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强:奥尔森的国家起源理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743 次 更新时间:2011-01-12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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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强  

摘要:国家起源理论中的契约理论只是对某种国家形态及功能的事后正当化论说,无法成为一种对国家起源的解释性理论。在奥尔森的理论中,国家是由固定下来的匪帮转化来的,专制国家权力的产生是拥有暴力或私人权力的主体以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方式运用私人权力的结果。国家权力的运作,无论是征收赋税还是提供公共物品,都取决于权力拥有者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逻辑。不同的共容利益导致了民主与专制政府的不同行为模式。相对于契约理论,奥尔森的理论是一种更富解释力且更为简约从而更具竞争优势的理论。

关键词:国家起源;匪帮

国家(政府)权力在人类文明史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当人们需要在国——但可能具有剥削性——与无政府间作出选择时,人们均选择了前者。几乎任何一套规则都好于无规则”。 [1]国家或政府意味着强制力,意味着一个人、一群人或一个组织拥有巨大的以暴力为后盾的对社会成员进行征收与镇压的强制性力量。国家或这种庞大强制力(非任何人的体能所能达至)是如何出现的呢?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一种简单而又广为接受的解说,就是国家及国王乃是神的恩惠,神派国王在人间实现秩序与正义,即神学政治的解释。但在“神权政治”破灭后,基本上没有人再相信这一解说。对近代社会思想与社会变革影响最大的乃是自然学派的社会契约说,即使今天其仍然在社会科学理论与政治法律实践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契约说无论在其前提假设还是逻辑推理上都存在重大缺陷,很多学者(包括契约论的部分创立者)都在某种程度上承认契约说是为某种目的而“虚构”出来的理论,而非是对国家如何起源的真正解释性理论。如此其对国家权力如何运作的解释也十分有限,尽管其在近代社会革命与宪政国家形成乃至当代社会政治变革中起着重大作用。当代著名学者奥尔森以“理性人”为唯一前提假设,将人们会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方式使用自己的权力(暴力能力)这一基本判断贯彻始终,建构起更具说服力与解释力亦更为简约的国家起源的“匪帮理论”。本文将结合部分历史资料详细论述奥尔森这一理论的前提基础、推理逻辑与核心论断,在此过程中阐明其在国家权力起源与运作逻辑方面相对于契约理论所具有的更具优势的解释力与说服力。

  一、反思国家起源理论中的契约理论

根据霍布斯的论述,在自然状态下,由于不存在令人们慑服的共同权力,人们必然相互掠夺攻击,从而处于“狼对狼”的战争状态,没有生命与安全保障,无法从事生产及达成合作,以致“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贱、残忍而短寿”。 [2]为摆脱这一状态,人们缔结契约“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数人组成的集体。这就等于说,指定一个人或一个由多数人组成的集体来代表他们的人格,每一个人都承认授权于如此承当本身人格的人在有关公共和平或安全方面所采取的任何行为或命令他做出的行为,在这种行为中,大家把自己的意志服从于他的意志,把自己的判断服从于他的判断”。 [3]这就是国家的诞生,且一旦该转让完成,任何人都不得反对“他”即君主的任何行为,其凌驾于契约之上。然而在洛克看来,人们在自然状态下亦拥有一定的生命、财产、自由等自然权利,但这些自然权利的状态存有重大缺陷。其缺乏明确的、共知的法律与是非标准,没有依据法律解决纠纷的公正裁判者,亦没有必要的权力来执行这些法律与判决。 [4]因此人们通过缔结契约,建立一个政府,将部分权力转让给政府,由政府来执行法律以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政府本身亦为缔约者。

霍布斯和洛克的契约理论虽存在不同之处,但拥有一些共同的推理逻辑与前提。社会契约理论的契约是平等的自愿契约,而此种契约是由平等主体自愿缔结的,不平等的主体间存在的将是强制性的服从而非自由契约。因此,“契约说”若想成立就必须证明自然状态下人们是相互平等的。因此两人都假设了自然状态下人们的大致平等,但这一假设显然是同人们的经验事实相违背的,尽管“假设”不完全等同于经验事实,但亦不应该同经验事实相背反,否则建立在此假设上的理论的解释力就很成问题。当然他们亦认识到该假设与经验事实相背,因此他们强调自己的理论重点不在于探求国家的真实起源,而是为正确的理解国家权力,而不得不假设一个满足自由契约条件的自然状态。 [5]“不应当把我们在这个主题上所能着手进行的一些研究,认为是历史的真相,而只应认为是一些假定的和有条件的推理,这些推理与其说是适于说明事物的真实来源,不如说是适于阐明事物的性质”。 [6]也就是说,“他们的问题是一种分析的问题而不是一种历史的问题,他们是在逻辑意义上,而不是在年代的意义上,来理解‘起源’这个术语的,他们寻求的不是国家的‘开端’,而是国家的‘原理’即它的‘存在理由’。” [7]但即使如此,他们也只是在阐明他们理想中的应然的国家的性质与存在理由,而非实然的国家的性质与原理。这样一来,他们不仅不能解释实然国家权力的起源与运作逻辑,甚至也不能说清楚他们理想中的国家权力得以产生的真实力量及其运作逻辑。尽管他们能够有效动员人们为应然的政府而斗争,却不能解释各个国家的斗争结局何以相去甚远,为什么有的国家付出了比别人多得多的生命与鲜血却迟迟建立不了民主宪政制度。

