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静态「利弊观」与理论模型的缺陷
90年代以来,随着农村人地比例矛盾加剧,乡镇企业劳动力吸纳能力下降,以及有关政策的相对放宽,农民异地就业引起的劳动力大流动现象日益引起关注,并逐渐成为继家庭承包制和乡镇企业之后的第三次农村改革大讨论的焦点1。目前这场大讨论大致形成了两种声音:一种以理论学术界、农口各部门和「民工潮」流出地的干部群众为主,比较强调农民流动的「积极面」,如解决农村劳动力就业、提高农民收入、活跃城乡经济交流、促进市场机制,尤其是要素市场的发育、改变「农民」身份「世袭化」的不合理状态等;另一种以流入地(尤其是大中城市)政府与市民为主,比较强调农民流动的「消极面」,如「民工潮」冲击造成的城市治安、交通、供应诸问题,以及社会管理与组织上的无序化之弊。
目前这两股声音似乎是各有道理,所列举的无疑也是事实,于是一些综合性的判断便都以「权衡利弊」的方式作出。然而常被忽视的一点是:作为经济转轨宏观进程中的一个现象,农民流动的「利」与「弊」都不是一个静态概念,因此静态地比较其利与弊的孰大孰小往往是意义不大的。从市场经济的角度看,农民流动是生产要素重新配置的一个因素,即市场机制对劳动力要素的再配置。这种配置要付出多少代价(即我们所称的「弊端」)?我们能否付得起这种代价?这些问题固然重要,但这种配置本身是优化还是劣化了诸要素在各产业中的组合结构,却是个更大的问题。而对这个问题的考察,决不能仅仅着眼于农民流动这一个因素。事实上,随著作为劳动力之一部分的农民流动起来,资金、土地、信息、产权等其他生产要素的配置也不会不受影响,而这些要素的运动也必然反作用于劳动力流动,从而形成一种系统反馈或循环机制。那么这是一种良性循环还是恶性循环?目前人们对此还缺乏考察,而只是较多地受某些理论模型的影响。
例如,根据在我国流传甚广的发展经济学中著名的刘易斯(William A. Lewis)模型(以及类似的费─拉尼斯模型),农业中被认为存在着过剩的或「无限供给」的劳动,它向工业部门的转移将有效地抑制工业劳动价格上升,促进工业资本积累。而资本的积累又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进一步吸引和有效地利用从农业中转移出来的「无限供给的劳动」。同时,在农业方面,由于过剩劳动减少而产量不减少(甚至在一定情况下还会增加),劳动的绝对生产率与边际生产率因此会上升,导致农业劳动效益与报酬提高,而这又会使城乡劳动比较收益逐渐趋于平衡,从而使推动劳动转移的心理压力逐渐减轻。
另一种流行的理论是与刘易斯模型相反的舒尔茨(Theodore W. Schultz)的思路,即认为农业部门中的问题不是劳动过剩,而是其他要素(如土地、资本、信息、技术等)不足。在舒尔茨看来,农民的经济行为是高度理性的,他们完全能够在既有的要素组合条件下实现尽可能高的产出,因而农业中的所谓「过剩」劳动可能并不存在。一些被认为劳动「过剩」的地区,在劳动力外流后出现产量下降的事实便证明了这一点。按此逻辑,则农民无须外流而其他要素将会流入农业,城乡劳动收益的比较差距不仅不会扩大,而且还会缩小以至趋于相等。
如果根据刘易斯模型,开放农民进城之门是一种值得付出代价的良性过程的话,那么根据舒尔茨的模型,使农民「守土不流」也可以形成良性过程,哪怕从过程起点的静态角度看这样是利少弊多,这代价也是可以一付的。总之,无论对农民的流动是「放」还是「收」,似乎都可以在某一理论模型中被看作良性过程。然而,它们在另一些情况下又都可以导致恶性循环。
