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宪法中出现人名有两种情况:一是宣示立宪者,二是宣示意识形态。“人名宪法”主要出现在东方,现行的“人名宪法”属于社会主义宪法和伊斯兰宪法。但是社会主义宪法的始祖及蓝本中并没有人名,社会主义全盛时期的宪法中有人名的也是少数。中国宪法中出现人名的冲动在1970年,完成在1975年《宪法》,高峰在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中人名的意义有所减弱。“人名宪法”的出现有复杂的原因,但东方文化中的个人崇拜及单一意识形态传统当是主因。在实践中,凡是在“人名入宪”的地方迄今还没有成功的宪政先例,这一现象或许表明人名入宪与宪法逻辑失洽。
关键词: 宪法;人名;原因;逻辑
1970年,全国政协开展学习讨论宪法草案的运动。那时,政协刚刚恢复,人人如惊弓之鸟,没有一个人敢提意见。梁漱溟开始没吭声,最后他说,我想我还是要提点意见。“他说,我这个人,对这个法,中国的宪法,从民国时代开始,就已经开始搞这个了。我看过英国的法,看过好多欧洲的法。这个法,宪法本身产生,它是为了限制王权,限制个人的权力,希望大家都按照这个法来做,这是法的本意,所以,是不能够写个人如何如何的。 我觉得这个宪法有欠缺。他没有直接点毛泽东,但是他点林彪……他说总纲上还写着接班人林彪。哎,我声明,我不是反对接班人,接班人外国不能有,中国可以有,这个谁要找接班人,谁接班,都是可以的。但是写上宪法,我认为是不妥的,道理就是我前面讲的,个人名字不能够写上宪法。……当时会场上的情绪,鸦雀无声,情绪紧张,你看我,我看你。其中有个委员提出说,这个梁漱溟放毒啊,这个毒放大了,这话你要在外头讲的话,要砸烂狗头的。”[1]这大概是1949年以后第一次关于宪法与人名问题的争论。当时,宪法中出现人名是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的表现,事实上是不可讨论的。所以1975年《宪法》在“保密”状态中通过时,未见有相关问题的讨论。现在怎么样呢?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1994~2010年)中打人“宪法”搜索篇名,得到6971个结果,但是当以“人名”为关键词进行第二次搜索的时候,得到的结果却为零。[2]这表明期刊库中没有一篇论及人名与宪法关系的文章。甚至在百度中作相关搜索,只在“星岛环球网”里搜到一篇短文。[3]可见,宪法中的人名问题,还没有进入中国学者的视野,在世界范围内,也是个没有认真研究的问题。是这个问题不重要吗?不是,它涉及人们对宪法性质的认知,涉及对宪法价值的寄托,涉及宪法的社会功能定位及其实现,所以非常值得研究。本文的研究以实证描述为主,描述的对象包括现实与历史两种,描述的主要文献依据是《世界宪法大全》,[4]辅以必要的社会学与知识学的分析。
一、宪法文本中的人名
先对宪法文本作一个经验的观察,看看世界上的宪法有多少出现过人名。梁漱溟先生说没有,虽然不完全对,但是也没有大错。经查阅《世界宪法大全》,人名在宪法中出现的情况如下:欧洲与亚洲共有13部宪法出现人名。欧洲有2部宪法出现人名—1977年《苏联宪法》和1962年《摩纳哥公国宪法》,占欧洲宪法总数(32部)的6%。亚洲出现人名的宪法共有11部,占亚洲宪法总数(38部)的29%,[5]占所有“人名宪法”的近85%。宪法中人名出现的方式有二种,一是宣示立宪者,二是宣示一种信仰或意识形态。
1.采取宣示立宪者方式将人名人宪的宪法有6部。欧洲的1962年《摩纳哥公国宪法》内中有“兰尼埃三世亲王”字样,其余的5部在亚洲。《尼泊尔宪法》有国王马亨德拉·比尔·比克·拉姆·沙阿·德瓦的名字,它以国王的名义“制定并颁布”;泰国宪法有国王普密蓬·阿杜德的名字,由他签署后公布施行。《卡塔尔临时宪法》有“卡塔尔国埃米尔艾哈迈德·本·阿里·阿勒萨尼谨昭告”字样;1962年《科威特宪法》宣称它由“埃米尔阿布杜拉·萨利姆·萨巴赫”用真主的名义公布。《马尔代夫宪法》很特别,它的序言部分包括了宪法史的内容,内中列了一大批人名,包括政府成员,不具有意识形态意义,也归入这一类。这6部宪法中只有一部实行共和制(《马尔代夫宪法》),其余的均为君主制。
