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闻名天下的杭州西湖,在民国时期曾一度被作为放生池。这一现象的产生与江浙地区高僧和士绅们结成的信仰群体的努力有密切关系。该群体在民初对于戒杀护生理念的提倡,使其逐步得到官方认同,这种认同使西湖1922年被浙江省政府定为放生池。在其后日益激烈的局势变动中,高僧和士绅群体多次化解改变西湖放生池地位的企图;甚至在北伐后,面对当时杭州市政府对西湖的强力改造,该群体亦能保持部分西湖的放生功用。高僧和名流士绅结合所带来的较强的资源动员能力,是该群体维护行为生效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西湖 放生池 士绅 高僧
Abstract: The West Lake in Hangzhou, a world-famous scenic spot, was once a designated pond for releasing aquatic life in the Republic period. It was run by a community of faith consisting of local Buddhist monks and the gentry class in Jiangsu-Zhejiang area. This community strongly advocated for protecting life and against killing, and their efforts were recognized by the provincial government which, in 1922, designated the West Lake as a life-releasing pond. In spite of subsequent tumultuous situations, the monks and the gentry class managed to dissolve several attempts at changing the status of the West Lake as a life-releasing pond. Even after the Northern Expedition, when the municipal government was bent on transforming the West Lake, the community managed to retain a part of it as a life-releasing spot. The key of their success in fighting against the government lies in the fact that the monks and the gentry class, when combined, have exceptionally strong ability of mobilizing resources.
Keywords: the West Lake, life-releasing pond, the gentry class, Buddhist monks
一、前言
杭州西湖一向以其秀丽的风景闻名于世,而它在历史上还曾数次被作为放生池,这或许就不为人所知了。北宋天禧四年(公元1020年),时任宰相的王钦若奏请改西湖为放生池,以为宋真宗祈福纳祥,此议获准,官府明令禁止在湖中采捕水族,{1}随后西湖放生池地位屡兴屡废,在1927 ~ 1933年,围绕放生池的存废问题还引发过一场不大不小的风波。
争执的双方分别为杭州市政府和江浙放生会。事件起源于1927年11月成立不久的杭州市政府以保持水质清洁为名,将西湖中历年放生所得鱼类公开招标拍卖。此举当即招致江浙地区一些佛教人士的反对,后者很快在上海组织了江浙放生会,共商应对之策。其后,江浙放生会与杭州市政府展开了历时五年的“拉锯战”,诸多社会名流和官员介入其中,最后经蒋介石的亲自协调,纷争才得以平息。为何西湖鱼类的卖和存会引发市政府与放生会之间如此长期的交涉?这与江浙地区长期以来形成的放生传统息息相关。
江浙地区的放生习俗渊源已久,至明末清初已蔚然成风。净土宗高僧与士绅结成的信仰群体是推动此风形成的重要力量。针对明末的社会弊端,佛教净土宗高僧着力劝人戒杀护生。{2}杭州的云栖祩宏还通过组织放生结社、开凿放生池等实践行为,来增强人们心中戒杀护生的理念。{3}高僧们对于放生的提倡也得到了来自地方精英的支持。{4}两者的共同努力使放生活动与地方社会密切结合,正如韩德琳(Joanna F. Handlin Smith)所言“放生活动不再是一种私人行为,而是一种社区共同体所共享的社会性事件”,{5}对于放生的认同成为人们组织社会团体的基础,不少文人结社和慈善团体也常常发端于放生结社。{6}放生及其所代表的戒杀护生理念成为地方精英们组织和动员社会的文化资源。
