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腐败已经成为当前中国最大的危险。当前中国出现了个体腐败和群体腐败并存,群体腐败上升的趋势;腐败犯罪更具隐蔽性和欺骗性,同时,一些领域的腐败行为公开化和制度化;腐败同时向高层发展和向社会蔓延,涉及层面不断扩大;腐败的社会认同度提高,腐败文化开始形成。其主要原因有:体制转型期出现的体制缝隙和漏洞使贪污腐败者有机可乘,对腐败的惩罚力度不够,部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削弱。腐败损害了经济发展,危害着社会秩序,危及了政治稳定。应当从加强制度建设、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加强对腐败的惩治力度等方面进行控制和治理。
[关键词]腐败;反腐败;反腐败策略
[作者简介] 熊光清,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北京 100029。
腐败是指运用公共权力实现私人目的的行为,其基本特征是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的非公共、非规范(不符合公认的法律或道德规范)的运用。[1] 20世纪以来,中国几度被腐败问题所困扰。中国共产党执政之初,屡屡将腐败导致亡党亡国的教训引为借鉴,腐败问题一度曾得到了有效控制。20世纪80年代中国的腐败问题开始蔓延,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已经极端严重。近年来,腐败蔓延的势头有所遏制,但腐败问题仍然十分严重,必须进一步采取有力的预防和惩治措施。
一、当前中国腐败问题的主要特点
1.个体腐败和群体腐败并存,群体腐败呈上升趋势
群体腐败是指整个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行使公共权力的部门和个人,利用职务之便,以集体名义做出的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腐败行为。群体腐败的一个最显著特点是其行为是以集体名义做出的。这不仅使群体腐败披上了一层合法的外衣,同时也是群体腐败与其他腐败行为的主要区别。[2] 20世纪70年代前,特大经济犯罪基本属个体犯罪;20世纪80年代后,群体腐败越来越多,贪污、受贿、渎职等案件许多是窝案、大案、串案,往往是“拔出萝卜带出泥”。近年来出现的腐败大案,很多是以群体腐败形式出现的。
群体腐败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一部分人,包括领导干部,抱成团伙,精心谋划,协同实施,谋取私利;另一种不一定有严密的组织和团伙,但由于主要领导人腐败变质,从而上行下效,形成群体腐败。不管那一种形式,都以群体活动为特征,出现“串案”、“窝案”、“系列案”等。群体腐败的手法主要有:集体行贿、集体截留国家财税资金、集体骗逃税款、集体贪污公有资产、集体渎职,等等。群体腐败不仅仅发生在党政机关和公司企业,而且扩展到一些非赢利性的事业单位,如文化、教育、科研等部门,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2.腐败犯罪更具隐蔽性和欺骗性,同时,一些领域的腐败行为公开化和制度化
腐败犯罪大多是智能型犯罪,涉及高级官员的腐败行为更加隐蔽。腐败犯罪的主体都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社会地位,他们实施腐败犯罪总是想方设法地企图隐瞒犯罪行为以逃避法律的制裁。[3]从近些年来查处的一些腐败案例可以发现,一些腐败分子因为隐蔽性和欺骗性很大,往往是一边腐败堕落,一边还被提拔重用。并且,这些腐败案件的作案手段比较隐蔽,一般难以从正面侦破,大部分这类案件都是由于其他原因涉案或者由知情者举报,才被侦破的。同时,腐败分子总是打着各式各样的旗号以种种理由欺骗组织,蒙蔽群众,以这样那样的借口中饱私囊,增强了腐败的欺骗性;甚至有些腐败分子以各种借口美化自己的腐败行为,以便蒙蔽组织和群众。
但是,一些领域的腐败行为也开始出现公开化和制度化的趋势。腐败的公开化表现为腐败堂而皇之地公开进行,并被视为理所当然,例如:公款请客送礼、借考察学习名义游山玩水、利用公共权力获取部门利益和小集团利益,等等。腐败的制度化表现为腐败已经习惯化和规范化,一些领域出现所谓“潜规则”,腐败甚至已经成为一种制度而存在,只不过这种制度是一种不良制度而已。腐败的公开化和制度化实际上使腐败被赋予了社会合法性和制度合法性,更难根治和铲除。可以说,在一些领域和行业中,腐败的公开化和制度化已经十分严重,这种现象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成为社会不公的重要因素之一。
3.腐败同时向高层发展和向社会蔓延,涉及层面不断扩大
当前,腐败存在同时向高层发展和向社会蔓延的不良态势。一方面,腐败行为主体正在从基层向中层和高层领导干部蔓延,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甚至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因腐败受到查处的案件越来越多。从解放初期查处刘青山、张子善贪污案后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前,省级以上领导干部腐败犯罪者很少。而到20世纪90年代后,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些高层干部屡屡因腐败问题受到查处。另一方面,腐败出现从一定级别的领导干部开始下落的现象,即科级干部及科级以下的普通干部出现大规模腐败,腐败渗入基层社会。这些普通干部,甚至一名收发员、一个村长或者一名科级干部,贪污腐败就能上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元人民币。林喆教授把这种现象称之为腐败的“落势化”。这种现象的可怕之处在于,这是干部权力意识的腐败。[4]说得更明确一点,这些干部把任何一点点权力都作为谋取私利的手段,并且已经没有任何道德和良知的约束。