那么我国的实际状况如何?在向「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条件下,我国农民流动与其他要素再配置过程中的反馈机制必然有自己的特点,而不可能完全套用某种理论模型。农民流动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处于良性或恶性循环机制中?在甚么情况下形成良性循环,又在甚么情况下形成恶性循环?怎样才能促进良性循环而抑制恶性循环?这些显然是比静态地比较农民流动的「利弊」更为关键的问题。
二 应然而未必必然:市场扭曲的制度性根源
围绕这些问题,清华大学在1995年暑期组织有志于农村研究的同学对浙、湘、黔、川、陕、桂6省(区)8县(市)的19个村庄(社区)进行了考察,重点调查了224户2,以问卷统计与个案分析相结合,对不同经济类型与发达程度的农村作了研究。其中劳动力外流对农业效益和土地利用与流动的影响,是两个核心问题。就第一个问题,问卷「您认为部分劳动力外出对种田效益与产量有何影响」共收到186户有效答案,结果如下:
答「产量不受影响,但由于减少了过量劳动,农业劳动报酬有所提高」的有60%;答「劳动力外出促进规模化经营,产量、效益都有提高」的有14%;答「劳力外出促使部分贫瘠土地弃耕,所余土地适耕性较好,因而产量下降,但效益却有所提高」的有16%;答「劳动力外出对农业生产其他方面毫无影响,但因为种田的多为老弱、妇女、儿童与文盲,致使产量、效益都下降了」的有15%;答「『能人』外出,家中务农者不善经营,故产量虽照旧,效益却下降了」的为4%;还有4%简单回答「无影响」3。
从这一回答看来,至少在被调查的农户中,农民流动对农业生产效益与产量的影响似乎都是正面评价多于负面评价,尤以对效益影响的评价为然。这似乎与刘易斯模型的逻辑较吻合。
然而与这种答卷者的主观判断形成矛盾的是,在调查中了解到的许多客观事实表明:农民流动后,农业生产的产量与效益往往是趋于下降的。例如:
湖南望城县D村支书告知:在60%劳力外出的近几年来「粮食产量下降」,原因是种田愈来愈不合算。贵州雷山县几个调查村寨中,农业在劳动力外流的这几年明显处于衰败,而且衰败程度触目惊心(详后)。原因在于老弱儿妇种「应付田」,农业的比较收益显然是下降的。
四川西充县两个社区的领导也告诉调查者,近几年由于强劳力多外出,农业基本设施退化,耕作质量下降,最明显的是抛荒田和「应付田」的出现:Z乡第17村荒地有60多亩;X镇抛荒约100亩,「应付田」约400-500亩,合计约占总耕地面积4%;G乡「应付田」500-600亩,占总耕地面积5%。最有意思的是,西充人对土地问题问卷的回答:有61%的答案是「劳力流动而土地不流动,导致抛荒和种『应付田』的增加」。而在前述关于劳力外出对农业生产效益与产量影响的问卷中,却有66%的答卷人认为「产量不受影响,但由于投劳减少,农业劳动报酬有所提高」。
其实,这种矛盾在所有9个社区中都有不同程度的反映,这些社区中回答「1990年以来种田效益的变化」一题的共204户,其中答「效益上升,种田愈来愈合算了」的有15%;答「效益下降,种田愈来愈不合算」的有51%;答「前几年上升,近两年下降」的有3%;答「前几年下降,近两年上升」的有20%;还有17%的回答是「基本无变化」。
总之,多数农民都认为,农民外流有利于提高农业劳动的效益(报酬率),但同样也有多数被调查的农民认为,实际上农业劳动的比较效益在降低。这也就是舒尔茨曾以印度等地之例指出的那种现象:许多被认为拥有大量「剩余劳力」的地区一旦劳力外流,农业产量便趋于下降。而本来既然是「剩余」劳力,它的流去应当是不影响生产的。
