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鞍钢 胡联合:与时俱进推动民族交融一体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治本之策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012 次 更新时间:2010-10-15 12:40

进入专题: 民族问题   民族交融   国族认同  

胡鞍钢 (进入专栏)   胡联合  

摘要:民族问题是事关国家长治久安的核心和要害问题。为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应与时俱进地从制度上顺应和推动民族交融一体,以“去标签化”和“非政治化”作为处理族群问题的基本方向,从制度上不断淡化公民的族群意识,防止族群意识与地方意识相互叠加强化,从根本上铲除一切形式的地方民族主义赖以滋生的土壤,着力改革调整不合时宜地强化族群意识、族群身份的思想理念和制度设计,使公民自觉将自己首先认同为国家的公民(中华民族的一员),大力增强各族公民对中华民族的认同,不断推进中华民族一体化。

关键词:民族问题;民族交融;国族认同;制度建设;长治久安

民族问题是事关国家长治久安的核心和要害问题。近年来,在边疆和内地发生的一些涉及民族因素的问题,特别是反分裂反恐怖面临的复杂形势,使维护国家安全统一和长治久安的问题更加突出地摆在每一个心系伟大祖国前途命运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公民面前。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国家的安全统一和长治久安是中华民族的核心利益所在,是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的根本使命所在,是实现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的基本要求所在,这比追求GDP 增长更为根本、更为重要、更为紧迫、更为艰巨。

从政治学原理看,强制和认同是国家运行的的两个车轮,缺一不可。缺乏认同,不但强制的成本会很高,而且从长远来说是难以为继的。从人心向背和制度保障的最根本意义上讲,认同比强制更为重要,加强认同机制建设、促进民族交融一体乃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所在。虽然认同(还有强制)需要建立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之上,但是,认同又高于物质基础,只有解决了认同问题(特别是从制度上保障),国家才能长治久安。而如果没有解决认同问题,经济的发展发达反而会增加国家分裂的危险。在当今世界,西班牙的巴斯克地区、加拿大的魁北克地区虽然经济发展水平超过该国其他地区,但分离主义仍然十分严重。前苏联波罗的海国家也较其他地区富裕,但最终反而率先独立。捷克斯洛伐克,虽然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地区间经济差距得以解决,但却未能阻止国家的分裂。1969年,捷克斯洛伐克的斯洛伐克(民族)的经济发展水平落后捷克(民族)的近50年,但随着国家对斯洛伐克地区投入大量的资金,帮助其发展经济,到1990年时两民族的经济发展水平达到了基本平等程度,但是到1993年国家仍然被分裂。这主要是因为没有解决国族认同问题,特别是缺乏保障国族认同的制度安排,导致在民族隔阂基础上的民族分离主义思想不断加剧:捷克人瞧不起斯洛伐克人,认为联邦国库的钱都让斯洛伐克人花了,影响了捷克人生活水平的提高;斯洛伐克人虽然对国家拉平两地区的经济水平的政策感到满意,但总觉得捷克人欺负他们,不尊重他们的民族感情。在这种背景下,民族问题的政治性不断凸显,特别是两民族的政治精英民族分离主义思想占据了主导地位,两民族的政治精英发生分裂,都对原有国家政治架构的民族权力制度安排不满,认为本民族的权力和利益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和反映,都在追求本民族政治上的独立和建立国家的权力,遂在1993年1月1日和平宣告联邦共和国解体,捷克和斯洛伐克分别独立。

实际上,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从国家治理的角度看,任何国家的长治久安,根本在于从制度上建立一个统一的民族(国族),强化国族认同,淡化族裔(民族)认同,通过制度安排使族裔(民族)问题非政治化,不给任何人声称是某一“地方民族利益”代表和领导者的机会,重中之重在通过制度安排来保障官员始终做维护国家安全统一的积极领导力量,防止其在政治大气候变化时成为分裂国家的领导力量。从国际经验教训来看,一个国家开展反恐怖斗争的关键应是防止草根阶层成为亡命徒式的恐怖分子,而一个国家开展反分裂斗争的关键应是通过制度安排使所谓“地方民族精英”无法宣称是本地区本民族的利益的代表者和领导者,无论政治大气候如何变化都无法成为分裂国家的“领头羊”,无法煽动草根阶层成为搞分裂搞恐怖的“马前卒”。

