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激烈的劳工抗争为何未能得到持续的扩展而被国家逐步平息,笔者试图通过对正式国有工人和长期临时工人的比较研究来回答此问题。本文聚焦这两组工人具体的斗争过程和机制,考察他们如何通过在街头抗议、集体上访和法律仲裁等不同斗争路线之间的穿梭,从而实现与国家代理人的互动。研究发现,这两类工人在斗争过程中获得了不同的象征性满足而不是物质上的让步;他们的满足方式的差异是国家代理人依据两类工人各自不同的历史轨迹和社会身份所做出的有差别的策略性回应与引导的结果。与强调工人内部分化导致集体无行动的“工人分化论”不同,本文所谓的“消散式遏制”强调分化的工人同地方国家代理人之间的互动,正是在这个过程中,工人们未能实现抗争可能带来的阶级认同,而是丧失了最初的激进动力和挑战性,逐步屈从于国家的和平驯化过程。
关键词:劳动抗争;街头抗议;集体上访;法律仲裁;消散式遏制
*作者:程秀英,清华大学社会学系,E -mail:xcheng@mail.tsinghua.edu.cn
**此研究受到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中国研究中心刘氏博士论文奖学金的资助。
一、问题的提出和文献综述
中国在日渐成为国际市场的“世界工厂”时,劳工矛盾与冲突已经成了其突出的社会问题。根据《中国劳工公告》的数据,2006年全国范围内出现了9万多起“群体性事件”,而其中大多数涉及工人。1如果我们把劳动仲裁也看作“劳动抗争”(laborcontentions)的指标之一,情况就更加明晰了,根据《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的数据,在2005年和2006年,每年的劳动争议都高达31万起;这些数字还不包括更常规化的劳动冲突表达方式,也就是不计其数的劳动上访。如果说在中国的经济奇迹之下,产生激烈的劳工矛盾(laborconflicts)是不足为奇的,那么让人惊奇的是,在中国并没有出现大规模激进的劳工运动(labor movement),而只是出现了一些零碎、自发的小范围劳动抗争。按照经典马克思主义理论,这些零碎的地方化斗争会随着工人的无产阶级化而逐步上升为全国性的斗争,甚至会产生革命(Marx,Engels&Tucker,1978)。按照世界体系理论,劳工运动并没有在世界版图上消失,而是在全球范围内被再组织起来,并随着资本的迁移而转移其战线,而这一论断的确被发生在巴西、韩国和越南等地的劳工运动所证实(Silver,2003;Chan1998;Koo2001)。那么,当中国成为世界资本的流入地时,也理应成为对抗国际资本剥削的世界劳工运动中心。然而,困扰中国的那些零碎的劳动抗争却没有导向大规模劳工运动的迹象。
中国“劳工运动的缺失”引起了很多国内外学者的关注和探讨,但他们的解释大多集中于工人的局限性或者国家的能力(state capacity)。很多研究都指出了工人在身份认同上的分裂(fragmented identity ),即工人受到单位区隔(Chen,2000)、性别差异(Sargeson,1999)、地域分化(Lu&Perry ,1997)或雇佣关系(Mallee,2003)等因素的影响,很难形成超越这些既有边界的阶级认同,也就无法发起建立于共同利益和普遍身份认同基础之上的跨越边界的劳工运动。基于强调单位区隔的“蜂窝状运动”(cellularactivism)理论就是这种视角之下最具说服力的研究成果(Lee ,2007)。此外,很多研究着眼于国家对劳工运动的控制,即国家对于工人独立组织工会及罢工的禁止(Chen,2003),这些都限制了工人运动发生的组织化资源;还有一些研究也强调了国家的物质性措施,比如,多层次社保网络的建立(Hurst ,2005)和对非正式经济的鼓励(Lee ,2007),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工人的生存困境,从而也弱化了他们的斗争意志。这些研究更多解释了为什么中国工人不愿意起来反抗或者没有能力起来反抗的问题(刘爱玉,2003)。
而中国的实际问题却是:当工人们起来反抗之后,为什么他们的斗争不能得到持续或者扩展,而是被国家逐步平息,从而未能导向大规模劳工运动。如果说,国家对工人独立组织的禁止从制度上杜绝了工人运动的可能,那么,分析中国工人激烈的抗争如何被平息却需要一些具体的解释机制。而工人的分裂性导致其保守性是一个过于简单的判断,因为在世界乃至中国历史上都曾出现工人突破壁垒实现联合大规模斗争的先例,所以只强调工人之间既有的分裂不足以解释其斗争程度的不足。因此,像以往研究那样把工人的特性看作固定不变的,而把国家处理成静态的制度背景的弊端显而易见;相反地,要从国家和工人的积极互动过程中来探讨中国独特的劳工政治。Solinger(2000)曾经提出,“工人反抗最重要一点就在于它本质上的互动性(interactive )。工人既对他们置身其中的总体政治经济环境作出反应,也根据他们从厂领导和地方官员那里得到的处理对待来行动”。可见,工人反抗的互动性使得工人的集体行动总是对国家的行为作出反应,因此,国家可以有效地控制工人,使其不能从根本上挑战或者威胁国家。可惜的是,这一指导性判断并没能在具体的经验研究中得到深入检验和探讨。从国家和工人互动的角度,西方文献提出了一个基本的命题,即在国家性强,即行政权力集中的国家中,尤其是中央集权国家易于产生针对国家的激进的工人运动,因为强大的国家既提供了一个集中而统一的抗争对象,又提供了去身份化(disidentification)的工具,换言之,促进了工人的同质化,使得他们形成统一的政治身份和统一的诉求对象(黄冬娅,2011;陈峰,2009)。但是,陈峰(2009)也敏锐地指出,这一理论似乎无法解释中国的事实,面对强大的国家,传统的工人群体和新兴的工人群体远未形成同一性。他提出用不同的政体类型,即中国体制对工人组织行为和集体行动的有效规管及积极的经济性权利立法来解释中国工人阶级形成道路的特殊性,但这一解释过于宏观而需要一些具体的中间机制来支撑,也就是陈峰提出而未能深入阐释的“国家与工人关系的特殊结构和劳动控制机制”。
本文尝试通过国家,尤其是地方国家官员和工人的积极互动,来探寻中国独有的国家工人关系和劳动控制机制,从而解释为什么中国工人未能在自我组织和集体行动中锤炼出阶级的集体意识和认同,而他们自发的甚至激烈的集体行动未能得到持续的扩展。
二、研究设计和田野调查
在一定程度上,李静君对于劳工动荡(laborunrest )的研究与本文的努力非常相似。她在研究中解释了工人动乱如何“被扼杀于地方”,并比较了东北老工业基地国有工人和东南沿海新发展区域农民工之间不同的反抗模式,指出了“国家对劳动的不同规管模式,以及在正式工作之外提供的社会供给体系(thesystemsofsocialprovision)最终导致了这两类工人之间的不同反抗”(Lee ,2007:10-11)。李静君对中国劳工政治的研究引人入胜,她所呈现的两种不同类型工人之间的鲜明对比也有利于揭示不同地方的政策和制度安排对工人斗争的深刻影响。但是,在她的研究中,这两类工人似乎生活在两个地理上隔绝、制度上分裂、心理上脱节的不同世界中,一个挣扎于瓦解的国家社会主义世界,而另一个奔走于崛起的市场资本主义世界;而且,工人不同的斗争模式被她解释为是特定的社会和经济安排,是国家政策的产物。在该视角下,国家主要是作为“政治经济框架”发生作用的,工人之间的区别则被处理为内在和固定的因素,这样就预设了两类工人之间反抗模式的根本差别,也就是说,他们根本没有机会也没有可能彼此认同并形成联合。那么一个很自然的问题就变为:如果不同种类的工人出现在有更多机会和可能产生融合的时间和空间里,他们是否能在各自或者共同的反抗之中产生相互认同,进而展开联合斗争呢?
