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慑世界的挪威世纪惨案事发一年零一个月后,终于宣判:制造77人死亡、200多人受伤悲剧的布雷维克——一名基督教原教旨主义者,被判处最高刑:21年监禁。
这个判决从美国、中国、日本、台湾等仍然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来看,简直是不可思议。也就是说每条人命折刑还不到四个月!(bbc网站上的留言也同样:认为21年的判决是对受害人及其亲属朋友的污辱,生命如此廉价才是真正令人疯狂的地方)更不可思议的是,根据挪威法律(如果严格被遵守的话),他只关7年就可外出度周末不受监控,关14年便可假释。
然而最令人瞠目的是布雷维克狱中豪华的条件:一人三间,一间用于休息,一间用于健身,一间用于劳动。房间还提供笔记本电脑、电视、报纸——这个条件超过英国大多数养老金领取者。如果将来他不再单独监禁,他还可以享受从小学一直到大学的教育课程,还可以去图书馆看书、去健身室锻炼、到各种监狱商店里打工以及参加各种文娱活动。要知道,堂堂的前台湾领导人陈水扁在监狱中也是要睡在地上(无床)、趴在地上(无桌)吃饭、趴在地上写字。房间也只有4平方米左右(自8月起,在绿营的奔走、抗议下,陈水扁终于可以在桌上吃饭了)。
纵观布雷维克一案,令人不可思议之处绝不只是以上几点。2011年5月,法庭指定的精神专家鉴定小组经过几个月的诊断后(包括跟嫌疑犯面谈、考察布雷维克以往病史对其进行24小时不间断的监视),写出长达243页的评估报告,认为布雷维克患有精神病(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不负刑事责任。这一结果立即引发举国质疑和布雷维克本人的强烈反对。于是挪威司法部门打破惯例,又指定了另一个专家鉴定小组,并得出了相反的结论。
这里面确实有很多令人费解之处。如此周密精心策划数年、冷静而又冷酷的杀手怎么会是精神病?(挪威反对派代理主席帕?斯安德伯认为,判定布雷维克的犯罪事件属精神病行为是完全不可理喻的,精神病人不可能会为了策划犯罪事件而作出如此周密的计划)为何第一次的鉴定结果没有按常规视为最终结果?为何当第二次的鉴定结果和第一次不同时,是依据什么采纳第二次而否定第一次?按常理,前两次结果不同,最好的办法是不是应进行第三次鉴定?当然,其它疑问未必和此案有关。
这里面令人费解的地方还有,挪威最大的精神病院声称即使法院判决布雷维克有精神病,医院也会拒绝对之进行治疗。因为他们还要重新进行鉴定,如果正常,便不会对其进行治疗。究竟是法院的裁决效力更高,还是医院的鉴定更为重要?是法治精神至上,还是医院学术精神至上?
当然失常的不仅仅是精神病院,还有民众。经过10周的审讯,检察官建议将布雷维克送到精神病院,将他送入监狱不符合挪威法律。但许多幸存者和遇难者家属均要求法庭忽略检察官的建议,鼓起勇气做出“强有力的决定”。而最终,法官也做出了“强有力的决定”。当中,检方也没有提出任何抗议。
布雷维克一案从其案发到审判的整个过程都非常的“特殊”:
接受审讯的法庭室是为他专门建造的,耗资4千万挪威克朗(约合680万美元);法庭室里建有玻璃幕墙,把布雷维克和遇害者家属隔开。庭审过程虽然由遥控摄像头录像,相关视频实时传送到挪威各地的法庭室,供其他亲属收看。但对于媒体则是可以选择性的播放。因为法庭希望避免作为提供布雷维克表达其极右主义观点的舞台。另外虽然按常规他最多判处21年,服刑7年就可外出,14年就可假释,但他还可以被判处“防御性监禁”。这样,当局就可以不受挪威最高刑期的限制,只要被认为依然对社会有害,就可以继续对布雷维克的刑期。
挪威司法部门在布雷维克案上打破常规的种种做法,实质上我们还是可以理解的。客观来讲,布雷维克一案是带有刑事色彩的政治案件。第一,他攻击的目标分别是国家政府所在地(含总理府)、执政党组织的青年团活动,反体制目的明确。第二他有自己的政治信仰,强烈反对现政府执行的文化多元政策,认为伊斯兰正在改变西方。他也正是为了自己的信仰而做案。这也是为什么他坚决否认自己是精神病,宣称自己的攻击行动是政治声明而非疯狂行为。
除了政治色彩令挪威政府感到棘手以外,他的这个信仰又是西方社会极为敏感的种族问题。特别是西方经济危机以来,极右势力纷纷抬头,各个国家都发生过规模不等的排外血腥攻击事件(法国、意大利、比利时),极右政党也纷纷在选举中大有斩获。此案处理不慎,必然引发难以估量的政治和社会后果。所以,第一次鉴定结果出炉并不令人意外。但面对举国反对之时,又打破常规进行第二次鉴定又得出完全不同的结果也是情理之中。至于对媒体转播进行限制,则更是没有什么可大惊小怪的。这也同样是为什么BBC的网民抱怨大量留言被审核!(看来这也是普世措施)
尽管如此,此案在挪威依然引发了对“民主和宽容”本质的争论,也引发了对死刑或者更重刑罚的讨论,欧洲高速增长而又难以在文化和价值观进行同化的穆斯林问题更是绕也绕不过去——事实上虽然很多欧洲人不赞同布雷维克的行为,但也同样认为政府没有意识到(伊斯兰)问题的存在,并且令之继续恶化下去。这一切都冲击着挪威的立国之本。应该说,虽然挪威对此案采取如此之多的“非常规”手法,但不得不承认,布雷维克某种程度上还是达到了他的政治目的。