同时,腐败现象存在从单纯的经济领域向政治领域蔓延,从直接管钱管物的部门向负责审批钱物的部门发展,从重要领导岗位向一般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组织人事等部门扩张的趋势。就腐败交易双方得利情况来看,互惠型腐败有演变为勒索型腐败的趋势。索贿是掌握公共权力的人强迫委托人送礼送钱,并以此作为给委托人办事的先决条件。索贿是比受贿更为恶劣的腐败行为。受贿大多数时候是权钱交易,用手中的权力换取他人的钱财;而索贿更多的则是“合法伤害权”[i]的使用,“我不能给予你什么,但我可以让你做不成事。”同时,索贿者明目张胆地把手中的权力当作向他人勒索的砝码,使腐败的牵涉面更广更大。
4.腐败的社会认同度提高,腐败文化开始形成
腐败文化一旦形成,就会使得整个社会丧失对腐败的判断能力和批判能力,陷入腐败的恶性循环之中。如果腐败呈现出普遍化、流行化、社会化的趋势,说明它可能获得了一种文化上更有力、更稳定的支持。[5]腐败确实能够成为一种社会风气和生活方式,渗透到人们的内心深处。腐败文化不但能提高人们对腐败的容忍度,也会使全社会的道德水平整体下滑,致使腐败行为成为一种日常生活方式。腐败文化一旦形成,就会使腐败分子更加在社会上得势,腐败行为更加公开化和“合理化”,造成以邪压正的社会风气,同时,反腐败的社会基础就可能丧失,反腐败的难度必然加大。
当前中国腐败的蔓延风行与渗透影响,已呈现出强烈的文化特征。可以说,中国的腐败已渗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相当多数的公众成为腐败的参与者与制造者,腐败已经完全社会化。官员运用权力来寻租,企业就以金钱开路,而老百姓则希望“出点血”摆平麻烦或者办成事情。每个人都生活在一种腐败的氛围之中,对腐败问题见怪不怪,习以为常了,邪气公开肆虐,正气难以张扬,腐败文化开始成为一种新的文化类型。中国腐败现象的大面积扩展、普通大众的羡腐心理和对腐败认同度的提高,可以说是腐败文化开始形成的信号。当前,遏制腐败文化的形成和传播,已经成为反腐败的一项新任务。
二、当前中国腐败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1.体制转型期出现的体制缝隙和漏洞使贪污腐败者有机可乘
当前,中国正处在体制转型的关键时期,在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文化体制和教育体制等改革的过程中,一部分旧的制度规范需要改革和调整,新的制度规范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一方面,在新旧体制的交替和转换过程中,旧的体制可能已经破除,而新的体制没有建立起来,并且,新的体制可能存在漏洞或短板,它的完善也需要时间,这样,在制度与制度之间不衔接、不配套的地方就会出现大量的体制缝隙和漏洞;另一方面,中国的改革采取了渐进策略,“双轨制”成为一定时期和部分领域改革的策略选择,这样,也导致体制缝隙和漏洞的大量存在与产生。体制转型期出现的体制缝隙和漏洞使贪污腐败者有机可乘,一些掌握了一定政治、经济、社会资源权力的腐败者正是利用体制缝隙和漏洞,通过各种手段侵吞、占有、攫取国家和集体乃至他人的财富。
更加值得重视的是,中国反腐败的体制机制并不健全。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反腐败机构之间分工不清晰、专业化程度不高;二是反腐败战略存在薄弱环节,廉洁教育的对象和手段需要进一步改进,预防腐败的针对性、前瞻性和专业化程度不高;三是反腐败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没有一部统一的《反腐败法》,对腐败行为的界定不清晰,党和政府部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不高。[6] 同时,中国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机制不完善。第一,中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其监督应该最具权威性和强制性,但目前其监督的实际效力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第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制度存在不足,监督体制不够健全、不够科学,监督重点不够突出,难以抓住要害,特别是对“一把手”的监督不到位。第三,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特别是对于执政党的监督作用,没有完全发挥出来。第四,由于政府工作的制度、程序、行政活动公开化的机制还不够健全,透明度不高,群众和社会监督渠道不畅。第五,新闻舆论监督亟待加强和完善,新闻工作者的工作权利和舆论监督权力还缺乏充分的法律保障,影响了舆论监督效力的发挥。[7] 因此,中国反腐败体制机制的不完善也为腐败的产生提供了制度空间。
2.对腐败的惩罚力度不足以遏制腐败的蔓延
惩罚是对付违法犯罪与腐败行为最重要的手段。对于某种“流行”的恶行,惩罚一定要及时,将它“扼杀”于起始之时。但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对于腐败问题并没有采取有力的惩治手段。长期以来,中国的反腐败工作,特别是对腐败行为的惩治往往集中在受贿者,即主要是党政官员的一方,并且,对行贿者和受贿者的惩治力度存在较大差距。首先,受贿者所受到的最高量刑要高于行贿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行贿罪最高可处以无期徒刑,而犯受贿罪最高却可处以死刑。其次,2005年之前实际因为行贿罪而受到起诉的人很少。在1998年至2002年的5年间,中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行贿案件6440件,只相当于同期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数(207103件)的3.1%。[8]
由于惩处的力度不够,增强了一些领导干部的侥幸意识,削弱了他们的自律意识。看到一些人非常腐败,不仅没有受到惩罚,反而被提拔重用,不少人心理不平衡,开始起而效尤。这种逆向激励和示范效应,使得一些人热衷于所谓的官场技巧和社会关系,导致他们的价值观和世界观发生扭曲,从而开始滑向腐败的深渊,也使得各种腐败行为因“低风险、高收益”变得非常活跃和猖獗。腐败者所付出的代价太低,激励和促长了腐败行为,由此导致的腐败行为泛滥成为因对腐败惩罚不力付出的另一种代价。[9]
