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洪涛 韩玉亭:论英国大学安全治理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34 次 更新时间:2012-10-26 09:37

进入专题: 大学安全治理  

倪洪涛   韩玉亭  

【摘要】英国大学安全治理的主要模式有三:驻校警察模式、令状授权校警模式、混合治理模式即以驻校警察为主、安保外包为辅的的综合安全管理模式。借鉴英国大学安全治理的经验,我国未来大学校园安全治理的基本走向可以设定为:非核心安保业务通过安保外包实现市场化;学校安保的核心事务警察化,以便实现大学校园安全环境的综合治理。

【关键词】大学安保;驻校警察;服务外包

引言

随着大学教育普及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以及大学对社会需求回应程度的日益加深,社会发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各种不协调因素也深刻影响着素有“小社会”之称的大学校园,安全形势复杂化形成的治理压力给大学及其周边环境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强大冲击。从“弗吉尼亚大学枪击案”[1]到“耶鲁大学墙内藏尸案”[2],从“河北大学李刚案”[3]到“南加州大学枪击案”[4],大学治安问题一次又一次的亮起了红灯。这方本应该是追求“独立之思想,自由之精神”的宁静乐土,何以宁静不再?在此背景下,大学校园的安保工作究竟应该如何适应新时代带来的安全挑战?大学安保到底应该采取何种制度模式?大学校园安全问题频发的核心原因何在?到底谁应该为大学校园的安全问题负主要责任、负责任的前提又是什么?

“天地四方谓之宇,往古今来谓之宙”。大学安保制度作为人类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所共有的社会现象,它既有一定的历史延续性,也存在着国与国之间的横向差异性与联系性。为此,笔者试图通过对英国校园安保制度及其实践经验的梳理、介绍与评介,以期对我国大学安保制度的完善提供镜鉴。

一 、英国大学安全治理模式全貌

英国在警察组织体系方面实行中央与地方分权,全国没有建立统一的警察体制。整个英国本土划分为3个警备区:英格兰和威尔士警备区、苏格兰警备区、北爱尔兰警备区。英国政府对它们的管理模式可分为两大类:其一,英格兰与威尔士警备区受内政部、地方警署和警察大队长的三重节制;其二,苏格兰警备区和北爱尔兰警备区受地方政府领导[5](参见附图1)。

(附图1:英国的警察组织体系图)

英国警察组织体制的复杂化,也导致了英国大学安全治理模式的多样化。在英国这样一个普通法系国度里,大学安保制度同其判例法和成文法并存的格局类似,也是多元大学安全治理模式并行不悖的。应该说这种多元模式并举局面的生成,是英国大学的自治传统、大学社区的内外环境、校园内的违法犯罪率、教师学生人数等一系列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6]

整体上讲,英国大学安保的基本模式主要包括:(1)驻校警察模式。如: 伦敦大学(University of London)、伦敦帝国理工学院 (Imperial College London) 、伦敦商学院( London Business School) 、伦敦政治经济学院( 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Political Science )等;(2)令状授权校警模式或称校园警务大队(constabulary)模式。如:牛津和剑桥这两所有着悠久历史、高度自治传统的大学就采用的这种制度模式;(3) 混合治理模式即以驻校警察为主、安保外包(outsourced security)为辅的综合安全管理模式。该种模式应用广泛、普遍,是安保外包与驻警模式的有机结合体,其通过发挥上述两种模式的优点,从而实现了大学安全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如:格拉斯哥大学(University of Glasgow)、圣安德鲁斯大学(St. Andrews University)、格拉摩根大学(University of Glamorgan )、加的夫大学(Cardiff University)等[7] 。

英国大学安全治理多元模式并举的格局中,每种模式都以其自身优势展示着英国大学安保制度的特色,发挥着各自在大学及其社区安全治理中独特的功能(参见附图2)。

(附图2:英国大学安全治理主要模式图)

二、驻校警察模式

(一)驻校警察模式的历史沿革

在英国,驻校警察模式中的驻校警察机构是国家警察的一种分支性派驻组织,驻校警察拥有国家警察的全部职权,是政府为了回应因大学规模不断扩张引发的复杂治安问题而应申请采取的应对措施。驻校警察模式的产生与发展经历了几个历史阶段,这个过程也是英国伦敦地区大学安保模式演变的一个缩影。

