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勇:收入差距拉大根在一次分配不均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33 次 更新时间:2011-09-18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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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勇  

从“房产加名税”到“月饼税”,近来关于税收的话题不断挑动公众神经。一些人好像已经形成了对税收的“条件反射”,一提到收税,第一反应就是反对。

公众为什么会形成对税收的抵触情绪?如何排解这种情绪?带着这些疑问,中国青年报记者近日专访了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樊勇。

樊勇认为,公众这种对税收的抵触情绪不利于推动我国“十二五”期间的财税体制改革,尤其是税制改革。想要排解这种情绪,政府和公众都应该从财政收和支的角度看问题。政府要注重增加与公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民生支出,让公众感觉到政府不仅收了钱,也为老百姓办了事。

公众为何会出现对税收的抵触情绪

中国青年报:在您看来,现在公众对税收的抵触情绪,是因为税负过重吗?

樊勇:税负的轻重,是一个相对概念而非绝对概念,它需要与纳税人享受到的福利相比较。比如,甲交了两元的税,乙交了3元的税,不能简单地说,乙的税负比甲重。如果甲交了两元的税,享受了1元的福利;乙交了3元的税,却享受到了3元的福利。比较而言,其实是甲的税负重于乙。

从这个角度来看,公众之所以会出现对税收的抵触情绪,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在他们看来,自己缴了税却没有享受到应有的福利。当公众觉得政府收了钱没办事,或者没办好,他们就会将情绪发泄到税收上。

中国青年报:根据学界的研究,中国老百姓现在的税负到底重不重?

樊勇:税负轻重与否,需要与福利水平相比较才能得出结论。由于我们现在很难拿到我国以及国外福利水平的数据,所以现在还没有关于我国公众税负轻重的精确研究结论。

一般情况下,学界会用政府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政府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政府所有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各种收费等财政外收入——编者注)占GDP的比重这三个概念,从不同层面来反映税负水平。根据2010年财政数据,我国政府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接近18%;政府公共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在20%左右;政府所有收入占GDP的比重,目前没有公开的确切数据,考虑到政府筹集的社会保障收入和各级政府庞大的土地出让金收入,这个比重应该不会太低,有学者估计超过30%,高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甚至接近某些发达国家水平。上述数据与当前一些突出的民生问题相对照,反映出我国目前的税负的确不轻。

中国青年报:具体来说,公众的税负重在哪里?

樊勇:虽然前段时间公众的注意力一直放在个人所得税上,实际上,现在公众承担的流转税(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编者注)要远远重于所得税。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税收收入中,各项流转税加在一起占到近55.0%,所得税加在一起仅占24.2%。但由于流转税属于间接税,是一种隐性税负,很多人不知道自己在消费时已承担了这些税负,所以并未像所得税一样引起关注。从理论上讲,流转税具有累退效应,即消费越多,承担的税收负担越重。由征税引起的商品涨价幅度,往往遵循着生活必需品最大、日用品次之、奢侈品最小的规律。也就是说,高额流转税对普通人的影响相对而言要大于高收入群体。

当下很多收入差距根源在于社会财富的一次分配不均

中国青年报:今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决定从9月1日起,将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此次减税措施使6000万工薪阶层不用再缴纳个人所得税。您怎么评价这次个税修改?

樊勇:毫无疑问,这是一个积极的减税措施。但我们也要看到,此次修改只是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的一个小手术,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有十类,此次修改只涉及其中的一类——工资薪金所得。

现在社会上有一种观念,就是将个税简单理解为对个人工资薪金的征税,将个税改革理解为对工资薪金免征额的调整,这种认识是非常片面的。对于当前的个税体系来说,十类征收项目都有进一步改革的空间,对工资薪金个税免征额的调整只是总体改革的第一步。

中国青年报:这一次的个税改革在多大程度上能实现缩小收入差距的目的?

樊勇:通过将免征额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来缩小当前的居民收入差距,显然是杯水车薪。

我们不能将缩小收入差距完全寄希望于税收制度改革上。要知道,当下很多收入差距,根源在于社会财富的一次分配不均。税收只是一个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手段,想要用它来解决分配中产生的所有问题,显然不现实。想要真正解决收入差距问题,还是要对社会财富分配进行综合改革。

中国青年报:在您看来,此次个税改革还有什么不足?

