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科:走近当代西方自由主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651 次 更新时间:2005-02-13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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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科  

自上世纪七十年以来,沉寂多年的社会政治哲学打破分析哲学对二十世纪西方哲学的垄断,一跃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显学;作为“现代世界特性”的自由主义随之再度成为西方学术界讨论的热点。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伴随市场经济的确立,贪污腐败的猖獗和社会贫富两极分化的加剧,制约着中国社会走向公正、科学发展的制度瓶颈越来越突现出来。近年来,随着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许多学者将目光转向对西方现代国家制度与实践的重新认识。这使得近百年来引领和支撑西方社会走向高度发达的自由主义,再度成为我国学术界思考的主要理论话题之一。

“自由主义是西方现代社会的基本哲学”。它既是一种学说,一种意识形态,又是一种运动。它的理论内涵大体上由欧洲近代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个体主义、自由、平等、民主、社会契约理论等若干原则构成。西方自由主义迄今已经有三百多年的历史流变,涉及的领域广泛、人物众多、内容错综复杂。本讲力图以探讨关于个人、社会、国家(政府)三者之间权利、责任、义务关系的国家学说和正义理论为要旨,展开对当代西方自由主义介绍和分析。

当代西方自由主义主要指近三十多年来流行于西方学术界的三大政治思潮: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诺齐克的“新古典自由主义”以及德沃金的“平等权利学说”。它们分别是西方历史上传统的几个主要自由主义流派在当今社会的延续、再生和发展;因此要真正地理解当今这三大流派,我们还得从它们的前身,古典自由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的主要原则及其嬗变说起。

一、当代西方自由主义的来源之一:古典自由主义

  

政治哲学中所说的古典自由主义,既包括十七、十八世纪欧洲政治启蒙思想家们提出的各种社会契约理论和天赋权利学说,又包括在十八世纪末由亚当•斯密开启的功利主义思潮。

1、自由主义的始基-社会契约理论与分权学说

人们通常将英国的政治启蒙思想家洛克尊为自由主义理论的先驱。他与霍布斯、卢梭、孟德斯鸠等人所构想的自然状态、社会契约理论、天赋权利和分权学说等成为自由主义的理论基础。

(1)国家和政府诞生于社会契约

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理论,是十七、十八世纪的欧洲政治启蒙思想家们从人类的“实践”理性出发,在面向人类的未来发展趋势时对人类以往社会发展所做的一种逻辑的、非经验的解释。他们认为,人类在进入社会、建立国家、成立政府以前,每一个个体不受任何组织或他人权力约束,平等地生活在一种纯粹自然的状态。在多种自然状态的学说中,以洛克的“完全自由和完全平等的状态”对后世最具影响力。他设定人人平等,天生地被自然赋予了不可由外力剥夺、侵犯的自然权利;人们相互独立,不依附于任何权威;任何人都不应该伤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每一个人都有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然权利而单独执行自然法的权力。但这种完全自由的状态也存在着许多缺陷:没有明文规定的法律,仅有的自然法只是一种理性的道德约束,不足于裁判人们之间发生的纠纷;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法律去裁判一切争执的公正裁判者;缺乏保证判决执行的权力,从而使得纠纷无法彻底解决。这种天然的缺陷使得每个个体所享有的自然权利又处在很不安全的状态,并促使人们相互达成一种契约,即每一个人都自愿地放弃一部分权利(每一个人在自然状态所享有的去单独执行自然法的权利),将其交给社会,由社会委托给立法机关或指定的专门人员,再由他们按照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来行使。通过订立这种契约,逻辑地形成了国家或政治的权力,并在此基础上设计和组建政府、建立公共权力和法律。但是,如果执政者违背契约,破坏公意,损害人民的公共利益和公共幸福时,特别是当人民的自由、财产被暴力夺去时,人民就有权取消契约,将自由与财产再夺回来。

社会契约论为卢梭-康德一系的政治启蒙思想家们继承和发展,虽然后来也曾受到过休谟、边沁等人的质疑,但社会契约理论作为自由主义基石的地位始终没有能被动摇,并在当代西方自由主义中焕发出新的生机。

(2)国家和政府的权力必须得到限制

崇尚个体具有天赋自然权利的启蒙思想家们,大都担心国家或政府权力对社会成员的个体权利产生侵犯和伤害,为此他们主张对国家和政府的权力进行限制。霍布斯将国家喻为《圣经》中提到的海怪巨兽“利维坦”。洛克认为,权力对于人类的弱点有极大的诱惑,权力集中会促使主权者去攫取权力,以使自己不受法律的限制,并在立法和执行法律时只考虑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因此在契约基础上形成的国家和政府,要加强对执掌国家公共政治权力的执政者的手中所拥有的权力进行限制,否则,人们境遇将要比在自然状态下更为恶劣。为此,洛克在主张主权不可分割的情况下,又提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立的构想。

