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高风 赵伟:当前我国未成年人涉黑涉恶犯罪特征与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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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专题: 未成年人   涉黑涉恶犯罪  

靳高风   赵伟  

【摘要】未成年人涉黑犯罪数量不大,但涉恶犯罪问题较为突出。“边缘少年”和“问题少年”是涉黑涉恶犯罪的高危人群,涉黑恶犯罪有向中小学校园渗透的趋势。城乡结合部、新兴城镇和治安秩序差的农村地区是未成年人涉黑恶犯罪易发的区域。黑社会亚文化、网络文化和同龄群交往对未成年人涉黑涉恶犯罪的影响较大。未成年人涉黑涉恶犯罪有“自立犯罪帮伙”、“主动加入犯罪帮伙”和“被动加入犯罪帮伙”三种模式。根据未成年人涉黑涉恶犯罪的特征和模式分析,应采取针对性的社会管理、教育方式、警务改革、完善法律制度等措施,以防控未成年人涉黑涉恶犯罪的发展。

【关键词】未成年人;涉黑涉恶犯罪;黑恶犯罪模式;相应对策

“涉黑”犯罪的未成年人数总体上呈现出上升趋势,并且危害也愈加严重,不仅是在中国,在美国等西方国家也是如此。从犯罪心理学角度来讲,未成年人之所以加入黑社会,是由于未成年人心智未全,存在好奇心,精力充沛,因此黑社会性质组织对其有一定的吸引力。未成年人加入尤其是青少年主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可以获取集体感、安全感以及荣誉感。从文化的角度考察,还可以发现哥们义气这种亚文化因素对未成年人涉黑犯罪的影响十分重要,是这种犯罪的精神纽带。从本质上来看,未成年人加入黑社会组织,还是为了满足自己心理的需要,只是这种满足需要的方式令社会不能容忍而已。基于对未成年人涉黑犯罪原因、特征等分析,并借鉴美国等西方国家治理未成年人涉黑犯罪的经验,应当采取针对性的社会管理、教育方式,完善法律制度等措施,从而为涉黑未成年人犯罪打造防控之轭。

虽然当前我国关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及其刑事政策的调查和研究比较全面和充分,但是关于未成年人涉黑涉恶犯罪问题的调查和研究还比较缺乏。为了对当前未成年人涉黑涉恶犯罪问题有较为充分的了解,我们在对重庆市、吉林省涉黑恶犯罪情况进行调研时,对未成年人涉黑恶犯罪问题也进行了一定的调查,但我们掌握的文献资还不是很充分。因此本文的文献来源除了我们对重庆市和吉林省的调查外,还参考了其他机构、专家、学者的调查和研究成果,以把握当前未成年人涉黑恶犯罪的特点和形成机制,主要包括中国青少年研究会的调查、《南方周末》记者傅剑锋关于农民工犯罪帮伙的调查等。本文所谓的“涉黑犯罪”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谓的“涉恶犯罪”是指恶势力犯罪。根据相关解释,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团伙。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一般表现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或者黄、赌、毒等。同时,对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存在的靠违法犯罪行为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也是恶势力犯罪的特征之一。

一、未成年人涉黑涉恶犯罪的现状和特征

(一)未成年人涉黑犯罪数量较少,但危害较大

从全国的情况来看,未成年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案件并不多,未成年人占涉黑人数的数量也不大。根据对重庆2006-2009年间一审判决的39个“涉黑”案件的统计,39个案件中涉黑总人数为584人,涉黑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共有27人,占涉黑总人数的4.6%。[1]根据2010年中国青少年研究会对1793名未成年犯的抽样调查,有147名未成年犯“已经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占受调查未成年犯数量的8.38%。[2]上海市一项关于青少年涉黑的调查显示,在受调查的103名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中,参加犯罪组织时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只有3人,占总数的2.9%。[3]根据对吉林省一审判决的37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进行的调查,有8.11%的犯罪组织有未成年人参加。[4]

