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问题,我前后写过总共近20万字的文章。现在我能讲的时间只有40分钟,显然无法把内容很全面地表达出来。所以,我只能讲一下我对重庆问题的认识的过程,并在此基础上简要说说我们应该吸取的教训。
在我心目中,薄熙来在重庆当权的那几年,实际上是在中国的西南一隅掀起了一股巨大的逆流,逆改革开放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潮流而动。重庆逆流是个广义的概念,不仅仅指薄、王的倒台的过程,而是指自薄到重庆当权起,薄、王一起胡折腾,一直到他们在重庆彻底败落的整个过程。
一、对重庆逆流的最初零星感受
对重庆逆流,我首先接触的是一些看起来是孤立的案件,有一些零星的感觉。具体的说,我最开始关注的案子是李庄案,但我只是在观察,没有很系统的想法,也没有表达意见。我第一个对之表达意见的案子是文强案,那时该案已到死刑复核阶段。文强案我当时觉得奇怪,因为重庆公权力机构有法不依的情况很严重,他们太多的行为显然违法。一个地方为什么要不择手段把一个显然罪不至死的人办成立即执行的死刑?不可思议啊!所以我就开始认真搜集这个案子的资料,从已经公布和我掌握的情况看,文强有罪,但他显然罪不至死。文强被指控了一个强奸罪,根据事实和法律,我当时就提出文强的强奸罪难以成立。因为,当事女方没有举报文强强奸,是专案组查到她的行踪,施加强大压力动员她检举文强的。不难想象,专案组会给那个女士两种选择,一个是举报文强强奸,她可以作为受害人,不受牢狱之苦,另一种就是承认卖淫,把她抓去劳教。另外,文强不可能不知道,从时间因素看,即使真有所谓强奸一事,刑法上也是没法找到定罪证据的。所以,指控和判文强强奸罪,显然是为了将其人格彻底打倒、把他的名誉完全搞臭,为判他立即执行的死刑做铺垫。后来进一步披露的情况表明,情况确实如此。
我们法学人士从来不否定文强有受贿罪,但法律的要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刑事被告罚当其罪。所以,犯什么罪就定什么罪,依法律该处多重的刑罚就处多重的刑罚,不能人为强加人罪名,也不能非法加重刑罚,这对于任何人都是一样。文强的案子我关注比较晚,但第一次看与相关报道我就觉得从侦查到审判,很多做法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当时是2010年6月,文强案已经到了复核的阶段,我赶紧写了《死刑复核,用法治原则给生命留下最后希望》,发表在《南方周末》。我从来不否认文强有罪,但法律对任何人都只能罚当其罪,依法显然不该判死刑的你不应该把别人整成死刑。这是再明白不过的道理。但这个案子的被告在重庆方面和最高法院有关人员的通力配合下,最终还是判了立即执行的死刑。
法院适用刑法,要不要遵守宪法?当然得遵守宪法,但我根据已有的公开报道断定他们违背宪法的规定。文强案一审判决有重大程序瑕疵,适用刑法疑似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最高法院违背已有的具体规定草率快速核准死刑,本身就违反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重庆法院对文强罪行的归责,也不符合宪法规定的担责体制,且法检警三家办案未依宪法规定相互制约,法院未按宪法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情况比较明显。最高法院对重庆被告人被判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忽视了重庆运动式执法,“民意”假造,刻意误导上边和百姓和有人对司法做政治化操控的情况。
鉴于这些情况,我当时给三个最高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写了信,寄送了《用宪法之光照亮打黑的路——向最高国家机关恭呈宪法意见》一文。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人员曾来电话讨论具体情况,答应转呈我的意见。
紧接着就是李庄案。最初我只是关注李庄案,并没有表达意见,但是我的工作部门发生了争议,我在《法学》月刊,范忠信教授那时候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写了一篇文章为李庄很抱不平,对重庆的做法很愤慨,我看了这文章以后我觉得它有理有据,应该可以发表,没有问题。但此文在编辑部发生了激烈的争议,当时有人就说,薄熙来将来要做政法委书记,我们发表这文章将来怎么办?我说你们是不是想得太多、太复杂了,我说我坚决主张发表。但那时我已经没有做《法学》的总编了,意见不管用,文章最后还是没能发表。
后来当李庄被追究漏罪的时候,我觉得薄、王操弄司法实在太离谱,决心大动干戈研究这个案子,于是写了篇标题叫《透彻的研究李庄案必须回答的150个问题》研究提纲。此提纲2011年4月21日发表在南京大学的费彝民法学论坛上。但很有意思的是,我发言刚讲完,在茶歇的时候一个消息在与会者中间传开:重庆有关检察院已经撤回对李庄漏罪的起诉。
再说说对唱红的认识。唱红到底有什么不对呢?应该说,公民有唱红歌或任何其它歌曲的自由。但公权力机构无权运用公共资源运动式发动市民无休止地唱红歌。重庆的搞法让我们这些过来人直观地感觉是在搞文革那一套。但这个很难找到证据,而且所谓感觉,说出来不过是一种猜测。至少从政治的角度看情况是这样。但从宪法角度看性质就不同了。首先,你凭什么投入庞大的公共财政资源和人力资源用于唱红?谁做的决定?在本级人大是否通过了必要的预算?从这个角度来说,可以说他肯定是有问题的。另外,唱红是他个人的爱好,他凭什么强加给全重庆人民?这从法律上说都是站不住的。我关于唱红这篇文章反响不错的,网站上此文点击量非常高。
