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继荣:反腐败需要达成的几个基本共识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92 次 更新时间:2013-05-12 21:27

燕继荣 (进入专栏)  

腐败治理的成效首先取决于共产党能否彻底摒弃“打天下坐天下”的特权观念、真正按照现代政党的要求实现脱胎换骨改造的勇气和决心

从根本上说,腐败与反腐败反映了一个政权中正反两种力量较量此消彼长的关系

反腐败是当今中国政治的核心议题。但是,反腐败也需要在执政党内甚至整个社会达成基本共识。客观地说,在以往时期,对于腐败问题的性质、原因、结果以及治理途径的认识,存在不同程度的分歧和差异,尚未形成共识。有几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干扰着反腐败工作。比方说,在对腐败定性的问题上,有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发展是硬道理”,改善民生又是第一要务,而腐败在某些情况下又是经济发展的“润滑剂”,因此,把反腐败的弦绷得太紧会影响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在腐败成因的问题上,有一种观点认为,腐败是改革开放后腐朽思想侵袭和个人主义价值观念泛滥的结果,因此,腐败治理的重点在于“党性教育”和“文化建设”;在腐败治理的问题上,有人认为,腐败是无法“根治”的,关键要控制到民众允许的程度,反腐败还需要依靠“发展”,而且,任何国家都会有腐败,中国的腐败是发展当中的必然现象,它与现行的制度无关,只要保持反腐压力,保证“苍蝇”、“老虎”一起打,“有一个查一个”就不会出什么大问题。也许正是受上述这些观念的影响,反腐败通常被看成是权宜之计,或者被当作是一种“运动”,在民众反应强烈的时候就紧上一阵,当舆论焦点转移的时候就松上一阵。

反腐败要取得共识,还是要回到基本的理论常识上来。在政治学研究中,权力和权利的关系被视为人类公共秩序的基本问题。这个问题在以国家为单位的公共生活中就表现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关系问题。扮演统治者角色、掌握公共权力的任何个人和机构,如果其行为得不到有效的限制和制约,就必然滋长特权和腐败,正所谓“绝对的权力意味着绝对的腐败”,这已经被看作是一条基本常识。

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关系(也就是官民关系)是历史上决定国家兴衰、王朝更替、政权演变的关键因素,而腐败一般表现为凭借权力地位而先占先得的特权行为和利用权力贪赃枉法的腐败行为,恰恰是恶化官民关系从而引发民众不满、激化社会矛盾、导致政权更迭的首要原因。因此,治理腐败历来是解决官民矛盾、避免政权衰败的关键所在。

从根本上说,腐败与反腐败反映了一个政权中正反两种力量较量此消彼长的关系。不考虑其他外在条件,一个政权如果能够很好地治理腐败,那么,引发社会革命的官民矛盾就会得到有效控制,因此,其统治的延续也就不会有太大麻烦。相反,如果官员腐败得不到有效控制,官民关系就会恶化,最终引发社会革命和政治清算的风险就不会得到化解。

必须要把腐败治理看作是现代政治生活解决官民关系、实现公平正义必不可少的制度安排

如果你认为官员腐败是改革开放以后的事情,那么,你心目中腐败治理的目标可能就是回到改革开放前的状态。比方说,有一种判断认为,官员腐败是邓小平改革开放政策的伴生物,毛泽东时代干部与百姓同吃同住同劳动,没有特权,清正廉洁,于是,一些地方搞“唱红打黑”运动时,就要求干部实行毛泽东时代的“三同”政策以消除和预防腐败。如果你以为官员腐败是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封建主义毒害侵蚀的结果,那你所认为的腐败治理的关键可能就是如何打造一批拒腐蚀永不沾、又红又专的好干部。再比方说,有一种表述,把中国的腐败比喻为改革开放后“打开了窗户也放进了苍蝇”,认为当今的官员腐败是资产阶级和封建主义消极思想影响的结果,所以要通过学习,改造思想,肃清资产阶级和封建主义思想遗毒,洁化官场风气。如果你认为官员贪腐只是中国发展过程中阶段性的现象,随着经济发展,短缺经济心理阴影逐渐消褪,官员的价值观念会明显改变,其道德水准也会普遍提升,那么,治理腐败的良策可能就是继续“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快经济发展,改善民生。有些地方和部门把反腐败同经济建设、软环境建设、民生建设、和谐社会建设对立起来,认为反腐败可能会影响地方经济发展;甚至认为腐败是经济发展的“润滑剂”,所以,对于特权和腐败现象,往往有选择地反上一反。