3.部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削弱
“心清则自正,无欲则自廉。”廉洁是从政之德的基本内容,它要求领导干部要不断通过学习、教育和锻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想和信念。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拜金主义、个人主义、享乐主义和其他各种不良风气有了滋生的土壤,并开始侵蚀部分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社会转型时期往往是政治、社会、思想观念变化最大的时期,也是利益冲突最激烈的时期,还是各种利益对处于“脱贫致富”过程中人们诱惑最大的时期,这对领导干部无疑也是一个极大的考验。同时,在体制转型时期,体制缝隙和漏洞导致正向的激励机制没有形成,反而出现了一种逆向的激励机制。有时候,秉公办事、光明磊落、清正廉洁之士得不到应有的奖励,甚至反受他人攻击;而拉帮结派、弄虚作假、鼠窃狗盗之徒难以受到应有的惩罚,甚至还反被提拔。在这种背景下,一些意志薄弱的领导干部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就可能发生扭曲,廉洁自律意识就可能丧失。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财富的增长不仅使社会具有了生机和活力,而且使人面临的诱惑越来越多。特别是,改革开放破除了绝对平均主义的观念,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更刺激了许多人的物质欲望。[10] 在这种背景下,要“稳得住心神,管得住身手;抗得住诱惑,经得起考验。”谈何容易?结果,一些领导干部放松了廉洁自律的要求,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都开始出现问题。老百姓讽刺一些人把党的三大优良传统和作风变成了:“理论联系实惠,密切联系领导,吹捧与自我吹捧”。有的领导干部大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路边工程”,劳民伤财,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有的领导干部在利益诱惑面前,放弃了本应坚持的原则,甚至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三、当前中国腐败问题造成的主要危害
1.腐败损害经济发展
不少研究成果表明,腐败从多方面会损害经济发展,腐败水平提高会导致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大大降低。保罗·莫罗(Paolo Mauro)的回归分析显示出,腐败指数(从1到10)每低2.4,人均收入增长率就高4个百分点。腐败影响经济增长,其原因之一是导致投资水平降低,因为腐败使投资者估算的风险增大,原因之二在于腐败使教育方面的公共开支减少。腐败指数每低2.38(1个标准离差),政府的教育经费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例就高0.5%左右。[ii]腐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也是十分严重的。胡鞍钢对中国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腐败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初步估计。他先将中国的腐败类型划分为四种类型,然后对每一种腐败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计算,结果表明,腐败确实损害了中国的经济发展。[iii]
腐败还会阻碍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的进程。一些人为了美化腐败的作用,把腐败视为改革必须付出的代价,看作是经济发展的润滑剂,并认为反腐败会束缚人们的观念,阻碍改革开放。还有人提出,在现代化的进程中,政府权威的扩张和政府管理的活动增多,使得腐败不可避免。实际上,这种错误认识的目的只是在证明腐败的合理性。事实证明,腐败只会破坏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阻碍改革开放的进程。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瑞典经济学家冈纳·缪尔达尔(Gunnar Myrdal)的研究表明:“腐败行为对任何实现现代化理想的努力都是十分有害的。腐败盛行造成了发展的强大障碍与限制。”[11]由于权力腐败,政治权力不正当地介入经济领域,使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机制受到扭曲。权力对资源配置的不合理作用,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了市场经营环境,扰乱了经济秩序,必然对经济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12]
2.腐败危害社会秩序