辛亥政权鼎革后,江浙地区放生结社更为兴盛,僧侣和士绅之间还形成了跨区域的信仰群体,成为提倡和维护戒杀护生理念的重要力量。在他们的推动下,西湖在1922年被官方宣布为放生池。西湖作为放生池对于戒杀放生理念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因而当杭州市政府试图取消西湖这种象征功能时,便遭到了高僧和士绅群体的反对。然而北伐以后,各地新建的政府为了应对财政,对于各种地方资源的控制远较北洋时期强烈。面对这样的政权,提倡放生的僧侣和士绅群体将如何维护传统的宗教资源?目前关于放生的研究基本止于明清时期,仅有李雅雯的研究延伸至民国,但她重在介绍高僧和名流士绅提倡放生的概况,对于放生群体与政府间的互动问题毫无涉及。{7}
江浙放生会的主要成员多为政商各界精英人物,由于笃信佛教,因此也被称为名流士绅。在相关研究中,萧邦齐(R. Keith Schoppa)和玛丽·兰金(Mary Rankin)等人对“地方精英”已加以关注,他们认为晚清以来,随着中央权力的衰落,这些地方精英在地方公共事务中日益活跃,{8}但是他们很少注意这些精英与地方文化传统之间的关系。杜赞奇(Prasenjit Duara)在华北农村的研究中,已经提到国家政权建设与地方既有文化网络的关系,他认为现代国家日渐梳理和破坏地方既有文化网络,而地方精英很少有能力重新整合国家与既有文化网络。{9}与华北农村中的精英相比,本文所涉及的江浙放生会成员层次显得更高,他们往往有跨区域的影响力,其所拥有的社会资本和动员能力大大超过华北农村的精英。那么这类成员结成的群体能否将既有的传统文化整合到现代国家体系中?笔者将以西湖放生池的存废问题为个案,对此问题略作考察。
二、净土流风:江浙地区的放生群体
自明末以来,江浙地区结社放生之风非常兴盛,这与净土宗僧侣的努力和地方精英层的支持密切相关。{10}至民国初年,僧侣与名流士绅组成的群体依然是推动和维持放生活动的重要力量。
净土宗对于放生宣扬颇多,其中印光法师的作用尤为突出。{11}印光早年在浙江普陀山法雨寺修行,潜心于净土念佛修行。民国初年,在一些知名士绅的推崇下,他在江浙地区影响日增。1912年居士高鹤年将印光的佛教文稿携往上海,刊布于狄楚青主办的《佛学丛报》上,此为印光文章的首次公开发表。{12}1917年,徐蔚如等人将印光书信结集出版,题为《印光法师信稿》。1918 ~ 1920年,徐蔚如又陆续刊印了《印光法师文钞·初编》和《印光法钞·续编》。{13}一时间,印光在沪上声名鹊起,王一亭、黄涵之、施省之等名流人士纷纷向其请教。另一位来自宁波观宗寺的高僧谛闲,{14}虽不能归入净土宗,但他同样提倡净土修行,宣扬护生戒杀的理念。他在江浙地区影响颇大,曾多次应上海、浙江、江苏等地僧俗邀请,宣讲佛法。其门下的弟子有徐蔚如、王一亭、蒋竹庄、江味农、潘对凫、馨航、黄涵之、施省之、李斐然、朱子谦、李云书、袁克文等十万余众。{15}其中不难发现,王一亭、黄涵之、施省之等人也是印光的信徒。于是围绕印光和谛闲两位高僧,汇集一些名流士绅,这些人多为政商各界的精英人士,他们共同构成了一个稳定的信仰群体,大力提倡放生。
戒杀护生为净土宗重要的理念,印光和谛闲秉承前人遗风,向信徒积极宣扬。{16}1918年出版的《印光法师文钞·初编》中收录了不少劝人戒杀护生的文章。{17}印光还重版了清代善书《安士全书》,该书对杀生的因果报应多有着墨,并附有云栖祩宏的《放生戒杀文》,目的不外乎劝人戒杀。{18}该书在20世纪20年代初流传颇广,在印光的劝募下,该书印数达到三万四千余部,其中有六千多部送往直隶、奉天及京、津等地的军队中。{19}建立放生池和放生园也是宣传放生的方法之一,1922年印光曾出资鼓励魏梅荪等人在南京开凿放生池。{20}谛闲也有相类似的举动。{21}
在印光和谛闲等高僧的推动下,那些皈依的名流士绅亦开始积极响应,黄涵之便是一个很好的例子。黄涵之年轻时也曾“醉心欧化,力崇实验,坚破迷信”,1917年以后受印光、谛闲等高僧的影响,想法逐渐转变,且“信念渐坚,痛忏前罪,誓宏佛道,专修净土”,{22}大力提倡放生戒杀。1919年11月,时任瓯海道尹的黄涵之亲自编写了《劝勿多杀生命白话文》,下发所属的十六县知事,希望知事们“视为善道或发自治团体讲演,或交慈善士绅流传”。{23}类似黄涵之这样受到高僧影响的官绅不在少数,1921年杭州发起戒杀放生会时,当地的“将、校、吏、民踊跃出资支持”,{24}他们“捐资提倡,每年买放生物,均有数千金之巨”。{25}这里的“将、校、吏、民”便是当地的文武官员和士绅,足见当时官绅们对于放生一事的追捧。
不少官绅之所以如此认同放生活动,除了信仰上的偏好外,也因为他们相信戒杀护生思想能够教人为善,参与更多的慈善救济事业。印光和谛闲信徒中大多负责办理民间的慈善事业,他们除了向高僧请教佛法外,同时也向其咨询办理公益事业的建议。{26}他们试图用宗教信仰来刺激民间的慈善活动,戒杀护生思想便是其中一端。黄涵之下发《劝勿多杀生命白话文》,且令知事们将之在自治团体和慈善士绅间流传,其目的不仅让知事们视此为“善道”,而且也希望能够通过宣传使“人人皆知放生”,进而使“人人皆为善士矣”。{27}
