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宁:中国低成本发展模式的演进、困境与超越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330 次 更新时间:2013-09-10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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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宁(中山大学)  

[摘要]中国低成本发展模式指从企业或政府角度来说的“四低”发展模式,包括低劳动力成本、低社会福利成本、低产品质量与安全保证成本、低环境污染成本。其实质在于企业或政府削减其义务性必要成本来谋求利润或发展。该模式的雏形(即低劳动力成本)可以追溯到计划经济时期,但它的内涵和外延在改革开放以后扩大了。低成本发展模式在带来巨大的经济成就的同时,也造成大量的经济、社会和环境问题,并陷入发展困境。要实现中国产业升级、社会转型和提高制度竞争优势的目标,客观上要求政府和企业超越低成本发展模式,实行协同式发展战略。

[关键词]低成本发展模式;义务性必要成本;企业行为政府行为;激励

经过30余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到了一个转折的关口。以往的发展模式在取得令世界称奇的成果的同时,也造成了大量的经济、社会和环境问题。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传统的发展模式已经难以为继,中国将不得不实行发展模式转型。但是,对于采取怎样的新发展模式才能既适应中国国情,又突破传统发展模式的困局,学者们尚未达成共识:一些学者盛赞中国过去的发展模式,[1]一些学者则认为中国过去的发展模式必须转变。[2]

本文的目的在于从一个特定的角度对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模式进行理论反思和总结,并在此基础上对未来可能的转型路径提出一个构想。本文认为,传统的发展模式可以概括为“低成本”发展;而未来可能的战略目标和路径是超越“低成本”发展模式,转向增权型发展模式。

“低成本发展”不是一个新名词,它常常被用于企业发展战略,指企业在既定经济回报的情况下,如何做到生产要素投入的最小化。但本文所用的“低成本发展模式”与此不同,它是一个更为宏观的、具有特定含义的概念。本文所说的“低成本发展”具有两方面含义:一方面,资本或企业在没有技术竞争优势的条件下,为了获取竞争优势,谋取利润,削减企业的义务性必要成本(即法律和规范所规定的企业为承担社会责任而应该支付的必要成本,包括对劳工、消费者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等方面所必须支付的成本)。另一方面,政府为了经济发展目标或GDP 指标,不但默认企业削减其义务性必要成本,而且也削减自身所应承担的、在供给社会福利等公共品上的义务性必要成本(如降低在社会保障和福利等公共品供给上的财政投入比例,卸载政府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在城市圈地运动中压低征地补偿或拆迁补偿标准,以低成本获取城市各种建设项目所需的土地或空间资源)。

从组织(企业、政府)义务(或责任)的角度看,过去30年来中国所奉行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模式可概括为“低成本发展”。它包括低劳动力成本、低社会福利成本、低产品质量与安全保证成本、低环境污染成本。这里所说的“低成本”,是就企业或政府来说的,而不是就整个社会来说的。它们是企业或政府应该而且必须支付,但事实上被削减了义务性必要成本而形成的低成本。事实上,企业和政府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上削减其义务性必要成本(在其义务上的“低成本”投入),导致整个社会为此付出了“高代价”(这一点留待后面讨论)。很显然,“低成本发展”不能理解为“高效益发展”。

秦晖曾经把中国经济发展的竞争优势概括为“低人权成本”,[3]或“低自由、低福利、低人权”发展模式。[4]本文不准备使用“低人权成本”的概念,理由是:“人权”概念具有很强的价值判断和道德色彩,使用这样的概念容易把问题引导到价值与道德争议上去,而本文无意于此。

与秦晖不同,也有学者把过去中国经济发展模式概括为“低成本、高投入、外向型”。例如,唐晓平把低成本理解为劳动力的低成本,并认为这一模式导致技术更新缓慢、内需不足、人力资本缺乏积累。[5]但唐文所说的“低成本”过于狭窄。正如本文前面所说,低成本不仅体现在劳动力的低成本,而且还包括其他方面的低成本。笔者也曾论述过“低成本发展战略”,论述的集中点在低工资成本方面,其他方面的低成本(低福利、低征地补偿成本等)虽有触及,但着墨不够。[6]黄立志集中分析了中国经济中的低工资发展模式及其成因,包括劳动力稀缺度不如其他生产要素、经济发展的中心地位、外向型的经济定位、劳工群体的弱势等。[7]同样,他没有考虑到除低工资以外其他方面的低成本问题。俞宪忠也对以低劳力成本、资源价格失灵和免费环境污染为特征的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发展模式进行了质疑。[8]他的文章已触及除低劳力成本以外的其他一些内容(如低资源成本、低环境污染成本等)。吴敬琏提出,以往的发展模式靠的是高投入、高资源消耗,技术进步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小,效率低下,已经到了穷途末路,有必要通过制度创新来鼓励技术创新,走一条资源节约、环境友善型的发展模式。[2]吴敬琏所批评的高投入与资源高消耗正是低成本发展模式(劳力、资源消耗与环境破坏的低成本)另外一面的体现。魏杰认为过去几十年中国的经济发展模式靠的是传统成本优势(劳动力、土地等便宜),但是,自2004年之后,我国显然已进入高成本时代,劳动力、土地、能源等各种生产要素价格迅速上涨,人民币也在升值,我国企业的低成本优势实际上已经开始逐步丧失。今后新的竞争优势的获得主要靠两个转变:第一,从传统成本优势转向技术优势。第二,从传统成本优势转向新成本优势,即企业通过自身努力而获得的低成本优势,如企业通过节约、规模经济、管理创新等而获得的低成本优势,从而在资源与环境问题的巨大压力下形成环境友好型与节约型社会。[9]

