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同志在十八大报告中强调“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更好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贯彻落实这一重要讲话精神,对于我们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健全协商民主制度,具有极其重大的指导意义。
十八大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是我们党在民主政治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中取得的最新成果。对于中国应该怎样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我们党经历了一个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在认识上不断深化的过程。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过程中,逐渐认识到了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这两种形式,前一种一般称为“选举民主”,后一种可称为“协商民主”。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把它与选举民主结合起来,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特色之所在。
协商民主的实质,就是要实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这里的关键,一是“政治参与”,二是“有序”,并使这两个方面能够有机统一起来。人民政协作为中国人民在为人民民主奋斗的过程中创造的民主形式,其优势就在于它能够在很高的制度层次上实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
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已经成为我国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就需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作用。十八大要求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特别是提出要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还具体地提出要深入进行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
要把协商民主这一重要制度运用好,尤其需要从党委和政协组织两个方面进行积极探索。从党委来讲,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中央关于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的原则,确保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真正发扬民主。从政协组织来讲,应以改革精神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制度建设,使协商民主有制可依、有章可循。应从制度上确保政协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在广开言路、集思广益中形成“睿智之言”和“务实之策”,提高建言献策的水平和质量;从制度上推进民主监督,对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大决策及其执行成效进行监督,并通过适当形式向决策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示;从制度上拓宽政协委员与人民群众直接联系的渠道,充分反映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