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受“依法抗争”概念的影响,当前的农民抗争研究过于强调抗争过程中的策略,忽略了抗争中伦理的重要性。笔者在概括“依法抗争”洞察力基础上,指出了其局限性,并试图引入伦理视角以弥补这一缺陷。本文继而评述了伦理视角的研究进展,在田野研究的基础上,探讨了伦理视角在研究农民抗争中的独到解释力。
关键词:依法抗争;农民抗争;策略;伦理
*作者:吴长青,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E-mail:wucq1985@163.com
*本文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弱势群体的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研究”(06JA840020)的阶段性成果之一,并得到中国政法大学211工程三期建设项目的资助。
感谢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的应星教授和何江穗博士、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晋军博士,以及《社会》匿名审稿人对本文提出的修改建议。本研究同时受益于与白中林、孟庆延和黄斌欢等读书会小组成员的讨论,在此一并致谢。文责自负。
当前,中国农民抗争已成为学术研究的热点之一。仅就近年来的研究而言,移民上访(应星,2001)、抗税斗争(Bernstein L ü,2003)、土地维权(于建嵘,2005a )和环境抗争(黄家亮,2008)等抗争事件,都成为国内外学者研究的主题。在这些成果中,欧博文和李连江提出的“依法抗争”1(rightful resistance)因其独特的洞察力而成为农民抗争2研究中不断被引用的一个概念。这一概念无论在研究思路还是概念提炼上,都对国内学术界产生了很大影响。令人遗憾的是,学术界在广泛运用或推进这一概念时,却缺乏对其局限性的考察,因而制约了农民抗争研究的进一步发展。笔者从理解“依法抗争”这一概念出发,审视其洞察力与局限性,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试提出今后推进农民抗争研究的可能领域。
一、“依法抗争”的洞察力
对中国农民抗争的研究,肇始于对农民税负问题的研究。J .奥伊(Oi,1989)较早关注了生产队时期的税收问题,当时农民更多地依赖乡村干部的庇护,所以很少发生农民抗争事件。抗争成为中国乡村社会的一个问题是在基层政府在乡村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凸显之后。“国家权力的去中心化、中央政府无配套资金的地方事务授权、政府规模的扩大、模糊的财政制度和这种制度所创造的腐败机会”(Bernstein L ü,2003:17),都促使乡村干部不得不无止境地加重农民税赋,造成农民负担。正如白思鼎等(同上:118)所指出的,1980年代以后的农民抗争,其日益的公开化与暴力化,已经不能用“隐藏的文本”(Scott ,1992)来解释了。
在此背景下,欧博文和李连江(O ‘Brien Li,2006:2)提出了“依法抗争”的概念,即“发生在被认可渠道的边缘,运用在权者的承诺与言辞来限制在权者的行为;它取决于国家内部的分化,并且依赖于通过动员获得更大公众的支持。重要的是,合法抗争使抗争者能够运用官方的法律、政策和其他官方批准的价值来反对不遵守法律的政治经济精英,它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被批准的反抗”。
这一定义至少提示了三个要点。第一,“依法抗争”遵循的是“抗争性政治”的学术谱系。出于对“资源动员理论”和“政治过程理论”等以社会为中心的社会运动理论的反思,S.塔罗(S.Tarrow)、C.蒂利(C.Tilly)和麦克亚当(D.McAdam )等提出了“抗争性政治”(contentious politics)的概念,主张把“国家”带入分析的中心。在这一学术谱系下,欧博文等(同上:52)指出,“国家”并不是铁板一块的,而是在代表不同利益的各部分之间形成了层级结构;这些层级结构之间的空隙,尤其是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化,成为依法抗争得以发生的必要前提。