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在深圳市举行的纪念人大制度建立50周年的座谈会上,不少与会者呼吁建立人大代表的竞选制度。笔者参加了这次座谈会,对这一呼吁深有感触,深以为是。多年来,人们在探讨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机制存在的种种不足时,几乎不约而同地认为在法律制度上排斥和实践中否定竞选是人大代表选举机制的硬伤。前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一次会议,正式审议选举法的修正案草案,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选举法的修正案,因而关注竞选问题便显得格外有意义。
回顾选举法的几次修改,我们发现,相关的立法例在这一问题上不进反退。1979年选举法第三十条还规定“各党派、团体和选民可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这实际上是肯定竞选的法律依据。但1986年修改选举法时取消了这一规定,只规定:“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见1986年选举法第三十条)。1995年修改选举法时仍没有恢复1979年的上述规定,而是保留1986年选举法的上述规定。当然,我们可以说,现行选举法既没有否定和限制竞选的方式的规定,也没有明确肯定竞选的规定,但必须看到在实践中,选举组织出于谨慎稳定和控制选举成本的考虑,均不希望出现竞选的现象。选举组织要么是在程序安排中有意无意排斥竞选的可能空间和时间,要么是针对出现的竞选苗头持明确否定态度,采取各种手段予以破解。例如,2003年5月深圳市南山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南山区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法》第33条的规定将麻岭选区个别候选人的自我推介列为超出法律许可范围的行为加以阻止。事实上,整部选举法均没有禁止候选人自我宣传的条款,选举法只规定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宣传。
长期以来,人们把缺乏竞选的人大代表选举戏称为“抓举”和“挺举”的结合。这意思是说,如果没有领导有意图的“抓”,没有组织上安排的“挺”,你个人想独立参选并想当选几乎不可能。所以,展现给大家习以为常的情景是:代表候选人的产生绝大多数是通过组织提名、选民(或代表)联名推荐等方式,几乎没有毛遂自荐者。确定好的正式候选人在没有得到选举组织机关的明确首肯或默许下,几乎不可能进行类似联系选民、自我宣传、争取支持的竞选活动,只能被动地接受组织的宣传介绍。事实上,他们也无这样的政治胆识,生怕背负“搞非组织活动”、“不正当拉票”的指责。但也有一种新的情况值得注意,随着人民政治意识的觉醒,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换届时均出现了“自荐参选”的现象。这些“自荐参选”者虽然没有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而采取向选民推荐自己,希望以“另选他人”的方式当选的竞选行为。有学者称之为“非组织提名候选人”。这类现象在2003年上半年深圳市的基层换届选举时出现了好多起,形成引人注目的群体性政治竞选现象,被学界誉为“深圳竞选”现象。而从2003年8、9月份开始到12月中旬落幕的北京市区县人大换届选举,被媒体和学者们称为“有史以来北京最热情澎湃、最惊心动魄的人大代表选举”,其间,包括业主、律师、学生在内的数十位候选人登台亮相,其竞选行为各具风采,有个人单干的,有借助媒体宣传的,有发动本单位的人协助自己竞选的。竞举的结果颇具符号意义,代表私产维权者的聂海量、代表对公共领域积极参与的许志永、以反伪科学著称的司马南均顺利当选。
大家在欣喜地看到竞选这一颇具民主选举真谛的新气象时,也不免发现由此产生的另一个问题:组织安排的候选人认为这些参选的人未能通过组织或通过“法定途径”宣传自己,有“打游击”的嫌疑,对自己也不公平。而自荐参选人则认为正式候选人反正有组织上的宣传介绍,具备组织背景或“官方”优势,自己先天不足,再不努力,根本就没有当选的几率。这些矛盾的产生还是源于不合时宜的制度缺失。
要解决这一制度缺失,必须增强选举的竞争性和公开性,改变以往代表候选人与选民或代表的被动式沟通方式,采取主动沟通方式,激发候选人的参政热情、民主意识及政治责任感,建立竞选制度,使高素质的候选人能够当选为代表。因此,建议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恢复1979年选举法第三十条关于“各党派、团体和选民可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的规定,取消现行选举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的做法,保留“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之规定,明确肯定竞选制度并规范其方式、方法和程序。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与科技发展水平,已经为实行竞选制度提供了较为发达的媒体、网络等舆论技术支持手段。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选举法的修正案来看,修正案将原第33条规定修改为:“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这可视为谨慎开放了竞选空间,是一个可喜的变化。希望这一竞选空间随着政治文明的发展将逐步扩大。考虑到各地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建议可以允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本地区实际出发,以地方法规的形式规定竞选制度的具体方式方法和程序。
(作者系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宪法学博士,中国宪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