社会契约论的一大推理逻辑是:国家具有重要的功能,能够为社会带来安全、财产与自由,因此人们缔结集体契约产生国家。然而此种推理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是一种典型的功能主义解释进路,即事物的产生在于其特定的功能与人们的需要,然而有用的人们需要的东西未必会产生,相反的东西亦未必不会出现。一个简单的例子就是,永动机具有极大的功能,却不可能出现。现实中有很多东西,它们产生时的用途同其后来得以延续扩展时的用途并不一致,甚至会截然相反。同时,通过集体契约的方式产生国家的论述还存在一个悖论,正因为人们无法实现合作或集体行动,才需要一个外在的国家强制力,而生成国家的集体契约是典型的集体行动(且是大群体的),若不存在国家,该契约就不可能缔结或执行,若国家已存在就不需要该契约。 [8]

现代科斯谈判与交易费用理论似乎为社会契约理论提供了一些乐观的支持,但事实未必如此。根据科斯定理,若交易能够为交易方带来收益,且该收益超过了交易成本(包括信息、谈判、监督等成本),理性的自利者将会最终达成交易。 [9]该理论不仅适用于市场领域,亦适用于政治领域,也就是说人们能够通过谈判缔结契约获致和平秩序等公共物品,只要这些公共物品的价值超过了交易费用。如此只要交易费用足够小,人们就能够通过谈判与自愿交易产生一个国家。然而现实中交易成本不可能为零,尤其是人数众多的人之间的交易,往往意味着极高的交易成本。更为重要的是,即使交易成本为零,科斯谈判亦未必会发生,集体行动未必会实现。 [10]集体行动的成功与否取决于集体中个人的行动,而个人的行动取决于该行动的相对好处,若一项行动能够给集体所有成员带来利益,但却不是个体的最佳利益选择,该行动就不会产生。 [11]集体交易意味着寻找交易伙伴进行谈判沟通、讨价还价、缔结契约,还有对契约的执行进行监督,惩罚违反契约者,这都需要花费成本。集体人数越多,交易成本往往越高。人们都愿意搭便车,即希望别人去承担集体行动的成本而自身只分享该行动的收益,而且在多人集体交易中存在的是多级搭便车,即在缔结契约过程中的搭便车(希望他人去进行谈判缔结监督契约),及在有人违反契约后进行惩罚的过程中搭便车(希望他人去惩罚违规者,承担惩罚成本而自己当“老好人”坐享其成)。 [12]由于高昂的交易费用及“搭便车”的诱惑,理性的自利个体将不会发起或参与集体行动,即使集体行动的成功将给每个成员带来好处。在一个大集团中(如有意建立国家的大群体),即使一个成员具有利他主义倾向,其也不会理性地为集体行动做出贡献,因为对于如此规模的集体行动,一个人的贡献或力量是微不足道的,不管其多么努力都不可能对结果产生多大影响,因此理性的他将不会做此无谓的牺牲。 [13]另外,即使交易成本为零,除非自愿交易能够比其他选择(如暴力掠夺)带来更大的利益,更有利可图,否则理性的个体亦不会去发起科斯谈判。因此科斯谈判与交易费用理论充其量能够解释人们为什么需要第三方(主要是国家)的强制力来保障契约执行,因为这样能够有力地降低交易费用,促成集体合作,却不能解释拥有强制力的国家是如何从无政府状态中产生的,因为若无外在强制力,人们不可能通过缔结契约结束无政府状态,若存在强制力起先就不会是无政府状态。 [14]

如此看来,对国家起源的契约解释是错误的,其解释力十分有限,本质上是对国家存在与功能的正当化论说。 [15]且即使作为一种国家存在的正当化论说方式,亦仅是对这些理论家所期望的国家形态的正当化论说,而非对所有国家。但该理论何以在近代乃至当代仍有如此重大的影响,特别是对近代致力于民主宪政的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起了有力的推动作用?原因在于此种尽管错误的解释却为人们反抗专制权力提供了急需的正当化理论依据,为人们的权利诉求提供了正当理由,成为有力的动员革命力量的意识形态。同时,其对国家应履行的职责及保障该职责所需的制度条件的论述,亦为近代国家的政治制度设计提供了有效的理论指导。另外,一旦将其作为既存的逻辑前提,就可以相对容易地建构出一套符合“权利话语”的权利理论与政府组织理论,而这是步入“权利话语霸权”时代后“政治正确”的理论,不少学者会在不知不觉中下意识地将其作为自己理论的预设前提。这种理论在当代的影响可能还在于我们现在的社会同17、18世纪相比更加契约化了(或具备契约性因素),当代一些政府的运作逻辑亦比以往的政府在某种意义上似乎更符合契约的逻辑,其作为意识形态仍是一种推动社会变革的重要力量。如此看来,产生重要的进步影响的理论未必一定是正确的,但我们不能因此而放弃对正确理论的追求,毕竟正确理论的许多作用是错误理论无法取代的。理论只有在比较和竞争中,其解释优势才更容易显现出来,以上面对契约说的评述为基础,下面我们来看奥尔森的国家起源论。