第二,“依法抗争”是以法律及相关政策为工具,以上级为问题解决的主体,进行具体利益表达的手段。“农民在抵制各种各样的‘土政策’和农民干部的独断专制和腐败行为时,援引有关的政策或法律条文,并经常有组织地向上级直至中央政府施加压力,以促使政府官员遵守有关的中央政策或法律”(李连江、欧博文,1997)。换言之,“依法抗争”是“踩线不越线”的抗争,而且是经过审慎考虑的、使危险最小化的、具体利益的表达行动。第三“,依法抗争”区别于其他抗争类型,成为中国农民维权的主要形式。在欧博文等(O ‘Brien Li,2006:4)看来,“依法抗争”与“社会运动”不同,它常常是插曲性的,而非持续性的对抗;是地方性的,而非全国性、跨地区的。它与“叛乱”不同,因为它很少使用暴力。它与“日常反抗”(斯科特,2007)不同,它是吸引而不是逃避精英的注意;同时国家及其法律也并非陌生、不可接近的,而是可资利用的。在轰轰烈烈、跌宕起伏的革命与悄无声息、零碎杂乱的日常反抗之间,“依法抗争”成为中国农民维权抗争的主要形式。
可以说,欧博文的“依法抗争”以其独特的视角把握了当前中国农民抗争的主要特点,并发展成为农民抗争研究的一个典型范式。正因为如此,这一概念对国内学术界有关农民抗争的研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二、没有伦理的策略
国内的相关研究主要在两个方向上发展了“依法抗争”,一是对依法抗争的概念进行批评与继承,二是依照这一概念提出一些“家族性概念”。在第一个方向上,于建嵘(2004)提出了“以法抗争”的概念,并认为超越了前者。3他认为,以法抗争“是以具有明确政治信仰的农民利益代言人为核心,通过各种方式建立了相对稳定的社会动员网络,抗争者以其他农民为诉求对象,他们认定的解决问题的主体是包括他们在内并以他们为主导的农民自己,抗争者直接挑战他们的对立面,即直接以县乡政府为抗争对象,是一种旨在宣示和确立农民这一社会群体抽象的‘合法权益’或‘公民权利’的政治性抗争”。应星(2007b )则认为,于建嵘的“以法抗争”概念夸大了农民抗争的政治性,且由于合法性困境的存在,农民不可能表现出强烈的政治性。实际上,他们仍然固着于底层,进行的仍然是以具体利益表达为核心的“依法抗争”。吴毅(2007)的研究也对“以法抗争”提出了质疑。他认为,农民抗争仍然是非政治化的,但他们利益表达的困境更多的是乡村“权力-利益之网”的阻隔,而不是合法性困境。在这一方向上,研究者对“依法抗争”的讨论,停留在“究竟何种抗争策略为主要策略”的争议上。4在另一个方向上,一些研究者受欧博文“依法抗争”概念的启发,提炼出一些相似的“家族性概念”,如“依理抗争”(于建嵘,2005b )、“依弱者身份抗争”(董海军,2008a )、“依势抗争”(董海军,2008b )、“以死抗争”(徐昕,2006)和“依关系网络抗争”(石发勇,2005)等等。依法抗争,这一来自“解读传统”5的概念,的确容易形成这一状况。这些概念强调的要素各有不同,但是这些要素都被视为抗争的策略之一。
以上两种研究取向,都聚焦于多方的互动关系及其使用的策略上。
依照不同的方式推进了对“依法抗争”的理解,然而,抗争行动本身的复杂性往往超出了策略范式的解读范围。例如,为什么一些追求具体利益、目标有限的抗争行动,其目标常常也会在利益之外?为什么具体利益表达有所成就之后,抗争行动不会自动结束,抗争者反而会参加到与己无关的抗争行动中去?如果只关注抗争行动的策略而忽视伦理,显然难以解答这些疑问。因此,以“依法抗争”为例,策略范式至少有两个方面的解释局限。
第一“,依法抗争”过于注重抗争者的利益考虑,而忽视了抗争行动的道德逻辑。6依法抗争的主张者常将当前的农民抗争行动称为“利益表达行动”(应星,2007b ),把抗争行动描述为经过理性计算、风险最小化的策略。这种解读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依法抗争关注“踩线不越线”的抗争形式,但却忽略了大量存在的越出法律之门的抗争。依法抗争,把抗争行动描述为经过理性计算的、具有明确目标的、风险最小化的策略,却忽视了那些夹杂其中的较为模糊的伦理因素。事实上,那些私下的经验、日常的道德和由抗争所激发的激情,随时都可能成为抗争行动的一部分,并起到决定性的影响。7但是,那些夹杂着激情的抗争、那些常常不顾利益而只为表达伦理困惑的抗争、那些越出法律之门的抗争,常常无法进入依法抗争主张者们的视野。8二是依法抗争的主张者认为,农民虽然依法抗争,但是他们并不真正信任法律,尤其是对那些抗争精英而言,他们对法律采取的是工具主义的态度。这一观点仍然受限于策略范式,将抗争中使用的手段等同于理性选择的结果。事实上,对于那些抗争精英而言,他们对法律的态度和情感是复杂的。他们虽然还做不到“为权利而斗争”,有时对法律表现出失望,但他们对法律的追逐并不能仅仅描述为“工具主义”,因为抗争者“英雄式的勇气”9常常成为抗争行动的伦理基础。