二、对重庆逆流形成的较系统认识
这都是一些零星的感觉,但我后来把这些零星的感觉串起来思考,突然感觉重庆各种不对劲的东西是一个整体,是很系统的东西。薄熙来在那个地方掌权之后不是犯了这方面那方面的小错误,而是有一个与改革开放以来中央一贯路线很不相同的错误体系。我觉得中央应该了解这些情况,他实际上是在中共十七大外另搞一套。我们作为公民、作为党员有义务把自己对重庆的看法说出来,所以我下定决心要把重庆问题系统地梳理一下。对重庆事态的初步看法最开始是2011年6月在香港城市大学的一个研讨会上发表的,当时我发言的重点就是我后来那个《重庆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研究报告》的要点。
那之后我回到上海,在2011年夏天,差不多花了近3个月时间,包括整个暑假两个多月,搞了一个5.6万字的报告。这个报告首先说这种打黑做法是一种社会管制方式,不是一般性的问题,而是整体统治的方略。唱红、打黑和所谓共富,这些倒腾式具体做法之间有内在联系,其中作为抓手的就是打黑。薄熙来在重庆推行了一条剑指私营企业的刑事司法政策。这就是我当时的基本判断。
《重庆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研究报告》有全文、简明版和摘要版,三个版本当时都同时呈交中央最高领导层。下面是该研究报告的简明版的正文原文(仅调整了标题序数的写法),这是首次发表:
【重庆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研究报告[摘要版]
本自选课题集中研究重庆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的特点、内容和得失。本文最后部分也针对重庆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显露的不良后果和体制性弊端,提出了若干建议。
(一)维护社会治安型打黑与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的区别
维安型打黑是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合法正常地行使职权,适用刑法第294条追诉黑社会性质犯罪行为的职能活动。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则是公权力组织以打黑为契机、以公安等强力部门对刑法第294条做极端的运用为基础,对社会进行管理控制的方略。
在省市县等行政区域权力仍然过分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过分集中于党委书记个人,司法缺少应有独立性的体制下,地方全权型人士如果有意为之,可较轻易将打黑从维安手段转换成社会管理方式。社会管理型打黑有一些显然不同于维安手段的重要特点,其中包括:它由政治领导层以运动式执法方式持续推进;党的地方组织及其下属机构强力介入,导致法院、检察院违反法律规定,放弃应有的独立性,与公安部门一起违法变相合署办案;违反法律的规定和精神,成立职权跨越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阶段的全权型专案组;把不依法办事作为达到管理目标的基本策略;变相剥夺或最大限度压缩刑事被追诉人获得律师帮助和获得辩护的权利;违反法律的规定和精神搞不公开或半公开审判;在相关地区以暴力威慑制造“寒蝉效应”,等等。
(二)重庆打黑从维安手段到社会管理方式的蜕变
十余年来,重庆连续几届政府都积极致力于打黑,维护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秩序,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免受来自个人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侵害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重庆的打黑原本属于维安型打黑范畴,但最近两年多来,那里借重打黑和刑罚追求社会管理效果的情况十分明显,因此,那里的打黑从2009年成立二百多个(次年达到329个)专案组、大规模集中抓捕、秘密关押嫌疑人时起,就从总体上开始蜕变为以打黑为标识的社会管理方式了。
(三)重庆社会管理方式下剑指私营经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重庆的施政,把打黑作为最显著的施政标志,这个事实直接表明打黑在那里是被作为社会管理的基础性方法加以运用的。按照显示偏好原理,人们从重庆最近两年多来的打黑行为中可以观察到,那里的党政高层欲运用打黑实现的社会管理目标有三个:
1.他们首要的、基础性的社会管理目标,是削弱以私营经济为主体的非公有制经济,对私营企业、私营企业家实行变相剥夺。重庆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及相对应刑事司法政策的思想理论基础,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偏好“一大二公”,歧视私营经济,将私营企业、私营企业家在改革开放以来利用非按劳分配方式和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积累起来的财富视为不义之财。