  二、奥尔森的“匪帮”理论

奥尔森认为,国家是由固定的匪帮转化来的。每个个体要想生存下去就必须获得足够的资源,人们获取生存乃至发展资源的途径大致有三种:第一种是生产性劳动,如采集果实、捕获猎物、种植农作物、饲养牧畜等;第二种是自愿交换,即用自己所拥有的资源同他人进行交易,获取所需之物;第三种则是直接通过暴力从他人那里掠夺资源。每种方式都有一定的成本,对于理性自利的个人来说,到底选择何种方式满足自己的需要,取决于它们之间的成本收益比,人们会倾向于选择收益同成本之差最大的方式。不同生存方式的成本收益同个体自身的优势密切相关,若一个人同他人相比拥有很强的暴力资源(最原初最基本的是体能、智力、格斗经验、格斗技术等),其暴力掠夺的成本很低(对手的抵抗力很差),其将选择暴力掠夺、“白吃白拿”而非生产和交换。“人在两个不同的领域使用自己的力量,一种是生产或交换经济物品,另一种是掠夺他人创造的物品”。 [16]由于人们的实力或暴力资源存有差别,生而不平等,贤愚强弱两分,强者希望能够通过暴力掠夺获得资源。因此暴力冲突(个体间、群体间)贯穿着整个人类历史,或许更准确地说是整个生物界。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曾言:“战争是万物之父”。我们所熟悉的“以牙还牙,以血还血”都是对暴力冲突的反映。暴力的强弱在生存与社会关系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如马基雅维里所言:“决定成败的不是黄金而是优秀的战士。优秀的战士不可能不会获得黄金。” [17]掌握了强大的暴力就掌控了一切,拥有财富的人除非拥有暴力支持否则将不能保有自己的财产。这种以暴力为后盾的强制性服从的力量就是权力。 [18]“如果一个人拥有比他人多得多的权力,他也许更可能通过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而不是自愿交换来实现自己的利益”, [19]其没有必要花费比武力或武力威胁更多的代价去生产或交易。只有理解了冲突才能理解和平,只有理解了权力的逻辑才能更好地理解秩序的生成。私人间的权力源于暴力资源的不平等,同时权力的使用又进一步扩大了实力差距,使其能够进一步扩大权力。当鲁滨逊凭着火枪征服了星期五使其成为自己的仆人后,就更有能力征服第二个,而后第三、第四个……当其达到一定规模后,其力量可能会成几何级数增加(成为一个暴力集团首领),直到受到疆域或另一权力的阻遏,这就是权力的滚雪球效应。 [20]

由于使用权力进行劫掠能够带来巨大的收益,加上权力的自我膨胀逻辑,可以想象出一个由单个强盗发展成众多流窜匪帮的社会,实际上历史曾反复处于这种状态。各匪帮到处劫掠,并相互攻杀,形成了类似于霍布斯的“狼对狼”的战争状态。在生存与利益最大化的逻辑支配下,各流窜匪帮会尽可能地进行劫掠活动,而不会考虑自身的劫掠给社会带来的损失。即使考虑到无止境的劫掠最终会导致无东西可抢的后果,理性自利的流动匪帮也不会改变“杀鸡取蛋”的劫掠策略。一方面只有尽可能掠夺更多的资源才能进一步招兵买马扩大自己的势力,从而避免被其他匪帮吃掉及获取更大的利益;另一方面由于流窜匪帮不能有效地控制一个地区,即使自己不完全劫掠,为当地生产者留一部分,也于事无补,后来的匪帮照样会将剩余的部分抢光,这样一来只能是牺牲了自己壮大了敌人。 [21]实力越强者将攫取越多的资源。匪帮内部的分配亦由实力决定,如匪首占多少,小头目拿多少,喽啰分多少。总之,暴力能力(权力)决定着资源分配的规则。但这样下去,会导致所有匪帮劫掠收益的下降,原因在于在劫掠毫无节制的状态下,生产者将会因丧失基本生活资料而大量死亡(或直接被杀),活着的人亦无动力进行生产活动而是加入到劫掠者的行列,如此往复,狼越来越多而羊却越来越少,每只狼或每群狼分得的羊必然越来越少,进而不断趋近于零。

