能力的努力改变了社会中不同集团的行动机会;(43)Sui Helen(萧凤霞)提出了村庄成为“细胞组织”,等等;(44)更多的人则定义为绅士的解体,认为在国家政权建设过程中,绅士阶层受到巨大打击,破坏了传统上以地方精英为中心的社会整合秩序。(45)
晚清废科举,断绝了传统绅士的来源,而清末民初的战乱与动乱,再加上苛捐杂税,促使大量传统士绅退出乡村生活(包括破产以及移居到城镇的)。费孝通认为,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国民政府推行的保甲体系建设的确延伸了从上而下的轨道,政府的指令通过保甲体系直接下达到每一个农户,由此,一个权力更加集中的行政当局诞生了,在税收和招募方面,新体系的确更加有效。但是,保甲体系建设却没有实现强化地方自治组织的目标,问题在于通过官僚化与行政化,原来的村“自治组织”变成了实际的正式的行政单位,保长成为官僚体系中的一员,他不再起政府和地方利益之间的桥梁作用了,而是类似于旧时的“乡约”——他不能再反对任何来自上面的命令。(46)以至于传统乡村中多少存在的自下而上的轨道不仅没有畅通,反而淤塞。费孝通没有提及造成“双轨”变“单轨”的另外一个原因:科举制废除后,官与绅本来基于科举功名的同质性被打破。(47)虽然基于功名、身份的文化权威仍然成为民国乡村士绅的基本要素,但学衔或学品不再赋予士绅“能进县和省衙门去见官的特权”,弱化了士绅“非官却近官”的身份特征,拉大了官与绅的社会距离,突出了官与民的分野。
民国时期,虽然士绅的“权绅”化进程使得乡村的“双轨政治”进一步演变为“单轨政治”(传统士绅的角色与功能仍有部分体现),但士绅仍然成为乡村权力结构的主体,只是此时的士绅构成却并非局限于功名、身份,其来源和出身已呈多元化趋向。(48)这时候,支配乡村社会权力的主体不仅包括“持有功名的士绅,也包括韦伯论述过的地方长老,此外还有各种所谓职能性精英,如晚清的士绅—商人、商人、士绅—经纪,以及民国时代的教育家、军事精英、资本家、土匪首领。”(49)在这个精英群体中,“士绅”就其实体而言,确实与传统士绅已有所不同,其基于“士”的身份性和社会权威性特征已渐弱化。(50)乡村留守士绅多数权绅化为政府的“鹰犬”,(51)传统乡村社会中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官、绅、民权力的平衡态势被打破,国家权力经由包括权绅在内的乡村精英群体空前地渗入到村庄内部。虽然民国时期曾一度推行乡镇自治,但在实践中未能成功实行。(52)概言之,民国时期是传统“双轨政治”向“单轨政治”的快速转变期,农民日渐成为劣衿败商、痞棍恶徒的鱼肉,农村的衰败与农民革命的兴起成为民国时期乡村的常态化面相。
传统乡村“双轨政治”的终结是通过中共领导的土改运动实现的。在土地改革中,党支持成立的农民协会成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农民协会发动群众,划分阶级成分,开展了对地主阶级面对面的斗争。随着地主与富农阶层被从农村社会结构中铲除(手段包括经济剥夺甚至肉体消灭),士绅连同其他传统的乡村精英被扫进历史,乡村传统的“双轨政治”彻底终结。在传统“双轨政治”终结的同时,中共在乡村组织成立了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及其选出的农民协会委员会等农民组织团体,这些组织集基层政权、群众自治、政治联盟多功能于一体,(53)以体现人民群众国家主人翁的政治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建构起当代中国基层民主政治的组织基础。但是,这些组织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民间的、自发的农民“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它们的兴起,主要是为了满足建国之初土地制度改革、建立和巩固农村基层政权、调整农村阶级和社会关系三项任务的客观需要,源于中国共产党自上而下的一种“外推力”,其使命具有临时性和过渡性。(54)随着土改完成、乡村政权组织网络的建立与完善以及农村土地制度向集体化进一步的发展和农民互助合作运动的兴起,农民协会便因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而悄然隐退。(55)
从传统乡村“双轨政治”终结的历程可以看到,在晚清与民国时期,政府并没有按现代“双轨政治”的标准对传统乡村“双轨政治”进行彻底改造的意图,相反,它们都重视乡绅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乡村传统士绅群体的衰落是“废科举”以及废科举后乡绅家业经营方式变革、战乱、国家政权建设等时势作用的客观结果。晚清及民国政府致力推进的国家政权建设,其主要目的不在于完善乡村“双轨政治”,而是要强化对乡村的控制,结果打破了传统“双轨政治”仅有的平衡格局。与晚清及民国政府不同,中共把按现代政治架构标准彻底改造乡村治理结构作为革命的目标,其中包括消灭地主土豪阶级,自上而下建立政令畅通的政权体系,自下而上成立各类各级群众组织。它不仅设计了乡村现代“双轨政治”的制度架构,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意识形态,而且建立了新型乡村“双轨政治”的组织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共产党领导的革命与国家政权建设是乡村“双轨政治”现代转型步入正式轨道的开始。