洛克的分权思想,由其后的法国政治思想家孟德斯鸠发展为著名的“三权分立”学说。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中任何两者不能同时集中在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无论是贵族或人民的机构)之手,否则,自由将不复存在;三权不仅要分立,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分权实现防止权力的滥用,“以权力制约权力”。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与制约学说,被称为人类政治生活中的“牛顿定理”,并被美国宪法的制订者们加以应用和完善,形成美国现实政治生活中的“权力制衡”。

从社会契约理论、赋权和分权学说中所孕育出的政治理念,在近代以来已经深入人心(甚至影响到自身权力受到直接限制的开明统治者 ),为当代许多发达国家政治价值观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充当了现代国家制度在英、美、法等国家确立的理论先导。今天,人们倡导的自由、民主、平等等政治价值观,都与社会契约理论逻辑地联系在一起;另一方面,社会契约论以及由此产生的许多政治观点和政治主张,直接成为了当今民主国家的宪法原则,成为其政治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

但是,到十九世纪早期的时候,天赋权利学说和自然法在当时的英国沦为少数“精英”人物(土地贵族)为自己的利益和特权进行的辩护的工具,成为另一种专制的保护伞和掩体。这个时候,另一批思想家们提出社会财富和快乐最大化原则,将整个社会的快乐最大追求纳入自己的理论视野之内,为改革当时政治弊端和社会陋习提供了哲学基础。功利主义一跃而成为英语国家的主流政治哲学,铸就了古典自由主义的另一大传统。

2、功利-古典自由主义的另一大传统

古典自由主义的这一传统在很大程度上与古典政治经济学联系在一起。主要的代表人物有亚当•斯密、边沁、李嘉图、密尔等人。他们在批判地继承由启蒙思想家们提出的政治自由理论的同时,将追求社会经济效益和社会幸福总量的最大化置于对自由的考虑和对国家、政府的思考。

(1)政府不干涉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

英国古典经济家亚当•斯密在其1776年版的《国富论》中提出,贸易、社会分工是构成财富的重要源泉,由于竞争为每一个个体提供了高效生产的动机,因此,自由竞争的市场体系有益于国家财富的增长;另一方面,自由市场通过一支“看不见的书”的调节在自行有效地运做着。出于这种考虑,亚当•斯密、边泌等主张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政策,反对国家对经济生活的一切干预,通过市场调节和配置,就可以建立起一个经济和谐的社会。与此相承,以李嘉图为代表的政治经济学家们极力主张自由贸易,废除由重农主义统治的议会所采取的保护性食品贸易关税(谷物法)和航海法令对自由贸易的限制,并打破地产阶级对英国政治的垄断。

(2)建立制度成本相对较低的代议制政府

如果说亚当•斯密主要追求的是社会经济财富总量的最大化,那么到了边沁则主张社会幸福总量的最大值。对于任何一个社会来说,中产阶级是社会成员的主要构成部分,只有在最大程度上使中产阶级获得幸福,整个社会幸福总量才有可能达到其最大值。这就要求建立一个能代表中产阶级政治利益的政府。为了降低政府的制度成本,功利主义政治思想家大都不大赞成分权理论,也不大主张权力制衡学说,因为分权意味着机构的庞大和臃肿,意味着社会财富总量的降低。出于这种考虑,功利主义政治思想家们极力倡导法律改革,通过扩大中产阶级的选举权,缩减议会议员的任期,建立代议制的政府来措施来限制那些在位的当权者。

(3)个体权力与社会权力的界限

在所有的功利主义思想家当中,约翰•密尔是一位非同凡尚的一位人物。他不但将功利主义主义对幸福总量的追求提升为对幸福质量的追求,更在于他承天赋权利学说,重新强调自由作为个体的权利。他认为,“自由的要义就在于严格划定个人与政府权力之间的界限,举凡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个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去追求自己所喜好的目标”。从这种逻辑出发,密尔主张,人们在思想方面应享有绝对的自由;思想自由的主要内容就是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若取消或限制人们在思想方面的这些自由,人将不成其为人;限制自由不仅将会压抑伟大的思想,而且会使民众的精神发展受到限制;没有思想自由与讨论自由,人类就会丧失创新的条件,限制思想自由等于压制真理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即使“整个人类也没有权利使存在于其对立面的唯一一个持不同意见者保持沉默”。

