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学清 徐忆斌:论WTO体制下的中国国家经济安全问题与法律保障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900 次 更新时间:2012-01-11 08:58

进入专题: WTO   经济安全  

赵学清   徐忆斌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家经济安全问题作为非传统安全的主要内容或表现形式,由于其不言而喻的重要性和特殊性逐渐浮出水面,成为各国政府决策机构、学术理论界以及社会各阶层共同关注和日臻思考的热点。从前人的研究来看,其关注的主要是国家经济安全的内涵、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因素以及国家经济安全问题的应映策略。这些问题的探索为国家经济安全这一新兴课题的研究提供了素材和指引,同时也为不同发展程度的国家采取相应措施提供了帮助。

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对外放开不过20余载、国际交往经验严重不足而且国内产业尚待发展的国家来讲,复关和入世道路上的苦苦寻觅没有换来即刻的欢愉而又不得不面对入世后外来市场冲击,特别是目前5年过渡期的结束,中国现实需要思考的已经不是如何充分利用相关保护和过渡条款,发展完善自己以应不时之需,中国面临的头等问题应该是“国家经济安全问题”,这不仅是顺应经济全球化中国入世后存在的,更是在“过渡期”之后,中国实际遇到的也是应该切实思考和完善的现实理论问题。可以说,中国现在亟需的,是对WTO体制下我国存在何种经济安全问题,以及如何保障我国国家经济安全的问题作深入研究,以作为应对洪水猛兽的智力支持。

本文以下主要围绕“WTO体制下中国国家经济安全问题”,针对我国面临的新情况提出我们自己的一点看法。

一、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在过渡期后凸显

(一)经济全球化与中国选择入世

当前,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席卷世界各地,全球经济的联系日益密切,各国经济相互依赖性日益增强。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WTO 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一道,成为世界经济体系的三大支柱,在世界经济的一体化进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WTO 的前身是 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它是一个政府间的多边贸易条约,由于其成员之众(到 2007年 7月,已经有 150多个成员),管辖范围之广泛(不但包括货物贸易,也包括服务贸易,还包括知识产权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制度之严格(许多方面必须有明确的承诺和减让表,一些表决需要三分之二乃至四分之三多数才能通过),职能之齐备(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争端解决机制等),决定了它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国际组织,对世界有重大影响。[1]世界贸易组织继承了原来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同时又对其进行了发展和完善。

2001年11月中国正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这是我国顺应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表现,也意味着我国经济发展将逐步全方位地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我国将逐步参与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动、配置,逐渐消除各种壁垒和阻碍,使国家间的经济关联性与依存性不断增强;这也意味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状况将会在更大程度上影响世界经济的发展,反之亦然。

然而经济全球化具有双刃剑的作用。一方面,它可以获得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的机遇,另一方面,由于发达国家所处的经济、科技优势,全球化过程中的某些国际经济法规,实际上代表和反映着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大国的利益,从而使发展中国家往往处于不利地位,甚至于可能牺牲部分经济自主权和决策权。发展中国家为应对竞争压力,往往不得不接受发达国家提出的各种苛刻条件,使国家经济安全成为一种日益迫近的严峻现实。

由于在当时的条件下,我国还存在许多过渡条件,比如服务业等的开放时间较其他发达成员开放晚等等,所以我们考虑比较多的问题是如何充分利用过渡保护期,发展壮大自己的产业,完善自己的规则,做好过渡期结束的预备工作。在理论上反映出的也基本都是关于WTO基本制度的认识、解读和讨论,中国入世的各种内外界因素,入世与我国的利弊分析,中国将如何应对WTO争端被诉等等问题,可以说,这些都是当时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的需要解决的课题。

(二)过渡期后遇到的新问题

从2001年我国正式被批准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以后这5年左右来看,中国的发展速度惊人,综合国力也逐步提高,可以说入世对中国的推动起到了一定积极效应。

然而,随着入世后5年的过渡保护期的结束,2006年年底到2007年中国企业和政府经受了不小的考验。[2]先是2006年底美国、欧盟和加拿大不满中国的汽车零部件产业政策措施,针对“中国汽车零部件进口机制”,主要是《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对中国提起了争端诉讼。[3]之后,美国与墨西哥于今年2月分别就我国给予境内企业采购本国产品或者是满足特定出口实绩给予税收优惠的措施,向我国提出关于“给予退税、减税或免税或其他支付之特定措施”案。[4] 其后,美国于今年4月10日再度分别对中国提出两个案件,一是就中国对于著作权及商标权保护不力,主张中国违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规定,提出“中国影响知识产权保护与执行措施”案,[5]日本、加拿大与欧盟也要求加入本案咨商;另一个案件则是“中国影响特定出版物与视听娱乐产品贸易权及分销服务措施”案。[6]