建立于1826年的伦敦大学,刚开始只是一个学者和学生的松散联盟。由于当时英国现代警察制度尚未建立,建校伊始该校的安全保卫主要采取一种社区自保为主的模式,也就是依据血缘亲情、邻里地缘、共同信仰关系而建立起来的互相帮扶、联合自保的治安防卫机制,遇到重大社会治安事件时大学以所在社区为依托一致对外,并有社区中德高望重的长者负责组织应对危机。

由于一直受到英格兰教会的干涉和反对,。在内政大臣罗伯特.皮尔的极力倡导下,1829年6月19日英王乔治四世签署了《大伦敦警察法案》(Act for Improving the Police In and Near the Metropolis),依据该法世界上最早的现代警察机构——大伦敦警察局随之建立——这被称之谓英国现代警察制度的起源。[8]在英国现代警察制度建立之后的几年里,伦敦大学的学生家长基于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考虑,开始对学校这种社区自保的安全保卫模式提出了质疑,要求大学提供更为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而深受英格兰教会排挤和反对的大学当局出于对抗教会干预的目的,顺应学生及其家长的要求,请求大伦敦警察局设立分支机构派驻大学内部,以便维护学校的安全和秩序。1837年后,大伦敦警察局开始陆续向大伦敦地区的大学派驻警察和警察机构,该种警察和机构隶属于大伦敦警察局,大学当局对驻校警察不享有任命、解聘与续聘的权力,不过,驻校警察在履行职务时,一般也会礼貌性的征求学校当局的意见。驻校警察享有大伦敦警察所享有所有法定职权,包括警告、逮捕、强制驱逐校园等等,但这些职权的行使必须以维护法律秩序的需要为限。[9]

1839年的《郡警察法案》(County Police Act)规定,各郡治安法官有权决定地方警察局及其警察分支机构的设置,有权根据现实需要裁撤或者合并所在区域的警察机构,无须受中央政府指令的左右,内政部只对郡警察的管理模式、着装要求和薪水标准等方面作原则性的规定。[10]驻校警察在维护大学及其周边安全秩序的同时,借助其职权行使频频插手大学事务,从而又对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构成了严重威胁,也遭到了广大教师和学生的厌恶和强烈反对。[11]于是,大学为了寻求保障和干预之间的应有平衡,也不得不与驻校警察展开了长期的合作与博弈。大学当局采取多种措施游说所在郡的治安法官是其与警察权博弈的第一步,希望借助治安法官对警察机构的裁撤权制约驻校警察,减少地方政府通过驻校警察干涉大学事务。

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政府基于武器研发的迫切需要意识到了大学学术研究的重要性,主导武器装备研发的大学和政府之间关系因此进入了蜜月期。英国内政部颁布的《1914年特别警察法令》(Special Constables Act 1914)规定,在战争状态下可以任命特别警察。于是,为了维护战时大学秩序免受战事的破坏,使得大学能够服从国家需要、集中精力从事新型武器装备的研发,政府在大学周边派驻军队实施安全保障,学校遇到紧急情况时,可以请求军队进入大学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这是在战争状态下对驻警保卫模式的一个必要补充。二战期间,英国内政部吸取一战时的经验教训,发布命令:在战争期间,禁止驻校警察以及其他的地方警务人员辞职,除非是基于健康状况的原因,以此确保大学能后在战时有序地从事教学研究,服务于国家的战争需要。[12]

二战后,伴随着欧洲婴儿潮的到来,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英国大学的入学人数迅速增加,大学治安环境也随之每况愈下,这急需加强驻校警察的保卫力量;另一方面,六、七十年代世界范围内大学生民主运动的兴起,又对代表国家权力的驻校警察体制存在的正当性提出了质疑,大学生强烈抗议驻校警察对其学习自由的粗暴干预。驻校警察模式在争议中徘徊不前。但是在没有新的安保体制建立的情况下,驻警的秩序维护功能又是无法取代的。于是,大学当局通过向警察机关提供物质帮助、给警察发放福利奖金等方式,实现大学自治权对警察权的反渗透,试图透过大学的财政力量改善与警方的关系,甚至“俘获”警察,达到大学和政府之间权力的相对平衡。这种物质拉拢方式在1980年代得到了充分运用,撒切尔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减少公共经费开支,大学以此为契机逐步加大对驻校警察的经费支援,在缓解内政部和地方警署财政压力的同时,也实现了驻校警察干预的最小化。到了1990年代,大学对驻校警察的资助比例达到了其全部经费开支的50%左右,并逐渐形成了一项不成文的制度安排。[13]