但是,因为治国经验不足以及对民主政治缺乏深刻的认知,在实际的国家政治生活中,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发展道路一直不平坦。建国后政府并没有把村政权的民主建设作为施政的主要方向,而是通过设立行政村及村政府,将基层政权逐步延伸到村一级;通过把农会骨干吸收为乡村干部,打造新型的乡村权力精英,并通过他们把国家政治权力延伸到村庄的各个角落。人民公社体制也强调民主建社,但最后却走上政社不分、党政不分、权力集中的道路,(56)可以说,在建国后及集体化时期,中国乡村基本上实行的仍是“单轨政治”,国家权力自上而下强力渗透,极端时候村民甚至没有私密生活空间。自上而下轨道的极端强势,抑制了自下而上轨道的生成。
四、“村建理事会”(57):乡村“双轨政治”的完善之途?
改革开放揭开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新的一页,中国村治也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在市场化导向的改革浪潮中,各地村落随潮起潮落跌宕起伏,其中有的成了远近闻名的“明星村”(如华西村等),经济发达、福利优厚,有着令城里人都羡慕的光鲜外衣;而绝大多数村庄却在默默无闻中延续着历史的脉络,承载着制度变迁的冲击。下文关于村民自治及村治结构创新的讨论只针对占当下行政村大多数的普通村庄,“明星村”不在关照之列。
随着人民公社体制解体,乡村试行乃至推行村民自治制度,乡村“双轨政治”转型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在村民自治的制度设计中,国家行政权力上收至乡(镇)政府,行政村实行村民自治。村自治组织包括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等,它们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乡(镇)人民政府则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农村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村民自治组织需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单从制度设计来看,乡村新型“双轨政治”已然确立。但实践中的村民自治远未实现制度设计的初衷。在农村税费改革前,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事实上延续着“后人民公社体制”,乡(镇)基层政权机构不仅不尊重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地位,反而通过基层党组织系统,把其权力触角继续延伸至村级层面,使村委会成为帮助自己完成行政任务的“下属单位”。在这种情况下,村民自治流于形式,自下而上的轨道依然淤塞,乡村照旧实行“单轨政治”,这直接导致农民负担居高不下,干群关系紧张。2000年前后全国范围内发生的农民上访潮,(58)是农民对乡村“单轨政治”不满的集中表达,引起上层震动,促使农民税费改革在短时间内超常规顺利完成。
农村税费改革免除了农民负担了几千年的“皇粮国税”,釜底抽薪式斩断了基层政权组织伸向农民的利益触角,农民切实享受到政策带来的实惠,乡村干群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缓和。应该说,农村税费改革为村民自治实践、为乡村“双轨政治”转型营造了更好的外部环境,但从税费改革以来村民自治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形势依然不容乐观。税费改革后,村集体经济虚无化、社区公共服务空心化、村民对村级公共事务淡漠化、村民间关系原子化、乡(镇)村两级组织关系疏离化等问题日益严重。乡村实践的依然是单轨政治,只是其中有明显的变化:税费改革前“单轨政治”传递的信息主要是国家强化对村庄的控制以汲取资源;税费改革后国家权力已基本收缩至乡(镇)层面,腾出一部分村民自治空间,但村民自治却因村民缺乏兴趣、村组织缺乏能力而无法施行,无奈延续着“单轨政治”的局面。
面对税费改革后的村治困局,国家陆续推出一系列支农惠农新举措,加快政府职能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政府与村庄的关系从资源汲取向资源供给转型,国家鼓励社会管理机制创新,大力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国家的扶持政策对于增加村治资源、完善“双轨政治”提供了新的契机。目前,村庄治理的突出问题是缺人、缺钱、缺组织:(1)农村愈益留不住人才,非常缺乏年富力强、有知识、有能力、有人品、有魄力的村级领导人;(2)村集体公务经费非常缺乏,虽然政府支持“三农”的资金有大幅增加,但平均到每个村庄依然非常有限,而且许多财政支农资金不是平均分配,需要竞争政府项目,这对于那些缺乏人脉关系的村庄非常不利;(3)很多村庄因为公共服务能力的弱化,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已经很难履行团结和带领全体村民发展经济、繁荣社区的职能,其他群众性组织更加羸弱。基于这样的村庄基础,新型“双轨政治”该如何建设呢?
