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祎:“维稳怪圈”的法治破解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978 次 更新时间:2010-06-08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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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祎  

稳定不应当是纯粹的政治任务,更有其法理要求。“稳定”一词,我们不能对其进行静态理解,必须将其放到社会生活的大环境中,科学意义上的“稳定”当具有以下特征:动态的、健康的、有序的、活泼的、持续的。在“稳定”被泛政治化理解的语境下,我们难免陷入偏狭的死胡同,从而忽视“稳定”所固有的正义内涵。“正义是政府的目的”,“尊重人的人格的自主性乃是正义的基础”。

读罢任和平的《“维稳怪圈”是怎样形成的》一文后,心绪难以平静,一为“维稳怪圈”原因的纠缠,二为“维稳怪圈”破解的思量。“各级政府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用于维稳,但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数量非但没减,反而不断增加,在某种意义上已经陷入‘越维稳越不稳’的恶性循环。”(2010年4月19日《中国青年报》)在我国法治进程不断推进的今天,我们没有理由不把法治思维和法治路径作为破解“维稳怪圈”的主体药方。

首先,维护稳定和保持秩序是法治的本来要义。英国的麦考密克和捷克的魏因贝格尔在《制度法论》一书中指出,“法律是一种社会的规范制度,它具有强制的约束力,而且与一个有组织的制度联系在一起担负执行法规的特别任务。法律是构成个人和集体在其中活动的社会框架的要素。从实质上看,它倾向于保护个人的自由的道德人格和调整社会生活。”相比人治,法治所追求的是一种可供预期的稳定和可供享受的秩序,但是法治下的社会有一个显著的要求,那就是法治在生活中具有最大程度的权威性,即良好的法律并被信仰。

其次,稳定不应当是纯粹的政治任务,更有其法理要求。“稳定”一词,我们不能对其进行静态理解,必须将其放到社会生活的大环境中,科学意义上的“稳定”当具有以下特征:动态的、健康的、有序的、活泼的、持续的。在“稳定”被泛政治化理解的语境下,我们难免陷入偏狭的死胡同,从而忽视“稳定”所固有的正义内涵。“正义是政府的目的”,“尊重人的人格的自主性乃是正义的基础”。西方的这两句法律名言告诉我们,政府把尊重人和发展人作为本身存在的目的,那么,完全把稳定视为政治任务的认识偏差,难免走进投入和效果之间“南辕北辙”的维稳困境。

再次,利益表达和维护稳定在法治上的有机统一。法治和政府的目的在于保障正义,而正义的实现需要充分的利益表达,利益表达顺畅和社会稳定的正相关关系表明,疏通和健全利益表达机制至关重要。《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 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宪法精神的贯彻执行是宪政的基石,维稳机关舍“宪法”求“办法”的错误做法不免造成维稳代价的日益增大。

最后,破解“维稳怪圈”的关键在于依法解决权利贫困。实质上,“维稳怪圈”提醒我们的是维稳在三个地方出现了偏差:方向上、依据上、办法上。方向上的单纯追求表面上稳定,依据上的凭借一腔政治热情,办法上的启用全部既有资源,都和法治语境下的正义秩序、宪法法律、权利救济相违背。“无救济则无权利”,维权才能维稳,实现的路径在于依法完善权利救济渠道,尤其是广大农民工及城市弱势群体的权利维护,使积贫积弱的权利尽快走出贫困境地,让权利和尊严的阳光驱散困扰稳定的阴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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