收益的下降迫使一些有能力的匪首逐步改变劫掠策略。 [22]当流窜劫掠无利可图时,一位实力庞大的匪帮的首领可能会率领匪徒占据一个地方固定下来,这个地方最好易守难攻有利于排除其他匪帮的入侵,且资源丰富(如土地肥沃、猎物丰富等)。为维持生计,匪首可能会强迫部分匪徒从事生产劳动(所谓屯田),更有可能是向当地的居民及外来人承诺他们只要每年在收获时上交一部分财物(如收入的十分之一或十五分之一等),平时就不会去打劫他们,保证他们保有剩余的生存或再生产乃至扩大再生产所需的财物,由杀鸡取蛋到养鸡生蛋。如此一来,在这一地区,生产活动将再次变得有利可图,会有更多的人从事生产活动,社会财富创造得以恢复,随着生产的增加,匪首及匪徒的收益亦会增加。当然要做到这一点,匪首必须要能够保证生产者免受外来匪帮及自己手下匪徒的恣意骚扰。为证明自己的承诺(规矩)可信,该匪首必须在有外敌入侵时派人击退入侵者,在手下匪徒违犯规矩时予以惩罚(必要时处死)。不久匪首会发现这是一条比流窜劫掠更好的生财之道,自然会更有动力去执行这一策略。当然匪首只会在自己能够控制的地盘上执行这一策略,在其不能控制的地方,其仍然是一个流窜匪帮,最佳策略仍是“涸泽而鱼”。 [23]附近苦于其他流窜匪帮的居民听说后会纷纷向此“策略”匪帮靠拢,愿意缴纳贡赋,以换取他们的保护,尽管这仍是一种劫掠却比被无数流动匪帮无节制的劫掠要好得多。这样一来,能够良好执行此种策略的匪首将攫取更多的财富,从而能够进一步招兵买马扩充武装,去占领更大的地盘,获取更多资源,直到遇到地理限制或另一同样强大的匪帮为止。

此时,匪首自然不再喜欢称自己为匪徒,他们给自己及其子孙冠以高贵的头衔与血统,宣称自己是神派来统治大地的,至少会宣称自己是应臣民的要求来统治的。 [24]历史是胜利者书写的,持剑的人身后总有一批持笔的人,因此他们就由血腥的匪徒变成了高贵的专制国王,其手下的大小头目亦成为公侯伯子男等贵族或丞相将军总督县令等大大小小的国家官吏,喽啰们则成为骑士或士兵,匪帮变成了专制国家,劫掠变成了臣民的劳役、贡赋或税收。这一切都是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运用权力的结果,其背后是暴力的多少决定资源分享比例的逻辑,没有什么自愿缔结契约的可能。匪首之所以保护其领地上的居民免受其他匪徒的侵扰,禁止臣民间的相互侵犯行为,维持和平秩序,在于不这样做将会破坏社会财富的再生产,进而导致自己的收入减少。此外,匪首还将发现若其将自己劫掠的一部分资源投资于公共服务,如打击犯罪维持治安,提供解决纠纷的司法服务,修筑道路和公共水利设施等,能够有效地增加社会财富的产出,并从这些增量中获益,因此亦有动力提供部分公共服务。因此,国家的出现即使是专制国家亦比无政府状态要进步,它会在一定范围内维持和平,保护产权,促生合作。

匪帮首领若强大到能够稳定地控制一块地盘,从而垄断该地盘的劫掠行动时,匪首在该领地上就拥有共容利益。此共容利益会驱使匪首克制自己的劫掠欲望,并选择一个合适的劫掠率,此外,匪首还会利用自己控制的一部分资源提供公共服务(为民众即劫掠对象谋福利)。由于定居的劫掠对象是匪帮的稳定财源,因此匪首会禁止他人杀害或伤害他的劫掠对象。此外,民众相互间的偷盗及自行采取的防止偷盗的措施也会减少匪帮的收入,因此匪首会禁止偷盗。为自己的利益着想,匪首会用自己控制的一部分资源来阻止各种犯罪行为及提供其他一些公共物品。拥有足够力量控制其领地的匪首有强烈的动机成为定居下来、头戴王冠提供公共物品的专制者。 [25]

在这一过程中,有一个极其重要的变量就是共容利益。所谓共容利益,是权力者个人收入同社会总收入的密切一致性。若其能够分享社会总收入增加量中的很大一部分,亦会承担社会总收入损失中的相当部分,该权力者就在社会中拥有共容利益关系,分享或承担的比例越大,共容利益关系越大,权力者越有激励关心自己的行为对社会总产出的影响。 [26]固定匪帮同流动匪帮的行为不同,就在于前者在其领地上拥有巨大的共容利益,而流动匪帮几乎没有共容利益。他们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单个小偷同能够稳定控制某个社区的黑帮间的关系。小偷也喜欢生活在富裕的社会(有东西可偷),但小偷一般不会考虑自己的盗窃行为对社会带来的损失(包括其本可以为社会创造的部分财富,及人们把本用于生产的资源改用于防盗及生产激励下降带来的损失)。原因在于小偷只会承担该损失中很小的一部分。如在十万人的社区中,其将只承担损失的十万分之一,却将独得偷盗的收入,因此理性的他将照偷不误,除非前次偷盗带来的损失将是其偷盗所得的十万倍。 [27]更何况在小偷看来,即使我不偷,或只偷一部分,别人也会全部偷走,我的“牺牲”对维系社区繁荣,避免出现无东西可偷的结局没有任何意义。但一个有能力控制该社区的黑帮则不同,他们的利益同该社区的繁荣度拥有相当的紧密联系。若该社区的犯罪猖獗以致居民纷纷迁走,商业萧条,他们将不能收到足够的保护费(既然社区居民一无所有或只有很少的财富,自然不可能交太多的保护费),越富有的人往往交纳的保护费越多,这一点同税收一致。该黑帮为了保证自己的保护费来源,会竭力阻止其他黑帮进入自己的地盘,并打击除自身收取保护费外针对自己及其他社区居民的犯罪活动(某种意义上扮演了警察的角色)。 [28]固定匪帮显然比黑帮具有更大的共容利益,毕竟前者是其领地的独家垄断者,而后者还有政府同其竞争。 [29]固定匪帮为实现利益最大化,在共容利益的指引下运用权力保卫其领地,为社会成员提供和平与安全秩序,逐步把自己的劫掠规矩与分赃规矩正规化、神圣化为法律制度,建立起法律执行机制,提供公共服务。

