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查“灰色收入”成调整收入分配重要内容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823 次 更新时间:2011-09-04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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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  

“灰色收入”造成的负面影响是多方面的,不仅加剧了社会分配的不合理、不公平,而且冲击了正常的分配秩序、干扰了规范的分配行为

目前,对礼金、红包、出场费、好处费及各种名目的“福利”等形式的“灰色收入”,监管存在不少漏洞,应该加大规范力度

“不患寡而患不均。”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居民收入大幅增长,但分配失衡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近日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组织编写的《从怎么看到怎么办——理论热点面对面·2011》一书指出,在做大“蛋糕”的同时,也要分好“蛋糕”,让人民共享改革成果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内在要求,也是维护公平、促进和谐的迫切需要。

收入分配格局逐渐失衡

在今年年初的“2011中国投资年会”上,全国人大财经委的一位负责人说:“我国收入分配现状应该说已经到了极不公平的边缘,必须狠下决心,坚决调整。” 

这位负责人还指出,与2000年时的“基本小康社会”相比,十六大提出的建设“全面小康社会”不仅指社会经济的各项指标要求更高,特别重要的是指发展要均衡,即城乡之间、东中西部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都应该发展均衡。这并非“被平均”达到某一水平,而要真正均衡。

《从怎么看到怎么办——理论热点面对面·2011》对此也提出,收入分配领域的问题依然存在。比如国民收入分配过多倾向政府和企业,普通劳动者收入长期偏低,“灰色收入”甚至非法收入大量存在等。

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近年来收入分配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收入分配关系不合理、收入分配秩序混乱等。而“‘灰色收入’作为影响分配关系不合理、分配秩序混乱的重要因素,自然更引人重视”。

“‘灰色收入’造成的负面影响是多方面的,不仅加剧了社会分配的不合理、不公平,进一步扩大了不合理、不公平的收入差距,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而且冲击了正常的分配秩序、干扰了规范的分配行为,严重削弱了法规政策规定的分配制度的激励约束功能。同时,‘灰色收入’没有按照各种生产要素的贡献合理分配社会财富,这将扭曲正确的按劳分配和按其他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观念,形成错误导向,阻挠人们正确价值观、财富观的形成,不利于社会风气的转变。更重要的是,‘灰色收入’不透明,导致政府部门难以掌握收入分配的真实情况,影响收入分配的正确决策,阻挠收入分配深化改革。如果‘灰色收入’数量过大,就相当于地下经济,会对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造成冲击,阻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苏海南说。

平衡社会分配需有赖反腐

事实上,近年来关于“灰色收入”的讨论经常产生。

“‘灰色收入’和非法收入对社会分配的影响,不光要看其量的大小,更要看到其对社会分配秩序的影响和群众思想状况的伤害。解决分配不公问题,从某些方面讲也是反腐问题。”苏海南说。

《从怎么看到怎么办——理论热点面对面·2011》也指出,“对非法收入,应坚决取缔。违法、违规获得巨额财富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分配秩序,人们反映强烈。必须进一步加大‘打非’力度,坚决堵住国企改制、土地出让、矿产开发等领域的漏洞,深入治理商业贿赂。严打侵吞资产、贪污贿赂等行为,查处走私贩私、操纵股市、制假售假、骗贷骗汇等非法活动”。

书中同时指出,“对‘灰色收入’,应大力规范。目前,对礼金、红包、出场费、好处费及各种名目的‘福利’等形式的‘灰色收入’,监管存在不少漏洞。应该加大规范力度,加快建立收入信息的监测系统,清理规范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外收入、非货币性福利等。继续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并逐步向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延伸,坚决切断产生‘灰色收入’的渠道”。

苏海南认为,“要把规范非法收入和‘灰色收入’确定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健全各有关方面的制度、政策、法规,加强对分配秩序、分配行为的规范,尽可能消除制度之外的非法收入和‘灰色收入’。加大打击非法收入的力度,如银行贷款拿回扣、行政审批行贿受贿等,一经发现就应严肃查办。同时,要继续清理整顿政府机关的津贴补贴,起到表率作用,事业单位也要针对非法收入和‘灰色收入’进行清理整顿。国有企业,尤其是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也要对制度之外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进行清理整顿。还有,要继续清理减少设计资源分配的行政审批项目,加强对土地收益金的分配,银行贷款等行为的规范,加大国有固定资产投资资金使用等方面都的监管力度,从源头上防止和杜绝非法收入、‘灰色收入’”。

“对于收入分配问题,‘十二五’规划已经对此做出了全面系统的阐述,现在,《从怎么看到怎么办——理论热点面对面·2011》又通俗易懂、深入简明扼要地再次做一个阐述,让老百姓了解我们收入分配的现状、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我们将要采取的对策,便于全社会能够就此问题形成共识,让大家充分看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同时也要看到党和政府对这个问题的高度重视,而且要看到解决这个问题的思路和大的原则方针已经很明确了,下一步就是怎么抓好贯彻落实。”苏海南说。

收入分配改革需动真格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关于如何解决收入分配问题,也有一些比较好的作法和设想,工资集体协商即是其中之一。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标准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2011年,全国总工会出台《中华全国总工会2011-2013年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划》。根据“规划”提出的目标,全国工会将从2011年起,用3年时间,全面推进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努力实现2011年年底全国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60%,2012年年底实现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70%,2013年年底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80%,其中世界500强在华企业全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目标。

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工资集体协商的效果尚不明显。

“主要是非公企业职工不敢谈、不会谈。劳动力市场上资强劳弱,因此制约着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普遍建立。”苏海南说,“在这种情况下,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可采取工人协商代表外部化的做法,由外部人员代理劳动者协商,他们的饭碗不在企业老板手里,自然有了议价的胆量。”

“企业和劳动者之间,虽然在劳动法上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集体合同制度,但实际上这种制度没有能够有力地发挥作用,所以劳动者无法通过集体协商制度得到合理的工资报酬。”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王向前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另一方面,被人们寄予厚望的“工资条例”也陷入了难产的境地。

据了解,早在2008年年初,“工资条例”起草工作便列入有关部门议事日程。按照当时的提法,“工资条例”将是一个高于一般部门文件的法律规定,对象包括除公务员等人群之外的所有企业,不分央企、民企。旨在重点解决一线职工工资偏低、工资增长缓慢、底层工人欠薪等问题,同时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工资协商机制等。

2008年1月,时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司司长的邱小平首次对外表示,由劳保部牵头,联合国资委、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在内十多个部门组建的立法小组,已经结束调研,开始起草“工资条例”。

2009年至2010年的两年间,国资委、全国工商联、全国总工会又开始相继就各自重点问题进行调研。其中,国资委企业分配局的调研主要针对央企,其内容涉及央企的劳务用工总量、用工形式以及劳务派遣等方面。在调研中,国资委提出,要逐步将其他从业人员工资纳入工资总额管理,规范使用和规范管理外部劳务人员,这便是“工资条例”中争议较大的“同工同酬”的问题。

2010年,“工资条例”进入国务院二类立法计划。今年7月2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在一次新闻发布会上对外明确表示,“工资条例”还在研究和论证中,没有具体出台时间。

“工资的调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本质上就是利益调整问题,过低的收入需要调整提高,过高的收入也是需要调节低,但这个很难操作。建立什么样的制度来调节并不是一句话的问题,制度的设计有一定困难。”王向前说。本报记者杜晓 本报实习生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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