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政体意义上,《利维坦》和《政府论》的主题分别是拥护专制君主政体的“主权者”和为保护人民“自然权利”的有限政府。在很短的时间内,从绝对权力思想向有限权力思想的转换有着作为必要条件的历史逻辑和作为充分条件的思想逻辑。本研究的理论目的在于,在国家理论体系上,两本书分别代表着国家中心主义的思想脉络和社会中心主义的思想脉络;在国家建构和国家治理层面,则意味着在国家权力得到保障以后,政府的职能适时地转向公民权利的保护上,而且由基础性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构成的公民权利是分阶段依次实施的。
英国制度变迁最重要的特点是渐进性和连续性,而其背后则是适时性,即英国的渐进性和连续性的制度变迁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适时展开的。后来的思想者大多把英国的制度变迁归结为哲学上的经验主义传统或制度变迁中的“自动均衡”与“自发秩序”,这似乎有意无意地淡化了思想观念“建构”的作用或强化英国制度变迁中“演化”的价值。但是,霍布斯这样说,“创立和维持国家的技艺正像算数和几何一样在于某些法则,而不像打网球一样只在于实践”[1]。而这样的法则是由闲暇的人去发现的。显然,实践靠摸索,而法则靠建构,因此,不能忽视英国制度变迁中建构的作用。
我们已经非常熟悉的经典著作霍布斯的《利维坦》和洛克的《政府论》(下)就是在英国现代国家建构的关键时刻英国应该“怎么办”的两个大“主义”或思想指南。我们还要追问的是,为什么英国在很短的时间内能从一个“主义”转向另外一个“主义”?这种关键时刻的思想嬗变对后来的英国政治思想的演变有着什么样的影响?本文的主要目的并不是对人们已经熟悉的文本进行解读,而是试图理解文本思想的思想逻辑以及其在国家建构中的地位和意义。
一、文本:从主权者权力到公民的基础权利
我们已经非常熟悉《利维坦》和《政府论》了,但这并不意味我们不能从中提取有价值的思想资源,比如《利维坦》中的主权者思想和《政府论》中的财产权思想在国家建构中处于什么样的政治地位?在国家理论中又处于什么样的思想地位?在讨论这个根本性问题之前,笔者简单交代一下两个文本中我们要关心的关键词。
1.《利维坦》与“主权者”。《利维坦》在西方近代思想史中的地位无论如何评价似乎都不为过,其思想内涵的丰富性更不是本文所能涵盖的。就本文的国家理论之目的而言,关心的当然是其“主权者”思想。霍布斯提出“自然状态”,而这种公民的“自然状态”却是建立在人性本恶的基础之上的,即人人为战的状态。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有三种造成争斗的主要原因存在:一是竞争,二是猜疑,三是荣誉。第一种原因使人为了求利,第二种原因使人为了求安全,第三种原因则使人为了求名誉而互相侵犯……根据这一切,我们可以看出,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人们在这种自然状态下,个体一心只是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和利益,全然不顾及他人,为了达到个人的目的,人们彼此之间互相企图侵犯他人。在没有一个公共权力来约束人们的情况下,人与人之间的争斗是无休止、连续的[2]。
这样,“自然状态”下的“自然权利”就得不到保护。怎么办?霍布斯认为,人们为了保全自己以及对于死亡的恐惧,都急于摆脱这种人与人争斗的战争状态,从而去努力寻求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和平,以保全自己的生命与自由,也就是所谓的“自然权利”。为此,就需要以“社会契约”的形式把权利转让给一个“主权者”。“这一人格(主权者人格)是大家相互订立信约而形成的,其方式就好像是人人都向每一个其它的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这人或这个群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予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Leviathan)的诞生,用更尊敬的方式来说,这就是活的上帝的诞生”[3]。