然而,理论上看似完美的古典自由主义却引发和导致了许多具体的社会问题。“自由、平等”原本是自由主义者的两大响亮的口号;但就整体而言,无论是早先启蒙思想家还是其后的功利主义思想家们,他们大都重视和强调的是“自由”,而不大关注“平等”和社会财富的分配问题。从政治自由(天赋权利),到经济自由,再到言论自由,“平等”只是拥有同等权利和自由意义上的“平等”。对于普通人来说,法律面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并不能改变其贫困、卑贱的生活境遇。自由放任的市场竞争,政府对市场贸易和商品生产的不干涉态度,导致社会贫富的两极分化和雇佣劳动者工作生活状况的恶化,从而引起了中下阶层的不满与社会的动荡。在这种情况下,继无政府主义和社会主义对古典自由主义进行了激烈的批判之后,自由主义以一种倡导“积极自由”和福利国家的新姿态出现。

二、当代西方自由主义的来源之二:新自由主义

“新自由主义”(New Liberalism)又名“现代自由主义”或“社会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代表人物是我们过去经常批判的几位新黑格尔主义者格林、鲍桑葵、布拉德雷以及美国的杜威等。他们从关注自由的性质和国家的作用与功能入手,对传统的自由主义理论进行了一番新的改造和解释。

1、从“消极自由”到“积极(肯定)的”自由和权利

新自由主义诞生于对古典自由主义的发展和补充。它一方面继续捍卫天赋权利学说,同时又不满足于古典自由主义对天赋权利学说的“消极”解释。新自由主义者认为,“自由并不仅仅是不受强制的自由。自由并不仅仅意味着我们可以做我们喜欢做的事,而不管我们喜欢做的事是什么。自由并不意味着一个人或一些人可以享受以其他人的损失为代价的自由” ,消极的自由是一种空的、无用的自由;单纯地讲消极自由犹如对于一个截瘫患者讲行动的自由。对于处在社会最下层的、最穷困的人来说,他们缺乏用以实现自由权所必需的资源。

在不否定传统的“消极自由”的前提下,新自由主义倡导一种“积极的权力和能力”,以便人们可以去做或享受某种他们值得做或享受的事,且这些事也是他们与其他人共同做或享受的事。在新自由主义者看来,自由的核心就是那些有与“实现自我”、表现和发展个人天资能力等相关的内容;“积极自由将幸福美好生活的一切因素都包含在内” :吃饱穿暧,接受最基本的义务教育,享受住房补贴、医疗保健、休闲、娱乐的权利;并且必须有权利去占有和享用用以去实现上述权利的资源和机会。

2、从“不管事政府”到“责任型政府”

由于新自由主义者认为完整的自由同时包含“消极的自由”和“积极自由”两个方面,因此他们在古典自由主义追求权力极小、不管事型政府的基础上,新自由主义倡导一种“服务性的责任型政府”。

(1) 国家通过立法,限制奴役性的契约自由

契约自由是社会契约理论的逻辑根基,但在古典自由主义者所崇尚的消极自由和国家不干涉主义后面,隐藏着一种被扭曲了的“契约自由”,从而引发的事实上的奴役与强制。由于雇主和工人在物质生活状况方面存在的差异,后者因自身及其家庭的生计被逼上悬崖,他们在不得异的情况下“自愿”与雇主达成一种契约。但享受这种契约自由等于是给自已的脖子上套上了一根绞索。 与古典自由对此持充耳不闻的态度不同,新自由主义者认同的一个普遍原则是,契约自由的必须有助于社会的福祉和公共利益;政府应该通过立法的手段,去除这些阻碍公民实现其道德目标和有效提高其生活标准的内容。新自由主义禁止契约双方在位势极其不平等的情况下进行签署契约的自由,也不允许签订那些在事实上导致奴役成份的契约。理由是,这种被扭曲的契约自由有背于自由主义的精神;契约自由是实现积极自由的手段而不是目的。