公正的讲,挪威的做法并非例外,实是世界各国的共性。也可以说,普通的案件完全可以遵照司法,但事涉国家稳定或者国家利益,则就不能简单的就法论法。
以英美法系的代表英国而论,发生在英国而又事涉沙特王室的军购腐败案,就由于国家利益而中止了司法调查和审判。世人还记得2011年的伦敦骚乱。发生后,英国司法当局也是打破常规连夜快审、快判、重判。一名男子仅仅由于在网上发布号召行动的短信就被判刑五年。至于美国,大家可能还记得上世纪九十年代一名黑人被四名白人警察滥用暴力殴打事件,结果一审被判无罪,引发黑人抗议和暴动,以至于美国总统克林顿也出面呼吁(实是干预司法),结果同样的案情,再审就改判两名白人警察有罪。
大陆法系的法国也同样十分的“灵活”。涉及数亿美元的拉法叶舰弊案,审理了二十多年,这期间法国和台湾共计十三名相关人员离奇丧命(法方六人,台湾七人),结果在最后一刻,法院以国防部拒绝开放档案为由,将全部嫌疑人当庭无罪释放。而国防部拒绝的理由是:为了国家利益。看来,查腐败不利于国家利益也是西方的共识。
这里,还有一个吸引世界眼光的大案不得不谈。这就是维基解密创始人阿桑奇案。
他的所谓十分离奇的强奸案就不再重复了,这位维基百科的创始人近期跑到厄瓜多尔驻英国大使馆寻求政治避难(谁能告诉我,身为澳大利亚人的阿桑奇为何不跑到本国使馆避难?难道是因为澳大利亚政府早就声明对他这个本国公民“恨”莫能助?)。不料英国政府竟然威胁要进馆抓人。其依据则是某条法律,可以取消外国使馆的地位。
今年中国也发生两起“入馆”事件,假如中国也如同英国人一样,威胁对方如不交人就取消外交特权进馆抓人,那么世界上会不会把中国视为一个极其野蛮、丝毫不尊重人类文明准则的国家呢?英国这种威胁,和当年伊朗学生冲进美国大使馆又有何本质区别?
其实英国之所以如此的“匕首见”,还是和阿桑奇严重威胁到美国的国家利益有关。而英国为了自己的国家利益(和美国的特殊关系,而且它也是阿桑奇的受害者),也就顾不得法律和外交底线了。如果说我唯一理解和支持英国的做法,就是国家利益置上是任何国家的首要原则。
如果做一个总结,首先任何国家的司法都和其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都不可被其他国家照搬。甚至在这个国家是合法的,在另一个国家就是非法的。比如阿桑奇如果不是在瑞典,他的行为就不是强奸(瑞典法律规定,不戴安全套就可视为强奸)。布雷维克在美国必死无疑,而在挪威连无期徒刑都没有。原因在于挪威极少发生凶杀案,美国则天天不断。(就在写这篇文章之时,美国帝国大厦前又发生枪击案,凶手为一失业者。而纽约还被现任市长彭博自认是全美最安全的大城市)。其次,任何国家在面临国家利益和司法原则冲突的时候,往往都要选择国家利益。
正是由于对西方的了解,当薄谷开来案件发生时,才认为中国的处理方式并无什么可议之处。谁都明白这不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一是事涉高官夫人。二是事涉重庆模式引发的左右之争。三是受害人来自英国,有国际背景。另外美国也以某种特殊的方式卷与其中。四是十八大即将召开,中国即将进行新的权力交接和人事更替。
这样一个案情复杂、背景敏感的案件并不输挪威的布雷维克一案。处理起来更需要高度的政治智慧。当然,无论如何,我们都会像挪威一样发现许多“非常规”之处,而这些非常规放到世界视野来看,却又是极为常规的。
关于此案的争议非本文重点,只是需要一提的是,英国做为受害人一方对这个判决发表声明,表示满意。而且从根本上讲,也不会有失实之处。毕竟,中国敢于让英国外交官参加庭审,自是有过硬的证据和事实。反倒是中国的自由派群体纷纷起而指责审判不透明、不公正、是操纵司法、司法倒退,完全一面倒的否定。假设真是如此,在现场的利益悠关方英国难道会视而不见?会指鹿为马、冒触犯民意的风险声称满意?当然对于英国的表现也可以有另一种解读。就是出于国家利益的需要(不希望影响和中国的关系),对于案情十分的低调(此次英国媒体没有炒作)。可是既然英国出于本国的利益需要而对审判结果表示满意,何以中国的自由派就不会从国家利益角度出发表示满意呢?
最后,唯一令我们感到欣慰的是,中国不会发生挪威式的悲剧。因为中国是一个无神论国家——这也是人类史上的一个例外,所以中国不存在宗教狂热,非理性的宗教仇恨,更没有宗教的原教旨主义者。想想人类历史上极端的悲剧,有哪几个和宗教无关?希特勒对犹太人的屠杀、“九一一”对平民的自杀式杀戮,无不如此。
布雷维克即将在挪威的班房中人道地度过21年,遥远的中国旁观着这一切,我们需要学习挪威人事后总结的细致——庭审报告据说有500页,需要6个小时才能读完,但我们也需要看到今天西方发达国家的困境。当然我们要理解之同情地看待此事,尽管我们不能想象如果布雷维克在中国会有怎样的待遇。
来源:观察者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