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成:打倒剽窃与东方学术传统的重构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749 次 更新时间:2010-06-24 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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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成 (进入专栏)  

近年来,关于剽窃和抄袭的讨论在学术界中很热门。从以方舟子为代表的一些人“开山”“打假”以来,各种抄袭、剽窃案忽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特别是,最近一个时期,很多人在讨论清华大学某教授的博士论文是否为“剽窃”的问题,惹得大洋彼岸的美国华裔学者都来参加。很多人以为这是中国学术界风气不正,是教育管理失败、学人无良的表现。当然,其中不乏这样的因素,但其本质并非那么简单。

事实上,这种对于“假”和“真”,“旧”和“新”的认识,反映了中国文化的深刻变化,标志着中国学术正在从旧传统中嬗变转变为新学术传统,也标志着从崇尚知识的富有者到崇尚富有创新能力者的民族精神的嬗变,对于建立健康的学术生态和现代学术传统乃至打造全民族的创新精神都是大有裨益之事。但是,如果不能较为准确地理解在这个过程中继承、发扬与集成、创新、创造的关系,那也会造成很多负面问题,特别是,纠缠于具体的形式问题,可能会阻碍学习,抹杀很多创新,也会消耗很多学术资源。其中,最为紧迫的,是学术界要学会区分剽窃、抄袭、侵权乃至复制和模仿等等这些概念。同时,要通过对这些概念的梳理,在不同的领域、对不同的对象树立不同的标准,从而引导学术前行。

“温故而知新”,这是孔子的名言。这也是颠扑不破的知识传承规律。知识传承是所有创新、创造的基础,没有对既往知识的学习,就不可能有创新。所有的以知识创造、知识传承为志业的人(以学术界人士为主,文艺界人士为辅,也即中国古代所谓的“士”)都无法逃脱这个规律:那就是,他头脑中的知识,绝大多数是前人的或者他人的。这是讨论所谓剽窃、抄袭等问题的客观前提。

那么,我们为什么需要界定剽窃和抄袭乃至法律上的侵权呢?这里面既牵涉到道德问题,也牵涉到法律问题,但核心问题是由知识生产而产生的综合社会利益的公平分配问题。总体而言,无论学术界的人士们抱着多么崇高的理想,打着多么绚丽的旗帜,但其所以能生存下去,之所以能成为相对独立的一个基层或者团体,核心还在于社会需要知识,由此,知识能产生社会效益,而对于具体的以知识为职业的人来说,就在于由知识产生的社会效益中,最终分配给他个人的那部分,这才是安身立命之本。简单说,从经济角度看,二次分配决定了学术界的生存,决定了文学艺术界的生存,而具体的分配制度决定了知识分子个人的收益。没有这种分配,就没有学术界的存在(所谓知识分子缺乏独立性,其根本也在于此)。这一事实是我们认识所谓抄袭、剽窃的基础。当然,这里的利益还包括名誉、荣誉等精神利益。由于名誉和荣誉同样是经济利益分配的依托和载体,我们在分析问题的过程中,可以简单地将之总括为利益。例如,是不是院士尽管是一个人的荣誉,但更重要的是院士可以争取更多的科研资源。如果当选院士反而得到更少的科研资源,那么,这样的荣誉就不会有人追求。这是大概的情况。

按照经济学的基本规律,利益的分配需要以产权化的方式来进行。同时,从社会需要和社会分工角度来看,知识分子所承担的经济和社会责任是知识的生产和再生产。因此,对于知识界的分配制度来说,其是否合理的衡量标准必须是,是否有利于知识的产生、保存、传播和运用。一个有关知识的分配制度,必须能够促进知识的产生、知识的保存、知识的传播和运用。这是因为,缺乏以上四个环节的任何一个,就会导致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和一个社会陷入停滞。正是因为这个原因,社会必须分配给知识的创造、保存、传承和运用者利益,从而促进知识的生产和再生产。而由此引发的重大问题就是:谁应该分得更多?是知识最多者?是创新最多者?还是再创作者?是知识的传承者、知识的创造者还是知识的运用者?这也就是围绕知识所形成的利益分配制度。从现象上看,也就表现为从知识形成到转变为实践的各个环节中,承担着不同社会分工的知识分子的角色应该从经济和政治上得到什么样的承认。而这个分配制度的形成往往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分不开,同样,在这个领域,也是生产力决定了生产关系,是经济基础决定了上层建筑。