2.采用信仰或意识形态宣示方式将人名入宪的宪法有7部。其中欧洲1部,亚洲6部。1部欧洲宪法是1977年《苏联宪法》;6部亚洲宪法分别是:中国1982年《宪法》、1972年《朝鲜宪法》、1983年修订的《蒙古宪法》、1980年《越南宪法》、1982年《土耳其宪法》和1979年《伊朗宪法》。前5部宪法都宣示遵奉马克思列宁主义,再加上本国领导人的名字。1982年《土耳其宪法》的序言有“无与伦比的英雄阿塔图尔克确立的民族主义观念”的规定,1979年《伊朗宪法》称“伊马姆霍梅尼领导”。
从上面的描述可以得出如下几点结论:第一,世界主流宪法中确实没有出现人名,无论是作为习惯宪法的典型—英国宪法,还是作为制定宪法的典型—《美国宪法》都没有人名;第二,出现人名的宪法主要在亚洲;第三,从宪法与政体的关系来看,人名出现在三种宪法中:社会主义宪法,君主制宪法和设立国教的宪法;第四,宪法中出现人名的方式有两种:绝大部分出现在序言中,个别出现在宪法正文中,如1972年《朝鲜宪法》第4条。
因为第一种形式出现人名的目的在于陈述宪法的制订者或颁布者这样一个事实,本质上属于公布宪法,不是宪法文本的正式内容,所以下面的研究将它排除在外,只研究以意识形态宣示为目的出现人名的情况。为研究这一问题,必须引入时间之维。
二、人名入宪的历程与现状
出人意料的是,世界上第一部出现人名的宪法在中国,那是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这是一部共和制宪法(起码它宣称如此)。这部宪法于1946年12月25日国民大会制定,1947年1月1日国民政府公布,同年12月25日生效,它有一个简短的序言,内中称:“中华民国国民大会受全体国民之付托,依据孙中山先生创立中华民国之遗教,为巩固国权、保障民权、奠定社会安宁、增进人民福利,制定本宪法,颁行全国,永矢咸遵。”究其源,这一宪法以“五五宪草”(1936年)为基础,它的这一宣示几乎是“五五宪草”内容的照抄。[6]因为特殊的历史原因,“五五宪草”没有能成为正式宪法。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于1949年在中国大陆已经失效,目前只在中国台湾地区生效。[7]这部宪法开人名入宪的先河,且它有宣示立宪者与宣示意识形态(三民主义)的双重意义。
前述7部以人名宣示意识形态的宪法(不包括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中,除一部为伊斯兰政教合一的伊斯兰宪法(《伊朗宪法》),一部为刚刚从伊斯兰传统中走出来的国家的宪法(《土耳其宪法》)外,其余5部均为社会主义宪法,且它们将人名入宪在社会主义宪法之后,明显受到社会主义宪法的影响。因此,下面我们侧重讨论人名在社会主义宪法中出现的历史。
由于“人名宪法”主要属于社会主义宪法,且它真正传播开来也是受到中国1970年《宪法(草案)》的影响,人们或许会认为“人名宪法”是社会主义宪法的特色,其实不然。社会主义宪法是在它面世54年之后才将人名人宪的。社会主义宪法发端于1918年《苏俄宪法》,它没有人名,第一部以“苏维埃”命名的宪法同样没有人名。1924年成立苏联,为使这个政治体取得宪法上的正当性,新成立的苏联制定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根本法(宪法)》。这个宪法突出了人权保障,增加了一个序言—“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内中也没有人名。为后世社会主义宪法蓝本的1936年《苏联宪法》还是没有人名。1936年,苏联宣告建成社会主义社会,因此制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根本法)》,这是一部严格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宪法,前面两部宪法只能算是“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宪法”。这部宪法是在斯大林大清洗中制定的,外界谓之“斯大林宪法”。按照权力的逻辑,为以宪法的形式强化斯大林的权威,人名人宪但乎理所当然。但是这部宪法还是没有人名。二战后东欧建立了一批社会主义国家,这些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以1936年《苏联宪法》为蓝本,它们都没有人名。即使在苏联1977年向中国学习将人名人宪的时候,这些国家仍然没有跟进。
