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书记的“上级赌友”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983 次 更新时间:2004-09-06 10:41

张培元  

新京报:对赌博书记的“上级赌友” 警告处分了事?

陕西省南郑县阳春镇“赌博书记”刘贵正被判刑后,有关其“领导牌友””的问题一时成了人们街头巷尾谈论的热门话题。经过有关部门的彻查,那位亲自把刘贵正带进“赌门”的县委常务副书记王耀终于浮出水面,与其他5名科级“赌友”一起受到了处分。当然,由于“身份”不同,王副书记“领”到的处分与别人不一样:其他几人只是由县纪委开具“罚单”,王耀是市管干部,处分比别人“高出一格”,由汉中市纪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调回汉中市重新分配工作。(新闻详见9月2日《新京报》)

等待许久,却等到了如此结果,笔者感到有说不出的懊丧,想必牢狱里的刘贵正也会感到极不平衡。普通百姓在家打麻将,投上几角钱,就要被警察抓去,动辄罚上数千元,弄不好还要蹲几天“号子”,接受一次普法再教育。而官员们身陷赌局不能自拔,筹码大得惊人,把数十万元的公款都扔上牌桌上却只受到党纪处分,这合理吗?官与民,仅仅是因为身上“马甲”不同,处理起来标准就能不一样?

并不是说王副书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就不够重,关键在于,王非一般“赌友”。他是将刘贵正拉下水的教唆者,他是刘贵正那场“处女赌”的主要组织者。作为领导干部,他还是南郑县“官员群赌”现象的推动者和积极实践者。一个聚众赌博的赌徒,一个行为十分不检点的地方官,不仅要为自己涉赌接受法律惩罚,还应为辖区狂刮的“赌风”接受行政追责,缺少这些的“党内警告处分”,至少是不完整的处分,这能起到惩诫作用吗?

党纪处分、行政追责和治安处罚,分属不同范畴,不可混为一谈。有关部门在彻查赌博书记“赌友”时,千万不能以权代法,使违法者逃避法律处罚,“虚置”法律。王耀的行为,性质十分恶劣,此等处理显得过轻。我国法律早有明文规定,一般赌博行为属违法,要接受《治安管理条例》处罚;严重的赌博行为属犯罪,《刑法》第303条中写得很清楚,赌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不能因为这些赌博官员身上裹着一层纪律处分的膜,法律追究的大棒就打不到他们身上。

一个讲究法制的国家,在清理违法现象时,司法力量绝对不容缺席。笔者注意到这样一个细节:在赌博书记刘贵正被判入狱后,虽然陕西和汉中连续下了公务员“禁赌令”,南郑乃至汉中的官场赌风并没因此收敛多少——昔日的“官官相赌”,如今是“官官相看”,连赌博书记的“领导牌友”才弄了个“党内警告处分”,他们还怕什么呢!

“赌博书记”供出上级牌友

陕西南郑一镇党委书记挪用公款赌博案有新进展,该县县委副书记等人受处分

据新华社西安电(记者段博、梁娟)记者昨日从陕西汉中市纪委获悉,备受关注的南郑“赌博书记”刘贵正一案中牵出的多名领导干部参赌问题已经查实,涉嫌赌博的原南郑县委常务副书记王耀、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正旺以及5名科级干部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今年3月,陕西南郑县阳春镇原党委书记刘贵正留下一封“遗书”出走,信中说,他因赌博挪用巨额公款无法自拔,欲上峨眉山自行了断。

南郑县检察机关根据这封“遗书”的线索,对刘贵正立案审查。4月,刘贵正在青海省西宁市落网。7月21日南郑县人民法院对刘贵正挪用公款案进行了公开审判。法庭审理查明,刘贵正在近两年时间内,先后多次以暂取、借条的形式挪用公款97.9万元用于赌博。法庭当庭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刘贵正有期徒刑12年零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

刘贵正在7月21日庭审时,称自己陷入赌博与主管组织的常务副书记有关,而且有人靠打牌升了官。

根据汉中市纪委的调查,南郑县原县委常务副书记王耀,在担任常务副县长期间,于2002年3月下基层检查工作时,参与了由基层党政领导为其安排的打麻将活动,造成恶劣影响。

汉中市纪委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中共汉中市委研究决定,免去其南郑县委常务副书记职务,调回汉中市重新分配工作。南郑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正旺,在担任县民政局局长期间,于2002年10月至12月,多次参与赌博性娱乐活动,情节严重,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月26日,南郑县纪委对参与赌博的南郑县委干教办副主任门禾、大河坎镇人大常委会副主席郑有德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罢免郑有德大河坎镇人大常委会副主席职务;对县财政局副局长邱兵勇、协税镇财政所所长刘航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南郑县监察局决定对县救助站站长杜汉军参与赌博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新京报》200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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