2.以不真正公开、限制律师辩护的草率刑事司法程序“合法”地将一大批最大的私营企业家的资产、财产变相收归国有,看起来既壮大了国有企业、补助了地方财政,又缩小了社会的收入差距,但却同时使党和国家失掉了信用,宪法法律失去了权威和尊严,很可能得不偿失。人们可以经验地观察到,重庆一直在施行着一项剑指私营企业家及其企业的刑事司法政策。
3.通过用超越宪法、法律规定,对刑法294条做极端化运用的方法来彰显公共强制力,并以其为威慑手段来实现舆论一律和社会安定。
(四)重庆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对国家法制的破坏
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的许多做法,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放弃了我国政治制度的优势,另一方面又将我国政治体制、司法体制的弊端做了高倍放大。
1.重庆推行剑指私营经济、私营企业家和非按劳分配方式积累的财富的刑事司法政策,很大程度上否定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些做法影响所及,从长远看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当不利,也必将在全国范围内加剧私营资产向国外、境外的转移和社会较富有阶层移民海外。
2.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的推行,造成了有关行政区域党委书记、公安部门负责人的权力集中和扩张到了危险的程度。
3.在重庆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下,人大制度明显边缘化,政协制度很大程度上丧失了协商监督功能。运动式打黑还直接破坏了刑事司法制度中一些关键的内容。
4.公权力组织、尤其是公安部门随意抓人,秘密关押,先抓人、后取证,刑讯逼供,枉法追诉等滥施暴力的做法,严重威胁公民的人身安全、言论自由,新型“共产风”造成了先富阶层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深受侵害。
5.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过度依赖公安等强力机构,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倾覆了现行宪法秩序;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的推行,使相应行政区域的民众乃至整个社会受到日益严重的个人专制的威胁。
(五)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实际”[1]
重庆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是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实际”,比照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甚至共产主义阶段的要求形成的冒进发展方式的政法内容。确实,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在我国已成现实,现在该把重点放在强调先富带后富了,但现阶段无论如何还不能把工作重点放到采取措施兑现和落实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上。在对中国和本地区当今所处社会发展阶段的评估方面,重庆党政高层在思想认识上很可能存在方法论失误。重庆劫富和追求立即兑现“共同富裕”的地方性政策,包括重点拿私营企业家和私营经济开刀的刑事司法政策,脱离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
(六)重庆式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之实质及其不可行性
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的经济内容及为其服务的刑事司法政策,都是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和现行宪法格格不入的。谁也无权改变宪定根本规则,以权力意志和直接的公共强制力为基础,对社会总体利益及与之相对应的财产进行再分配。今天我国社科领域正或明或暗地展开着肯定、推广重庆式打黑型社会治理方式与揭露、摒弃这种社会治理方式的斗争。从表现形式看,这是主张依法治国、反对无法无天与不依法治国、坚持按个人意志办事的斗争,但其深层本质却是否定、改变宪法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分配制度与努力维护这些宪定制度的斗争。
推行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绝对不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正常思路和举措,而是向人治、向个人专制时代倒退的系统性动作。人们还应该看到,重庆在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下对待私营企业家和私营经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在解决贫富差距问题方式上采用极端手段。这类极端手段从根本上说势必严重打击本地乃至全国私营企业家对中国发展环境的信心,推动私营企业家和私有企业资产流向海外。推行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及其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的刑事司法政策,势必直接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定治国方略相抵触,也必然与中央的统一领导发生对抗。