社会主义宪法中出现人名的尝试肇始于中国的“文革”。1949年以后中国第一部临时宪法意义上的文件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个纲领中没有人名。1949年以后第一部正式宪法(1954年)中依然没有人名。要知道,1945年中共七大将毛泽东思想写入了党的章程,使其成为全党的共识,并作为全党的统一指导思想。在这种情况下宪法仍然没有毛泽东的名字,这表明,当时的领导人还是区分宪法与党的文件的,这样的做法明显受到西方宪法观念的影响。当然,主要是1936年《苏联宪法》榜样在前。
社会主义宪法中出现人名的实践始于1970年中国的宪法修正草案,完成于中国1975年《宪法》。1970年,刘少奇等老革命被打倒,造反派夺权成功,全国成立了“革命委员会”。为用宪法形式将“文革”正当化,中共中央和中共文革小组起草了《宪法修改草案》,这部宪法草案在序言里说:“毛泽东主席是全国各族人民的伟大领袖,是我国无产阶级专政的元首,是全国全军的最高统帅。林彪副主席是毛主席的亲密战友和接班人,是全国全军的副统帅”。1970年9月12日,中共中央发出通知,要求:“广泛地组织人民群众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并“请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和中央军委将群众的意见集中起来,于九月底报告中央”。[8]结果当然是全国人民“一千个拥护,一万个拥护”。1970年9月,该宪法草案由中共九届二中全会通过。原计划在次年召开的第四届全国人大上通过此草案,使之成为正式宪法,但不巧的是,1年后的9月13日林彪失事,没了“副统帅、接班人”,四届人大只好延期召开,这个宪法草案也就无限期搁置。
中国人名入宪的暂时失利,并没有使人们停止人名入宪的努力,人名入宪的做法在东邻得到响应,并且由它捷足先登。1972年,朝鲜在中国之前第一个将人名写入社会主义宪法,开创社会主义“人名宪法”之先河。这部宪法中出现了“马克思列宁主义……主体思想”字样。可能因为当时金日成尚健在,所以只提“主体思想”,没有出现“金日成”之名。这部宪法在金日成身后(1998年)修订后愈加强化人名,成为世界上个人色彩最浓的宪法。[9]中国人紧随其后,在“文革”的第10个年头,人名入宪的努力终于成为现实,1975年《宪法》将人名人宪。这是新中国第二部正式宪法,这个宪法中有3次出现了3个人的人名:马克思、列宁和毛泽东。这些人名分别出现在《宪法》序言和总纲中。[10]
此后,社会主义宪法将人名入宪出现了一个小小的高潮。步中国宪法之后尘,《古巴宪法》(1976年2月15日全民公投通过,同年2月24日公布生效)将人名入宪,这部宪法提到菲得尔·卡斯特罗的大名(1次),此外还提到“马克思列宁主义运动”,提到古巴革命英雄何塞·马蒂。1977年,苏联通过了它最后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这部宪法违背了它一直恪守的西方宪政精神,内中出现了“列宁领导下的”、“列宁的和平政策”、“马克思列宁主义”等字样。不过,它还是与东方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有所不同:它只提意识形态意义上的马克思、列宁,仍然没有出现本国现任领导人的名字。越南由于内战的原因,它的人名入宪在1980年。[11]