从这些数据来看,我国未成年人涉黑犯罪状况表现并不突出,但是如果把未成年人涉恶案件统计在内,问题会显得严重一些。根据对北京、湖北、贵州三省市未成年犯的调查,在调查的961名未成年犯中,有85.7%是与他人结伙共同犯罪的;在820名回答问题的未成年结伙犯罪者中,有42.7%(包括多选者)报告在犯罪过程中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并有明确的支配者。[5]

这说明,虽然当前我国未成年人涉黑数量不太多,但并不意味着涉黑问题不严重,由于涉恶人数较多,为未来涉黑犯罪的严重化埋下了伏笔。另根据广东司法机关的调查,“90后”的未成年人正逐步成为一些恶势力的主力,同时境外的黑社会组织也开始引诱、吸收未成年人加入他们的组织,以培养新生力量或后备队伍。因此,我们需要认真分析未成年人涉黑涉恶犯罪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为预防涉黑犯罪严重化刑事政策的制定提供决策参考。

未成年人涉黑涉恶犯罪严重侵蚀着一代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同时也强化了整体犯罪的暴力化趋势。首先,未成年人加入黑恶组织影响了其正常发展和社会化过程,为其以后成为职业犯罪人提供了一定的基础和角色社会化基础。其次,未成年人参加黑恶组织对其同龄群影响较大。萨瑟兰认为,不良行为尤其是违法犯罪行为的习得通常发生在于行为人关系最为密切的群体中。[6]未成年人同龄群是未成年人交往最为密切的群体,未成年人同龄群中一旦有人涉及到黑恶组织,通过“差异交往”就会对同龄群中的其他未成年人产生影响,直接或间接的促使其他未成年人对黑恶组织的认同,甚至直至加入黑恶组织。再次,未成年人涉黑涉恶犯罪的强暴力性间接促使了社会犯罪的严重化趋势。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上的不成熟,易冲动、暴力性强,容易被犯罪团伙成年成员怂恿、蛊惑而从事暴力犯罪行为。在“贵州6.28瓮安事件”中,当地黑社会性质组织“玉山帮”和“叶二八帮”就怂恿其未成年人成员冲在“打、砸、抢、烧”的前面,而且让他们鼓动其他学生参加暴力行为。

(二)未成年人直接组织领导黑恶组织的较少,而参加黑恶势力和共同实施犯罪的较多

根据未成年人涉黑涉恶案件的情况,在未成年人涉黑犯罪中,未成年人组织和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几乎没有,这可能是因为未成年人还没有组织起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验和能力,因此往往由成年人组织、领导,他们主动或被迫参与黑恶犯罪组织。虽然未成年人直接涉黑的较少,但是涉恶、共同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征之一。根据重庆市人民法院的统计,2008年在涉未成年人重大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在犯罪团伙、共同犯罪中充当“老大”、骨干成员和核心成员的占35%上。[7]根据江苏省扬中市检察院的调查,在2007年办理的案件中,带有涉黑性质的抢劫、抢夺、聚众斗殴等严重刑事犯罪团伙中,未成年人犯罪成员占三分之一以上,其中年仅16岁的犯罪嫌疑人就达23人。[8]根据上海市的统计,2008年上海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与1998年相比,增长217.01%,而且绝大部分是团伙作案,除了图财是主要犯罪动机外,“江湖义气”、“逞强好胜”等价值观念的诱发也是主要的犯罪动机之一。[9]

未成年人犯罪的这种组织形式的特点与其生理和心理特征密切相关的。由于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方面的不成熟、社会和犯罪经验的不足,缺乏直接领导组织黑恶组织的能力,因此,未成年人直接组织领导黑恶势力的不多,但是因被引诱、拉拢或蒙蔽加入的现象较多。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由于生理、心理、经验等的特殊原因,单独实施犯罪的难度较大,而由于共同兴趣爱好、共同际遇、共同心理状态而聚集在一起,搭帮结伙,共同实施犯罪,则是其主要的犯罪组织形式,并有逐步向恶势力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发展的趋势。