(2)国家是道德和善的载体

在英国的传统政治思想中,“国家”本来只是私人财产和个体权利守夜人的角色。新黑格尔主义代表人物格林,将“作为民族共同体意义上的社会或政治组织”的国家观念引入英国政治思想之中,赋予“State”(国家)以新的含义:集体的福祉是个体自由的前提条件;社会政策是否合理、健全,不仅在于看它能否保护个体的权利(如财产权),更在于看它能否提高公共的利益,如公共健康、公共教育或让公民过上体面、有尊严的生活; 自由民主社会的核心,“不但在于让特权阶层获得公共的福祉,而且在于使所有的人能够在其最大的范围内分享到公共的福利”。 因此,在自由主义理论中,国家还是道德和善的载体,国家应通过创办教育来履行某种道德的职能。当然,在新自由主义这里,国家所承担的这种义务,不是去延伸国家的政治控制功能,而是倡导每个人履行其公民职责。也正是这一点把新自由主义与黑格尔的国家主义区分开来,并最终走上了一条有别于苏俄集权主义的“英美式社会主义”道路。

(3)政府对经济的调控与干涉

为了同时确保要保障社会成员(尤其是穷人)获得和实现“积极的”的自由与权利,由政府出面采取一定的法律手段和税收措施,创造用以实现“积极自由”的社会条件。具体的方法就是通过向富人征收“累进收入调节税”, 对社会财富进行重新分配,向不能维持或不能保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贫困阶层补贴和提供享受“积极自由”所包含的义务教育、住房、医疗保障等所需要的各种资源。新自由主义的以上主张,由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流行的凯恩斯国家干预经济理论继承和发扬,并从工党执政英国和罗斯福入主白宫起,普遍盛行于许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尤其是北欧高福利的国家。

新自由主义倡导国家对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适度干预,既减缓和释放了传统的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的负面效应,又避免了苏俄式社会主义的全面计划经济以及由此导致的极权政治。时至今天,新自由主义与古典自由主义一起,在相互的校正中,交替影响着西方社会的政治经济生活,并孕育出自由主义在二十末期以来的新版本―当代西方自由主义。

三、当代西方自由主义的三大流派

在二十世纪的西方政治哲学家当中,公认的自由主义思想家有哈耶克、波普尔、柏林、罗尔斯、诺齐克以及今天仍然健在的德沃金。在所有这些人物的自由主义理论当中,影响最大的当属罗尔斯的“公平正义”和“政治自由主义”。

1、罗尔斯对新自由主义修正和完善

罗尔斯的自由主义思想主要体现在他的两本宏著《正义论》(1971)与《政治自由主义》(1993)之中。从思想观念的角度看,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并没有太多的新颖之处。他对西方政治哲学的贡献更多地在于,他把以往自由主义的民主、市场经济和财富再分配的福利国家结合起来,综合成为一个系统而完整的自由主义理论。

(1)重新祭起社会公正的大旗

正义是西方政治哲学的一个古老话题,它在很大程度上与对社会财富和社会利益的分配联系在一起。亚里士多德就曾指出,“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是某些事物的‘平等’观念”; 它寓于“某种平等”之中,它要求按照以尚优和贡献为尺度的平等原则,把这个世界上的事物和利益公平地分配给社会成员。但是,无论是古典自由主义还是以往的新自由主义,都分别以追求对个体的权利保护和社会幸福的最大置作为自己理论的逻辑出发点,都未能给予社会财富的公正分配问题以足够的重视。信奉古典经济自由主义的哈耶克将社会公正斥为之“每市蜃楼”,认为除非以彻底地毁灭自由及其所有好处为代价,否则它根本就不可能实现。 另外,分析哲学在二十世纪独领风骚几十年,它将类似社会公正这样不可用经验证实的概念斥之为无意义的术语。在这种背景下,罗尔斯在其惊世之作《正义论》中重新祭起“正义”这面大旗,给沉闷已久的西方社会政治哲学带来一股清风,彻底结束和改变了伯林在上世纪六十年代发出的“100多年里,西方未有伟大政治著作”这一哀叹。

(2)国家制度的设计和社会组织的安排应遵循的两个原则

“切蛋糕者最后一个选蛋糕”。这一古老箴言使罗尔斯坚信,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正义是公平的正义;且正义通过一定的程序设计是完全可以实现的。为此,他提出用以规范和约束国家制度设计和社会组织安排,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两条原则:

A.个人都有权利拥有最广泛的自由,且大家拥有的自由在程度上是相等的;一个人所拥有的自由要与他人拥有的同样的自由能够相容。

B.要允许社会与经济方面的不平等存在,须以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为前提:(I)必须使那些社会处境最差者从这种不平等中获得最大的利益。(II)在机会公正平等的条件下,保证所有的公职和地位向所有的人开放;