虽然社会主义宪法占了“人名宪法”的绝大部分,但是在社会主义宪法中“人名宪法”仍然是少数。非常值得注意的是,在上世纪70年代东方社会主义宪法人名入宪运动中,虽然连苏联也耐不住寂寞迅速跟进,但是其他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却没有一家响应,他们固守了宪法传统。以社会主义宪法最多的1980年为时间点,当时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只有苏联一家宪法中有人名,即使加上自认与公认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国宪法》、《越南宪法》、《朝鲜宪法》、《古巴宪法》,它在全部社会主义宪法中也只占36%。
宪法中的人名现状如何?宪法中的人名总的来说在走向弱化。这有两个依据:
第一,作为人名入宪先行者的中国社会主义宪法中人名的地位在降低。中国宪法中推崇人名的巅峰在1978年《宪法》,随后便逐渐降低。1978年《宪法》对个人的突出远远超出1975年《宪法》,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出现人名次数增多,“毛主席”、“毛泽东”字样出现6次,是1975《宪法》的双倍;二是它不仅仅限于意识形态宣示,对个人歌功颂德的内容更加高调,比如:“伟大领袖和导师毛泽东主席”、“毛泽东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我国革命和建设的一切胜利,都是在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取得的。永远高举和坚决捍卫毛主席的伟大旗帜……”等等。
1982年《宪法》虽然保留了1978年《宪法》人名的规定,但个人的地位有所降低。首先,《宪法》中除了保留“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字样外,也保留了一些为个人歌功颂德的内容:“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但是,与前两部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不同的是,除了马、列、毛泽东等人名外,还出现了孙中山的大名,这当是对单一个人崇拜的某种弱化。其次,毛泽东的名字出现的次数回落到1975年《宪法》的3次。
1982年《宪法》共修订过4次,在历次宪法修正案中,1982年《宪法》中的人名规定大致保留,只有小的修改,明的或暗的人名有所增加。1988年《宪法修正案》人名内容没有变动,1993年《宪法修正案》出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修正案》第3条)的提法,但未见新的人名。1999年《宪法修正案》出现“邓小平理论”字样(《修正案》第12条),增加了邓小平的名字。2004年《宪法修正案》出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字样(《修正案》第18条),但未见相应的人名,这表明人名入宪还是有所节制的。并且,人名的增加表明个人崇拜和人名的意识形态宣示功能在减弱,逐渐向宪法史的描述方面转换。
第二,从世界宪法史的角度来看,上世纪70年代是人名入宪的高峰,除了越南在1980年将人名入宪外,未见其他国家将人名入宪。作为社会主义宪法范本的《苏联宪法》,则随着俄罗斯的建立而失效,现行《俄罗斯宪法》中没有人名。相信在不久的未来,人名在宪法中将进一步式微,宪法将逐渐回归宪政传统。
三、宪法中为什么会出现人名?
宪法发端于西方,如果以古希腊和古罗马习惯宪法为其源头,则宪法已经有了2000多年的历史,即使以近代立宪运动为起点,它也已经有了200多年的历史。但是,宪法中出现人名却迟至20世纪中叶的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它在一定范围内的扩展则是在20世纪下半叶的中国文化大革命中,且不久便走向衰落。如果以1980年《越南宪法》将人名入宪作为世界“人名宪法”的黄金时代,那么,人名入宪的冲动充其量也不到40年。40年在整个宪政2000余年的历史中不能不说是“一瞬间”。是什么原因造就这一宪政史上的奇观?