历史是最好的镜子。我们应该以史为鉴,特别是要善于从苏联的解体中吸取教训。长期以来,斯大林同志未能理解列宁同志关于联盟只是一个特殊历史时期的一种过渡形式的思想,未能实现从夺取政权的革命党到巩固政权的执政党的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的改革创新,而将以民族为单位建立的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自治州(区)和边疆州(区)组成的联盟形式固定化,人为进行“民族识别”,特别是强调民族是“共同地域、共同语言、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心理素质的共同体”,给每一个公民都贴上一个低于国族的“民族”标签,把民族问题高度政治化,使各民族把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地方看作是“本民族领土”,把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地方的资源看作是“本民族资源”,认为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地方应由“本民族”的语言、宗教和文化为主导,应由“本民族”干部来领导和管理;这就形成了强化民族意识和民族主义的制度安排,各地的民族领导者往往被认为是本民族利益的最高代表,在联盟的框架内成为代表和争取本民族利益的代言人。虽然如此,直到戈尔巴乔夫当政之前,由于在全苏联范围内加强共产党的组织建设和干部管理、大力普及俄语、强化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意识形态、保障军队的统一领导,普通公民的国族认同还是逐步建立起来了(虽然不甚牢固,而且地方民族意识仍然十分明显和强烈),“民族精英”的民族意识和民族主义思想被抑制、压制和掩盖了,国家还是保持了表面的平静安定和统一。戈尔巴乔夫当政后,大力推行“民主的人道的社会主义”改革,特别是1990年通过公开合法方式取消了宪法赋予苏联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实行多党制,从根本上改变了苏联的社会政治制度,各地的民族意识和分裂主义思想日趋高涨。但即使如此,在波罗的海三国独立后,为阻止国家分裂,1991年3月17日苏联举行了历史上第一次全民公决,虽然有6个加盟共和国抵制,但全苏联还是有80%拥有投票权的公民参加了投票,其中绝大多数(76.4%)的人赞成保留联盟(赞成保留联盟的比例,俄罗斯73.14%,白俄罗斯93.7%,乌克兰占70%,阿塞拜疆93%,哈萨克斯坦94%,乌兹别克斯坦93.7%,吉尔吉斯斯坦94.5%,塔吉克斯坦占96%,土库曼斯坦占98%),但是“民族精英”却已成为分裂主义的急先锋和领袖,由于缺乏制度保障,民意的决定根本无力阻止民族政治精英的分裂行为,各地的共产党首脑纷纷摇身一变成为了新独立国家的元首,苏联于是在当年12月不复存在,一个强大的苏联最终一分为15个国家。苏联解体的教训深刻启示人们,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争取民心都是十分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建立国族认同的制度安排,不以民族划分行政治理区域,保障无论政治气候如何变化各级官员都始终是国家利益而不能成为地区民族主义利益的代表,决不能使所谓“民族精英”有机会成为分裂国家的“领头羊”。