过渡期结束后的第一年,中国就遭受到如此多的“诽议”,[7]值得我们思考。这些接二连三的案件,对于我国来讲莫过于当头一棒,尽管对于诸如知识产权等问题,我国一再表示希望通过磋商予以解决,但是美国还是一意孤行诉诸专家组程序,为此中国政府已经表示强烈不满。[8]

从这些情况看来,中国虽然经历了入世的保护期,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过渡期的结束,中国已经需要尽快进入角色,摆正自己的位置,面对林林总总的挑战的时候到了。5年过渡保护期的结束带来了诸如引论中提到的新问题,我国如何能够更好的正视自己现在的能力和身份,如何才能更顺利的解决过渡期没有解决好而现在又不得不面临的问题,是现在需要解决的问题。联想到“复关”和“入世”途中对于经济全球化引发的安全问题的思考,笔者认为,只有把现在我国遇到的越来越多WTO体制下的贸易摩擦问题提升到涉及我国国家经济安全的层面,予以重视和解决,才是唯一的出路。

(三)国家经济安全与我国的需要

国家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体系中的一个子系统,或者说是国家安全在经济领域的体现,是国家安全主要领域之一和基础。在国际上,早在20世纪60年代,基于冷战时期的特殊背景,美国就有学者关注“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到1970 年代,发生了第一次石油危机,日本的以重化工业为主的产业结构遇到了挑战,于是一批日本学者开始关注“日本的生存空间和经济安全问题”。随着国际竞争的日趋激烈,国际经济安全问题引起越来越多的国际政界要人、战略专家的关注,并被逐步融入国家政策之中。由于学术界对于“国家经济安全”研究的时间还不长,国家经济安全问题确实也是一个颇为抽象的概念,因此对于国家安全的理解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国际上,美国学者曾对经济安全下过一个“双重定义”:“首先,经济安全使一国面临可能威胁或妨碍其经济利益的事件、事态发展或行动时能够保护那些经济利益。其次,经济安全赋予一国塑造符合自身利益的国际经济环境的能力。”[9]在我国有的认为:“国家经济安全是国家经济保持适当的发展速度和对内对外经济关系,运行平稳、正常的状态”;[10]有的认为:“国家经济安全是指国家经济发展和经济利益不受破坏威胁的状态”;[11]有的认为“国家经济安全是指一个国家的生存与发展所面临的国内国际环境、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及其带来的相应的国际政治地位和能力”等等。[12]

在表面上看,国内外学者众说纷纭,表述不一。其实上述各种表述均有其合理的重叠部分,其差异部分完全可以作为特殊问题而忽略。在一定的意义上,国家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价值体系的当然内容之一,在本质上是一个在规避风险条件下实现更高的对外开放效益的问题。是关于在开放条件下一个国家的政府能否继续有效实现对本国经济的管理,国家经济命脉是否会被外国资本所控制,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发展是否会中断,国民经济作为整体能否有效抵御来自外部的冲击,尤其是如何防范长期积累的国民财富免遭在顷刻之间大量流失的问题。综合各种学说,笔者认为,我们不能单单对国家经济安全作简单的静态界定,从其表面含意来讲,国家经济安全是一种状态,即为一国经济处于这样一种稳健的状态,但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和时代环境下,其具有特定的含意。简单的说,国家经济安全就是一国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如何顺应时代发展、适应全球格局、保障国内经济系统有效、持续稳定地增长的状态和能力。

因此,国家经济安全的涵义和特征决定了,[13]对国家经济安全问题的研究既要包括制度化的克服国家经济体系本身脆弱性的措施、方法及制度保障方面的研究,也要包括国家经济体系受到外来威胁冲击时,能有一种安全预警系统及时告知,并有制度化的有效的应对措施方面的研究。就防范国家经济风险的制度体系讲,既需有应对外来威胁的国际经济层面的法律制度,又要有克服自身经济体系脆弱性的国内经济法律制度。而且,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不断提高,国家之间的对抗和竞争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综合国力的较量,因此加强对后者的研究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

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中,由于“市场经济的全球化具有二重性”、“ 经济全球化使经济活动具有传递性”以及“发展中国家自身存在安全隐患”等等原因,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间处于不平衡的地位,之间的差距逐渐拉大,发展中国家经济主权弱化、经济安全面临严重威胁。特别是我国入世之后,贸易摩擦不断升级,货币金融安全问题不断凸显,以及内外资购并产业的安全问题不断涌现。加入WTO对我国经济发展的负面效应以及入世后日益显现的法律保障作用之不足,导致国家经济安全成为我国政府和学界需要考虑和解决的重中之中的问题。