既然是活的上帝或黑格尔所说的“上帝在人间的行进”,其权力当然是绝对的,让渡给“上帝”的权力也是不可以收回的。为此,尽管因为霍布斯的“自然权利”思想而把他奉为自由主义甚至是个体权利思想的先驱,但个人权利在“利维坦”那里是处处被压制的。以所谓的言论自由(即“意见”)为例,霍布斯认为英国革命中的“弑君”之害源于人们读了古希腊的书,古希腊的人们只要将某人视为“暴君”,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弑君”。因此,为了和平,人们的“意见”应该受到审查。在论及主权者的权力时,霍布斯这样说:按约建立国家的目的是为了全体的和平与安全,“决定哪些学说和意见有害于和平,哪些有利于和平,决定对人们讲话时什么人在什么情况下和什么程度内受到信任,以及决定在一切书籍出版前,其中的学说应当由谁来审查等都属于主权范围。因为人们的行动来自意见,为了他们的和平和协调起见,良好地管理人们的意见就是良好地管理人们的行为。在学说问题上应该尊重的虽然只是真理,但并不排斥根据和平加以管理”[4]。
显然,在霍布斯的时代,相对于主权者的权力,个人权利必须受到约束,个人自由必须被管理。这就是后来的霍布斯主义者亨廷顿所说的乱世求秩序。
2.《政府论》(下)与财产权。虽然依然存在国王与议会的权力之争,但当秩序基本确定下来以后,英国应该怎么办?同样是相似的书名,即相对于“利维坦”的“政府”,洛克的宗旨却是如何限制政府的权力并确定政府的义务。众所周知,在《政府论》中,虽然确立了议会主权原则,但也确立了后来的三权分立原则,事实上在洛克那里只有两个权力即立法权和行政权。被分割的权力用来干吗?很有意思的是,洛克虽然以政府论命名,宗旨却是社会权利和个人权利,而其核心则是财产权,政府的性质、目的、范围等都是为了实现公民的财产权。洛克这样说:人们结合为国家并将自己置于政府的管理之下的首要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
在《政府论》中,洛克集中阐释了人的自然权利思想,强调了生命权、自由权及财产权的重要性。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在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是自由的,都是自己事情的裁判者,有权决定自己的行为;同时,人人也都是平等的,任何人都没有超越他人的权利。他认为,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是人类不可转让和剥夺的自然权利。洛克尤为强调财产权的重要性,在洛克看来,财产权是自然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财产权是至上的和神圣不可侵犯的。生命的权利和自由的权利都需以财产权为基础或是财产权的表现形式。生命的权利即安全是保障个人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自由权是个人有任意处置其全部财产的权利。
洛克所说的“财产权”就是后来社会学家T.马歇尔所说的公民三大权利中的基础性权利,即有法律保障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洛克基于“自然权利”而演绎出来的“财产权”思想,既是后来英国新兴阶级得以快速成长的基础,也是后来自由主义思想的真正起点,因而才有“洛克式自由主义”之称。我们感兴趣的是,被称为经验主义传统或制度演化为主要特征的英国,为什么能在如此短的时间内从强调国家权力至上到强调个人权利至上?其转换的内在逻辑是什么?
二、从国家权力到个人权利转换的内在逻辑
笔者认为,如果英国的制度变迁果真如哈耶克这样的思想家所说的制度演化式的“自发秩序”,就不能把霍布斯和洛克的思想抬到太高的位置;而如果承认霍布斯和洛克思想对于英国制度变迁的指导性作用,我们平常所说的英国制度变迁的“自发”特征就应该受到质疑。其实,《利维坦》在当时的知识界引起强烈反响,在当时的基督教世界里,霍布斯的“自然权利”、“社会契约”被视为现代背叛基督教信仰的主要代表[5]。另外,我们从后来英国政治家们对亚当•斯密的世界主义的自由贸易理论的推崇就能体会到霍布斯和洛克这样的思想家的“建构”作用:当《国富论》出来后,英国议员们演讲中或茶余饭后无不以引用斯密的思想为荣。因此,应该承认英国制度变迁中思想“建构”的价值。那么,这种“建构”以及建构性思想转换的内在逻辑是什么呢?至少有两个逻辑:历史的逻辑与思想本身的逻辑。
1.历史的逻辑。历史的逻辑很容易理解,那就是思想家们面临的语境不同。霍布斯出版《利维坦》时(1651年),当时英国正处于从内战(1642-1648年)到恢复君主制的过渡时期(查理二世在1660年即位)。建构什么样的政体和政治秩序成为当时最重要的政治问题。