(七)应消除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造成的不良后果并改革我国司法体制
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重庆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造成的不良后果:
1.宜以比较正式的形式在全党领导干部中开展一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学习、教育活动,并重温十一届三中全会下列论述:“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2.设法消除重庆推行剑指私营经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发展非公有经济和法制建设的负面影响,从增加包括民营企业家在内的先富阶层对经济制度的可信性和对我国司法制度在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保障方面的有效性着手,遏阻公民向海外移民和转移财产、资产的日益汹涌暗潮。
3.应看到:在法律、制度、事实真相与地方党委、党委书记、政法委书记等当权者的意志有差别时,司法机关只能选择忠实于本地当权的组织、个人,而不可能选择忠实于法律、制度和事实真相,这在当今中国是一个客观的、体制性的现实。不论从执政党长期执政还是国家长治久安考虑,我国都应该及早建立法治型司法体制。
(八)建议着手考虑建立法治型司法体制
我国当今越来越多的重大问题,如果缺少有权威、有公信力的司法机关,几乎是不可能得到解决的。形成法院、法官有足够独立性的法治型司法体制,有利于国家和社会长治久安,也有利于在民主与法治的框架内名正言顺地解决好目前依然存在的权力过分集中于省、市、县党委书记个人的严重弊端。为了使司法机关能够“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形成有权威和公信力的司法体制,我国似应以中共十八大为契机,考虑采取如下措施对司法体制进行改革:
1.对宪法做调整,提升各级人民法院的地位,保障其应有的独立性。1.修改宪法第126条,将该条修改为“法官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并修改相应的法律,包括将院长改为首席法官,去行政化。2.修改现行宪法第62条、第67条和第101条等相关条款和相关法律,将最高人民法院和所有高级人民法院组成人员分别改由全国人大选举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将所有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组成人员改由相应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选举或该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2.调整党内对司法机关的定位。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首席大法官在党内的地位提升至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级,其他层级法院首席法官的党内地位亦作相应调整。
3.调整或规范与司法机关对口的党内机构的组织与职能。1.撤销各级政法委员会,并发文件明确禁止设立其组织和职能跨越法检公三家的党内机构;2.如果不完全撤销各级政法委,可考虑仅保留中央政法委,最多保留省级政法委;3.政法委书记个人的党内地位不应高于同级法院院长或首席法官,且赋予政法委的职能应限于方针政策层面的问题,不应让其干涉具体案件的审理;4.禁止党的各级组织的领导人以书面批示、口头指示或默示等形式影响具体案件的受理和判决;
4.在党报党刊上放开司法独立的讨论。司法独立不过是指称司法机关、法官能保持住应有的独立性的法治型司法体制的一个语言符号。只要我们按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提法,将司法机关能始终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保持住应有的独立性作为司法独立概念的内涵,接纳和讨论司法独立就完全符合现行宪法、党章和中共十七大精神,不会有任何问题。把“司法独立”四个字看成洪水猛兽,是不理性的典型表现。】
《重庆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研究报告》把重庆唱红方面、打黑的方面、对待私营企业方面,以及书记个人独裁、变相搞个人崇拜,还有曲解邓小平共富理论的问题,集中做了研究。我于2011年秋将研究报告的全文、简明和摘要三个不同版本,同时通过邮局寄送给了国家和执政党最高领导层,以及中共中央书记处、办公厅、研究室。另外,我给他们每个人都专门写了信。
三、重庆逆流的主要教训
盛平:《重庆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研究报告》是什么时候寄给上边的?
