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又吸收借鉴世界各国法治文明成果,对现行刑事诉讼法作了大幅度的修改完善,充分体现了诉讼民主、诉讼文明等现代法治思想,鲜明昭示了社会主义刑事诉讼制度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检察机关学习贯彻新刑事诉讼法,不仅要全面了解掌握修改的内容,更要深刻领会这些修改内容所蕴含的法治思想,牢固树立与新刑事诉讼法价值取向相适应的执法观念。
一、深刻领会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牢固树立人权保障观念
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法两个并行不悖的重要目标。一部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史,可以说就是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既对立又统一的发展史,是两者相辅相成、协调并进,逐步实现动态平衡的发展史。我国刑事诉讼法典从1979年颁布,到1996年的首次修改,再到2012年的再修改,都体现了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在相互博弈中的动态平衡与辩证统一关系。统筹处理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是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特别注重并贯穿始终的一条主线。新刑事诉讼法强化了侦查手段,完善了强制措施体系,健全了证据、审判等制度,为提高惩治犯罪能力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与此同时,新刑事诉讼法不仅在总则中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宣示性规定,而且在辩护制度、证据制度、侦查措施、强制措施、审判程序和特别程序等各个方面都有完善人权保障的重要修改内容,还增设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当事人诉讼权利被侵害时的救济制度等,从立法制度层面较大幅度地强化了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从以往司法实践情况看,在处理两者关系方面,总体上讲存在重打击轻保护、重有罪推定轻无罪辩解的倾向,对人权保障重视不够。前些年发现的多起重大冤错案件几乎都与侦查环节的刑讯逼供有关,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的刑讯逼供现象也有发生,这些都是人权保障意识不强的表现。因此,贯彻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特别需要强化人权保障观念,要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获得法律援助权、不受强迫证实自己有罪权、不受任意逮捕权、获得公正审判权、上诉权、申诉权等;依法保障被害人的案件处理知情权、获得赔偿权、获得法律援助权等诉讼权利;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二、深刻领会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牢固树立程序公正观念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对于司法公正来讲,犹如一枚硬币的两面,两者互相依存,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片面强调任何一面,都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片面追求实体公正,会漠视程序的独立价值,可能导致诉讼中的“不择手段”,践踏当事人的人权,扭曲司法公正;片面追求程序公正,则会轻视追求客观真实,陷入“唯程序主义”,甚至可能为“走程序”而损害实体公正。新刑事诉讼法充分体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特别是在科学设定正当程序方面作了许多重要补充和修改,比如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审查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律师意见制度,拘留、逮捕后立即送看守所羁押制度,辩护人涉嫌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案由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管辖制度,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制度,二审发回重审案件的上诉不加刑制度等。这些修改和补充,使刑事诉讼程序更加科学,更加合理,更具有正当性。相对于实体而言,程序更加看得见、摸得着。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明显增强,对程序公正的要求越来越高,人们不仅要求公平正义能够实现,而且要求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因执法程序不规范而引发舆论诟病,一些案件因程序违法而失去公信导致当事人长期上访,都是给执法办案工作不重视程序而敲响的警钟。我们要充分认识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及其对提升司法公信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程序公正观念,努力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着力培养独立的程序思维,把程序公正摆到执法活动更加突出的位置,严格按程序执法,始终按规则办案,切实提高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水平。
三、深刻领会证据的客观性与合法性的有机统一,牢固树立依法收集运用证据观念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整个刑事诉讼都是围绕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来进行的。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规定得比较原则。针对司法实践中因证据把关不严而屡屡导致冤错案件的实际,司法机关对完善证据制度作了积极探索,于2010年出台了“两个证据规定”。新刑事诉讼法充分吸收司法实践经验,对刑事证据制度作了重大完善:修改证据概念,调整证据种类;界定“证据确实、充分”的含义,明确了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设置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强化证人出庭的义务;明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的效力;要求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等。这些重要修改和补充表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不仅要强调它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性和关联性,而且要特别强调证据收集和运用的合法性;证据不仅要查证属实,而且必须是经法庭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我们要牢固树立依法收集运用证据观念,强化证据规则意识,一切用于定案的证据,都必须来源合法,并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强化依法举证意识,切实负起对公诉案件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强化证据的合法性审查意识,负起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的责任;强化非法证据排除意识,对法律规定的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坚决予以排除,确保办案质量。
四、深刻领会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有机统一,牢固树立公正优先兼顾效率观念