僧侣与士绅间互相的需求加强了信仰群体之间的联结,而北洋时期相对宽松的结社环境,更为信仰群体提供了组织化的途径,一些有名望的士绅组织起各种放生团体。1918 ~ 1922年,施省之与王一亭、关絅之、黄涵之等人先后在上海创设“世界佛教居士林”和“上海佛教净业社”,专设放生会,提倡戒杀放生。{28}而上海周边的杭州、宁波、嘉兴等地亦纷纷出现类似的团体。{29}
正是由于官绅们的提倡,放生在20世纪20年代初大为盛行,并逐步得到官方的认同。其中最有象征意义的便是浙江省政府将西湖定为放生池。1922年夏、秋两季,浙江遭受严重水灾。当局除了安置灾民之外,{30}还发起了“浙江护国佑民消灾减难祈祷大会”,卢永祥任督办,他出面邀请了宁波观宗寺主持谛闲到杭州主讲《仁王护国般若波罗蜜经》。会期从是年9月24日 ~ 10月14日,“开会之时,通令全省断屠三日,圆满时亦然”,{31}法会结束的时候“按例放生,万人共睹”。{32}此时杭州佛学会负责人乘机向当局呈请“将西湖永作放生池”,并令“警察厅出示禁止采捕”。此请得到当局的允许,西湖便被官方认定为放生池。{33}
此后,名流士绅与净土高僧构成的稳固信仰群体守护着西湖放生池地位。1925年“五卅”运动爆发后,杭州有团体提议标卖湖中之鱼,以所得款项资助运动。此时浙江省已在孙传芳掌控之下,谛闲直接上书浙江省省长和督办,进行劝阻。{34}1926年,又有人提议将西湖鱼类移入内湖,而将外湖开放捕鱼。冯煦、施省之、关絅之、程德全、王一亭、黄涵之等六位与印光关系密切的士绅上书当局,力求维持禁捕命令。{35}在他们的维护之下,西湖放生池地位安然无恙。
在江浙放生会问世之前,江浙地区实际上已经存在一个提倡放生的信仰群体,其由净土宗高僧和名流士绅构成。由于他们的极力倡导,放生这一传统的民间活动又开始重兴。此风气也促成了浙江省政府再次将西湖定为放生池。这个信仰群体将维持西湖放生池地位视为自己的责任所在。正是凭借他们的声望,西湖鱼类多次得以逃脱鱼商的觊觎。而当新成立的杭州市政府标卖湖鱼时,他们又将如何应对?
三、破财免灾:西湖放生鱼的标卖
1927年,国民革命军进入浙江。随后,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决定在杭州成立市政厅,邵元冲任市政厅厅长。6月20日市政厅改为市政府,厅长改称市长。{36}新成立的市政府对于地方资源的控制有着迫切的欲望,这种冲动与财政上的紧张密切相关。当时的南京国民政府正忙于北伐战争,军事开支成为政府财政的主要项目,据统计,1927年6月 ~ 1928年5月底,军费开支占国民政府财政总支出的90%。{37}而此时国民政府控制的实际地区不多,江浙两省成为其重要的赋税来源,因而在军事紧张时常需地方政府支援。1927年8月,国民革命军与孙传芳军及直鲁军激战正酣,军需浩繁。不少国民党官员希望浙江节省各项行政开支供应中央军事需要,杭州市长邵元冲甚至提议“市政宜暂行停顿”。{38}另一方面,市政府是国民党模仿西方地方政府所设立,其特点为更加注重教育、交通、公安、卫生等公共事业的建设。在邵元冲就职当天,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浙江分会主席蔡元培及省务委员马叙伦对杭州市政的未来发展表示了很高的期许。{39}其后邵氏也慷慨激昂地向民众提出了八项市政规划,{40}并且模仿当时建制最全的广州市政府,设立财政、工务、公安、教育、公用、卫生六局。如此大的建设规模是当时市财政无法承担的。1927年9月,市政府开始全面缩小规模,留下公安、工务两局继续办理,“卫生、财政两局并入公安局兼管,教育局由县政府兼办,公用局已撤销”。{41}此番调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缩减了财政用度,但因市政府仍需要承担大量公共事业,因而财政依然紧张。此种压力迫使市政府尽力掌握各种地方资源,以为己用。
西湖为杭州的重要名胜,并且拥有丰富物产,因而成为市政府极力控制的对象,市政府成立后便展开了对西湖风景的改良,这种改良意味着控制和排除其他团体或个人对西湖的利用。西湖作为放生池的地位也在此时发生改变。市政府以西湖蓄鱼有碍水质清洁为由,在1927年11月底废除放生池地位,对西湖鱼类进行标卖。{42}市政府此令一经刊布,提倡放生的信仰群体便做出迅速反应。在得知标卖消息后,他们立即在上海联络江浙各地重要的士绅和僧侣,成立江浙放生会,寻求对策。该会主要成员便是印光、谛闲以及他们的士绅弟子们。经过商讨之后,江浙放生会成员感到市政府此次标卖志在必得,除了筹集款项竞标之外,实在没有其他良策。1927年12月20日前后,该会派孙嘉荣居士由沪赴杭,向市政府发出呈请,要求以8000洋元的价格购买湖鱼,鱼款分三期呈缴,“批准之日缴第一期洋二千五百元,阴历明年二月底,缴第二期洋二千五百元,湖鱼迁竣之日缴第三期洋三千元”。同时,江浙放生会还呈请市政府规定从今以后民众“不得再在西湖内放生,并禁止网钓”,该呈请获得政府同意。{43}中标之后,放生会同人便开始筹集购鱼与迁移的费用。以印光和谛闲为中心的信仰群体再次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个网络以印光和谛闲两位高僧为中心,周边围绕着一群知名士绅,上海主要的核心人物为黄涵之、顾熙龄、施省之、王一亭、关絅之等人;江苏为魏梅荪、费范九、邓际昌等;杭州则为王谋凤、包寿引、钟康侯等人,他们彼此之间也有所交往。黄涵之与顾熙龄是此次抢救西湖放生鱼运动中最核心的组织者,他们利用此网络进行人力的动员和资金的筹集。