总的来说,以往的文献或多或少触及了低成本发展模式的内容,但并不系统,有必要进一步从理论上加以概括和提升。本文意在提出并论述“低成本发展模式”概念,并以它为主线来概括和勾勒过去30年来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脉络。需要强调的是,本文不是有关中国发展(或中国经济发展)总体模式的讨论(这样的讨论已经很多),而只是从一个特定的角度(即组织以削减其义务性必要成本的方式来获取竞争优势)来对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某些特定方面进行梳理和解释。本文所要回答的问题是:中国的低成本发展模式是如何形成和演进的?这种发展模式遇到什么困境?如何超越这种发展模式?与这些问题相对应,本文将从低成本发展模式的演进、困境以及超越三方面进行探讨。

一、低成本发展模式的演进

低成本发展模式的雏形是低工资、低消费政策,它可以追溯到建国初期所奠定的发展战略。建国初期,国家确立了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重工业是资金密集型产业,在中国这样一个落后的农业国实行该战略,面临资金和资源不足的困难,因此,需要把有限的资源集中到重工业的发展上去,这就必然挤占轻工业和农业所需的资金和资源,即挤占消费品产业的发展。[10]周恩来在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地指出了国家在经济政策上抑制消费的不可避免性:

重工业需要的资金比较多,建设时间比较长,赢利比较慢,产品大部分不能直接供给人民的消费,因此在国家集中力量发展重工业的期间,虽然轻工业和农业也将有相应的发展,人民还是不能-64-不暂时忍受某些生活上的困难和不便。但是我们究竟是忍受某些暂时的困难和不便,换取长远的繁荣幸福好呢,还是因为贪图眼前的小利,结果永远不能摆脱贫困和落后好呢?我们相信,大家一定会认为第一个主意好,第二个主意不好。[11](第5册,P586)

在工业生产、尤其是重工业生产中,物质要素的投入是不可减少的,唯一可减少的便只能是劳动力再生产的成本,即劳力成本。因此,国家在建国初期确立低工资政策。关于这一工资政策,周恩来在中共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关于劳动工资和劳保福利问题的报告》中做了解释:

我国的劳动工资和劳保福利政策,必须统筹兼顾全国人民首先是工农生活、适当安排城乡关系这个基本观点出发,实行合理的低工资制,尽量使大家都有饭吃,并且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使工农生活能够逐步地得到改善。实行合理的低工资制,就是对工资水平的安排,不能单纯从工业生产的增长和工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出发,而必须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全社会的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出发。只有实行合理的低工资制才能与我国相当低的工农业生产水平相适应。……实行合理的低工资制,尽量使大家都有饭吃,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三个人的饭,五个人吃”的意思。[11](第10册,P574)

为了在城镇实行低工资制,就必须控制劳动力再生产的成本,主要是基本的农副产品的价格,为此,国家必须控制农副产品的定价权,而不能由市场定价。国家在1953年所实行的“统购统销”政策成功地控制了基本农副产品价格的定价权、收购权和销售权,主要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被国家通过行政手段而人为地压低了,因此,工业化成本的一部分(即城镇职工劳动力再生产的成本)被转嫁给农民。中共中央在《中央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中指出:“国家的工业化建设,是全体人民的最高利益,也是农民的最高利益……大力帮助国家的工业化的事业,拥护国家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政策,乃是农民对于国家的一种重要义务,是农民爱国主义的一种表现。”[12](P699)

到1956年,对农业、手工业和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计划经济时代的低成本发展模式隐然成型。该模式的低成本特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对城镇职工实行低工资制,并以低水平、广覆盖的社会福利(住房、医疗、教育等)作为低工资制的补偿。另一方面,通过统购统销政策,把工业化的一部分成本转嫁给农民;同时,通过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用牺牲农民利益的办法支持工业化建设。国家通过抑制消费、压低城镇职工工资、牺牲农民利益的办法,以低成本方式奠定了工业化基础,实现了社会主义的“原始积累”。

计划经济的低成本发展模式造成了城乡二元社会的格局,这一格局至少为后来的改革开放带来两个后果:第一,农村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廉价农村劳动力资源。第二,一旦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的制度障碍被清除,农村人口就会源源不断地涌向城市就业,以追求更高的经济回报。这一廉价劳动力资源构成了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竞争中的一个最为重要的比较优势,[10]这也正是低成本发展模式得以从计划经济时代延续到改革开放时代的原因之一。