应该深刻认识到,世界历史发展进程已经清楚地表明,随着近代民族(国族)国家的建立,民族国家从一开始就突出强化公民的国家认同和国族认同。主要是赋予众多原来分属于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种族)的人以统一的惟一的国族身份,而祛除原来狭窄的地域和种族(民族)认同。这样,在这些国家,“民族”就得到了一个最广泛的含义,即无论个人的出生地或原来的种族(民族)起源,“民族”就是个人所属国家的公民身份,就是国族;同时,这也象征着一种新的文化认同,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一个人所拥有的旧文化遗产,因此原属不同种族(民族)的相互同化和融合便更加快速发展。这种情形在英、法与欧洲其他国家已普遍可见,在美国尤其如此。例如,美国虽然估计有大小族群1500多个,但是政府不对种族(民族)实体正式认可,不给予种族、族裔集团以法律上的承认,也不容许任何一个族群生活在一块属于自己的历史疆域内;美国任何族群的成员(印第安人例外)都只能是一个公民,不得以种族身份为理由在政治任命、选举、教育、工作机会等方面给任何人以优待或歧视,绝不允许“种族(民族)自治”;美国公民的身份证明中也没有“民族”(种族、族群)的内容;不管人们原来属于哪个国家、哪个民族,只要加入美国国籍,就成为且只能成为美国人和美利坚民族的一员。但是,在此时和此后相当长的时期,在东欧与世界其他地区,“民族”还是那个老词,指的是某个特定的族群,是拥有各自特定文化属性的族群;而民族的界定,还是依据地域、语言、宗教、文化等因素。例如,在波兰,没有一个犹太族人能够由于拥有波兰国籍而成为波兰人;在俄罗斯,没有一个乌克兰族人、格鲁吉亚族人、鞑靼族人或日耳曼族人能够成为俄罗斯人;在奥斯曼帝国时期,各个民族(种族)享有地方自治的权力,并在民事事务上拥有极大的司法权,这种各自为政的“国中之国”终于衍生出各自的民族主义,将帝国弄得分崩离析,进而各自分离组成新的国家。[②]在当代世界,虽然民族(国族)国家已经成为国家的主流,但是仍然有不少国家虽然建立了民族国家的外壳,但依然没有建立起国民对民族国家的认同,很多情况下人们仍然是分属于部落宗族和地方诸侯政权的,对种族的情感、宗教的情感、地方的情感往往远胜于对国家的情感,很难发展起对民族国家的认同和忠诚感。在这种大背景下,国家经常陷入纷争、混乱甚至内战之中。前苏联、南斯拉夫和捷克斯洛伐克的解体,其原因是复杂的,但一个基本原因就是它们未能在全体公民中建构起统一的国家认同和国族意识,各地(如各加盟共和国、自治州)的公民尤其是官员仍然有强烈的本民族意识,最终演变为民族主义,导致“民族分立”。当代许多非洲国家的种族冲突,也充分反映了国家认同的缺失是一种强大的离心力,是引发社会动荡和国家内乱的重要原因。同时,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西方在民族政策上搞双重标准,一方面始终不渝地强力甚至强制推进本国的民族同化和融合,“西方国家曾使用了各种各样的策略来取得这种语言和体制的融合:国籍法和归化法、教育法、语言法、有关公务员雇用、兵役制度和国家传播媒体的政策,等等”[③],有的甚至对少数民族赶尽杀绝;但是在另一方面却利用民族问题分化社会主义国家,反对社会主义国家搞民族交流融合,以所谓“人权”、“民族自决权”等为籍口插手利用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族问题,或明或暗地支持社会主义国家内部的民族分裂势力的分裂活动。这种情况,西方不但对前苏联东欧是如此,对我国是如此,而且对现在已经不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俄罗斯等非西方阵营国家仍然是如此。这是国际上民族矛盾不断、民族纷争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

从中国历史发展来看,中华民族是一个很具包容性的民族。中华民族中人数最多的汉族也是一个很具包容性的民族,融合了大量原来不属于汉族的其他民族;中华民族之各少数民族也不同程度地吸收融合了其他民族包括汉族的文化成份;中华民族各成员民族的人员、物资、信息和文化交流特别是相互通婚,有力于促进了中华民族的一体化进程,为保障和促进国家的统一治理提供了有力的基础和框架。无论是从历史来看,还是从现实来看,建构和强化公民的国族意识,使国家成为中华民族的标识,使人们将自己的身份首先认同为国家的公民(国族的一员),就会从根本上使公民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筑起国家长治久安的强大心理基础和群众基础。