(二)驻校警察的职权

英国驻校警力的配置是多样化的:其一,有一名或者若干名驻校警员专门为一所大学或者特定的教育机构服务,这是驻校警察模式中最常见的配置形式;其二,在大学比较集中的市镇,设立警察分局进驻其中一个大学,其警务工作以该校为主,同时辐射其他学校;其三,驻校警察机构在维护所在大学的秩序的同时,其管辖的范围还扩展到就近的社区。总之,驻校警察警力部署是按照各个大学成员人数、学院分布、社区环境等因素进行的,以此实现校际总体平衡。[14]英国驻校警察在大学安全和秩序维护中扮演着多重角色,其职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执行法律的权力;学校巡逻;提供咨询意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1、执行国家法律的权力

驻校警察最核心的职权是执行法律的权力,并且在执行法律时大学驻警与大都市警察拥有相同的职权,只是在重大刑事案件和突发性事件发生时,才求助地方警察。驻校警察有权对大学及其合理区域内发生的贩卖毒品,暴力恐吓,偷盗伤害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实施询问、拘留、逮捕等强制行为,并且由于驻校警察的执法对象、服务范围和处理的案件类型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所以其在行使职权时享有相当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在逮捕等问题的细节上不与上司商量,独立作出判断。以违法者所处位置的不同为例,占有少量大麻的违法者如果在大学所在社区大街上,驻警仅仅给予其口头警告并同时没收毒品;但若在大学内,违法者就有可能被警告甚或被逮捕。大学是一个这种差异能够合理存在的地方。[15]

长期以来,英国大学区域内的学生犯罪既没被注意也没有被惩罚,大学成为学生实施犯罪行为的安全天堂。据英国教育科技部(the Department for Education and Skills ,简称DfES)的统计,在北伦敦地区,两个学期里共逮捕了超过40个学生。[16]在英国,每年都有许多学生被学校开除,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的行为不同程度地构成了犯罪。驻校警察机构在挽救这些学生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驻校警察采取一系列措施帮助他们融入到学校生活,通常通过和一些机构的配合来达到教育的目的,比如社会福利机构,年轻人犯罪教育机构,犯罪心理诊所等。同时,驻校警察还要求学校与学生签订可接受行为协议(Acceptable Behaviour Contracts)(ABCs)、与学生家长签订父母管理协议(Parental Control Agreements )(PCAs)等方式[17],以达到共同监护教育特定学生(不遵守学校纪律或经常违法的学生)的目的。根据2002年《学校突发事件警察应对法》(Police Response To Incidents In Schools,Metropolitan Police Service, 2002)的规定,多数学校和警察就扭转学生旷课、犯罪以及学校秩序混乱状况还达成了一揽子合作计划。[18]

2、学校巡逻

驻校警察的第二项职权是学校及其周边区域实施巡逻,负责治安保卫和违法处置。英国的大学大部分属于社区大学,很少像我国大学有高大的围墙,也很少核查进入大学的人员的身份。但即便是这样,大学也存在“入侵者”,这个概念主要指称那些进入大学破坏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刻意损坏学校各种教学设施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驻校警察校园巡逻的职责占据了他们执行职务的大部分工作量。驻校警察还要根据巡逻时掌握的治安状况、消防隐患、交通瓶颈、违法动态、犯罪类型等安全状况进行整体分析和统计,据此就学校及其周围的安全形势给出建议,审查学校在突发情况下的应急方案,并与大学当局就安全治理进行反复磋商和密切合作。

因为学生旷课在英国是相当普遍的现象,并且英国教育科技部 (DfES, 1999)的统计数据已证明旷课与犯罪有紧密联系,旷课的学生在街上闲逛,增加了他们成为犯罪受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机率,旷课的学生回到课堂成为学校秩序好转的重要指标。《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法令1998》(Crime and Disorder Act 1998)规定,驻校警员在必要时有权在市政警长指定的时间通过强制的方式将旷课的学生送回学校。驻校警察和学校协作跟踪这些旷课的学生,必要时采取措施将其带回学校。[19]另外,无论是逃课的学生还是被学校开除的学生名单,都应该在驻校警察那里备案。