第二“,依法抗争”过于注重抗争的过程,却忽视了其意外后果的重要性。“抗争性政治”的学术传统注重对多方互动关系的考察,“依法抗争”也沿袭了这一传统。可是,它却无法解释这些抗争过程所产生的一些重要的意外后果。首先,按照依法抗争者的观点,抗争是议题性的、具体的利益表达,利益表达有所成就,也即意味着抗争的结束。事实上,许多经历过抗争事件的人,尽管自己的利益表达已经完成,抗争行动却未从他们的生命中消失,反而继续从事着那些似乎与己无关的抗争行动。10如果单从抗争过程中的策略维度来解读,似乎难以对此提供一个满意的解答。其次,依法抗争理论认为,抗争是地方性的。11这在初次抗争中可能是正确的,但是对于许多经历过抗争的人却未必适用。
因为在这些经历过抗争的人中间,很容易突破有限空间的社区与传统的阶层,形成基于朋友、师承关系的伦理性抗争群体。12这一群体的形成突破了地方性限制,不但影响了抗争的策略,而且还形成了更大范围的抗争亚文化。由于依法抗争忽视了抗争行动的意外后果,尤其是体现在伦理上的后果,所以未能对这一现象提供一个恰当的解释。
三、伦理研究的资源
鉴于“依法抗争”在解释上述问题时所存在的困境,我们有必要从以往的研究传统中寻找学术资源,以拓展对农民抗争行动的研究视野。
在以往研究中,有两个研究值得关注,一是印度底层研究学派,二是斯科特的东南亚农民反抗研究,他们不但关注农民抗争的策略,而且更关注抗争的伦理基础。
1980年代初兴起的底层研究学派,其基本旨趣在于研究农民底层政治相对于精英政治的自主性问题,以及底层意识的独特结构是如何塑造底层政治的问题的(参见应星,2007b )。底层研究学派把抗争研究的基点定位于底层的自主性,关注底层独特的意识形态对底层政治的重要作用,这一点是对西方社会运动理论结构、精英的组织动员的重大突破。然而,他们却将底层意识形态自主性的保持,寄希望于大规模的农民革命与叛乱这类宏大事件上(查特吉,2001)。与底层研究学派相比,斯科特更加关注那些日常的反抗形式;同时,最重要的也常为我们所忽略的一点是,斯科特(2007:45)明确指出,反抗不仅包括行为方面的,也包括思想和象征方面的。在其早期作品《农民的道义经济学》([1976]2001)一书中,他特别强调了“生存伦理”对东南亚农民反抗的独特重要性。可以说,对反抗者行动与思想的研究,构成斯科特对农民反抗研究的两个不可缺少的方面。底层研究学派和东南亚研究,虽然关注的是不同的抗争形式与策略,但是两者都非常注重底层意识形态和伦理的重要性。在某种程度上,欧博文的“依法抗争”可以说是介于“农民革命”与“日常反抗”之间的一种抗争策略,是对底层研究学派和东南亚研究的超越。但是在对伦理问题的关注上,他却落在了他们之后。
但是,我们仍须看到,斯科特等人所关注的伦理,只是一种在抗争之前就已经存在的、静态的伦理。抗争行动的出现,正是来源于这种伦理的被破坏。但是他们没有注意到另外一种可能的伦理:在抗争过程中不断被生产出来的伦理。如果暂且把抗争之前就已存在的伦理称为“乡土伦理”,那么在抗争过程中突生的伦理则可称为“抗争伦理”。国内学术界大多注重对“乡土伦理”的研究,却缺乏对“抗争伦理”的关注。若要激活学术界对后者的关注,则需要重视社会运动中情感研究的成果。
近年来兴起的关于社会运动中情感的研究,并不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在第一代社会运动理论家们那里,情感始终处于解释的中心。但是,当时研究者认为情感是不为人所控制的,参加社会运动是非理性的表现。他们的研究主要遵循两个传统,一个是群众理论的传统,以G.R.勒庞(G.R.LeBon)([1895]2007)所著的那本非常有影响力的《乌合之众》为代表,认为情感直接来源于群众或者是煽动者,与个人生活及其目标没有任何关系;另一个是弗洛伊德的传统,认为情感来源于个体的个性冲突,而不是对社会环境的直接反应(参见Goodwin ,etal.,2000)。后来的学者在这两个方面批判早期的情感研究,一是他们只能从个体层面上解释,而无法解释人们如何合作的问题;二是他们强调运动中情感的作用,并且认为这种情感是非理性的,运动本身及参加运动都是非理性的、不成熟的表现。