以上即为奥尔森以“理性自利的人”为前提、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方式使用权力(或劫掠或保护生产与贸易)为基本逻辑所建构的国家起源的“匪帮理论”模型或隐喻。奥尔森的理论同其他理论(如上面的契约理论)相比,除其简单可靠的前提与严密有力的逻辑外,其尽管不是(也不应该是)对事实的描述,却更能够为众多的历史经验所印证,符合所谓逻辑与历史的统一。国外学者PeterKurrild-Klitgaard和GreatTinnggaard Svendsen运用奥尔森的视角对公元780年到1080年的北欧海盗现象进行了研究,写了《理性的匪帮:劫掠、公共物品与北欧海盗》一文,不仅检验了奥尔森理论的解释力亦为理解与证成奥尔森模型提供了大量有力的实证历史经验材料。下面我们主要借助该文提供的资料,透过历史现象进一步亦更为直观地理解奥尔森理论中的各个变量及其逻辑关系,同时检验该理论的解释力与普适性。

三个世纪的北欧海盗活动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30]公元835年前属于第一阶段,早期主要是零星的Norse的海盗(priates)偶尔洗劫西北欧的沿海地区,其规模较小。后来海盗的规模与数量逐渐变大,洗劫的次数和地区也越来越多,但基本上还都是针对沿海地区的流窜海盗。海盗数目的增多应是掠夺作为“无本生意”的“正”激励与劫掠导致生产收益下降的“负”激励的双重结果。公元835年后,拥有舰队和临时性基地的大规模的真正意义上的北欧海盗(Vikings)开始形成,这是海盗活动的第二阶段。他们不仅攻进沿岸的村镇与市场,还溯河而上深入内地,实力强大的海盗被称为“伟大的军队”(GreatAr-my)。有的海盗发展出了比直接暴力洗劫成本更低的掠夺方式,即要求当地社区缴纳一定的金钱作为免遭攻击的报答,此种方式只需必要的暴力威胁,而勿需真刀真枪的暴力行动。相信这一过程同时也应是海盗间的权力“大鱼吃小鱼”滚雪球式发展的结果。随着海盗规模与数量的增多,其劫掠次数与范围亦不断扩大。如此海盗劫掠就面临着“公共池塘资源”的危机,由于池塘不属于任何人,任何人都能来捕鱼,并尽可能地多捕而没有人有动力关心渔业资源的养护,因此鱼越来越少,每个人所能捕获的鱼也越来越少,最后趋近于零。这同保存下来的那段时期有关海盗劫掠数量与所劫财富数量的经验数据相一致。在公元850年后的第三、四阶段,有实力的海盗部分作为雇佣军受雇于附近的国王同其他国王或海盗打仗,大部分则由流动的匪帮逐步定居下来,其中一些还建立了海盗王国。海盗定居下来的方式大约有三种:一种是本身直接征服某块土地;一种是受当地国王或居民邀请居留下来,同当地人一起抵御其他敌人(包括其他海盗)的进攻;还有一种则是当地国王为换取自己其他领地的安全,将部分土地授予某个强大的海盗。英国诺曼王朝的建立者威廉的祖先罗伦就是一位强大的北欧海盗首领,当时法兰克国王为换取巴黎及其他领地的安全将诺曼底地区授予他,其摇身一变由海盗头子成为公国的大公。当然能够定居下来并建立国家的海盗必须是强大的有足够实力者,在这一过程中,各种不正式的杂乱的保护费、贡赋体系逐渐被统一的正规的税收体系取代。实证材料表明,定居下来的海盗(尤其首领)攫取了比流窜时多得多的财富。定居下来的海盗会用一部分钱加强军队建设,修筑堡垒要塞以保卫自己的领地。同时还制定法律建立起正式的法律制度与执法体系,许多海盗国王成为这一时期有名的改革者和立法者,留下了为后世称道的法典。还有部分国王把原来的海盗基地变成商业中心,以促进贸易进而增加自身的收入。