3、提供咨询和安全教育

驻校警察行使咨询和安全教育方面职能的方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还通过经常邀请毒品专家来学校讲课、带领学生参观监狱等方式、探访少年法庭,对学生进行警示教育,以降低其因不懂法导致违法犯罪的概率;[20]其二,定期请求市政警察专家来学校举办一些诸如防盗防抢知识、女学生自我保护策略等方面的讲座,通过这一系列的讲座切实加强学生们的自我防范意识,其三,加强与社区的联系,利用当地的教堂举办基督教为主题的研讨会.并借助学生做礼拜的机会发表关于学生安全防卫和预防犯罪发生的演说;其四,为学生提供有关专家建议和心理指导,帮助学生走出因人际关系、同学欺凌、感情纠葛和校园暴力等因素造成的心理阴影[21];其五,通过成立午夜篮球俱乐部和举办形式多样的娱乐活动等方式,促进学生、家长、老师、学校管理者、驻校警察、社区居民间的相互沟通,以疏导的方式化解相互间的误会,并在活动过程中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最后,驻校警察还为学生开设公民教育、暴力预防、远离枪支等课程宣,提高学生的安全观念和法律意识。(参见附图3)

(附图3 驻校警察的主要职权)

三、令状授权类校警模式

在英国,尽管因历史原因,警种多元,但是现代警察保持其政治中立性,不依附于任何团体和个人,扮演着“正义执行者”的角色。故此,没有法律授权,大学当局是不可能享有警察特权的。比较特殊的情形是,有着悠久文化传统的部分古老大学在特定历史时期经过了令状授权,却个别化地享有设立并领导校园警察的特权。根据英国1825年出台的《大学法令》(Universities Act 1825),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的校长(副校长)有权任命20—30名警察(constable)并组建为大些警务大队( constabulary),警务大队的日常管理有学监(Proctor)负责。两所大学的警察在其所在大学四英里区域范围内享有和地方市政警察同样的职权,当遭遇重大恶性刑事案件时大学警务队也可以请求地方警局协助处理。[22]在英国现代26种特别警察中,就包括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的特别警察。[23]这种模式满足了大学自治的内在需求,充分保障了学术研究的自由。

1996年,英国内务部颁布了《1996年警察法案》(1996 Police Act),该法案未涉及包括牛津大学、剑桥大学警务大队在内的21个类别的不属于内务部管辖警种的职权配置,这也再一次肯定了两所大学的校长依托警务大队享有警察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不过,随着大学治安环境的日益复杂和安全状况的不断恶化,大学当局不得不通过不断扩充校警的人数,以便促使其能够维持大学及周边四英里范围内的安全与秩序,但校警人数的增加和职权的扩大,又不可避免地影响到了大学周边居民的合法权益,大学周边居民开始以各种方式反抗大学警力对他们的监管,抱怨这种无处不在的警力给他们工作和生活带来的不便。于是,为了控制大学警察权力与人数的不断扩张,2001年12月18日英国内务部出台《警察职数特别工作小组的报告和建议案》(Police Numbers Task Force ——Report and recommendation)该报告对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校警人数做出了限定,建议牛津大学的校警人数上限是40人,剑桥大学的校警人数上限是16人,以此来平衡大学警察权和地方居民权益之间的关系,这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是对1825年《大学法令》特别授权的一种限制。

2002年牛津大学附近的一位商人居民写信给国会议员,向其反映牛津大学警务大队的权力已经强大到严重干扰当地社区居民正常生活的程度,要求国会通过警察改革法案,取消1825年对牛津大学设置警务大队的特别授权。该商人的代理人说道:“这些人(校警)已经落伍了,他们已经不再像他们宣称的那样对我们负责任。”[24]在此背景下,2003年牛津大学理事会决定解散大学警务大队,理由是要达到规定的训练标准和执行多层级的申诉程序的话(multi-tiered complaints procedure),对校警投入的经费太昂贵了。[25]于是,根据大学理事会的决议,大约40名校警被重新任命为学监办公室工作人员(Proctors Officers),先前的校警不再以学校警务大队名义行使职权,但他们仍旧受校长和学监的领导,这些人员仍然执行之前大约95%的职权。

