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报上期刊登了胡德平同志“中国为什么要改革”的第一、第二部分(《“一叶知秋”的万言书》《打破二元对立的社会经济结构》)。这里刊登的是第三部分,从解读耀邦同志在1969年3月写给毛泽东的建言信出发,结合当前改革开放的实际,提出了“全民所有,谁共谁的产”、公有制如何才能避免“全民所无”的问题。文中未注明出处的引文,均摘自耀邦同志的建言信;作者标注着重号的引文,改以黑体字排出。
“十年前主席就非常深刻生动地指出:不是社共队的产,而是队共社的产。引申起来说,不是国家共公社、地区的产,而是公社、地区共国家的产。”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结合劳动对象、劳动工具的劳动价值论。脱离了劳动对象、劳动工具,劳动力只是一种无法创造价值的自然力。这在马克思的《哥达纲领批判》中说得十分明确。但如果只把体力劳动算作劳动,也是一种局限,劳动还应包括脑力劳动、复杂劳动和服务性劳动。要劳动首先要有劳动对象,所以劳动对象是一切生产劳动的基础性要素。
一 “是地尽其利,还是保护资源”
1958年“大跃进”的指导方针是错误的,应予否定,但全民创业、全民办企业的可能性、现实性不应否定。实践证明,“大跃进”失败之后,毕竟还保留下来少数的社队企业。“文革”后期,江苏还逐渐发展了社队企业。“大跃进”时期,报上宣传要炼1070万吨钢,何其难也!今天的民营企业,一年的钢铁产量就在亿吨以上。要走“亦农亦工、农工结合”的道路,就得解决如何看待地尽其利和保护国家资源的问题。耀邦同志说:
除国家可能和必须经营的大型的、大宗的、关系到整个国计民生的轻重工业和交通运输事业之外,原则上公社就可以通过上级规划,相互协商,联合起来,地尽其利地有计划地兴办一切可能兴办的工业。
耀邦同志认为,公社、社队解决资源问题,总的方向是“地尽其利”,变国家独享的资源为全民共享,为组织起来的人民群众开辟生产道路。用他的话来说就是:
凡属是中小型的地下资源和地上资源,甚至国家一定时期不能经营的大型资源,都可以放手让当地及附近的人民公社联合起来开采、开发和加工。
这里,耀邦同志的提法是国家经营资源,而不是说国家对资源的所有权,所有权应属全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的采矿业、冶炼业和金属加工业发展势头很猛,最明显的就是煤炭业和钢铁业的生产。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为此作出了巨大贡献,突破了基础工业发展的瓶颈,但三十年下来,又造成了产能过剩和严重的环境、安全生产问题。怎么认识这一问题?1984年3月13日,耀邦同志在国家制定“七五”计划时说到“有水快流”。1983年2月,他对湖北黄石市委书记王哲南同志的谈话中,最早透露了“有水快流”的思想:
我的意思是让出一片来,让群众去挖。一个交税,一个技术指导。还可以搞几个不准:不准破坏公路、不准破坏村庄,或者规定几个必须,必须怎么,怎么。……要加以指导,只许你们自己出事故,就不许老百姓出事故呀!山西出事故大的还是我们自己嘛!
1984年3月27日,耀邦同志在听取有色工业“七五”规划汇报时又说:
我们要从争取时间的战略来考虑,而且民富了国家也富了。……进一步放宽矿山政策,有这么三种,一是国家不准备采的小矿,二是大矿、富矿的边沿、外围、小矿脉,三是国家在长时期内无力开采的中型矿。这三种,都要放手让个人、集体开采。
此外,耀邦同志考虑能源问题,还联系到污染治理、生态平衡、核能、风能、太阳能,煤炭的液化、气化和科技进步等问题。在这里要说一下,我国第一座催化气化开采煤炭零排放的技术和生产,还是一个做燃气分销的民营企业搞起来的,这是目前世界的一流技术。没有能源对民营企业开放,何来领先世界的一流技术呢?
还有,对“有水快流”的态度,似乎还应持一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在短缺经济时,“有水快流”是否也是一种边际效应?当官商结合,官员入股,牟取暴利,草菅人命,大叫“有水快流”时,我们还应把他们和一般群众同样对待吗?
最近获悉,我国某能源大省,今年一季度竟然进口澳大利亚煤400万吨,一些沿海省份也大量进口国外煤炭、矿石。我国产煤能力已达到27亿吨,为何自己的煤不用,要进口呢?因为国外煤价便宜,质量又好。这种“苦果”我国吞下的太多了。我们绝不能因日子过得相对舒坦了,就让狭隘的利益集团垄断市场。去年年底,煤电两大行业谈判煤价、电价问题,一个坚持由市场定煤价,一个咬定按计划保电价,两大行业都是国有企业出面博弈,如果有健康发展的民营煤矿参与竞争,政府调控起来是不是更容易一些呢?如果没有这支力量,那就只能让国外企业调控我们的煤价、电价了!