二、WTO体制下中国的主要经济安全问题分析

(一)入世对中国国家经济安全产生的影响

1.不断升级的贸易摩擦与安全问题

随着全球化市场的逐步形成,各国贸易往来的日益深入,各国出于保护本国利益的需要,不断上演国际贸易摩擦事件。由于加入世贸组织后,各成员国大大降低了关税,并努力取消各种行政保护措施,关税壁垒和行政保护措施作为贸易摩擦的初级形式,已大大弱化。目前,除了大量运用世贸组织所允许的反倾销、反补贴、保护措施等贸易保护手段外,诸如环境保护措施,技术认证与安全标准等环保与技术壁垒以及反倾销保护知识产权等形式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摩擦日益广泛化和常规化。

截至2001年9月,我国已受到欧美等 29 个国家和地区的450多起反倾销调查,涉及金额超过500亿美元;产品范围从最初的3种扩大到 4000 多种,行业从2个扩大到10多个;60%的出口商品遭到不同程度的反倾销调查,直接损失超过100亿美元。[14]

2005 年,针对我国的贸易摩擦加剧。全年共有18个国家或地区对我发起“两反两保”调查63起,涉案金额21亿美元。其中,反倾销51起,涉案金额17.9亿美元,特保案件7起,涉案金额2.2亿美元,保障措施5起,涉案金额0.9亿美元。此外,美国对我7种产品发起337调查,涉案金额约 12 亿美元。欧盟美国土耳其等国对我纺织品启动了242调查或实施限制措施。欧盟美国对我贸易救济调查居高不下,涉案金额14.8亿美无,占全部涉案金额70%,并且欧盟在适用反倾销规则方面更趋严格。亚非拉发展中国家对国贸易救济调查频繁,全年共发起贸易救济调查37起,占60%。从涉案产品看,主要集中在轻工纺织机电等我国具有出口竞争力的产品,其中以纺织品贸易摩擦更为突出。[15]

在我国进出口贸易继续快速发展的同时,总体贸易摩擦态势仍在加剧,形势更加复杂化,花样也不断翻新,技术标准、检验检疫、环保要求、社会责任、劳工福利、动物福利等都成为国外对我国产品设置贸易壁垒的借口。贸易摩擦除了针对产品及其价格外,已经开始涉及到中国的体制和制度,最突出的是美国对人民币汇率的攻击,体现贸易摩擦有深入和升级的趋势。这些摩擦从表面看是竞争激烈引起的贸易摩擦升级,深层次看则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受制约程度加深,我国家经济安全面临严峻考验。

2.不断凸显的货币与金融安全问题

货币汇率问题,是入世后一直突出存在的问题,特别是美中汇率纠纷,中方已经采取了有效的措施,但是美方有的议员仍然肆无忌惮。一个国家的货币及货币政策在传统上属于本国绝对的经济主权范畴,一国汇率制度的选择从来都是因时而异的,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自1949年以来,人民币汇率的安排经历了几个阶段,特别是从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实行人民币汇率并轨,建立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自2005年7月2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我国加入WTO后,更加遵循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原则,严格履行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及其他国际条约所作的承诺。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突然爆发,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承诺人民币不贬值,并主动收窄了汇率浮动区间。2005年7月,我国改革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这一次的人民币汇率安排改革的核心是放弃单盯美元,改盯一篮子货币,以建立调节自如、管理自主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更富有弹性的人民币汇率机制。此次改革将有利于缓解国际收支失衡的巨大压力,同时,释放人民币潜在的升值压力,并淡化人民币兑美元的国际矛盾。这些是我国深化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从长远战略来看,人民币汇率新机制的建立,将有利于推进人民币汇率安排的市场化改革进程。[16]

然而,有时候汇率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特别是当一国汇率的变动超出对本国经济的影响,进而影响到世界或其它地区的经济时,该国的汇率政策就会牵涉到该国的国际经济及政治地位。中美汇率纠纷缘由于此。在世贸组织的框架下,货币政策主权往往受到局限。国家难以同时达到货币政策独立、资本往来自由和汇率稳定三项目标。要想保住汇率稳定和货币政策自主,就必须牺牲资本往来自由;要想获得资本往来自由,往往必须牺牲汇率稳定或货币政策独立。[17]汇率变化所折射出来的经济的交互性、国际性和依赖性,注定会给一个国家传统的经济安全因素及经济安全体系带来新的调整。中美汇率纠纷最终将何去何从,主动权都并不在美国一方,美国企图通过国会立法,企图将该事件形成WTO案例的想法是存在的,但是如何应对,需要中方积极主动干预和化解。