印光和谛闲在江浙佛教界影响颇大,能引起江浙佛教信徒对西湖放生鱼的关注,有此二人出面可起事半功倍之效,黄涵之和顾熙龄便请两位高僧代为出力。印光很快写就一篇《赎迁西湖放生鱼募缘疏》,该文先述物我相同,放生动物即为自己造福之理,次将人类杀生与连年兵灾相联系,最后请求各信徒踊跃捐款,保护西湖鱼类。同时,印光弟子晚清翰林许止净刺血书写了《西湖放生募缘启》一文,此文被印光称赞为“词理俱妙”,也在报刊上刊登。{44}谛闲虽未撰文,但也积极呼吁各方捐款,保护西湖放生鱼。在他的动员下,信徒们纷纷解囊。{45}
同时,黄涵之和顾熙龄也积极寻求一些有地位的士绅的帮助。他们致函费范九,告之筹款标卖西湖鱼类的情况,请其“同俞明斋居士等协力劝筹,并乞就近告知邓璞老(邓际昌),请其一同设法进行”。{46}费范九慨然赞同,而且还将印光的《赎迁西湖放生鱼募缘疏》刊登于《南通报》,以增加其影响,{47}捐款的网络从而得到延展。当魏梅荪得知黄涵之等人有意竞标西湖放生鱼时,便推荐了盛玉麐。盛为上海三新纱厂经理,颇有资财,“平日注重放生”,其母也曾在“病笃时许愿放生百万”,因而魏梅荪认为此时向盛玉麐请求资助颇为合适。{48}在杭州的王谋凤和包寿引两位士绅不但自己认捐千元,而且还依靠自己的关系网络,“热忱奔走接洽”,使得江浙放生会在与市政府交涉中“暗中颇占便宜”。{49}
除了利用个人关系网外,江浙放生会也借助佛教组织,向周边的信众募捐。江浙放生会向江浙等地诸山丛林、诸大居士发出通函,请求募捐。{50}杭州佛学会得此消息后便致函绍兴佛学会,绍兴佛学会则再通告绍兴地区的佛教团体,将募捐消息传播出去。{51}募捐的信息就此沿着佛教组织传递开去,为各地信众所知。
通过大家的努力,江浙放生会很快筹集到了第一笔3000洋元鱼款,并由孙嘉荣居士上交杭州市政府,同时上呈的还有会众起草的《承买西湖鱼类愿守条款》,{52}至1928年5月底,江浙放生会又将剩余的5000洋元购鱼款悉数缴付。{53}杭州市政府似乎与江浙放生会曾达成协议,在款项付清后,湖鱼当于该年6月底之前迁尽,但此时江浙放生会却迟迟不肯行动。江浙放生会成员原以为买下湖鱼后,后续处理会比较简单,只要等到春天水涨之时,开闸泄鱼“驱入拱宸桥河中便可了事”,但不料仅仅放闸并不能“将鱼驱出,非经网捕手续不可”,而且“拱宸桥外之河下流多渔家”,并非鱼类安全蓄养之地。{54}无奈,江浙放生会只得临时改变策略,他们于1927年12月28日在西湖畔的菩提精舍集会讨论应对办法,最后决定暂将湖鱼留养在湖中,努力“向政府要求保留内湖仍作放生池,永禁捕捉”,{55}如果政府不同意,便在迁鱼问题上采取拖延战术。{56}1928年7月,王一亭代表江浙放生会正式向杭州市政府提议,将西湖的一部分——北里湖作为放生场所。市政府参事会讨论认为,如果因为天气炎热迁移有困难,将北里湖作为暂时安置之所并无不可,但是想要将北里湖定为“放生之处未便照准”。{57}留养内湖的目的暂时无法达到,双方陷入旷日持久的拉锯战。
1927年杭州市政府对城市进行大规模规划,西湖放生池地位亦就此取消,湖中鱼类被公开标卖。虽然北伐改变了江浙地区的权力结构,不少士绅的地位受到冲击,但印光和谛闲为中心的信仰群体依然竭力维持放生池地位。他们组织江浙放生会来应对当时杭州市政府的卖鱼措施。通过内部网络,江浙放生会成功筹集到经费,标卖湖中鱼类,同时采取拖延战术,伺机恢复西湖放生池地位。1928年后,随着国民党政权的变化以及江浙放生会成员在国民政府赈济事业中的作用日显,西湖保留为放生池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四、借力打力:江浙放生会与市政府的最后博弈
1928年以后,江浙放生会与杭州市政府之间博弈的大背景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双方所能凭借的资源也略有变化。此时,江浙放生会的重要成员除了原先的王一亭、黄涵之、关絅之等人外,又增加了熊希龄、朱庆澜、屈映光、闻兰亭、李晋、孙发绪、许世英等社会名流。这些名流常年参与和主持各项慈善救济,1928年以后,他们开始逐步进入南京国民政府的赈务系统。