基于李静君的研究,本文提出一个聚焦于国有企业的正式工和长期临时工在同一个地方同一时间针对同一个问题展开的抗争政治的比较个案研究。首先,这个研究是在中国中部的一个大型工业城市进行的,它展示了混合经济类型的内陆城市是如何处理劳工矛盾的,这样就避免了李静君研究中在国家社会主义的东北地区和市场资本主义的东南沿海地区之间的两个极端化对比。其次,这一研究还集中于国企改制这一历史时期所产生的对工人的安置补偿中出现的劳工矛盾。这样的选择,是因为作为国家致力于提高生产效率和企业竞争力的一系列改革措施的最高峰,国企改制实际上把劳工矛盾也推向了新的高潮,因而也提供了观察国家如何在这个潜在危险的时期维持社会秩序的最佳时机。最后,也是最重要的,这个研究在控制了其他变量之后,要彰显作为国有正式工或者长期临时工对劳工政治的影响后果。1与李静君研究中出现的国企工人和农民工不同,本研究中的国有正式工和长期临时工有长达十年的共同生产和生活经历,有的甚至有并肩斗争的尝试。而国企改制作为国家改变劳资关系,理顺合同制度,实现劳动力商品化的举措,看似提供了抹消这两类工人之间的差别,从而真正实现“无产阶级化”的趋势。只有在这一背景下,才有可能检验经典的同质化命题,探讨工人中不同的身份认同是否真的阻碍了他们组织基于共同利益的激进的集体行动乃至劳工运动。
本研究的田野调查是在内陆城市W 市。作为20世纪50年代国家建设的重工业基地之一,W 市拥有很多社会主义时期工业化路线遗留下来的大中型国企。在20世纪90年代末,这些企业纷纷开始改制。
依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和劳动经济研究中心的一项抽样调查,W 市的失业率在2002年为22.3%。虽然有学者认为这个统计数据偏高,但也有学者认为这个数据远远低于实际的失业状况,但可以肯定的是,W 市代表了一个面临国企改制导致的尖锐劳工矛盾的内地城市。在2005年1-8月和2006年的2-7月,笔者在W 市工会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信访办协助接待上访者,因此,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是参与观察和深度访谈。
在接待来访的过程中,笔者发现,有一个显著因素卷入并架构了工人和信访干部之间的互动,甚至影响了工人斗争的整个过程和结果,那就是工人的身份地位,即是正式工还是临时工。几乎所有的上访者和信访干部对话的开始都是关于上访者身份的询问,然后信访干部会根据上访者不同的身份给予不同的对待和建议。为了发掘正式工和临时工的身份是如何影响工人的斗争,笔者选取了两组拥有不同身份的工人,并追踪了他们抗争的整个过程,包括参与他们对不同机构的上访,与厂方领导的斗争,以及法律程序的执行。本文就是对这两组工人具体的斗争过程和地方官员对事件处理过程的一个比较分析。笔者不期望从这两个个案中得出普遍性的结论,而试图通过深入的个案分析对中国的劳工政治进行理论构建(Burawoy ,1998)。
从这个角度出发,本文认为这些工人未能更深入激化他们的反抗而形成大规模的劳工运动是因为他们被地方国家拖入了持久而分散的叙事斗争(discursivestruggles)之中。在这个过程中,他们虽然没有得到物质补偿要求的满足,但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象征性满足,这种独特的斗争和满足方式进一步分化了不同类型的工人,从而阻止了他们之间本来可以在企业改制这一历史时刻出现的阶级联合。这一讨论由三个部分组成:(1)街头抗议、集体上访和法律斗争这三种斗争方式并存,尤其是它们之间边界的流动性,提供了国家官员引导激进的抗议者进入一个叙事性“和平斗争”的治理工人的空间;(2)国有正式工和长期临时工之间的历史差异没有在改制的过程中得以抹消,而是在工人的斗争中不断被再生产出来,成为官员们“分而治之”的坚实基础;(3)国有工人和临时工在与工厂的斗争中都没有得到物质满足,但是在同国家的叙事斗争中都得到了不同程度与类型的象征性满足,从而使得他们的斗争偏离了最初的物质性的基础和方向。这三点就是中国劳工政治中的“消散式遏制”(dispersivecontainment )。
三、两个故事
(一)个案一:“我们还是人吗?!”