(三)“边缘少年”和“问题少年”涉黑涉恶风险较大,黑恶势力有向校园渗透的趋势

根据重庆市南岸区和巴南区法院对2004-2008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分析,因家庭功能不全、家庭教育不健全导致或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占60%以上。[10]根据对1793名未成年犯的调查,大部分未成年犯缺乏老师的关心。[11]在家庭和学校生活中,一些学习成绩差而又较为敏感的未成年人,或者因自信心受到打击又较少获得家长或学校和老师正面关注的未成年人,容易产生自暴自弃或这样那样的逆反心理,最终发展成为所谓的“边缘少年”或“问题少年”。而这些未成年人在渴望友情和归属感的心理状态下,很容易加入或被拉入犯罪组织。

美国犯罪学家弗雷德里克·思雷舍(Frederick. Thresher)通过对芝加哥1313个帮伙的研究发现:未成年人犯罪帮伙的大部分成员都来自社会解组社区中不良的家庭;这些未成年成员发现他们能够在帮伙中获得承认、尊重和理解;他们发现自己与帮伙的其他成员在一起时,不会感到孤独;当他们遇到麻烦或生病时,会得到同伙的同情和帮助,帮伙变成了他们的避难所。[12]长期参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人民陪审员曹广明对加入“黑龙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未成年人进行了研究,认为他们之所以成为“边缘少年”与家长们的教育方式不当有很大关系。家长们要么忙于生计,无暇管教孩子,要么简单说教,这种做法很容易让孩子们产生抵触心理。但渴望理解、渴望归属感的孩子们,在学校和家庭这两个重要的沟通管道被堵住后,只有向社会、向同龄人倾诉心声。犯罪组织正是利用了这一心理,诱使他们加入小团体甚至黑社会性质组织,让他们从学校中的“边缘化群体”蜕变为社会上的“边缘化少年”,最后成为“问题少年”和黑恶组织的成员。[2]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城市外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更容易成为“边缘少年”和“问题少年”。根据上海市的统计,非上海籍未成年犯罪人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体,而对非上海籍“问题少年”缺乏有效的帮教体系是造成高发的主要原因之一。[9]

调查显示,黑恶势力有向校园渗透的趋势。在校中小学生被拉入犯罪组织,或者仿效港澳台黑社会犯罪形式,组织成帮派式的犯罪团伙,有组织地实施针对学生或其他弱势群体的违法犯罪活动,即所谓的“少年黑帮”。典型的远如2001年四川省泸县警方破获的由近百名在校学生参加的“新龙会”涉黑案,“新龙会”以学生为主力,普通成员最大的16岁,最小的仅14岁,该组织在乡镇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拦路抢劫、盗窃公私财物、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的学校和民众中引起了强烈的不安和恐慌。近如广州的“黑龙会”黑社会性质组织拉拢60多名在校中小学生作为其组织成员。

(四)城乡结合部和新兴城镇未成年人涉黑涉恶犯罪易发,人口成分复杂的地区问题突出

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芝加哥大学社会学系克利福德·肖(Clifford R. Shaw)和亨利·麦凯(Henry D. McKay)对当时处于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的芝加哥市的犯罪生态及与犯罪生态相关的青少年帮伙进行了调查研究。肖和麦凯在《少年犯罪与城市区域》中指出,城市中存在一些少年犯罪率高发的区域(delinquency area),这些区域是工业区或商业区与工人居住区之间的流动人口率高的过渡区。究其原因,这是这些区域人口成分不断变化、外来文化的遭到瓦解和社会环境遭到破坏的结果。这种社会环境有利于少年犯罪团伙和有组织犯罪滋生和栖息。这一经典研究说明,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城乡过渡区域(结合部)和新城市化(城镇化)区是未成年人犯罪和有组织犯罪尤其是少年帮伙容易产生的区域。

