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才亮:控制三公消费的关键在完善社会监督制度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20 次 更新时间:2015-11-15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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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近日,出现在工信部网站上的《2012年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征求意见稿)》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因为在这个目录上的400多款车全部为自主品牌产品。

按规定,在“征求意见稿”公示10个工作日后,将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的“目录”。可以预见,2012年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采购将比2009-2011年有重大的改变。对此,社会普遍予以肯定,认为这是国家在控制公车消费上的重大进步。

在2009年公布的《2009-2010年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协议供货汽车厂商名单》中,不乏像大众、丰田、别克这样的合资品牌,甚至还有奥迪、宝马、奔驰这样的豪华品牌。而此次公开的《2012年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征求意见稿)》共公布了四类汽车,分别为汽柴油轿车、多功能乘用车、越野车和新能源轿车。六大汽车集团(除北汽)的自主品牌和奇瑞、比亚迪、吉利、长城等主流自主品牌均在列。在最受关注的汽柴油轿车分类中,全部为排量低于(等于)1.8L的车型,绝大部分为1.5L或1.6L小排量车型,仅有上汽、广汽、华晨等企业旗下的少量1.8L车型。

其实,许多国家都坚持尽量为纳税人节省开支的原则,并据此做出各种具体规定。多数国家专车都只配备到各部部长、副部长以上一级的官员。如德国公车管理条例规定,只有总统、总理、副总理及各部部长、国务秘书和联邦直属机构负责人(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等)才可以配备专车,司、局长级的官员则只保证公务用车,不配备专车。一般官员办理公务可用单位公车,也可乘坐出租车;上下班原则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法国政府各部委只给部长、部长级代表和国务秘书配置固定的专车和专职司机;司局长以上高级公务员配置专用公务用车,但不配置固定的专职司机,由用车人在执行公务时自己驾驶。普通公务员凭出差证明使用公务用车。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配置跟政府机构相似。日本总务省规定,总务大臣、副大臣、各局正局长以及正局级审议官可以配备专车,但是,除大臣和副大臣的通勤属于公务,可以有专车接送上下班外,局长一般情况只接送到车站,然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下班。印度政府规定,只有内阁部长和副部长、文官中的秘书(相当于中国的常务副部长)、辅秘(相当于中国的部长助理)和少数联秘(相当于中国的正局长)等以上级别的官员可以配备专车。一些国家由于福利好,私车多,公共交通发达,配备专车的范围更小。比如,新加坡只给总统、总理和执政3人配备专车和司机;芬兰除总统外,也只有总理、外交部长、内务部长、国防部长4人享受配备固定车辆和固定司机的待遇。为控制公车数量,减少资源浪费,提高车辆的有效使用率,许多国家政府部门除自己购车外,都通行向外租车。日本总务省就长期从出租汽车公司包租部分车辆;德国联邦及各州主管部门的公车中,有相当数量是租赁来的;新加坡用于接待高级代表团的礼宾车队也采用临时租用的办法。阿根廷联邦和省的各级政府都没有大型的车队,在需要较多车辆和大型车队时,一般都向租车公司租用。

很显然,此次降低党政机关新购公务用车的档次虽然是个进步,但与上述国家相比,还有很长的改革之路要走,尤其是公车配给上,我们国家是过多过滥,开支过大。

再看公费出国,也是社会反映强烈的内容之一。据中新社2010年2月10日报道,2009年全国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团组33507个、123553人次,耗费千亿元以上。

应该肯定的是,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官员和学者们的出国访问、考察和交流,开阔了眼界,对于提高我国的社会管理和科技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个工作逐渐从上到下变成了官员们的一项待遇。坦率直言,一些出国访问、考察和交流的团队中,行家不多,滥竽充数者不少。更有一些公款出国的团队是借考察为名,行旅游之实。

至于公款吃喝,仅仅从市场上难以买到真的国酒茅台就可见一斑。每年数万吨的茅台酒价格较房价上涨还快。我记得1977年曾买了一瓶,是8元人民币,可如今一瓶普通茅台酒都是2000元以上尚不能保真。还有五粮液、洋河大曲等名酒也都从几元钱一瓶翻了百倍以上。这些高档酒有几个工薪一族能用工资去消费?大多是纳税人交的税款买了单。

为了规范三公消费,也出台了许多制度。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规定,禁止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和进行高消费娱乐,禁止巧立名目出国旅游。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对制止公款出国游作了更详尽的规定。《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党政机关不得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或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和下属单位摊派、转嫁费用。前年,中纪委还印发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以及应当适用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条款做了规定。

客观地说,此前的许多措施效果欠佳,原因我认为关键是缺少了一个社会监督机制。无论是公车消费、公款吃喝还是公款出国绝大多数都不涉及国家机密,完全可以定期在媒体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然而在去年,中央政府公开“三公经费”的进度很不理想,关键是对已经公开的数据没有社会监督制度。而地方政府部门公开“三公消费”还没有硬性规定要求,社会监督则无从说起。所以如何设计出切实可行的公开和接受社会监督并与其乌纱帽挂钩的制度,才是控制“三公消费”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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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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