如今我国各类企业享用国有资源已逐渐成为现实,一些私营企业也开始享用国家的公共资源,但不公平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在坚持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前提下,国企、私企和混合所有制企业如何定位、发挥作用,如何合理使用占有资源,仍需明确,不能忽而国退民进,忽而国进民退,长期拉锯。公有资源如何按市场配置这篇大文章,还应继续做下去。
二 是“全民所有”还是“全民所无”
我国改革之前,政府直属的国有企业,即全民所有制企业,占有全民巨大资源,但和全国人民的利益没有直接挂钩,全民既不知对企业的权益何在,企业也不知对全民有何义务。尽管全民企业为国家财政作出了巨大的利润贡献,但总引不起全民对企业的热爱和衷心拥护,很多大型国企甚至为资源利用和当地群众发生激烈冲突,原因就在这里。耀邦同志向毛泽东主席大胆直言,全民所有制企业必须要改,全民所有制要有实际内容。他说:
害怕破除那个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全民所有,反而落得个全民皆无,或者全民皆困;丢掉那个把人们头脑缚得死死的空空洞洞的全民所有,倒反而能够实实在在地比较迅速地使全民皆有,全民皆富。
耀邦同志认为“大全民”和“小全民”相关,有一致性:
大全民是由许多小全民构成的,没有小全民就没有大全民。离开许多组织起来了的共同劳动、共同富裕的小全民所有,就谈不上有什么大全民所有。
他认为要把“全民所无”、“全民皆困”变为“全民皆有”、“全民皆富”,我们就不必再拘泥困守“空空洞洞的全民所有”,应给地方、集体共享全民所有的资源,发展地方经济,发展社队企业,以壮大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基础。若还要一味强调集体经济低级,全民所有“一大二公”高级的话,我们仍将生活在空话之中。
我国现在有各类所有制的企业,这些企业的发展方向有何异同呢?私营企业摆脱家族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股份制又摆脱多家股东成为上市的公众公司,是不是进步呢?毫无问题是进步,因为它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私有经济的社会化方向。那么国有独资企业改制为多个股东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又改为上市的公众公司,又怎样呢?我认为甚为明显的就是国有独资公司已变为全民和股民的企业了。但为何股东、股民可以分红,外国的股东、股民也能分红,全民则不能分红?如果这样的模式成为定式,那么全民的企业岂不成为股民的企业了吗?有人说全民不分红,但政府却分到了利润,政府代表全民享受了权益,所以全民可以不分红,这无论如何是讲不通的。
我国宪法第六条明确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法律地位。把全民企业叫做国有企业也通,但千万要注意应该用“国有”注释“全民”,而不能用“全民”去注释“国有”。否则就会大大把事情搞乱。若再把国营企业理解为政府所有制的国营企业,那么国企迈向行政垄断企业的障碍就不多了(自然垄断的企业和国家专卖专营的企业除外)。如果此风一起而不止,那么我国就会出现特殊的利益集团,改革就是为他人做嫁衣了。上世纪不就有这样的意见,行政垄断企业的高管人员要求在企业中入股,还要设立期权吗?此事并非空穴来风。好险!幸亏被制止。
1983年中央政府对国有企业实行利改税以后二十多年来,国企并未上缴利润给政府,只是最近两三年才把利润的5%或10%上缴给政府。能否以政府的名义代替全民?能否以政府财政代替全民的权益?我想都不可以。国有独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后,仍要体现它的双重性,作为上市公司,它应该给股民分红,并受股民监督。作为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我认为同样应给全民支付红利,政府应得的是税收,而不是利润,因为我国的国有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它占用的资源是全民的资源,利润的一部分就应给全民。国有企业绝不能以给国家上交税收而回避对全民应尽的义务,同时应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为避免形式主义和愚弄全民的做法,不必像俄罗斯那样每个公民领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证券,全民所得的红利按人头划分也很难操作,或可全部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或可采用别的形式整体使用。经济学家陈志武给全民所得的红利起名为“全民权益基金”,很恰当。
三“全民所有,谁共谁的产”
在民主革命的道路上,耀邦同志完全接受了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论。新中国成立以后,他对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远远大于他对社会主义时期阶级斗争和革命的积极性。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改革开放事业上,他坚定支持个体劳动者、集体经济、乡镇企业,对有雇工行为的私有企业也未采取那种封杀、打压的态度。每个时期,在耀邦同志的头脑中都有“共产党”三字在起作用,但能否把“共产党”和雇工、私营企业结合起来呢?