腐败破坏了正常的社会规范和社会秩序,对社会资源,尤其是关系国计民生重要资源的不公平和不合理分配,会导致全社会的不满,从而激化社会矛盾。例如,如果人才流动、资源调配和人事晋升的权力掌握在腐败分子手中,必然会出现任人唯亲、以权谋私的情况,造成行政效率低下,资源调配不合理。腐败分子还会通过人事权力和干部任用与调配的权力组织私人关系网络,形成权力体系的个人化、家庭化和小团体化。并且,腐败也会使党的方针政策无法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在政策执行中,由于腐败的存在,一些人就会曲解政策和截留政策,或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都会损害政策对象的利益,挫伤一部分人的积极性,并会直接或者间接地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影响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腐败所导致的贫富悬殊会直接导致社会不稳定。贫富悬殊几千年都是中国社会不稳定的祸根,是老百姓造反从而改朝换代的主要根源。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腐败现象进一步普遍化,而且涉案金额越来越大,涉案金额达到几百万元、几千万元、上亿元的案件时有披露。腐败分子利用手中的权力,轻而易举地获取巨大财富,并在无形中剥夺了其他人获取财富的平等机会,这必然使社会财富向少数人手中聚集,从而加剧贫富悬殊,增大社会风险系数。一部分人的腐败行为又使得现实存在的贫富差距在人们心理上更加放大,并产生“示恶效应”和法不责众的心理,从而危及社会稳定,损害经济发展,导致社会失范现象肆意蔓延,最终破坏社会的健康发展,甚至会使社会陷入动荡和混乱之中。
3.腐败危及政治稳定
改革开放开始后,利用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的时机,一些领导干部凭借自己手中的权力,大肆谋取不义之财,从而一夜暴富。非法致富,权钱交易,腐败泛滥,在某种程度上必然引起人们心理的不平衡,使许多人产生一种相对剥夺感,增强对社会的不满和不平。腐败危及政治稳定、损害政府形象、降低政府威信,并使人们对政府的决策制定和执行以及其他政府行为失去信任,严重的还会引发社会动乱和政府倒台。腐败败坏了社会风气、践踏了道德和法律的尊严、助长了投机心理,使社会成员丧失了是非感。[13]特别值得警惕的是,当腐败现象不断蔓延,特别是在一定区域内形成腐败集团之后,那里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首先需要效忠的就不是国家和人民,而是各个不同的利益集团和小团体,并会增加人们的离心倾向,削弱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感。
腐败问题还会成为激化社会矛盾的重要因素。由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很不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也有待进一步完善,部分地区、部分部门的腐败和官僚主义现象可能导致干群关系紧张,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腐败分子和官僚主义者对群众疾苦无动于衷,把自己同群众对立起来,使非对抗性矛盾转化为对抗性矛盾,使局部性问题转化为全局性问题,使群众同个别领导干部的对立转化为群众同党和政府的对抗,从而激化和扩大社会矛盾。从这个意义上讲,腐败甚至可能导致亡党亡国。
四、建立健全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体系机制
1.加强制度建设,消除产生腐败的体制缝隙和漏洞
制度是关于个人或者组织的行为规范、规则和惯例的总和,它规定和塑造着个人或者组织的行为。[14]制度作为规范、规则和惯例的总和,是社会秩序的主要构成因素,有利于人或者组织获取一种共识信念,从而使得人或者组织的行为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期性。邓小平非常强调制度的重要性,他认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15] 可以说,合法性政权和良好的制度安排所导致的有效的政府能力和经济绩效即制度竞争力,是一个国家持久强大的根本保证。[16]因此,制度建设是非常重要的,特别对于体制转型时期的中国而言,更是如此。当前中国正处于体制转轨阶段,许多体制存在缝隙和漏洞,为腐败提供了滋生的土壤与条件。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需要,主动深入到腐败易发多发的领域和部门,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消除可能产生腐败的体制缝隙和漏洞。要尽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制度基础;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步伐,筑牢反腐倡廉的政治基础;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夯实反腐败的法治基础。
同时,要加强反腐倡廉方面的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制度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保证作用。要完善反腐倡廉相关法律和规范国家工作人员从政行为的制度,加快廉政立法进程,研究制定反腐败方面的专门法律,修订和完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制度。当前,推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制度改革和创新,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二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有关制度,三是深化财政、投资和金融体制改革,四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五是建立市场配置资源制度,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制度。在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也要严格贯彻执行各项制度,要充分认识到,贯彻执行制度才是制度建设的关键方面。
2.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筑牢抵御风险和拒腐防变的防线