改革开放启动之初,国家对以往的低成本(低工资)发展模式进行了某种纠偏。纠偏的目的有二:一是切实提高居民收入,弥补居民长期过低的收入;二是打破平均主义,实行按劳分配,调动城乡居民的生产积极性。例如,1979年,国家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增加农民收入,同时对城镇职工实行价格补贴。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激活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增加农民的收入。同时,乡镇企业的发展也大大提高了农民的收入。就城镇企业来说,1978年5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恢复了计件工资制度和奖金制度。到1979年,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奖,企业的奖金同其利润挂钩。[14](P24)1983年,国家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放弃了对企业奖金总额的控制权。1984年又进行第二步“利改税”,国家取消了奖金“封顶”限制,使奖金同企业经济效率(税后利润)浮动挂钩。[15](P107)[14](P24)1985年1月,国家又提出了“工效挂钩”的工资改革方案,即国有企业的职工工资总额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并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高低而按比例上下浮动。可以说,20世纪80年代的经济改革对于纠正长期过低的城镇职工工资收入和农村居民收入的状况,起到非常大的作用。尽管如此,由于改革开放初期工资或收入水平的起点低,这样的增收情况依然没有改变中国城乡劳动力成本低廉的状况。可以说,80年代是低成本发展模式从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时代的过渡阶段,它依然通过低工资体现出来。

由于劳动力的低廉更多是通过国际比较而显示出来的,因此,随着对外开放的展开,低劳动力成本的优势开始显现。但低成本发展模式不仅体现在低工资,也扩大到了土地、环境、税收等领域。1980年,国家设立了四个经济特区;1984年,国家开放大连等14个沿海港口城市;1985年,国家设立长江、珠江、闽江三个沿海开放地区,等等。随着对外开放的展开,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频频以低工资、低地价、低环境污染排放的控制标准、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作为吸引外资的条件。因此,80年代的低成本发展模式主要体现在“四低”:低工资、低地价、低环境污染排放控制标准、低税收(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政府选择这种低成本发展模式的理由在于,80年代各地政府所缺的主要是资本和技术,为了吸引外资和技术,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各地政府展开了竞争,而低工资、低地价、低环境污染排放控制标准和低税收,就成为在这种竞争中取胜的“政策武器”。

1992年邓小平“南巡”以后,中国开始激进的市场化或自由主义式的经济与社会改革。随着对外开放的范围扩大、程度加深,各地政府加入了对外资和FDI更严厉的竞争。同时,随着中国经济对出口市场的依赖加大,中国参与全球化分工体系的程度加深,为了保持中国经济的竞争优势,中国在90年代所实施的几项改革进一步强化了低成本发展模式。

一是劳动制度与劳动力市场改革。在没有技术竞争和管理优势的条件下,低廉的劳动力(尤其是农民工)成为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比较优势。[10]低劳动力成本不但成为一种可资利用的遗产,而且成为政府的战略选择。为了有效利用农村廉价劳动力,中国展开了劳动制度和劳动力市场的改革,[16](P528)强调劳动力是商品,强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双向选择,打破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的限制,允许内地省份农村居民大规模涌向沿海城市寻找工作。农村劳动力向沿海城市的流动,为沿海开放城市提供了源源不绝的廉价劳动力资源。但这项改革对劳动者应有的基本权利保护关注不够,更重要的是,由于农村劳动力供过于求的现实,使得企业可以长期人为地压低工人的工资(这一情况直到2005年“民工荒”出现以后才有所改观),使其增长缓慢。例如,据中山大学社会学系的调查,从1996年到2006年,珠江三角洲农民工的工资才上涨60元。中国经济在参与经济全球化过程中享受到优越的“人口红利”和廉价农村劳动力的极大好处。借助农民工的低劳力成本优势,中国大量承接了从发达国家和地区转移过来的劳力密集型产业,中国的对外出口也得到长期高速增长,这一状况反过来吸引了更多的国外企业(尤其是劳力密集型产业)到中国直接投资。

二是社会福利改革。20世纪90年代的低成本发展模式的另一个特色是低福利。国家在90年代后期对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城镇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进行了自由主义式的激进改革,包括医疗改革、教育改革、住房改革。在计划经济时期,城镇实行了低水平、广覆盖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这一制度对当时的低工资制发挥了补偿作用,但它也带来一系列问题。由于居民免费享受社会福利和保障,导致需求膨胀而供给不足,财政负担过重;消费效率下降、浪费严重(如免费医疗的药品浪费)、腐败丛生(如单位分房中的寻租和腐败现象)。因此,国家在90年代对社会福利和保障制度进行了激进的改革。一方面,减少政府在社会福利和保障上的财政投入比例,作为“交换”,政府给从事社会福利和保障供给部门以“特殊政策”,使这些部门能够按照垄断价格收取费用(如医院、高校)。另一方面,实行“国家、单位、个人一起上”的政策,要求个人从工资中缴扣一部分作为社会福利和保障的基金(如医改中的个人账户)。个人因此需要承担社会福利和保障两方面的成本:一是个人缴费成本,二是支付社会福利和保障供给部门的垄断价格成本。也就是说,政府在社会福利和保障上的支出比重减少了,而消费者个人缴纳的成本大大提升了(如医疗价格、学费)。至于1997年的住房制度改革,则更是加大了购房者的负担,一方面,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不作为,所提供的保障房远远满足不了中低收入阶层的需-66-迫使本该享受保障房的阶层不得不到商品房市场购买高价房。另一方面,在商品房方面,地方政府实行“土地财政”,“借地生财”,从2003年开始,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大力推高土地价格,进而推高商品房价格,导致城市劳动力再生产成本急剧提升,在住房领域造成积重难返的社会问题。