这种现象在近年来的中国相当普遍。如浙江省近年来的农民非农化进程相当迅速,同时该省粮食产量已连续三年下降。江苏省粮食产量近年来基本保持了上升势头,但增产的地区主要在苏北,而农民非农化进程最明显的苏南,其粮食产量仍然是下降的。
当然,我们不能因此否定农村劳动力「过剩」的存在。农民们都知道这个简单的道理:原先3个人的田由10个人种是不划算,现在流动出去5个人,剩下的人种田应当是较之前划算了。然而假如外流的5人之田不是归给剩下的种田人而是抛荒了,或者凑合着种了「应付田」,未外流者却仍然局促于原有小块地,那么农业比较效益就不会提高,甚或还会进一步下降。同样,假如「农民工」劳动市场始终与城市劳动「市场」绝缘,则「无限供给的劳动」就不可能对工业劳动价格的上升起到抑制作用,从而造成失业率与工资都超常增长的「怪现象」。城乡劳动收益的差距便可能因此扩大,从而又反过来进一步推动农民外流。不均衡状态持续反馈放大,就可能出现危机。
就第二个问题「农民流动与土地利用的关系」而言,这次调查中对劳动力转移后的土地经营形式,19个社区共有204人作了回答。其中88%的人答「各户仍然自种自己的地(户户种地)」;10%答「通过土地转让形成规模经营的种田大户」;5%答「村民从事工商业,土地租给外来农户或企业」;4%答「在土地股份制下实行集体经营」;1%答「集体经营但不搞土地股份制」;还有1%在指定答案外填了「转让」二字。
对于「部分劳力外出对土地流动的影响」这一问题,有143户作了回答。其中40%答「劳力流动引起土地流动,促使外出者向种田大户转让土地,规模经营有所发展」;4%答「劳动力流动引起规模性农场解体,分散化进一步发展」;31%答「劳力流动而土地不流动,导致抛荒和种『应付田』的增加」;17%答「劳力流动反而阻碍了土地流动,因为某些贫困户本来可能转让土地,有了外来收入后反而用不着转让了」;还有12%在给定答案之外另填「无影响」等等。
与关于农业比较收益的回答一样,上面两组回答之间似乎也存在着矛盾:前一组有88%的人答以劳力外出后照旧户户种其份地,只有10%认为通过转让促进了规模经营。而后一组却有40%的人认为劳力流动会引起土地流动,促使外出者向种田大户转让土地。我们认为,这一「矛盾」可能也是因农民在「应该如此」和「是否如此」之间加以区别而引起的:不少人认为农民流动应当引起土地相对集中,而实际上绝大多数情形下并未发生此种集中。
此次调查还有一个发现,即在农民份地分布形式与部分劳力外出后农业产量与效益变化之间存在着某种相关性。它提示我们:农村劳动制度的变革正呼唤着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的更进一步变革。交错插花、离散分布的「绝对平均主义」份地形式应当尽快改造为适合家庭农场合理化经营的、相对集中并易于优化配置的地块形式。
然而目前的土地政策却不是这样。一方面,近年来随着市场关系的发展,改革初期形成的那种「公有私耕,份地平均,定期重分」的村社份地制出现了许多民族(包括我国历史上的均田制时代)都经历过的村社平均职能退化过程。所谓份地「几十年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等说法便是对这一过程的肯定,它实际上意味着权力部门放弃了维持份地平均的责任,但另一方面它在放弃传统责任的同时却仍然拥有「土地调整」的传统权力,并没有把地权交与农民。