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一位名叫阿米娜·巴拉米的女子,于2004年遭一位名叫马吉德·莫发赫梯的男子恶性伤害,他向阿米娜求婚遭拒后,朝她泼了硫酸,导致阿米娜毁容,一目立即失明。阿米娜随后接受了19次手术,另一只眼睛接受治疗,恢复了40%的视力,但因感染也失明了。法院判决马吉德入狱并赔偿阿米娜约1.9万英镑,但阿米娜拒绝接受判决。
在阿米娜的请求下,法庭依照古老的法律条款重新判决马吉德。根据判决,5月14日,马吉德将在德黑兰一家医院接受麻醉,然后由阿米娜亲手在他的每个眼睛里滴进5滴硫酸。国际大赦组织于13日要求伊朗当局不要执行这一判决。虽然伊朗方面尚未解释具体原因,不过,就在惩罚行动即将实施的几个小时前,伊朗一家通讯社网站发布消息称,刑罚已被推迟。
伊朗法院判处对马吉德施行“以眼还眼”的惩罚,依据的那种古老法律叫做“lex talionis”,翻译成英语就是“the law of retaliation”,意思是,对侵犯者施行与其侵犯行为相当的惩罚。Lex talionis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就如同瞎了眼的阿米娜也要弄瞎马吉德的眼。广义的便是所谓的“以其人之道,反治其人之身”,例如,剁掉偷窃罪的一只手,用杀人者的刀子处死杀人者,用火烧死纵火犯等。这些古老的惩罚形式,在大多数现代国家已不再使用。
死刑可以理解为一种既是狭义的又是广义的lex talionis。它是一种狭义的以命偿命,也是一种广义的依照罪行设计惩罚。这两种都是古老法律意义上的惩罚,发生在现代社会中,自然难免有许多争议。今天,一个社会是否需要死刑,当然也就需要有不同于古老的“以眼还眼”的原则,来为之提供法理依据。
“以眼还眼”是人类早期文明的产物,起先在群体中由成员们自己实行,以维持某种基本的正义秩序,但,这个惩罚职能渐渐转移到群体合法权威的手中,这些权威中最重要的便是国家。在约公元前1700年代,古代巴比伦帝国的统治者汉谟拉比就制定包括“以眼还眼”的法典。这是关于“报复”的法典。到古希腊时,报复正义的观念就已经开始发生变化,标志着人类社会从部落向城邦的重要转变。古希腊悲剧家埃斯库罗斯的三联剧《阿迦门农》、《奠酒人》和《复仇女神》,让人们看到的就是这种转变。
罗马法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因为它用等价补偿(主要是金钱补偿),代替以肉体伤害报复肉体伤害,伊朗法院起先判决马吉德入狱并赔偿阿米娜约1.9万英镑,就是等价补偿惩罚。
对今天的人们来说,“以眼还眼”令他们想起的是犹太教圣经(内容与圣经旧约相似),而不再是古代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一个原因可能是,汉谟拉比法典规定的是报复正义,而犹太教圣经和圣经旧约则更可能做等价补偿的解释,等价补偿的“以眼还眼”更符合以罪量刑的惩罚正义观念。按这种解释,“以眼还眼”不是指必须报复,别人弄瞎你一只眼,你也必须弄瞎他一只眼;而是指只能作出与伤害程度相等的,而不是过度的报复。例如,别人弄瞎你一只眼,你最多也只能弄瞎他一只眼。
人类有报复别人的自然天性,往往不只是报复,而且是过度报复。我们常听到有人说,对某某伤害要予以“加倍偿还”,或者为一点什么事就要别人“倾家荡产”或“永世不得翻身”。这些都是报复天性的自然流露。用等价补偿解释“以眼还眼”,这比较符合现代人的惩罚正义观念,因为它既顺应人的报复天性,同时也要约束这种天性。这是起码程度的文明要求:既不对人性提出过高的要求,也不要放纵人性。
但是,这还不是高程度的文明。高程度的新文明会更自觉地用“新约精神”(宽恕)超越“旧约传统”(“合度”的暴力惩罚),这种新文明把报复本身看成是需要约束的、与文明不符的自然本能。正如马丁·路德·金所说,“奉行‘以眼还眼’的旧法则,我们最后一定会全都变成瞎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