在当前高速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这种犯罪现象也较突出。在我国城市化加速的20世纪90年代北京市丰台区“浙江村”就是典型的一例。位于“木樨园”城乡结合部的“浙江村”以浙江省乐清市人批发服装为主,在这一“村”里滋生了多个以地缘结合的帮伙组织,其中大量外来未成年人参与其中,结伙从事违法犯罪活动。[13]广州市白云区竹料镇滋生的“黑龙会”也是典型一例。该镇本来只是白云区的一个近郊城镇,由于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竹料镇带地价上涨、工业繁荣,大量外来务工人员蜂拥而至,基层组织面对突然而至的机会没有管理经验,而黑恶组织却从中看到了大量利益,趁机得到了发展。根据相关调查,经济发展速度快、外来人口集聚的城郊接合部或新兴城镇的未成年人犯罪要远远多于老城区。对1793名未成年犯调查发现,住在乡村的占52.21 %,住在城乡接合部的占25.43%。而来自山东的数据统计,在押未成年犯中犯罪作案地点属于“城乡接合部”、“新兴城镇”的占72.29%。 [11]

从社会管理和家庭教育的视角来看,人口成分复杂的城乡结合部以及新兴城镇未成年人涉黑涉恶犯罪之所以高发,一方面是由于这些地区社会管理薄弱,管理上的真空间接促使了黑恶势力的滋生;另一方面由于此类区域存在大量的外来人口和流动人口,当地传统文化和外来文化都遭受到了破坏,加上外来人员往往忙于工作而忽视对子女的管教,其子女易于发展成为“边缘少年”或“问题少年”,进而容易结成帮伙或加入犯罪帮伙。同时当地的一些未成年人也会受到治安状况下降和辖区中违法犯罪增多的影响,逐步向“问题少年”或“边缘少年”发展,乃至成为黑恶组织的成员。

(五)黑社会亚文化腐蚀性较强,同龄群交往影响较大

美国犯罪学家科恩认为,少年帮伙亚文化是指少年帮伙中流行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成员并依此来思考、判断和行为处事。[6]在各种媒体和影视中,我国黑社会亚文化最直接的表现是“江湖哥们义气”和“贪图享乐”的价值观念,而这些观念对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最具有诱惑力和吸引力。一方面,未成年人渴望群体归属感和同龄群之间的感情交往,尤其是那些失去家长或老师尊重的“问题少年”和“边缘少年”,往往对“来之不易”的朋友是“有福同享、有难共当”,“为朋友两肋插刀在所不辞”,讲求“哥们义气”,崇尚“老大观”、“谁敢玩命谁英雄”的友谊观;另一方面,他们不理解影视中所谓的“江湖道义”、“侠义”、“兄弟感情”等友谊观是文学作品为了引起观众的共鸣而进行的“英雄主义”的反面渲染,他们没有认识到那些明星所扮演的关于黑社会的角色在现实中实际上都应该是银铛入狱的犯罪人本质。这正如电影《天下无贼》中职业盗窃集团的“老大”黎叔最后对手下小叶所说的:所谓的江湖道义都是戏文,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因此,由于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尚未达到成人的水平,易于被一些影视音像、图书杂志中黑社会的形象所误导。根据调查,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未成年人模仿黑社会建立帮会的情况,在调查的1793名未成年犯中,“有过组建或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想法”的632人,占36.03%;“已经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147人,占8.38%。[2]8.38%。另据《中国青年报》2004年的一项报道,在我国中学生中,25%的男生有意加入帮派,4%女生也有意加入感兴趣的“组织”。[11]这种现象很大程度上与影视媒体对黑社会亚文化的宣传和未成年人的误读有关。根据有关研究,未成年人对于社会的基本认识,对社会规则的把握,甚至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90%以上的影响是来自大众传媒。因此,对大众传媒的管理和对未成年人的引导是防范黑社会亚文化影响的主要措施之一。

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容易受到同龄群的影响,如果同龄群中存在不良的因素或个体,极易促使未成年人走向违法犯罪。根据调查,接触不良少年是未成年人犯罪带有普遍性的前兆。[14]美国犯罪学家萨瑟兰提出的差异交往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是在交往过程中与他人相互作用而习得的;一个人会通过榜样的影响、接触犯罪信息、犯罪亚文化影响等途径学习犯罪技巧、犯罪动机、使犯罪合理化的理由等;交往的越频繁,持续时间越久,交往的年龄越早,榜样的影响越大,犯罪的可能性就越高。[6]未成年人群体内的不良交往,不仅使错误的社会意识、不良的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等逐步得到强化,而且还极易形成不良群体或犯罪团伙。