人们可把原则A称之为最大的平等自由原则;把原则B称之为“差异原则”。罗尔斯在原则A中所说的基本自由包括:思想自由,信仰自由,政治自由,结社自由,由个人的完整性和个人的自由所厘定的权利和自由,受法律规则保护的各项权利与自由等;这些内容在很大程度上继承的是古典政治自由主义所倡导的那些天赋权利与自由。原则B显然继承的是新自由主义所倡导福利国家思想,但又有条件地允许社会经济方面的“不平等”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古典经济自由主义所追求的效率和生产社会财富所必不可或缺的竞争动力。在设计国家制度和安排社会组织的时候须遵循两个优先:原则A固定不变地优先于原则B;原则B中的(II)固定不变地优先于(I)。这正如在编排辞典的时候字母A永远优先于字母B一样。这就是说,不能用牺牲公民政治自由为代价去换取社会经济方面的增长或补偿。这种自由永远优先社会经济收益的排列,克服了此前的新自由主义仍没有彻底摆脱功利主义束缚的弊端。另一方面,人与人之间毕竟存在着多方面的差异,(II)固定不变地优先于(I)的设计充分考虑到了这一点。它确保让每一个人站在公正、平等的起跑线上的同时,承认结果上不平等;既考虑了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又不失让有能力的人更进一步地去发展。

在罗尔斯的体系当中,这两条原则高于国家,先于宪法;国家基本结构的设计与宪法的制订、具体法律的颁行,均应当以它们为指导。 原因在于,这两条原则诞生于罗尔斯所设想的原初状态,是人类理性的体现与化身。

(3)正义原则是理性人在理性状态下达成的理性契约

罗尔斯对正义二原则的论证,采用的是被人们淡忘已久的古老契约传统和康德实践哲学中的实践理性存在。罗尔斯设想出一种人们还没有立下任何规章或立国原则的社会“原初状态”;处在这种理想状态中的立约者,对于各自将来在所要设计出的社会中可能面对的一切状况和境遇都是不能确定的:他(她)所处的社会位置高下、阶层的贵贱、自然财富拥有量的多寡、能力的高低、才智的优劣、体魄的强弱、性别种族的差异、老少幼壮等。作为立约者来说,他们不可能未卜先知,不可能对自己的未来和命运有多大的把握和胜算。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充当的角色无异于那位“最后一个才能选取蛋糕的蛋糕切分者”,会尽可能地选择出一条能保证每个人将来都既不会太好也不会太差的公正原则来。在反复权衡利弊得失之后,理性的立约者们最后达成共识,选择公平正义的二原则作为他们的立国建制之本。

从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主要观点看,其政治自由主义思想更接近于由格林、鲍桑葵、霍布豪斯等人所首创的新自由主义这一脉。不同的是,格林等的新自由主义是从黑格尔的国家主义出发;而罗尔斯则把其新自由主义的大厦建立在康德实践理性基础之上,被“无知之幕”还原到原初状态的“立约者”就是康德在其实践哲学中所说的作为实践理性存在的人。从这个角度讲,罗尔斯是一名“合够”的新康德主义者;也正因为如此,许多学者认为,人们可以把所有曾经用以批判康德的那些武器搬出来用来对付罗尔斯。另有批评者认为,罗尔斯所信奉的“公平正义”原则虽然给每一个人都上了一道保险,但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定了一个人发展的空间。罗尔斯理论中的立约者都是些保守的赌徒,但在现实生活当中,“成功”人士往往是那些甘于冒险之人;有相当一部分人肯定不愿接受“公平正义”原则,他们会为了“百分之五十的利益”去铤而走险。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同时也受到自由主义内部的批判。以诺齐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者强烈批评罗尔斯学说中的平等主义倾向,他们坚决不能接受罗尔斯的分配正义原则,不能接受国家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这一主张。

2、诺齐克的新古典自由主义

新古典自由主义在二十世纪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密塞斯、哈耶克、弗利德曼以及罗斯巴等。他们古典自由主义严守捍卫个人自由的观点,对于新自由主义的平等(特别是财富平等)转向深为不满。他们不满政府扮演积极介入财富重新分配的角色,主张回归市场机能的运作。为了表示与新自由主义的区别,他们另创\"libertarianism\"一字,以表明其极端自由主义立场,因此他们的学说又被称作“新古典自由主义”。二战结束后,新古典自由主义开始抬头。在撒切尔夫人朝理唐宁宫和里根入主白宫期间,这一流派主宰过英美两国的现实政治。