中国乡村“双轨政治”现代转型之旅艰难曲折,其关键原因之一在于长期忽视自下而上轨道的建设,漠视社区居民的村庄治理主体地位与作用发挥。回顾历史,乡绅群体对于传统“双轨政治”的运行曾经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那么,在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今日农村,是否存在类似古时乡绅那样的社会阶层?若有,他们可否发挥类似于乡绅那样的作用?一个值得关注的社会现象是,改革开放以来,城乡流动加速,通过高考、招工、参军、自主创业等途径,村庄或多或少都走出了一些精英人士。经过多年打拼,其中的佼佼者已经成为大学的教授、国家机关负责人或企业经理等。他们是村庄里走出来的成功人士,虽然生活在城市,却时时挂念故乡,苦于没有制度化的平台为家乡发展做贡献。可否把这部分人组织起来,为其提供平台,使之成为村庄建设的得力主体?应该指出,今日乡村“双轨政治”的理论渊源是宪政理论,它与传统“双轨政治”有质的不同,但二者在社会自我组织、自我服务、表达民意、制约政府的实效方面又有共同之处。
参照士绅群体在传统乡村“双轨政治”中的作用,以及改革开放以来村庄走出诸多精英人士的现实,笔者提出建设“村建理事会”的建议:每个村庄以本村在外的“成功”人士为主体,建构开放性的“村建理事会”,吸纳各界关心本村发展的有成有德之士为村建理事,为村庄发展献计献策,出人出力。村建理事会作为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参议机构,辅助村“两委”开展工作。“村建理事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当前农村社区建设中的突出问题。首先,各位村建理事俱为不同领域的成功人士,有知识、有能力、有经验、有视野,发挥他们的人力资本能够缓解新农村建设人才匮乏的问题。其次,各位村建理事都有一定的经济与社会资源,他们可以直接为村庄捐助,也能为村庄招商引资、争取项目提供帮助,有助于解决资金缺乏的问题。第三,村建理事会成立并顺利运行之后,会充实村政组织支持体系,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职能能够得到更好的发挥,并激活其他乡村组织资源。最重要的是,村建理事会将成为沟通国家与村庄的桥梁,村庄的声音据此将有更好的表达,村庄的民主监督与民主管理也将跃上新台阶。组建“村建理事会”也具有可行性。一方面,各村或多或少都有一些外出成功人士,这个群体客观存在;另一方面,中国人注重户籍与祖籍,有造福桑梓的文化传统与个人意愿。理论上每个城市人都有自己的乡村之根,如果这部分精英群体被动员起来,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将无法估量。
近年各地针对新农村建设中缺钱、缺人、缺组织的困境已经进行了一些创新探索,如皖、粤、桂等省份成立的“新农村建设理事会”,发挥乡村“五老”(老教师、老党员、老退休干部、老退伍军人、老年农民等)的作用,以村民为主体成立村公益事业建设的责任主体,协助村“两委”开展工作。“支部说,村委干,理事会点头才能算”是对理事会地位与作用的生动写照。浙江等省份在农村推广“新农村区域共建理事会”,共建会员单位涉及区域内的党(院)校、公安、消防、银行、社区、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组织。更多的省份如鄂、赣、苏、黑等则推出了“文明单位结对共建文明新村活动”、“百企进百村、共建新农村”等对口援建措施,帮助结对村庄建设与发展。上述策略各有特点,对推进新农村建设均有成效,但也各有局限:皖、粤、桂等省份的“新农村建设理事会”不能有效解决新农村建设中物质资源短缺的问题;“新农村区域共建理事会”在城郊,或在第二、第三产业发展比较好的农村地区比较适用,而对那些远离城市、经济落后地区的村庄则不适用;对口援建的缺陷在于,与海量的村庄数量相比,能够参与援建的单位数量太少。与上述创新实践比较起来,笔者提出的“村建理事会”的建议,有其独有的特点和优势。本文只是提出建设“村建理事会”的设想,至于“村建理事会”的组织架构、决策机制、工作模式、村董资格、激励机制,以及与村“两委”的关系等等,尚需另文深入探讨。
注释:
①费孝通著:《乡土中国》,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75—293页;黄杰:《“双轨政治”:对当代中国政治形态的一种尝试性解释》,《太平洋学报》2011年第5期。
②史靖:《绅权的继替》,吴晗、费孝通等著:《皇权与绅权》,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38页。
③⑦项继权:《中国乡村治理的层级及其变迁》,《开放时代》2008年第3期。
④秦晖:《传统中华帝国的乡村基层控制:汉唐间的乡村组织》,载黄宗智主编:《中国乡村研究》第1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3页。
⑤吉尔伯特·罗兹曼主编,陶骅等译:《中国的现代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78页。
⑥秦晖:《传统中华帝国的乡村基层控制:汉唐间的乡村组织》,载黄宗智主编:《中国乡村研究》第1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39页。
⑧瞿同祖著,范忠信等译:《清代地方政府》,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319页。
⑨明恩溥著,午晴、唐军译:《中国乡村生活》,北京:时事出版社,1998年,第227—228页。
⑩赵旭东:《乡村社会发展的动力问题——重新回味费孝通的“双轨制”》,《探索与争鸣》2008年第9期。
(11)马克斯·韦伯著,杨富斌译:《社会科学方法论》,北京:华夏出版社,1998年。
(12)沈延生:《村政的兴衰与重建》,《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6期。