三是地方政府行为激励机制改革。20世纪90年代以来所推行的地方政府行为激励机制的改革,从政府层面强化了低成本发展模式。这个激励机制的主要内容就是官员的政绩考核以GDP 或财政收入为主要指标(当然也包括其他指标)。这些指标直接影响了地方政府官员的奖励和晋升,因此格外受到地方官员的重视。这一地方政府行为激励机制至少导致了两方面后果:一方面,地方政府变成一个类似于公司的组织,[17][18][19]政府行为的主要目标变成想方设法提高经济产值和税收,因此,政府投资、招商引资、发展本地经济便成为地方官员的主要关注点。凡是有助于提升本地GDP 指标的事情(如城市运营、土地财政),便得到地方政府的充分重视;反之,凡是不利于提升GDP 指标的事情,即便有助于民生和社会的长远利益(如建设保障房),地方政府也没有动力去做。另一方面,对有关全国性法规或中央政策采取选择性执行的态度。凡是这些法规或政策有助于提升本地GDP 指标或税收的,地方政府就会雷厉风行地执行;反之,凡是这些法规或政策不利于提升本地GDP 指标或税收、甚至加重地方政府财政负担的,地方政府就常常采取阳奉阴违的态度。政府行为的激励机制从如下方面强化了低成本发展模式。第一,低产品质量与安全保证成本。地方政府作为市场的监管者,采取了实用主义和选择性的态度来执法。以产品质量和安全的监管为例,地方政府常常不愿严格执法,因为这妨碍本地GDP 指标的提升和税收的增加。事实上,许多地方政府经常充当本地假冒伪劣产品制造和销售企业的“保护伞”。第二,低环境污染成本。环境保护事关地方社会的长远利益和人们的健康与福祉,也是法律和规范所规定的政府行为的目标,但该目标同地方政府所追求的GDP 和税收目标常常是冲突的。为了GDP 指标和税收,许多地方政府常常不惜牺牲前者。因此,为了追求经济指标,地方政府放松对环境法规的执行力度,甚至放任企业污染环境。第三,低征地成本或拆迁补偿成本。90年代末以来,“城市运营”在各地风行,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大拆大建”有助于提高城市GDP 指标,同时提供看得见的“政绩”,但这种城市运营常常是以牺牲被征地户或拆迁户的应得利益为代价的。换言之,地方政府以低征地成本或拆迁成本而实现了城市运营和借项目建设而提升GDP 指标的目的。不过,诡异的是,随着“土地财政”的愈演愈烈,征地或拆迁所引起的社会冲突越来越严重,在“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解决”的新思路下,近来征地或拆迁的成本被迫提高,以减缓社会冲突。因此,低征地或拆迁成本已成强弩之末。

低成本发展模式既有企业的因素以及人口、经济等条件的因素(如劳动力供求关系),也有政府的因素,但更主要的是政府的因素。由于政府职能定位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政府成为以经济发展为主职的、类似于公司的组织。在政府所提供的产品中,最重要的是GDP 指标(它也直接影响税收),这就引导地方政府行为朝着有助于提高经济产值的目标努力,而不是朝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实现社会长远目标(劳动者尊严、公民社会权利、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努力。既然低成本发展模式有助于经济快速发展,政府便理所当然地采纳这种发展模式。简言之,低成本发展模式是经济主义(即经济发展是“硬道理”)意识形态的必然产物。

二、低成本发展模式的困境

从外部性角度看,企业的低成本可以分成两种类型:一种是具有正面外部性的低成本(企业低成本与社会整体和长远利益相一致),例如,通过技术创新来降低产品的单位成本,通过节能减排来提高企业生产经营效益,等等;另一种是具有负面外部性的低成本(企业低成本与社会整体和长远利益相冲突),例如,通过降低产品质量和安全方面的检测与保障方面的投入而减少企业运营成本,通过躲避环境法规的制裁超量排放污染物而减少企业用于控制污染物排放的成本,通过人为压低工人的工资而减少企业的人工成本,等等(除此之外,不排除一些同时兼有正面和负面外部性的低成本,如使用了先进机器,但减少了就业)。法律和规范的形成,就是为了避免企业行为造成负面外部性。它们要求企业支付与其义务和责任相称的必要成本,即“义务性必要成本”,以避免其行为对社会造成伤害。但在特定环境下,企业往往会以削减其义务性必要成本的方式来增加利润。

政府的职责本来是要去防止造成负面外部性的企业行为发生,督促企业支付义务性必要成本。但是,经济主义的政府行为激励机制却促使政府与企业达成共谋,默认甚至鼓励企业削减其义务性必要成本,以达到提高本地经济产值的目的。不但如此,为了同样的目的,政府把很大一部分公共财政用于政府投资(经济建设),相应地,削减了政府在社会福利与保障等方面的义务性必要成本。所谓低成本发展模式,正是企业和政府通过削减其义务性必要成本以提高经济产值的发展模式。

从理想类型的角度看,企业或政府的自身利益与社会整体和长远利益之间形成了四种类型的关系:一是符合自身局部利益,也符合社会整体与长远利益;二是符合自身局部利益,但不符合社会整体与长远利益;三是不符合自身局部利益,但符合社会整体与长远利益;四是既不符合自身局部利益,又不符合社会整体与长远利益。低成本发展模式属于第二种类型,即企业或政府常常只追求自身的局部利益,即使对社会整体与长远利益造成负面影响也在所不惜。