1960年代之后出现的第二代社会运动理论家们不承认运动是非理性的。为此,C.蒂利、麦克亚当、S.塔罗等发展出了“资源动员理论”和“政治过程理论”,回答了合作如何可能的问题,并认为运动其实是一个理性计算的过程。“理性的行动者”、“组织模式”等充满理性化、组织化的术语、框架,断然否定“非理性”的情感。但是,资源动员和政治过程理论家将理性看作情感的对立面,从而搁置了集体行动的有力分析工具。1980年代,旨在改变支配性的文化符号而无意于夺取政治权力和经济资源的新社会运动兴起,开辟了社会运动研究的文化维度。社会运动的文化转向,突出地体现在“框架分析”(Snow Benford ,1988)上,但它仅限于文化认知,而没有顾及情感。13需要指出的是,社会运动研究的文化转向,虽然没有认真处理情感的问题,却使情感研究的深化成为可能。因为早期的情感研究者把情感化约至生物学意义上,与身体与头脑联系起来。文化取向研究的兴起,认为情感是由文化规范所塑造的,而不再把它仅仅归于身体因素(Goodwin,et al.,2004)。
值得注意的是,研究情感的社会运动理论家,按照情感形成、发展的场所(运动外/运动内)和情感的持续时间(持续性的/反应性的)做了分类(J asper ,2003):运动外持续性情感(对家庭成员、邻居的热爱)、运动外反应性情感(对所爱之人死亡的震惊、对政府某项决定的愤怒)、运动内持续性情感(对运动中其他成员的爱、对共享符号的忠诚、对领袖的尊敬)和运动内反应性情感(对于政府行动的愤怒,对运动号召和媒体的反应)。14这一区分的重要性在于:(1)它补充了斯科特对农民抗争伦理研究之不足,因为伦理不但在运动之外形成,而且也在运动之中形成。斯科特所关注的“生存伦理”其实是在运动之前就已经形成的,他却并未有意研究在运动中突生的伦理。正是在后一点上,情感研究推进了农民抗争的伦理研究。(2)同时,它也对早期的情感研究提出了批评。情感并不仅仅包括生理的反应,也包括文化的建构,而早期情感研究的错误在于把与身体相关的直接反应性情感等同于所有的情感。
情感研究的复归,纠正了依法抗争中“策略取向”概念的局限性,同时也把社会运动中形成的情感纳入了研究范围,这使得研究抗争伦理成为可能。但是,情感研究并非没有缺陷。首先,情感研究“往往流于给出各种情感行为在社会运动中的表现,以此强调它们在社会运动中的作用,却不去关心运动参与者情感行为背后的宏观结构和微观社会心理学机制”(赵鼎新,2006:69)。他们忽视了情感的社会形成机制。
其次,情感研究把情感的作用发挥局限在抗争过程中,却并不染指抗争者在抗争行动之外的生活。所以,在这点上,伦理研究就区别于情感研究,因为前者更为强调其对抗争行动的持续性作用,不仅涉及抗争过程本身,而且涉及抗争行动之外的生活。
简言之,根据伦理形成的阶段与场所,抗争伦理至少包括两个层面,第一,在乡村共同体社会中所形成、在抗争之前就已经存在的伦理;第二,在抗争过程中所生产出来的新的伦理。而这两个伦理,又同时对“抗争过程”和“抗争之外”的生活产生影响,而学界研究较少的是伦理的第二个层面和其对抗争之外生活的影响。因此,笔者将以自己在鲁西地区的田野研究为基础,对伦理的第二个层面及其与抗争之外生活的关系加以探索性分析。
四、田野研究的发现
笔者进入鲁西地区之初,首先认识了活动能力很强的石兆阳,15是他把笔者带到了他的圈子里。当笔者初到他家时,就被他家里发生的一件事所吸引。北京“梁漱溟乡村建设中心”派了两名志愿者,长期在村里辅助石兆阳搞合作社。志愿者们认为现在石兆阳的家庭“不和谐”,为了建设“健康家庭”,撰写了一份家庭公约。在这份公约里,有两个主要内容,其一,规定每天的日程安排,重要的是要保证田间劳动的时间,减少电脑上网时间;16其二,也是最为重要的内容,就是针对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及其与外界的关系,提出了改进要求。公约规定:“石兆阳不得抱怨妻子儿女,要减少外出,每月只得外出一次,以节约家庭开支;妻子要把苦处与人说起,不要沉溺于”旧时代“的苦中;儿子是因忍受不了父亲的刁难而外出打工;女儿要准备高考,要创造一个和睦的家庭环境”。石兆阳对笔者说,在这些条款中,他不能同意的是“每月只得外出一次”,并强烈建议改为“三次”。就在此前一个月,他还外出了三次,分别去了聊城、济南和北京,一是会朋友,二是帮别人联系上访告状的事情。
在石兆阳的身上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使他即使冒着家庭不和谐的风险,也要不断地往外跑,使他即使冒着经济上负债的风险,也要去过问那些与自己本不相干的事情。让我们将时光倒转到1998年。当时,他因不满村干部的作为而向上级举报,结果举报信戏剧性地落在了村干部的手中,他遭到了打击报复。从此他开始了“民告官”的生涯。
