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铭暄:走向完善的中国刑事立法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47 次 更新时间:2012-05-16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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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暄 (进入专栏)  

《修正案(八)》经过轰轰烈烈的讨论之后终于顺利颁布,掩卷遐思,久久不能平静。这次修法真正是对刑法扬其精神、动其筋骨,在经历过刑法创制的艰辛以及一路走来的曲折之后,遂更加觉得此开拓性进展是多么不易,这是我国刑事立法改革进程中的阶段性重大成果,对刑事立法的进一步完善起到了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

刑法立法改革的里程碑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着支架作用。刑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之一,与共和国一起风雨兼程,经历了孕育、诞生与完善的艰难历程,尔来已有六十余载。

回顾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编订告竣的曲折过程,不禁使人感慨万千:一部出台时不过192个条文的刑法典,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着手起草算起,先后竟然孕育了25年之久。而实际工作时间只用了五年多,有近二十年是因为政治运动的冲击而处于停顿状态。新中国成立近三十年,我们才有了第一部粗放型的刑法典,这不能不说是法制的严重滞后。

所幸,在经历了法律虚无主义的劫难之后,举国迷途反思,及至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决策之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才终于迎来新生,我国刑事立法工作也才得以正式全面启程。自1979年颁布第一部刑法典起始,中国的刑事法治建设一路繁兴,成果令世人瞩目。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依法治国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基本治国方略的确立和推行,以及随着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观念和民主法治观念的弘扬,中国的刑事法治改革正在不断推向纵深,其中刑事立法的活跃便是明证。

从1979年刑法到1997年刑法,再到一部单行刑法、七个《刑法修正案》,刑法一路紧锣密鼓地随着社会情势的变化与刑法观念的革新进行着修正,这个过程是经验的积累,也凝聚了更大的立法力量。这种力量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的出台终于喷薄而出,于是我们看到了刑法的修正再也不满足于分则各罪的增删与修缮,而是对总则中的宏观制度设计开始了前所未有的革故鼎新,其力度之大、刻度之深堪为历次修法之最,当是我国刑法立法改革的一个里程碑。故此,以《修正案(八)》的颁布为契机,笔者意欲就我国刑法立法改革中的若干重要问题作一宏观的透析与展望,算是对此次刑法修改的一个总括,也算是对刑法立法改革步履多年的一次盘点。

对刑法完善的维度分析

刑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最严厉的部门法,历来是国家立法工作的重点。然而,立法是一项巨大的工程,不能一蹴而就,必须首先考虑到国家是否实际需要、立法条件是否成熟。此次《修正案(八)》正是在改革急切需要、各方面条件都相对成熟的条件下酝酿出台的。

《修正案(八)》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刑事立法改革开始进入深水区,一些过去借国情为由不为所动的制度从此开始了深入变革,一些过去的成功经验也经由此次修法而更加成熟、完善。

具体来说,《修正案(八)》对刑法典的完善有不同之维度。概而言之,分为四个层次:第一,从刑法修法模式上讲,修正案模式作为在我国刑事立法实践中大获成功的立法模式日益走向成熟;第二,从宏观政策指引上讲,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刑事立法一以贯之的指导方针;第三,从刑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上讲,犯罪化与非犯罪化是刑法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第四,从实现刑罚功能上讲,削减死刑罪名,实现不同刑种之间的顺接与协调是刑法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二。

刑事立法改革面临的新问题

此次刑法修正无疑为我国刑事立法改革开创了一个崭新的局面,我们在肯定立法进步的同时,也应当看到当下我国刑事立法还面临着一些新问题,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将有助于我国刑事立法工作不断朝着完善的方向继续前进。

其一,刑事立法自身的困境。从《修正案(八)》草案出台、征求意见到审议再到颁布过程中的热烈争议可以看出,刑事立法的过程越来越不轻松,这其中自然有立法程序科学化、民主化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它反映出了刑事立法自身的困境:一方面,刑法承担着保障公民自由与维护社会安全的双重任务,怠慢了任何一方,都会招致理性的批判与现实的灾难;另一方面,刑法面临着理论自足与社会政策的双重制约,它不可能置任何一方于不顾。在观念上,自由与秩序、报应与功利同是刑法追求的价值;在实践中,犯罪化与非犯罪化、轻刑化与重刑化同是立法者面临的抉择。在复杂的社会情势面前,这些困境实在令刑事立法难以解脱!

对于刑事立法的自身困境,笔者的基本立场是:面对社会的发展变迁,现代刑法应当有积极的反应,必须进行自身调整,包括定罪标准、归责原则、刑罚功能等,即在社会整体的变迁过程中重新定位科技进步、文明发展与刑事立法的协调互动关系,并经由这样的调整,使得刑法立法一方面坚持传统刑法的基本品质,另一方面兼顾社会发展,在体现刑法惩罚害恶、恢复公平正义的同时,积极发挥现代刑法维护社会安全秩序和保障人权的双重功能。

其二,刑事立法体系的进一步协调。到目前为止,我国刑事立法的重点在于发挥刑法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作用,对犯罪预防立法的重视明显不足,这种倾向已经影响了我国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成效。

笔者认为,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与完备的特性要求预防犯罪、惩罚犯罪的法律体系要前后一致、相互协调,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对犯罪预防的立法,作为惩治犯罪的前置性法律,并且与刑事法律相互衔接、相互配合,这也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题中应有之义,而当前亟须加快职务犯罪、商业贿赂等犯罪的预防立法。

其三,警惕盲目冒进,保持立法理性。在我国刑法改革过程中,一些学者由于改革心切而对立法中没有考虑到的方面深表忧虑,进而感慨改革力度不足、步子不大。对此,笔者认为,《修正案(八)》对我国现行刑法的修整力度并不保守,对一些制度变革的深刻程度是有目共睹的,特别是死刑罪名的削减、社区矫正的引进等。我们应当认识到,事物的发展变化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能冒失跃进,否则将与社会严重脱节,浪费立法资源。

中国刑事法治实践六十余载,我们在刑法立法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同时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修正案(八)》经过轰轰烈烈的讨论之后终于顺利颁布,掩卷遐思,久久不能平静。这次修法真正是对刑法扬其精神、动其筋骨,在经历过刑法创制的艰辛以及一路走来的曲折之后,遂更加觉得此开拓性进展是多么不易,这是我国刑事立法改革进程中的阶段性重大成果,对刑事立法的进一步完善起到了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不论学界,还是实务界,都当惜之、思之。本书即是以《修正案(八)》为蓝本,对其中的重要理论问题分专题进行研究解析,冀望对刑法研究与实践有所裨益。

高铭暄,北师大刑科院名誉院长,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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