世界上第一部“人名宪法”出现在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对世界影响最大的“人名宪法”也在中国(1975年《宪法》),人们可能会自然而然地将它与中国文化相联系。这固然不错,但是如果单纯这样看可能就将问题简单化了。因为中国宪法史上的开篇是没有人名的,而那时是中国文化影响力最大的时候(与后世相比),且中国宪法文件也以无人名为多。中国最早的宪法文件是1908年的《钦定宪法大纲》,这是一个君主制宪法文件,该宪法大纲虽然有“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的规定,却未列帝王人名;第二个君主制宪法文件是1911年的《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该信条虽然宣称:“大清帝国之皇统,万世不易”,但是它也没有写宣统帝,或者写大清国始祖努尔哈赤。进入共和国以后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同样没有人名,甚至连为袁世凯当皇帝铺路的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也没有出现人名。这就告诉我们,不能将人名入宪简单地归因于中国文化。但是,人名入宪最早出现在中国(1946年),而且直至现在中国宪法中仍然有人名的事实,却不能不让我们思考中国文化与人名入宪的关联,否认“人名宪法”与中国文化的联系是不明智的。这就需要全面地从社会与文化的角度,以世界的眼光来对这一现象追根溯源。择其要者如下:
第一,思想权威的崛起,思想权威与政治权威的联姻。在西方宪法观念下,宪法本来的意义是限制权力而不是宣示思想。在共和制的地方,不承认永恒的权力,只承认永恒的人民,所以,共和制宪法观念与单一思想权威不相容,自然也与人名不相容。就君主制宪法来说,它的目的在于限制君权(力),保障民权(利),它通过规范君权来实现从专制君主制向君主立宪制的转型,自然也与人名入宪不相容。(这里的人名入宪不包括前一种:立宪者宣示式的人名入宪。)更重要的是,在西方人文传统中,思想是多元的,不存在、也不承认绝对的思想权威,以个人名字命名的单一意识形态便不可能入宪。
中国开始立宪的时候,走的是君主立宪制的道路,除了西方宪政传统的影响外,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中国古代“帝师分离”的传统。这一传统保障思想权威对王权道德上的优势,以防止“昏君”乱国,因此,帝王的名字不能出现在国家宪典上。同时,由于孔子的权威受到挑战,还没有形成一个足以凌驾于王权之上的新的思想权威。
民国初年的立宪者继承了这一源于西方的传统,但是经过20多年的历练到1936年时,国民党的地位日渐稳固,它需要声称自己在思想上的权威,以维护一党专政,而当时也确实有了这样一个权威:民国的缔造者孙中山及其三民主义。当时孙先生已经过世,“孙中山”入宪并不违反帝师分离的传统,相反,孙中山成了新的“师”,具备了限制统治者的意义。土耳其的情况与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相似。而伊朗则显然由于政教合一政制的原因,这个政制需要一个高于政治权威的思想权威,于是思想权威便出现在“政治权威宣示”的宪法上。至于上世纪70年代中国的人名入宪冲动,显然是由于毛泽东取得了“四个伟大”的地位,[12]他是无与伦比、不可怀疑的最高权威与精神导师。
第二,个人崇拜的国家化。这可以用来理解社会主义宪法中的人名现象。宪法中的人名无疑是崇拜的对象,因此,宪法中出现人名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存在一个受到崇拜的人。从宪法文化的角度来看,1954年《宪法》受到通过1936年《苏联宪法》传递进来的西方宪法观念的影响,所以没有出现人名。如果从1954年的中国国情来看,一个重要的原因则是毛泽东崇拜受到斯大林崇拜的扼制。虽然1945年七大召开的时候,中国共产党的文件中出现了“毛泽东思想”的提法,但是毛泽东还不是“世界革命的领袖”,只是“中国革命的领袖”。在“以俄为师”的当时,毛泽东只是第二位的伟大人物,这也妨碍了他的名字入宪。到了1970年,情况完全不同了,苏联成了“社会帝国主义”,中国成了“世界革命的中心”,毛泽东也顺理成章地成了“世界革命的领袖”,毛泽东思想成了“当代最伟大的马克思列宁主义”,他受到全国人民的狂热崇拜。在那种狂热的时代氛围里,一切政治理性都被视为有害之物,在宪法中规范人名便被认为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业。可以这样说,当时人名入宪充分体现了绝大多数中国人的“意志”。[13]
1978年《宪法》保留人名的原因与1975年《宪法》人名入宪相同,当时在“两个凡是”的影响下,对毛泽东的神化甚至超过了文化大革命。1982年《宪法》与1978年《宪法》相较有了很大进步,这主要得益于1978年11月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它之所以保留人名,一个重要原因是对个人崇拜没有充分的反思。