童之伟:寄出的具体日期是2011年9月9日。事实上,该研究报告的全文发表在2011年10月23日召开的中国宪法学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上,收录在会议论文集的下册。
现在讲第三个问题,就是重庆逆流的教训。
重庆薄、王事件之后,我们对重庆逆流应该有系统的反思,要总结教训。如果没有反思、不总结教训,这样的现象还会发生,所以我到重庆去了一次,待了四天,我接触了重庆的政法系统很多人和一些学术界朋友,我也得到了一些材料,当然,我获得的材料可能没有李庄律师多,接触人的范围也与他有所不同。不过,我在原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做了些有针对性的调查。
我回来后进一步搜集资料,写出了《风雨过后看重庆》,全文4万多字,摘要版发表在2012年10月26日《经济观察报》,全文同年11月分5次发表于“共识网”。《经济观察报》发表后,从“凤凰网”转载后的反响看,关注度看来还是比较大的,其中参与的有17万多,点击量估计上百万。
总体来说,《风雨之后看重庆》的反响不错,我这里简单介绍一下它的要点。我原本老早就要到重庆去的,但中间出了很多波折,不方便细说。但2012年9月底我还是顺利去了重庆,在那里考察了4天,其间我感觉到,总体来说城市建设从外观看的比前几年确实好的多,但显然债务负担十分沉重。薄当时的规划似乎是只要到十八时大家都说他好就行,此后洪水滔天与他无干。
在社会治安方面,市民的感觉和反映都很两极化。有一部分人对于小偷小摸,街头小地痞恶势力很反感,这方面的治安确实有不少人说变好了。但在另一面,公权力对个人权利与自由的侵害极其严重。公权力给大家带来的损害远远大于地痞流氓,但很多人都看不到这点,比如说动辄就劳教,动辄找个罪名就把你侦办了,或者通过刑讯逼供搞个罪名把你判了。我调查了解得知,警察权滥用的情况比我原来想象的还要严重,尤其是他有指标,比如说哪个区今年劳教200人或者250人,必须刑拘多少人,必须判多少人的刑,必须打掉几个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都是下了指标的,必须完成。这造成了重庆市民的两极化,有家人或亲戚好友蒙受了冤假错案之害的,对重庆当局滥施暴力极其憎恨;但曾被小流氓恶势力欺负过的人,就觉得薄、王非常之好,坚决拥护,这就形成了看问题的两个极端。
重庆在所谓重庆模式的大旗下其实是玩了一些游戏的。薄熙来授意的一些重庆人员于2010年11月20日在上海开了一个“‘重庆模式’高层研讨会”,这个研讨会我感觉花钱应该会数以百万计。这个会议上,不少历史上的极左派人士都去了,此外,他们在公然声称请到了两大“左王”等等。这个事情感觉比较离谱,基本上是为薄熙来搏上位服务的。有人写了专为薄歌功颂德的文章,而且还请了一个广播电台金牌播音员朗诵。在谈到所谓“入常”一事时,特别强调“熙来薄己厚天下,天下岂能薄熙来”。实际上就是跑官要官。
胡舒立:这个东西谁写的呢?
童之伟:是上海的一个与薄联系较多的经济学家。薄熙来这样折腾,居然党内没人管得了。这个会议是薄熙来授意开的,主持人言语对此多有透露。
我的打黑报告发表以后,受到了薄熙来拥趸苏伟教授的强烈批评,其中有一段话,批评我学风浮躁,说我断定重庆首富、二富、三富都当做“黑’给薄打掉了是“妄言”。老实说我不是专门搞经济的,我当时是凭感觉排的一富、二富、三富,有一些根据,但根据确实不太确切。但我后来花了不少时间研究这个问题,发现我的给重庆私营企业家身家的排名确实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彭治民、李俊等确实是那里最富有的私营企业家。我在《风雨过后看重庆》一文中,有详细的数据证明这一点。从官方公布的数据来说,比如彭志民,其企业市值就上了100亿,远高于胡润排行榜公布的重庆首富。
李庄:一千亿都多。我说的就是彭志民,光那一块地就值两百多亿。
童之伟:他所列举的那几个企业和首富,有一个是龙湖,龙湖在打黑之前已经退出了重庆,我讲的数字是以2011年为主的,我查了证交所公布的数字,重庆上市公司最富有的老板,当年净资产不足40亿。
然后二富,李俊的净资产从我们能找到的资料也在45亿左右。李俊从海外给我打过电话,也自证过其资产的的价值是如此。
李庄:他的案子我现在正在代理。
童之伟:李俊多次从流亡地打电话给我讲一些事情,我跟他在电话里也核对过资产情况,他说他的资产确实是45亿以上。所以,至少第一、第二大的私营企业家都被打黑打掉了,这都是非常确切的数字,没有什么含糊。只不过有意思的是,他在向民营企业家下手的时候,主要是捡有经济实力、没上市的大房地产商。没有上市的企业比较好打,因为打上市企业马上会引起股价的变动,可能造成股票猛跌威胁社会稳定,他们承受不了。我可以这么说,现在上市的列入胡润排行榜的重庆私营企业,只不过是长着漂亮羽毛的孔雀,没有肉,真正有肉的大肥鹅是那几个被黑打的房地产商。