  三、国家权力的运作逻辑

若接受了此种国家起源理论,那么专制国家就可以说是处于垄断地位的暴力组织,尽管其对人类文明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却没有像一些理论家所说的那些道德光环。据说古代亚历山大大帝在海上捉到一个海盗,他问海盗:“你有什么权利在海上抢劫?”海盗回答说:“我同你的差别就在于你拥有整支舰队,而我只有一艘船。”专制君主依然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其获取财物这点同匪首没有区别,只不过方式不同、名称不同而已,对于匪帮而言,叫“抢劫”、“赎金”、“保护费”;对国家而言,则叫“征收”、“皇粮国税”。当然由于专制君主能够长期稳定的维持统治,对未来拥有稳定的预期,他可能追求长期利益最大化,会限制自己的劫掠率(税率);而匪帮则往往只能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倾向于杀鸡取卵,除非其能稳定地控制一个地区。就性质而言,可以说,税收是合法的保护费,保护费是非法的税收, [31]两者在一定条件下会相互转化。如民国初年,四川处于军阀割据状态,每个军阀都在自己的地盘上设置机构,征收赋税,但由于不能长期控制该地盘,他们完全不顾百姓的承受力,随意设定税种税率,并预征来年税赋,有的地方民国二十四年已征收了民国一百年的田赋,涸泽而鱼,严重破坏了社会生产。那么,这由国家军队以“税收”名义征收的钱到底是“税收”,是“保护费”,还是抢劫? [32]亦存在相反的情况。位居川陕大道的广汉土匪盛行,一度商旅绝迹,土地抛荒,土匪们亦无饭可吃,于是匪头们为保住饭碗,定下规矩,用抽固定保险费来代替无节制的抢劫,如一头耕牛交多少、一亩稻交多少等。交完保险费后,若有其他土匪来打劫,他们将派匪打匪,有劫案发生,他们会清查追办。据估算,土匪定的保险费率大致在年收入的5% ~10%间,相当于维持封建王朝长治久安的最佳税率。这能否被称为“税收”呢? [33]

专制君主收多少税,税收如何使用都遵循其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由于税收具有扭曲激励的破坏作用,会带来社会总收入(税基)的减少,当税率超过一定点后,税收收入就会不增反降。因此,尽管专制君主努力攫取尽可能多的财富,即把社会总收入中尽可能多的份额分配给自己,但作为一个追求长期利益最大化的理性君主并不会无限制地提高税率,而是选择收入最大化这一点上的税率。实际上,专制君主攫取财富的手段很多,但都可以化约为税收,在此为讨论方便,我们做此化约。我们试用一个算术例子来解释该税率的确定。假设最大化收入时的税率为三分之一(把国民创造财富的三分之一再分配给自己),专制君主会发现他所征的最后一元税款将会导致社会总收入损失三元,这一损失中的三分之一(一元)就是自己需要承担的损失,此时其就处在收入最大化税率的位置上。 [34]君主会将攫取的收入一部分用于自己的奢侈消费,另一部分则用于提供公共物品,因为这样会给他带来更多的收入。若税率还是三分之一,公共物品的供应量将提供到最后一元投入能够增加三元的社会总收入为止,社会总收入的增量少于三元,君主将无法收回一元的成本,因此不会做此投入。 [35]尽管只要增量大于一元就仍然对整个社会有好处。当然我们目前的讨论限于追求长期利益最大化的君主,历史经验表明,出现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的君主的概率可能更大。原因在于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能够短期内聚敛极大的财富,尽管会导致社会的重大损失及君主长远利益的损失,但个人的生命是有限的,这一损失会由他人或者自己的子孙来承担而无需自己承担,也就是像法王路易十五说的那样:“我死后哪管洪水滔天”(其儿子路易十六时真的洪水滔天爆发大革命)。此时的君主就会尽可能大地提高税率,甚至直接大规模地没收臣民财产,以满足自己的私欲,如此其又同一个流窜匪帮的首领十分相似。这就是人们为何高呼“国王万岁”,暗含着希望国王拥有并追求长期利益最大化的逻辑。 [36]另外,君主不可能自己一个人行使所有的权力,其必然要有官员作为其代理人帮他管理国家征收赋税。这些官员同君主及社会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他们亦竭力利用手中的权力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必然会于国家正税外再行掠夺生产者,导致总劫掠率上升。专制制度为君主与官僚集团逐步滑向无限制的劫掠提供着一贯且强大的激励。 [37]