对新古典自由主义进行严格哲学论证的书籍就是诺齐克的扛鼎之作《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1974)。诺齐克是罗尔斯在哈佛大学哲学的同事。他倡导的“最低限度的国家”(minimal state)在很大程度上与罗尔斯的公平正义原则针锋相对。诺齐克的“新古典自由主义”论述的主题集中在对国家的起源、政府合法的功能、最佳国家状态的推究。

  (1)国家-仲裁竞争“市场”上的最终获胜者

诺齐克在逻辑起点上将国家定位于在“保护者”、“服务者”和“仲裁者”的角色,并用优胜劣败的现代市场的观点解释国家的起源与诞生,认为国家(政府)是从起初发生在诸种仲裁组织(机构)之间的相互竞争中淘汰剩下来的一个最大的“仲裁”机构。

诺齐克的论证始于洛克的自然状态和权利学说,即在自然状态中,个人权利的维护,需由个人自己来执行,这难免有诸多不便,因此需要找一个维护个人权利的代理者。但诺齐克并没有遵循洛克契约论的模式,而是设想,在由个人自己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有诸多不便的情况下,则必有提供权利保护和类似服务的机构出现。这些保护机构彼此在“市场”中竞争,其最后的结果可能只剩下少数保护能力较佳的强势主宰机构。他认为,在最后剩下的这两个强势机构之间可能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一是这两个保护机构彼此争战,在这种情况下,常赢的一方逐渐将常失的那一方的客户吸引走,使输方最终被淘汰;二是这两个保护机构是分属不同地理区域的强势机构,此时,委托人将会移居到将自身加以委托的那个保护机构所在的区域之内,形成在一个地理区域之内有一个保护机构的情况;三是这两个保护机构久争不见高下,于是,它们同意设立一个仲裁者,并让这一仲裁者拥有最后的决定权。这样一来就形成了一个唯一的强势机构。 总之,不论是上述何种情况,最终都将形成一个向生活在某一个地理区域中的人们提供服务的仲裁者。这一仲裁机构就是最低限度国家的雏形。

(2)正当国家的职责与功能

由于诺齐克把国家起源建立在仲裁者这一基础之上,因此他自然而然地就把国家的正当性定位在古典自由主义所说的“守夜人”这一角色上。“最低限度国家”的合法性职责限于“仅仅承担制止暴力、盗窃、诈骗和契约的履行等十分有限的职能”, 国家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都不能从事任何经济再分配的活动。任何政府如果拥有比守夜人更多的权力的话,则它一定会侵犯到公民个人的自然权利,并因此违反了道德原则。诺齐克以此(“历史性”分配原则)来挑战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诸种“模式性”分配原则,重树公民自由(权)的中心地位,重提极小政府和国家非干涉的原则。诺齐克指出,“如果要防止国家成为一部分人中饱的私囊,却采取强化国家、扩大其功能范围的做法,只能给腐败造成更多的机会,使国家成为官员们捞取各种好处的更有价值、更为诱人的目标。” 尊重公民的权利是国家的天然义务。对个人的权利是保护,还是侵犯,是衡量国家及其行为正当与否的最高道德标准。“个人拥有若干权利。有些事情是任何他人或团体都不能对他们做的”;“国家不可用其强制手段来迫使一些公民帮助另一些公民;也不能用强制手段,来禁止人们从事推进他们自身利益或自我保护的活动。” 他以此批计划经济:一不承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二不接受这种权利和自由对国家行为的边际约束,结果国家做了大量的超越其正当权限范围之外的、不该做的事情,在一味追求结果平等的时候,糟蹋财富制造贫困。

(3)理想国家的架构

诺齐克以他的最低限度国家为蓝本,描绘出一个真正的、理想的乌托邦架构,一个可以允许每一个人根据他自己所认定美好的生活观,去追求建立在他自己的乌托邦基础之上乌托邦架构。 从这种意义上讲,诺齐克所说的乌托邦架构是一种元乌托邦(meta-utopia)。由于每个人对美好生活的理解可能不同,因此要想让所有的人都在某一种乌托邦社会中去快乐地去实现他们各自的生命价值,是根本不太可能的。出于这种考虑,诺齐克认为,作为理想国家意义上的乌托邦,是一种“追求各种乌托邦的架构”,即“任由人们自由地自愿结合,尝试寻求在一个理想的社群中,去实现他们自己美好的生活观,不容任何人将他自己的乌托邦观点,强加诸他人之上”。 理想的最低限度国家是一个中立性的国家、一个尊重多元价值的自由国家。在这个理想的国度中,宗教与道德价值多样性,诸多善的观点互相竞存;在这个国度中,人们是被当作不容侵犯的个人看待的,任何个人不会被他人以某种方式当作手段或工具,而是被视为拥有权利与尊严的个体。