我说几点结论性看法:
1.重庆逆流浸染着红色民粹主义。薄氏民粹主义的基本逻辑是:国家不是全体公民的代表,只是排除了民营企业家、专家学者、律师和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工作员等“少数人”的“多数人”或“老百姓”的代表。国家只保护“多数人”或“老百姓”的权利,并不平等保护经济收入或社会职位居中上阶层的“少数人”的合法权利,“少数人”的合法权利是可以任意践踏的。薄氏治下的任何人,只要对薄氏和他的施政行为不满意、表达一点批评或不满,就会被排除在“多数人”或“老百姓”之外,成了可抓起来劳教或定罪判刑的“少数人”。
为什么说重庆的民粹主义是红色的呢?很简单,这种民粹主义是在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旗号下,以中国共产党重庆市委的名义推行或宣扬的,因而具有了“红”色的光环。而这种“红”色光环,恰恰就是它能够迷惑人、甚至让人望而生畏、不敢挑战的原因所在。“重庆模式”浸染在以“唱红”为标识的红色民粹主义意识形态中,所以,清算“重庆模式”首先要在理论上揭示红色民粹主义的反民主、反法治、谋特权内容和极端性质。
2.重庆逆流背离民主。法治国家或法治社会的民主之“民”,乃该国或该社会的全体公民。民主的基本要求,是按多数公民的意志进行统治,但同时保护少数公民的利益,让少数公民以批评多数公民决定或行为方式的形式参与民主进程。一般性谈论维护多数人利益,否定保护少数人利益的必要性或为多数人利益牺牲少数人利益,本身是一种阶级斗争思维,不是执政思维、民主思维。它相对于民主思维而言,就是民粹思维。执政思维、民主思维的要求平等保护全体公民的利益,不分多数人与少数人,所不同的只在于保护方式:为平等保护全体公民的利益,民主的要求是按多数人的意见做决定或处理问题,同时保护少数人对多数人处理问题的方式或多数人的决定进行批评或表达反对意见的权利。
薄主政重庆,实际上是刻意把“大多数人”、“老百姓”定位于按经济收入分层的社会下层,并以他们的当然代表自居,借助社会普遍的仇官、仇富情绪,操弄他们与收入较高阶层和各级各类党政官员相对立,这绝对不是在搞民主,而明明是在操弄民粹情绪。他操弄民粹的目的,在于火中取栗,用违宪和违反执政党纪律的方式实现个人政治目的。
3.重庆逆流违背法治。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所有人、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和各社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至上的活动准则、遵守宪法、法律;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法律平等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利,不论其处于多数人位置还是少数人位置。但是,红色民粹主义却抛开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最重要的宪法、法律标准,遇事不问其是否合宪、是否合法,反而整天把抽象的“大多数人”、“老百姓”“满意不满意”,做为他们施政和判断是非曲直的根本准则。其实,所谓“大多数人”、“老百姓”到底是哪些人,谁也不知道,他们是不是真“满意”,也从来不是经过调查统计拿出的结论。
红色民粹主义的反法治实质在于,它用“大多数人满意不满意”的一套诡辩,混淆合宪合法与违宪非法的界限。按其逻辑,“大多数人”只要自己满意,可以让少数人牺牲合法权利;国家机关随时可用“大多数人”满意或“不满意”为理由,非法剥夺其治下任何个人的人身自由或民营企业的合法资产。而所谓“大多数人”的到底是真实的大多数,抑或压根只是少数或极少数,那是从来没有人说得清楚的,因为没有公投,也没有中立机构做过民意测验,纯粹是当政者张口就到、用起来无比方便的一个名词。
4.红色民粹主义妨害民生。任何有理性的人都明白,薄在重庆的搞法,看起来是走共同富裕的路,实际上走的是共同贫穷的路。迄今为止的实际情况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经济总量的飞速发展,主要得益于民营经济、尤其是其中私营经济的贡献。如果我国在经济有了较大发展成就的今日,马上又折腾,用超越宪法、法律的革命方式劫富济贫,搞新型打土豪分田地,变相向“一大二公”倒退,那么中国经济必然在不久的将来遭遇停滞甚至倒退。所以,如果现在某市某省为了“大多数人”、“老百姓”一时“满意”而用违宪违法、破坏法制甚至犯罪的手段对待私营企业家,变相劫掠他们的资财,最终受损害的一定是全体国民的根本利益,其中包括原来在特定时间和地点支持这样搞的所谓“大多数人”、“老百姓”的根本利益。可以说,搞垮私营经济或逼迫私营企业家向海外转移资产和移民,实际上就是在走“共同贫穷”之路。这是从根本上危害民生。