下面我们将统治者由君主换成大多数人,他们同君主一样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包括剥削少数人),不过他们不仅通过税收获得收入,还直接参与生产与交换,从市场上获得收入,此时的税率及公共物品的供应会有何变化呢?还是以前面的算术为例。假设税收最大化税率为三分之一,他们能够通过税收攫取社会总收入的三分之一,这部分是他们利用统治权从少数人那里再分配来的,同时他们还可以从市场上获得三分之一。此时若最后一元的税收将导致三元的社会总损失,那么这最后一元会给其带来二元(税收一元、市场一元)的损失(净损失一元),因此这并不是其最佳税率。 [38]由于拥有比君主更大的共容利益,大多数人的统治会选择比专制君主更低的税率以及更少的再分配来求得自己收入的最大化,这自然更有利于社会总收入的增加。在提供公共物品上,若拥有统治权的大多数人获得社会总收入的三分之二(包括再分配给自己的部分及在市场上获得的部分),他们对公共物品的投入会增加到最后一元的投入带来二分之三元的社会总收入为止。低于此他们将不再投入,这同前面若要独裁者多投入一元必须至少带来三元增量形成对比。由于他们能够获得公共物品收益中的更大份额,他们愿意比专制君主提供更多地公共物品。总之,随着共容利益的增大,代表社会获益能力更大部分的支配利益(ruling interest)集团会再分配给自己更少的收入(更少的剥削),同时更多地投资于公共物品。 [39]当拥有统治权的多数人的共容利益足够大,代表着社会获益能力的绝大部分时,由于任何再分配都会给自己带来损失,因此他们将不再进行再分配(剥削无权力的少数人),而是会像对待自己一样对待无权力的少数人,权利受到同等的保护,社会成员将公平地根据其从公共物品中的获益比例分担公共物品的成本,就像理想中“全体一致同意”的民主社会。 [40]当然这只是理论推演,现实中还未出现这样的社会,只是有的社会比其他社会同此更为接近。由谁决定税收(如何收、收多少、如何使用)是一个重要的宪政问题,其决定了人们是否拥有权利以及拥有多少。若统治者可以恣意不受限制地决定征税问题,那么臣民很难说拥有财产权,实际上一切财富都为该统治者所有,臣民充其量是在其恩惠下占有与使用,近代推翻君主专制建立民主宪政的资产阶级革命就是围绕税收发起的。统治者保护公民财产权与其他权利亦是源于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需要。比专制君主更有共容利益的统治者未必一定是大多数人的统治者,如17世纪在英国逐步取代国王获得统治权的新贵族与大资产阶级。民主(不一定是普选权而是多元权力非专制)的国家会比专制国家征收相对较低的税收,提供更多公共物品。 [41]这也是民主更容易持久地维护权利、自由及繁荣的主要原因。 [42]但由于专制统治如此有利可图,历史上大部分时期是一个专制者取代另一个专制者,直到现代仍有众多地方未能摆脱专制命运。那么有些地区的人们是如何由专制成功过渡到民主的呢?民主意味着什么?民主作为一种公共物品, [43]其如何能够克服集体行动的困境被提供?相信通过上面的论述,大家可能发现奥尔森的理论亦有可能会对此做出相当有说服力的解释,但这将是另一个问题,尽管与我们本文讨论的问题紧密相联。

  四、为什么偏好奥尔森

显然,奥尔森有关国家起源的“匪帮理论”,同契约理论一样,亦有其前提假设,且也只是一个理论模型,而非对历史上国家如何发生的实际描述。这样一来,可能就会有学者不认为奥尔森的理论相对于契约理论具有什么优势,只是众多解释理论中的一种,也只是一定视角的部分真理而已。的确,理论总需要一些假设作为其推理论证的前提,作为其逻辑上的起点,以求得其思想体系的自洽,但一种理论所需的“前提假设”越多,就意味着这种理论越复杂,人们理解接受该理论的成本更高,且其成立条件越难以满足,有效性越弱,对真实世界的解释力与干预能力越有限。奥尔森匪帮理论的前提假设只有一个,那就是“理性人”假设。如前所述,契约理论至少需要自然状态下个体的实力是平等的及交易费用为零两个假设,而且这两个假设显然都远远背离了真实的世界,完全是不可能的。而“理性人”尽管也是一个假设,但却更容易为经验事实所支持。尽管可以现实世界中存在利他性行为来作为反对“理性人”假设的理由,但并不能构成一项有效的攻击。即使后退一步接受这一攻击,我们仍然有足够的理由把“理性人”作为理论的前提,尤其是作为致力于为人类制度运作与设计提供解释和帮助的理论的前提。且不用说在统计意义上理性自利是一种更为普遍的行为模式,只要我们无法证明所有的人都是利他的,我们在进行制度设计及相关理论推演时,就必须以“理性人”为前提。只有以此为基础的制度才将有助于阻止自利者为恶,却不会妨碍利他者为善。如果人人都是天使,我们就不再需要法律。实际上,“理性人”也已经是经济学、政治学、法经济学及其他社会科学广为接受的理论前提。 [44]如此,相较于契约理论而言,奥尔森的匪帮理论就拥有更为可靠的前提基础,若其逻辑推理没有问题,中间亦没有忽略必不可少的其他变量,那么其对现实世界就将拥有更为强大的解释力与干预力,更能够为人们理解和解决实践问题提供帮助。

可能会有批评说,奥尔森的匪帮理论也只是一个理论模型,其并未能真正说明现实中的第一个国家就是如此这般建立起来的,这一点同契约理论并没有什么不同。奥尔森的理论实质上主要是一种解释性理论,其重在解释国家起源的原因及各个变量间的运作逻辑。如此其同旨在精确描述社会现象的描述性理论就有所不同,其重要的不在于描述国家起源的细节,而在于发现、提炼国家起源的支配性力量,并将其运作模式概括抽象为简约的模型,以形成富有解释力的理论。况且描述性的理论不可能亦不应该记录现实世界的所有细节,这样的理论将因为过于复杂而没有价值。理论的价值就在于将复杂的外部世界简单化,找到对世界具有支配性的关键变量,并将它们用线联起来,以便于人们理解和把握外部世界,进而帮助人们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案。如果理论过分注重描述事实细节,则可能由于缺乏应有的抽象力概括力或圉于现象未能理清背后的支配力量与运作规律,而大大减损了理论的品性与价值。“理论如果不高于实践(至少是和实践相脱离),那就不能称为理论”。 [45]因此不同于现实世界甚至是“脱离”现实的简单理论模型恰恰才是我们需要的。奥尔森的匪帮模型并不会因为其同现实世界的“不一样”, 而在解释力上有什么减损,简约恰恰是其优势所在。