在古代社会,知识的存量不多,而产量更少,更重要的是,知识传播的手段受到极大限制,而知识的传播则具有维系知识体系生存的重要意义。有的民族甚至没有文字,只能通过口耳相传的方式来维系其知识体系的存在。因此,有“欲灭其国,先灭其史”之说。显然,相对于知识的创造而言,知识的保存、传播对于维系知识体系本身的存在、人的自我认同和社会的正常运转更加重要。必须把传播知识作为基础,否则,知识界本身是否能生存都有疑问,很可能造成文化传承的丢失。而从历史看,这样的例子也屡见不鲜,中华民族的融合过程就是不同民族和族群文化消失(同时也是融入)、统一的中华文化形成的过程。由于维系知识体系和保持文化认同的需要,经典就成了东西方文化的一大知识现象:即在少数的知识创造者之后,大量的是经典的传播者和普及者,这些人成为社会中最受尊敬的人。例如,传播儒学的经师们,基督教的教士们、神学家们、但丁们,乃至传颂《格萨尔王》的歌者们都是社会上最受尊敬的人。对于经典的熟悉程度以及掌握经典解释现实的能力成为人们尊崇的对象。例如,朱熹注经,一字万言。孔子讲了一个字,他可以解释出一万字来。当然,这其中不是没有创造,但是,所有的创造其形式都是围绕经典来进行的,可以说,是传承中的创造,是更偏重于传承的创造,学术传承本身是通过对经典的阐释进行的。表现在学术传统上,前人的经典就是学术的身体,而后人的注经则是学术的衣服。所比拼者,不过是对既有知识的掌握、熟悉和运用的程度以及理解和思考的高度。

同样由于对知识传播的需求大过对知识创新的需求社会现实,知识的传播者的创新甚至只能假传播经典之名来在经典中“夹带”自己的“私货”。窜乱古书,甚至冒名制作假书、伪书也并不稀罕。因为只有假经典之名,你的创新、创作才能得到更广泛的传播。在文化形式上,就表现为顾颉刚所谓“层累地造成的古史”。本来之前的经典是没有的,但却被层层附加,最终形成的是以经典为干、附加大量寄生知识(姑且这样说)的知识体系。知识群体的价值不体现在对知识的创新上,而体现在对知识的掌握和运用上。极端的例子就是中国中古时期确定的八股文式的选拔方式。创新并不值得尊重,甚至可能带来学术上的贬低评价:因为你不懂得经典,或者不符合经典。当然,也可能带来政治上的杀身之祸:因为政治统治的意识形态是建立在经典之上的。事实上,无论是西方的《圣经》,还是东方的“四书”、“五经”,无不经过皇帝们的审定,而成为统治的意识形态基础。可以说,经学博士们是当时知识界的主体。而创新者的下场却往往不免让人担心。

中国早在汉代和隋唐就发明了造纸和印刷术,文化传播上具有技术上的优势,因此,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中国古代学术和文艺的繁荣一直处于比较领先的位置。同样,也就是因为有这样的知识传播上的技术优势,中国文化才成为几大古代文明中,尽管也有不少知识遗失(例如,越王勾践剑的制作方法,秦时兵器的镀铬方法)、但却是唯一没有出现断裂、延续至今的古老文明。中华文明之所以能够有伟大创造,很大程度上与中国很早就解决了知识传播的技术问题有关。相比之下,无论是使用泥板,还是使用羊皮乃至使用纸草,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知识传承问题。由此,古腾堡(约1400-1468)之前的西方乃至中东以及中南美洲,都无法实现知识创造上的飞跃。

在那个时代,引经据典而不刻意标明材料来源被视为当然的正当行为,当然,标注为“孔子曰”也是典型格式之一,但更多是“古人云”。问题在于,知识分子你所传播的要是真正的经典或者对经典的解说,其他的并不重要。所谓创造,不过是古诗新解或者古语新证。即便是文学艺术这个最富有创造性的领域,经过一段历史时期的发育后,其总体形式大体都是统一的,无论是七言还是五言还是十四行诗,你都必须按照古人确定的平仄来写。固然,“推敲”十分重要,也不过是把能够用上的字“推”来“敲”去,看选择哪个更好而已。像李白那样能够写出奇绝瑰丽诗句的人,并不多见。大多不过是平庸之作。乾隆皇帝一生能写数万首诗就是明证:只要你经过一定的训练,没有写不出来看起来还差不多的五言、七言的。所谓“学会唐诗三百首,不会写来也会诌”是也。模仿或者叫创作性的模仿才是创作的真谛。波斯纳在《论剽窃》一书中把莎士比亚(1564-1616)的创作作为例证,证明了莎士比亚是一位多么富有创造性的模仿者(而且从未标明自己所引用的构思和情节)。可以说,东西方在彼时,在知识传承和创作上,也是相通的。现在我们很多有关话语都表明了在彼时知识传播的规律:“传经送宝”,“外来的和尚好念经”,“六经注我,我注六经”,等等。尽管也有人追求“语不惊人死不休”,但对于知识生产的过程来说,这些人并非主流。令中华民族最自豪的、最富有创造性的唐代以诗歌著称,但唐诗何止万首,选精彩者结集也不过三百,也是明证。