1928年7月27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国民政府赈务处组织条例》,宣布成立赈务处。8月3日,国民政府任命薛笃弼为赈务处处长,并在赈务处下设立赈款委员会,薛笃弼兼任主席。放生会的许世英和王一亭成为赈款委员会的常务委员(共5名),熊希龄为委员(共7人)。许世英在10月23日取代薛笃弼成为主席。1929年开始,江浙放生会成员逐步掌控了国民政府的赈务机构。1929年2月26日,国民政府撤销赈款委员会,其职掌事宜归国民政府赈灾委员会(1929年3月2日成立)掌理。{58}此时,许世英、熊希龄、王震、朱庆澜被国民政府指定为该委员会常务委员。{59}1930年1月25日,赈灾委员会改名为赈务委员会,此时许世英成为赈务委员会主席,全面负责全国赈济事务。江浙放生会的成员掌握赈济职权后,考虑到国民政府本身财政的紧张,能够投入赈济事业的资源有限,便大量动员民间慈善团体,以弥补政府职能的不足。正如1929年熊希龄对河北省主席徐次宸所说:“灾区既广,徒恃政府自筹之款,万不能普及,必须联合各慈善团体,群策群力,乃见有功。”{60}
民间慈善团体不同于官僚机构之处在于很难以强迫命令的形式组织赈济活动,因而宗教信仰在慈善团体的组织中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首先,办理赈济事业不但需要同情心,还需任劳任怨,宗教信仰可给予办赈人员精神的动力。其次,民间慈善团体收容者中不免有“不良之辈,无法可治,惟宗教之观念足以感化之”,{61}熊希龄、王一亭、闻兰亭等人自己都办有慈善团体,深知宗教信仰动员民间慈善资源的重要性,因此他们也常向当局建议保护宗教自由,以增进人们救人救世之心。1929年熊希龄曾直接向蒋介石致函,要求保护各种宗教。{62}国民政府高层出于宗教信仰和实际资源动员的需求,往往会做出一些让步。1929年国民政府颁布《监督慈善团体法》,其中第二条规定“凡慈善团体不得利用其事业为宗教上之宣传”。黄涵之和王一亭立即代表上海慈善团体联合会向蒋介石上书,恳切陈述此条对办理慈善的不利。最后国民政府同意了王一亭等人请求,亲自批示“信教自由,对于慈善机关提倡道德者应予保留”。{63}
在获得了蒋介石支持的情况下,王一亭、黄涵之等江浙放生会成员常能在民间信仰问题上向地方政府施加影响。在1930年前后,熊希龄和朱庆澜联合王一亭、黄涵之、屈映光、关絅之等人分别在北平和上海向国民党中央呈请要求蒋介石通电各省,于释迦文佛诞日一律禁屠。{64}1932年江浙两省出现旱情,王一亭与黄涵之领导的上海慈善团体联合会便呈请江苏、浙江两省政府、上海市政府,“请其禁屠求雨,以图补救”。{65}因而此时的杭州市政府也不得不顾及江浙放生会成员的声音。1931年10月间,市长赵志游明确提出,把杭州的江与湖作为天然养鱼池,大力发展渔业。{66}在市长心中,西湖自然也是养鱼牟利的聚宝盆。在11月21日市政会议上,赵志游便提交了吴兰荪等人有关《呈请开放北里西湖承租蓄鱼》的提案,并“饬拟招标办法”,此提案获得通过。赵志游计划将湖鱼招标出售,所得款项充作开办乞丐收容所的经费。12月12日上午10时,西湖鱼类的标卖在市政府大礼堂举行。{67}此举立即遭到江浙放生会的反对,熊希龄和王一亭等人代表江浙放生会“电请市府制止,并派杭市佛教会钟康侯接洽”,在他们的压力下,市政府不得已再次让步,提出由江浙放生会“赔还鱼商损失洋一千五百元”,全湖鱼类不再标卖,“移往里湖留养”。{68}
但此时,江浙放生会成员已不满足暂时将鱼类留在北里湖,他们试图借助蒋介石的力量逼迫杭州市政府就范,停止标卖鱼类,恢复西湖放生池地位。1931年长江发生特大水灾,国民政府专门成立水灾救济委员会进行救济,江浙放生会的成员也纷纷被吸纳。7月27日长江与汉水会合之处江堤溃决,水灾救济委员会负责修复,1932年12月,该堤工程落成,蒋介石接见水灾救济委员会的负责人闻兰亭等人,闻兰亭乘势要求蒋向浙江省政府施压,将西湖作为放生池。{69}蒋介石此时在救济方面急需江浙放生会成员们的支持,除了料理长江水灾的灾后问题,还有鄂、豫、皖地区救济也亟待各方支援。1932年,蒋介石正在鄂、豫、皖地区扫除共产党力量,兵事过后留下大量灾民,战后的救济工作直接关系到战区秩序的恢复。1932年10月蒋介石向慈善团体通电请求“募款救济”。许世英发起组织“豫皖鄂灾区临时义赈会”,王一亭、黄涵之、屈映光、关炯之、闻兰亭等人通电响应,以上海慈善团体联合会的名义加入该义赈会。{70}“上海豫皖鄂灾区临时义赈会”的领导层包括了多数江浙放生会代表(见表1和表2)。所以对于闻兰亭的请求,蒋立即答应照办。{71}随后蒋介石通电浙江省主席鲁涤平,要求对西湖鱼类进行保护,不得擅自标卖。如果此一命令得到贯彻,西湖就有望成为放生池。因而江浙放生会的成员倍感振奋,立即在报刊上发表西湖全湖将成为放生池的消息。{72}