当前,领导干部面临的社会环境越来越复杂,可能受到的诱惑越来越多。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思想道德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一些原有的道德规范不能适应新的形势,新的道德规范尚未完全建立起来,一些领域和地区是非、美丑、善恶界限不清,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滋长蔓延,各种价值观念都开始在社会上占据一定的市场,思想文化领域的多元化倾向越来越强。不少领导干部缺乏社会责任感和公共意识,也缺乏廉洁自律和风险防范意识。在这种局面下,必须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推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促进他们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廉洁从政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自觉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落后思想的侵蚀,切实做到秉公用权、廉洁从政、抵御风险、拒腐防变。
反腐倡廉教育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基础性环节,要以领导干部为重点,以树立良好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为根本,以艰苦奋斗、廉洁奉公为主题,以更好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目标,进行理想信念和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国法教育。要把反腐倡廉教育贯穿于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使用等各个方面,坚持教育与管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督促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反对和防止腐化堕落,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牢记“两个务必”,自觉经受住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条件下长期执政的考验。[17] 推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就是运用现代管理理念和科学管理方法,增强预防腐败工作的创新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这一手段可以提高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主动参与监督和积极化解廉政风险的意识,促进决策民主、程序公开和运行规范。同时,也要大力开展廉政文化建设,遏制腐败文化的传播,弘扬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风尚。
3.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监督是关键。做好反腐倡廉工作,必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是促进领导干部正确使用权力,不犯或少犯错误的重要保证,是有效防止腐败的重要手段。当前,要不断完善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机制,确保国家机关立法权、司法权与行政权行使的相对独立与高效运行。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是国家职能实现的具体体现,分属国家三种彼此相对独立的职能机构。权力行使的相对独立性要求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具有相对的独立地位,在各种权力行使过程中不被其他权力所左右和控制。国家权力的高效运行要求配置或设定权力要以科学化和实效性为原则,以保证各种权力独立行使时能最大值地发生正向作用。在确保国家机关立法权、司法权与行政权行使相对独立的同时,要建立健全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机制,从而防止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
当前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机制建设要突出四个重点:第一,加强党内监督。党内自上而下的监督和自下而上的监督都要加强,要认真贯彻党内监督条例,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第二,加强人大监督。要合理界定党委、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的职能,理顺它们之间的关系,明确人大和政府的职权界线,完善人大监督政府的法律、制度和程序。第三,加强法律监督。从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看,法律监督的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通过对职务犯罪的立案侦查督促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时严格依法办理;二是通过追诉犯罪的活动伸张法律正义,督促全体公民尊重和遵守法律;三是通过参与诉讼发现和纠正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法律适用的合法性;四是通过对确有错误的刑事、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的抗诉,维护司法公正。