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互联网、新经济,关键的条件是制度条件、法治条件。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如果没有法治原则,没有普遍性原则,没有一个整个社会达成的最低限度的普遍共识,那么进一步的发展很难、很难。
20世纪经济学最重要的贡献之一,就是从信息的角度来理解人们的经济活动和组织。一种经济体制就代表一种通信方式,代表一种信息的传递方式。这也是我们关心互联网问题的原因所在。
体制与通信模式的改变
中央计划体制所能够处理的信息是非常少的。这导致了社会无法有效地协调越来越复杂的经济活动。我想至少在50年前,哈耶克在批评计划体制时就指出了这一点。我们中国非常有幸从1978年以后,开始了从中央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转型。这个转型同时就是通信模式的转型,所以在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通信产业在各个产业中一直是发展最快的。2000年上半年的数据也表明了这一点。对于这个发展,我的看法是,它不单单是纯技术的原因,它首先是由巨大的社会需要造就的:如果没有中国经济从中央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们不可能有通信产业这样的发展,这是我想向各位阐述的第一点。
对于互联网经济和互联网未来的发展,现在还很难准确地讲。首先它是一个新的信息模式,这在中国刚刚起步。从统计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到,首先我国互联网的发展还处在非常初始的阶段。但在另一方面,中国的互联网已经表现出高速成长的特点。比如说,作为互联网基础的通信产业一直在高速增长,而且中国互联网用户的增长速度也非常快,眼看就要达到700万户这个门槛了。根据对未来5年的估计,2003年中国互联网的用户可能达到3 000万户,将越过一个非常重要的门槛,形成规模经济,造就一个产业。当然未来成长最快的还是电子商务,这是因为互联网正越来越从一种通信手段变成一种交易手段,同时又通过交易手段的改进,成为所有其他产业的基础设施,进而改组其他的传统产业。可以说,互联网包含着新的通信手段、新的交易手段,甚至包括新的生活方式,它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正在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传递,这种传递虽然在中国刚刚开始,但是趋势已经看得很清楚了。
下面是IDC对亚洲和中国的电子商务的估计。第一,整个亚洲,除日本以外,包括太平洋地区,将是电子商务网上商业活动成长最快的地区之一。印度的增长率在本地区最快为246%,中国仅次于印度,数量也差不多,到2003年中国网上交易额将达38亿美元,整个互联网的收入是100亿美元。即使如此,到了2003年,亚太地区的网上经济,即互联网经济还是处于非常早期的阶段。就中国而言,它当时能够预测达到的规模等于1998年美国的金融、零售以及旅行这几个产业网上交易额的1/10,占2003年本国GDP的不到1%。所以我说,这些估计从目前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势头来看,从世界提供的技术可能性和经济可能性来看,从这个发展空间来看,绝不能说是过头的。
互联网在什么体制下发展
下面我们转到讨论互联网的体制。人的活动要有预期,要在给定的体制下了解未来和现在的关系,这跟所有其他产业领域要解决的问题是一样的。中国为了发展和适应市场经济的通信模式,也为了适应互联网,体制上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已经作了一些准备,而政策上和体制上的真正突破是在90年代前期,通过一系列措施打破了中国电信的独家行政垄断。其中最重要的举措是,1993年国务院决定向社会开放9项电信业务。这包括寻呼、计算机信息服务、电子信箱、电子数据传输等9项业务,第一次交给非邮电部门的企业来经营,即面向全社会开放。