很明显,诺齐克的这些思想为当代捍卫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运动和限制政府权力过渡膨胀为核心的政治潮流,提供一个严格的哲学论证体系。很多人未必赞同诺齐克的极端观点,但除非不搞市场经济,否则人们势必要面对私有财和有限政府这一市场经济的根基,而这正是诺齐克思想的初衷和核心。放眼当前,我们尽可不同意诺齐克的论点,却无法忽视诺齐克的这本著作在当今世界的重要性,尤其是对我们这样一个历来信奉全能型巨型权力政府的国度的启发。

3、德沃金的“权利平等”学说

在诺齐克倡导“极端”公民自由权理论和“极低国家”的同时,当今的另外一位美国思想家德沃金却从批评罗尔斯的“差异原则”出发,走向另外一个方向,倡导权利的“平等”。德沃金当今仍然在世的一位有影响的美国法学家。《认真对待权利》 是他的代表性政治哲学著作。德沃金与罗尔斯、诺齐克一样,将自然权利(人权)作为根本的假设,以此反对功利主义的效益目标理论,认为人们不应该违反个人的权利去增加整体的效益;不同的是,德沃金是从权利的平等推导出自由的。

(1)政府应对它所统治的人们给予平等的关怀与尊重

以往许多自由主义思想家在讨论“平等”的时候,关注的主要是平等在一个社会中的量(多少)。德沃金所说的“平等”乃是,政府应该对于所有它所统治的人们给予同等的关怀与尊重,并将此看作人们的一项权利,认为人们拥有这项权利是道德上的一个公理,所有的其他权利都是从这里推导出来的。理由是,人们之所以要设立政府,其初衷就是要透过这个机制能够更加有效地达到他们所要达到的目的。德沃金所说的“关怀”是指,政府“把他们(政府所统治的那些人)视为是会受苦和会受挫折的存在”,也就是说,政府应该尽量地使人们不要受苦、不要受挫折;“尊重”的含义是指,政府“把他们视为有能力构筑他们该如何好好地过自己的人生的想法,并且能够根据这种想法去行事的存在”, 即在什么样的人生才是理想的人生这个问题上,政府应该保持中态度,政府的主要工作不是去统一一切,而是提供给人们一个平台,供人们自由地去建立及追求他们认为是理想的人生;只有这样,政府才能做到一视同仁,对各种人生及理想以平等的尊重。但这种一视同仁并不表示政府在分配财富、物质及机会的时候给予每个人完全一样的东西;这就如同平等对待子女的父母不会给健康的孩子和生病的孩子以完全一样的照顾和食物一样,政府不会对于受灾和没受灾的两个地区分配均等的物资;只有这样,政府统治下的人们才能享有“被视为平等来对待的权利”。

  德沃金还强调,政府对人民的“平等关怀和尊重”不能立足于功利的基础,而是必须立足于道德的理由,以避免政府有时可能会以“最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名,否定少数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避免以虚假的或错认的“国家利益”、“人民利益”之名,否定相当多个少数群体的权利和利益的情况。因为在德沃金看来“人民”、“国家” 常常是一个空洞、抽象的字眼,我们必须努力把权利的诉求落实到每一个体、每一个个案。

(2)正义的制度:市场机制+代议民主制+个人权利

在肯定人们拥有“被视为平等的关怀和尊重”的权利的基础之上,德沃金提出用以实现这项权利的制度安排:市场机制+代议民主制+个人权利。

选择市场经济不仅是为了效率,更是为了平等;市场机制基本上可以使每个参与市场的人具有同等的自由去进行他所想进行的交易;为了使先天处于较不利地位的人们享受到“被视为平等的关怀和尊重”的权利,政府可以采取社会福利政策,对市场做出种种改造和修正。代议式的民主政治最能体现平等关怀与尊重的权利;在这种政治体制下,政府决策依据地是它所统治的人民通过投票这一机制而体现出的意愿和希望。但代议制民主在使每个人的要求受到同等关怀和尊重的同时,它的多数裁决规则仍可能侵犯到个体的权利,导致多数人的暴政。因此,有必要在上述两种主要制度之上,再加上保障个体权利(人权)这张底牌,以使少数人“被视为平等来对待”的权利不受破坏。