樊勇:所得税的功能重在调节收入分配。此次个税修改中的最大不足,可能是没有将个人收入中的资本收益部分纳入到个税改革的范畴中来。

劳动和资本是最基本的两大要素,对它们的课税会直接影响到两种要素的配置。以前,我国资本较为缺乏,公众收入构成比较单一,主要来源就是工资薪金收入,因此课税对象主要是工资薪金;现在,公众收入变得多元化,造成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主要因素已经不是工资薪金,而是资本性收益。在这种情况下,还将个税改革的焦点局限于工资薪金收入,就是与社会的现实状况相脱节。

具体来讲,我们现在对财产性收入的征税比例为20%。对工资薪金的征税比例则采用累进税率,工资超过5000元的部分要征收20%的所得税,最高达45%。一些情况下,个人所得税对劳动收益的课税要高于对资本收益的课税,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抑制投机行为,不利于建立规范的社会分配秩序。所以应尽快研究调整对资本收益的课税政策,对一些资本的超额收益应该考虑征收高额度的所得税。

想要对资本收益征税,税务部门必须要能及时、准确掌握纳税人的财产和收益情况,在我们现有国情下,的确有一定难度。但只要政府下定决心,还是能实现的,至少可以分阶段推进。

排解公众抵税情绪,关键在于政府财政支出规范透明且结构优化

中国青年报:有人说,现在急需对中等收入阶层减税。在您看来,我们应如何给中等收入阶层减税?

樊勇:首先,在所得税上,我们应进行进一步优化调整,将个人的所有收入考虑在内;其次,我们应该适当减轻流转税负,避免隐性税负影响公众生活水平。

减税并不意味着要将所有税种的税负降低,而是要做到结构性减税,在具体税种上做到有增有减,总体税负上实现降低。当前在一些公共福利领域,政府仍处于缺位状态。因此不可能要求政府一直大规模减税,否则它就更没有能力专注于民生工程,最终吃亏的还是公众。

但现在,在如何对待税收这一问题上,公众仍是感性大于理性,只要一提收税,第一反应就是反对,也不管是不是正常的税制调整。部分媒体也在跟着炒作税收的话题,进一步激化了公众对税收的抵触情绪。在我看来,公众这种情绪非常不利于社会改革的推进,需要及时排解。

中国青年报:为什么说公众对税收的抵触情绪不利于社会改革的推进?

樊勇:这会阻碍税制的正常改革进程。拿去年车船税改革事件来看,其实适当提高车船税负,对缓解环保、交通问题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它是一个增税措施,所以引起了很多人的激烈反对,没有达到预期的改革目标。

从长远来看,在这种情绪的作用下,可能会出现两种局面:第一,政府不考虑税收改革的全局,只依照公众的要求一味减税,结果就是政府没有能力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民生改善被搁置,公众生活受影响;第二,政府不想办法排解公众情绪,自顾自进行税收改革,公众的情绪可能会被进一步激化,从而不利于社会稳定。“十二五”是我国税制改革的关键时期,目前公众对税收的抵触情绪若不能得到及时排解,税制改革乃至整个改革都可能陷入僵局。

中国青年报:如何排解这种情绪?

樊勇:关键在于提高公众享受的公共服务与福利水平,让他们在心理上对享受的公共服务与福利感到满意,这就需要政府财政支出的规范、透明与结构优化。

首先,政府的财政支出应该规范,预算是多少、执行情况如何等都应该严格遵守预算制度,不能随意变更;其次,政府在民生上的财政支出应该公开透明,不能只讲又增加了多少民生投入,而是应该将民生投入进一步细化,告诉公众今年在住房、医疗、教育等领域的投入分别是多少,计划达到什么目标,并邀请公众监督;第三,政府的财政支持还应该进一步优化,给民生工程以足够重视。为了落实教育强国的国策,政府曾提出教育支出要占GDP4%的财政支出目标。同理,现在也完全可以制定政府财政在住房、医疗、养老等民生领域投入的目标,并让公众监督这些目标是否实现,让他们切实感受到政府改善民生的决心。当公众认为政府收了钱,也办了相应的事的时候,对税收的抵触情绪自然会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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