公正是司法的永恒追求,是树立司法权威和建设司法公信的根本。效率也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公正与效率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只讲效率不讲公正,司法会丢掉根本;只讲公正,不讲效率,公正也会大打折扣,法谚“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就是这个道理。新刑事诉讼法统筹处理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关系,一方面,把适用简易程序从原来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案件扩大到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全部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一定条件的案件,较大幅度地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还规定了不得因节假日而变相延长在押时间,明确对强制措施变更申请的答复时间等;另一方面,效率服从保证公正的需要,适度延长了职务犯罪审查逮捕的时间、明确检察机关第二审阅卷的时间并规定不计入审理期限。一些复杂案件的审判审理期限,适应了司法机关处理疑难复杂案件的需要。这些修改表明,在公正与效率这对关系中,公正永远是第一位的,是需要优先考虑的,效率要服从公正的需要;同时,要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提高诉讼效率,以更快速地实现司法公正。我们要牢固树立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观念,恰当地处理好公正与效率这对矛盾,始终把实现司法公正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以公正为本,以公正为先,努力使每一起案件都能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合法,经得起法律天平的检验,使司法公正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固防线。同时,要积极探索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充分运用法律规定的简易程序,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以腾出更多的人力和精力来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对于法律适度延长了办案期限的,也要讲求办案效率,不能每一个案件都要把延长的期限用满,能够早作处理的要尽快作出决定,以更好地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五、深刻领会打击犯罪与化解矛盾的有机统一,牢固树立化解矛盾观念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类社会矛盾易发多发,因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占整个刑事案件的比例较大。如何依法正确处理这些犯罪案件,又有效化解因犯罪而加重的社会矛盾,消除当事人之间的恩怨,是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课题。新刑事诉讼法在这方面作了积极探索,在特别程序中增设了两个具有重大创新性的制度,就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别诉讼程序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增加了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的规定等。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既打击犯罪,又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思想。检察机关的主要工作是执法办案,我们既要看到,执法办案本身就是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的工作,又要认识到,执法办案的化解矛盾功能并不是自然而然发生作用的,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是可以画等号的,如果仅仅是就案办案,往往会案结事不了,这些年涉法涉诉信访一直在高位徘徊就说明这个问题。因此,我们要牢固树立执法办案中化解矛盾的观念,确立执法办案是业绩、化解矛盾更是业绩的业绩观,把化解矛盾的意识贯穿执法办案的始终,在执法价值追求上,从简单地“依法结案了事”向“案结事了人和”转变,防止就案办案、机械执法的简单化的执法,在确保案件依法正确处理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和帮助当事人化解积怨,消解相互间的仇视,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了的社会关系,加强法律文书说理工作,使当事人既解开“法结”,又解开“心结”,把执法办案过程变成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过程。
六、深刻领会维护法制尊严与司法人文关怀的有机统一,牢固树立文明执法观念
法制要有权威,要有尊严,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制就是冷酷无情的。新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增加了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在诉讼中作证的保护措施及对证人作证的经费补助规定;明确对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得强制出庭作证;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与成年人分管分押;对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等。这些新规定,突出体现了新刑事诉讼法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道伦理、重视人文关怀的思想和理念,也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更加文明和进步的标志。我们要牢固树立文明执法观念,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把法律的这种人本精神、人文关怀理念,落实到执法活动中去,坚决反对各种形式的野蛮粗暴的执法方式,切实提高诉讼文明,让人民群众在感受到法律尊严的同时,也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
七、深刻领会法律授权与依法限权的有机统一,牢固树立权限观念
新刑事诉讼法坚持授权与限权的统一,在授予司法机关追究犯罪的各项权力的同时,也对这些权力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设定了权力的边界。从检察工作看,在对加强法律监督作出一系列新规定的同时,对检察机关正确履行职责也设定了一系列约束措施。比如,既对强制措施作了适应执法需要的调整,又对强制措施的决定和执行作出严格的规制;既赋予检察机关决定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力,也对使用这项措施的范围和程序作了严格的规范;既增加了一系列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内容,又严格界定了开展这些监督的范围;既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四个特别程序中的责任,又对适用特别程序作出了严格的限制。我们要深刻领会这一立法精神,牢固树立权限观念,充分认识到每一项权力都有它的边界,既依法充分行使权力,又依法严格约束权力,让权力的运行严格限制在法律设定的轨道上,绝不能让权力超越边界,变成可以任意侵害公民权利的工具。
八、深刻领会分工与制约的有机统一,牢固树立自觉接受监督制约观念
新刑事诉讼法贯彻宪法关于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在职权配置上较好地体现了分工与制约的关系,在程序设置上较好地体现了民主与监督的关系。如审查逮捕程序中的三角形构造,侦查终结前和审查起诉时要求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增加听取意见和通报程序,对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设定的听取意见程序和复议、复核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和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中公安机关提出意见、检察机关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审理决定的分别授权,以及利害关系人等参加诉讼、提出上诉和申请复议等。我们要牢固树立自觉接受监督制约的观念,认真贯彻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依法接受律师和诉讼当事人的监督制约,与公安、法院和律师一道共同执行好新刑事诉讼法。
童建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