四、混合治理模式中的安保外包[26]

西方警察学者曾言:“警察私有化是与社区警务并驾齐驱的两大改革。也许私有化将主导未来的警务革命。”因为,“基于警力不足,你要获得服务就要支付金钱,社会急需而又免费的服务必然是定量。”[27]英国的私人保安就是在这样理论背景下蓬勃发展起来的。撒切尔改革的核心措施之一就是推行私有化的改革,严格控制政府部门开支。就警务事项而言,主要是借助竞标、外包等手段来引进市场竞争机制, 将警察服务性的职能市场化。其实,随着社会的发展, 社会阶层的分化, 公众日益呈现出多元化的需求。这些服务通过市场化改革,由私营企业、非政府公共组织等社会部门来提供。这既可以为警察节省开支和警力, 又通过引入竞争来提升这些服务的质量。而且公众也有了更多的选择余地,可自由选择高质量、多层次的安保服务。[28]

除了上述警务私有化改革的时代背景外,英国大学安全服务外包的发展还受到其独特文化心理因素的影响。在美国,假如一所大学驻扎了警察,其会被认为是一个学生生命财产安全有保障的学校,家长都愿意将自己家的孩子送到这样的学校就读。而在英国情况却恰恰相反,家长会认为那些驻扎了警察的学校管理混乱,因而也是无秩序、无保障的,否则,其为何成为时刻需要警察重点关注的区域?在这样的思维逻辑支配下,一般家长也不愿把孩子有驻校警察的大学去读书。[29]英国人这种观念推动许多大学想方设法去适应这种文化传统,从而在客观上也促进了大学安保外包普及和发达。大学的日常安保工作通过服务外包的方式委托给保安公司,大学不仅牢牢掌握了学校的基本秩序维护权,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地方警察与学校当局在事关学校的自主发展问题上的意见分歧,同时避免警察字眼的适用,迎合了家长们的要求。

目前英国大学安保工作的社会化程度较高,由保安公司来承担校内安全管理的做法已是十分普遍的社会现象。安保公司会根据受雇学校的服务需求和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安保方案,承担包括人身和财产安全在内的各项安保任务。在英国,一旦校内发生财物被盗等案件,均由承担该校安保任务的安保公司负责赔偿。因此,英国大学与安保公司订立的合同,其内容非常精细和明确,在正式履约前安保公司一般都会向保险公司投保,以便规避风险。

保安公司受托的首要任务就预防犯罪。他们不仅要执行委托学校规章制度,而且还要保障法律在学校的执行与落实。保安公司为了保护全体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研究秩序以要对学校的教学区与生活区以及各种公共场所实施不间断的巡逻。并且在一些市政警察没有涉足区域处理骚乱、制止暴力等。[30]

除了佩戴枪支权被市政警察垄断外,学校保安也允许配备警棍、催泪瓦斯等必要的警械。英国学校保安处理不法行为的程序通常根据案件严重程度的不同,分为依次递进的5个级别:第一级别是表明身份。即首先要向涉嫌违反学校规定的当事人表明自己的保安身份,否则涉案当事人没有配合调查的义务;第二级别是口头警告。即对那些扰乱学校教学和研究秩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有悔改表现的当事人予以口头的批评教育和训诫;第三级别是管理和约束。为了保障师生安全以及学校的正常教学研究秩序,学校通过授权的形式(一般体现在外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授予学校保安一定的权限)将大学自己享有的管理与约束的权限授予学校保安。例如在学校里酗酒闹事,学校保安有权将醉酒人约束到酒醒,并由醉酒人赔偿其给学校造成的所有损失;第四级别强制。即对扰乱学校秩序且无悔改的入侵者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的权力。当有人违反法律或大学规章、且上述三个级别的手段已用尽仍不能制止的情况下,保安可以采取诸如警棍、催泪瓦斯应对违法者,通过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制服违法者,并使其处于“暂时无能力状态”,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进一步发展。当然其必须遵循最少动用武力原则[31];第五等级别是“致命的打击”。该种方式的适用条件是严格限制的,除了正当防卫,只有在严重危害师生人身安全等重大案件和突发事件发生时方可采用,比如校园内发生枪击案时。当然,通常情况下,法律要求学校保安在遇到重大刑事案件时,必须请求市政警察处理。(参见附图4)

