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韵公:我国新闻出版事业的特色和优势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94 次 更新时间:2011-03-13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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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韵公  

我国新闻出版事业从来都是党和人民整体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新闻出版体制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方面。因此,正确认识和把握我国新闻出版事业及其体制的特色和优势,有助于澄清一些错误看法,正确判断和理解我国基本国情,理直气壮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新闻出版自由从提出再到观念和制度的形成,经历了一个相当漫长的发展过程。当今世界,尽管人们普遍认为新闻出版自由是人类最可宝贵的基本权利之一,但同时也必须清醒地意识到,任何国家的新闻出版自由必须建立在与之相适应的新闻出版体制基础之上。因为新闻出版自由从来都是具体和相对的,不同国家的新闻出版自由从来不是整齐划一的。在不同的国情状况、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不同的文明进步阶段、不同的社会制度下,新闻出版自由势必会出现不同的表达内容和表现形式。同时,不管是哪种社会条件、哪种国家制度下的新闻出版自由,必然都要受到国家法律的规范和国情综合因素的制约。

即使是在把“新闻出版自由”高唱入云的一些西方国家,人们的新闻出版活动也会受到诸多限制。据境外媒体报道,美国官方曾公布了2010年度“十大禁书”,欧洲一些国家也会发布年度禁书名单。掌握社会物质生产资料的统治阶级,也掌握精神生产资料,从而决定社会精神产品主要内容的生产,引导社会精神产品的主流价值取向。一方面,为了维护资产阶级利益,西方国家统治阶级通过掌控新闻出版的强大权力,大力宣扬统治阶级的观点,并巧妙地揉进意识形态内容,使自己的思想成为社会占统治地位的主流思想。另一方面,通过掌控法律制定权的便利,合法地打压和摧毁所有不利于统治阶级的新闻出版活动。比如规定不得出版和传播涉及国家机密、煽动暴动或叛乱、危害社会秩序、诽谤他人或涉及他人隐私等的作品和报道。

西方社会的现实状况告诉我们:他们的新闻出版事业及其机构,不管是隶属某个私人,某个政党或社团,还是隶属于政府,其共同特点是背后必然站着某个大财团或某个大公司作为支撑。如果新闻出版从业人员违背了所属财团或公司的利益和意志,那就轻则换岗,重则失业。虽然有些西方国家的新闻出版自由表面上看是比较热闹地“相互争吵”,似乎不同声音均可表达,但实际上这种自由绝不是无限度的,它仍然是以不损害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为前提的。他们之间的相互攻讦不但不会伤害对方情感,反而有利于平衡和协调大财团之间的利益关系。对于试图改变资本主义制度的新闻出版活动,这些国家的法律从来没有放弃过惩罚。

与西方和其他国家不同,我国的新闻出版事业起步于中国积贫积弱的现实,植根于人口众多、地域辽阔、差异极大的复杂国情,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艰难实践,形成了新闻出版事业及其体制的特色与独有优势。

我国新闻出版事业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性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决定了我国的新闻出版事业是建立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之上,国家及其属下机构拥有各种新闻出版机构的主办权和管辖权。这就从根本上为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掌握新闻出版事业及其体制提供了可靠的前提和坚实的保证。人民群众是一切新闻出版物的当然主角,为人民服务也是一切新闻出版物的不变宗旨。这是社会主义新闻出版事业同资本主义新闻出版事业的根本区别之一。

我国新闻出版事业以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新闻出版事业对思想性、理论性、政治性要求很高,因而意识形态的表现力很强。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这是我们各项事业取得胜利的保证、力量的源泉和成功的基石。对于新闻出版事业来说,坚持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最重要的就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出版观的党性原则。党性原则是社会主义新闻出版事业的灵魂和精髓,我们党几代领导人都一再强调:新闻出版工作必须坚持党性原则,正确把握政治方向,推动事业向前发展。按照党性原则要求,我们必须把体现党的主张和反映人民心声统一起来,把坚持正确导向和通达社情民意统一起来,把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新闻出版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应当清楚和明确,坚持党性原则既是我国新闻出版事业的显著特征和优势所在,也是我国新闻出版事业和其他国家新闻出版事业的又一重大区别。

我国新闻出版事业追求法治精神,努力构建法治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新闻出版事业的法制建设不断取得重大进展,不断作出重大成绩。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宪法法律为核心、以行政法规为基础、以部门规章为有效补充的新闻出版法制体系。除国家宪法以外,我国颁布和实施了很多与新闻出版活动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如《著作权法》、《广告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民法通则》、《刑法》中的有关条款;我国新闻出版部门也制定和出台了很多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业规范性重要条例和措施,如《出版管理条例》、《报纸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互联网管理条例》和《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等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闻出版事业的法制建设,推动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等,这些具有法律法规性质的重大举措,不仅在我国新闻出版事业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而且还有力地表明我国政府对新闻出版规律的认识和把握跃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我国新闻出版事业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与一些西方国家的新闻出版事业始终把市场化、商业化置于头等重要地位不同,我国新闻出版事业既讲究经济效益,更重视社会效益,力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当二者发生冲突时,我们必定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决反对“一切向钱看”的陈腐观念。我们坚持认为,一切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危害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行,都是错误的,绝不能给这类言行提供传播阵地。

人民群众享有广泛、充分的新闻出版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由此可见,我国人民群众享有的新闻出版自由和批评监督权利拥有国家宪法提供的坚实保证。

如同任何国家的新闻出版自由必然带有本国特色一样,我国的新闻出版自由也有自身的特点。

我国新闻出版自由坚持从客观实际出发,适合于中国国情。当代中国国情有两大基本特征:首先,它过去是、现在仍然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其次,它现在处于、今后相当长时期仍将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两个基本国情特征,决定了我国新闻出版自由具有浓厚的中国色彩。不但在观念认识上,而且在实际操作上,我国新闻出版自由都与欧洲和北美国家存在很大差异。这种差异表明,不同的新闻出版自由散发着多种色彩,而每个国家只能选择适合自己的色彩。照抄照搬别国模式,肯定会出大乱子。

我国新闻出版自由的享有主体不是少数人,而是最广大人民群众。只有在社会主义国家,才能把新闻出版自由的宝贵权利真正落实到最广大人民群众手中。我国新闻出版自由是社会主义民主权利的重要表现,人民群众通过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实现,真正体会当家作主的自豪。既要让人民群众畅所欲言,又要把每个人的意志和愿望纳入到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的轨道上来。

我国新闻出版自由既强调自由,又突出责任。我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自由地发表和表达自己的意见。但是,言论自由除了不得触犯法律,还必须考虑到传播后果。胡锦涛同志曾经明确指出:对各类媒体来说,树立和秉持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新闻出版自由绝不是滥用自由的工具,更不是泄私愤、发怨情和胡言乱语的渠道,而应该是富有社会责任感的公民善意地、建设性地献言献计献策的平台。当下,我国新闻出版自由一定要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通达社情民意,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众情绪,搞好舆论监督,要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

我国新闻出版自由的最终价值目标,是促进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社会进步。新闻出版自由的目的性、选择性很强,因而具有很强的价值取向。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就在于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反映在我国新闻出版自由的层面,就是能够凝聚人心,统一力量,引导舆论,汇集全国人民的智慧,为实现全面小康和民族复兴而奋斗。一切有助于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社会进步的新闻出版自由,我们都要赞成和支持,否则,就要坚决批评和反对。不切实际、杂乱无序的新闻出版自由必定误党误国误民。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执笔:尹韵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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