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林州:恶化城乡关系的“积极”城镇化不可取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96 次 更新时间:2011-12-28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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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林州  

城镇化的本质

  

城镇化不是目的。我们似乎迷上了现代化和城镇化的话语,才决心在危机和大萧条到来的前夜实施更为积极的城镇化,来调结构、促增长。实质上,这不过是生产创造需求的萨伊定律的现代版,是南辕北辙、饮鸩止渴。刺激政策之后,我们面临的是更严重的泡沫、过剩产能、贫富分化,二次探底不可避免……我们需要的是平均地权、节制资本的民生主义,而不是所谓的“积极”城镇化。

城镇化本质上是工业化引起的三大要素为实现规模经济或范围经济而自发聚集的过程与结果。有什么样的工业化形态,就表现出什么样的城镇化形态。因此,以发达国家或相同收入水平国家的城镇化水平,线性衡量我国的城镇化,而不考虑我国的产业结构与国际环境,基本是没有价值的。一切制度不过是要素约束的结果。

城镇化发展道路回眸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历了以十年为周期的三次经济周期波动。

在20世纪80年代的第一个经济周期中,实现了城乡关系的良性互动,也探索出了本土化的城镇化道路模式。工业与农业和城市与乡村之间呈现良性互动的态势,农业支持工业,农村支持城市,呈内需主导型的发展模式。乡镇工业获得了小农村社体制的制度收益,一即集体土地地租收益与劳动力的低成本收益创造了1980年代中国经济新增产值的70%,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乡镇企业成为吸收农民就业的主要领域,并带动农民收入快速增长,城乡人均收入差距比值由1978年的2.57下降到1985年的1.86。到经济过热开始宏观调控的1988年也不过上升到2.17。这创造了庞大的市场需求,并成为推动小城镇发展的主要动力。

但是,在1990年代开始的第二个经济周期中,城乡关系的良性互动局面动局面被改变,并陷入恶性循环,小农村社制度被瓦解,城镇化路径选择也进入“积极”的城镇化误区。

1988年国家出台《土地承包法》,将乡镇企业用地权收归国家,城镇化土地增值收益收归政府独占,并将新办企业赶入“经济开发区”,而乡镇企业又在私有化改革方向下基本彻底走向失败,并出现严重的资本和技术替代劳动倾向,使得离土不离乡的乡镇企业就业不得不转为离土又离乡的到沿海城市务工。

1987年,国家开始实施财政“分灶吃饭”,1994年国家进一步推行分税制,在中央政府上收财权的同时,地方政府仍然承担严厉的GDP考核压力,承担大部分事权,从而使得地方政府,尤其是乡村政权“合法”地对乡镇企业和农民进行寻租,进而形成了世纪末严重的“三农问题”,农村对农民的容纳能力大大下降。

严重的“三农问题”和乡镇企业的破产使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也由1988年的2.17,高攀至1994年的2.86,此后,仅在亚洲金融危机前后有所降低,但仍维持在高位。

在2000年左右开始的新一轮经济周期中,错误的农村改革政策导致小农村社制度基本瓦解,同时城乡收入分配差距也达到前所未有的高点。税费改革后,县、乡镇政府转向截取国家反晡资金和推动“积极”城镇化来获取地租再分配,资产泡沫已经深入三四线城市和中西部城镇。

笔者所在团队对湖北、安徽、河南、成都等地的调查可为例证。据全国地方融资平台贷款清查结果显示,2009年底,地方融资平台贷款余额为7.38万亿元,其中90%需要以土地出让金来偿付。但是,2009年我国土地出让金总额为1.59万亿,需要4.12年才能偿清。相关研究表明,房产泡沫使近十年的国民收入增长基本通过地租收益再分配完全被利益集团拿走。

亲资本的发展政策和分配政策造成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由1997年的2.47攀升至2008年3.33的历史新高,人地关系也进一步恶化。经过二十多年拔苗助长式的增长与发展,城乡关系陷入越来越严重的恶性循环:人均收入分配持续恶化,造成人地关系进一步紧张;小农村社制度被逐渐瓦解,内部化外部成本与风险的能力逐渐下降。

2005年全社会群体性治安事件达86000多起,是l993年8709起的lO倍,其中,因征地、财产和环境等引发的财产侵害型冲突占了一半以上。而这种财产侵害在20.07年之后才真正达到高潮,并仍在持续:

财政部向全国人大提交的《2009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今年预算草案报告》显示,2009年我国公共安全财政支出同比增长16%,达5140亿,而2009年国防预算执行尚不足5000亿元。

应该承认,二十多年来,尤其是近十年来,在分税财政体制和压力型考核体制的激励下,地方政府执行的“积极”城镇化策略是目前房产泡沫的根本原因。这已给我们足够的教训:以城乡关系恶性循环为代价的城镇化不可取。

目前所进行的“积极”城镇化并没有改变我国城镇化落后同等收入国家平均水平的状况,我国仍处于国际产业分工链条的末端,没有足够的利润支撑起目前所进行的这种更为高成本的“积极”城镇化的费用结构。

我们已经面临一个农产品和劳动力生产的高成本时代。国家应承担起农民的组织化成本,建立以乡村组织为核心的农民综合合作体系,或重构综合农民协会体系,以使农民在谈判市场中面对庞大的农业垄断企业处于对等地位。同时平均地权、合理节制资本,实行乡村社会的民主自治,以应对国内外政治、经济的紧缩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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