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 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已经得到公认。新刑法颁行之前, 许多刑法著作与教科书都将主客观相统一视为刑法的基本原则。[1]虽然新刑法只是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适用刑法平等与罪刑相适应原则, 但许多具体规定体现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如新刑法第14 条至第18 条的规定) , 故目前仍应肯定主客观相统一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2]根据这一原则, 成立犯罪不仅要求符合主观与客观方面的要件, 而且要求这两个要件(事实) 之间是统一的。突出地表现为, 在故意犯罪的情况下, 行为人必须明知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事实,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易言之, 对于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事实, 行为人必须有认识, 否则就阻却故意。[3]这一原理, 在大陆法系国家也得到了普遍承认。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认为, 构成要件具有规制故意的机能, 反过来说, 构成要件显示了故意的认识内容, 即故意的认识内容就是构成要件的要素。[4]因此, 成立故意犯罪时, 行为人对犯罪构成要件中的所有客观要素必须有认识, 否则不成立故意犯罪。[5]但是, 大陆法系国家传统刑法理论承认, 有的客观要素只是与刑罚权的发动有关, 而与故意没有关系, 此即客观处罚条件。我国刑法理论没有使用客观处罚条件的概念, 因此, 要完全贯彻故意的认识内容包括所有的客观要件要素的观点, 则会出现难以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