内战前的英国,存在着各种激烈的矛盾,包括政治上国王与议会、新兴中间阶级与国王间的冲突,清教徒和国教徒的利益之争,以及中世纪基督教传统与新的国教传统的冲突。归根结底,英国当时的矛盾冲突,在于王权和国家权力的扩张问题。英国内战发生于斯图亚特王朝时期,当时两种政治思潮即“有限王权”和“绝对王权”的碰撞冲突,成为英国历史的一个重要转折点。欧洲国家信奉基督教,基督教者通过宣扬《圣经》,将其说成上帝的公仆,代上帝行使权力,希望世间的一切权力可以屈服于他们,而后更为了维护其统治,占用大量土地、劳动力、税赋以制衡威胁王权。资产阶级同时摆脱教会干涉和束缚,与教会也保持着对立的抗争状态。在世界政治的大环境下,无政府状态以及专制政治两种危险一直威胁着社会的发展。在当时的英国,清教徒特别是独立教会派,深深地体会到专制统治的残酷性。然而霍布斯经历了各种抗争狂热主义的斗争,无政府主义的危害也令霍布斯感到极其恐惧。霍布斯在这种大环境下所著《利维坦》,目的就是为了主张无限主权以及单一主权论,最理想的政体应当是君主专制。霍布斯所著的《利维坦》,政体是君主专制,是19世纪和20世纪的术语,但在罗尔斯看来,虽然简单地把霍布斯的政体思想归类为君主专制在总体上是不恰当的,但霍布斯笔下的主权者的权力事实上就是专制主义的政府才能拥有的[6]。然而真正的核心在于不受任何其它团体限制的绝对主权。霍布斯极力反对其它团体对于权力的分配,主张应当将权力给予一个人或一个政体,即主权者。英国内战的爆发,其原因就是将国家的权力分配于国王、上院以及下院。因此,根据当时英国的历史,霍布斯所提出的支持国家的理由,即国家是替代无政府状态的唯一途径,应该是其根本理由。
一句话,霍布斯关心的是如何避免内战的毁灭性。而洛克面对的难题则是,当英国秩序基本稳定下来以后,依然出现“混合宪制”问题,即国王和议会的二元立法权并由此而产生的国王与议会的权力之争。洛克捍卫的是辉格党人在1679-1681年黜王危机时期的议会主权,《政府论》(下)的主要部分就是完成于这个时期,即论证废黜专制王权、权力回到人民的合理性。在光荣革命之后,也就是说,“主权者”得到确认即议会主权。乱世之中求秩序,稳定之中求自由。当政治秩序得以确定后,人们开始担忧主权者本身的危害性、主权者的义务。为此,为了限制“主权者”的危害,把权力划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而“主权者”的义务或曰国家和政府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其治下的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尽管后人总是从洛克那里为自由主义民主寻求理论上的合法性来源,但在洛克所处的贵族政治时代,既没有职业政治家,他也不能想象居然像后来的职业政治家那样不是靠自己的财产而是专门靠政治的职业吃饭,而没有财产的人去做政治决定,具有超级建构能力的洛克无论如何都“建构”不出来。
2.思想的逻辑。不同的历史时期应该产生不同的思想,这是很容易理解的历史逻辑。但是,历史上很多国家在不同的时代并不能产生适时的思想,因此仅从历史逻辑看,从霍布斯到洛克的转换并不是理所当然的,历史逻辑只不过是一种必要但并非充分的条件。充分条件应该是内在的思想逻辑即“自然权利”这个机制性概念,即它是一个具有因果关系性的概念,否则就很难理解从国家权力思想到公民权利思想的适时转换。
我们知道,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战争,而洛克的“自然状态”是和平。尽管“自然状态”不同,但二者有一个共同的概念即“自然权利”,因此,二人都建构了人的与生俱来的不证自明的权利,诸如生命权、自由和财产权。只不过,在无政府状态下的与生俱来的权利如自由可能演化为战争状态,而在既定秩序下的与生俱来的自由则为和平状态。这样,霍布斯通过社会契约论证,将主权看做国家的“灵魂”,关注其根本利益的理智的人们发现有足够的理由去支持一个强有力的主权者。
洛克对君主专制却坚决反对,认为合法性政府来自每个人都拥有自己主权即自由而平等、理性而理智的人们的同意之上,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拥有自我判断的主权。不仅如此,洛克主张实行法治和分权,即在和平状态下“自然权利”的实现则应该靠洛克所说的有限政府。在洛克看来,一切政府就其权力而言都是有限的,而且只有在得到被统治者认可的情况下才得以存在。