1999年,法院以“越级上访”、“侮辱干部”等罪名判处他有期徒刑两年半,后因他的上诉而撤销。村干部的报复没有中断,而他上访告状的决心也日益坚定。期间,乡干部以权、利相诱,说让他当村干部并给他一些钱,试图与他进行调解。但是,他并没有妥协。之后的抗争之路并不容易。2002年是其最困难的一年,他的庄稼被村干部毁坏,发生争执后,请求罢免村干部,却等来了一份劳教通知书。当时,在全国已小有名气的阳平县“土律师”周立广和《大众日报》记者沈永华为其代理官司并胜诉,而且他们在经济上也接济他许多,后来这两个人都成了石兆阳非常要好的朋友。2003年,他向县检察院告村干部的经济状,检察院推给了公安局。于是他又向公安厅、公安部状告公安局,也给公安部长去过信,但是都没有回音。此期间,他认识了“梁漱溟乡村建设中心”的温铁军、刘老石等人,接触到他们以“乡村建设”取代上访等社会冲突的思想(课题组,2007),开始和他们一起搞合作社建设。但是,石兆阳虽然接受了“乡村建设”的理念,但是并未放弃抗争行动。而且他还有一个愿望,就是把所有维权的人士联合起来,把他们维权的经验告诉其他人,并用DV把维权的过程拍下来,从而展现维权的艰辛之路。由于他出色的活动能力,他和许多农民抗争者都成了朋友,他也因此成为一个经常“走在路上”的人,自然地也就超越了血缘、地缘共同体的限制。但是,由此引起的家庭关系紧张也日渐突出,之前提到的家庭公约书,就是一个例证。可以说,这份家庭公约书正是传统乡土伦理与石兆阳的抗争伦理相碰撞的产物。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找到更多的新发现和研究切入点。首先,对于抗争而言,重要的并非是理性的策略,而是坚定的意志、敢于坚持的胆量。在既有的研究中,那些富有谋略、善于变通的抗争者很受学者们的欢迎,因为在这些人身上最不缺少的就是策略。而从石兆阳身上,更多的却是一种不善变通的坚定而不是高明的策略。从他拒绝乡干部的利诱可见,中国传统的调解机制在此失效了。当“算了”没有出现时,我们看到的就不再是那种有“节制”的抗争,而是表现出某种程度上的“过度”。这样的事例还有很多,石兆阳的朋友杨会山,2005年因为不满乡政府违法的土地调整,联合村民将政府告上法庭。当县法院提出调解并赔偿他的经济损失的方案时,他断不接受,一定要分出谁对谁错。虽然他因土地调整只损失了一亩地,而他上访告状的花销迄今已逾七万元。
对他们而言,抗争的风险虽然来自多方,但是这些对他们并不构成太大的威胁,反而更加激发了他们的英雄感。所以,策略模式把个案过分地理性化处理,便难以分析这种策略性不高明而伦理性极强的、具有“过度”性质的抗争。
其次,我们还可以发现,朋友关系在石兆阳的抗争行动中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在乡村社会中,有组织抗争并不是很多,更多的反倒是那些松散的、甚至是一个人的抗争。对于这些松散的抗争而言,重要的不是组织,却是那些具有松散联系的朋友圈。对石兆阳而言,这个朋友圈的维持甚至比家庭关系的维持更为重要。当然,这也成了他家庭不和的起源。其实,这个松散的朋友圈在抗争过程中很容易形成,除了石兆阳的案例外,固县马村的马志祥,因找田庄村的老徐代理自己的官司,一来二往“,就像谈恋爱一样,说话说到一块去了”,成了朋友,家里有事相互帮助,互有接济。这些朋友关系在抗争结束后,依然发挥着作用。
它对于抗争者的意义,还算不上提供了一个抗争的组织基础,更多地在于提供了一个日常交往的亚文化。这一亚文化超越了纯粹的乡村生活,也超越了纯粹的抗争,从而不断地重构抗争者的伦理观念。当抗争者的脚步跨出生长的乡村而走在抗争的道路上,当他们不再局限于血缘共同体而结成了新的朋友关系,我们就应该对这种关系加以重视。
那种原来把视角局限于孤立的个人、局限于村庄共同体的研究方式,势必要做出一些调整。
再者,我们从石兆阳的案例中,看到的不仅仅是抗争者与政府之间的互动,同时还有他们与朋友和家庭的互动。而且我们注意到,石兆阳所做出的一些抗争行为,如果只从公民/政府的框架去分析,往往得不到圆满的答案。比如,在他自己的抗争事件结束后,为何还要去过问那些与自己利益并无关切的事情?如果我们不把视野放到他的家庭与友情关系中,就难以对此作出圆满的解释。在策略模式下,这些内容都已经被互动策略、理性计算所遮蔽,看到的只有抗争者与政府的互动关系,仿佛没有了这种关系就没有了政治。进一步说,基于策略模式所研究的政治,是不涉及人心的表面化的政治。就此而言,中国农民抗争研究需要引入“伦理”维度。