跟你说实话,他们在欺骗我们,出卖我们。他们根本没把我们当人看待。现在我们的处境还不如海啸难民,他们至少还有国际援助。我们呢?我们甚至没有地方住了。我们是国有工人,但是现在,你觉得我们还有一点人的尊严吗?鸟都有个窝,你说,我们要是没了地方住,我们还是人吗?!(2005-06,由《工友》杂志记者陪同,笔者在光明灯具厂工人宿舍采访)
光明灯具厂是W 市的一个市属小型国企,由于经营不善,1994年被一个主要经营房地产的民营企业高新公司兼并。兼并之初,高新公司承诺出资650万元设立永久性的职工福利保障基金、200万元的生产发展基金、80万股的二级经营实体准优先股和20万股的职工优先股,并在文件上承诺妥善安排光明灯具厂的所有离退休和在职员工,其中特别强调了“职工的原所有制身份存档不变”。然而在兼并后的十年间,高新公司并未兑现上述承诺,反而以“企业管理现代化”的名义,公开限定日期让厂里职工“自愿”回家拿生活费(每月50-200元),并威胁工人若不服从就“淘汰出厂”。随后,高新公司又把原光明灯具厂的200多台生产设备、工具和原辅材料全部卖光,并将厂区70多亩工业用地改变用途,规划成商业用地,高新公司的这些举动在2004年达到高潮。W 市政府2003年底出台了关于国企改制的地方性文件,高新公司趁机以贯彻市委文件为名,对原国有工人及其资产进行最后清算。
2004年底,公司出台职工分流安置及经济补偿方案,决定对所有工人工龄实行一次性买断,买断标准为620元一年。2005年初,高新公司将原光明灯具厂4万多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卖给一家房地产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4月1日,此房地产公司派人公开接管工厂并准备强行拆迁。由于大多数工人都居住在工厂内部20世纪70年代修建的集体宿舍里,高新公司的举措无疑威胁到了工人们最为基本的生存权,因此,工人们自发组织了护厂队抵挡接管和拆迁,并组织了数次的上街游行,冲上W 市的交通枢纽跨江大桥,阻塞交通达数小时之久。工人的这些反抗举措引起了区维稳办的注意。与此同时,工人们展开了对各个政府机关的上访,其中,市工会对他们的遭遇表示了同情,并组织了工人与高新公司的协调,在协调未果的情况下,工会帮助这些工人进入了劳动仲裁程序。然而就在工人等待仲裁结果的过程中,市政府成立了专门调查小组接管了此案。由此,法律程序被行政程序所取代,仲裁员公开承认,政府调查的结果就是仲裁的结果。
(二)个案二:“我们也是工人啊!”
那“同工同酬”是什么意思呢?这是劳动法规定的!为什么他们正式工能拿到赔偿,而我们临时工拿不到?我们也是工人啊!1995年《劳动法》说得清清楚楚正式工和临时工没有区别。他们为什么不遵守法律呢?地方的规定难道大于国家的法律吗?不要想欺骗我们,我们懂法!(2005-03,在工人代表律师办公室,笔者同律师一起与工人代表交谈)
第一棉纺厂是W 市最大的国企之一,是“一五”期间投资兴建的重点项目。在1987年前后,工厂以临时工的名义招用了大量工人,到20世纪90年代末,临时工大约有3000人。这些临时工大部分在第一棉纺厂工作了十多年,工厂在日常管理时都是将正式工和临时工分类管理、区别对待,如工厂没有为临时工缴纳失业和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的基数也较低。到2004年,第一棉纺厂由市政府指定开始改制,期间规定所有的国有正式工买断回家,而对临时工却没有任何的安排。这一举措立即引起了工人们的强烈反应,他们(包括正式工和临时工)组织了十数次的上街游行,包围厂部围堵工厂入口长达一个月的时间。对此,工厂采取了收买工人领袖、威胁恐吓一般工人、分化工人组织等手段,成功瓦解了工人的战线。最后,所有的正式工在2004年11月15日之前以每年850元的标准签订了买断协议,而临时工没有从斗争中获得任何补偿。于是,临时工们开始到包括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和市政府的各个部门上访,但其补偿要求没有得到任何支持。
他们最终走上了法律维权的道路,因为只有律师支持他们的补偿要求,并坚持法律赋予他们与正式工同样的权利。由于劳动仲裁的要求在市劳动局遭到拒绝,他们转而起诉市劳动局行政不作为,而第一棉纺厂则以第三方身份被推上了审判席。几个月后,这些工人取得了行政诉讼的胜利,然而他们关于经济补偿、规范合同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物质诉求依然没能得到解决。
从上述两个事例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许多相似的主题,两组工人都面临因为企业改制而引起的劳动纠纷,他们的斗争过程中都经历了激烈的街头抗议、纷繁的政府部门上访和最后的法律维权等阶段,所以说,他们的斗争都是从激进走向平和,从制度外走向制度内,在这些转变中,抗争的工人也从社会秩序的挑战者变成了规则的遵循者。如何理解工人斗争形式的这种变化,并解释为什么国有工人最终接受政府对法律程序的介入和调解,而临时工们却将地方政府部门告上法庭?