(13)史靖:《绅权的本质》,吴晗、费孝通等著:《皇权与绅权》,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31页。
(14)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义和团档案史料》(上),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17页。
(15)费孝通著:《中国绅士》,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11页。
(16)张仲礼著:《中国绅士》,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第4页。
(17)(30)(31)(32)张仲礼著:《中国绅士》,第138—139、96、105、100页。
(18)(19)(20)(27)费孝通著:《中国绅士》,第121、113、117、118页。
(21)常书红、王先明:《清末农会的兴起和士绅权力功能的变化》,《社会科学研究》1999年第2期。
(22)李燕光:《清代的政治制度》,《明清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257页。
(23)姚莹:《复方本府求言札子》,转引自王先明:《士绅阶层与晚清“民变”——绅民冲突的历史趋向与时代成因》,《近代史研究》2008年第1期。
(24)瞿同祖著,范忠信等译:《清代地方政府》,第276—277页。
(25)(33)(34)(35)黄宗智著:《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279、233—234、242、241—242页。
(26)杜赞奇著,王福明译:《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
(28)底层精英指主要活跃在村庄范围内的小地主、村政人员、有低等功名者、族长等。相关精英的论述参见:Vilfredo Pareto, The Mind and Society: A Treaties on General Sociology(New York: Dover Publications, Inc., 1963);查尔斯·赖特·米尔斯著,王昆等译:《权利精英》,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李猛:《从士绅到地方精英》,《中国书评》1995年总第5期。
(29)所谓“无士绅”村庄是指在一段时期内,那些没有取得生员、捐监生等较低功名以上的人的村庄。
(36)(37)黄宗智著:《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第250、242—243页。
(38)周锡瑞著,张俊义、王栋译:《义和团运动的起源》,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30页。
(39)(40)瞿同祖著,范忠信等译:《清代地方政府》,第318、289—290页。
(41)Charls Tilly, The Formation of National States in Western Europe(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75).
(42)张静:《国家政权建设:问题与回顾》,《社会冲突的结构性来源》,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邹谠:《中国二十世纪政治与西方政治学》,《思想家》1989年第1期。
(43)西达·斯考切波著,何俊志、王学东译:《国家与社会革命》,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
(44)Sui, Helen F, Agents and Victims in South China: Accomplices in Rural Revolution(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9).
(45)张静著:《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
(46)费孝通著:《中国绅士》,第46—56页。
(47)(48)(50)王先明:《士绅构成要素的变异与乡村权力——以20世纪三四十年代的晋西北、晋中为例》,《近代史研究》2005年第2期。
(49)李猛:《从士绅到地方精英》,《中国书评》1995年总第5期。
(51)《绅士为平民之公敌》,张彤、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3卷,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77年,第302—305页;C. K. Yang, A Chinese Village in Early Communist Transition(Cambridge: The Technology Press, distributed b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59) 112-115.
(52)项继权:《中国乡村治理的层级及其变迁》,《开放时代》2008年第3期。
(53)(54)唐明勇:《试论建国初期的农民协会》,《中共党史研究》2005年第1期。
(55)张举:《新中国初期农民协会兴起与隐退原因探析》,《湖南农业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
(56)项继权:《中国乡村治理的层级及其变迁》,《开放时代》2008年第3期。
(57)“村建理事会”是“某某村新农村建设理事会”的简称。
(58)郑卫东:《农民集体上访的发生机理:实证研究》,《中国农村观察》200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