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松年:学会用法律手段对抗行政违法行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088 次 更新时间:2011-11-04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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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松年 (进入专栏)  

先是在电视上看到陕西潼关县工商部门在潼关高速公路设卡违规处罚事件,近日又闻,国务院纠风办、交通部、公安部成立联合督办组,赶赴陕西,会同陕西省专案调查组就近期反映强烈的陕西潼关高速公路设卡违规罚款事件进行调查。周围的人都说,怎么时至今日还有这类事件发生?

确实,我国治理“三乱”已经多年,取得很大成绩,“潼关现象”确属极端个案。但如此“个案”能长时间存续,正说明了治理“三乱”,制止行政违法行为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潼关县工商局经检大队违法设卡乱罚,似乎得到了交警的配合,这就更说明治理“三乱”,制止违法行为的复杂性。这一违法行为历时一年多,已查明的就有九起,金额十余万。从新闻报道来看,这一案件的违法性是多方面的。

首先,工商部门无权在高速公路进行检查,潼关县工商局经检大队上路“执法”,明显缺少法律依据,属于越权执法。交通安全法规定,除了公安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在执行追捕、堵截违法犯罪分子和重大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处置突发事件、救灾等紧急任务时,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外,明确禁止任何个人和单位在高速公路超车道、行车道上拦截和检查正在行驶的车辆,包括收费,检查车辆证件、货物、搭车,推销商品等活动。

其次,工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实体严重违法。潼关县工商局经检大队根本不理睬车主出示的商品合格证书和相关合法手续,甚至威胁如果车主拿出相关手续将加重处罚,行政处罚毫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可言。当本事件曝光后,潼关县工商局又以车主违反产品质量法为由作为处罚依据,但是又拿不出相关证据证明相对人违法。

同时,工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严重违法。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和作出处罚应当说明理由,举出证据,并且告知相对人听证的权利和救济的途径;行政处罚实行“收支两条线”,由执法人员开出罚单,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到指定银行上缴。而潼关县工商局经检大队不仅直接罚款,多收少开,甚至不开任何凭证,还对罚款数额讨价还价,整个行政处罚根本没有任何程序,与明夺豪取无异!

最后,工商部门以罚代管,以罚代处,产生严重后果。如果车主的货物确实是不合格的货物,那么潼关县工商部门在罚款后依旧将被罚的不合格货物放行,根本没有起到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事实上,潼关县工商部门只是将货物不合格作为罚款的借口,扰乱了正常的物流秩序,使得原材料和产品的流通变得困难,加大了企业的交易成本,也破坏了当地经济秩序,阻碍了区域间经济来往和地区经济发展,也破坏了行政机关与老百姓的信任关系。这样严重的违法行为竟能长期存在,一直到发生张健勋以生命抗争,才得以揭露出来。面对这个问题,人们想问:如果说,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不可避免,那怎样才能有效地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一旦发生,又能迅速得到纠正?

无疑,继续深入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提高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认识;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有关行政处罚的各项法律制度;强化行政法治监督,包括本机关和上级机关,监督部门的监督等等,都是应该采取的措施。

但笔者认为,其中还有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就是被罚人的态度。如,在“潼关事件”中所有被处罚人,似乎都采取了忍气吞声,不敢与争的态度。特别令人痛心的是,车主张健勋由于无法忍受这一处罚带来的沉重负担,最终选择了自杀。这实在是不应该发生也最不可取的下策。虽然这次违法处罚使张健勋不堪重负,但并未走到绝境。我国对此已建立了多项救济途径可以选择,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诉、信访以及控告揭发,在个人经济困难时,还有司法援助等等,由此使我们深切感到,对广大公民,尤其是农民群众有进行普法教育的必要,要让他们懂得并掌握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我们的普法教育需要在更大范围更深入地进行。

在行政违法案件中,权利受损的一方是最切身感受到违法行为的存在和所造成的损害的。如果他们能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提出抗争,行政违法行为才能及时暴露,无处藏身,有关部门才能迅速采取措施制止违法。在我国,公民的监督是制止违法行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当然,公民的监督是要通过接受公民申诉控告的机关来实现的。因此,救济渠道是否畅通,是其中的关键。如果申诉无门,那就难免还会有像潼关县工商部门的行政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纠正的情况发生,甚至发生张健勋那样的悲剧。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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