耀邦同志发挥毛主席的话,谈到了“全民所有,谁共谁的产”的问题:
十年前主席就非常深刻生动地指出:不是社共队的产,而是队共社的产。引申起来说,不是国家共公社、地区的产,而是公社、地区共国家的产。
我认为这种观念若植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中,就会产生认识上的飞跃。所谓优化配置资源,就是要用市场供求的关系配置资源,但对社会主义来说,远远不够,因为这种资源不是私有的,也不是国家垄断的,优化配置资源还应该体现在市场配置全民所有的公共资源上,这才能为社会主义的生产力开辟最经济、最得人心的发展道路。
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水域、沙漠、雪域……都是全民共有的资源,应让国家、地区、集体和自然人“共产”,这些主体可以组成各类公有、私有,国有、国营和混合所有制等形式的企业,平等合理使用这些资源,共享分用全民的公共资源。
耀邦同志所谓的“共产”资源,就是共享分用,有偿租让。其标准就是最大的社会经济效益,而不是国家垄断资源的效益,也不是完全由资本说了算的效益。这种社会经济效益表现在:凡是少数人可以办的事,就不需多数人去办;凡是民间可办的事,就无需政府办;凡是地方可办的事就不需中央办。我国乡镇企业为什么能迅速发展起来?当时的政策,就是乡镇企业能办的事,政府就鼓励它与当地国企竞争,或限制国企进入。
这样做就会产生如下效果,在一切谋利性的国有企业中,每个公民都有均等化的一份红利,就不会产生政府与民争利的问题。一切接受政府信托,经营公共产品的国营企业,就不会大赚老百姓的钱。如果公共产品以赢利为目的,即便赢利再多,也会落得个财聚而民散的结局!所以必须把国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严格分开。
此外还要有以赢利为目标,完全以市场为导向的私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为国家提供大量的税收和就业。私有企业好理解,纯属私人性质,民营企业最好的例子就是联想,就是公有资产的所有者请专业人士经营。这两种企业也要严格区分。两种企业都可以理直气壮地和赢利性的全民企业竞争,全民企业竞争不过,就应让渡其资源或股份,以求让社会的活力发挥更大的作用,以刺激全民企业提高竞争力。
这里之所以要强调最大限度地利用地利、金融和一切资源,讲究效率,最终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积极增加公共财政和扩大公共事业。这里用得着毛泽东同志的那种说法:你是真想而不是假想,你是十分想而不是几分想。要做到社会的公正,缩小贫富差距,你就要讲效率,讲劳动生产率。须知,我国的GDP虽然已占世界第三位,但整体的国家竞争力仍然很低很低。我国发电的装机容量已是日本、德国、英国、法国、意大利的总和,但GDP总量仍在日本之后!
四 资源向全民开放
耀邦同志主张全民共享分用资源,在“文革”中只分到县市、公社、生产队组合的经济组织,建言信中并没有提到自然人。“文革”以后,他进入中央领导集体以后,就没有任何偏见地支持工商个体户、个体经济,并把从事这一自谋生路的职业和事业称为“光彩事业”。同时在中央多次强调要从实际出发看待雇工问题。
1986年8月18日,耀邦同志在辞职之前的五个月,他和德中友好协会的副会长托马斯先生有过一次谈话。他说:
个体经济对社会主义经济而言,绝对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补充,不仅对国家有好处,对人民生活的提高同样有好处。……一部分小私营企业,规模不大,资本数量很小,未来的一段时期内,我们将采取可能的方式来实现其增长,但无论如何,私企不能超过集体经济和国营经济。
耀邦同志对此想做些什么工作呢?他说:
在今明两年,我们首先要考虑一个问题,就是领导个体、私企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在党内需要找个时间讨论几个经济问题,看是否像马克思说的那样,雇佣人员多于七个人就是剥削,我觉得这个问题值得推敲。
对于马克思的剥削论还要推敲,是什么原因呢?还是从实际出发,他的观点是:
现在的私营企业雇佣工人与旧社会情况是截然不同的,……现在,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工人领取工资,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我们也不能说这其中完全不存在剥削,但是马克思的理论是建立在西欧几百年前社会状况的基础上提出的,现在时代不同了。
据对外友协会长陈昊苏提供的材料,耀邦同志也说过这样的话:
我们党内现在有的经济学家在争论,按马克思的说法,雇工超过七人就是剥削。我看这种争论没多大意思。
此时,耀邦同志关于全民“共产”全国资源的设想已经成为现实,资源已经彻底向全民敞开,也包括向自然人、私营企业敞开。此时,他又想到了新问题:
中国的一些私营企业也要不断地获取资源,他们通过优惠信贷发展企业,这样的发展一旦形成规模,就将其改造成集体企业。对于私企的老板,只要是有能力的人,我们也会把他们提拔为经理或厂长。
耀邦同志熟悉中国传统文化,在他看来,古代中国“地尽其利”、“人尽其才”、“物尽其用”、“货畅其流”的思想,文字表述非常优美,逻辑又相当辩证;同时,他又接受了科学社会主义思想,矢志献身于中国共产党的崇高事业。对科学理论他务尽其行;对亲身实践他务尽其功。尽管如此,用他的话来说,他仍是一个“历史上的过渡人物”。我相信,他晚年若重读给毛泽东主席的这封建言信,他不会有任何愧怍之心,因为在人民群众改革开放的伟大事业中,他又登上了一座新的思想高峰。
来源:南方周末