(六)涉黑涉恶未成年人暴力性强,实施犯罪行为不计后果

暴力性强是未成年人涉黑涉恶犯罪的主要特征之一。一方面,由于未成年人犯罪团伙没有丰富的犯罪经验,与成年人相比,也不具备较高的犯罪手段和犯罪方法,因而大都实施暴力性较强的或直接以暴力为后盾的犯罪。加上未成年人心理不稳定、易冲动,在实施暴力犯罪时常常不计后果。2011年咸宁市判决的一个由13人组成的黑社会性质团伙中,有6名犯罪人为未成年人,该团伙通过暴力护赌聚敛钱财,先后致1人死亡和多人重伤。仅仅因为团伙头目续某在他人帐篷前小便引起争斗,团伙未成年成员陈某就持匕首朝他人背后猛刺,致使受害人死亡。另一方面,由于未成年人社会经验不足,容易被黑恶组织怂恿、蛊惑,或者被强迫从事一些暴力犯罪,典型如“6.28”瓮安事件中被怂恿从事暴力犯罪的未成年涉黑成员,还有贵州另外一起涉黑案件中,未成年成员张勇被指使多次实施抢劫和杀人犯罪行为。

(七)网络文化对未成年人涉黑涉恶影响明显,网络结社成为未成年人涉黑涉恶的新方式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网络文化和以网络为媒介的交往方式严重影响着未成年人的生活方式和交往方式。在网络游戏中,一些以“黑帮”、“江湖”、“教父”等为主要题材,主要表现打、杀、抢、骗等反社会行为,严重颠覆和扭曲了法制道德规范,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未成年人的价值观和行为。在游戏中,玩家经常拉帮结派形成“行会”,暴力抢夺地盘,甚至发生帮会间的火并。[15]在网络游戏中,给暴力行为以直接的奖赏,实际上宣扬了暴力亚文化。而且由于游戏的互动性,这些影响会比影视作品具有更大的危险性和影响力,游戏玩家会在与虚拟世界的互动中习得暴力行为,并可能将这种习得的暴力行为转移到现实世界中去。

当前,网络结社和网络邀约犯罪已成为未成年人涉黑涉恶犯罪的新趋势。2010年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公布的一项调查显示,在未成年犯中,“经常进网吧”的占93%,“沉迷网络”的占85%,上网主要目的是“聊天、游戏、浏览黄色网页、邀约犯罪”的达92%,网上邀约犯罪已成未成年人犯罪新动向。[16] 2009年11月,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了一宗自命为“黑社会”的QQ群涉黑团伙犯罪案。该组织吸纳20余名未成年人,先后作案46起,利用网络发布指令,实施各种犯罪活动。在上海,则有一个名为“尊龙名社”的以未成年人为主体网络社团,只要“堂主”发一个帖子,数十名手下就会带上家伙,迅速在某个地点聚集。为了网络世界里的“帮派利益”和所谓的“哥们儿义气”,可以喊打喊杀。因社会排挤的未成年人,或辍学在家,或社会游荡,或在学校处于边缘状态,他们一旦受到无原则的“友谊观”和“英雄主义”的诱惑或误导,极易加入或形成黑恶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美国犯罪学家克罗沃德(Richard A. Cloward)和奥林(Lloyd E. Ohlin)在默顿紧张理论的基础上对少年帮伙的形成和未成年人参加犯罪帮伙的模式进行了研究,形成了解释少年帮伙形成的“不同机会理论”( Theory of differential opportunity )。他们认为,犯罪是由个人对获得成功的合法机会和非法机会的不同接近程度所决定的;当青少年谋求成功的合法机会受到阻碍而产生挫折时, 就会利用非法的机会(手段)追求成功,从而导致越轨及犯罪行为的产生;同时青少年在越轨和犯罪的选择上也存在不同的机会,当生活环境中存在一定的“犯罪组织(亚文化群)”时,青少年会寻求机会参与进去,获得心理和犯罪组织的支持,实施违法犯罪,进而达到得到财富和地位的目标;但是,当生活环境中没有成熟的犯罪组织(亚文化群),而周围社会秩序混乱、人口成分复杂、犯罪多发的话,一些有胆量的不良青少年会组织同龄群体实施违法犯罪,通过暴力手段、违法犯罪手段获取所需的财富和社会地位,从而形成“冲突帮伙”;如果生活环境中既不存在犯罪亚文化群,也不存在不良的环境和一定胆量的青少年,那么他们可能会仿照成年人的逃避方式通过酗酒、性放纵、吸毒等活动选择逃避,以获得片刻的快乐和满足,从而形成“逃避帮伙”。[12]根据调查分析,我们发现当前我国未成年人涉黑涉恶的路径与默顿和奥林的经典解释殊途同归,未成年人涉黑主要有三种基本模式。