五、结语:引入伦理视角
伦理在中国农民的社会生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也是中国社会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领域,更是中国农民抗争行动的重要维度。17遗憾的是,伦理维度很少能够进入农民抗争研究中去。农民抗争研究先后形成了不同的学术脉络,首先是马克思开创的以强调经济不满为核心的“阶级范式”,之后分别是以强调“挫折-攻击”为核心的“心理学范式”(包括资源动员理论、政治过程理论,以及抗争性政治在内的“策略范式”)、以“框架分析”为核心的“文化范式”和以“激情政治”为研究核心的“情感范式”。而在这些范式分析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是“策略范式”。
“策略范式”之所以能够大行其道,与欧美,特别是美国研究社会运动的主流学界对人性的假定有很大关系。他们的人性观是以个体为基础、以自我保存为目标,理性的计算与策略的权衡压制了激情的涌动与道义的力量。奥尔森(1995)的《集体行动的逻辑》所道出的集体行动的困境,是后来所有策略分析的根源所在。之后的情感范式虽然对此提出批判,但是研究的深度与广度都远远不及策略范式。一方面,情感范式往往仅展示情感在社会运动中的作用,对其形成机制并没有深入研究;另一方面,情感研究或相关的伦理研究,往往落入一种比社会运动研究主流学界低一层的地区研究中。18
然而,正如上文所述,在农民抗争研究中引入伦理维度并开展深入研究,将会有更多新的切入点,从而带来新的知识与发现。
第一“,依法抗争”所代表的策略范式,往往把农民抗争者描述为在“策略工具箱”中选择各种策略的理性人,认为他们是“节制的、理性的、灵活的”,但是策略范式却忽视了抗争者所具有的“过度、激情、坚定”以及与之相伴的失望、骄傲和荣誉。也许策略范式更适宜解释那些组织严密、计划周详的社会运动,因为在社会运动中,组织的作用、策略的选择更胜于个体的表现,抗争者的伦理可以暂时搁置在一旁。但是乡村中的抗争,更多的是那些松散的、一个人的抗争,虽然他们缺少各种娴熟的策略,但是包含着更多的个人色彩和伦理价值。因而那些一度被策略范式所忽视的伦理也就非常有必要列入我们的研究范围。
第二,策略范式把关注的焦点局限于公民/政府的框架内,认为只要在这样一个框架里就可以发现抗争者的策略及其行动的逻辑,却忽略了支撑着抗争者行动的伦理,且其发育和重构并不只是在公民/政府的框架内进行的,家庭及超越家庭的友情关系也是孕育伦理的场所。
如果离开了对后者的考察,对于抗争者的理解将是不完整的。伦理范式,正是要破除策略范式对抗争研究作出的过于表面化、局部化的理解,从而推进深入的研究。
第三,策略范式主要考察抗争的过程,而不关心抗争的前史和尤为重要的后果史。它的研究对象,只不过是个人历程中一个有限的时空片断,而对于在这些时空之外发生了什么,并不关心。而伦理范式不仅关注抗争过程本身,还关注他们在抗争之外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尤其是抗争行动对他们的日常生活伦理所产生的影响。
第四,策略范式把每个事件或个体作为一个自成一体的研究个案,而在这些个案之间,只看到理论上的关联,却看不到那些抗争者之间发生的现实的联系。因而,策略范式也就在事实上剥除了这些个体之间建立起来的伦理关系。19当然,伦理研究也有自身的缺憾。在既有关注个体间伦理关系的研究中,研究者常常把研究的视阈局限于血缘或地缘共同体,从而落入了比社会运动研究主流学界低一层的地区研究。
事实上,对于那些“在路上”的抗争者,他们所建立起来的伦理联系,一方面早已超越了血缘或地缘共同体,另一方面又远未达到正式组织的程度,因而表现出更多的流动性,而非固定性。在这种情况下,伦理研究就需要“延伸个案”,田野研究的选择应当以他们伦理关系建立的范围为单位,而非以某个固定的村或乡镇为单位。
当然,以上将策略范式与伦理范式作出看似对立的比较,只是为了突出伦理的研究的意义所在。引入伦理的目的,并非推翻策略范式,而是要对这种范式作出非常关键而必要的补充,以拓展研究的视野,增加研究的深度。在当前策略范式占据农民抗争研究主流地位的情况下,注重对伦理的研究甚为关键而必要,它至少有助于我们更真实地感受那些抗争者的心灵,更完整地认识他们在抗争中的节制与过度、理性与激情、灵活与坚定,以及与之相伴的失望、骄傲和荣誉。在农民抗争研究中,需要对策略范式进行理论与方法上的反思,而伦理范式也需要在此基础上作出超越,不断拓展研究的视阈,从而提出新的论题、作出新的解释。