但好景不长,蒋介石的允诺很快化为泡影,原因在于杭州市长赵志游的极力反对。1933年1月前后,蒋介石经过杭州时,赵志游前来拜谒,双方谈到将西湖全湖作为放生池的问题。具体的谈话内容未留下记载,但赵很可能表达了对江浙放生会成员干涉地方行政的不满,因此蒋表示“余决不因少数人而影响地方行政”,并且批令许世英等知照相关情况,表示西湖无法全部变成放生池。{73}江浙放生会方面又开始积极奔走,试图以经济手段逼迫市政府就范。该会成员深知杭州市政府迁鱼目的在于“腾出西湖为筹款之地”,因而王一亭代表江浙放生会与市长交涉,答应对杭州市政府所办“残疾院经费先为担任临时费洋1750元,嗣后经常之需亦允随时接济”,希望以此换得市政府的让步。{74}但市长赵志游依然不同意将西湖作为放生池。最后在蒋介石的协调下,市政府才同意划出西湖的一部分——北里湖,作为放生池。杭州市政府随后布告民众“北里湖范围内无论何人不得捕捉鱼类,倘敢故违定即依法罚办不贷,各遵照此”。{75}并且还在西泠桥堍勒石布告,以一种相当正式的姿态承认了北里湖的放生池地位。{76}江浙放生会成员也无法再劝服蒋介石,双方最终在妥协中结束了持续五年左右的争端。
五、结语
近代是中国受西方影响日渐深厚的时代,但明清时期江浙地区颇为流行的放生活动,非但没有被欧风美雨所浇灭,反而在民初得到复兴,这与净土宗高僧和名流士绅结成的信仰群体对戒杀护生的提倡密不可分。他们动用报刊、书籍宣扬戒杀护生理念,设立团体定期放生,同时开挖、疏浚和维持各地放生池,使得戒杀护生理念渐为官方所认可。其中最重要的象征性事件便是1922年浙江省政府将西湖设为放生池。
而后,维护西湖放生池的地位成为该群体重要的职责。1924年齐卢之战以后,江浙地区社会秩序持续动荡,西湖放生池地位也因此受到冲击。该信仰群体在1925和1926年为反对西湖开禁捕鱼曾两度与当局交涉,湖中鱼类才得以避免被捕捉的命运。这一信仰网络中的多数人物构成日后江浙放生会的骨干,在国民政府时期延续了维持西湖放生池的责任。
北伐后,江浙地区的社会权力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那些昔日一呼百应的名流士绅们风光不再,正如居士费范九切身感受到的,“自军政改革以来,无日不在狂潮骇浪之中,凡旧在社会稍有信誉者,已被标语打倒,不宁家室”。{77}江浙放生会的骨干基本就是这类往日“社会稍有信誉者”。不过当西湖放生池地位受到冲击时,他们依然努力维护。杭州市政府对湖鱼进行标卖时,慑于当时政治情势,高僧和士绅们的信仰群体无法大力反对,只能通过竞标的方式消极应对。而既有信仰网络在资金和人力方面提供支持,使该放生会能不断与市政府周旋。
同时,江浙放生会成员在赈济中积极利用宗教信仰,将戒杀护生等宗教元素整合到国家赈济体系中。1929年以后,江浙放生会不少成员逐渐掌握国民政府政府的赈务工作。他们通过宣扬宗教信仰,激发民间慈善救济力量,弥补政府赈济能力的不足,从而在赈济体系中为戒杀放生等宗教信仰找到了存在的合法性。鉴于宗教信仰的慈善动员能力,一些政府首脑有时也不得不同意给予一些保护。1933年,江浙放生会成员借蒋介石在赈济上需要与他们合作的契机,提出恢复西湖放生池的建议。该提议也曾一度有望成为现实,只因当时杭州市长强烈反对而未被完全采纳。不过江浙放生会亦争取到部分胜利,起码西湖部分湖面继续保持放生功用。
士绅与宗教信仰的传播和维系有着密切的关系,如何调和国家与信仰之间的关系为其一项重要内容。尤其到了近代,随着国家权力对基层的渗透日益加深,这一问题日益凸显出来。在近代国家政权的建设过程中,政权往往忽视既有的文化网络,甚至破坏既有的文化网络,这也正是杜赞奇在《华北农村》一书中所描绘的。{78}但这种情况并非绝对。在本文所考察的个案中,西湖能够部分恢复为放生池,其背后的原因在国家重新借用戒杀放生这一传统文化资源,将它作为动员民间慈善力量的资源。在国家与传统文化关系的调整过程中,一个由高僧和士绅结成的信仰群体起着至为重要的整合作用。
注释:
{1}王随:《杭州放生池记》,载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编辑部(编):《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15册,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1982年版,第10935页。
{2}参见林丽珠:《戒杀放生文之研究——以莲池大师为例》,台湾花莲师范学院民间文学研究所硕士论文,2002年;[日]荒木见悟:《近世中国的曙光——云栖祩宏之研究》,周贤博译,台北:慧明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108 ~ 115页。
{3}参见李雅雯:《云栖祩宏护生思想“普化”与“实践”的呈现脉络》,台湾成功大学历史系硕士毕业论文,2002年。
{4}参见蔡淑芳:《明末清初江南的放生活动》,台湾师范大学历史系硕士毕业论文,2004年; Joanna F. Handlin Smith, “Liberating Animals in Ming-Qing China: Buddhist Inspiration and Elite Imagination”, 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No. 58, 1999, pp. 51-84.