第三,宪法工具化观念的影响。宪法工具化观念是法律工具化观念在宪法领域中的延伸,这一观念强调宪法是部分人手中拿来镇压(管理)另一部分人的工具。[14]工具宪法观彰显的是宪法的“工具性价值”,而非“规范性价值”,它要求宪法实现从“规范宪法”到“工具宪法”的转型。规范宪法需要将个人“原子化”与“无名化”,以便建立抽象规范的权威,因此,它与人名不相容。而工具的宪法则建立在将人“两分”的基础之上,它需要一个具有绝对权威的个人作为真理与正义的化身,以使这种统治取得正当性。基于此,作为意识形态符号的人名入宪便顺理成章。
第四,市民社会的缺乏。从立宪的社会力量的角度来看,市民社会的缺乏无疑是一个重要原因。既然宪法是规范权力的法律,它的力量之源当在社会,西方宪法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古希腊和古罗马的宪法之基是城邦社会,宪法是城邦社会控制权力的规范;英国1215年《大宪章》是贵族(社会力量)与皇权斗争的胜利成果;1787年《美国宪法》则更是社会立宪的典范。但是,反观东方国家,立宪无一不是权力者的行为(包括伊斯兰国家),同时立宪者缺少必要的社会牵制。例如,中国1936年“五五宪草”与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都是在国民党一手操办下完成的,社会缺乏必要的力量牵制它。1954年《宪法》之所以没有人名,代表社会的、民国时期民主力量的存在是一个原因。到1975年,这些人不是被打倒,就是被成功“改造”,那时的社会不仅没有牵制权力的力量,甚至连牵制权力的欲望也没有了,社会完全客体化为权力的工具。
第五,冷战强化的政治意识形态对人名入宪起到催化作用。传统宪法观的核心是自由法治,它的前提是良心自由,它本与政治意识形态入宪不符。但是上世纪50年代开始的东西方对立将意识形态推到了冷战前沿。在你死我活的时代氛围里,统治者需要用意识形态统合力量。最终政治需要的考量超越了对传统的尊重。这是前苏联最终放弃行之60年的传统,转向中国式的“人名宪法”的一个重要原因。
除了上述原因外,现实政治需要的考量也是不能忽略的。“五五宪草”人名入宪显然是为了对付共产党,1975年《宪法》人名入宪的直接目的是强化毛泽东思想及毛泽东的个人地位,以巩固文化大革命的“成果”,1978年《宪法》把个人抬到天上,也是为了贯彻“两个凡是”,维持社会稳定,1977《苏联宪法》一反常态,也与当时苏联所面临的危机有关。
四、结论
上述研究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简单的结论:
第一,西方宪政文化抵制人名入宪,人名入宪是东方文化对西方宪政改造的结果。传统西方宪法没有一家有人名(严格意义的),受到东方传统将人名入宪的也只有一家(1977年《苏联宪法》),且它只存在了十多年。现在的“人名宪法”都在东方(古巴是在东方影响下产生的)。可见人名入宪是典型的东方文化现象,是东方“政治文化”对“宪治文化”改造的结果。
第二,人名宪法与社会主义没有必然的关联,也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没有必然联系。在社会主义全盛时期,社会主义宪法中有人名的只占36%,且同属东方的伊斯兰国家也有人名入宪现象,这表明人名宪法与社会主义没有必然的联系。中国在1949年就以社会主义为目标,但到1975年人名才入宪。这表明人名入宪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没有必然的联系。
第三,人名入宪的一个重要结果是宪法的超级法发生了转换。宪法最重要的是对个人自主权利的维护,它或明或暗地承认个人权利具有超越权力的“天然”正当性,权利成为宪法的“超级法”。但是人名入宪必然会产生意识形态与宪法规范争权威的现象。由于宪法宣示的意识形态成为宪法的一部分,且由于它的原则性与不确定性,这为政治权力所喜好,意识形态最终成为事实上的超级法,权利在宪法中的地位下降。这有助于解释社会主义国家为什么一度将人权妖魔化。
第四,人名宪法没有成功的宪政先例。通观这些“人名宪法”,一个共同特征是它的意识形态化,将法治的“规则至上”转化为意识形态至上,人的权威至上,因而至今没有实现宪政的先例。这里可能提出一个宪政逻辑问题。首先,宪法是所有具有法律人格的人的法,在现代,它是所有人的法。如果宪法出现人名,这个人就必在宪法的规范之外,或者之上,因此不合宪政逻辑。其次,宪法的逻辑前提是良心自由的公民,因为只有这样的公民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只有这种不同意志的自由表达才能产生宪法。如果对“人名宪法”作单一意识形态宣示的理解,如果解决不好,可能与公民表达自由相冲突,而失去表达自由的人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民,这就使宪法失去了基本前提。如何使“人名宪法”与宪政相协调,是宪法学家与政治家面临的大问题。