注释:
1“依法抗争”的概念原型是他们所提出的“以政策为依据的抗争”(policy2basedresistance)
(Li O‘Brien ,1996),欧博文(O ’Brien ,1996)将之简称为“rightfulresistance”,后来被译为“依法抗争”(李连江、欧博文,1997)。之后,他们(O ‘Brien Li,2006)又合作出版了《中国乡村的依法抗争》(Rightful Resistancein Rural China),进一步丰富和补充了“依法抗争”这一概念。
2本文在宽泛意义上使用“抗争”这一概念。以往学者常将抗争分门别类地进行研究,如将“群体性事件”与“利益表达行动”相区分(应星,2007b ),或将“司法救济”与“非司法救济”相区分(应星,2004)。这些区分对于具体认识抗争的性质很有必要,但是这些对立的两极,在实践中往往是处在同一个抗争谱系中的,因此大可以放在同一个概念体系中来研究。在笔者看来,如果把视野从“策略”转向“伦理”,那么具体的抗争形式便不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在不同的抗争形式中,抗争中所持有的伦理往往是相似的。美国学者埃里克。霍弗([1951]2008:11)在《狂热分子》一书中指出“,所有群众运动都会激发起其追随者赴死的决心和团结行动的意愿;不管它们宣扬的主张或制定的纲领为何,所有群众运动都会助长狂热、激情、仇恨和不宽容”。
3欧博文和李连江(O ‘Brien Li,2006:68)考察了两种形式的依法抗争,一种是诉诸上级的“调解策略”(mediated tactics),另一种是诉诸农民自己的“直接策略”(direct tactics)。虽然于建嵘把这种农民抗争的“直接策略”称为“以法抗争”,并认为超越了依法抗争的阶段。然而,仅从策略的角度来看,于建嵘的说法和欧博文等的观点并无二致,只是前者更为强调了农民抗争行动的政治性。其实,两人观点的启发性并不在于策略变化这一点,而在于促使策略变化背后抗争者伦理观念的变化。欧博文和李连江(同上:80290)在对策略变化原因的零碎论述中指出,由于抗争者采取传统策略不能解决问题的“挫折感”、惟恐群众对自己失望的“羞耻感”和来源于群众支持的“力量感”,这些在抗争中形成的伦理观念共同促成了抗争策略的变化。
4事实上,看似不同的抗争策略,往往是表面的对立。当我们引入抗争伦理来理解这些策略时,它们会显示出更多的连续性,而非断裂性。
5参见赵鼎新(2006:6214)对“解读传统”与“解释传统”的区分。
6社会冲突的道德逻辑是一个相当重要的面向。霍耐特([1992]2005:168,170)在《为承认而斗争》中指出,“叛乱、抵制和反抗的动机被转化为‘利益范畴’,而且假设这些利益来源于物质机会分配的客观不平等,而没有以某种方式将它与日常道德情感立场联合起来。……社会反抗和社会叛乱的动机形成于道德经验语境,而道德经验又源于内心期望的承认遭到破坏。??仅当主体能够在主体间解释框架内表达对伤害的感受,并把它作为整个团体的表征时,这种对伤害的感受才能成为集体反抗的基本动机”。当然,近来也有研究者开始关注伦理在抗争中的重要性。如应星(2007a )在研究农民抗争时指出,传统农民政治行动的基础的确是伦理,而非利益或理性。他注意到了抗争期间可能伴随的伦理价值,并将这一伦理用中国文化传统中的“气”来表达。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他更为注重乡土传统中既有的伦理,相对忽视了农民抗争者在抗争过程中突生的伦理之重要性。
7E.霍弗([1951]2008:190)在研究群众运动时指出,一个群众运动不但具有具体而有限的目标,通常还会具有一个模糊而不确定的目标,他尤其强调了后者对于维持群众运动的重要性。
8依法抗争的主张者之所以不去关注那些越出法律之门的暴力性抗争,是因为他们把抗争行动区分为群体利益表达行动和群体性事件,并将之区分开来研究(应星,2007)。但正如批评者(王国勤,2007)所指出的,二者往往并不是隔裂的,而是共处于同一个抗争事件的连续谱系之中。