5.纠正重庆冤假错案才能恢复全国民营企业家对前途的信心。薄在重庆主政时期,他显然曾授意下属随意抓捕民营大企业家及其家人、通过刑讯逼供方式将他们判处重刑,并变相大规模劫掠他们的资财。这些行为是以执政党及其领导下的国家机关的名义进行的,因而在全国范围内极大地加剧了民营企业家阶层的人们原本就存在的对自己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担忧。据我所知,今日之中国,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家不相信宪法、法律和司法能够保障其人身自由、私人财产权等基本权利的安全,其中有些人暗自焦虑,有些人如惊弓之鸟。在这种背景下,民营企业家阶层近年来对他们在中国的前途普遍日益丧失信心,出现了加速向海外转移资产乃至举家移民的趋势。
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这个提法很好,比中共十七大报告的相应内容更具体、更丰富,对民营经济更有利。中央做正确的和鼓舞人心的宣告,对于民营企业家恢复留在中国发展的信心是有帮助的,但仅仅用言辞宣告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实际行动。已经披露出来的信息显示,重庆在薄、王当政时期制造的冤假错案可能堆积如山,如果刚刚发生的大量明显的冤假错案得不到复查和相应处置,估计很少会有人相信国家最高领导层发出的实行法治的承诺。所以,重庆复查民营大企业家疑似冤案和纠正冤假错案这件事应该尽快展开。
我把重庆过往的做法留下的主要教训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必须从法制上改变地方党委书记独揽大权不受制约的状况;可用保障和扩大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方式加强对地方党委书记的监督;可以独立的司法来改变各地权力过分集中于党委书记个人的情况。
2.提升国家审判机关的政治地位和公信力,消除一些违反法治原则的极端野蛮的现象:用确保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的方法遏制刑讯逼供;坚决果断废除违反法治、侵害人权的劳教制度。
3.办理刑事案件的三方主体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门,必须按法律规定相互制约,严禁任何形式的合署办公;压缩和分散公安部门权力,提升法院地位,防止公安部门主导法院、检察院行使职权。
4.改革司法体制,实现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为此进行配套的改革。法院审理案件必须完全公开;被告人有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必须予以保障,不得变相剥夺。
5.按法治原则理顺执政党组织与国家机关的关系,党产与国产分开,不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专职党务干部不拿国家工资,其待遇由党自行解决。
6.实行各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直接和竞争性的选举制度;逐步提升人大代表直选的层级,实行人大代表直接和竞争性的选举制度。
7.压缩建设项目,集中较大财力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让全体农民和其他低收入人群共享国家发展和改革的成果,有效地降低收入差距。
8.规划制定新闻法、出版法、结社法和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法,首先落实新闻出版自由,允许私人办报办出版社,进一步放宽网络控制。
9.制定宪法监督(违宪审查)程序法,设立宪法监督专门机构,尽快展开对法律、行政法规等法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和对法律以下法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律性审查。
注释:
[1]见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4页。
来源: 胡耀邦史料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