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景文:公共场所禁烟能走多远?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98 次 更新时间:2011-11-14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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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景文 (进入专栏)  

《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5月1日就要实施了,禁烟的范围除了会议室,还扩大到办公室、食堂、卫生间、走廊、楼梯、电梯。宾馆、旅店等必须划定无烟楼层。

该法还没有实施,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赞成的不少,反对的有之。其中一个理由就是禁烟法在保护不抽烟者的权利之时,剥夺了抽烟者的自由。

中国的烟民有几亿,北京的烟民至少也有几百万。抽烟是许多人多少年养成的一种习惯,尽管包括吸烟者在内也都认为抽烟有害,但既然是习惯,在他们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都形成了一种依赖,不是说戒就能戒掉的。有人因此认为,用法律的方法解决人们的抽烟习惯问题,可能一时奏效,但长期下去,也会像当年美国的“禁酒令”和前几年我国许多大城市的“禁放令”一样,最后不得不解禁。

应该承认上述这些担心是有一定道理的。不错,吸烟与喝酒、燃放烟花爆竹一样都是人们的一种习惯,但是“禁酒令”和“禁放令”之所以禁不住,主要是没有正确处理好对于喝酒和燃放烟花爆竹持不同意见的群体的利益关系。

酗酒不好,不仅影响个人健康,而且往往直接影响到社会和他人的利益,但少量喝酒对于人的身心健康也是有好处的;燃放烟花爆竹当然可能引起环境污染、影响他人的工作与休息、人身和财产的损失,但是它又可以渲染节日的气氛,包含着文化的底蕴。因此人们对它们有不同的态度可以理解。法律在这方面的作用不是一律禁止,而是要把握一个度,比如不得酗酒闹事,酒后驾车等等;燃放烟花爆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炸药的量要有控制等等。

吸烟也是这样,吸烟有害健康,对被动吸烟者的伤害可能比对吸烟者本人还要厉害。如果由于养成了对吸烟的依赖,一时也改不掉,当然这属于吸烟者本人的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但是问题在于吸烟者在享受自己的自由时,不得侵犯不吸烟者呼吸清洁空气的权利,更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法律在这方面的作用就在于,在吸烟自由与他人的健康权之间保持一个平衡,规定在公共场所不抽烟或划定一个抽烟区,正是保持这种平衡的一个目前大家都可以接受的选择。

禁烟法的实施是要付出成本的,尤其是在一个有着上亿烟民的国家。回想一下禁放令的实施过程就会明白。法律在习惯面前常常显得力不从心,但这并不表明法律对于习惯不起作用,习惯的改变就是一种生活方式的改变,而法律恰恰是提倡一种新的生活方式的工具。

法律改变人们的习惯不是一蹴而就的,而需要一个长期的、反复较量、反复修正的过程。因此关键的问题是人们的道德自觉,养成一种新的习惯,在自己享受自由时,不能损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法律离不开强制,但是不能只靠强制,只有把法律建立在社会绝大多数人的共识的基础上,这种法律才能顺利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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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人民日报2008-4-29,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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