当然,这只是大概情况。东方也好,西方也好,在知识生产的过程中,当然会涌现出“品牌”。例如,顾恺之的绘画可能就会卖更好的价钱,由此,模仿者必然众多。但是,真正的顾恺之画的消费者是不会屑于购买仿品的,因此,模仿并不能造成原作者的经济效益和精神效益的损失,相反,在那个时代,反倒会导致更大范围的传播。就像现在真的要购买“LV”的人绝不会去地摊上买“LV”一样,由于其市场定位问题,仿冒的“LV”不仅没有造成“LV”的市场份额的损失,反倒传播了“LV”品牌(当然,也会造成一些无形的损失,这是更为复杂的问题)。而只有工业化的、规模化的产品才会在面临同样情况时形成实际损失。在彼时,知识的产权化并不重要。

但情况随着历史的演变而变得不同。有人认为,中欧发展方向和水平的分界事实上是从古腾堡发明印刷机开始的:从那时起(大约相当于我国的明朝初年),在知识传播上,中国开始处于劣势,因为中国还在使用效率低下的雕版印刷(尽管我们有活字技术,但没有活字印刷机)。这种技术上的进步使知识生产过程中,知识传播的主流价值地位逐步让位于知识创新。原因在于,此后,任何人只要有一定经济实力,都能够掌握现存的知识,那么,你传播知识还有多大价值呢?这当然也带来学术传统的转变:从此,西方迈上了创新之路,而当时的中国,则仍然在知识传播和知识创造之间徘徊,难以迈上创新的台阶。如今,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知识的存储和传播已经变成几乎无成本的活动。因此,社会对知识生产的需要逐步从传播和保存变为创造和更新。由于全部知识的数字化进程已经基本完成,一个人如果从某个古旧的书籍里找到某个知识片段,已经不再具有社会效益和经济价值,那种想靠获得一本“武林秘籍”在“江湖”上混饭吃、靠寻章摘句的本领获得知识领袖地位的日子一去不复返了。一个人只要轻点鼠标,多么古旧的知识,多么偏远地方所产生的信息都会一目了然。因此,除了“地方性知识”以及“当地知识”以及私密性知识(例如,家族故事,生活感悟)之外,发掘和传承知识已经无法在社会分工中获得足够的尊重(这也是为什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兴起的原因,也是网上各种“攻略”方兴未艾的原因)。很简单:人脑干不过电脑,那么,人脑的价值又在哪里?当然只能是创新。

在学术传统上,这种技术的进步就迫使学者们更加重视创造:因为现代的人们已经厌倦了经典,经典随处可见;人们也厌倦了经典的解说,因为每个人都已经不再是文盲,都可以有自己的解说。这种知识生态事实上造成了很多知识分子的极端不适应。在中国,首先就表现为孔乙己们被历史所抛弃:你会所有的“回”字的写法,但却已经不值钱了,因为任何人只要拿起《说文解字》都会找到更多的写法。虽然近来所谓的“国学”大有“复兴”之势,但实际上,不过是回光返照而已:社会已经不能靠古旧的知识来前行了,虽然古旧的文物还会继续涨价。

和世界各国的知识界一样,中国学术传统正面临着电脑对人脑的革命:靠传承知识,解说经典的日子混不下去了。社会更加认可新的知识,有创造性的知识。这也是为什么当前学界那么重视剽窃和抄袭的原因:剽窃和抄袭把学人由于创新而本来应该得到的那份奖赏轻易地拿去了,这当然从道德上讲非常不公平。同时,学界重视剽窃和抄袭的第二个原因是,由于经济发展的知识化,知识的价值得到了极度的张扬。特别是,拥有法律保护的某个知识领地或者传统保护的某个领地,都会为知识分子带来极大的经济利益,知识分子的独立性正在逐步增强。例如,如果你拥有WINDOWS的版权,不用说,你就是最大的富人比尔盖茨。在这样的环境下,剽窃和抄袭当然就被重视了。