但是,所有这些准备现在看来还远远不够,还不能适应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互联网经济作为一种新的通信手段和交易手段、新的平台、新的基础设施,它会对传统的产业带来竞争的压力,它跟原来的既得利益集团会形成冲突。这个冲突如果没有一个好的体制来解决,那么新的东西就不容易发展起来。这里头存在着两种危险,新的技术可能被滥用,也可能受到传统的既得利益集团的压制,而不能够把它内在的潜力充分地发挥出来。我的看法是我们的互联网经济同时要面对这两类问题,更加复杂的是这两类问题会交织在一起。由于互联网经济带来新的问题,同时它触动原来的既得利益,那么传统的既得利益者就会以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国家安全等种种名义,达到抑制竞争、抑制新技术、抑制新的生产方式发展的目的,这对社会的长远发展是非常不利的。所以我今天重点想谈谈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我不想讨论抽象的道理,因为我们面前就摆着一些活生生的案例。有一个案例很著名,国内、国外都作了报道,这就是福州IP电话事件。
陈氏兄弟案的教训
这件事起因很简单,1997年9月,福州陈氏兄弟利用网络提供收费的IT电话服务,由于他们的价格远远低于中国电信国际长途的价格,以致对当地邮电局的电信经营构成竞争的“威胁”。因此,福州市马尾区邮电局到公安局告陈氏兄弟,认为他们非法经营电信业务,而电信业务只有邮电部门才能独家经营。法庭上双方争论的焦点表面看起来集中于IP电话到底属不属于传统的电信服务,而实际上争论还有深层次的含义,即过去的法规还能不能适用于迅速变化的现实。我觉得这恰恰给予我们一个提示:新技术发展会带来原来法律规范里没有的东西,新技术总会带来一些过去所有法律、法规、规章里都没有提到过的业务,它出来了怎么办?我觉得这是我们在互联网上要讨论的问题。这才是福州案例真正值得关注的东西。
一项新的业务来到这个世界上,怎么来裁定它对社会的利弊?所谓规范就是存利去弊。任何新的业务、新的技术都可能有两面的结果。互联网可以方便我们查阅科学文献,也可以方便青少年检索色情的东西。它给两方面都提供方便,你怎么去判断?是屈从于传统的既得利益集团的意志、长官意志,还是以普遍性的、规范性的法律程序作为最终的判断标准?因此我觉得福州的案例是非常重要的关于互联网的经济创新的案例。希望法学家、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和技术界、产业界都来参加这个讨论。商人也有必要关心这个讨论,你不要光去跟政府、官员搞好关系,还要关心这个社会的一般性的架构,没有一般性的架构,市场是做不大的。
在我看来,福州的案例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一项新的技术怎样才能转化为社会大众的福祉。因为所谓高科技要被产业化,一定要有这样的人,他就是要通过这个新技术来赚钱,没有这种听起来很卑微的动机,高科技永远就很高,它不会跟普通人的生活发生联系。技术本身是人的行为,人是要在法律框架、行为框架、游戏规则里来决定他的行为的。IP电话恰恰与传统电话之间有利益冲突,因为它比传统电话便宜。我们一些管理者有一个非常有意思的倾向,好像痛恨便宜的东西。他认为便宜的东西是不好的,卖得比他便宜就说你是不正当竞争,是牟取暴利,这是一个非常有趣的论据。但是在商业活动中,我们在座很多做商业的应该懂,便宜的东西就是杀伤力非常大,因为消费者对于同样的质量就是喜欢便宜的东西。因此一个更便宜的、功能上可以替代的业务出来以后,会对传统的电信业务构成很大的挑战。传统的电信业务,它的投资已经放进去了,成本已经在里头了,它的经营模式已经形成了,它要进一步紧缩成本非常难,因此它势必倾向于用非经济的手段把这个新产生的竞争对手杀死,以保护原来的既得利益。这个问题对于经济增长可不是小事情。互联网经济,包括我们讲的IP电话,我说将来可能有100亿美元,但它在行为上会产生极大的冲击波,它对我们原来的文化、教育都会产生冲击,它会“得罪”很多既得利益集团。我们要作一个权衡,你是让传统的既得利益压制住新的可能性,还是构筑法律框架,使新的东西比较健康、平稳地成长起来。从这个角度思考福州的案例是非常有价值的。
不开放对谁有利?