另外,外国银行及其境内业务开展对中国金融安全的威胁也是一个方面。由于我国银行业存在银行效率低、不良资产高、资本充足率低、内部管理缺失、治理制度缺位越位和金融创新不足等几方面的问题,国内银行效率比国外低。随着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融入中国金融体系,成为中国银行业重要组成部分,其未来在国内市场上的竞争潜力已不可小觑。

更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应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开展外币业务,而不受客户方面的限制。入世2年后,外国金融机构将被允许向中国客户提供人民币业务。入世5年后,外国金融机构将被允许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各种服务。外国保险公司可以在中国建立其非人寿险分公司或拥有 51%股份的合资公司;入世 2 年后,外国保险公司将被允许建立其非人寿险全资子公司,等等。[18]在这种外国银行逐步融入中国金融市场的情势之下,衡量一国金融安全状况不仅要考察其国国内储蓄率和外汇储备率等基本指标外,其评价体系更为复杂。[19]随着大量外国金融资本渗透到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部门,我国的这方面的经济安全形势日趋严重。

3.不断涌现的内外资购并产业安全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以及国家一系列优惠政策的出台,外资在国内投资得到迅速发展,不仅是设立的企业数量增长较快,企业涉及的行业逐步放宽,而且在三资企业分布较集中的行业系我国有着原料及劳动力优势的行业。

跨国公司的进入对我国产业产生了不小经济安全的隐患。例如在我国,目前部分国内市场已被跨国公司所控制,轻工行业如洗涤用品、饮料等,外商投资企业在产量、销量上占了35%—50%;机电行业,移动通讯设备仅美国摩托罗拉天津独资企业一家已占国内市场的90%,程控交换机外商占%的市场。而我国跨国公司数量极其有限,在2000年全球最大的500家生产制造企业中,中国仅有3家上榜,从利润上考核则更无法比较。[20]

三资企业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外资的大量流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国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我国家吸收外部稀缺生产要素加快自身的经济发展。然而市场开放和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的增多也会给我国家经济带来巨大冲击。尤其是短期外资的大量流入极易产生泡沫经济,而短期外资的大量撤走则会导致泡沫经济的破灭。东南亚和墨西哥金融危机爆发就是由于短期外资大量撤走而引起的泡沫经济破灭的例证。

可见,伴随着生产要素大量流入与流出的是发展中国家经济繁荣与萧条的更替,萧条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就是最大的经济不安全。此外,由市场开放而带来的外国长期资本、技术和商品的大量流入也会对我国的民族企业产生巨大冲击。在外资企业、外国产品的冲击下,发展中国家民族企业市场份额的下降、人才流失、失业增多及社会各阶层之间收入差距拉大的现象会逐渐暴露出来,这些问题势必会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入世后日益显现法律保障作用的不足

从实践角度来看,由于不同国家的国情、战略目标不同,导致各国的国家经济安全的涵义就不同。因此,各国对影响其经济安全的因素的认识就不同。但总的来讲,影响一国经济不安全的因素有其经济体系本身内在的脆弱性或缺陷和来自体系外的威胁两大类。内在主要是来自本国经济体系的基本经济要素存在的缺陷或脆弱性;来自经济制度、产业结构、市场秩序等方面的“结构性缺陷”以及在既定的“基础条件”和“结构条件”下,突发的对经济运行极具影响力的事件。外在是指,在自由的国际经济秩序中,在既有的国际经济规则(如WTO规则)约束下,一国的经济体系可能遭遇到的外国竞争的冲击,或面临另一国对其经济利益的“过度侵犯”,如国家之间贸易战以及贸易封锁等。应该说,内生不安全因素是引发国家经济不安全的主要因素,但经济全球化也可能强化外生不安全因素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安全产生极大的冲击。

经济全球化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但就不同领域来说,其影响的程度和可能产生的危害性是不同的。入世之后,我国对以下几个方面国家经济安全的法律保障还有待加强。

1.资源安全方面的问题

战略资源安全是指对一国在对外开放的条件下,在自由竞争国际经济秩序中,具有保持其战略资源持续供应的能力,始终保持着本国战略资源不受某一国或某方面国家集团控制的状态。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国的产业结构体系存在着差异,各国的战略目标不同,对战略资源的种类和范围的界定就有所不同。但是,战略资源作为一国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保障经济安全至关重要的资源。在经济全球化不断扩大的今天,战略资源的安全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本国战略资源的安全问题。

