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序言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747 次 更新时间:2011-10-11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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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华 (进入专栏)  

人类获得知识的途径大体上可分为两种:一为“读万卷书”,二为“行万里路”。通过读书,我们可以获取人类创造的大量知识财富,从而“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继续探索未知的领域。但对于一个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学者来说,仅仅通过读书来获取知识还是远远不够的。尤其是法学研究者,如果仅仅将自己观察和思考的视野局限在书本里,就无法了解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实际执行的情况。因此,走出书斋,进入社会,融入司法实践之中,掌握中国司法制度运行的实际状况,获取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对于法学研究者来说,就显得格外重要。

最近两、三年来,笔者通过讲学、调研等多种途径,与一些地方的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进行了较为广泛的接触。每次进行这种接触,笔者都感到“一种活生生的现实扑面而来”,自己的观念受到冲击,以往对司法实践的种种不准确的认识得以改变。笔者深深感到,理论与实践的距离被人们无行之中加以夸大了。实际上,司法实践不仅不排斥理论,而且极其欢迎那些能够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给予解释、对司法界的改革探索具有指导作用的理论。甚至在不少情况下,司法界作出的探索已经大大超越了理论,使得现有的理论已不足以发挥其解释、启蒙和规范的作用。当然,学者提出的不少理论、学说、观点,尽管非常富有见地,但还主要存在于“象牙塔”中,盛行于课堂上、学术论文中,而无法为更多的从事法律实务的人士所了解。

有鉴于此,笔者一直有一种冲动:为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甚至具有一定教育程度的普通读者写一本小册子。在这本小册子中,我要把一些较为成熟的思想、观点透过一个个活生生的案例,并通过一种非学院式的语言表达出来。但由于“正式的学术研究”一直没有停下来的时候,而“为职称而学问”的环境又压得自己喘不过气来,这一想法也就一直埋在心里。

但机会终于来了。1999年春天,中国法制出版社策划出版一个“法学随笔”系列。当策划编辑李仕春博士向我询问有无兴趣参与进来的时候,我就一口答应了,并随即展开了写作前的紧张准备工作。

最初的时候,笔者曾将本书的书名定为《通过程序实现法治》——与书中的一篇短文标题相同。但考虑到这似乎更像一部研究程序问题的学术专著,而不太符合整套丛书的选题宗旨,因而也就放弃了。后来,笔者的第二部专著《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正式出版。这给了我更多的时间去考虑这本书的构架和书名问题。一天夜里,笔者正在翻看一篇刚刚发表的论文。该论文涉及的是程序正义问题。当读到“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这句话时,一个念头猛然间出现了:既然司法正义的核心也就是程序上的正义,而程序正义在很大程度上又属于“看得见的正义”,那何不将这本小册子定名为《看得见的正义》呢!于是,本书的书名就这样诞生了。

在笔者并不太长的学术生涯中,本书的写作可算是最富有挑战性的一次学术经历。这是因为,对那些与一般民众有相当距离的法律程序和司法制度问题,从理论上作出清晰的分析,而又尽量做到通俗易懂,确实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不过,作为一部学术随笔,本书不可能过多地讲究逻辑的严密性和体系的完整性。笔者的意图在于,通过整理自己阅读、思考、观察、访问中感悟到的一些思想“火花”,带给读者一些自认为富有新意的观念和思路。

当然,为了便于说明问题,本书举出的不少案例往往在程序方面都有一定的瑕疵,一些案件的办理过程在合法性、公正性方面也有一些缺陷。这种“刻意”搜寻的案例并不能代表中国司法机构的整体办案状况。另一方面,本书对西方尤其是英美程序观念的重视,丝毫不意味着笔者对中国的制度、程序和司法实践一味采取批评甚至批判的态度。在笔者看来,面对中国人长期一直存在着的“重实体,轻程序”,“重权力,轻权利”甚至“重国家,轻两造”的传统和文化,实在需要引进或提出一种与之完全不同的理念,使之对中国人的思维定势和价值追求形成强烈的冲击。或许,接受那种为英美人所坚持但不为英美人所垄断的程序正义观念,对于中国走向法治之路可能是有益的。

在写作本书的前后一段时间里,笔者一直为一部大部头的学术专著进行着忙乱而又痛苦的准备。或许,每一次超越自我的学术著作的产生,总会有无尽的“阵痛”和“躁动”相伴随。本书的很多思想都与这部著作有着直接的关联。笔者酝酿这部著作已达五年之久,意在写出能够代表笔者学术水准的“鸿篇巨著”。当然,在“鸿篇巨著”诞生之前,先给读者奉献出一部小册子,也是令人略感欣慰的。

陈瑞华

2000年夏于北京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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