笔者将对工人的具体斗争过程做详尽分析。
四、不同的策略及结果
(一)街头抗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一章第三条,公民具有集会和游行的权利,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因为对行使这一权利的各种限制,比如游行必须得到当地公安机关的许可,必须在规定时间和路段进行,并且不得影响社会秩序等要求,使得工人的街头抗议很容易被“归罪化”(criminalized)。在这样的法律背景下,20世纪90年代后期中国工业城市的街头经常点缀着工人自发的抗议,这种有着一定组织化形式的集体行动几乎成为很多工人利益受损后最直接的下意识选择。对这样的街头抗议,政府官员、旁观者,甚至警察都采取了一种奇怪的“默许”态度。按照裴宜理(Perry ,2001:13)的解释,“只要在范围和目标上都有所限制,国家对由经济利益驱动的抗议都显示了一定程度的容忍,甚至同情”。正是国家在实践中对工人街头抗议的有限度的宽容和归罪化的可能,使得这些工人的抗议在更大程度上成为一种表演性的利益表达,而不是一种通过激烈冲突寻求问题解决的工具性途径。可以说,国家所掌控的任意“归罪权”是阻止工人抗争激进化,并引导他们进入国家的叙事化和平斗争(即通过集体上访与法律诉讼同工厂讲理)
的制度背景。
正如诸多其他被分析过的国企工人的反抗(Lee ,2007;Chen,2000;Hurst&O ‘Brien ,2002),光明灯具厂的工人们首先选择了集体上街示威游行的方式对工厂施加压力。首先,游行活动的这种激烈的开端显示了工人们卓越的组织能力。当然,他们的组织能力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他们经历的特定的居住、工作环境和生活境遇。这些国有工人从国家社会主义时期继承了巨大的组织财富,大多数人聚居在工厂修建的集体宿舍中,这种聚居方式在日常生活中培育了一个强大的互惠、信任和团结的网络,为集体行动提供了动员基础和资源(Zhao,1998);这些工人中的大多数已不上班,可以成为全职的抗议者;同时,生存危机,而不仅是利益受损,使得这些工人成为一个没有退出可能的利益共同体。与此同时,这些工人比起临时工来说,拥有更好的领袖结构,因为他们中的有些人曾担任过厂的领导职务,拥有丰富的政治斗争经验,对工厂以及国家政策十分了解。工人们对社会秩序的强大威胁力立即引起了地方政府官员的注意。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
在第一时间把这个“群体性事件”上报到区“维稳办”和“信访办”。他们在报告中称,“由于该单位是市属企业,有关政策方面的问题,我街道无力参与协调解决,为此,请你们及时将情况向市有关部门汇报,请求上级有关部门协调,尽快予以解决”。由于光明灯具厂的工人组织的抗议行为对社区稳定构成了威胁,因此他们的领袖自然被请到了政府信访办,而此后他们的抗争过程都处于政府的关注之下。为什么这些工人如此轻易地放弃了自己激进的集体行动而被导入制度化的解决渠道呢?除了上述提到的对工人激进抗议的制度化约束和国家所拥有的任意“归罪化”的权力所造成的威慑力之外,工人的历史经验和记忆也起到了重要的遏制作用(佟新,2006)。一方面,这些工人对曾经的社会动乱的记忆造成了他们对可能的未来动乱的悲观预计,一个工人说道:
我们经历过文化大革命,我们知道动乱是怎么一回事。
整个国家都处于短缺,那些当官的可以买得到,我们这些老百姓就会饿肚子。如果社会爆发了动乱,物价飞涨,国家就没有办法控制经济。只有发展经济,我们才能有和平的生活。所以我们也怕乱,虽然我们也很想反抗“。(2005-06,笔者由《工友》杂志记者陪同,在灯具厂工人宿舍的采访)
可见,国家关于“稳定压倒一切,经济发展才是硬道理”的意识形态已然成为了工人内心的霸权(hegemony),他们会自觉运用这一逻辑解读自己的经历和记忆,然后合理化自己的选择(Blecher ,2002)。另一方面,如同华尔德(Walder,1986)在讨论“共产主义新传统主义”时所指出的,工人长期的单位经验造就了国有工人的遵从和依赖性人格。正是这种人格使得光明灯具厂的工人忍受了高新公司长达十年的剥削和边缘化,直到他们最基本的生存受到威胁时才打破了这种忍耐。而当他们采取激进抗议方式来维护自己岌岌可危的生存底线时,这种遵从和依赖性人格也束缚了他们斗争的彻底性,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他们把声势浩大的集体行动作为获取政府关注与帮助的象征性姿态而非和工厂斗争到底的手段。在递交给信访办的报告中,这些工人声称:
说实话,原灯具厂全体职工和干部都是受党组织培养教育多年的好工人、好干部,尽管发现高新公司是在用欺骗手段搞企业兼并,也只是在2004年6月14号主动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写报告进行揭露,从来没有采取过激行为去讨回公道……只有当高新公司一再地违背市政府企业改制文件的情况下,工人们才自发组织起来向其交涉……今年4月1日,高新公司派人到灯具厂公开接管工厂并准备强行拆迁,全厂职工才如梦初醒,并自发组织了护厂队。在此双方紧张对峙的严重时刻,为避免事态继续恶化,全厂职工请求市委、市政府领导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高新公司的违法行为!(人命关天)(由灯具厂工人代表提供,在信访办得到证实)
虽然作为一份上诉书,其中的字句可能夸大了工人的善意及其对政府的期待,但是却最好地表达了工人心目中对于在公开的政治领域什么是合理合法的要求,以及什么是实现自己要求的可行途径的基本判断。在这个报告中,工人竭力为自己选择激进方式反抗进行辩护,并一再表示自己对党和国家的倚赖和服从。这种心态决定了这些国有工人的街头抗议不具有斗争的彻底性,一旦政府表示了对他们处境的关注,他们马上就会放弃继续这种危险的斗争方式。就像工人们所说的,他们做这些只是为了给政府一点“压力”,好让自己取得谈判的资格。
在第一棉纺厂,当工人们得知改制的买断方案时,立即选择了激进的反抗方式,其规模和时间均超过了光明灯具厂,甚至长期临时工也被动员参与了斗争,只是他们不是斗争的发起者和领导者,而是正式工的追随者。然而与光明灯具厂的国有工人们竭力回避谈及街头抗议或者努力为之进行合理化辩护不同,这些临时工谈起他们的街头抗议时显得非常热烈而兴奋。在她们的回忆中,那一个月的抗议令人兴奋:“我们关闭了厂里所有的大门,包围了厂里的办公大楼,阻断了周围的交通,还围攻了厂领导。厂里到处都是标语和大字报,市领导、警察、电视台都来了!”(2005-03,笔者在工人代表律师办公室进行访谈)这样的动乱延续了一个月,在未取得任何实质性胜利的情况下消遁于无形,所有的国有正式工人都以每年850元的标准买断回家,而临时工中只有很少数人获得重签为期一年的合同而重返工作岗位。根据工人们的解释,她们的斗争之所以没能赢得更好的补偿标准,是因为她们的领袖被工厂领导收买了,而工人们也被成功地分化了:她们中的一部分被厂领导关于改制后会以同等待遇聘用于同一岗位的虚假承诺所引诱,另一部分则被如果超出规定日期仍不签约就会分文无得的传言所吓退,结果是所有的正式工都在工厂规定的最后期限,即2004年11月15日签订了买断协议。当正式工们买断回家之后,临时工们只能回厂继续工作,没有补偿,没有合同,也没有社会保障。所以,在与国有工人的共同斗争中,临时工们没有得到任何经济收益,唯一的收获就是关于如何斗争的政治教育;不像国有工人那样把街头抗议看作是为了生存而无可奈何的选择,这些临时工在抗议中体会到了她们在工厂中从未经历的平等与解放,与正式国有工人的联合斗争激发了她们此后继续抗争的决心。