[18]第四,加强舆论监督。当前,舆论监督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并在推进改革、防止腐败和保护公民权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要加强新闻立法工作,推动舆论监督法治化,完善舆论监督外部环境的制度建设,特别是要注重发挥网络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总之,要使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体制内监督与体制外监督紧密配合,形成一个相互渗透、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监督体系和网络,完善和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机制。[19]
4.加强对腐败的惩治力度,充分发挥惩治腐败的重要作用
惩治腐败,必须从严。惩治有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威慑力。惩治无力,教育就缺乏说服力,制度就缺乏约束力,监督就缺乏威慑力。依法依纪查处腐败案件,是惩治腐败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2003年至2009年,各级人民检察院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24万多件。在惩治受贿犯罪的同时,中国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加大惩治和预防行贿犯罪力度。2009年,对3194名行贿人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20]当前,要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处利用审批权、人事权、司法权违纪违法的案件,严肃查处贪污、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等违纪违法案件,严肃查处失职渎职、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案件,并严肃查处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
严格依法办案,提高执法水平。要健全查处案件的协调机制,加大查处案件的组织协调力度。要坚持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纪违法行为,都必须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要加强纪检、审判、检察、公安、监察、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跨区域协作办案及追逃、追赃机制,完善相关程序,形成整体合力。要综合运用法律、纪律、经济处罚、组织处理、限制从业资格等方式和手段,增强办案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切实提高执纪执法水平。查办案件工作既有治标的功能,又有治本的作用,要充分发挥查办案件在治本方面的建设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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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i] 吴思提出了“合法伤害权”这一概念,对中国历史与现实中存在的一些腐败问题很有解释力。他认为:“合法地祸害别人的能力,乃是官吏们的看家本领。这是一门真正的艺术,种种资源和财富正要据此分肥并重新调整。”(见吴思:《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页。)“无论正式规定是怎么样的,掌握了合法伤害权的人就是牛气得要命。在他们的眼睛里,老百姓形同鱼肉。我们的祖先也就以‘鱼肉百姓’一词来形容这些人和老百姓的关系。”(同上书,第7页。)可见,这种权力就是可以通过合法的手段来伤害他人的权力。只要是在公共部门工作的人,都具备这种权力;并且,权力越大的人,合法伤害权就越强。但是,并非所有在公共部门工作的人都会使用这种权力,只有具备这种权力又敢于使用这种权力的人,才会使之成为事实;并且,越是敢于使用合法伤害权的人,往往越是牛气。
[ii] 转引自[美]塞缪尔·亨廷顿、劳伦斯·哈里森主编:《文化的重要作用——价值观如何影响人类进步》,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174页。为什么腐败会影响教育?国外学者的研究表明,腐败的政府把相对而言较多的钱用到官员易于贪赃枉法的项目上。他们可能把本该用于教育的公款转移到别的方面,便于自己收取贿赂。机场、公路之类的大项目难于管理,好玩猫腻。而教育方面的开支及其成果相对而言是明摆着的,搞腐败相对难些。
[iii] 对中国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腐败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参见胡鞍钢:《腐败与社会不公——中国90年代后半期腐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与分析》,载《江苏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胡鞍钢主编:《中国:挑战腐败》,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4-66页。
(本文发表于《社会科学研究》2011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