最近,比福州案例影响更大的是,从1999年9月份开始,中国信息产业部的高级官员都讲ISP和ICP在中国属于不开放的领域,外资不能够进入、不能够投资、不能够参与经营。据《南华早报》的报道,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司司长最近发表谈话,重申中国政府从来没有讲这个领域可以开放,谁进来谁自己负责任、承担后果。
这种讲法与网络经济发展的要求和特点是矛盾的。对互联网的大量投资,在一个看得到的时间内不会有利润回报,而互联网对规模经济又非常敏感,你不跨过临界点,不可能有回报。在达到临界点之前,现在看来各种策略中还是免费的策略最好。因为免费可以吸收大量的人先成为你的客户,然后才有潜在的市场,才可能有潜在的电子商务的前景。但是从现在起到跨越临界点,资金从什么地方来?中国的商业银行现在必须有资产抵押才肯贷款,网络公司拿什么抵押?它主要是人、软件,主要是那些对客户的影响,这些东西怎么抵押?而国外的机构看好国内互联网未来的发展前景,愿意出资,企业只好求助于它们走股权融资的路,可现在连这条路也被我们的官员堵死了。
那么,信息产业部官员的论据是什么呢?他们说,国务院1993年关于电信业开放经营的规定只是把9大业务向国有和集体经济开放,其中不包括外资。但是从我了解的情况看,1996年以来国务院就互联网一共有三个法规,第一个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都可以向客户提供入网服务,没有所有制歧视,后面的两个文件在这一点上与第一个文件也是一致的。真正引起混乱的是邮电部、邮电部政策法规司和信息产业部的三个文件,它们规定了互联网服务视同1993年提出的向社会开放的服务项目,即必须符合所有制的限制。
因此,所谓不准外资进入ISP和ICP并没有法律根据。商业用的互联网在我国是在1995年才广泛发展起来的,怎么能用1993年的法规来约束呢?而且对所有制作出限制,既不符合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现状,也与宪法规定的其他所有制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相抵触。更重要的是,部委的行政规定必须与国务院的法令保持一致,否则将视为无效。
制度是高科技的条件
这个案例迫使我们思考,发展互联网也好、新经济也好,关键的条件到底是什么?在我看来就是制度条件、法治条件,特别是这种新兴经济的发展带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如果没有一个稳定的预期,没有一个可靠、清楚的法律保障,中国互联网的发展会非常困难。我希望我们碰到了发展中国互联网的关键问题,这个问题叫做法治。中国经济到了这个场面和规模,仅靠政策是不够的,需要有清楚的规则和远景,才能让社会的方方面面来作决策。这样固有的做法显然是不适用的,事实上互联网本身就很难用传统的思维模式和管理手段去管理,必须适应这种新生事物的新特点。所以说,法治是非常重要的。而法治中程序的合理性处于极为核心的位置,谁来决定一个事情是否合法,要由一个程序来解决,我们对于程序的合理性、权威性、合法性关注得不多。一个官员说的话也要以法律为根据,而且对法治国家来说,官员只能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我们的某些行政官员离这一要求还相差很大的距离。
这里我想对一些商人也提一个批评。很多商人对普遍规则不感兴趣,总热衷于与官员搞个人关系。这实际上是给别人的进入设置障碍,这是与法治精神的普遍性原则相违背的。我们的法治还不可能一下子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但我们应追求普遍性原则,即商业领域要么对大家都开放,要么对大家都关闭。如果商人世界里奉行的是另一种原则,都想寻找特殊解,大家使出各种办法搞个别关系,普遍性原则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那么互联网就很难发展起来,顶多作为一种点缀。实际上,这种法治的原则不但适用于今天所谈的高科技,也适用于“中科技”和“低科技”,适用于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如果没有法治原则,没有普遍性原则,没有一个整个社会(包括立法人员、商界)达成的最低限度的普遍共识,那么进一步的发展很难、很难。我希望无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如果看好这个市场,就要对市场规则的形成作一点贡献,对合乎市场经济规则的法治建设作一点贡献。
2000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