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2004年的宪法修改应是我国宪政史上的一个重大发展,发展重大性的一个理由就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宪法修改完善了第13条的财产权制度,一般称为“私有财产权入宪”。本文对六十年法制建设中宪法有关财产权规范,按其时间脉络进行一下梳理,简单回顾和分析不同时期宪法财产权规范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法理等社会背景的演变。按新中国宪法发展的时代,分别对包括《共同纲领》在内的五部宪法文件的所有制和财产权规范进行了介绍和分析。最后对所有权和财产权的六十年宪法发展作了一个总结,同时特别提到了八二宪法实施过程中的“良性违宪”讨论,强调了财产权认识的历史性问题。
关键词:宪法;所有制;所有权;财产权
自1949年新中国建立,我国宪法已走过六十年历程。身历最近三十年经济的沧桑巨变、国家之日益强大,深感变化之不易,恍如隔世。回顾新中国5部宪法的经济规范,可以发现这种感觉或意识的制度性渊源。
马克思和恩格斯说:“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实际生活过程”。尽管人们现在对改革开放前即1978年以前的社会财富分配制度很不以为然,但那是历史造成的,这个历史背景不仅包括前苏联的社会主义模式,而且包括我们的祖先留给我们的精神财富。所以,“历史地看问题”是非常必要的,即应在考察宪法规定的历史条件的基础上,分析并评价宪法规范,才有可能裨益今天。不过,“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我们在考察1949年以后中国宪法中有关财产权的规定、甚至是八二宪法的规定,于今而言,亦属历史,其结论自然会有褒贬。由于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之间的巨大差异,且由于今天的巨大成就使过去变得相对渺小,我们对三十年前的新中国宪法经济史之评价,必然贬损多于褒扬。笔者认为这是必要的,否则就难于解释今天的进步,也难于说明今天进步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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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语
共同纲领、五四宪法、八二宪法被公认为制定得较好的宪法,而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被认为制定得不好。然而,实际上,宪法制定得如何固然是宪法成功实施的条件之一,但更重要的是实施与否以及实施得如何,而实施得如何则取决于宪法的实施是否符合人民的意愿、是否使个人获得“心灵的平安”、是否使国家和民族强大与和谐。就此而言,只有共同纲领和八二宪法做到了,另三部宪法都是不成功的。
恩格斯有一众所周知的著名论断:“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公有制的统治地位或领导地位在我国现实中和宪法上存在了近30年,使我国形成了“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使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得到了巨大改善,使中国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政治存在,它的贡献是明显的。如前所述,问题主要在它的绝对性上,而绝对性的原因就是意识形态左右着人们的基本社会行为,在意识形态左右社会经济的时代已经过去时,变化着的人类需要就成了、或才能构成制度的合理基础。所以,法国哲学家泰纳才说:“任何一个社会都不是由一个哲学上的立法者根据一定的原则来建立的,而是由人们多样而多变的需要经年累月不断进化而成的。它不是逻辑的产物,而是历史的产物”。这种说法不就是对马克思上述名言的另一种表达方式吗?
综上所述,就经济和财产问题而言,《共同纲领》的政治原则是新民主主义-社会主义的,但宪法理念还是西方的,因为它里面没有特别规定经济制度。中国自1954年起的四部宪法都专门规定了经济制度。为什么规定?因为经济不是自然形成的,是靠政权力量建立,同时又成为政权的基础。此外,四部宪法的特点之一是将财产权纳入经济制度的范畴。当经济模式是公有制时,个人财产就是国家财产的婢仆;当经济模式是多种所有制并存时,个人财产就是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由对管制也就是私有对公有。对宪法财产权规范的历史性回顾,就要求我们历史地看问题。我们现在总结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经济成果及宪法的发展,觉得公有制经济是阻碍国家现代化的一道障碍,因而赞颂改革,批判极左的经济路线。但左的做法只是在人民有新需要后才不合时宜的,我们称之为“极左”。历史地评价中国宪法六十年的财产权规范,诚如孟子所言,“以善养人,然后能服天下,天下不心服而王者,未之有也”。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