1 2 3 4 5

(附图4:英国学校保安制止校园不法行为的5个级别的手段。)

五、评介与借鉴

英国大学安全治理的多元模式中,驻校警察模式与我国1978年-1991年各大学的公安处(或派出所或分局)的设置有相似之处,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我国那个时期的大学公安派出机构是和大学保卫处合署的,采“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合署办公、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32]因此,英国驻警模式真正翻版是我国有江西、海南等省市正在试点的进驻模式。[33]无论是英国的驻警模式还是我国部分大学的进驻模式,其最大的优势是保证了国家警察体制的统一性。可是,其弊端也更加突出,即该类安保机制没有兼顾大学的自治属性和学术自由的内在要求,在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发生国家警察权和大学自治权之间的摩擦和冲突,从而使大学的保护性力量成为了国家控制大学教学特色和研究方法、内容的强大工具,最终可能完全背离制度设计的初衷。

从这个意义上,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的校警模式将大学秩序维护权和国家特殊警种有机结合起来,很好地保证了大学校长的警察权,使得大学在安全的自我解决过程中守护学术自由,既能在一定意义上节约公共财政的开支,又不失为一种高效的大学安全保障机制。美国的校园警察(campus police )制度与该种模式如出一辙,以其鲜明的特征展示着其独特的制度魅力。

英国警务私有化是其行政事务民营化的重要一环,此中改革趋势下产生的大学安全服务外包模式,将契约精神镶入大学安全治理,通过大学校长家宅权和秩序权的委托执行,实现了对国家警力不足的有意且必要补充。服务外包既不受安保人数的限制,又有服务主体、内容与质量的极大选择空间,还有效地避免了大规模警力介入大学事务对学术自由构成的威胁,可以说是未来大学安保发展的重要方向。

在我国大学安保工作实践中,既有先前大学公安派出机构的制度资源和人力资源,又有大学自身保卫机构的工作经验,晚近几年随着大学治安状况的复杂化,许多大学也以劳动合同的方式招聘了受保卫处管理的保安。可见,英国的三种大学安全治理模式在我国都有着不同程度的实践。为了应对日益突出的大学治安形势,问题的关键是在借鉴外国经验的基础上,实现不同模式的整合。笔者以为,应该借鉴剑桥大学和牛津大学的校警模式,使校警成为我国大学安全职能的主导力量,以解决我国大学目前普遍存在的保卫处工作人员去警察化后执法权悬空甚或无执法权的现状。同时,实现大学保卫工作人员和安保外包模式的有机结合,在培育信用体系和提升契约精神的基础上,将保安公司的安保服务制度化的纳入大学治理。

总之,借鉴英国大学安全治理的经验,我国未来大学校园安全治理的基本走向可以设定为:非核心安保业务通过安保外包实现市场化;学校安保的核心事务警察化,以便实现大学校园安全环境的综合治理。

【英文摘要】Abstract: The university security governance system in UK mainly includes three modes: stationing police in school; the university security model which is from law specifically warrant; the hybrid model is a comprehensive security management model,which mostly stationing police in school with private security in support. We can learn the experience of UK, the campus security governance trend in China: We must peel off the non core security operations from the school police officers, private securities implement school security affairs by the security outsourcing mode. At the same time,the school police officers perform those core school security affairs , So we can achieve the goal of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on campus security affairs.

【英文关键词】university safety;stationing police in school;Service outsourcing

【作者简介】

倪洪涛(1974-),男,汉族,河南禹州人,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韩玉亭(1985—),男,汉族,山西阳泉人,湘潭大学法学院2010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研究生。

【注释】

本文系司法部科研项目“大学治理中的程序缺失及其补救研究”(09SFB2020)的阶段性成果。

[1]John M. Broder,32 Shot Dead in Virginia, Worst U.S. Gun Rampage, N.Y .TIMES, APR.17.2007.

[2]柳阎.耶鲁女博士被杀案有突破杀人嫌犯10月受审[N].法制日报,2009-9-22.

[3]烨泉.“李刚门”司法与舆论能否牵手合作[N].法制日报,2010-10-28.

[4]陈一鸣.两名美国南加大中国留学生遭遇枪击身亡[N].中国日报,2012-4-11.