当然,制度要表达对创新的尊重,其前提是分清楚现有的和新的,分清楚你的和我的。这也就是所谓学术规范的核心:注释就是说,这不是我的,而是某某的。没有注释则意味着,这是我的。这恰恰是当今我们学术不规范的薄弱点。相比之下,似乎更加追求创新、讲求知识渊源的西方学术规范当然就顺理成章地被人奉为圭臬。从形式上看,西方学术规范、特别是其注释体系对创新的尊重,正是通过重视知识传承,讲求学术渊源表现出来的。产权化才是西方学术规范的真谛。当然,不是所有的作品都适用学术规范:毕竟,我们读小说时无法适应同时阅读注释。欣赏一幅画,更不可能要求作者标注其构思和布局甚至细节的历史渊源。

正是由于前述知识生产的社会定位发生了深刻变革,加之市场经济的普及,发源于西方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创新的制度也在全世界得到传播。从知识产权制度的理念看,对于知识所获得的利益按照创造者的贡献进行市场化利益分配,这似乎是非常合乎道德和法理的一种制度。不过,且慢:又有哪种制度不是打着合乎道德的旗号来对我们的财产进行分配的呢?这种制度事实上忽略了知识的历史源头:例如,我们中国人曾经发明了造纸术,现在会有人给你付费吗?不会。但是,根据古老的造纸术而革新的现代各种造纸术,你中国人要使用的话,却是要付费的。因此,知识产权制度虽然没有道德上的原罪,但却也并无道德上的优越地位。这不过是一种更符合西方利益、更倾向于创新者的利益分配制度罢了。当然,如前所述,这种制度反映了历史发展的需要,同时,也反映了现实需要和某些国家和民族理性的选择:“未来世界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温家宝总理这样讲。这句话所表达的意思其实是,理性地判断,谁能创新,谁才有未来,不能创新,就没有未来。由此,在全球竞争的层面,知识传播的重要性退居次要,而创新者的重要性被搬上前台,由此,社会财富、社会利益、荣誉都青睐创新者。也正是因为如此,所谓研究型大学忽然成为潮流,而那种整理、传授知识的学校——传统学校的主流反倒成为不入流的异类。而事实上,对于很多第三世界国家来说,知识普及的过程远远还没有完成。

既然保护创新的利益驱动模式已经建立,有谁会不去进行“创新”呢?因此,打着创新旗号,具备创新形式的各种抄袭和剽窃才层出不穷。其实,这些抄袭和剽窃者在传统上未必不是一个好的学问家,毕竟,他们的集成能力很强,把很多知识集中于某一个题目下面,其实所从事的也是某种知识的积累活动。只是说,按照前述分析,这些活动在当代已经不具备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而已。

当然,对于抄袭和剽窃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仍然要具体分析。这些行为事实上是不同的。例如,抄袭,应该是指一定数量的复制。而剽窃(plagiarism),则未必是原文的一定数量的复制,很可能是对原创者创意的“steal”。但是,这种“steal”,在法律上却可能并不侵权。因为,版权法或者所著作权法往往只保护表达的形式,而不保护构思。显而易见的是,侵犯版权的行为更接近于严格意义上的非法复制,或者说全文复制,大部分复制。为什么?因为,只有这样的复制才会对创作者的实际经济利益产生实际的损失:读者或者其他知识消费者可以不通过原作者(法律意义上的)而获得替代品,而替代品往往比原作要便宜。满大街的盗版光盘就是生动鲜活的例证。而剽窃,则不然。部分的抄袭更不会影响原作者的实际经济利益。今天,电影创作中的,各种类型的片子,其创意之雷同、细节的近似事实上已经到了让人无法忍受的程度,但相互之间的诉讼却很少,为什么?因为是不同的演员,不同的环境,因此,给观众不同的感受,相互无法形成直接的市场竞争。因此,对于剽窃和抄袭,往往只能适用于道德调整。而在尚未形成道德一致的中国学术共同体中,这种道德调整往往是软弱无力的。例如,有人说是剽窃和抄袭,而有人则认为未必,这种争议还会持续下去。

同样,对于剽窃和抄袭的判断而言,还要区分不同对象。例如,作为学生,其创造能力显然不能和教授们相比,但是,在崇尚创新的时代,似乎也不得不创新——例如,不发表两篇论文就不能毕业——怎么办?而所发表的园地,显然又必须是按照统一尺度审稿的学术杂志。因此,对于不同身份者,必须设定不同的标准。否则,就谈不上对学术的严肃态度和实事求是?毕竟,诗人都有学作诗的阶段,谁敢说自己的第一首诗都是完全的“自主知识产权”?学者当然也都有学做文章的阶段。因此,版权法所保护者,只要具有“原创性”即为合法。而所谓原创性,可不是指你跟别人完全不一样,只是说你只要能证明自己是独立创作、对所使用材料的来源予以足够的注意就足够了。强迫新入门的学者们都达到很高的创造性标准,无异于缘木求鱼。