中国共产党在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上虽然客观上受苏联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影响,但实际上我们党在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上历来是不断与时俱进的。在革命初期,我们党是主张各少数民族都有民族自决权的,并主张建立联邦制国家。1931年,在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承认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的自决权,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立的国家的权利。”[④]到解放战争时期,我们党与时俱进,不再主张少数民族有自决权和建立联邦制国家,而是主张各民族完全平等和民族自治,并完全放弃了联邦制。在夺取政权之前,在客观形势的制约下,我们也没有仿效苏联的模式在内蒙古搞加盟共和国或自治共和国,而是在1947年建立了内蒙古自治地方政府。夺取政权后建立新中国以来,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不断与时俱进,不断推动实现指导思想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转变,因此虽然受苏联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客观影响,从1950年代开始推动进行了民族识别,但一开始即使在新疆这样的复杂地区,既坚决抵制了参照苏联模式在新疆建立民族加盟共和国或民族自治共和国的错误主张,也未在条件不成熟时仓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在1949年9月新疆和平解放后到1955年9月底一直保持了新疆省的行政建制。受苏联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影响,同时也是为了与当时的历史条件相适应,我们党与时俱进,逐步在民族识别的基础上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这一与时俱进的制度创新,既是为保障民族平等而进行的有益尝试,也是旗帜鲜明地反对在中国搞所谓民族加盟共和国或民族自治共和国的历史产物。在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的领导下,我们党从当时的历史条件出发,重申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和大汉族主义,强调谁搞民族分裂就处理谁,并果断地在新疆恢复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下维护了新疆、西藏等民族地区的稳定和安全。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的领导下,我们党适应世界民族问题发展的新形势,旗帜鲜明果断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坚决打击“三股势力”,突破马克思列宁斯大林等经典作家关于民族语言的理论,果断地通过全国立法机关在2000年10月制定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明确规定汉语和普通话为全国的唯一的通用语言文字,为促进中华民族交融一体提供了一种有力的法制保障;同时通过全国立法机关明确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院和检察院的法律地位,为充分发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稳疆兴疆中的重要作用提供了一方面的法制保障。十六大以来,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领导下,我们党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为指导,特别是在今年1月召开的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公报中,明确提出把“有利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有利于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作为衡量民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⑤];在今年5月召开的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公报中,明确提出要“增强各族人民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⑥],为促进中华民族交融一体和保障国家安全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武器。总的来看,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在严格的干部管理制度、强大的人民民主专政力量和爱国主义价值观引领的社会大环境下,我国民族关系的总体状况是比较好的,公民对国家和中华民族的认同总体是比较好的,民族交流的总体状况是比较好的。但是,应该清醒客观地认识到,由于多种主客观因素和历史条件的影响,我国民族关系还存在不少隐忧,反分裂的任务依然艰巨。主要是,一些人深受斯大林民族四要素理论的影响,错误地把民族自治地方当成自治民族的权力地盘,把民族自治地方的资源当成自治民族的地方资源,鼓吹所谓“高度自治”或民族分裂主义的思潮仍潜滋暗长,民族分裂主义活动屡禁不止;而与此同时,还有不少地方的民族交流交融还很不够,民族心理隔阂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还有一部分人的中华民族意识和国家意识欠缺,本民族意识过强,以地域来界定本民族的利益范畴,把一个地方的资源认定为是本民族的资源,一些人还有狭隘民族主义思想,无视国家利益,甚至以本民族利益的“代言人”自居;极少数人甚至沦为民族分裂分子。这种问题在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边疆地区表现得较为突出,主要是由于境外敌对势力特别是“东突”、“藏独”势力的煽动,一些人狭隘民族意识“复兴”,一些不同民族的公民心理有隔阂,很多人还不会国家的通用语言文字(汉语和普通话),看不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报刊和电视电影,听不懂通用语言文字广播,从而客观上严重影响增强其对国家的认同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特别是极少数分裂势力利用新疆、西藏复杂的民族、宗教、边疆因素,煽动民族分裂主义情绪,歪曲宣传所谓“民族自决”理论,妄图把“民族自治”地方搞成所谓的“民族自决”的“独立国家”,阴谋把新疆、西藏从祖国分裂出去。

对此,应该引起高度重视,站在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国家安全和中华民族根本利益的战略高度,勇于进行理论和制度创新,与时俱进地完善调整有关法律和政策,加速推进中华民族交融一体进程,保障汉族和各少数民族交融成一个凝聚力越来越强的统一的中华民族。这就要求通过国家制度创新和制度安排来强化中华民族的构建和巩固,以“去标签化”和“非政治化”作为处理族群问题的基本方向,尽可能按国际通常用法谨慎地使用“民族”(nation、nationality )一词,只在讲中华民族等国家民族时才使用“民族”一词,对汉族和各少数族仍可基本保留原称呼,称为某某“族”,或改称为某某“族裔”(ethnic),但不再使用某某“民族”的称呼(实际上,国内相当多的同志没有注意到,我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的“民族”的英语译法,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就已经由原来的nationality 一词悄然改为ethnic),坚持以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治原则处理族群(民族)问题,坚持把族群问题作为社会问题来依法处理,防止把族群问题做政治化的特殊处理,以利于强化每一个公民的中华民族意识和法治意识,消除地方民族主义滋长的一切土壤和可乘之隙,强化中华民族意识,淡化分属在汉族和各少数族(族裔)身份的族裔(民族)意识,所有公民不论族裔(民族)成份一律平等,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所有公民均享有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迁徙、生活、工作的权利,淡化附加在各族裔(民族)成份上的政治权利,不允许任何族裔(民族)声称是某一特定区域的族裔(民族)利益、资源权利和治理权利的代表,不允许以各族裔(民族)成份来要求在国家享有或在特定区域内享有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各省级行政区、各地级行政区、各县级行政区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以族裔(民族)因素而在享有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加强对一切处于经济社会滞后的地区和公民的发展援助,促进全国人民更好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要高度重视在日常生活中通过国家的制度创新和制度安排使公民强化中华民族身份和意识,不允许因汉族或少数族身份而有特权或被歧视,切实保障任何人都享有平等的公民权利,把对以族裔(民族)成份为优惠照顾帮扶对象的政策调整为对处于贫困弱势处境的公民为优惠照顾帮扶对象的政策,以不断淡化各族裔(民族)意识,强化公民意识和中华民族意识。此外,在现阶段,还要十分注意通过各种措施促进族际交流,增进族际相互了解、相互信任、相互认同,促进中华民族交融一体。一要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要求大力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汉语和普通话,不只是汉族的语言文字,而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的我国唯一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也是联合国的六种工作语言之一。普及汉语是真正有利于促进少数族(族裔、民族)和少数族地区发展的大事,有利于提高少数族群众的科技文化素质,提高竞争和就业能力,是既有利于国家又有利于少数族的好事,不存在任何理不直气不壮的问题。二要大力加强双语教学,保障少数民族学生在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等教育全过程都能接受“双语教育”,能够通过教育熟练运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同时也能使用本族语言。三要大力推进混班教学。凡是有条件的,都要不分族际身份,实行中小学校族际合校,使不同族(族裔、民族)学生从小就有一个相互学习交流的环境,尽可能地实行混班教学,使不同族的学生更直接地相互学习交流。四要大力推进族际混居。要借鉴新加坡等国的经验,在大中城市规划和住房建设出售中,研究相应的办法,尽可能地使不同族(族裔、民族)的居民混居在一起,防止居住区明显分区、泾渭分明。五要保护和引导族际自由通婚。现在在一些地方有一种不利于不同族际通婚的社会环境和政策措施,一些族(族裔、民族)与其他族的通婚率很低,有的族际通婚率甚至只有百分之零点几,离国际上衡量族际关系良好的标准要求两族之间通婚率达到10%的水平还有很大差距。六要加强计划生育,平等对待各族(族裔、民族),着力提高各族人口素质,帮助一切处于困难处境的公民提高素质,使人口与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七要进一步保障和促进公民在国内各地区自由流动的权利,促进国内各地区公民的相互交往、交流、交融。八要大力促进中华民族的文化融合和大发展。要在爱国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下,在尊重和保持文化的多元性的同时,着力加强对一切族裔文化与中华民族文化一体化、共通共融的宣传,反对一切地方族裔主义意识,不断强化各族干部群众的中华民族意识、国家意识和公民意识,不断增强抵御民族分裂主义的免疫力。