这种权利责任规范的模糊不仅加大了土地流转的制度成本,而且导致了不公正。如本次调查的西充X镇与G乡一带,农民娶进的媳妇能否分田,便成了长官意志的领域:与干部关系不好,他可以以「几十年不变」为由不给分田;与干部关系密切,他又可以运用「局部调整权」分给田地。由此造成当地风气不正和许多土地纠纷,这也是促使农民远走他乡的原因之一。其实,根据笔者与几处农民的访谈印象,人们多认为「几十年不变」是不可能的,关键在于如何「变」?由民间按市场原则搞则需明确产权,由行政手段「调整」则需明确责任。
正如农产品要有市场但不能只「找市场」4一样,土地要素的配置要靠市场机制,但不能只靠市场的自发调节。传统中国与欧洲的历史都表明,只靠土地买卖不可能解决地块零碎散乱配置不经济的问题,政府在土地整理(台湾称之为农地重划)事业中的角色是很重要的。然而,我国目前仍然强大的行政性地权在失去了「道义目标」(份地平均)的同时,并没有确立效率目标:土地整理在我国至今还是陌生的概念,于是「权力捉弄土地」便成了不公正与无效率之源,也是农民流动常常不能带来全要素配置优化的重要原因。
三 谋生还是求富:农村「过剩劳力」的「供给弹性」问题
数年前中国的一本新法西斯主义小册子《第三只眼睛看中国》,曾把流动农民与历史上的流民潮等量齐观,宣称「中国的历代王朝都毁于流民之手」,现在的民工潮也是祸水,并提出建立「现代保甲制度」把农民重新束缚在土地上。为了驳斥此论,不少人作乐观之谈,认为当今的农民外流是温饱之后求富裕、不为生存为发财,与历史上「求生」的农民流动有本质区别。这种观点意在说明现在的流动农民可进可退,选择比较理性化,不像历史上「死里求生」的流民潮因无路可退易于铤而走险。因此大可不必害怕今日的民工潮而层层设防,应对农民流动持支持态度。然而,也有人从这一说法中得出相反的结论:既然农民外出并非迫于生计,而只是来寻富豪之梦,那么把他们撵回去也没甚么关系,政府尽可对他们呼之即来、挥之即去。但这种看法合乎实际吗?
无疑,在总体上看今天农民比改革前生活好得多,但也要恰如其份地估价。就上述19个村的调查看,目前农民外出动机中「谋生」的成分不可忽视,而「发财」的期望未必很高。在关于外出目的与期望的172份有效问卷中,答「多少贴补家用,没有长远打算」的达47%,远远高于其他选择(「赚钱盖房子娶媳妇」──27%;「在家闲着不如出去闯闯,到哪算哪」──26%;「赚一笔钱回家投资办企业」──15%;「主要是见世面,赚钱多少是次要的」──12%;「争取在城立足,成为市民」──10%;还有6%自拟答案,有「挣钱度日」、「供孩子读书」等)。而在回答「在外挣钱汇回家后实际用途」的184户中,「用于盖房或其他生活设施」的为47%;「农业收入极微,靠外出挣钱维持基本生活与支付各种负担」的有35%,也高于其他选择(「用于投资农业生产」──29%;「资助亲友上学或外出谋生本钱」──23%;「投资搞非农产业」──14%;「婚丧嫁娶及其他礼仪性开支」──16%;「用于金融性流转:存款、放贷、购买各种证券等」──1%;「用于办学、修庙、修祠之类的社区公共事业」──2%;「用于交纳超额生育罚款」──1%)。
