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维炜:“八二宪法”:立法公开化重要起点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78 次 更新时间:2013-07-17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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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维炜  

进入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刚刚起步,中国在希望和焦灼的双重交织下,亟须对宪法进行全面修改,以适应改革开放后的中国社会现实和发展要求。

1980年9月,面对国内新形势,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接受中央的建议,决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由叶剑英任主任委员,宋庆龄、彭真任副主任委员。

在此之前,中国在“五四宪法”颁布后,曾在1975年和1978年重新公布过两部宪法,但“七五宪法”修改正值“文革”期间,通过的条文只有30条,且充斥着极左的革命口号;“七八宪法”,虽然有所进步,却仍未摆脱“文革”的痕迹,不适应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的新形势。

再三权衡,宪法修改委员会成立后,彭真专门向中央打了个报告,提出这次修宪要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进行,随即获得了中央的批准。

宪法面临的是一场“大修”,需要一条一条重新起草,几乎可以称得上是推倒重来,常常需要逐字逐句反复斟酌,数易其稿。

1982年4月26日,宪法草案交付全国人民讨论,经过十年浩劫之后,民众参与宪法修改的热情万分高涨,热议浪潮持续了整整四个月,其后,宪法修改委员会根据公众意见又对草案作了近百处的补充和修改,“纯文字的还不算。”亲历者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顾昂然说。

1982年11月27日下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宪法修改草案开始接受代表们的检验。“经过逐章逐条审议,提出了不少好的意见,有的条文修改不止一处,连序言、总纲,一共修改了近三十处。”顾昂然回忆说,“有些是重要的修改,例如增加了‘违反宪法和法律必须追究’,这是军队代表提出来的。”

1982年12月4日下午五时,开始表决。代表们向大会堂内的三十个票箱投入了庄严的一票。粉红色的表决票上用汉、蒙、维吾尔、哈萨克、朝鲜文字写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表决票”的字样。

当时现场出现的一段小插曲尤为值得纪念,表决后的投票结果显示3037票赞成,3票弃权,对于第一次出现的弃权票现象,新华社记者提出希望如实报道,获得了中央高层领导的赞同。

于是,“八二宪法”成为共和国立法史上第一部公开表决结果的法律项目,有媒体因此而评价称,这使“八二宪法”自诞生那一刻便散发出不同寻常的革新气象,也成为日后立法公开化、透明化的一个重要起点。

从内容上,“八二宪法”把四项基本原则写入序言。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表示,实践证明,将这一内容用宪法记载确立下来是完全必要的。因为“这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前进的共同政治基础,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比较能够经得起各种风险、顺利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政治保证。”

在“五四宪法”的基础上,“八二宪法”重申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同时在结构上作出重大调整,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提到了“国家机构”之前,更好地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八二宪法”的一大改革,是对人民代表大会作了一系列发展和完善,尤其是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规定其可以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实践证明,把大量的立法工作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起到了重大作用。”乔晓阳说。

除此之外,“八二宪法”还改革了行政管理体制,恢复设立国家主席,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改革乡镇政权,确立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废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并将“一国两制”的构想法律化。

民族区域自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被称为正确处理民族问题的“中国经验”。“八二宪法”进一步把行之有效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肯定下来。

两年后,民族区域自治法经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为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

也正是自“八二宪法”起,宪法开始担当起推进国家改革、社会转型的历史使命。此后,“八二宪法”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先后四次修改,以民主、法治、人权为核心的国家宪法价值理念不断深入人心。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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