毋庸置疑,低成本发展模式的确使中国经济在世界经济体系中获得了比较优势,助推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创造了“经济奇迹”,[10]但它也把中国带进低成本发展的陷阱而不能自拔。低成本发展模式构成中国经济发展的路径依赖,对目前中国经济竞争力的升级换代构成约束,在经济上造成一系列后果。

第一,低劳动力成本模式使得收入分配失衡,贫富两级分化,人口的收入分配结构呈金字塔,中产阶层难以壮大,消费市场的扩大缺乏社会基础,依靠消费促进经济发展的模式缺乏社会阶层结构的支持。同时,低劳动力成本不利于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提升自己的人力资本,为了弥补法定工作时间内收入过低,劳动者(如农民工)不得不通过加班加点来增加收入,而减少了通过业余培训和学习来提升人力资本的机会。低劳动力成本还导致企业对廉价劳力的依赖症,使得劳力密集型企业缺乏提升技术和品牌竞争力的动力。这一依赖症导致许多国内出口企业在整个价值链中处于低端,价值的大头被外商拿走,而自己只得到极少的加工费。吴敬琏就曾援引《华尔街日报》所报道的一个例子来说明这种状况:一家美国和瑞士合资公司(罗技)从事鼠标业务,这些鼠标全部在苏州制造。每个鼠标在美国的售价是40美元,这40美元的分配情况是,罗技公司得20%,即8美元;分销零售商得37.5%,即15美元;零配件供应商得35%,即14美元;中国只得7.5%,即3美元。这3美元里面就包括几百个工人的工资、水电费等生产费用。[2]

第二,低社会福利成本导致两方面的经济后果。一方面,它导致政府把财政收入的一大部分(约40%)用于投资,这在早期对基础设施的建设上显示出优越性,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中国出现产能过剩的情况下,政府投资使得产能过剩情况雪上加霜。更严重的是,2000年以后,政府不但不愿积极履行住房保障的公共职能,反而为了投资扩张的需求而打起了“土地财政”的主意,地方政府与房地产开发商和银行的一致化行动导致房价从2003年起快速上升,资产泡沫膨胀,经济结构失衡。2008年的出口颓势导致许多企业家不愿从事实体经济,转而“炒楼炒股”,进一步推高资产价格泡沫,大大增加了城市劳动力再生产成本(住房是其成本的重要部分)。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保障和福利不足,家庭部门为应对未来的风险不得不更多地依靠家庭积蓄或家庭投资,直接妨碍了居民消费市场的扩大。本该由公共财政所解决的社会保障和福利的成本,在很大程度上转嫁给家庭部门,并因此挤占了家庭部门用于其他消费的支出比重。

第三,低产品质量与安全保证成本部分源于低工资收入。当人口的大多数属于低收入阶层,那么,大部分产品市场就只能实行低价格,为此,企业就不愿意投入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必要成本(如食品生产)。在低价格产品市场条件下,企业为了获取利润,常常不惜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制造假冒伪劣产品,从而导致品牌战略难于实行。在没有品牌优势的条件下,大量企业不得不打“价格战”,后者使得产品质量和安全的保证成本进一步降低。于是,低价格产品市场与低质量产品制造构成恶性循环,低-68-质量与安全保证成本直接导致品牌竞争优势难以提升。企业陷入价格战在短期内固然有利于消费者,但从长期看,由于企业难以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常常受到劣质产品的危害(如“三鹿”婴幼儿奶粉)。而占人口少数的富裕阶层则常常因失去对国内品牌的信任,转而购买和消费国外奢侈品品牌产品。于是,畸形的“二元”消费品市场得以形成。此外,为了在低价产品市场中取胜,许多企业借助于知识产权保护不利的条件,采取仿冒名牌的手法来赢取高利润。这种低成本仿冒的竞争战略不但侵害了被仿冒品牌公司的利益,而且损害了整个经济体的长远利益,因为它鼓励了企业的投机取巧心理,削弱了企业进行创新的积极性,导致整个民族的国际知名品牌贫乏。

第四,低环境污染成本模式导致企业行为的负面外部性加大,使全社会为此付出高昂代价,企业目标与社会目标冲突,企业社会形象受损,妨碍企业通过履行社会责任来实行长期化和品牌化战略,以提升竞争优势。低环境污染成本在给企业带来更高利润的同时,却使全社会在今后为治理环境支付更大的代价,从而导致宏观不经济。更重要的是,高环境污染使经济发展的意义大打折扣,这样的经济成了损人利己的经济。而如果所有的企业都如此损人利己(即污染环境),则经济从整体上来看就变成了相互伤害的经济(尽管它也有诸如解决就业等正面贡献),其结果是损人未必利己。

低成本发展模式除了导致负面的经济后果,还导致一系列负面的宏观社会后果。对企业或地方政府而言的“低成本”发展模式,已明显地转化为整个社会的“高代价”。这些宏观代价体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在劳资关系等一系列问题上牺牲公平与正义的代价。劳动力成本固然与劳动力市场上的供需关系有关,但低劳动力成本在某种程度上是劳资双方不公平的博弈条件造成的。例如,劳方不允许组织工会,难以通过工会的集体行动和整体性“功能撤销”来增加与资方讨价还价的筹码,从而捍卫法律所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尊严。地方政府为了提高本地GDP 指标,不愿看到劳动力成本上升,更不愿看到工会势力的兴起,因为这些会影响本地招商引资的吸引力。由于地方政府常常采取偏袒资方的态度,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则明显作为不力。同时,1993年底中央所提出的在收入分配领域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为地方政府袒护资方利益提供了合法性。在实际结果上,这一原则往往变成只要“效率”,不顾公平,公平正义屡受践踏。而公平正义是把人们组织成有序社会的最基本的规则和价值,它们一旦遭遇颠覆,必然对整个社会造成深远的伤害,因为它必然助长丛林法制(弱肉强食、不择手段)和机会主义(不守规矩),瓦解社会粘合剂,加剧社会冲突和摩擦,影响社会和谐。此外,在征地或拆迁补偿上的不公平,也频频导致上访和群体性事件。