[5]王大伟.英美警察科学——热点、改革与启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109—110.

[6]Eugene A .Paoline Ⅲ, John J. Sloan Ⅲ,Variability in the organization structure of contemporary campus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A national-level analysis ,Policing A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olice Strategies &Management ,NO .4 ,2003, P612-639.

[7]由于英国警察组织体系的特殊性,笔者在本文中的研究除了牛津大学、剑桥大学采取以大学为直接分析样本外,其他两种模式的研究都以地理区位为内在的逻辑分类主线,通过对各个地区大学资料的整合和整体概括后得出结论。

[8]Clive Emsley, Policing and its Context 1750—1870,The Macmillan Press Ltd.,1983,p70—71.

[9]Briers. A. N., School Based Police Officers, doctoral thesis, Middlesex University, London,2002,P9.[10] Clive Emsley , Policing and its Context 1750—1870,The Macmillan Press Ltd.,1983,p70—71.

[11]Alastair Bruce, Julian Calder, Mark Cator , Keepers of the Kingdom ,Jubilee Edition, Cassell , 2002, p187-189.

[12]Alastair Bruce, Julian Calder, Mark Cator , Keepers of the Kingdom ,Jubilee Edition, Cassell , 2002, p165.

[13]Briers, A., Safer School Communities: Working in Partnership with School-based Police Officers. London: Middlesex University Press. 2004, P25-27.

[14]Andrews. C, The long arm of the law, Managing Schools Today , 2007, P17-21.

Dean. J, Back to school, Police Review , 2005, 29 April, p24-25.

[15]Andrew N. Briers, School-based police officers: What can the UK learn from the USA?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olice Science & Management,Volume5 Number 2,2003,p133—139.

[16]Briers. A. N, School Based Police Officers, doctoral thesis, Middlesex University, London, 2002, P8.

[17]Briers. A. N, School Based Police Officers,doctoral thesis, Middlesex University, London, 2002, P9.

[18]http://www.cityoflondon.gov.uk/NR/rdonlyres/FE759EBC-2543-402E-8F8F-12962005895C/0/drug_incident_educpdf.pdf,[EB/OL],2012-5-22访问。

[19]Briers. A. N, School Based Police Officers, doctoral thesis, Middlesex University, London, 2002, P10.

[20]Lloyd, C, Scare straight or educate, Home Office Research Findings No.30. London: Home Office. 1996 , P14.

[21]Andrew N. Briers, School-based police officers: What can the UK learn from the USA? ,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olice Science & Management, Number 2 , 2003, p133—139.

[22]http://www.legislation.gov.uk/ukpga/Geo4/6/97[EB/OL],2011-10-25访问。

[23]王大伟.英美警察科学——热点、改革与启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 341.

[24]Alan Lester, University police branded too powerful, Oxford Mail , 22 May 2002.

[25]T.P. Softley.MA, Oration by the Senior Proctor, Oxford University Gazette, 27 March 2003.

[26]如上所述,混合治理模式是驻校警察和安保外包的有机结合,因为上文已对驻校警察进行了较为详尽的介绍,本节仅介绍英国大学安保外包的实践经验,安保外包应该来说符合英国政府推行的第四次警务革命的潮流——警察私有化,这种安保方式很受英国大学青睐。相比其他地区,由于苏格兰和威尔士警备区受地方政府领导,因此推进此项改革也具有更高的可操作性。因此,本节安保外包的讨论主要以苏格兰与威尔士为范本。

[27]王大伟. 欧美警察科学原理:世界警务革命向何处去[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507.

[28]徐 伟.英国警务的私有化改革[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6,(2):73—76.

[29]Andrew. N. Briers, School-based police officers: What can the UK learn from the USA?,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olice Science &Management ,Number2, 2003, p140.

[30]Mark Button, Private security and its contribution to policing: Under-researched, under-utilized and underestimated,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olice Science and Management, No.2, 1999, p103-116.

[31]王大伟. 欧美警察科学原理:世界警务革命向何处去[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509.

[32]宋慧宇.公立高等学校公安机构体制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05.2.

[33]胡斌.高校保卫组织公安体制改革之我见[J],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6):28—42.

    进入专题: 大学安全治理  

本文责编:frank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58408.html
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4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