从根本上讲,两人政治思想的本质差异在于其政治思想主题的不同,霍布斯政治思想的核心和主题是强调国家权力的重要性,而与霍布斯根本不同,洛克政治思想着重强调人的基本权利,即公民权利。这样,因为时代主题和政治追求不一样,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思想在霍布斯和洛克那里具有非常不同的含义和用途。但是,如果没有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又会怎么样呢?我们不得而知。至少,二人都利用了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因此,在我们承认二人的自然权利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社会契约思想的差异时,不能不看到其内在的思想连续性和逻辑关联性。换句话说,从霍布斯到洛克,西方政治思想的主题实现了从权力(power)到权利(right)的转换。也就是说,正是因为有了“自然权利”这个机制性概念,面对不同的历史语境,君主专制式的国家权力思想才能顺理成章地转换为以保护个人权利为宗旨的有限政府思想。
本文的重点并不是纠缠于已经得到很多细致研究的“自然权利”思想,笔者感兴趣的是一个建构性概念的价值。之所以说它是一个建构性概念,是因为由“自然权利”思想而推演出的“社会契约”思想并不是真实的历史。正如休谟所说,最初政府的出现肯定是因为同意或被迫同意(如接受被侵占),但是这样同意并不是因为人的伟大理性而认识到组织政府的必要性,而是出于习惯和时间强化了这种习惯。因此,契约论与整个人类情感和实践相违背[7]。19世纪中后期英国的自由主义开始转向,出现了新自由主义。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新自由主义在英文里是new liberalism,不同于当代哈耶克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即英文中的neo-liberalism,前者是旨在革新传统的自由主义,而后者则是为了恢复传统的自由主义,二者在很多方面是针锋相对的。托马斯•格林直接否定“自然权利”假设,认为个人权利只有在得到社会承认时才能成立,而个人与此同时也就承认了别人享有同样的权利,他自己也就承担了社会的义务[8]。国内研究者也指出,“自然权利”是一个横空出世的概念,对于形成当今西方的政治社会秩序起着极大的型塑作用[9]。
这样,一个并非真实的历史存在,一旦被建构出来并成为一种普遍性的“意见”进而演变为一种普世性观念,观念自然会内化在行为之中,世界因此而改变。可见,所谓的英国制度变迁中的“自发”和“自发秩序”,在很大程度上和“自然权利”一样是被建构出来的,并成为哈耶克式新自由主义者的改造世界的信条。
三、《利维坦》与《政府论》的思想启示
如前,本文的目的并非考察文本本身,而是通过文本中的核心思想即关键词的比较而理解文本背后的思想意义。前面的分析已经告诉了我们需要重新认识英国制度变迁的基本特征,指出了观念“建构”在英国制度变迁中的作用。不仅如此,这两本书还奠定了近代政治思想的国家理论体系,并指出了现代国家成长的应有之道。
1.国家理论意义。我们知道,在社会科学中存在社会中心主义和国家中心主义两大理论体系,前者强调社会权利和个人权利的重要性,后者强调国家本身在国家建构中的重要性。一般认为,社会中心主义是英国经验的理论总结,国家中心主义是德国道路的理论总结。但是,通过对比《利维坦》和《政府论》,我们发现,英国思想中既有《利维坦》式的国家中心主义思想,更有《政府论》式的社会中心主义思想。只不过,英国人的实用主义将“国家”适时地转换为“社会”,而后来的休谟、斯密等无不沿着社会权利思想而展开,从而奠定了近代政治思想的基础,后人自然地就将英国思想视为社会中心主义。但是,莱茵河的水最终流入了泰晤士河。
鉴于两次工业革命带来的社会灾难,洛克式自由主义和功利主义受到严重挑战,新自由主义者适时地将“国家”引入英国政治思想中。在托马斯•格林看来,社会是通过国家来行使对个人权利的承认的,这就赋予国家以代表社会共同利益来干预经济生活的权力。这与其反对的天赋人权思想如出一辙。新自由主义发展到霍布豪斯(1864-1929年)时代,已经提出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职能。在霍布豪斯看来,在工业社会,国家的职能必然涉及资本和劳工的关系,国家必然要发挥“最高的调控权威的作用”,“保证公平竞赛的游戏规则”,比如国家对劳动中的卫生和安全条件、工时限制、最低工资、疾病和工伤事故等,都需要做出规定。不仅如此,因为代议制本身只是代表那些组织得很好的团体的利益,国家需要通过税收搞社会福利而照顾社会弱势团体[10]。这种革新传统自由主义的新自由主义,直接演变为后来的凯恩斯主义,即国家通过干预经济而拉动就业。这些今天看来极为平常的国家职能,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却是石破天惊的思想。