{5}同上, p. 78.
{6}[日]夫马进:《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伍越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27 ~ 138页;何宗美:《明末清初文人结社研究》,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3 ~ 123页;陈宝良:《明代的社与会》,载《历史研究》1991年第5期,第140 ~ 155页。
{7}李雅雯另一本著作《近代护生戒杀思想之发展与实践》,虽标举“近代”二字,但其近代以明末为上限,以国共战后三十年(即1979年)为下限。虽在第2章设“民初净土大师主导下的护生戒杀活动的展开”的专节,但基本属于概况介绍。参见李雅雯:《近代护生戒杀思想之发展与实践》,台湾师范大学国文研究所博士论文,2008年,第20 ~ 30页。
{8}参见R. Keith Schoppa, Chinese Elites and Political Chang: Zhejiang Province in the Early Twentieth Century, 1982,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Mary Rankin, Elite activism and Political transfomation in China: Zhejiang Province, 1865-1911, Stanford, Calif.: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6.
{9}[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79 ~ 180页。
{10}同注{7},第23页。
{11}印光,俗名赵少伊,法名圣量,字印光,别号常惭愧僧,陕西郃阳人(今合阳县)。1883年在终南山五台莲花洞出家,次年受具足戒,专修净土。后去浙江普陀山法雨寺修行,钻研佛教三十年。1918年起,多次至沪传播净土宗,印行净土经论近百种,印数达数十万册,为净土宗在近代重兴做出巨大贡献,因此被追认为净土宗第十三代祖师。参见真达、妙真、了然等(撰):《中兴净宗印光大师行业记》,载陈海量(编):《印光大师永思集》,上海:大法轮书局1941年版,第1 ~ 13页。
{12}沈去疾(编):《印光法师年谱》,台中:财团法人佛陀教育基金会2000年版,第64页。
{13}同上,第78 ~ 99页。
{14}谛闲,俗姓朱,法号古虚,字谛闲,号卓三,浙江黄岩县人。1879年至临海白云山出家。1881年在天台国清寺受戒。1912年受鄞县知事所请,住持宁波观宗寺。创建观宗讲寺后,提倡净土修行甚力。以灵峰藕益大师“以台宗兼开念佛法门”为宗旨,处处归宿于净土,随时指点老实念佛,故人称大师“教宗法华,行在弥陀”。参见宝静法师(辑):《谛闲大师语录》,台南:和裕出版社1996年版,第1 ~ 15页;方祖猷:《天台宗观宗讲寺志(1912-1949)》,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6年版,第22页。
{15}宝静法师(辑):《谛闲大师语录》,第11页。
{16}同注{3};同注{7},第56页。
{17}同注{12},第94 ~ 95页。
{18}印光:《安士全书序》,载《印光法师文钞(下)》,台南:三重净宗学会、社团法人华藏净宗学会2002年版,第600页。
{19}同注{7},第41页。
{20}同注{12},第85页。
{21}谛闲:《戒杀放生文跋》,载《佛光》1923年9月第4期,“文苑”,第1 ~ 2页;谛闲:《罗溪建筑放生园启》,载《弘法社刊》1928年第2期,“文苑”,第17页。
{22}黄庆澜:《先室张夫人(民国十二年往生)》,载杨慧镜居士(辑录):《近代往生传》,台中:青莲出版社1996年版,第198 ~ 199页。
{23}黄庆澜:《瓯海观政录》,台北:文海出版社1976年版,第598页。
{24}章太炎:《杭州戒杀放生会记》,载《佛光》1923年3月第1期,“文苑”,第37页。
{25}冯煦、王一亭、黄庆澜等:《上孙联帅书》,载《净业月刊》1926年第3期,“书牍”,第5页。
{26}陈海量(编):《印光大师永思集·行业记》,第11页。
{27}同注{23},第598页。
{28}潘桂明:《中国居士佛教史(下册)》,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84 ~ 886页。
{29}同注{24};胡兆唤:《六秩述怀》,载政协浙江省嘉善县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嘉善文史资料》第2辑,浙江省嘉善县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1987年版,第72 ~ 73页;黄涵之曾在宁波组织安乐莲社,下亦附设放生会,参见智海:《致宁波警察厅林厅长书》,载《净业月刊》1926年第3期,“书牍”,第14页。
{30}合肥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阜阳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皖系北洋人物》,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01页。