同时,对于剽窃和抄袭的判断而言,还要区分不同的领域。例如,对于自然科学而言,标准就要高一些。为什么?因为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有不同的规律,按照北京大学叶郎教授的话说,人文学科的知识是“接着讲”,而自然科学则相反,一旦新的发现推翻了之前的结论,那么就必须讲新话。旧话重提(有证明旧结论的新证据时除外),对于学科发展是没有意义的。因此,人文社会领域里,同样分量的文章中,可能所引用、借用甚至使用的背景知识要比自然科学的文章要多得多。即便你一一标明了,但如果一篇一万字的文章里,只有不到一千字是你自己的,那么,这样的文章可以称为有创新吗?

另外,剽窃和抄袭的问题绝不像字面上显示的那么简单。特别是,定性非常之难。例如,如果只是使用了前人和他人的构思,但后作者本身进行了充分的发挥,算不算剽窃?甚至,很可能,你比那个原作者写得还要精彩,这问题就更难办了。如果说,构思是老师提出的,论文则由学生具体完成,该署谁的名?再例如,续写、改写算不算创作?创作的水平符合创新性的要求吗?续写者对原作者承担什么样法律和道德的义务?或者在一篇文章中使用了未标明的别人的一段话,就一定可以定义为抄袭吗?另外,由于长期浸淫于学问之中,甚至都难免要犯将他人、特别是前人之作非故意地据为己有的错误:无他,记忆力不足而已。不是曾有一位文化名人“直把杭州作汴州”,把古人的一首诗里的一句误以为是自己所作吗?我倾向于相信他的说法:确实是记忆出了错。这五花八门的现象,都发生过,而且今后还将存在。因此,从长远来看,剽窃和抄袭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一个文化选择和文化传统问题。波斯纳在其《论剽窃》一书中就说,在很多美国教授看来,在自己的研究生的文章上署名是非常正常的。无他,文化传统耳。而在中国,却已经为此打过不少笔墨官司了。

对于剽窃和抄袭的追究是中国文化进步的重要表现。打倒剽窃,事实上是表明知识分子开始讲利益,这虽然是传统道统的悲哀,但却是现代法治文化的觉醒。不过,我们必须明确的是,法律肯定不能解决所有的剽窃和抄袭问题,更多对抄袭和剽窃的规范,要靠文化人自觉形成的共同体道德。而在这个过程中,出了注重知识传承体系的严谨外,未必就必须照搬西方的学术规范,何况,就西方国家而言,也并不存在统一的学术规范。对于初学者的创新性要求要与教授们有不同的要求,这才是承认科学规律的、可操作的学术规范,要求本科生、研究生就发表和教授一样创新水平的文章,要求所有的杂志都使用统一的标准,这不仅不利于创新,也不利于知识的传播与学习。毕竟,为什么北京大学是北京大学呢?是因为别人对你有更高的要求而已,而不是你真的就一定比别人强。但是,如果要求国内所有的大学都像国外顶尖、国内著名大学那样,搞所谓的创新,那么,这个创新也一定不是真的,不过是披着学术论文外衣的假创新而已。同样是在波斯纳的书中,他引用了一位教育家的话:“拼合式写作(patchwriting)不应该成为学生受惩罚的理由。”这种宽容是符合教育规律的,也是能够真正促进创新的。在一个国家里,特别是在我们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中,“创造性的模仿”应该和“真正的创新”(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报告语)必须要能以某种形式和谐共存。当然,其底线是遵守知识产权法,其手段是应该对于不同领域的科学研究和不同层次的研究人员按照不同的标准来进行规范,还要有能够发表不同创新层次论文的不同类型的杂志。当然,少不了的一点就是,高水平大学的高水平教授的引领作用。

对于以知识为志业的共同体来说,尽管创新在现在更值得尊崇,但毕竟,在我们广袤的国土上,仍然存在着对知识传播和传承乃至知识保存的强烈渴求,对于多数人来说,仍然很难按照高标准的来衡量其创新水平。教授、传播知识仍然是我们面临的重大历史性任务,因此,当前,形成有乔木、有灌木也有绿地的学术生态最重要,而不是都朝所谓的高水平研究型的大学奋进。更重要的是,学术界要朝着构建尊崇创新、尊重知识的“产权”的学术价值观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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