在正式工人放弃斗争之后,临时工们决定继续斗争以争取自己的权利。在她们的斗争过程中,有好几次的机会可以发起街头抗议,她们也确实以发起抗议来威胁厂方和政府,但这种威胁从未变成事实。从这些工人发起法律诉讼并频繁上访开始,厂里就有意识地调整了那些斗争“积极分子”的车间和班次,使她们很难聚到一起,甚至连简单的沟通都变得困难,更别提周密组织了。由于是临时工身份,她们无法参与厂里福利房的分配,所以大多住得比较远,交通费用对她们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加之三班倒已经让她们筋疲力尽,她们还需承担大部分的家务,所有这一切都阻止了临时工们发起和组织大规模的街头抗议,除非她们能与更大的群体联手。但是,她们的集体行动并未得到那些正式工的支持,甚至是理解。因为这些正式工坚持她们的特权,而这些特权被工厂在改制时的分化处理所强化。当临时工们想在斗争中实现与正式工的认同时,她们却被正式工抛弃了。
总而言之,光明灯具厂的国有工人们显露了强大的街头抗议的组织能力,但是他们对于动乱及单位生活的经历所产生的精神上的虚弱阻止了他们在这条斗争路线上的进一步发展,并轻易导向了制度化的上访。与之相对,第一棉纺厂的临时工表现出了较强的斗争精神,但是组织能力的薄弱使得她们无力发起独立的大规模街头抗议,因此只能选择较小规模的集体行动,即上访。正是在对工人街头抗议的了解与监控过程中,地方政府对两组工人不同的斗争能力与精神有了最基本的判断,所以国有工人领袖被“请”到了地方政府的信访办,而对临时工人基本置之不理,他们需要花费很大的功夫才能顺利进入信访程序。
街头抗议过程中基层政府和工人的不同互动奠定了他们在信访过程中被区别对待的基础。
(二)上访
信访在中国从来都是“弱者的武器”,它植根于“人治”的政治文化,并隐喻着对中央政府权威与正义的信任(Minzner ,2006)。在国家社会主义时期,信访制度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还处于比较边缘的位置,主要用于处理个人冤屈。但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社会矛盾激化,而解决矛盾疏解压力的制度化渠道迟迟未能开通,于是信访这个边缘化制度逐渐上升到一个应对日益激化的社会矛盾的核心地位。随着国有企业的改制,大范围的工人日常生存受到挑战,集体上访成为他们经常也最经济的表达和申诉手段。在上述的两个个案中,两组工人都有上访行为,但他们上访的策略、期间和信访干部的互动,以及上访的结果都有所不同。
在试探了多个政府部门之后,光明灯具厂的国有工人把希望寄托于市工会,第一棉纺厂的临时工们则把注意力放到了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这种不同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证明了这两组工人分化的身份认同,即国有工人更多地认同代表工人特殊身份与国家保护关系的工会体系,而临时工更多地认同代表普遍劳动者与协调劳资关系的劳动与社保体系。而这两组工人在两个不同体系中的遭遇进一步强化了他们的分裂认同,工会体系热情拥抱了落魄的国有工人,而劳动与社保体系却排斥激进的临时工人。
作为工会信访办的工作人员之一,笔者参与接待了光明灯具厂工人的上访。这些工人代表非常健谈,对工厂历史以及国家政策非常熟悉,他们递交了一份详细的申诉材料,并附加了有关工厂历史、改制政策等文件,有理有据地“控诉”了高新公司的“欺骗罪行”。在陈述过程中,他们也显示了良好的组织与表达能力,但他们对待自己的上访行为和对待接访干部的态度则充满了矛盾。一方面,他们清醒地意识到自己现在是在作为弱者寻求帮助,对自己的“弱势”处境从不讳言,并且一再强调自己所代表的工人们所面临的生存困境以博得同情:
我们对改制没有发言权,因为我们不代表兼并的任何一方。当然我们还是能看到很多问题的,你比如,土地的侵吞、国有资产的流失等等。但是我们无能为力。为什么?因为我们连自己的生存都管不了,更不用说那些国家政策问题。为了生存,我们已经斗争一年了,除此之外,我们无能为力。
(2005-06,笔者参与接待光明灯具厂工人代表的上访)
一再出现的“无能为力”清晰表达了他们下意识中对自身“弱势”处境的无奈,但与这种“弱势”所产生的“无能为力感”相对,这些工人也呈现出植根于“道德”的强烈的斗争精神。在上访的过程中,这些工人领袖们用道德立场而非单纯的生存处境来为其斗争行为辩护,他们一再强调道德和情感上的责任而非经济上的利益作为自己行动的合法性基础。
我们这些人在工厂之外都过着不错的生活,我们完全可以不管其他工人的死活。为什么我们要起来抗争呢?我们不是为了钱,实际上我们来信访是既费时又费钱。我们这么做是为了什么呢?因为这个厂有这么多的工人没办法活下去了,他们被推到了生存的边缘。如果他们的房子被拆了,你让他们躲到哪里去呢?但是他们都太老实,太能忍了,不晓得保护自己的权利。我们在这个厂里都工作了几十年,我们对厂子、对工人都有着很深的感情,所以为了他们,我们一定要斗争到底。(2005-06,笔者参与接待光明灯具厂工人代表的上访)
这些国有工人的斗争表现出明显的道义经济型反抗的特征,这种斗争因为来源于基本生存的困境而获得了天然的合法性,并总是诉诸社会的伦理道德(Scott,1976)。如同陈峰分析的那样,工人们的道义经济型抗争大多会求助于他们与保护性的父权制(paternal)国家之间的历史关系作为斗争的基础(Chen,2003)。所以,对于具有强烈道德取向并倚赖道德话语的国有工人来说,信访成为了他们最好的斗争方式。一方面,与规则明晰的法律维权不同,道德的话语在信访这个场域中还具有一定的合法性(Thireau &Hua ,2003);另一方面,与信访干部之间的互动也的确再造了父权般的保护性关系。国有工人被引入信访办之后受到了高度的重视和热情的接待,信访干部对他们的处境与遭遇表达了基于道德的理解与同情。只有在这个狭小的信访办公室中,这些被社会排挤和遗忘了的国有工人才能找到被“当人看待”的感觉,甚至于有时候还能找回一点点“国家工人”的被尊重感。所有这一切都使得这些国有工人的上访成为一种比较积极的集体行动方式,即使他们的问题没有通过上访得到解决,但是在与信访官员的互动过程中,他们能够体会到在社会上尤其是在工厂中丧失已久的尊重、理解与同情,甚至会产生问题最终会得到解决的“幻觉”(illusion)。这些就是这些国有正式工人所获得的象征性满足,也是促使他们在物质诉求无法得到解决的情况下,依然对这个信访的游戏兴趣不减的动力(Bourdieu,1999)。
如果说正式工们在市工会的经历充满了“同志式”的温暖,那么临时工们在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上访经历则是遭受蔑视的斗争过程。
当天的信访由笔者陪同三名女工和一名男工进行,以下是这些女工与信访干部之间的开场白。
工:我们厂改制已经半年了,可是我们农民工,哦,不,我们临时工还没有解除劳动合同。
干:那你们去找国资局,在改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解释权在国资局。
工:我们才从国资局出来,他们说我们属于劳动关系没确定才产生的这些问题,我们从八几年就开始在厂里上班,怎么就没有劳动关系呢?