经济全球化将极大地威胁我国的战略资源安全。具有关部门的资料显示,从1993年开始,我国就由石油净出口国变为石油净进口国。目前,我国是世界上第三大能源生产国和第二大能源消费国,未来20年,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翻两番的目标,国民经济以年均不低于7%(实际已达到9%)的速度发展,如果石油需求以年均3%(实际已达到10%以上)左右的速度增长,石油需求总量同国内石油生产总量的差距将越来越大,对进口石油的依存度越来越高,我国石油资源的长期短缺已成定局。如果一旦发生供应短缺或中断,而我们又没有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必将严重影响我国石油供应安全乃至经济安全。[21]

加入WTO后,我国大米、玉米、小麦、大豆等粮食的价格优势将不复存在,并会逐渐丧失其贸易竞争优势。粮食进口将急剧增加,势必影响我国粮食安全进而影响农业和社会的稳定。另外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人才已成为最重要的战略资源。跨国公司凭借优厚的薪酬待遇和诱人的发展前景,与国内企业展开了“零距离”的“人才争夺”战,使我国人才安全遭受着前所未有的威胁。[22]

2.产业安全方面的问题

一般认为,产业安全是指一国在“自由的国际经济秩序”下,在国际竞争的发展进程中,具有保持民族产业持续生存和发展的能力,始终保持着本国资本对本国产业主体的控制。具体到我国,产业安全主要是指使我国的产业利益不受侵犯,支柱产业的形成、壮大、发展控制权掌握在我国政府手中,民族资本能按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来运作,并在运作过程中能够抵御外来因素的干扰和破坏的状态。[23]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推进的历史条件下,世界各国的产业安全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都面临着各种不同的挑战。因此,国家的产业安全尤其是事关国防、能源等等方面日益成为各国对外开放中的风险防范重点。

加入WTO后,国家产业安全面临的情况更为严峻,因为,我们国家的经济基础比较薄弱,产业结构还不完善,产业优势得不到充分发挥等种种客观因素的存在,使我国产业安全面临更大的风险,既有来自国内的,如生产设备的技术水平,劳动者的积极性、知识、技能和经验,国内生存环境恶化,行业规模不经济等都可以引发产业安全问题;也有来自国际的,如跨国公司战略的实施以及某些国家的歧视性产业保护政策都可以引发我国的产业安全问题。而且,经济一体化使得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错综复杂的国际关系产生的种种不安全因素也将成为影响我国产业安全的重要因素。因此,在充分利用经济全球化所提供的条件来促进我国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必须随时越来越加强防范其可能对我国的产业安全所带来的风险和隐患。

3.金融安全方面的问题

金融是关涉到一国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领域和制定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方面,因此,金融安全问题也成为国家经济安全的核心所在。金融安全,就是货币金融的安全,凡与货币流通以及信用直接相关的经济活动都属于金融安全的范畴。此外,一国国际收支和资本流动的各个方面,无论是对外贸易,还是利用外资、借用外债也属于金融安全的范畴。就其实质而言,金融安全就是不发生金融动荡或金融危机。

经济全球化使资本在国与国之间自由流动的障碍得以扫除的同时,也削弱国家制定货币政策的自主权,降低国家货币政策效率,增强货币政策的“溢出”和“溢入”效应,因而增大国内金融体系和国际金融体系的风险。随着科技进步和金融全球化进程,金融交易概念不断创新、新的金融工具不断出现,国际游资和虚拟资本急剧膨胀,金融活动中人的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完备性更加突出,增加了国际金融市场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加入WTO后,按照承诺和既定时间表,我国将逐步开放金融市场和证券市场,国际金融资本进出我国的频率加快,从而强化了国际金融风险的传导机制,使我国金融安全受到来自国际金融风险的影响和国际投机资本的冲击。[24]

就目前而言,我国整个金融体系所面临的风险来自各方面的冲击都比较大,造成金融不安全的因素有很多,概括来说主要有两种:一是内部因素,即由金融运作系统本身的缺陷导致金融风险。如金融市场和市场监管制度建设明显滞后,缺乏防范金融风险的法律手段等使我国的金融体系不安全;二是外部因素,即主要是来自国际金融危机的袭击,其中包括其他国家利用有关国际条约对国家金融安全所构成的破坏或威胁。由于入世后,我国金融服务市场的逐步放开,国际金融资本进出我国的频率将会加快,从而强化了国际市场波动的传递系统,使国内金融安全环境更容易受到来自国际经济、金融风险的影响,以及国际投机资本的冲击。[25]