实际上,从政治常识的角度看,不能把腐败治理看作权力斗争的手段,也不能把腐败治理当作继续执政的权宜之计,更不能把腐败治理视为服务于经济发展或其他目标的手段,而必须要把腐败治理看作是现代政治生活解决官民关系、实现公平正义必不可少的制度安排。政治学研究表明,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永恒的目标,现代政治与传统政治的重要区别就是通过“宪政”体制来保证社会公平正义,而不是通过“替天行道”的革命风暴来实现公平正义。要建设现代政治国家,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要破除特权思想,以宪政制度来限制政府权力,规范官员行为。中国领导人必须认识到,中国共产党要真正有效地治理腐败,首先必须要承认,腐败不是改革开放惹的祸,也不是别人(资产阶级和封建主义)使坏拉下水,而是共产党自身特权思想没有得到根本否定和清理的自然结果。所以,腐败治理的成效首先取决于共产党能否彻底摒弃“打天下坐天下”的特权观念、真正按照现代政党的要求实现脱胎换骨改造的勇气和决心。

从较为长远的时段看,政府的清廉指数与民众对官员的有效制约成正比

的确,腐败是人类社会的通病,它根源于人性的“弱点”和官僚体制的弊端。所以,治理腐败是各国面临的共同任务。但是,采用何种方式治理腐败,这反映了完全不同的政治理念,也决定了反腐败的成效,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能否实现所谓长治久安的问题。

中国的腐败治理最终还是要回到从根本上理顺官民关系、“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轨道上来。那么,哪些制度安排是不可或缺的?或者换一种说法,从目前的情况看,应当如何把什么样的权力关进什么样的制度的笼子里?

从根本上说,通过宪政体制确立现代官民关系是必须的。现代政治的标志之一就是,腐败治理必须走“法治”的道路。所谓的“法治”,并不单单是制定法律来管制社会和人民,更主要地是确立宪法和法律的最高权威性,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来规制政府,约束官员。说到底,就是运用宪法和法律来规定官民关系,以约束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从较为长远的时段看,政府的清廉指数与民众对官员的有效制约成正比。所以,民众的制约实际是官员最好的防腐剂。任何国度任何体制,失去“民”的制约,权力的腐败将不可避免;不建立、不启用民众制约的制度和机制,要实现反腐防腐的任务,其努力和尝试都会显得笨拙费力而又难以持久奏效。

总之,反腐败需要形成共识。就目前的情况看,这种共识应当包括:第一,腐败事关重大,不仅关涉执政党地位,而且关乎社会公平正义,决不能以经济发展“润滑剂”或影响稳定为借口而敷衍了事;第二,制度漏洞是腐败滋生和蔓延的原因和条件,因此,腐败治理最终应该归结为制度建设;第三,腐败治理不应该仅仅以查处大案要案、惩治贪官污吏为目标,而应该以废除特权、建立现代官民关系制度为目的;第四,治理腐败不应该仅仅局限为执政党的组织建设,而应该上升为国家政权建设;第五,腐败治理的出路主要不在于各地党政部门的“廉政创新”,而在于立足执政党长期执政和中国“民族复兴”大业之需要所进行的“顶层设计”。

(作者: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北京大学政治发展与政府管理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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