干:那你就拿劳动关系,拿劳动合同来,拿工资表来啊!
工:我们有工资表啊!
干(厌烦地):你跟他们说啊,跟我说干什么?
工(愤怒地):你这里是解决劳动问题的啊!
干:改制问题不该我们管啊!
工:那劳动者的权利该谁维护啊?
干:你这个问题的解释权不在我这里,在国资局。
工:我们到国资局,他们说我们这个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
干:那你去找劳动仲裁,就在隔壁,我这里是信访办。
工:信访为百姓啊!
干:那我已经跟你解释了啊,这个劳动关系怎么办,仲裁就在隔壁,我不能解决百事啊!就算该我们管,你也要拿出证据材料来,不能你说什么就是什么。
工:那《劳动法》规定了的!
干:你把《劳动法》拿来看一下。
工:这是你们劳动部门制订的,怎么要我们拿呢?
干:劳动法规定,谁立案谁举证!
这样的对话持续了半个多小时后,信访干部开始抱怨:“从2点到3点,我跟你们说了一个小时,你们就是抓不住问题的实质。问题的实质就是你们的身份,只有证明了你们的身份,问题才能解决。然后你们就可以证明和厂里的劳动关系,就可以谈待遇。其他的就没什么可说的了。”工人们就问:“企业改制是改成股份制,怎么又是改变身份呢?”
信访干部说:“当然是转变身份,不转变国有身份,哪个给你钱啊?我是私人企业改成股份制哪个给钱啊,但是我是国有企业,转变身份才有钱啊。”工人们马上说:“那我们以前也有国有身份啊!”那位干部马上说:“你哪有国有身份,你一个农民!”工人们失落地说:“那这样说我们还是农民工!”可是,当工人们让接待他们的信访干部给出一个关于“农民工”的定义时,他却拒绝了,只说从工人出示的厂方文件来看,就是把她们当农民工来处理的。最后,这位信访官员语重心长地说:“我知道你们现在处境艰难,但是作为女人,我劝你们把精力和时间多花些在家里,照顾好你们的老公和孩子,不要管这些你们够不到的事了。”
从这样的对话中,我们可以看到,当这些临时工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寻求公平对待时,她们的质朴理解是,劳动局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地方,但超出她们意料的是在国家官僚机构的类型表中,并没有一个泛化的“劳动者”范畴,而她们在国家社会主义时期的非国有工人的身份如影随形般地影响了她们追求平等权益的过程。她们要么被定义为“农民”,不具备分享国家补偿的资格;要么被定义为“女人,”更重要的位置是在家庭中。总之,她们永远都是典型的“国有工人”之外的那个剩余范畴,而只有国有工人才能合理合法地向国家要求待遇。有趣的是,这些工人在上访中表现出来的也的确非常像“农民和女人”,而非训练有素的国有工人。不像光明灯具厂的工人代表们那样采取道德的立场,这些工人从不掩饰钱是她们斗争的目的,因此她们在斗争中死死咬住《劳动法》中的“同工同酬”这一提法。她们从不寻求建立在同情基础之上的所谓“帮助”,而是要求与她们所付出的劳动相称的报酬。相比国有工人代表们采取“一心为公”的英雄主义的立场,这些临时工更关心个人的实际利益,正是因为这样的局限使得她们在上访过程中受轻视。
但是,也正是因为这样的特性,这些临时工在斗争中显得更直接而顽强,显得更具斗争性。
简而言之,国有工人在单位中的经历在上访过程中也赋予了他们丰富的资源,而他们在上访过程中也获得了在物质困窘中日渐丧失的道德上的尊严和满足感。他们维护了自己“堂吉诃德式”的英雄形象,并从信访干部的话语中获得了尊重与同情。然而,他们对这种道德感的象征式满足也限制了他们可能采取的斗争策略与强度,以及他们可能对国家和工厂提出的诉求。结果就是信访干部在上访过程中充当了安慰者的角色,帮助缓解了这些工人的愤怒与沮丧,同时更给他们提供了问题能够得到解决的“幻觉”。当这个“幻觉”在信访系统内无法实现时,这些工人就会被指引到法律途径上。与之相对,临时工们在国有工厂中长期所处的劣势地位从反面影响了她们的上访过程。一方面,她们对国家官僚机构和国家政策的无知使得她们在面对信访官员时显得非常无力,而这种无力感越发将她们推向“不文明”的斗争方式,如争吵或是乞求,而不能像国有工人那么有理有节。另一方面,长期“二等公民”的身份使得她们在上访中被视为“农民”或者“家庭妇女”,远离了优势范畴“国家工人”,因而被认定没有资格向国家提要求。这样的特性使得临时工们的上访更像是斗争,而信访官员扮演的不是安慰者而是压制者的角色,最终导致了她们决定采取法律的手段来继续斗争。所以,虽然两组工人最后都走向了法律手段,但对国有工人来说,这不过是国家或者政府帮助的另一个表现形式,而对临时工人来说,采用法律手段是对政府官员的制约甚至是报复。
(三)法律仲裁
信访虽然在缓解激进抗议的斗争势头和工人情绪上发挥了巨大的“安全阀”作用,但是,由于在新型的政企关系格局和庞大的官僚体系中,信访办并没有因为其直接面对社会矛盾而被赋予特殊的权利,所以当光明灯具厂的国有工人们在获得精神满足之后要求实质性的帮助时,信访干部们是这样回答的:“是的,作为工会,我们是要维护你们的权益,但是现在,我们必须在前面加两个字,也就是说,我们要依法维权”。依法维权的结果就是这些工人们被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实际上,是工会帮助这些工人进入了仲裁程序,因为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所有与改制相关的劳动争议都不能被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颇具讽刺意味的是,第一棉纺厂的临时工们的劳动仲裁申请正是被这样一个理由拒绝,虽然那时工厂的改制已经结束了半年之久。仲裁申请的被拒绝,上访中的遭歧视,都使得这些临时工们的斗争目标发生了偏移,她们逐渐从单纯追求经济补偿发展到捍卫自己的权利,而这个权利在她们的理解中很简单,那就是能够平等对话,得到平等待遇。在律师的帮助和精心设计下,这些工人得以起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然后第一棉纺厂也被作为第三方请到了被告席上。