第二,在国家与居民的关系上居民的社会权利弱化的代价。居民有纳税的义务,同时也有享受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包括社会保障与福利)的权利。但由于政府职能错位,在某种意义上,从事经济事务的职能压倒了从事公共服务的职能,导致在社会保障和福利的供给上政府失灵,居民的社会权利(即享受社会保障与福利的权利)弱化。在经济主义的意识形态支配下,政府把经济发展作为首要目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而不是把维持公平正义和提供社会保障与福利等公共服务作为首要目标,政府便把很大一部分公共财政用于经济建设上的投资,相应地,用于社会保障和福利的投入比例偏低、增长偏慢,从而导致社会保障与福利供给不足,居民不安全感增强,社会大家庭感淡化,居民对政府的认同感下降。与此同时,行政管理费用的不断上升与“三公”消费的居高不下,更是损害了政府的权威和声誉。

第三,在生产者与消费者关系上消费者权益受损的代价。在制度短缺的条件下,企业或生产者为了在低价格产品市场上获取利润,不愿在产品质量和安全的保证上投入足够的成本,导致产品常常暴露出质量问题。与此同时,在经济主义挂帅下,一些地方政府常常成为本地企业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保护伞”,对企业所生产的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监管不力,因产品质量而导致的伤害消费者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事故时有发生。尤其是在食品和餐饮业饮食的安全和健康问题上,问题丛生,危机不断,致使消费者无所适从,焦虑感蔓延,缺乏安全感和信任感。在大部分企业都不愿为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而投入必要成本的条件下,产品质量问题就会变成大概率事件,生产者本身最终也会受到伤害,因为他们同时也是-69-其他企业所生产的质量不达标产品的消费者。于是,低产品质量与安全保证成本使得施害者(劣质产品的生产者)同时又变成受害者(其他企业的劣质产品的消费者)。在这样的重复性游戏中,没有人是绝对的赢家。

第四,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上居民环境权益受损的代价。生态与环境恶化是“双重失灵”(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结果。一方面,市场失灵。低环境污染成本的制度背景导致企业“理性”地选择损公益以逐私利。另一方面,政府失灵。本应承担公共秩序和公共环境守护人的政府,为了GDP 增长等经济指标,不惜放宽对环境法规的执法力度,甚至放任企业污染环境,以透支社会及其后代的环境权益的代价,来获取短期的经济增长指标。生态与环境恶化最终会导致居民健康受损。企业在污染环境上的低成本,转化为居民在健康上的高代价。企业与地方政府的经济目标与社会目标的冲突,必然导致居民与企业、居民与政府的社会冲突与摩擦。

“低成本发展模式”除了造成上述负面的经济和社会后果,也到了难以为继的地步,陷入了困境。“低成本发展模式”难以为继的原因在于,推行该模式的一些重要条件正在逐步丧失。第一,低劳动力成本的比较优势是在对外出口中显示出来的。但从2008年美国发生次贷危机以后,中国的出口增速下降,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中国与国际贸易伙伴的贸易摩擦增多。在此情况下,中国经济的增长需要更多仰仗国内消费市场。但是,低劳动力成本模式显然不利于扩大国内消费市场。低收入阶层不但在国内人口中占据多数,而且是边际消费倾向最大的阶层,增加他们的收入固然提高了劳动力成本,但却有助于扩大国内消费市场。第二,低社会福利成本的条件之一曾经是政府财政收入不足。随着财政收入大幅度提升,在社会保障和福利上节省下来的资金必然只有两个出路:或者加大政府投资,或者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成本。由于后者会加剧社会不满,政府往往选择前者,但它会加剧产能过剩。可见,在产能过剩的今天,要求政府加大社会保障和福利的财政投入的社会压力将越来越大。第三,低产品质量与安全保证成本的条件之一是市场不完善与市场竞争不足。随着市场的不断完善,尤其是随着国外品牌产品的进入,国内企业所面临的来自国外企业的竞争加剧。随着消费者因对国内产品信任不足而选择国外品牌(如消费者放弃国内婴儿奶粉而选购进口婴儿奶粉),就将倒逼国内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的保证成本。第四,低环境污染成本的条件之一是短缺经济。在温饱尚成问题的条件下,人们会优先解决温饱而把环境质量延后考虑。随着温饱问题解决,人们对环境的关注加强,由环境问题引发的社会运动频发(如广州番禺区业主对该地待建垃圾焚烧厂所发起的抗议行动),社会对环境保护的压力加大,政府将不得不加大力气来保护环境。

三、低成本发展模式的超越

低成本发展模式到了必须超越的时候了。但是,由于低成本发展模式的形成有其内在的逻辑,更由于路径依赖和相关既得利益集团阻碍的缘故,要超越它并不容易。所以,要实现发展模式的转型,就必须解决两个问题:第一,中国的发展目标是什么?第二,应该采取哪些战略措施来实现这个目标?