{31}《杭州之祈祷大会》,载《佛光》1923年第1期,“志林”,第45 ~ 46页。
{32}同注{15},第270页。
{33}《上孙联帅书》,载《净业月刊》1926年第3期,“书牍”,第5页。
{34}同注{15},第269页。
{35}同注{33},第5 ~ 6页。
{36}杭州市档案馆(编):《民国时期杭州市政府档案史料汇编(1927年—1939年)》,杭州市档案馆1990年版,第1页。
{37}杨汝梅:《国民政府财政概况》,北京:中华书局1938年版,第97页。
{38}邵元冲:《邵元冲日记(1924—1936)》,王仰清、许映湖标注,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53页。
{39} 《杭州市政厅长就职纪》,载《申报》1927年5月19日,第5版。
{40}八项规划为:1. 调查户口;2. 兴办自来水;3. 添小菜场;4. 设游民习艺所;5. 发展平民教育;6. 修治道路;7. 浚治西湖;8. 改良西湖风景。参见 《杭州快信》,载《申报》1927年6月10日,第9版。
{41} 《杭州快信》,载《申报》1927年10月1日,第10版。
{42}《呈省政府为江浙放生会承买西湖鱼类愿守条款呈请备查由》,载《市政月刊》1928年1月第1卷第2期,“公牍”,第16页;《杭州快信》,载《申报》1927年11月23日,第9版。
{43}《江浙放生会向承买西湖鱼募集巨款》,载《大云》1928年第17号第83期,第87 ~ 92页。
{44}印光:《复顾显微(熙龄)、黄智海(涵之)书》,载《净业月刊》1928年第21期,“书牍”,第1页。
{45}性海:《复谛闲老法师书》,载《净业月刊》1928年第21期,“书牍”,第13页。
{46}显微(顾熙龄)、智海(黄涵之):《致费范九居士书》,载《净业月刊》1928年第21期,“书牍”,第7页。
{47}显微(顾熙龄)、智海(黄涵之):《复俞明斋居士书》,载《净业月刊》1928年第23期,“书牍”,第12页。
{48}魏梅荪:《复顾显微书(附致盛玉麐居士书稿)》,载《净业月刊》1928年第21期,“书牍”,第11 ~ 12页。
{49}同注{45}。
{50}江浙佛教联合会:《通函诸山丛林、诸大居士》,载《净业月刊》1928年第21期,“书牍”,第5页;参见《杭州快信》,载《申报》1927年12月21日,第9版。
{51}同注{43}。
{52}《呈省政府为江浙放生会承买西湖鱼类愿守条款呈请备查由》,载《市政月刊》1928年1月第1卷第2期,“公牍”,第16页。
{53} 《呈报西湖鱼款已发财政局列收由》,载《市政月刊》1928年7月第1卷第7、8号,“公牍”,第70页。
{54}同注{47},第9页。
{55}同注{45}。
{56}同注{45},第10页。
{57} 《市参事会第七次常会会议录(1928年7月26日)》,载《市政月刊》1928年9月第1卷第10号,“会议录”,第175页。
{58}孔庆泰等(编):《国民党政府政治制度史辞典》,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61页。
{59}同上,第240页。
{60}熊希龄:《熊希龄先生遗稿(五)》,上海书店出版社1998年版,第4675页。
{61}《呈为监督慈善团体法第二条宣传宗教一节请予明白批示,请行知行政院内政部查照备案(1929年)》,上海档案馆藏,档案号Q114-1-10。
{62}同注{60},第4663页。
{63} 《王震(王一亭)、黄涵之函上海特别市市长、社会局局长(1929年)》,上海档案馆藏,档案号Q114-1-10。
{64} 《王震、黄涵之、屈映光、关絅之上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行政院长谭延闿及内政部长书(1930年)》,上海档案馆藏,档案号Q114-1-33。
{65}《上海慈善团体联合会本会历年会议记录(1932年)》,上海档案馆藏,档案号Q114-1-2。
{66}赵志游:《杭州市之现状及其发展趋向》,载《市政月刊》1931年11月第4卷第12号,第3页。
{67} 《第六十五次市政会议会议录》,载《市政月刊》1931年12月第4卷第12号,“会议录”,第1页。
{68} 《地方通讯》,载《申报》1932年1月14日,第10版。
{69} 《国府水灾会堤工落成查勘记(十三)》,载《申报》1932年12月13日,第9版。
{70}《赈务委员会致上海筹募豫皖鄂灾区临时义赈会公函(1932年10月)》,上海档案馆藏,档案号Q114-1-38。
{71}同注{69}。
{72} 《西湖为永久放生池》,载《申报》1932年12月17日,第13版。
{73}《全西湖未准放鱼仅划出北里湖》,载《之江日报》1933年2月4日,第2版。
{74} 《许世英、闻兰亭、朱子桥等致鲁(涤平)主席函》,上海档案馆藏,档案号Q114-1-49。
{75}《杭州市政府布告社字第五十号》,载《市政季刊》1933年10月第1卷第4期,第8页。
{76}《呈送西湖鱼数留养地点勒石布告拓本祈鉴核备查由(1933年8月)》,载《市政季刊》1933年10月第1卷第4期,第7 ~ 8页。
{77}费范九:《复黄智海书》,载《净业月刊》1928年第21期,“书牍”,第8页。
{78}同注{9}。
陈明华:复旦大学历史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