光明灯具厂的国有工人们发起了一个包括全厂一百多名工人的集体仲裁。在法庭上,这些工人对由工会帮助请来的律师所表现的职业性的冷静非常不满,他们夺取了主动权,直接与高新公司的律师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由于这些工人代表熟知国家政策,所以他们在气势上压倒了高新公司的律师,甚至指出了厂方的伪证嫌疑——在他们呈递给法庭的一份文件中提到W 市在2004年的最低工资标准为590元,而工人们指出这个标准实际上在2005年才出现。虽然这些国有工人在法庭辩论中再次显示了他们的斗争能力和素质,但是他们的斗争方式却没有按照严格的法律条文,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他们的争端起源本身就具有相当的政策性和政治性,而国家对于这样的国企改制问题也的确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因此,虽然他们在辩论气势上取得了胜利,但劳动仲裁委员会最终却没有给出任何裁定结果。工人代表们对这个没有结果的结果非常不满,仲裁的第二天就再次到工会信访办寻求解释和支持,而信访干部则暗示:由于他们案子的复杂性和政治性,所以要做好接受调解的心理准备,对此,那些国有工人们表示非常愿意接受调解。15天后,应该送达的裁决书没有到工人代表手里,同时市里成立了专班调查高新公司的问题。所以,工人们等来的不是清晰的裁决,也不是中立的调解,而是公开的行政干预。对此,仲裁委的态度是,“现在不好裁决,上面怎么决定,就怎么裁决,现在有专班,我们就不用裁决了”。这样的态度基本上意味着这些国有工人法律维权道路的终结,虽然依靠工会的帮助,他们“非法”进入了法律程序,但是这个法律程序最终被再一次“非法”地劫持了。
如果说,光明灯具厂的国有工人的法律维权过程始终都处在政府部门的帮助和引导之下的话,那么第一棉纺厂的临时工们通过法律形式呈现的则是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对立与平等。起初这些工人代表也试图发起代表46名临时工的集体诉讼,但遭到立案庭拒绝,被告知只能以个人身份发起个人诉讼,其直接后果就是每一个工人必须自己承担一百元的诉讼费用。大多数的工人马上就被诉讼费和可能败诉的风险所吓退,只剩下4名工人代表坚持诉讼,所以她们的集体抗争一开始就演变成了个人化的法律行为。在庭审之前,她们的律师一再叮嘱,除非必要,不要自己发言,一切都由律师负责,以免因措辞不当而给法官留下不良印象。
由于工人无法说话,而市劳动和社保局以及第一棉纺厂到场的都只有代表律师,因此整个庭审过程就演变成了三方律师之间的辩论。
其中,劳动和社保局律师提供了大量市政府关于国企改制的文件作为证据,他试图辩护的观点是:“并不是说我们劳动和社保局不作为,而是说在特殊历史时刻一种特殊的作为方式。工厂的改制和工人的安置是一个和政策政治有关的复杂工程,它不可能由哪一个政府部门按照哪一条法律来解决”。对于这样的论点,工人们的代理律师用一句简单的话进行了驳斥:“现在站在法庭,你告诉我,是国家的法大,还是地方政策大?”这样的质问揭示的是1995年《劳动法》中规定的取消正式工和临时工区别,实现同工同酬的规定同企业改制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不同工人区别对待的现象之间的矛盾。出乎所有人的意料,在历经半年的斗争之后,这些工人迎来了第一次的胜利,2005年6月,法庭判决市劳动和社保局行政不作为成立,限定其在30天内履行法定职责。然而这个得来不易的胜利却只是形式上的,当这些临时工去市劳动与社保局要求执行判决的时候,得到的答复却是:这是需要时间的,你们需要耐心等待。在等待的过程中,判决实际上成为了一纸空文。这个诉讼结果并非是一个特例,实际上,在中国40%的行政诉讼都会判原告胜诉,这个数字比美国高出三倍,但是研究也表明,即使打赢了行政官司,原告也很难真正从判决中获取实利(Peerenboom,2002)。
这两组工人在法律斗争中同样也表现出了不同的组织能力和斗争精神。国有工人对国家政策和工厂历史的熟悉,使得他们在法庭辩论中依靠自己的力量取得了口头上的胜利,但是由于他们并非自愿选择法律途径,而且他们的法律斗争从一开始就受到行政力量的保护、帮助和干预,所以他们很自然地表示愿意接受调解,而对市政府成立专班导致正常法律程序的终结表示了“理所当然”的理解和接受,虽然他们有能力进行法律斗争,但是他们内心更认同强大的行政力量,而他们的遭遇也印证了他们的这一认识。地方政府正是在充分了解这些国有工人的心理与斗争能力的基础上,采取了间接引导和直接干预的手段,将他们的法律斗争置于行政掌控之中。相对来说,临时工在组织和知识上的欠缺使得她们在法庭上只能保持沉默,甚至不适当的表达方式反而被斥责为“不文明”,因此她们只把希望寄托在律师的身上。与国有工人把法庭变成另一个政治斗争场所不同,这些临时工人的法律斗争过程非常专业化,而最后她们取得的胜利也是一种形式上和程序上的胜利,通过这个胜利她们实现了象征意义上的官民平等,缓解了她们因在信访办遭遇歧视而产生的对立情绪,并且在极大程度上鼓舞了她们继续法律维权的斗志和信心。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在临时工的法律斗争中处于被告的位置,并最终败诉,只是在执行判决的过程中又将法律拉回了行政的轨道上。可见,两个个案都揭示了法律与行政的复杂关系。