4.全球规则制定的问题

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而如今的国际经济活动的规则和制度,绝大多数是由发达国家制定的,与所有发展中国家一样,由于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历史等方面的原因,我国经济处于比较落后的地位,但当我国自觉不自觉地加入经济全球化行列的时候,就意味着不得不接受某些既存的制度和规则。可是,世界经济的有关组织大部分被发达国家所操纵。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等这类主要的经济组织均被大的富国所控制,我国及发展中国家在其中只有不足1/3的表决权。由于历史的原因,经济全球化是由发达国家首先发起的,因此,世界经济的一些规则、制度、标准等,都是按照美国等西方大国的旨意制定的。[26]这些都使我国家在进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必须遵守有利于发达国家的游戏规则。因此,如何通过WTO等相关机制,制定利于自身经济水平发展的规则,扭转这种不利局面是我国在WTO体制下需要长期面对的问题。

三、WTO制度下保障我国经济安全的理论框架

从前面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国家经济安全是国家在全球化进程中,协调国际国内关系,维护自身稳健发展的能力和状态。那么,随着世界贸易组织和相关国际经济组织在发展国际经济关系和管理国际经济事务中起关键作用的逐渐抬升,使得各国,无论是成员或者非成员不得不依照WTO这一主要贸易规则调整自己国家经济安全战略,以其顺应国际时代变化发展,促进本国经济更好的融入经济全球化不可逆转的趋势。WTO作为GATT的承继者,其延续了GATT许多规则,同时其也在不断的进行调整,发展出新的规则和制度体系。从“权力导向”到“规则导向”是现代学者普遍承认的WTO的一个重要的转变和突破。[27]

可以这样说,市场经济就是一种规则经济,那么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在市场经济普遍化的今天,既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可以这样认为,国家经济安全实质上是一种可预期的利益,是法律所追求的一种价值主张。从制度的层面来讲,国家经济安全是一种机制,它的实现是需要借助国家强制力的,法律必然是其选择的关键。

那么法律对于国家经济安全究竟起什么作用,怎么起作用,是需要回答的一个关键的问题。基于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法律作为一种规则体系,其实就是一种市场经济运行的行为规范,那么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好比是一种经济行为规范合理运行之下市场获得的均衡状态,也就是说,规则制定和运用不但能够解决国家经济安全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而且能够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从另一个侧面,如果没有规则,或者规则较为不完善,则会使得国家经济安全得不到保障,使得国家经济安全出现风险甚至危机。由此,在“规则导向”的现代,法律规则对于国家经济安全的作用可见一斑。法律作为一种行为的代价体系,它是国家意志为社会意志安排的代价或价格,站在这个视角,法律的定价功能,表现出与社会经济安全维护需要之间的巨大对称。国家经济安全的法律保障,不仅是指需要有抵御外来经济安全问题,而且包括对于国内涉及经济安全问题的控制与防范,还涉及提高自身抵御外来全球化影响的能力。为此,笔者认为,在WTO体制下,保障我国国家经济安全的规则框架主要是要从三个方面:

(一)WTO体制下中国应对外来经济安全问题的规则出路

涉及国家经济安全问题,不能不看到外来经济安全问题的巨大影响:随着经济交往的深入发展,国家之间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经济摩擦,这种摩擦是产生外来经济安全问题的主要因素。可以看到,近阶段以来,各种各样的贸易摩擦层出不穷,这一方面是各国经济往来加深中正常会存在的事物,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忽略其会带来的各种问题。正视摩擦,找出解决这一主要经济安全问题的途径是关键所在。而在规则导向的现代世界贸易体制中,WTO作为影响最为广泛的国际经济组织其规则日益影响到各国经济交往的实践。虽然,由于种种原因,WTO的规则并不十分完善,但是在既有的条件下,充分利用规则趋利避害是极为重要的。由此,我们在应对外力经济安全问题的时候,既需要学会利用WTO规则在其争端解决机制中积极稳妥的处理与其他国家地区的矛盾,另外也要善于在我国国内灵活适用和参照WTO规则,为我国产业安全提供有理的保障。

在WTO体制下中国应对外来经济安全问题的规则出路方面,主要涉及的关键问题是产业安全和市场保护的问题。对产业和市场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因素,既有来自对外经济活动中的外来冲击,又有本国产业和市场内在的脆弱性及本身的缺陷。加入WTO后,我国的产业和市场面临来自国际市场的各种不利因素的冲击,这些冲击都与WTO的有关规则有关,包括WTO贸易救济机制、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WTO非贸易措施规则以及入世市场准入承诺。对此,笔者认为,一方面要充分利用WTO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条款维护国家经济主权和经济安全;另一方面是要进一步细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有关实施程序,增强其操作性;另外还要加大对环境保护措施,技术与安全标准等环保与技术壁垒的研究,我们的法律制度必须贯彻程序公平的执法原则,以国家整体利益最大化为根本目标,正确衡量实施这些救济和保障措施的成本和收益,既要保护,又要避免矫枉过正。