四、小结和启示

1、小结

从上面三部分的叙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当代西方自由主义是从十七、十八古典自由主义和十九世纪后流行的新自由主义中曲折发展而来的,对后两者的“批判继承”,但这种批判绝非我们通常所理解的“五四”式的“打倒”或文革式的“批判”,而是古典与当代的融合。在当代西方自由主义中,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无疑处于核心地位,诺齐克和德沃金的自由理论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从校正罗尔斯的理论开始的。相比较而言,诺齐克的“极端自由主义”从古典自由主义那里汲取的营养更多一些,因此又被称作“新古典自由主义”。德沃金的权利平等学说似乎包含的新自由主义成分更多一些,有时被称作“平等的自由主义”。从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将当代自由主义与古典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之间的关系用下图来表示:

古典自由主义            新自由主义

当代自由主义        

诺齐克       罗尔斯       德沃金

这里需要强调的一点是,西方的“自由主义”是一个多学科的概念,“(新)自由主义”在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等领域中有着不同的指称与含义。本文(政治哲学中)所说的作为古典自由主义传统之一的功利传统,与经济学中所说的古典自由主义相重叠,但政治哲学中所说的“新自由主义”却与经济领域中所说的“新自由主义”大相径庭,后者的主张恰恰属于政治哲学中所说“新古典自由主义”。另一方面,政治哲学所说的“新古典自由主义”(即经济学中的“新自由主义”)在政治学又被称作“新保守主义”。时下报刊所说的已经“泛滥”了的“新自由主义”主要针对的经济学领域里的“新自由主义”,而非在政治哲学中主张福利社会和责任政府的“新自由主义”。

2、启示

(1)西方自由主义不是什么 从上面我们对当代西方自由主义及其渊源的叙述可以看出,西方自由主义是比较讲求规则的学说,西方“自由主义”是一个动态开放的概念,西方自由主义的历史就是寻求用以很好地界定并维护个人与政府之间权利(力)关系的那种正当规则的历史。它同时也告诉人们西方“自由主义”不是什么:绝对不是我们许多人所理解的毛泽东同志在《反对自由主义》一文中所批判那种无组织、无纪律、缺乏党性原则意义上的“自由主义”;不是国内舆论过去在宣传“反资产阶级自由化”时所理解的“反‘四项基本原则’”意义上的那种“自由化”思潮;也不完全是当下有的报刊所说的、已经“泛滥”了的“新自由主义”。

(2)我们需要大政府还是小政府 政府之大小问题始终是西方自由主义内部争论的一个主要话题,更是当前中国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从西方自由主义发展历史来看,它们所追求的政府,从管制和干涉个体生活角度的看是一个管制权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极小政府,从维护和对待个人权利、保障公共福利的角度看又是一个服务性的大政府。然而,长期以来,我们走的是一条信奉行政命令和权力型“全能政府”的路子;在这里,管制权很少受到限制的权力大政府与在社会福利方面承担很少义务责任的小政府融为一体。因此,今天人们在讨论未来中国政府该大还是该小的时候,一定要清楚政府该在哪方面大,在哪里方面小。抽象地谈论政府的大小问题无益于中国的改革和发展。

(3)公正与效率孰先孰后 公正与效率在当前中国的发展中的关系问题,是许多政府决策人士争论的一个主要话题。公正先于效率、效率先于公正、公正与效率并举,这三种观点各有一批支持者。毫无疑问,对于社会发展来说,公正与效率两者同等重要。从当代西方自由主义的观点来看,公正与效率是分属于政治和经济两个不同的领域。对于一个政府来说,它的第一要务与功能在于制定好规则,通过规则管理社会,完善市场,维护社会的公正;经营市场和追求效率不是政府的主要职责,政府应将这些具体的事务交由企业和市场去完成。政府不是不干涉市场,但政府的干涉不是直接手市场和企业经营,不是靠计划和行政命令,而是靠制定公正的规则。

(4)今中国要不要自由主义 从西方社会历史发展的角度看,自由主义是市场经济的伴生物,是市场经济的核心理念之一;当代西方自由是与当代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意识形态。市场经济培育出了自由主义,自由主义反过来又滋养着市场经济;自由主义曾经听任过市场的“自由放任”,同时也在随后的发展中校正和规范了市场经济,建立起了比较成熟的社会公正原则与福利保障体系。面对当前中国市场经济建设中出现的“自由放任”(政府缺乏对市场的必要监管)、“权贵资本”泛滥、社会保障与社会救济极度缺位的现象,当代西方自由主义也许能给我们提供一定的有益于中国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参考。就此而言,我个人同意“自由主义早晚要成为中国的一位‘不速之客’”这一观点;因此对西方自由与其严防死堵,还不如正确地加以借鉴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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