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不仅仅是一个治国之大器,还是这个国家的脸孔,并反映着这个国家的性格
法国是近代宪法文明的发源地之一,但是其宪法实践走向成熟却是比较晚的,这个卢梭和孟德斯鸠的故乡,真正面临了宪法问题上却总是显得既敏感又笨拙。1958年第五共和宪法开启了法国一个崭新的时代,但是,这部宪法到今天已经被修改了24次,最近的一次宪法修改发生在2008年7月,最终通过的宪法性法律涉及条文达47条之多,而法国现行宪法的文本总共才有89条。
如果简单地以宪法的稳定性和宪法修改的次数来评价一部宪法的话,单凭短短的五十年里就修改了20多次宪法这一事实,法国第五共和宪法无论如何也不能算得上是一部旷世法典,但是,如果仔细地考察这部宪法的变迁过程,则会对法国第五共和浪漫的宪法实践另眼相看。
在法国1958年制宪之初,戴高乐的制宪理念是要实现议会制度的理性化,但是宪法起草者心中拥有的只是一个大致的思路和模型,宪法条文虽然是经过精心斟酌的,但是其真正的效果如何,其对于制宪理念的贯彻程度如何,都是不得而知的。
事实上,在法国1958年制宪之后的相当长的时间里,宪法的作用也许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突出,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当时特殊的政治环境,即戴高乐巨大的政治权威所导致的强人政治和总统支配下的议会多数党。在这样的情况下,宪法本身对于政治实践的规范意义并不十分必要,只有在戴高乐离职去世之后,法国政坛多元化的空间不断扩大,甚至出现“左右共治”(LaCohabitation)的局面,宪法的作用似乎才真正地发挥出来,第五共和的宪法实践才实现了“回归宪法”。
在1958年宪法生效之后,多次的宪法修改对于法国第五共和的宪政体制不断地进行着小修小补或大动干戈的调整,在这20多次的宪法修改中,最为重要、也最具争议性的无疑是1962年通过全民公决实现的宪法修改。当时,戴高乐通过适用宪法第11条将宪法修改的提议交付法兰西人民投票决定,不论是这一修宪程序本身还是其最终的结果都是极富争议的,宪法委员会在程序问题上闪烁其词,避重就轻地承认了这次修改的合法性,从此,法国总统的产生方式由间接选举改为直接选举,这对于1958年宪法所建立的宪政体制来说无疑是一次巨大的调整和改变,有人认为,总统的合法性的强化偏离或超越了法国的议会传统,也有人认为这简直就是一次冒天下之大不韪的“政变”。
此外,法国第五共和宪法还有一些看似无足轻重的修改,却产生了举足轻重的影响,比如1974年关于宪法委员会提请审查方式的修改,虽然仅仅是将提请审查主体从4名“政治巨头”拓展到了“60名议员”,但是这个小小的变动却产生了“四两拨千斤”的效果,宪法委员会这门“大炮”从此获得了更多的“炮弹”,其后来的影响力日益显现,甚至成为影响法国政局的关键因素,并使得政治秩序的宪法化成为了现实。
如果仔细地梳理一下法国的宪法发展史,我们也许会自然地把浪漫二字和宪法变迁联系起来,这种独特的宪法实践和法兰西民族心理特征之间是有着内在的关联的。从这个意义上看。
(作者系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