如果说农户的答卷可能会有「瞒富显穷」的倾向,那么调查所见的现实就更能说明问题:其一,是农民流动状况与农村贫富呈强相关。浙江永康Z镇、四川新都J村是富裕的「工业村」,农民基本上就地转化;陕西眉县W村是较富的农区,农民仍以务农为主,极少外出;湖南望城D村是自给有余的农区,农民外出多为做小生意者,打工的不多;而湖南新化S村、四川西充X镇、G村是自给而不足的农区,农民大量外出,而且基本都是打工者,就业层次低,大都是建筑、采掘等体力活。而最贫困的是贵州雷山县一批苗族山寨,这里崇山峻岭,本是极为闭塞之地,当地苗民就传统而言恐怕是最安土重迁的。可是这里目前已有30%以上的劳力外出,调查者在各山寨几乎见不着青年人(而仅在几年前的1989年,这里外流者还只占劳动力总数的1%,民工潮只是在90年代才席卷了苗山)。更令人惊讶的是外出的雷山人多为中长期,多数人两三年才回家一次,有的甚至一去不回头。长期闭塞的苗山人何以变得如此义无反顾?这在很大程度上还是生存危机所迫。这些苗寨不仅人多地少,而且山高水冷,地瘠路遥,农业生产条件恶劣。当地人均收入仅100元/年,口粮80公斤/年,所调查的几个村寨一年粮食只够吃4个月,其余时间只能以土豆、红薯为主食。而这样的农业由于种种原因似乎仍在退化中。1994年由于大面积病害使水稻减产,Q村人均口粮仅65公斤(其他村也差不多)。近年来许多农户为渡荒而不得不卖了耕牛买高价粮充饥,致使农业退到了锄耕的原始状态。显然,正是这样的生存状态(当然也有开放政策的吸引)迫使人们走出苗山寻找新生活。
像这样的特贫地区目前虽不算多,但一般中下水平的农区也有迫于生计的问题。湖南新化县在该省不算特贫,但那里的农民产粮不能自给,要靠打工收入买粮吃的不在少数。甚至该县的区乡干部子女都普遍存在就业无门的严重问题。当地的一份材料在列举了许多干部因家属全部「待业」而陷入赤贫的触目惊心之状后称:区乡干部子女就业问题「已经到了非常严峻的地步」,只有走出去,才「不致于在家坐以待毙」5。干部尚且如此,何况农民?因此该县提出「15万农军挺进广东」的口号,就决不仅仅是「饱而求富」的问题了。
事实上目前一些严肃的学者与官员都已看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如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赵树凯先生于1995年4、5月间在苏南、上海对外来农民工作的调查表明:被访者中有43%是因家乡生活困难出来的,另有7-8%则是由于在家乡的人际关系恶劣而被迫出走谋生,两者合计已达半数以上。他由此估计农民工中相当部分实为「难民」性质,并认为这种谋生而非求富的趋势还在上升6。
显然,这不是良性的趋势,但并非不可逆转。然而像那位自称「三只眼」的马王爷那样以农民为敌并想用「新保甲制」来重新束缚他们,这不仅在理论上十分荒唐,在操作上也是危险的。显而易见,对迫于生计而外流的农民来说,他们决不是可以呼之即来、挥之即去的。正如一些有识之士指出:在农村经济与社会生态恶化的条件下,「农民外出是对『农民革命』的替代」。农民流动是乡村紧张的减压阀,堵上它可能会苟安一时,但后患难料。
四 农民流动的现代特征
其实,正如今天的民工潮未必都是「饱而求富」一样,历史上的流民潮也未必都是「死里求生」的。今天人们引以为民工潮主要动力的「比较收益差距」原则,早在历史上就存在。古代的「流民」群也不仅是为「求生」而且也为「求利」所推动,用史书上的话说即「不特为流逋计,实所以利之」7,「利之所共趋,谋求生理,结党成群,日新月盛」8。实际上,历代王朝末世因战乱与灾荒形成的「灾民潮」诚然是一股死里求生的人流,但它与其说是社会危机的原因,不如说主要是危机的结果。而专制王朝为求「利出一孔」,对「编户齐民」实行禁锢;趋利犯禁的人们则「浮逃无籍」,直至在官府的武力束缚下激成民变,这倒常常是社会危机的原因,其重要性实不下于以前意识形态强调的民间「土地兼并」与地主─佃户冲突。
那么,与历史上的流民潮相比,当代的农民流动有甚么不同呢?
