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习近平主席走访了八个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并同各个领导人分别座谈。习近平主席说“毛泽东和黄炎培在延安窑洞关于历史周期律“其兴也勃、其亡也忽”的一段对话,至今对中国共产党都是很好的鞭策和警示。”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明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已建议有关部门抓紧研究综合性反腐败立法问题,并将修改完善反腐败方面的有关单行法律列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当前,反腐败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各界关注。长期积累的矛盾,收入分配不公,部分官员腐败,损公肥私,导致民怨载道、社会矛盾冲突、群体性事件增加,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和改革发展的大局。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反腐倡廉的立法工作,将涉及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监察法、预算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行政收费管理法、行政强制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研究论证建立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方面的法律制度等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就以个人财产申报的形式,要求国家公务人员处以上干部进行个人财产申报,并在一些地方和部队试行。结果申报的只是工资及部分福利所得,而实物补贴部分,私人投资等收入很难统计在内。特别是所谓灰色收入部分根本没有列入申报范围,所以才有了司法审判中的“财产来源不明罪”。这部分不明财产又涉及巨大、复杂的利益阶层和裙带关系,而“不明”两个字就隐藏了背后的利益集团,也保护了利益集团。“党政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规定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暂行规定”执行20多年没有一个贪官是通过这两部条例发现出来的,个人财产申报施行后收效并不明显,没有达到遏制滋生腐败的效果,显然规定存在严重漏洞。因此,须吸在取国外财产申报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财产申报法应从申报对象、范围、程序、审查、监督、惩处、问责等几个重要环节为主要立法焦点,进行研究制定。“哪些人需要申报财产”,申报对象合理划分很重要,而世界各国的标准也不一样,有的限定在选举后获得任命的官员、政务官,有的范围则更大。在我国应考虑“人情社会”的特点从实际出发,包括家庭状况,儿女、配偶经商状况等方面,否则就会让申报走过场。
在国家反腐败法没有出台前可以用《国家公职人员行为道德典》和《国家公职人员腐败犯罪惩治条例》和出台的七部党规汇编集成,把这几年关于反腐败的司法解释汇编成惩治条例,先用于反腐工作。要在现行相关条例规定下,增加审核、公示、考核、惩治等环节。对干部申报的财产的审核应由纪检部门、本单位的财务部门、银行和群众代表组成,采取同级公示的方式,可增加监督效果。
应实现申报、审查、监督、惩处、问责并行机制。其中,监督机制尤为重要。需从家族状况整体入手,提出申报办法,明确公示,发挥群众舆论监督主的主导力量。
反腐能力关系到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关系到执政能力建设,关系到民族的命运,国家的存亡。习近平主席重提“毛泽东历史周期律谈话”,有两层深意:第一,鞭策共产党人必须高度警惕跳不出兴亡周期率;第二,要求共产党人必须高度自信能够跳出兴亡周期率。
当前最大的危险是腐败。十八大报告中指出, “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要抓好的重要任务”,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完善基层民主制度,民主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高度民主和党外监督是帮助共产党人永葆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跳出兴亡周期率的光明大道。
要坚定不移反对腐败,无论是“物必先腐,而后虫生”的告诫,还是党的“八项规定”,都要求我们必须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必须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否则,共产党人必定陷入兴亡周期率的泥潭。
(观点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