上面是基于传统宪法观念的分析,中国人应当有与西方人不同的新的宪法观念。问题是,这个“宪法观念”必须是“宪法观念”,而后才有“中国特色宪法观念”,如果压根不是“宪法观念”,就不会有“中国特色宪法观念”,当然也不会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观念”。这里有一个被国人忽视的“考夫曼问题”—“事物的性质”问题。法律必须与它所规范的“事物的性质”相一致,否则它的“法性”将受到挑战。宪法所规范的事物是什么?它的性质是什么?它与人名的应然关系如何?这是宪法学需要认真研究的,不过,这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注释:
[1]转引自汪东林:《1970年梁漱溟提意见:个人名字不能够写上宪法》, http: //news. ifeng. com/history/zhongguoxiandaishi/detail2011-11/11/10584075-0.shtml,2011年11月20日访问。
[2]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2011年11月20日访问。
[3]鲁颜堂:《宪法里该不该写人名》, http: //www. stnn. cc/ed-china/200810/t20081017-881021. html, 2011年11月20日访问。
[4]姜士林、陈玮主编:《世界宪法大全》上卷,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89年版。该书只涉及欧亚两洲的《宪法》。
[5]另有一部宪法(1952年《波兰宪法》)有希特勒的名字,那是在负面意义上说的,与本文写作目的无关,故而未统计入内。
[6]“五五宪草”正文前有一句说明性序言:“中华民国国民大会,受全体国民付托,遵照创立中华民国之孙先生之遗教,制兹宪法,颁行全国,永矢成遵。”
[7]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该指示宣布“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正式否定民国时期法律(包括宪法)效力的则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该纲领第17条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
[8]《中共中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通知》(中发[1970]56号)。
[9]这个《宪法》是由1972年12月27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第五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的,1992年4月9日第九届三次会议修改,1998年9月5日第十届一次会议修改补充的。这个《宪法》原本有马克思、列宁的名字,但是1992年修宪时删除“马克思、列宁主义”,现在这个《宪法》只提一个人的名字:金日成。仅仅在序言中“金日成”一词就出现了14次之多,说“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是民族的太阳,祖国统一的救星”,称“拥戴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为共和国的永恒主席”,而那个《宪法》也自称“金日成宪法”。
[10]1975年《宪法》序言部分:“使我们伟大的祖国永远沿着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的道路前进。”总纲第2条:“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我国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总纲第11条:“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11]1980年《越南宪法》有“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和胡志明的思想”等字样。
[12]所谓“伟大的导师,伟大的领袖,伟大的统帅,伟大的舵手”。
[13]其实,在“文革”的高压下不可能产生真正的民意,只有“被驯化”了的灵魂,只有民粹主义的叫嚣。真正的宪法产生于民意,民意产生的基础是言论自由。没有言论自由便不存在独立的个体,更不存在个体参与立宪的权利保障。正因为如此,美国社会上下才将其宪法第一修正案视为民主制度的命根子。
[14]“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由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所制定,用以维护和巩固本阶级的政权,是这一阶级的胜利成果。从宪法的阶级实质来看,现代宪法基本上可以分为两个类型,即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这是这一观念的典型表述。
周永坤,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