至于说不同的理论只是从不同的角度与进路对社会现象做出的不同解释,它们在各自的领域都是部分真理,我们只在有限的意义上承认这一判断。如对于当代具有契约性的民选政府的正当化与合法化而言,契约理论显然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更具说服力的理论,在这一点上,奥尔森的理论并不具有优势。但当我们追问政府是如何产生的,民主政府又是如何由专制政府过渡而来的,契约理论就无能为力了。它的回答只能是通过缔结契约而产生,即使我们把这接受为一种回答(根据上文的分析这算不上一种回答),其也只是结果意义上的同义反复循环论证,问题的关键在于此项契约如何能够发生?如文中所述,奥尔森的理论为公权力的发生提供了一个有说服力的解释,且其同样可以解释民主如何由专制过渡而来。尽管不同的理论都是对社会现象的不同解释,但我们认为,不同的理论间是存在竞争的。对于同一事实具有相同解释力的理论,哪个理论更为简单,哪个就更好更具竞争优势。因为同其他理论相比,它以更低的成本向人们提供了同样的信息。事实上,哥白尼的“日心说”之所以取代托勒密的“地心说”,相当程度上就在于前者比后者更为简洁。同样复杂的两种理论,哪个理论对事实的解释更具说服力,或尽管对某种事实具有同样的解释力,但却同时能够解释其他更多的事实,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哪个理论就更好更具竞争优势。因为它以同样的成本,为人们提供了更多更有效的信息或解释了更多的事实。对于国家起源这一命题而言,奥尔森的匪帮理论显然是比契约理论更富解释力且更为简单的,从而是更具竞争优势的理论。

【注释】

[1] [美]D.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罗华平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4页。

[2]参见 [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4—95页。

[3]前引 [2],第131页。

[4]参见 [英]洛克:《政府论》(下),瞿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78页。

[5]前引 [4],第5页。

[6] [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77页。

[7] [德]卡西尔:《国家的神话》,范进等译,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212页。

[8]参见桑本谦:《私人之间的监控与惩罚》,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20页。

[9]参见 [英]科斯:《社会成本问题》,龚柏华、张乃根译,载盛洪主编:《现代制度经济学》(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页。

[10]参见Mancur Olson,Power and Prosperity:Outgrowing Communist and Capitalist Dictatorships,Basic Books, 2000, p. 84.

[11]参见 [美]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郭宇峰、李崇新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0页。

[12]前引 [8],第108—112页。

[13]前引 [11],第64、73页。

[14]前引 [10], pp. 63, 65.

[15]参见苏力:《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一种国家学说的知识考古学》,载《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3期。

[16]Jack Hirshleifer,The Dark Side of The Force, 32Economic Inquiry2(1994).

[17]Ibid., p. 3.

[18]前引 [10], 2000, p. 3.

[19] [美]奥尔森:《权力与繁荣》,苏长和、嵇飞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48页。

[20]前引 [8],第133页。

[21]参见前引 [8],第136页。

[22]参见Mancur Olson,Dictatorship, Democracy, and Development, 3The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568(1993).

[23]参见吴思:《隐蔽的秩序———拆解历史奕局》,海南出版社2004年版,第267页。

[24]前引 [22]。

[25]前引 [10],pp. 10—11;前引 [19],第8页。

[26]参见前引 [10], p. 13.

[27]Ibid.,p. 4.

[28]Ibid.,p. 5.

[29]Ibid.,p. 7.

[30]有关北欧海盗问题的研究详见Pete rKurrild-Klitgaard &Great Tinnggaard Svendsen,Rational Bandits: Plunder, Public Goods, and theVikings,117Public Choice255-272(2003).

[31]参见朱学勤:《书斋里的革命》,长春出版社1999年版,第33页。

[32]前引 [23],第272—273页。

[33]前引 [23],第269—270页。

[34]前引 [19],第13页。

[35]前引 [19],第14页。

[36]参见前引 [22],571(1993).

[37]前引 [23],第422页。

[38]参见前引 [22],570(1993).

[39]前引 [19],第15页。

[40]参见Martin C. Mc Ghire&Mancur Olson,The Economics of Autocracy and Majority Rule: the Invisible Hand and the Use of Force,1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90(1996).

[41]参见W illiam A.Niskanen,Autocratic, Democratic, and OptimalGovernment,3Economic Inquiry 464(1997).

[42]参见Norman Schofield,Power, Prosperity and SocialChoice: AReview,20SocialChoice andWelfare85(2003).

[43]参见Keith L. Dougherty,Public Goods Theory From Eighteenth Century Political Philosophy To Twentieth Century Economics,117PublicChoice248(2003).

[44]参见 [印]阿马蒂亚?森:《理性与自由》,李风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页。

[45]陈金钊:《法治与法律方法》,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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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北方法学》2009年第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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