不同之处并不在于有无「比较收益差距」的驱动,也不在于求生与求富之别,而在于当代农民的流动与工业化进程相联系,因此不像以往的流民潮那样只是周期性危机的体现。作为工业文明、都市文明成长期的现象,它与当代许多发展中国家在经济起飞阶段(以及发达国家在历史上的相应阶段)出现的由乡入城的人口大迁徙有相似的一面,因此伴生的负面影响(所谓代价)也有类似之处。然而农民进城潮的冲击在我国目前显得特别突出,原因在于除了普遍性之外,我国还有几个特殊因素:首先是历史欠账。由于在劳动相对密集的「粗放型发展」时期我国以身份制不合理地禁锢农民,错过了较为有利的农村劳动力转移时机,延误了本应在这一阶段实现的城市化进程,才造成了今天在技术升级、劳动密集度相对下降的条件下农民非农化的超常困难。第二而且更重要的,是我国特有的「体制性排农」与「体制性吸农」所造成的特殊紧张。所谓「体制性吸农」,指的是由于市民在旧体制内「贵族化」而人为造成大量蓝领工作无人干,尤其在北京、上海一类城市,市民就业结构已呈现与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相称的畸形「白领化」,许多体力活专赖外地民工,同时市民中显性或隐性的失业率却在上升。由于就业信息扭曲,大量反常的「就业机会」给农民进城造成了远大于正常程度的「吸引力」。而「体制性排农」则指市民对进城农民的身份性排斥与阻止农民融入都市社会的体制性壁垒。「体制性吸农」与「体制性排农」的迭加,使我国农民进城潮引发的诸种「问题」不仅程度更严重,而且在性质上更具有「种姓冲突」的不正常色彩。这种不正常,不能用工业化的代价来解释。
同时,由于古今流民潮共有的一些前述特点(求生存与求富共存、比较利益差距,以及禁锢─专利与羡利犯禁的恶性循环等),使我国目前的情况的确也带有传统矛盾的色彩。尤为重要的是:历史上朝廷对「编户」的控制强于对其他要素的控制所造成的问题近来日渐突出。与古时相比,旧体制下国家对一切经济资源的垄断能力是前所未有的。古代国家不包就业,不搞消费配给与生资调拨,因而户籍的设立虽然体现了国家的禁锢意向,但户籍本身并无禁锢力量(那时的农民并不是没有户籍便无以为生的),于是对「浮逃无籍」者必须使用「大军点户」、「大索貌阅」式的警察手段才能有效制止,这就容易激化矛盾。而旧体制下国家统管一切,「黑人黑户」几无生存空间,户籍本身便有足够的禁锢力而较少依赖警察。这就是中国即使在「三年灾难」那种名副其实的死里求生状态下,也没有出现如今这种规模的流民群的原因。
然而,目前国家对其他要素的控制已因改革而大为放松,于是户籍问题便在某种意义上「传统化」了:如今仅靠户籍本身已没有足够的禁锢力,无城市户口的农民在城里虽然低人一等,但并非没有生存空间。于是前些年作为新生事物的「买户口」热,近年来已明显降温。尤其是专供出售的「蓝印户口」因缺乏实际功能,在许多地方已少有问津者。96年7月1日我国启用新户口簿后正式取消了「农业」与「非农业」两个户口类别,就是对这一趋势的回应。在目前情况下,此举并不意味着农民的迁徙、择业自由得到了承认,也不意味着禁锢与反禁锢的冲突就此终结。但随着户籍本身禁锢力的弱化,禁锢意向需要更多地依靠警察手段来实现,于是传统式的「大军点户」便会更为常见。去年北京市「清理浙江村」之役就是个例子。对目前的城市管理模式而言,此举当然有其理由,但传统方式引起的传统危机会不会因此再现?这至少应引起关注。