中国发展的目标是要建立现代化社会系统,跻身世界强国之林。但这个目标是一个综合性目标,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与环境等不同方面。很显然,经济发展只是其中一个目标,而不是全部目标。即使这些目标要分阶段来落实,经济发展目标作为具有优先权的阶段性目标,也不应建立在牺牲其他目标(如损害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削弱居民社会权利、牺牲人们的健康、破坏生态与环境等)的基础上来达到。如果以牺牲其他目标来成就经济发展的单一目标,这样的发展虽然有其积极意义的一面,但总体上是得不偿失的,它背离了人类发展的终极意义和目标。

低成本发展模式显然只着眼于单一发展目标,即经济发展目标。为了这个目标,低成本发展模式不惜牺牲其他重要目标,不惜牺牲发展的终极意义和价值,包括公平正义、社会权利、生命安全、环境质量,等等。在某些情况下,邓小平说的“发展是硬道理”被演绎成“发展可以不讲道理”。[20]它实质上就是过去所提倡的“以阶级斗争为纲”逻辑的经济版,即“以GDP 为纲”。在实践上,过去的“以阶级斗-70-①”任期制“并非必然导致政府行为短期化。在民主的条件下,选民可以通过选票来对政府的短期化行为说”不“,从而制约政府的短期化行为。但是,如果没有选民的选票这一民主条件的约束,在”委任制“(官员职位由上级委任)的条件下,尤其是官员考核指标不全面、不科学的条件下,”任期制“必然激励政府行为的短期化(当然,政府行为的短期化还涉及其他原因)。这也就是何以低成本发展模式即便到了难以为继的时候,依然盛行的一个重要原因。争为纲”没有达到“纲举目张”的效果,同样,“以GDP 为纲”也没有达到“纲举目张”的社会效应。二者均是把多重的目标单一化、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作为一种阶段性的发展手段,低成本发展模式是可以理解的,也在经济上取得了巨大成效,但随着这种阶段性目标已经实现、时代要求提出更新的发展目标时,继续固守这种名义上低成本、实质上高代价的发展模式,就不合时宜了。

对低成本发展模式的迷恋,部分源于激励与制裁机制的错位。就企业行为激励来说,我们的经营环境经常不是从正向来激励企业(如技术创新、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反而有时从反向来激励企业(如投机取巧、行贿官员、通过削减义务性必要成本来谋求利润,牺牲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制造假冒伪劣产品、制造环境污染而不承担责任等)。换言之,当违法违规的行为未能得到制裁,反而变成人们心照不宣、理所当然的“潜规则”时,就等于变相激励企业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这种激励的情形就是错位激励。而企业行为错位激励的部分根源在于政府,因为政府是市场秩序和法规(假设这些法规本身是合理的)的守护者和执行者。如果政府出于某种自身利益需求而不对企业的违法违规的潜规则行为进行制裁,必然助长企业的潜规则行为。在潜规则盛行的环境下,奉行潜规则(违法违规)的成本减少,而不奉行潜规则(守法守规)的机会成本增大,违法违规的企业反而会淘汰那些守法守规的企业(如不行贿的企业被行贿的企业所排挤)。这就逼得那些守法守规的企业也转向采取潜规则来从事经营,例如,一些来自发达国家的企业也在中国学会了行贿。导致政府在市场监管上不作为的根源同样在于错位激励,即政府行为的错位激励。在以GDP 指标、政府税收等作为官员绩效的主要考核指标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官员采取选择性执法或弹性执法来对市场进行监管。例如,尽管一些企业有某种违法违规行为(如污染排放超标、制造假冒伪劣产品),但出于对本地GDP 和税收的考虑,地方官员就可能“睁只眼闭只眼”,而腐败(如企业对政府官员行贿)则强化了政府官员的这种态度。

低成本发展模式其实就是一种“急功近利”的短期化行为模式,这种急功近利行为与中国的“赶超”战略有关。[10][21]在这种赶超心理的支配下,经济发展速度本身演化成最高目标,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其他目标必须让位。用低成本(加上高投入)模式来发展,可以很快取得看得见、摸得着的经济成就。相反,要追求长期化目标,见效就要慢得多。所以,为了近期目标(如GDP 指标),人们不惜牺牲长期目标(如技术创新、品牌竞争优势、环境质量、社会权利、社会和谐),不惜把长期目标遥遥无期地后推。其结果是,长期化目标一直难以纳入人们日常努力的目标,而行为短期化所导致的各种问题日益严重、积重难返,使得人们退出短期化行为模式(低成本发展模式)的成本越来越大,这种情况反过来进一步助长短期化行为。导致这种行为短期化的根源部分在于制度安排。显然,要超越低成本发展模式,必须从制度安排上进行改革,改变过去那种对地方政府短期化行为的激励模式,用制度创新的方式激励地方政府追求更为长远的目标。就目前来说,改变官员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增加劳动保护、公共服务(社会保障与福利)、产品质量监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指标在整个考核指标体系中的比重,将是激励地方政府采取行动来超越低成本发展模式的第一步。尽管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尝试对政府官员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进行修改,①但并没有从实质上改变以经济主义为导向的考核模式。