无论是自己的危机治理需要,还是借鉴了他人的思想,英国思想中已经有了德国元素。事实上,泰晤士的河水则更早地流入莱茵河。当然,我们也知道霍布斯游历欧洲而深受布丹的国家主权思想的影响。黑格尔将国家视为上帝在人间的行进,这和霍布斯的说法一脉相承。本文没有必要去考察黑格尔思想的源流,或许是受到霍布斯的影响,或许是德国建国的需要而产生的与霍布斯思想巧合的原创性思想,霍布斯所强调的“主权者人格”在德国历史中得到最充分的体现,以至于形成了以国家主义为核心的德国历史学派。不仅德国如此,后发国家在建国中总是处于政治失序和权威失灵状态,为此,亨廷顿在《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中提出了和霍布斯一样的国家观:权威—秩序—发展。可见,从霍布斯到韦伯再到亨廷顿,只要国家不稳定,都会最大限度地现实主义地强调“主权者”的重要性。
通过将《利维坦》和《政府论》在思想史上的脉络的简单对照,我们看到,英国既不失国家重要性甚至国家至上的思想,更不乏社会权利和个人权利至上的观念,只不过并不全面理解英国的人往往把英国思想与德国思想对立起来。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英国人更灵活、更与时俱进,适时地从国家权力至上思想转换为社会权利至上,而当社会权利至上和个人权利至上招致大规模的社会危机时,“国家”虽然迟到但总算登场了,否则危机中的英国向何处去还真是个大问题。
2.国家建构的启示意义。《利维坦》和《政府论》不但昭示了其在国家理论体系中的地位,还给我们如何建构现代国家的经验启示。国家的最终目标当然是为了其治下的老百姓的福祉,而老百姓利益的实现前提则是国家权力得到保证,否则还真的有可能是霍布斯所假设的“人与人是狼”,比如袁世凯之后的北洋政府时期的中国。由此可以认定,现代政治一对最重要的范畴就是权力和权利,即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国家权力本身不是目的,其存在的理由在于保护公民权利,但国家权力是前提。当国家权力得到保障以后,国家就应该约束自己的权力,最大限度地保护并实现公民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霍布斯和洛克简直就是现代国家得以成功建设的最伟大的设计者。也就是说,当国家处于无政府状态时,霍布斯适时地提出国家应该享有绝对权力;而当国家权力得到保障,即“主权者”得以确定后,政府就应该是一个法治的、有限权力的政府,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的财产权。从国家权力至上到有限国家权力进而以保护公民权利为宗旨,是任何现代国家的设计者和建设者都必须学习的经验。
一代人只能做一代人应该做的事。洛克提出的财产权在今天看来也只不过是公民的基础性权利,而财产权对大多人来说必然是空洞的,因此需要国家的保护,这就是今天的以社会福利为基础的社会权利。同时,处于贵族政治时代的洛克也并不主张后来的大众民主,但是大众政治已经不期而至,这就是以选举为基础的政治权利。而在基础性权利得到基本实现后,即从光荣革命到19世纪20年代,英国便进入了以实现公民的政治权利时期(1832-1918年),依次是首次实现资产阶级选举权的1832年宪政改革、实现工人阶级选举权的1867年和1887年宪政改革、实现男女平等选举权的1918年改革。而以社会保障为主的社会权利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才得以大规模实施。无论是政治权利还是社会权利,都不是洛克所能想象的。
这样,在国家建构的经验层面,《利维坦》到《政府论》的价值在于:第一,必须适时地从国家权力至上转换为公民权利至上,尽管“公民”或“人民”的范围是一个历史的、相对的概念;第二,尽管国家的目的在于其人民的福祉,但是公民权利也是依次而相对有序地实现的,一个国家不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同时实现公民的所有类型的权利。英国是这样,其它早发达国家也是这样,后发国家还是这样[11]。
作为近代政治思想的起点,人们固然要不厌其烦地从不同的角度反复地解读《利维坦》和《政府论》。笔者认为,研究政治思想固然首先要解读文本,但是,研究文本之间的关系同样不乏知识意义,甚至更有智识价值。其智识价值在于,我们不但可以上升到国家理论体系的意义上来理解《利维坦》和《政府论》并分析其各自的思想走向,还能看出其国家建构和国家治理的经验意义。对此,本文也只是点到为止,其更深层次和更系统的国家理论和国家建设意义有待于更进一步的研究。来源: 《学习论坛》(郑州) 2012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