总之,应该从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国家的长治久安、党的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全局高度着眼,秉持“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勇于创新、永不僵化、永不停滞”、“实践永无止境,探索和创新永无止境”的信念,通过持续不懈的努力,坚持解放思想,坚持不懈地推动改革,与时俱进地创新民族理论、政策法律和行政区划管理体制,从制度上坚持和贯彻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不允许任何民族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从制度上特别是法律上不断增强每一个公民的中华民族意识和中华民族认同,同时加快经济社会滞后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依法保障和促进中华民族每一个公民的平等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促进民族交融一体,建立永不分离的强大的统一的中华民族,才能从根本上筑牢反对分裂主义、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铜墙铁壁。

  主要参考文献:

  (1)胡鞍钢、胡联合等:《转型与稳定:中国如何长治久安》,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

  (2)瓦列里。季什科夫:《苏联及其解体后的族性、民族主义及其冲突——炽热的头脑》,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

  (3)董小川主编:《现代欧美国家民族的同化与排斥》,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

  (4)马丁。麦格:《族群社会学》,北京,华夏出版社,2007年。

  (5)安东尼。史密斯:《民族主义:理论,意识形态,历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

  (6)威尔。金里卡:《少数的权利:民族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和公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

  (7)本尼迪克特。安德森:《想象的共同体:民族主义的起源与散布》,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

  (8)哈罗德。伊罗生:《群氓之族:群体认同与政治变迁》,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

  (9)埃里克。霍布斯鲍姆:《民族与民族主义》,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

  (10)吉尔。德拉诺瓦:《民族与民族主义》,北京,三联书店,2005年。

  (11)胡联合、胡鞍钢:《繁荣稳定论:国家何以富强和谐》,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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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收稿日期:2010-06-02

  胡鞍钢,清华大学——中国科学院国情研究中心主任、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国家“十一五”规划专家委员会专家,胡联合,清华大学——中国科学院国情研究中心、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法学博士、特约研究员。

  [②]参见哈罗德。伊罗生:《群氓之族:群体认同与政治变迁》,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27至228页。

  [③]威尔。金里卡:《少数的权利:民族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和公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页。

  [④]《当代中国》丛书编辑委员会编:《当代中国民族工作》(上),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年,第28页。

  [⑤]《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人民日报》,2010年1月23日。

  [⑥]《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新疆工作座谈会》,《人民日报》,201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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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探索》2010年第4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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