9本文的“英雄式的勇气”与沈原(2007)所指出的“公民的勇气”有所区别。沈原认为,农民、劳工、业主等维权抗争的倡导者不仅具有公民意识,而且具有“公民的勇气”,使他们能够在巨大的压力情境下,将权利诉求付诸行动。沈原所说的“公民的勇气”更为强调抗争的主动性、进取性意义;事实上,对于农民抗争者而言,更多的只是一种反应性的抗争。在这一点,笔者同意欧博文和李连江(O ‘Brien Li,2006:122)所指出的,“现在农民还只是要求政策的执行,而不是更广泛的公民政治权利。他们认为自己是在服从高层之下存在的,而且他们践行的权利也是有条件的,并不像自由知识分子所宣扬的权利话语”。他们对于自己是否成为知识分子理解的公民并不感兴趣。相反,他们的抗争行动使他们感到自豪,甚至觉得他们是乡村里的“英雄”。他们抗争的勇气与其说是“公民的勇气”,还不如说是“英雄式的勇气”。
10正如S.塔罗([1998]2005:2222228)在分析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社会运动时所说的,运动是对人的一种锻炼,它不仅使人政治化,还使人激进化,并形成激进主义的亚文化;这些抗争者虽然重新回归私人生活,但是仍然继续从事与此运动类似的活动;那些积极的活动分子,常常扎根于活动分子网络中,通过维持联系来保持激进主义的信仰。相关的经验研究,可参考麦克亚当(McAdam ,1988)对密西西比“自由夏日”志愿者的研究。
11例如,白思鼎等(Bernstein L ü,2003:138)在研究抗税斗争时指出,首先,反抗税负的抗争很多缺乏持续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抗争的能力;其次,抗税者没有联合那些遭遇不同怨恨的农民,以反抗权威;再者,在乡村与城市的反抗者之间也没有任何联系,而且大多数抗争并没有意识形态色彩。所以,抗税斗争是地方性的。
12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基于朋友、师承关系的“伦理性抗争群体”,与于建嵘(2003)所说的“有组织抗争”并不相同,前者强调伦理性,后者强调政治性。对于师承关系的探讨,可参见应星(2007c )对“赤脚律师”的研究。
13正如框架研究者Benford (1997)注意到的,框架视角(或者说建构主义视角),在关注情感在社会运动中的地位上,还没有以前结构主义者做得好;框架研究者继续把运动的参与者描述成机械的人,而无视他们的情感。当然,唯一的例外是Gamson等的“不公平框架”(injustice frame )。
在这一框架中“,正义的愤怒”(righteous anger )(Goodwin ,et al.,2004)位于解释的中心。
14依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划分方式,如古德文等(Goodwin,et al .,2004)根据情感有无特定对象和维持时间的长短,把情感划分为:反射性情感(reflex emotions ,有特定的对象,较为短暂,如恐惧、害怕、高兴)、感情联系(affective bonds ,有特定对象,较为长期,如忠诚、尊敬、爱与恨)、情绪(moods ,没有特定对象,时间可长可短,如害羞、乐观、抑郁、焦虑)和道德情感(moral emotions,有特定对象,较为长期,如宗教信仰、职业伦理、共同体认同等)。
15按照田野研究的惯例,文中所涉人名、地名均作了技术化处理。
16电脑是他在2006年,也就是他本人的抗争事件结束之后添置的。电脑的使用,是他与外面世界加强联系的开始,同时也是他与家庭的关系走向疏离的开始。
17在分析社会运动中的情感与策略的关系时,赵鼎新(2006:72)指出,“在威权社会中,社会运动的发展更有可能受情感的主导;而在民主社会中,社会运动的发展则主要由社会运动组织的策略来主导”。就此而言,在中国这样一个公民社会发育不良的社会里,抗争行动关注焦点应是伦理,而非策略。
18这点从赵鼎新(2006:6214)只推崇解释传统,而对斯科特所谓解读传统的不屑可以看得很明显。
19当然,策略范式也常关注组织、社会资本与网络等个体间相互联系的因素。但是它在两个方面去除了个体的伦理,其一,它只把组织等因素从整体上看作是一种抗争工具,而去除了个体化色彩,无视他们的伦理;其二,组织中的个体被化约为一个结构体的物质组成,而他们之间的伦理关系事实上被隐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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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社会》2010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