模式一:“自立犯罪帮伙”模式:“家庭管教不当、学校管教不当、同龄群的不良交往、不良的生活环境→边缘少年和问题少年→亚文化影响、共同兴趣和同龄群影响→犯罪帮伙→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获取所需的财富和地位”。该模式类似于不同机会理论所说的“冲突帮伙”的形成模式。《南方周末》记者傅剑锋通过对深圳市宝安区和光明区一些犯罪组织的调查发现,那些成立犯罪帮伙的外来的未成年人,即使进入了监狱仍然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值得的,因为他们在帮伙中和实施违法犯罪过程不但生活得到了改善,更重要的是受到了包括本地人的尊重,一改以前为找工作到处游荡和遭“白眼”的日子。

模式二:“主动加入犯罪帮伙”模式:“家庭管教不当、学校管教不当、同龄群的不良交往、不良的生活环境→边缘少年和问题少年→满足安全感、寻求归属感、同龄群鼓励或诱惑、逞强好胜的动机和目的→加入犯罪帮伙→实施违法犯罪或满足心理需求”。根据对“黑龙会”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分析,学生加入“黑龙会”的原因主要有:(1)获得归属感;(2)满足安全感和逞强好胜心理;(3)同辈群体的鼓动。[18]根据记者调查,在四川省泸县“新龙会”案件中,学生加入“新龙会”目的更简单,就是为了不受欺负或受欺负后有人出气。

在这种模式中,未成年人涉黑涉恶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生活环境中有成熟的犯罪组织,而且与未成年人有一定的联系,这促使了未成年人有机会接触犯罪组织,直至最后加入;另一方面,未成年人与家庭、学校、正常同龄群的社会联系弱化或被阻断,尤其是在“边缘少年”和“问题少年”身上,表现尤为明显。美国犯罪学家赫希(Hirschi)认为,少年犯罪是个人与传统社会组织的联系弱化或破裂的结果,同家庭、学校、同龄群等社会团体保持紧密联系的少年实施犯罪的可能性较小。[6]如果未成年人与社会的联系尤其是与父母、学校的联系变得薄弱或者被阻断,且不能很好地把他们的精力、时间运用到正式的社会生活和社会活动上来,他们就可能会走向犯罪,如果他们与不良同龄群的社会联系不断得到强化,且不能得到很好的引导的话,加入犯罪组织实施违法犯罪的概率就较大。对未成年犯罪人的调查证明了这一点。在对未成年犯和父母、老师关系的调查中,认为父母尽到监护和抚养责任的选项中,“不好”和“不好说”分别占13.23%和18.75%;有31.89%的未成年犯恨过父母,在怨恨父母原因的选项中,“不够理解我”占38.40%。特别是和老师的关系中,“一般”和“对立”分别占61.01%和11.01%,二者加起来高达72.02%。在是否会选择重新回到学校的选项中,“不会”和“没想好”的分别占37.81%和33.05%,二者加起来也超过70%。很多未成年犯在回答网络聊天、交友目的的选项中,“缓解压力找人倾诉”的占49.83%。 [11]这说明无论是在“边缘少年”和“问题少年”的形成过程中,还是在加入犯罪组织的过程中,家庭、学校教育和管理失误或不足是主要的因素之一。