(二)WTO体制下中国控制国内经济安全问题的规则建议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国内经济逐渐受到市场开放带来的冲击与挑战,国内经济安全问题凸显。国家经济安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从宏观层面看,国家经济安全涉及部门协调以及区域协调和国家协调。从微观层面看,国家经济安全涉及到各类制度的制定和实施。[28]从影响的方面来讲,现在主要问题是出现在货币金融以及外资兼并方面。入世带来了机遇也存在着挑战,由于我国入世之初金融业还未发育成熟,并且各种制度都不甚完备,入世过渡期较短,因此我国金融业受到外来冲击较大,加之经济全球化带来了危机的传播,这使得我国在货币金融方面涉及的国内经济问题较为突出。另外,跨国企业在我国并购也是逐渐引起各方关注的一个问题,其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必须得到充分重视。制定合理的规则规范金融市场,打击非法并购是WTO体制下控制国内经济安全的重中之重的问题。

在WTO体制下中国控制国内经济安全问题的规则建议方面,应该将重点放在金融安全以及外资并购对我国经济安全产生的影响方面。一方面,入世对我国金融业产生了不小的冲击,金融服务的开放,全球化经济危机的传递性等问题对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产生了较大考验与挑战;另一方面,市场的开放,跨国公司的进入和并购国内同类产业乃至民族资本对我国的国内的经济安全问题敲响了警钟。应当指出,我国要努力完善金融方面的法规,同时加快相关竞争法配套措施解释的出台,一者加强国家对金融行业的立法控制,抓大放小;二者要充分运用WTO有关规则对民族金融和产业进行保护;再者也要保障外资并购中的我国市场经济的安全与稳定,防止不合理的垄断的发生。

(三)WTO体制下中国保障自身经济安全问题的规则动议

参与国际经济的过程中,中国不仅要在立法方面完善其应对国内和外来经济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国家经济安全内涵的抵御经济风险的能力也要求,必须采取各种手段、制定一些制度保证我国能在WTO中保障自身经济安全问题。这一要求主要体现在,如何学习西方以及相关国家的经验,建立预防经济安全问题的机制,并通过参与区域或者国际组织,在其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制定维护自身权益的规则,从而达到保障自身以及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实现较早发现并规避国家经济安全问题,保持经济稳定发展的愿望和目标。

对于WTO体制下中国保障自身经济安全问题的规则动议方面,世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及其他地区对保障经济安全的规则所作选择性具有很好的示范作用,各国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措施对我国具有借鉴价值,比如各国均十分重视对国家经济安全的维护和保障;各国均制定各自经济安全维护和保障的统一战略;均把提升本国国家竞争力作为经济安全战略的核心内容;以及从美国、日本、印度等国维护自身经济安全的战略和措施可以看出各国均注重在融合中求安全,在合作中谋安全。[29]

同时结合我国参与国际交往的现实情况,笔者认为WTO下中国维护自身经济安全的规则动议主要可以包括:建立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科学机制、提高国家经济竞争力,追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增强国家承受危机的能力、积极缔结和参加各种经济组织,强化与其他国家地区的经济合作、利用法律手段维护经济安全和妥善处理与美国等重要经济大国的关系。

四、结论

对于国家经济安全问题的法律检讨是所有国家经济安全问题研究中最为有效的途径之一,利用法律手段保障并解决国家经济安全问题也是现代国际经济法国家主权以及公平互利原则在各国交往实践中的体现,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则在经济全球化时代的新衍生的重要方面。入世之初与入世过渡期后存在的制度反差以及现实国际状况使得我们需要更进一步考虑中国经济安全问题,WTO体制下中国国家经济安全问题是过渡期后各界需要转而关注的焦点,如何通过法律有效的提供我国国家经济安全以保障是政府和产业界今后工作的重心。虽然在国际交易中还存在各种暗礁与暗流,但是只要各国学会运用法律的盾牌合理地维护自身利益,牢牢抓住国家主权的低限,和平与发展将不会停滞,人类大同定将实现!