总之,目前的农民流动之潮既有工业化带来非农化、公民迁徙与择业权利开始形成、市场机制开始对劳动要素实行再配置的一面,也有历史欠账与体制性扭曲的问题,更有历史上传统流民问题的成分。因此,它引起的经济要素再配置存在着优化与劣化的两种趋势,而农民流动的社会后果也有良性循环与恶性循环两种可能。在前者,农民流动作为要素市场形成过程的关键一环,应能启动各种经济要素配置中的良性反馈机制,从而在加速工业化进程的同时也缩小工农业比较收益的差距并缓和社会系统的失衡。在后者,则农民流动可能演变为「浮逃不悛」与「大军点户」之间的反复震荡,不是缓和而是加剧社会系统的失衡,从而走向历史多次重蹈的覆辙。
指出这种可能决不是要静态地「权衡利弊」,仅仅在「收」与「放」之间划定一个「度」并不能解决问题。事实上如今对农民流动持乐观论(「放」派)与悲观论(「收」派)者都存在着认识误区:前者只注意「剩余劳动力安置」的成就而没有把农民流动放在公民权利与全要素配置的背景下考虑,因而忽视了(或未充分重视)在社会、政治领域进一步改革以保障这种公民权利得以有效而规范地行使,以及在经济领域进一步改革以保证全要素配置的优化与公正性。后者无视禁锢政策是流民危机的根源这一事实,视农民流动如祸水,他们开出的「新保甲制度」之类的药方不仅在道义上不公,在操作上也是危险的。
如今有个流行说法,即农民应当「有序流动」。「有序」绝对正确,问题是「序」从何来。命令经济时代那种呼之即来、挥之即去的「序」如今已不复返,而公民社会中劳动要素流动的秩序则有赖于三种机制的建立:劳务市场中的公平竞争机制,农民就业取向中的理性选择机制,以及进城农民与市民作为两个过渡性群体(而不是两个种姓)间的利益协调机制。第一个机制要求在公正的基础上深化城市改革,以打破城市就业领域的种姓分割。第二个机制要求健全要素市场,使农民能在全要素综合配置效益的基础上建立理性预期,免受扭曲信息或「单一要素市场」的误导。第三个机制则要求在进城农民暂时无法融入城市主流生活的现实条件下,有一个代表其利益并与其他社会利益集团进行协商对话的合法渠道。哪怕是有组织的合法请愿,也比目前大量发生的进城农民失意状态下对城市社会进行个人报复而导致的治安危机要好得多。而这就涉及政治体制改革问题。显然,这三种机制的建立是艰难的,但非此不足以实现文明社会的「有序流动」和保证这种流动带来的良性循环。
注释
1 近来有种说法认为农村改革「第三波」是所谓「农业产业化」。但「农业产业化」这一概念目前内涵不明,而且就其对城乡两方面的整体影响而言也远不如农民流动大。实际上,目前被视为「产业化」内容的一些举措,如以公司加农户方式实现产供销、贸工农一条龙等等,若要推广都必须以形成要素市场为前提,而农民「流动权」则是要素市场的一大因素。
2 见秦晖:〈农民流动与经济要素配置优化──清华大学学生农村调查报告分析(一)〉,《改革》,1996年第3期,页60-67。这一分析的第二至第四部分分别题为:〈悄然的土改〉,《改革》,1996年第5期;〈市场信号与农民理性〉,《改革》,1996年第6期;〈关于「农民负担」的几个问题〉,《改革》,待刊。以下所引资料如无特别注明,均出自这四篇文章。
3 原注:因考虑到农民精确判断的困难,规定在选择题中可选两个答案,以便能从「模糊思维」中获取信息。因此各项回答率总和大于100%。
4 参见拙文〈中国农业发展的困境〉,《二十一世纪》(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1994年6月号,页4-13。
5 新化县劳动局:《劳务输出首战告捷成绩斐然,区乡干部子女就业呼声强烈──区乡情况调查纪实》,打印件,1994年,页16-18。
6 1995年「当代农民问题研讨会」(内蒙临河)记录。
7 章潢:《图书编》,卷四十九,文渊阁四库本。
8 朱光熙修:《南海县志》,卷十二,《艺文志》,传钞崇祯十五年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