模式三:“被动加入犯罪帮伙”模式。“黑恶组织→组织发展、犯罪或逃避刑罚需要→利用未成年人社会认识浅、归属感心理需要,以提供保护为名,或威逼利诱,通过同龄群的联系拉拢边缘少年、问题少年以及其他未成年人→加入犯罪帮伙→实施违法犯罪或壮大声势”。

这种模式与第二种模式一样,多发生在社会治安形势复杂的城乡结合部、新兴城镇或农村地区。根据上海市相关部门对2004年未成年人案件的统计,未成年人受到利诱、威胁、恐吓等被迫加入犯罪组织的占43.2%。 [19]根据对“黑龙会”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分析,该组织拉学生入伙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壮大声势”。在拉拢过程中,一方面利用骨干成员都是辍学青少年且和原中小学学生均有着密切联系的便利接触学生;另一方面,利用了“学生单纯好骗”的特点,通过威逼利诱的方式拉入帮派。另外组织领导者还认为未成年人使用成本较低、好指挥、好管理。[11]在这一模式中,家长与老师监管的失误、解决未成年人纠纷矛盾机制缺失、生活环境中治安秩序混乱等都是未成年人被拉入犯罪组织的主要原因。

三、余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从未成年人涉黑的现状、特点和形成模式我们可以发现防控未成年人涉黑涉恶犯罪的基本路径。首先,从家长和学校的角度来说,一方面,家长和学校需要加强与未成年人的社会联系,避免未成年人成为“边缘少年”和“问题少年”,避免其寻求新的不良的社会关系,从源头上阻止其成立、加入或被拉入犯罪组织;另一方面家长和学校应当提高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察觉力,及早发现未成年人与黑恶势力联系的倾向和征兆,并割裂未成年人与黑恶势力的联系。

其次,家长、学校和社区应把犯罪预防教育和法制教育落到实处,让未成年人认识到黑恶势力的本质和危害,让他们远离社会的黑恶组织和不良群体。

第三,家庭、学校、社会应改善管理和教育方式,多途径挽救“边缘少年”和“问题少年”,尤其是要加强对外来人口未成年人和外来人口子女的教育及这一群体中“边缘少年”和“问题少年”的管理和教育,尽量减少黑恶组织的后备力量。

第四,采取教育、宣传、管理等措施尽量减少或阻断大众传媒、影视和网络中黑社会亚文化对未成年人的侵蚀和影响,加强未成年人对不良文化的认识和辨别能力。

第五,对于城乡结合部、新兴城镇等社会治安形势复杂的区域,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同时,借鉴芝加哥学派发展出的“芝加哥区域发展计划”的犯罪预防经验,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和社会重构,并有计划地粉碎犯罪亚文化,重构新文化或弘扬传统文化。

第六,构建警务主导的校园安全体系,一方面畅通学生解决矛盾纠纷问题的渠道,另一方面建立“家长一学校一警察”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涉黑涉恶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阻断学生与犯罪组织的联系,预防学生加入和被拉拢犯罪组织。

第七,完善反有组织犯罪立法和少年司法制度,把“拉拢、引诱未成年人加入犯罪组织”等行为入罪,并对涉黑涉恶的未成年人犯罪人实行特殊的社会调查、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安置帮教等制度,避免其再次沦为涉黑涉恶人员。

靳高风,单位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赵伟,单位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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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英]韦恩.莫里森.理论犯罪学—-从现代到后现代[M].刘仁文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65-166.

[18]姚建龙.帮派对校园之渗透与对策—以广东省“黑龙会”为例的研究[J].中国青年研究,2008, (1).

[19]赵勇.上海市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对策研究[D].华东政法学院硕士论文,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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