【作者简介】

赵学清,中国法学会WTO法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徐忆斌,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秘书、教师,西南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博士研究生。

【注释】

[1]曹思源主编:《WTO与中国》,团结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3 页。

[2]2007年之前,中国只在2004年遭受美国提起的“中国集成电路产品加值税案”( China — Value-Added Tax on Integrated Circuits,DS309),此案由美国于2004年3月18日提出,后中方与美方迅速通过协商达成和解,中方同意取消给予其本国企业所设计或制造之集成电路产品14%的退税优惠,以符合WTO有关国民待遇之规定。

[3]China-Auto Parts,Panel request by Canada, US and EC , Panel composed on January 29, 2007 WT/DS339 , 340,342/10。目前该案件还在审理中,专家组期望2008年1月向各方提交最后报告。

[4]China-Certain Measures Granting Refunds, Reductions or Exemptions from Taxes and Other Payments,Panel Established on August 31, 2007,DS358、359。美、墨指称中国境内企业若采购本国产品或者是满足特定出口实绩要求时,中国即给予退税、免税或减税之优惠,认为此举违反其入会承诺及相关规定。该案已经进入专家组阶段。

[5]China-Measures Affecting the Protection and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Panel Established on September 25, 2007,DS362。该案已经进入专家组阶段。

[6]China-Measures Affecting Trading Rights and Distribution Services for Certain Publications and Audiovisual Entertainment Products,Date of Consultations Request April 10, 2007 , DS363. 美国指控中国对自美国进口的书籍、杂志、音乐、录影带等家用视听娱乐产品以及电影等产品进行限制,包括对贸易权以及配销服务的规定违反了中国入世承诺以及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市场开放与国民待遇之规定。该案美国10月10日已经提出组成专家组要求,但第一次专家组的要求于10月22日被中止,目前该案仍有磋商的余地。

[7]中国也据理力争,于2007年9月14日向美方就其对铜板纸临时课征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一案发动磋商要求。U.S. - AD/CVD Coated Paper Prelim,DS368,September 14, 2007。

[8]2007年4月20日,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在“二00七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高层论坛”上强调,中国政府对美方就知识产权问题起诉中国一事表示强烈不满。

[9] Charles Wolf & C. R. Net, The Economic Dimensions of National Security, 转引自The Many Faces of Asia Security, ed. by Sheldon W. Simon, The National Bureau of Asia Research, 2001,p.115.

[10]库桂生:《论国家经济安全及我之战略对策》,载《国防经济研究》1998年第6期。

[11]冯亮:《国防经济改革与发展研究》,军事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9页。

[12]靳希民:《国际安全与国际战略》,军事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73页。

[13]一般认为,国家经济安全具有以下特点:(1)国家性;(2)根本性;(3)广泛性;(4)战略性;(5)整体性;(6)国别性;(7)安全化;(8)相对的潜在性或隐蔽性;(9)多层次性等特点。

[14]梁世毕,《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实证分析及我国对策》,中国论文下载中心,2007-7-13下载。

[15]《2005 年我国应对贸易摩擦工作取得显著成效》,锦桥纺织网,2007-9-23下载。

[16]董登新:《建国以来人民币汇率安排的演变历程与现状分析》,载《经济学家》2005年第7期。

[17]Micheal Frenkel & Lukas Menkhoff, Stabile Weltfinanz?, Springer,2000,pp.11-19。

[18]石杰:《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载《对外经贸实务》2001年第10期。

[19]有人主张从以下九个指标进行分析,即按可比价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速度、相对通货膨胀率、国内储蓄率、实际汇率、利率水平、国内外利率差、国际贸易平衡状况、经常项目平衡状况、外资结构,见陈叔红著,《经济全球化趋势下的国家经济安全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出版,第141页。

[20]陈叔红著:《经济全球化趋势下的国家经济安全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20-223页。

[21]《保证经济安全应对突发危机,石油储备一个紧迫的课题》,《中国石油网》2007年10月18日下载。

[22]崔如波:《经济全球化与国家经济安全战略》,载《探索》2003年第5期,第58-61页。

[23]王永县著:《国外的国家经济安全研究与战略》,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71页。

[24]崔如波:《经济全球化与国家经济安全战略》,载《探索》2003年第5期,第58-61页。

[25]吴鸣等:《经济全球化与国家经济安全》,载《求实》2004年第6期,第177-178页。

[26]袁方:《经济全球化与国家经济安全》,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第53-55页。

[27]郭薇、翁杰:《从权力导向型向规则导向型的嬗变——试析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演进和整合》,载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年第8期,第120页。

[28]张旭:《经济安全的制度因素探析》,载《理论学刊》2004年第12期,第35页。

[29]此方面可以参考的资料有,周荣坤等:《外国保障经济安全的原则、措施与经验》,载《现代国际关系》1997年第12期,第33-37页;江淼:《欧盟经济安全及其保障措施》,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经济安全研究中心《国家经济安全》,时事出版社2005年版,第404-407页;汤菲:《日本经济安全战略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天津商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第22-25页;梁建武:《印度经济安全及其保障措施》,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经济安全研究中心《国家经济安全》,时事出版社2005年版,第434页。

【出处】《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二○○七年年会论文集》 2007年

    进入专题: WTO   经济安全  

本文责编:frank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法学 > 国际法学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49117.html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4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