Gallagher (2006)在研究当代中国的法律动员时指出,在中国,大众对自己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的能力拥有的超凡信心,这同他们对于中国发展中的法律体系机能失调的清醒认知之间存在着矛盾,这便是法律意识的“知情去魅”(informeddisenchantment)。在很大程度上,这两组工人的法律斗争都印证了她的这一论断,正式工在法庭上的滔滔雄辩使他们有理由相信,如果真的依照法律来判决,他们是会胜利的,但是对于中国政治现状的清醒认知,使得他们放弃了继续斗争。而临时工们虽然在法庭上无法言说,但最后判决的胜利却使他们有理由相信继续斗争他们会取得最后的胜利。他们会把自己的利益诉求无法通过法律得以实现归结为:行政的过分干预或行政执行的不力,并且这些都无损法律本身的公平和正义。
五、比较与结论
“国企改制”是国家试图通过买断国有工人的终身契约,进而规范所有工人的合同程序,从而实现整个劳动力的商品化过程。这个过程潜在意味着去除工人之间的差别从而实现他们的同一化(universalization)。然而在实际的操作中,这种“同一化”的企图被“竞次”(racingtothebottom )的实践所取代——国有工人失去了他们的终身契约和所有特权,临时工们则失去了工作保障(jobsecurity)。面对生存处境和工作环境的恶化,不同类型的工人能够通过共同的反抗而实现彼此的联合并进而发展为劳工运动吗?本文对不同工人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表现的分析表明,工人们的确会采取手段来维权,但是在斗争的具体过程中,他们不断被地方官员区别对待,而区分的基础是这些工人不同的历史处境和社会身份。这两组工人之间的区别及其与地方官员之间的差异互动如表1所示。
对上述国有工人和临时工人斗争形态比较表要进行纵向与横向的双重解读。从纵向来看,无论是国有工人还是临时工人,其斗争形态都经历了从街头抗议走向集体上访,再到法律诉讼与仲裁的道路,并最终选择了不同的斗争方向。这三种斗争方式或空间之间的边界是流动的,而引导工人们在不同斗争空间穿梭的正是他们和国家代理人的互动,也就是国家对他们抗争的反应与态度。从横向来看,国有工人和临时工人不同的历史背景导致了他们不同的斗争能力与心态,以及他们在和国家代理人互动过程所产生的满足感。
国有正式工人和临时工人之间的鲜明对照似乎印证了关于工人分裂的身份认同的命题,但是实际上,它所提出的并不是对工人分裂导致保守性的简单论断的重复,而是一个关于工人的分裂性如何在斗争过程中由于同外力的互动而被再生产出来的探讨。裴宜礼(Perry ,1993)在对上海工人运动的研究中明确指出,工人固有的身份认同不一定导致他们的消极被动,在外力(比如党派斗争,民族危机等)的作用下,他们反而有可能成为工人联合斗争的动员基础。这就是Blecher (2004:197)提出的“工人的分化是否有助于防止这些抗争的潮流汇聚并扩散为一个更统一而强韧的全国性的劳工运动”的论点待检验的原因。本文的案例不仅验证了这一命题,而且提出了具体的解释机制。国有工人和临时工人历史背景和社会地位的不同的确赋予了他们不同的组织动员的资源和能力,以及不同的抗争心理,但是这些差异不足以解释他们在斗争方式和途径上的分道扬镳,关键是在与外力的互动过程中这些差异是如何被强化甚至是再生产出来,从而成为他们联合的阻碍或者是放弃激进集体斗争的基础。由于这些工人的斗争一直处在国家,尤其是基层地方政府的严密注视和积极引导之下,所以对他们的斗争形态产生直接影响的外力非常有限,在缺乏政党、独立工会或宗教力量(如韩国)启蒙和指导的情况下,工人们最直接地受到地方政府,尤其是作为国家代理人的信访干部的影响。信访干部则针对这些工人的不同特性和斗争能力对他们做出区别对待和应对措施,进一步加深了他们在转型过程中的利益分化,却淡化了他们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共有的处境恶化所可能带来的联合斗争的冲动。
如果说,工人内部分裂的身份认同在他们的斗争过程被再生产并成为国家继续分而治之的基础的话,防止工人的斗争激化依靠的则是逐渐成形的国家治理社会动乱或者不稳定因素的特殊场域。具体而言,街头、信访办和法庭既是工人抗争可以援引的空间,也是国家用来驯服工人并遏制矛盾的场所。在上述工人的抗争过程中可以看到,这个场域已经初具雏形并值得深入探讨。国家对工人街头抗议的容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矛盾受到压制而进一步激化的可能,对信访体系的重塑和扩张使之成为直接面对工人不满的安全阀,而对法律制度的推崇和强调使得依法维权变成了对工人的有效规范(normalization )和驯服工人的技术。国家在这个转型时期,也是矛盾日益激化的时期,采取的是立法上的含糊主义和实践中的拖延主义策略。由于立法上的含糊,使得国家保有了对工人街头抗议的随意归罪权,而国家行政权力和法律权力之间的界限模糊使得法律无法完全实现对社会矛盾的裁决与调解,作为“人治”象征的信访制度虽然在国家强调依法治国之后遭到多方质疑,却在2005年的新《信访条例》颁布之后得以巩固甚至加强。
正是由于国家含糊的态度导致这些场所和途径形成了一个边界模糊甚至流动的处理应对工人抗争的流水线(或者网络),而工人们在不同的场所和途径之间的流动与奔波成为他们主要的斗争形态,其结果导致斗争时间上的延长和斗争激烈度上的降低,甚至逐渐丧失斗争动力或者偏离斗争方向。最重要的是,国家通过对街头抗议的有限度容忍,同时开辟新的斗争或者是讲理的制度化渠道,成功地使得工人的斗争从与工厂争钱转变为同国家讲理,因此,物质利益之争转变成了叙事斗争。而在同工人讲理的过程中,国家依据工人不同的心理诉求,通过不同的途径给予他们象征性的心理满足,从而弱化了他们的斗争性。
需要强调的是,劳工抗争中象征性的一面是在国家对暴力手段垄断并对工人形成有效威慑的前提之下发生作用的,而在中国转型过程中,尤其是劳工矛盾日益尖锐的时候,暴力威慑本身并不足以解释工人抗争的平息,要解释劳工矛盾是如何被国家控制在分散和小规模的状态直至最终丧失斗争力,就需要借助于暴力之外的国家对象征资源的垄断与灵活运用的力量了。
注释和参考文献略。
来源:原载《社会》2012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