政府行为激励制度改革的目的,在于激励地方政府超越低成本发展模式,克服短期化行为,奉行长期化发展战略。经济发展目标依然重要,但不是发展的唯一目标,而是多重目标之一。发展要兼顾各种目标的配套与统一,在追求经济健康发展目标的同时,也追求社会发展、政治发展、文化发展和生态、资源与环境保护的目标。这样一种发展模式兼顾了各种目标之间的协同和相互促进,因此可以称为“协-71-同式发展模式”。近来中央所提倡的“科学发展观”,实际上就是一种协同式发展模式。

要落实协同式发展模式,贯彻科学发展观,就必须改变企业与政府在义务性必要成本上投入过低的情况。低成本发展模式中的“四低”(低劳动力成本、低社会福利成本、低产品质量与安全保证成本、低环境污染成本)源于四类不均等关系:第一,低劳动力成本涉及不平等的劳资关系,即资强劳弱。第二,低社会福利成本涉及不平等的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即政府权力过大,居民权利过小。第三,低产品质量与安全保证成本涉及不平等的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关系,即生产者强势,消费者弱势。第四,低环境污染成本涉及不平等的市场与社会的关系,即市场强,社会弱。这四类关系的不平等,实质是博弈机会的不对等。正是由于这四类博弈机会的不均等,导致了低成本(“四低”)发展模式。

可见,要超越低成本发展模式,就必须改变四类关系中博弈机会的不平等。为此,就目前阶段来说,可实行增权型发展模式,使得双方的博弈机会趋于平等。增权型发展模式包括:第一,与低劳动力成本的模式相对应,实行经济增权的战略。通过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扩大中产阶层的比重,提高普通劳动者阶层的收入,扩大消费市场的社会基础。把消费市场的地理扩张方式(出口)转变为社会扩张方式(调整阶层结构)。[6]第二,与低社会福利成本的模式相对应,实行社会增权的战略,即提高社会保障和福利的水平及一体化程度,提供与经济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和福利水平,保障居民的社会权利。第三,与低产品质量与安全保证成本模式相对应,实行消费增权的战略,通过信息供给和制度供给来提升消费者与生产者对等博弈的能力和权利,促使企业通过提升产品质量和安全保证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第四,与低环境污染成本模式相对应,实行公共参与增权的战略。通过提高民众的政治参与度和社会参与度,在环境问题上对企业和政府形成监督和约束,加强环境保护的立法和执法,加大环境的保护力度。

四、结论与讨论

发源于计划经济时期,并在改革开放时期发挥到极致的低成本发展模式,为中国经济在全球化进程中的国际分工与竞争格局提供了比较优势,为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但是,这一发展模式已经到了难以为继的地步。尽管它在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将妨碍中国经济的质量、效率、技术创新和品牌竞争力的进一步提升,使经济发展缺乏可持续性(如收入分配格局失衡、大众消费市场增长缓慢、资源透支、环境破坏)。低成本发展模式的实质是削减企业和政府的义务性必要成本以谋取利润或发展,为此,它往往用经济的数量目标(纯数量经济指标)取代经济的质量指标(效率、技术、品牌竞争力),用单一经济目标取代多元发展目标(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的协同发展以及生态、资源与环境的保护),用短期目标取代长期目标,造成了日益严重的社会、政治、文化和环境问题。因此,它只能是阶段性的发展模式,而不应成为长期发展模式。事实上,自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以来,实行低成本发展模式的许多条件正在逐步丧失,[9]国内外条件的变化正在倒逼政府和企业超越这种发展模式。

低成本发展模式之所以是不可持续的,主要在于它是一种建立在透支资源与压制权利基础上的发展模式,因此,它只是一种对政府和企业而言的“低成本”(削减义务性必要成本),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它事实上是“高代价”发展模式。一方面,它依靠透支土地、矿藏与环境等资源来谋求发展。这显然是不可持续的,因为资源毕竟是有限的。另一方面,它通过压制人们的一些基本权利(如劳动者基本权利、居民的社会福利权利、确保产品消费以及我们所居住的环境不会危及人身安全与健康的权利等)来促进发展。这显然违背了发展的终极意义与终极目标,不但在道义上不可持续,而且在现实上也难以为继,因为它引起了越来越严重的社会矛盾、摩擦和冲突,这种模式继续实施下去的社会成本越来越大。例如,政府近来在“维稳”方面的支出越来越大,正是该模式的社会成本日益加大的体现。

以透支资源和压制权利的低成本发展模式到了必须超越的时候,但是,由于路径依赖的缘故,同时,也由于既得利益集团的作梗,退出该模式的社会阻力并不小。如果因为这种阻力而继续实施低成本-72-模式,中国将会付出高昂的机会成本。中央政府事实上已经意识到低成本发展模式的弊端,并正在采取措施纠正它(如中央提倡和奉行“科学发展观”)。但问题在于如何让地方政府实施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发展战略。如果任由错位激励机制持续,不进行政府行为激励制度的改革,科学发展观就难以落到实处。因此,通过制度安排来激励地方政府、进而激励企业从低成本发展模式转变到“科学发展观”所倡导的发展模式上来,从低成本竞争优势转变到制度竞争优势,从追求数量指标转变到追求质量目标,成为新一轮改革的题中应有之意。

作者简介王宁,中山大学社会学与社会工作系、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广州,510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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